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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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节选自即将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的《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债务承担”(担保卷之保证专题下)部分内容。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

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三方协议约定等额冲抵连环债务,应认定债务转移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直接付款以等额冲抵各方连环债务的,应认定成立债务转移关系。

【规则解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债务转移

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

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2:271);另见《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2012:170)。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主体|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0年,矿业集团在欠银行1.3亿元贷款情况下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其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矿业公司,将净值9000万余元的资产投入到矿业公司。期间,矿业集团、矿业公司向银行出具《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1.矿业集团与矿业公司共同对银行的债权负责;2.为了使银行的债权不受矿业集团改制的影响,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矿业集团再以十万吨电解铝扩建工程竣工后总资产作为偿还银行债务的保证,如果矿业集团确实无力归还银行的债务,那么由矿业公司负责归还。3.如十万吨电解铝工程竣工后资产需进入矿业公司,银行债权随同该资产同步转移。”争议焦点:矿业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实际上向银行承诺了以下三项内容:第1条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矿业集团不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加入到矿业集团对银行的债务当中,承诺与矿业集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2条为债的保证,即矿业集团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在其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矿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3条实际为附条件的免责债务承担,即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进入矿业公司为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矿业集团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认可《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十万吨电解铝中有6.9万吨资产在矿业公司成立时即进入该公司,剩余3.1万吨资产自2004年6月13日起由矿业公司租赁,并于2005年10月27日以承担矿业集团债务和支付部分现金等方式收购。②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所附条件已成就,要求矿业公司承担矿业集团还款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故矿业公司与矿业集团应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共同

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承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和该第三人主张共同的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某银行与某矿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华菊、沙玲),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42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0:249)。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变更|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1993年,化肥公司为玻璃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95年,玻璃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我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2004年,受让该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同时对化肥公司、玻璃公司、玻璃厂进行了公告催收。化肥公司认为依该承诺,已发生担保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①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第9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人变更须建立在债权人同意基础上。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除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外,原保证责任并不免除。本案并无债权人同意变更或解除化肥公司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玻璃公司虽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债权人银行在接受同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玻璃厂变更为玻璃公司,故玻璃公司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②无论是保证人的增加还是债务人的增加,二者在案件性质上并无不同,只是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认定为保证;如没有,则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本案中,根据承诺书具体内容及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注明,均对玻璃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资产公司主张玻璃公司承诺系保证人增加的理由成立,故化肥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6:177);另见《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890)。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抵押置换|保证担保置换|内部约定

案情简介:2003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2800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食品公司分别向实业公司和银行承诺,待所购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的担保。事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虚构购买设备的事实,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单方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明示待食品进口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担保的承诺,在银行明确同意以对相关设备的抵押撤回实业公司保证担保,且食品公司实际将相关设备进行抵押之前,对银行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向其或食品公司作出过以设备抵押担保置换实业公司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事实上食品公司亦未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抵押,故实业公司仍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实务要点:保证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且事实上债务人或第三人未就相关财产进行抵押的,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35)。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24)。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转让

案情简介:1997年,建筑公司因施工享有对汽车公司的400万元工程款债权。2000年,建筑公司与陶某达成以货物换现金的意向性口头协议:因配件厂欠汽

车公司货款,陶某在配件厂提取抵债物资后变卖并扣取27%贴点后支付给建筑公司。陶某隐瞒了其个人欠汽车公司252.25万元债务的事实。随后,建筑公司向汽车公司出具“报告”,内容为“兹有贵公司欠我单位工程款400万元,现我单位申请将此款抵配件厂欠贵公司的货款,其中包括还以前的252.25万元货款”。陶某遂持此报告抵偿其个人债务252.25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余下147.75万元等值货物后交给陶某。因陶某未给付建筑公司款项,并因涉嫌诈骗被羁押。2003年,建筑公司起诉汽车公司要求偿还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400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虽在报告中有“其中包括还以前的252.25万元货款”的表述,但建筑公司仅明确表示抵配件厂欠汽车公司债务,并无替陶某清偿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汽车公司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余下款项147.75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等值货物并交给陶某,陶某用以变现或换取其他货物,但并未给付建筑公司。对此,建筑公司虽与陶某订立了货物换现金的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建筑公司并未向汽车公司出具任何委托陶某代为处理债权的授权,且未参与到配件厂提货,故汽车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向建筑公司的给付。②由上可知,报告虽有以汽车公司对配件厂债权冲抵汽车公司对建筑公司债务的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配件厂并未向建筑公司履行债务,汽车公司亦未向建筑公司给付其他对价,其仍应向建筑公司偿还未结工程款及相应利息。③另外,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而本案并非配件厂与汽车公司约定由建筑公司代配件厂向汽车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故判决汽车公司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款400万元。

实务要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47号“某汽车公司与机械公司等欠款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身厂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机械化施工公司三分公司及十堰市德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360)。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会议纪要|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1996年10月,市政府召集纤浆厂产权股份转让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如下意向:企业债务5407万元从纤浆厂转出,其中2310万元由银行贷款;化纤集团出资3800万元收购市国资办持有纤浆厂产权,国资办将该款按比例偿付银行贷款即1617万元,余下贷款以企业地方税收偿还;经贸局负责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当日,经贸局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系棉浆厂。棉浆厂成立后,与银行签订了2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国资办与化纤集团签订协议,约定将持有纤浆厂57.85%的全部产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化纤集团,国资办将其银行债务从原纤浆厂转出。1998年,国资办以棉浆厂名义偿还银行930万元。2000年,银行将该金融债权计算为1837万余元转让给资产公司;2003年,资产公司将债权计算为2221万余元转让给某律所;2008年,律所将该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诉请棉浆厂清偿债权,并认为1996年的会议纪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市政府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会议纪要是在市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和召集下,为纤浆厂产权转让问题召开会议,相关当事人在会上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安排,市政府只是起到召集协调作用,形成的会议纪要也只是对会议情况的记载。该会议纪要没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其功能和作用体现为存档备查。故对投资公司提出的会议纪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②银行作为债权人与棉浆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来的历次债权转让合同均有效。债权转让后,其仅在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受让人以及合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故投资公司作为受让人,其仅能向借款合同债务人棉浆厂主张还款责任,而不能向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市政府主张。③此外,借款合同均未约定担保人,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时并未将市政府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亦未通知市政府承担还款义务,在之后的债权催收与历次转让公告中,亦未将市政府列为债务人或担保人。即,无论是本案的原始债权人,还是本案历次债权受让人,均未将市政府视作债务人。现投资公司要求市政府承担还款责任,不应予以支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认可了棉浆厂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依约发放了贷款,如投资公司认为棉浆厂没有注册资金,市政府对其出资不到位,其亦仅可要求市政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而非在本案中直接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国资办基于与化纤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转让其所有的化纤厂产权所得的转让款3800万元,该款属国资办所有,如何处置系国资办即市政府的权利,并非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内容,与投资公司无关,故对于投资公司提出市政府扣留687万元转让款构成侵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判决投资公司687万元债权由棉浆厂偿还。

实务要点: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情况进行记载,以存档备查,该会议纪要虽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安排,但无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范围——藁城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孚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省藁城市棉浆厂、河北省藁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案》(赵柯,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204/32:165);另见《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

范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135)。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转移|注销|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1992年,机械公司为锯材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0年,锯材厂被其主管单位申请注销,门窗厂承担了锯材厂遗留的债权债务。嗣后,机械公司以债务转移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原锯材厂的债务并未因其注销及门窗厂承接债务的行为而消灭,故门窗厂承接该债务的行为,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其与锯材厂之间的债务转让。在《担保法》第23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形中,其法定适用条件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以避免出现因债权人转让债务的行为而增加保证人民事责任负担的不公平结果。②鉴于本案中不存在锯材厂与门窗厂之间进行债务转让的事实,门窗厂承接债务时锯材厂已注销,二者之间不构成债务转让。原债务人锯材厂注销后,门窗厂自愿承担锯材厂债务的行为,亦未加重保证人机械公司的该项保证责任。故机械公司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实务要点: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0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应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青岛裕丰工商公司、青岛市丰田塑料门窗厂、青岛市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工贸合营包装厂、青岛安全器材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353)。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代替清偿

案情简介:2003年,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受让实业公司对建筑集团的全部股权,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后,建筑集团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股权转让余款1120万元,“双方同意由建筑集团代替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向实业公司清偿”。在逾期未偿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应否与建筑集团共同承担对实业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投资公司、材料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实业公司认为属于债的加入。

法院认为:①《合作意向书》虽约定建筑集团代替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向实业公司清偿债务,但“代替”一词不能说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将该债务转移给了建筑集团。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但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履行的变化并不一定就是债务转移。尤其在该意向书签订后,实业公司多次向投资公司、材料公司送达催款函,进一步说明实业公司并不认可该债务已转移给建筑集团。②建筑集团与实业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虽不同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这是建筑集团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能说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退出了对实业公司的债的关系,故仅凭合作意向书,不足以证明实业公司同意债务转移,故建筑集团对清偿案涉债务构成债的加入,应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共同偿还实业公司债务。

实务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情况中,“代替”的含义至少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等情形,“代替”这一用语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及各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依据——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欣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杜军,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002/22:88)。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代为偿还

案情简介:1991年至1999年,电线厂先后向银行借款3800万余元。2004年,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约定开发公司愿代电线厂偿还欠银行的贷款本息。随后,开发公司办理了电线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交接、权利人的变更、土地挂牌拍卖等手续,并向当地土地局、土地储备拍卖中心提交申请、

请示等,均表示开发公司愿意承债式兼并电线厂,整体承担电线厂有关债权债务。2007年,受让该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承担偿债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系与银行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的主体,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使得双方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公司此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均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偿还贷款协议书》的内容。开发公司兼并电线厂的整个过程与实际结果说明该公司实际享受了当地政府的相关优

惠政策。故应认定开发公司为本案债务人,应承担本案争议债务。

实务要点: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协议,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的,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26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内蒙古漆包线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2011:237)。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起诉行为|合意

案情简介:工业集团4家子公司欠贸易公司货款3000万余元,工业集团诉讼前后多次致函贸易公司表示“我们不会赖”并提出多套还款方案。2003年,贸易公司起诉工业集团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债务协商及诉讼期间,工业集团多次致贸易公司的函件及还款方案均有承担其4家子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贸易公司虽未明确对工业集团所作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但其在诉讼期间,以工业集团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工业集团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故应认定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②由于工业集团与贸易公司并未表示工业集团承担债务后其4家子公司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债务承担应为债务加入。本案中,工业集团只起诉债务加入人工业集团,故工业集团应依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

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8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工业公司货款纠纷案”,见《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审判长刘竹梅,代理审判员张雪楳、潘勇锋),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1001/21:20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1:174)、(2010:150);另见《合同义务的移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45)。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0年,建筑公司因与科技局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00万余元问题,与科贸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04年,建筑公司起诉科技局、科贸公司要求连带偿还工程款。期间,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建筑公司仅从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科贸公司达成由科贸公司偿还100万余元的协议,该还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即第三人科贸公司加入到建筑公司与科技局的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该还款协议并未免除发包人科技局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后,建筑公司仅从科贸公司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建筑公司仍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科技局承担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故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索引:见《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陈丹,广州中院民一庭;徐瑞柏,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

(200903/39:152)。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承诺生效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03年,工程公司向电信公司借款,其中1.1亿余元流入开发公司账户。对于至2003年8月仍欠的7000万余元,开发公司向电信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开发公司及所属企业承诺:按期归还电信公司资金”。2006年,电信公司起诉时,开发公司主张工程公司并非其“所属企业”。

法院认为:①因电信公司无金融许可证,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无论开发公司与电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但依开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亦可认定开发公司之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电信公司的同意,即自开发公司出具承诺书之时起,开发公司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②按其承诺,开发公司应与工程公司共同归还工程公司所欠电信公司的3200万余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外,案涉承诺尽管未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息,但根据本案资金流向可认定,开发公司所占有的1.1亿余元资金确系通过工程公司从电信公司处划出。开发公司既有占有电信公司资金的事实,又有归还借款的承诺,故判决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电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2011:251)。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诉讼时效|债务加入|开办单位

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与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根据国家清理“三产”政策,银行对其开办的8家经济实体欠信用社的1100万余元贷款,由银行分期偿还给信用社。在信用社依此主张债权时,银行抗辩称其作为分支机构,无权签署上述还款协议;其系配合信用社做账而受欺骗、胁迫签订该协议;在签订

还款协议时,部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部分原经济实体已清理完毕,不存在所谓贷款。

法院认为:①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亦无证据证明《还款协议》系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或损害了国家利益,故银行关于协议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②《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对由其负有清理义务的经济实体所欠信用社的借款进行偿还,故该协议实为债务承担协议。由于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债务承担人,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本案中,银行作为清理单位,应推定银行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8家经济实体的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在签订《还款协议》之时,应认定银行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还款协议》签订前,部分经济实体已以整体转让方式进行了清理,根据企业转让的一般法理,转让方的债务由受让方承继。在《还款协议》签订之时,银行承诺承担上述实体债务的目的及标的物均已不存在,故银行不应承担上述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判决银行偿还信用社52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并存式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由于在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具有同一性,故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对原债务人负有管理及清理义务的开办单位及清理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仍表示加入债务承担的,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的同一性与债务加入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00601/9:230)。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务转让

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合资组建酒店公司,同时约定了“债务转让”条款:开发公司代实业公司支付银行及建筑公司共7000万余元债务,由实业公司根据代偿情况,将相应价值的房屋作为实物出资移转至联营企业。嗣后开发公司据此认为该约定系债务转让性质,因未经债权人同意,故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①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无论是从名称上还是实质上并不能认定其为完全的债务转让性质,合同有关条款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就该条款实质来看,仍属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其与债务转让最本质区别在于有无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所指向对象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未实质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未实际发生或未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而债务转让是新债务人就转让的债务取代原合同债务人成为原合同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主体,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②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有关实业公司债务由开发公司偿还等条款内容,其前提是双方之间的合资联营,开发公司代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一种履行出资的方式,只是在整个合资合同内容中的一种投资形式,该条款内容只是整个合同内容中的一小部分,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不论是属于联营关系还是合资关系,均不应认定为债务转让。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洽谈、签订及实际履行合同过程可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债务的转换承担,而在于将其作为双方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从而合资成立新的合资企业谋求互利发展,故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实务要点: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故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5号“某发展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见《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分——宁夏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基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陈明焰、朱海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19)。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通知义务

案情简介:2003年,就实业公司因补偿贸易所欠焦炭公司的2亿余元及其他债务,实业集团与焦炭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实业集团分期还清其中的两笔补偿贸易款共计1亿余元。实业公司与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同一。嗣后实业集团抗辩称该协议未通知原债务人应无效,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协议就实业集团承担实业公司对焦炭公司相应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债务承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该种债务承担协议

并不损害原债务人利益,故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本案中,秦某作为实业集团与实业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亦说明实业公司对该协议系明知,故实业集团以转让协议未通知而无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②因上述协议是在实业集团和焦炭公司之间形成,无免除实业公司相应还款责任的内容,故实业公司仍应承担该笔债务,实业集团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涉协议确定的实业公司对焦炭公司的其他债务,焦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业集团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实业集团与实业公司虽系母子公司关系,但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焦炭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者属于人格混同,故实业集团不应对案涉协议确定的补偿贸易款以外的债务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如第三人无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人格混同的,该第三人不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5号“某焦化公司与某供销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清偿——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2011:395)。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加入|担保债权放弃

案情简介:2003年,物资公司为钢铁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经贸公司亦向银行出具还款担保书,明确为钢铁公司向银行不高于2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依钢铁公司申请,银行垫付共计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款、115万余美元的进口押汇款,双方所签融资协议中约定由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贸公司据此认为其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认为:银行接受经贸公司担保书且未表示不同意见,应认定双方之间保证法律关系成立。钢铁公司先后与银行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和进口押汇合同,由此形成对银行的债务性质属于约定的担保范围。虽然,钢铁公司融资时,其与银行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因物资公司和经贸公司未对钢铁公司的债务约定分担的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银行亦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表示

放弃对经贸公司担保债权,故仅以银行与钢铁公司在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其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实务要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各保证人未对主债务约定分担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债权人亦未以任何明示方式放弃某一担保债权,故仅以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2号“某银行与某钢铁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2011:165)。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性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情简介:2002年,科技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科技公司将5000万元委托物资公司管理,并约定了18%的固定保底收益。2004年6月,就物资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资金本息4000万余元,实业公司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担保协议独立于前述《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因《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而无效。2004年8月,物资公司、科技公司、证券公司、实业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如果物资公司未将拖欠的委托资金及部分收益3163万元打回科技公司再由科技公司打给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则形成的物资公司欠科技公司的债务,“该债务转移至证券公司及担保人,由其代为偿还。”实业公司同意将其在证券公司拥有的股权为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应支付给科技公司的本金及收益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认为:①综合整个四方协议的文义作整体解释,可看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未能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将物资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给证券公司及担保人,由二者进行偿还。故证券公司实质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偿债责任,而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方主体,并非只是代物资公司履行债务。②依四方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成为债务人,向科技公司偿还物资公司应偿还的基于《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故上述三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同法》第65条关于第三人

代为履行的规定,而应为债务承担。证券公司未依约履行清偿债务本息义务,故其应对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③一般而言,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或根据合同约定可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无免除物资公司债务的明确约定。而且,四方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同意将其在证券公司拥有的股权为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应支付给科技公司的本金及收益进行连带责任担保”,简言之,该协议约定,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对物资公司、证券公司享有的本金及收益的债权进行担保,由此可推断,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同为债务人对科技公司负有偿债责任。故判决物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共同偿还科技公司委托资金,实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或根据合同约定可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债务承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00602/10:250)。

19.担保人不能以第三人债务加入未经其同意主张免责

——第三人自愿加入主债务承担成为共同债务人并不导致担保责任免除,担保人对未减轻部分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2001年,银行、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银行将5000万元客户资金委托投资公司管理,轻工集团同意为银行资金安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3年,就投资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资金,银行、投资公司、商贸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商贸公司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其所有的境内法人股分担投资公司前述债务部分偿还义务。嗣后,银行以债务转移未通知保证人为由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①银行依约将客户资金交付投资公司,因投资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嗣后三方的《还款协议》,在确认投资公司欠款事实基础上,明确约定投资公司、商贸公司作为银行的共同债务人,商贸公司以股票分担投资公司所欠银行部分还款义务。实际上系商贸公司自愿成为银行的共同债务人,共同负担投资公司所欠银行债务,故该约定属于债务加入,并不属于债务转让。②尽管商贸公司自愿代偿行为变更了作为主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且未经担保人轻工集团同意,但鉴于该约定和行为减轻了投资公司的债务责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轻工集团对未减轻部分的债

裁判法和竞赛规则

篮球裁判法与竞赛规则 14篮球裁判方法和技巧 14.1对篮球裁判员的基本要求 14.1.1政治素质: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14.1.2业务素质:精通规则和裁判法;掌握篮球技术和战术;了解篮球运动的发展状况;不断更新知识;了解判罚尺度;提高裁判水平。 14.1.3心理素质:有自信心,有胆量,有良好的心情,有良好的注意力,临场态度审慎宽容。 14.1.4身体素质:速度快,耐力好。 14.2比赛前的准备 按时到达比赛地点。开好准备会。做好身体准备活动。检查比赛设备。监督球队的热身练习。确定球篮与球队席位。选择比赛用球。前十分钟主裁检查记录表。 前六分钟介绍运动员等。前三分钟运动员最后的准备。前一分钟主裁持球进入赛场。 14.3比赛的开始和结束 14.3.1比赛开始:主裁用握手明确双方队长;主裁与副裁联系;主裁面对记录台在两名跳球队员之间将球垂直抛起;副裁核实拍球是否合法;副裁做开表手势并做前导裁判;主裁做追踪裁判; 14.3.2比赛结束:当记录台发出比赛结束的信号时,主裁立即鸣哨宣布比赛结束,副裁拿球,两人一起走到记录台。检查计时钟核对记录表,由计时员、30秒钟计时员、记录员、副裁、主裁依次在记录表上签字。 14.4裁判员的占位和责任 14.4.1场地责任的划分:如图。追踪裁判重点负责1、2、3、5、6区;前导裁判重点负责4、5、6区。 14.4.2追踪裁判的占位:要在球的左后方站位,离球大约3---5米,并找好视角(队员之间的空间)。 14.4.3追踪裁判的责任:不断移动,注意插进(球向篮下或端线推进时);观察球的飞行,判断球是否中篮;负责左侧边线、中线(球回后场的可能性)和30秒钟装置;追踪变前导时要侧身跑观察比赛; 14.4.4前导裁判的占位:快速位于比赛的前方,在其左侧的3分线和其右侧的限制区边缘之间的端线外移动。 14.4.5前导裁判的责任:负责右边线和端线;三分投篮时作出手势;判罚粗野行为(附带的接触不判犯规)。 14.5出界和掷球入界 当球出界时,分管裁判立即鸣哨,举手以停止计时钟,指出掷球入界队的比赛方向(看不清哪方使球出界时,可寻求帮助或争球)。裁判员递交球给掷球队员并检查掷球入界的情况,在距违犯最近的边线或端线(篮板后除外)将球掷入界内,球入界作开表手势。另一裁判观察场内其他队员的情况。 14.6投篮情况 14.6.1球的飞行:追踪裁判负责球的飞行,前导裁判观察离开球的情况。宣判裁判决定中篮是否得分。得分队的队员不必触及球,警告不超过1次,在第1次出现时就可宣判技术犯规。 14.6.2攻、防中的干扰球:在投篮中,球下落并整体在篮圈之上,在球触及篮圈之前或球明显不会触及篮圈之前,攻、防队员都不得触及球。守方触球得分有效,掷端线球。攻方触球违例,由守方掷边线球。

(完整版)【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彩内容一、涉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1、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可以放弃交易的权利和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2、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生效的预约合同应当履行裁判要点:当是否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产生争议时,若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方式和预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能够继续履行的,依法应当继续履行。3、欠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核心条款的意向书应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意向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须同时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两个条件,才能认定该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合同,否则,意向书仅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4、预约合同中具体明确的内容应视为本约合同的组成部分裁判要点:本约合同中虽未明确的内容,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协商一致的、确定性的条款,基于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也应视为本约的一部分。5、名为预约合同实为本约合同的应直

接认定为本约合同裁判要点:协议中有“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的表述,虽形为预约合同,但若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且包含了合同内容主要内容的,则应当直接视为本约合同。二、关于最高法院5个案例的详细剖析案例一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合同|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股权转让【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放弃交易权及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号【基本案情】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与张小侠、南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拟将各自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同时约定了转让标的、价款和支付方式。该意向书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张小侠、南川公司或南国公司不具备意向书约定的8种情况的任一情形,嘉博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意向书并要求退还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嘉博公司所付定金,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有权没收;

语文语文四年级上最新人教部编版20 陀螺(教案)

语文四年级上最新人教部编版20 陀螺 1.会认“兵、恨”等8个生字,会认读“钉、旋”这2个多音字,会写“否、旋、况”等14个生字。 2.默读课文,在体会较深的地方作批注。 3.通过重点语句,体会“我”心情变化的过程。 4.理解“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这句话的含义。 重点 1.会认“兵、恨”等8个生字,会认读“钉、旋”这2个多音字,会写“否、旋、况”等14个生字。 2.默读课文,在体会较深的地方作批注。 难点 1.理解“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这句话的含义。 2.通过重点语句,体会“我”心情变化的过程。 1.玩具导入,激发兴趣 玩具一直是学生们感兴趣的话题,离学生生活较近。教学时,从玩具入手,激发学生的兴趣,为学习课文做好铺垫。 2.字词教学,自主+引导 关于识字、写字方面,可以让学生在读课文的时候借助拼音识字。写字时,注意字的结构,结合形近字,引导学生交流识字、写字的方法,促进自主识字。 3.阅读理解,层层递进 课文的学习重点是品味文中的语句,体会其中“我”心情变化的过程。一是抓住关键语句,体会“我”的心情变化;二是体会“我”有陀螺之前与有陀螺之后的心理变化,抓住人物的心理、动作等描写,感受其中的变化。结尾的“人不可貌相,海水不可斗量”的俗语的理解是本课的难点,在教学中,可以回顾整篇课文,想想作者为什么这样说,抓住陀螺的样子和“我”取得胜利时的表现来理解。

1.预习提纲 (1)小调查:以小组为单位,调查组里哪些同学玩过陀螺,陀螺有哪些种类。 (2)阅读课文,初步了解作者心情的变化。 (3)原始陀螺图片、现在陀螺图片。 2.多媒体课件 教学课时 2课时 第1课时 课时目标 1.会认“兵、恨”等8个生字,会认读“钉、旋”这2个多音字,会写“否、旋、况”等14个生字。 2.默读课文,在体会较深的地方作批注。 一、激趣导入 1.说到童年,大家总会想到各种各样的游戏,如跳绳、踢毽子、抽陀螺等。(多媒体依次显示相应的游戏)课前,老师曾让大家调查统计过班里有多少同学玩过陀螺,陀螺又有哪些种类。大家现在来说一说。 (学生以小组汇报,教师适时点拨把话说清楚。) 2.玩过陀螺的人着实不少,那谁可以说说玩陀螺的技巧呢? (找学生回答。) 学生们说的可能是现代的陀螺,不是文中高洪波先生所玩的陀螺,教师可以适时夸赞。 3.现在的陀螺是在以前陀螺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造,同学们知道陀螺的历史吗? 多媒体出示相应图片及以下文本内容: 陀螺是中国民间最早的娱乐工具之一,形状上半部分为圆形,下方尖锐。以前的陀螺多用木头制成,玩时可用绳子缠绕,用力抽绳,使之直立旋转。现代的陀螺经改造多为塑料或铁制,利用发条的弹力旋转。

竞赛裁判工作流程

2015年武汉市技工院校汽车修理工技能竞赛 裁判员工作细则

一、裁判评分须知 1、由组委会指定裁判长和现场裁判。 2、裁判长负责比赛的监考和各项评分工作,裁判员在裁判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参赛学生的评分工作。实操竞赛评分,均采用双人裁判取平均分,即每名选手都有两名裁判执裁、同时每个学校的裁判不在同一组。裁判员根据评分标准对过程和结果进行评判。所有选手的评分表都要求注明扣分值和扣分原因,由裁判员签字,再由裁判长审核后签字确认,若出现对同一选手的总评分两裁判相差20分(含20分)以上、根据视频由裁判长组织相关裁判重新评分。确认后的评分表由专人送往统计组,进行审核、统计后录入电脑统计系统,由系统自动转换成百分制后作为竞赛赛成绩。 3、裁判人员在比赛前,必须熟悉评分标准。 4、在正式比赛中,裁判人员不能对比赛内容作任何宣讲和解释,只能对印刷不清楚的文字、符号等作说明。 5、裁判长对有违规、舞弊行为的选手,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扣分、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6、裁判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公无私的精神,做到公平、公正,切实做到宽严适度,消灭错误,记分清晰,不涂、不抹,保证质量。 7、裁判评分中出现问题,由裁判长裁决。 8、裁判员按比赛规则、评分标准对其所裁判的内容予以评分并签名。 9、裁判人员对评分过程严格保密,未经裁判长允许,无权向选手、其他人员提供比赛成绩。 10、竞赛前30分钟,由考务组组织本场参赛选手抽签,抽取工位号,并由各参赛选手对抽签结果签字确认。 11、竞赛前20分钟,参赛选手凭学生证进入考场,按抽取的工位号进行考前的准备工作。裁判员对各参赛选手进行身份检查,并检查其所带的物品是否符合竞赛规定并作好纪录。

篮球裁判试题

篮球规则裁判法考试试卷 系别年级班级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国际篮联的正式比赛场地,球场尺寸长米,宽米,球场的丈量是从界限的量起。 2、球场长边的界线叫,短边的界线叫。所有界线宽厘米。 3、罚球线长米,罚球线的外沿距端线的内沿米。 4、先在距两边线各米处从端线引出两条平行于边线的直线,再以篮圈的中心垂直线与地面的交点为,以米为半径画弧与两直线相交,即画出了三分线。 5、篮板的尺寸为横宽米,竖高米,篮板下沿距地面米。 6、篮圈的内径最小为厘米,最大为厘米。圈材的直径最小为厘米,最大为厘米。篮圈内沿距篮板面的最近距离为厘米。篮圈上沿距地 面米。 7、球的圆周不得小于厘米,不得大于厘米。重量不得少于克,不得多于克。 》 8、球队要使用的号码,同队队员不得使用号码。 9、国际篮联的一场正式比赛可分成节,每节分钟。 10、在所有的中,球队按下半时或第四节的相同球篮继续比赛。 二、是非判断题(判断每小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写“√”,错误 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写“×”。每题2分,共20分) 1、防守队员面对对手,双脚以正常的跨立姿势着地(双脚之间的距离与身高成比例),双臂上举就是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2、A3在后场运球后将球传向位于前场的A5,球碰到A5后又弹回了后场,A3在与对方抢球中首先接触了球。裁判员判A队球回后场违例。()3、比赛过程中记录员将B队的一个三分球记成了两分,下半时结束后双方打成平局(错误比分)。 主裁判员认为已不能再纠正,双方必须进行决胜期比赛。决胜期结束后B队告负。()4、A队犯规,B5在端线后掷界外球。为躲避A队的封堵,B5从篮架左侧跑到右侧将球掷入场内。裁判员判B5掷界外球违例。()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合同继续履行裁判规则10条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1.供货方已经依约生产,合同不继续履行将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的,法院应当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大庆凯明风电塔筒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华锐公司未接收的9套塔筒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凯明公司在交货期间内交付这9套塔筒,不构成违约。其在依约投入巨资生产出的塔筒若不能出售,将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华锐公司行使合同终止权的条件未成就,擅自终止合同不发生终止的效力。华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契约严守和契约公正的原则,其关于尚未交付的9套塔筒不应再交付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判令华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1期。 2.当事人之间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但其他附随义务等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形,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就合同项下房屋的位置、面积和价款进行了明确具体的约定,蜀都实业公司已向讯捷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讯捷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定金,虽然当事人之间在讯捷公司是否应向蜀都实业公司支付使用案涉房屋的场地占用费并承担房屋买卖的全部税费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双方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均已确定的情形下,上述争议可以通过《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进行补救,故并不构成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履行障碍。而且,如前所述,在蜀都实业公司与迅捷公司之间,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故讯捷公司主张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索引:案例刊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3.政府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涉及该土地流转义务的履行不存

陀螺规则

陀螺竞赛规则 第一章比赛 1 定义 陀螺是一项两队在比赛场地上,从守方旋放陀螺开始,由攻方将自己的 陀螺抛掷,击打守方陀螺,将守方陀螺击出比赛场区或比守方陀螺在比赛 场区内旋转的时间更长的比赛项目。比赛只计攻方得分,以当场比赛的累 计得分决定该场胜负,得分多的队为获胜队。 第二章场地及器材 2 比赛场地 陀螺比赛在平整无障碍物的地面上进行。比赛场地包括比赛场区和无障碍 区。(图1) 图1 陀螺比赛场地示意图 2.1 比赛场区为长20米,宽15米的长方形。场地线宽5厘米(以外沿计算), 其四周应有2米以上的无障碍区。 2.2 预备区

2.2.1 守方预备区 在场地左边线距底线4.5米的无障碍区内,画一4米×2米的长方形区域 为守方预备区。 2.2.2 攻方预备区 在攻击线左侧底线外无障碍区内画一4.5米×2米的长方形区域为攻方预 备区。 2.3 死陀置放点 由底线中点并垂直于底线,向场内6米处画一半径为5厘米的实心圆点, 为死陀置放点。 2.4 旋放区 以死陀置放点中心为圆心,画一半径为0.8米的圆,为旋放区(可铺设 橡胶垫)。 2.5 进攻线 2.5.1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延伸3米所构成的线为男子进攻线。与男子进攻线同 宽,平行向场内移一米设女子进攻线。 2.5.2 进攻线全长6米,线宽5厘米(以内沿计算)。 2.6 进攻区 2.6.1 以底线中点向两侧3米处向场外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2米。比赛场区底线(以外沿计算)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为男子进攻区 (以内沿计算)。 2.6.2 以女子进攻线两端点向场外方向各画一条与底线垂直的平行线,线长1米(同男子进攻区的两条垂直线相连)。进攻线与两垂直线之间的区域(含 男子进攻区)为女子进攻区(以内沿计算)。 3 比赛器材 3.1 陀螺 3.1.1 比赛采用非金属平头陀螺。 3.1.2 陀螺不得上色,除锥尖可装置直径不超过0.4厘米的金属钉外,不得填充 或装饰金属或其它材料。 3.1.3 陀螺直径为9~10厘米,高度(含钉高度)为10~12厘米,陀螺圆柱体 高度5~6厘米,圆柱体的丈量从陀螺的顶部平面至与锥体的交界处,重 量800~900克。

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工作流程1

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 裁判员培训考核 制图员职业技能大赛 裁判工作流程 姓名: 等级:裁判员 工作单位:北京市第 59 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单位: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考核单位: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完成时间: 2009年11月20日 联系方式:

目录 一、赛前准备----------------------------------------- 1 (一)了解大赛基本情况,掌握相关各种信息------------- 1 (二)制定工作计划----------------------------------- 1 (三)检查竞赛场地设施------------------------------ (四)制定抽签方案,确认参赛选手-------------------- (五)竞赛之前召开工作协调会------------------------ 二、竞赛实施----------------------------------------- 3 (一)检录------------------------------------------ (二)裁判就位-------------------------------------- (三)复查竞赛场地---------------------------------- (四)竞赛开始-------------------------------------- 三、赛后总结---------------------------------------- 8 (一)核对竞赛成绩---------------------------------- (二)进行技术点评---------------------------------- (三)宣布竞赛成绩,颁奖---------------------------- (四)整理技术文档资料,上交竞赛组织委员会存档 --------------------------------------------------

(完整word)篮球规则裁判法考试试卷及答案,推荐文档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 分) 1、国际篮联的正式比赛场地,球场尺寸长28 米,宽15 米,球场的丈量是从界限 的内沿量起。 2、球场长边的界线叫边线,短边的界线叫端线。所有界线宽 5 厘米。3、罚球线长 3.60 米,罚球 线的外沿距端线的内沿 5.80 米。 4、先在距两边线各 1.25 米处从端线引出两条平行于边线的直线,再以篮圈的中心垂直线 与地面的交点为圆心,以 6.25 米为半径画弧与两直线相交,即画出了三分线。5、篮板的尺寸为 横宽 1.80 米,竖高 1.05 米,篮板下沿距地面 2.90 米。6、篮圈的内径最小为45 厘米,最大为45.7 厘 米。圈材的直径最小为 1.6 厘米,最大为 2.0 厘米。篮圈内沿距篮板面的最近距离为15 厘米。篮圈上沿 距地面 3.05 米。 7、球的圆周不得小于74.9 厘米,不得大于78 厘米。重量不得少于567 克,不得多于650 克。 8、球队要使用4-15 的号码,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9、国际篮联的一场正式比赛可分成 4 节,每节10 分钟。 10、在所有的决胜期中,球队按下半时或第四节进攻方向的相同球篮继续比赛。 二、是非判断题(判断每小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写“√”,错误 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写“×” 。每题2分,共20 分) 1、防守队员面对对手,双脚以正常的跨立姿势着地(双脚之间的距离与身高成比例),双臂上 举就是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 2、A3在后场运球后将球传向位于前场的A5,球碰到A5后又弹回了后场,A 3 在与对方抢球 中首先接触了球。裁判员判A队球回后场违例。(×) 3、比赛过程中记录员将B队的一个三分球记成了两分,下半时结束后双方打成平局(错误比分)。 主裁判员认为已不能再纠正,双方必须进行决胜期比赛。决胜期结束后B队告负。(×) 4、A队犯规,B 5 在端线后掷界外球。为躲避A队的封堵,B 5 从篮架左侧跑到右侧将球掷入场内。 裁判员判B5掷界外球违例。(√ ) 5、A 1 接球后跳投,跳起时球脱手。A 1 不等球落地重新拿到球,并运球突破过防守他的B 1 上篮得 分。(×) 6、B5将球传向B6时A5 将球封挡在地面上,双方在争抢过程中B6将A5推到,裁判员判B6推人犯规。此犯规是B队第三节比赛的第6次犯规。裁判员判给A5 两次罚球。(√ ) 7、在比赛的最后两分钟里,A队教练员请求暂停。当A队投球中篮得分并停止了比赛计时钟时, 记录员允许了A队教练员的暂停请求。(√ )8、B 2 溜底线后背对球篮接球停步。接球时

篮球规则裁判法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国际篮联的正式比赛场地,球场尺寸长28 米,宽15 米,球场的丈量是从界限的内沿量起。 2、球场长边的界线叫边线,短边的界线叫端线。所有界线宽 5 厘米。 3、罚球线长米,罚球线的外沿距端线的内沿米。 4、先在距两边线各米处从端线引出两条平行于边线的直线,再以篮圈的中心垂直线与地面的交点为圆心,以米为半径画弧与两直线相交,即画出 了三分线。 5、篮板的尺寸为横宽米,竖高米,篮板下沿距地面米。 6、篮圈的内径最小为45 厘米,最大为厘米。圈材的直径最小为厘米,最大为厘米。篮圈内沿距篮板面的最近距离为15 厘米。篮圈上沿距地面 米。 7、球的圆周不得小于厘米,不得大于78 厘米。重量不得少于567 克,不得多于650 克。 8、球队要使用4-15 的号码,同队队员不得使用重复号码。 9、国际篮联的一场正式比赛可分成 4 节,每节10 分钟。 10、在所有的决胜期中,球队按下半时或第四节进攻方向的相同球篮继续比赛。 二、是非判断题(判断每小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写“√”,错误的 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写“×”。每题2分,共20分) 1、防守队员面对对手,双脚以正常的跨立姿势着地(双脚之间的距离与身高成比例),双臂上举就是建立了合法的防守位置。(√) 2、A3在后场运球后将球传向位于前场的A5,球碰到A5后又弹回了后场,A3在与对方抢球中首先接触了球。裁判员判A队球回后场违例。(×)3、比赛过程中记录员将B队的一个三分球记成了两分,下半时结束后双方打成平局(错误比分)。主裁判员认为已不能再纠正,双方必须进行决胜期比赛。决胜期结束后B队告负。(×) 4、A队犯规,B5在端线后掷界外球。为躲避A队的封堵,B5从篮架左侧跑到右侧将球掷入场内。裁判员判B5掷界外球违例。(√)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87068191.html,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是什么 买卖合同是买方和卖方确定买卖关系的书面证明,一旦签署买卖合同,便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应仔细的阅读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其次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会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本文中从法律的角度对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裁判规则进行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裁判规则 1、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5、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昆明刑事辩护律师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7、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径赛裁判法与流程

三、径赛裁判法 径赛裁判包括检录、发令、检查、计时、终点、风速测量等,各组在径赛裁判长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一]、检录工作 检录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运动会竞赛秩序所规定的时间,在每个径赛项目比赛前召集运动员点名,凡点名不到者应取消其比赛资格。(一)检录组的职责与分工 1.检录主裁判:负责该组的全面工作,签收各组径赛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了解此比赛进行情况与径赛裁判长、记录公告组、起点、终点等各方面取得联系。 2.检录员:负责召集运动员点名,处理运动员抽签决定道次,并将道次写在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上。带领运动员入场等。 (二)检录工作方法 1.比赛前布置检录处,准备好需要用物品,拟订竞赛检录时间表和运动员须积压。按竞赛秩序核对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了解各径赛项目起点、接力区、确定带领运动员入场的路线。 2.检录员须于赛前一小时到达检录处,竞赛检录时间表(如P91),做好准备工作。 3.按规定时间,准时点名,点名不到者就取消其比赛资格。点名可结合检查运动员服装、(检录处应备有针线,供运动员借用)。 4.组织运动员抽签,排定道次,并填入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上。一般在比赛前10-15分钟,把运动员一次或分批带到起点处,将检录表

交给助理发令员,并说明运动员缺席情况。同时,将检录表和成绩记录卡片分送检查长和终点记录台。如遇组别或运动员有变动时,应将变动情况报告径赛裁判长。 5.进行长距离竞走比赛时,如彩小的裁判方法,检录员应在前一天就按编排的秩序,将小发给参加该项比赛的运动员,也可以在赛前临时发给,并将运动员与小对照在检录表上注明,该项比赛后,要用及收回小。 6.在4*100米接力项目检录时,应由两个或四个检录员,分别带领运动员入场,并场检录表分别交给助理发令员和接力区检查员。 7.全能和田赛项目的比赛,分别由全能和田赛裁判员直接到检录处点名,并带领运动员入场。检录员应主动协助他们做好工作。 8.检录员带领运动员入场时,应在检录时间表上签字,以示该项已点名完毕已带入场。 [二]、发令工作 发令员的主要任务,只根据运动员竞赛秩序规定的径赛项目比赛时间,组织运动员准时进行比赛。在执行工作中,应使各运动员在符合规则规定、机会均等的情况下合理地起跑,并应耐心热情的做好运动员的思想工作,尽量合运动员不犯规少犯规。 (一)发令员的职责与分工 1.发令员:根据规则规定,判定运动员的起跑是否犯规,有权警告和取消起跑犯规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解决起跑中的各种问题。

篮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篮球竞赛规则及裁判法 篮球规则是篮球运动的法律性文件,是篮球竞赛唯一的理论依据。裁判法是临场裁判员的工作方法,知道裁判员如何完成一场竞赛的裁判工作。了解与掌握篮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主要内容对于开展篮球运动,搞好篮球竞赛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篮球竞赛的主要规则 一、裁判员的职责和权力 临场裁判员包括主裁判员一名和副裁判员一到两名。记时员、记录员、助理记录员和24秒记时员各一名为其助理。裁判员有权在比赛期间对场内外的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宣判。他们在竞赛开始前20min到达场地后既开始行使权力,经主裁判员确认竞赛时间终了时权力结束。主裁判员负责检查队员服装、各种设备、工作人员等,同时在裁判员意见不统一时有权停止比赛,在竞赛终了时由其检查无误后其它职员的任务方告结束。 二、违例及其犯规 违例是违反规则的行为。罚则是发生违例的球队失去球权,由对方在最接近发生违例的地方掷界外球,直接位于篮板后面的地点除外。 (一)运球违例(两次运球) 运球的概念队员控制球后将球掷、拍或滚,在球触及另一队员之前在触及球为运球,每运一次球必须使球与地面接触;球在一手或双手之中停留的一刹那运球即停止。运球过程中手不和球接触时跑多少步不受限制,不能翻腕运球(携带球),不能双手同时拍球;队员第一次运球结束后,不得再次运球。 超出以上的规定则为非法运球,但如果队员运球后又失去了对球的控制则除外。 (二)持球移动违例(走步) 队员在向任何方向持球移动时应受一定的限制,超出规则的限制即造成持球移动违例(走步)。怎样判断走步违例? 1.中枢脚的确定队员双脚着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何一脚做中枢脚,一脚抬起的一刹那,另一脚就成为中枢脚。队员在移动或运球中接到球,如双脚同时着地时,则任一脚都可以是中枢脚;两脚分先后着地,则先触地的脚为中枢脚;如一脚着地,队员也可跳起此脚并双脚同时落地,则哪只脚都不是中枢脚。 2.持球移动确定了中枢脚后:在传球或投篮中中枢脚可以抬起,但在球离手前不能落回地面;运球开始时,在球离手前中枢脚不能抬起。 停步后,当哪只脚都不是中枢脚时:在传球或投篮中一脚或双脚都可以抬起,但在球离手前不能落回地面;运球开始时,在球离手前哪只脚都不能抬起。 超出以上的限制即为走步违例。 (三)球回后场违例 控制球的队员在前场不得使球回后场。在球进入后场前,如果是控球队的队员最后触及球并使球进入后场,当球触及有部分身体接触中线或位于中线后的该队队员,或球接触后场地面后又被该队队员首先触及即为球回后场违例。 1.判断球回后场的三个必要条件即必须是控制球队才能出现球回后场违例;必须是控制球队使球从前场进入后场;必须是控制球队的队员在后场首先触及球。要造成球回后场违例,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球回后场违例的几种情况①队员前场掷界外球,直接将球传给或球碰到篮圈、篮板后弹会又触及位于后场或有部分身体触及中线的同队队员时②队员骑跨中线接球或传球时

无讼阅读|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5条

无讼阅读|汇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15条 整理人/陈鑫范陶鸿来源/微信公众号“律行天下 (lxtx-cxf)”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无效;验收合格;结算 规则详解:对于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样可以主张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论发包人或承包人选择与否,均应参照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结算。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在2010年4月20日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内部函(2010民申字第260号)中也明确了以下观点:关于讼争工程价款的确定应依据鉴定结论还是参照合同约定的问题,涉及对《解释》第二条的理解问题。《解释》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原则上是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补偿方式,虽然其在表述中出现:“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对于两种折价补偿方式享有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解释》第二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并未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价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否则,一般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件索引: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8辑)第112-118页。 二、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关键词:审计结论;审计工程决算价;合同效力 规则详解:对于国有投资项目,按照相关法律和政府财政支付的规定和要求,需要进行审计,由此产生一个问题,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究竟是以当事人的约定,还是以审定结论作为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二.合同法的规范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一)任意性规范 我们先分析第一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即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合同法设计何种类型的法律规范去进行协调?对这种类型利益冲突的协调,要严格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即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安排,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地去做出决定。既然要贯彻和体现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的协调,最重要的法律规范的类型,自然就是任意性规范。我国台湾学者韩忠谟教授在《法学绪论》一书中提及“关于任意法亦可细分为补充法解释法两类;所谓补充法乃于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意思有欠缺时由法律设立准则以补充当事人意思之所不备,反之,当事人就某一法律关系另有意思时则依其意思赋以法律效果,从而排斥补充规定之适用,民法上之任意规定以属此类者居多数。至于解释规定乃于当事人意思不完全或不明确时用以释明其意思,以便发生法律上之效果”意思是说,任意性规范包括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以及解释性的任意性规范,但主要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我们着重谈此类任意性规范。这类规范首先允许合同当事人经由平等的协商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在当事人自己对自己的利益关系没有做出安排,并且也没有做出补充安排的时候,法律的规则才作为一种替代的安排方式,成为法官解决纠纷的裁判规范。这样的一种规范就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当然用更简单的话来讲,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就是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排除该项规范适用的规范。 在整个合同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就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合同法是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基本法,它主要是对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的法律规范。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就任意性规范的法律适用,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识别任意性规范。 对任意性规范的识别有两个办法,这两个办法是相互补充的。 1.形式上的识别方法。在合同法上有不少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的后面有这样的一句话,这个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肯定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这是判断合同法中的法律规范,哪些是任意性规范的第一个办法。即从形式上去判断。 2.实质上的识别方法。合同法上有大量法律条文,没有在法律条文的后面强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我们能不能说,没有如是内容的法律条文就不是对应着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显然不能得到这样的结论。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后面没有如是内容,我们需要分析这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协调的利益冲突,是不是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与合同关系以外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某一个法律条文对应的法律规范所涉及的利益冲突,只是涉及到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这个法律条文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也都是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 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解释论上,该规定通常被解释为,在通常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存在有违约行为,且存在违约行为的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违约存在有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该当事人即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该款规定并未明示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但考虑到合同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通常仅关涉合同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应该认定该款规定对应的法律规范一般应属于补充性的任意性规范,留有允许当事人约定就违约责任的承担,采取过错推定责任或者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余地。

竞赛规则

竞赛规则 总则 2013年全国冬季山地户外挑战赛竞赛规则以公正、公平为准则制定的竞赛规则,本规则解释权归竞赛委员会。 一、运动员在各项比赛中,必须全程佩带头盔、手套。 二、服装要求:手套(建议用防水面料)、雪镜,穿长衣长裤,建议采用防风防水、透气的面料,建议穿保暖、防水功能的徒步鞋。 三、本次比赛分山地越野赛和雪地战二个项目,山地越野赛由雪地爬犁、冰上陀螺和雪上飞蝶、垂直竞速三个赛段组成累计用时。 项目规则 一、山地越野赛(雪地):比赛中运动员必须戴号码布,分三个赛段,第 一赛段为独立赛段,由4名队员共同完成;第二、第三赛段为接力赛段,由2人+2人接力完成,其中第三赛段必须有1名女队员。 一、第一赛段:雪地爬犁 项目说明 全体队员参加,2名队员坐在爬犁上,2名队员拉爬犁,完成4公里的山地路段,运输2名队友到达终点。 装备 装备:爬犁原材料、扁绳由大会统一提供;头盔自备。 比赛规则 1、比赛以时间判定成绩,发令后计时开始,各队出发。 2、爬犁中途散开,必须原地组装;拉爬犁队员不得戴头盔,被运输队员必 须戴头盔。 3、起点的所有器材和全体人员通过终点后,计时结束。 4、下坡路段时拉爬犁队员必须到爬犁后面控制、协助爬犁前进。 5、比赛过程中拉爬犁队员和被运输队员不得互换。 6、在特殊路段,允许爬犁上的队员在有“下车区”标识的地点下爬犁通过,

通过特殊路段后,在规定位置回到爬犁上,才能继续前进。 7、比赛中除特殊路段外,被运输队员不得下爬犁,如果出现“翻车”则队 员原地调整,然后继续比赛。 处罚规则 1、不按规定离开终点的团体,取消比赛资格。 2、不按规定乘坐爬犁的队伍,出现一次判罚加时1分钟。 3、故意阻挡其他队伍前进的,出现一次判罚加时1分钟。 4、起点的器材缺少一件,判罚加时1分钟。 5、终点检查爬犁牢固性、安全性不达标的、有损坏情况的、现一处,判罚加时1分钟。 6、出现更换被运输队员的队伍,判淘汰。 7、下坡路段拉爬犁的队员不到爬犁后面控制爬犁的出现一次判罚加时1分钟。 8、被运输队员不戴头盔禁止参加比赛。 第二赛段:A冰上陀螺、B雪上飞碟 A项目说明(冰上陀螺) 每队2名队员参加比赛,裁判员发令后,计时开始。运动员完成在规定的冰面赛道上抽打陀螺,陀螺在冰面上以直立、旋转的状态越过终点位置为完成比赛;在经裁判员认可后,运动员将鞭子和陀螺放到指定的整理箱内,按照规定线路到达“雪上飞碟”区。 装备 装备:陀螺、鞭子由大会统一提供(鞭子可自备);头盔自备。 戴大会统一的号码布。 比赛规则 1、听到裁判发令后,进入比赛区域,用启动器启动陀螺。 2、在规定的冰面和跑道上抽打陀螺,保证陀螺在冰面上直立旋转。 3、人和陀螺不得越出规定的跑道。 4、启动陀螺时陀螺不得越过启动区。 5、完成后迅速到达雪上飞碟区。

起点工作细则

发令裁判组工作细则 发令协调员:万宋斌 一、发令裁判组工作任务: 根据田径竞赛规则《2010-2011》、国际田联《竞赛规则2012-2013年》修改部分和全国大奖 赛总决赛竞赛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按照本次大奖赛两天的竞赛日程,认真有效地组织参加径赛项目运动员进行公平、合理起跑,工作中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执行相关的裁判工作,严格准时开始比赛,执行有关起跑时的规则。 二、人员设置: (一)发令协调员:1名(万宋斌) (二)发令员:2名(1号发令员:曾少明,2号发令员:国派裁判) (三)召回发令员:2名(1号召回发令员:徐致诚,2号召回发令员:李子宜) (四)助理发令员:2名(1号助理发令员:孙培岩,2号助理发令员:黄丽红) (五)起点志愿者:9名(1名组长,组员8名) 三、职责与分工: (一)发令协调员 1、组织发令组裁判员学习规则和规程,协调其它各裁判组商谈联系事宜,制定工作细则,组织联调实习工作。 2、安排发令组裁判员的工作,确定其职责。 3、监督发令组每一名裁判员履行职责。 4、与径赛裁判长(终点)确认各裁判组准备就绪,收到现场指挥的有关命令后开始发令程序,通知发令员开始发令程序。 5、作为计时设备公司技术人员和裁判员之间的通话者。 6、保存所有发令过程中的文件(起跑反应时、有可能起跑犯规的波形图、起跑登记表)。 7、为每一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

8、遇到特殊情况及疑难问题,及时向起点裁判长报告。 9、带领起点裁判员按时间要求准时入场,严格按时间流程规定上岗执行工作,等待由检录处带入比赛场地的该组运动员。 10、每组比赛结束后,根据比赛项目的间隔时间带领裁判员整齐退场或转场。 (二)发令员 1、职责:根据发令协调员下达指令准时发令。对于起跑犯规的运动员提出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 2、分工:1号发令员:男子组,2号发令员:女子组。 (三)召回发令员 1、职责: 1.1根据发令协调员确定的任务和位置,协助发令员检查参赛运动员起跑是否符合竞赛规则规定。 1.2如出现起跑犯规或不公允时应立即鸣枪召回,并向发令员说明运动员犯规情况。 1.3发令员未鸣枪时,运动员出现犯规,召回发令员不能鸣枪召回。 2、分工:1号:内侧主看1-4道;2号:外侧主看5-8道。 (四)助理发令员 1、职责: 1.1接受参赛运动员,根据检录表核对运动员的项目、组别、组次、道次、号码,髋侧号码佩戴规范; 1.2监督运动员整理服装,组织运动员上道(正确的道次或站位),再次核查道次、号码、小 号码; 1.3督促起点服务员整齐列队将运动员的衣物送往赛后控制中心; 1.4接力比赛时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该组比赛结束后应及时收回接力棒。 1.5当发令员“各就位”口令下达后检查运动员是否符合规则要求,如有违反规则情况应用手势令其改正。(直道项目助理发令员一前一后进行检查,梯形起跑两名助理发令员应分别

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竞赛规则 篮球竞赛规则是篮球比赛的法规,它以法规性的条文方式,规定了什么是要肯定的正确技术,什么是可以容许的合理动作,什么。是必须否定的错误行为, 从而体现和维护了篮球初创时期提出的基本精神、宗旨和Ll的。规则是比赛中裁判员行使权力的依据,随着篮球运动的发展,篮球规则经过了多次修改,逐渐完善,保证和促进了篮球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篮球裁判工作是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篮球竞赛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员是 一场比赛的主持者,也是比赛的法官,比赛中裁判员的宣判是最高的决定。因此, 裁判员必须精通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准确地掌握裁判尺度。同时,裁判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以公正准确、积极稳定作为临场裁判员的行为准则。 学习和研究篮球规则与裁判法将有利于我们更全面、深刻地认识篮球运动, 以便将来更好地开展篮球运动及从事篮球教学和训练工作。 一、比赛的定义、场地与设备 (一)定义 每场比赛由两个队参加,每队出场5名队员,Ll的是将球向任何方向传、投、拍、滚或运,但要受到规则的限制。 (二)场地与设备 1.国际比赛的场地长28米、宽15米。(注:球场的丈量从界线内沿量起)篮板的尺寸为横宽L80米,竖高1.05米,下沿距离地面 2.90米,篮球的内径为0.45米,篮圈顶面距地面的距离为 3.05米,中圈的直径与2条罚球线的长度均为3.60米。3分投篮区的半径为6.25米,篮球场上的各线宽均为5厘米。(注:罚球区两旁位置区的中立区域例外) 2.球的圆周不得小于0.749米,不得大于0.780米,重量不得少于567克,不得多于650克。充气后,使球从1.80米的高度(从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场的地面上,反弹起来的高度不得低于1.20米,也不得高于L40米(从球的顶部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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