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风险准备金详解

风险准备金详解 7月18日,央行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颁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确立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从宏观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 其中,在P2P网络借贷这块,《指导意见》明确了其信息中介性质,要坚持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既然作为一个中介方,P2P平台去担保已是大势所趋。 由于国内的许多投资者已被P2P平台“惯坏”,只认准本息保障的平台,没有高收益必对应高风险的投资意识。如果P2P平台去掉自担保,将流失大量的投资人。面对这种情况,国内P2P平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推出了各种变相担保的保障模式。其中,风险准备金和第三方合作机构承诺回购这两种保障模式最受推崇,笔者以下就风险准备金的模式作一个具体分析。 1.什么是风险准备金 在P2P行业里,风险准备金是指平台在每笔撮合成功的借款中,从投资人的收益或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当投资人在平台上投资的标的出现逾期或坏账时,平台将通过风险备用金保障投资人在该项标的的投资本金和利息。 风险准备金体现出一种风险共担的理念,是去担保的大环境下,一种值得探索和完善的保障制度。 2.风险准备金的主要特点 (1)与平台的待收余额挂钩 目前大多数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都有一个上限,该上限与平台的待收余额形成固定比例的挂钩。这个比例与平台的主营业务和商业模式有关,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数值。一般来说,抵质押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低,信用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高;小额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低,大额标的较多,挂钩比例较高。现在我们假定这个比例为10%(这也是部分平台采取的比例,不过也有平台采取浮动挂钩,或者定额),如果平台待收余额有1亿元,那么平台上的风险准备金就应为1000万元。这1000万元必须以活期的形式存在银行里,以随时应对流动性风险。 (2)“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严格意义上说,风险准备金应完全来源于借贷双方,平台如果往里注入资金,会有自担保嫌疑。但是,如果平台上的风险准备金不足,没有新的准备金流入,平台有义务补足准备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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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 费用类别扣除标准/限额比例说明事项(限额比例的计算基 数,其他说明事项) 政策依据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而未扣或者少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但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 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 有效凭证的,预缴季度所得税 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 核算;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 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 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任职或受雇,合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加计100%扣除支付残疾人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 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70号) 职工福利费14% 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 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职工教育经费 2.5% 工资薪金总额;超过部分,准 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全额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 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 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凭据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 号)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30号) 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据实扣除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 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 一、典当行放出贷款可以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贷款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包括抵押贷款等)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对金融企业实际呆账比例超过1%的部分,当年可全额补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二、呆账损失准备的核算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核算和监督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呆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应设置“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呆账贷款的核销数,贷方反映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数,余额在贷方,为已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提取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冲减贷款损失准备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营业费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计提方法 1、一般准备的计提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1月1日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00亿元,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一亿元。2001年1--6月,该行核销呆帐3000万元。6月30日,该行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20亿元。6—12月收回已核销呆帐1000万元,2001年12月31日该行的应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余额为110亿元。 则6月30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20×1%—(1—0.3)=0.5(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费用50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5000万 12月31日该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为: 1.1×1%—(1+0.2)= —0.1(亿元) 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1000万 贷:营业费用1000万 2、专项准备的计提: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例:某商业银行2001年3月31日贷款余额为10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7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24亿元,次级类为3亿元,可疑类贷款为2亿元,损失类贷款为1亿元。2001年6月30日贷款余额为120亿元,按五级分类的情况如下:正常贷款为80亿元,关注类贷款为30亿元,次级类为6亿元,可疑类贷款为3亿元,损失类贷款

借款协议风险准备金模式

借款协议 风险准备金模式 协议编号: 前言 借款方和出借方均已在XX 网上注册,同意XX 网的《网站注册使用协议》,并自愿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下称“本协议”)。 借款方和出借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XX 网的居间介绍,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以兹共守: 第1 条名词解释 1.1 本协议:指本《借款协议》包含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1.2 出借方:出借方是指将自有合法资金通过平台出借给需要资金的人,并且出借方须为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进行注册的“XX 网”注册用户,不限于单一主体,但须为自然人。 1.3 借款方:借款方是指从出借方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一方,并且其须为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进行注册的“XX 网”注册用户,不限于单一主体,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 支付机构: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托管与转移服务的银行或具有第三方资金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1.5 账户:本协议中的账户是指出借方、借款方在支付机构申请并开通的账户。 1.6 XX 公司(居间方):在中国XX 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XX 网所有者。 1.7 XX 网:XX 公司经营的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专业网络借贷交易居间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网站域名为:。 第2 条借款基本条款 2.1 出借方、借款方、居间方的身份信息见附件一的列表。 2.2 出借方与借款方之间的借款信息明细见附件二的列表。 第3 条借款的支付和还款方式 3.1 出借方与借款方须在支付机构申请开通网络借贷专用账户,用于款项的支付与接收。 3.2 出借方在同意向借款方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方账户。 3.3 借款方同意根据附件二之还款日及还款数额按月或到期还款至支付机构并委托支付机构划付至出借方账户。 3.4 本协议项下借款方选择还款方式在每月日(还款日)\到期(还款日)进行还款。 3.4.1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还本付息额=[ 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 还款月数]÷备注:1] 还款月数-^ 月利率)1+ ([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20200706103157)

常见企业所得税各项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 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 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职工培训费用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6“五险一金”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7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8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10广告宣传费和业务 宣传费一般企业(烟草企业不得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手续费和佣金一般企业: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 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产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 人身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的部分,准予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因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所发生的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 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 税前据实扣除 13党组织工作经费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 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 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 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十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公司信贷 第十二章 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知识点: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 ● 定义: 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三种: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 详细描述: 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实质上是银行对贷款预期损失的认定过程,也是对贷款实际价值的评估过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对贷款预期损失的抵补。 贷款损失分为 1)预期损失:提取准备金覆盖 2)非预期损失:提取资本金来覆盖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与预期损失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大小是由预期损失的大小决定的。 1)普通准备金:即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性,有资本的性质。 2)专项准备金:根据风险分类结果计提。 3)特别准备金:针对贷款组合中的特定风险。 例题: 1.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 A.责任准备金 B.普通准备金 C.风险准备金 D.专项准备金 E.特别准备金 正确答案:B,D,E 解析:商业银行一般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三种:普通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

2.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 A.0.50% B.1% C.1.50% D.2% 正确答案:B 解析:普通准备金又称一般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1%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备金。 3.下列关于专项准备金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B.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作为贷款的抵扣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 C.专项准备金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 D.专项准备金具有资本的性质 正确答案:D 解析:专项准备金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或历史损失概率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同时在计算风险资产时,要将已提取的专项准备金作为贷款的抵扣从相应的贷款组合中扣除。 专项准备金反映的是贷款账面价值与实际评估价值的差额,或者说反映的是贷款的内在损失,尽管在账务上还没有将这部分内在损失冲销,但实际上专项准备金已经用于弥补目前贷款组合中存在的内在损失,不能再用于弥补银行未来发生的其他损失,其性质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因此,专项准备金不具有资本的性质。 4.我国对商业银行计入附属资本的普通准备金的规定是()。 A.普通准备金不能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5% B.普通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 C.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按照贷款余额2%提取的贷款呆账准备金相当于普通准

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及风险准备金如何计提

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及风险准备 金如何计提? 2016年02月23日来源:作者:查看:857次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金融部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会计核算。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金融部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大体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及损益类四类。另外,根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发放及收回贷款的会计核算。

发放及收回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抵债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对抵债资产计提跌价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二、支付、计提和摊销费用的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正常性费用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租赁费和装修费等。 三、各项税费 小额贷款公司在每月月末,要根据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计提应交税金,在次月初交纳税金。 1、营业税: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纳税申报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纳税申报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结束,发现部分金融企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存在着理解上的偏差,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上是“先冲后提”,税法上是“先提后冲”。本文通过案例对财税差异进行分析,并对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发表个人观点。 案例: 某商业银行2013年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余额为160万元(税会无差异);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10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15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20000万元;2015年发生贷款损失610万元,提取贷款损失准备710万元,年末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0万元(假设发生的贷款损失均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为1%,贷款资产均可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2014年度 会计处理: 1、贷款损失核销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 2、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本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先冲后提)=20000×1%-(160-110)=150(万元),期末会计余额为200万元。 汇算清缴: 1、9号文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0000×1%-160=40(万元) 2014年会计上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损失准备)为150万元,税法上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4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表1)。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4年度企业发生贷款损失110万元,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并且会计上已作处理,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因会计处理上贷款损失直接冲减贷款损失准备,不影响损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0万元(表2、表3)。

借款协议(风险准备金模式)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借款协议(风险准备金模式)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风险准备金模式 协议编号: 前言 借款方和出借方均已在XX网上注册,同意XX网的〈〈网站注册使用协议》,并白愿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下称“本协议”)。 借款方和出借方基于平等白愿原则,经XX网的居间介绍,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以兹共守: 第1条名词解释 1.1本协议:指本〈〈借款协议》包含的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出借方:出借方是指将白有合法资金通过平台出借给需要资金的 人,并且出借方须为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进行注册的“ XX网” 注册用户,不限于单一主体,但须为白然人。 1.3借款方:借款方是指从出借方处借得货币资金的一方,并且其须为根据〈〈网站注册使用协议》进行注册的“ XX网”注册用户,不限于单一主体,可为白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4支付机构:指在本协议各方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托管与转移服务的银行或具有第三方资金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 1.5账户:本协议中的账户是指出借方、借款方在支付机构申请并开通的账户。 1.6XX公司(居间方):在中国XX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第十二章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题库2-0-8

第十二章贷款风险分类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题库2-0-8

问题: [单选]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本步骤是。 A.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 B.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 C.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 D.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大额不良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一一计提特别准备金 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基本步骤为: 对大额不良贷款逐笔计提专项准备金、按分类结果对其他“非正常类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非正常类贷款”的同质贷款计提专项准备金、对正常贷款计提普通准备金、计提特别准备金、汇总各类准备金、最后根据其他因素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总体水平进行调整。

问题: [单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贷款内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A.及时性原则 B.充足性原则 C.保守性原则 D.风险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当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当在贷款内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问题: [单选]普通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资本的性质,专项准备金资本的性质。 A.具备,具备 B.不具备,具备 C.具备,不具备 D.不具备,不具备 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本的性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弥补银行的未来损失。专项准备金由于不具有资本的性质,不能计入资本基础。 https://www.360docs.net/doc/be7072468.html,/ 电子竞技

银监令(2011)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2011年第4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主席刘明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日期:2011年7月27日 一、总则 1.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3.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5.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二、监管标准 6.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

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7.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8.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9.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10.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三、管理要求 11.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12.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13.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①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②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③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④信息披露要求; ⑤其他管理制度。 14.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

先行垫付体系及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试行版

善金网本息先行垫付计划体系 (1) 善金网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2) 善金网本息先行垫付计划体系 一、本息先行垫付计划定义 是指当投资人(理财人)投资的借款标的(或债权)出现逾期或坏账时,在约定的时间内,善金网为投资人先行代偿或垫付应回收的本金、利息; 二、垫付时间 当借款标的(或债权)在出现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善金网启用风险准备金先行垫付未按期收回的本金、利息; 三、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利息安全及平台安全而设置,服务于善金网的本息先行垫付计划体系; 风险准备金主要来源于公司划拨、风控人员保证金、业务人员保证金、管理层保证金、借款客户保证金和投资管理费收入及收益,用于为投资人代偿或垫付应回收的本金、利息,保障平台的安全稳健运行; 四、逾期处置流程

1、善金网会在还本付息日的前3天提醒客户; 2、逾期前1日会再一次联系并通知客户必须缴纳应缴的本金和利息; 3、逾期当日内未缴纳本息,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垫付,并将该借款标的(或债权)移交风控中心; 4、风控中心将督促催收部进行催收,经过审核分析确定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风控中心将通过变卖或拍卖借款人的质押物用于偿还借款,处置回收的资金再注入到善金网风险准备金中。 善金网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 善金网“风险备用金”是指善金网互联网金融平台为所服务的所有投资人的投资理财资金安全和共同利益设置的,服务于善金网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本息先行垫付计划体系,用于标的的逾期、坏账垫付。 一、善金网风险准备金资金来源及构成: 风险准备金=平台备付金+风险保证金 1.平台备付金:由公司注入初始平台备付金50万元整,平台向投资 人(理财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的税后收入部分纳入到风险保证金中; 2.风险保证金:由与善金网合作的原始债权人或第三方代理服务公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注:绿色标注为国税修改意见。红色兰色标注为各方争议讨论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合以下原则:(建议不写“同时符合”,因为对某项扣除,无法满足每个扣除原则。且84号文件的原则也不是每一项扣除都同时符合的)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3、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7、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第五条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

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及风险准备金如何计提

小额贷款公司财税处理及风险准备金如何计提?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企业会计准则》金融部分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科目大体可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及损益类四类。另外,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文件: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一、发放及收回贷款的会计核算。

发放及收回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抵债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资产负债表日,抵债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时,对抵债资产计提跌价准备。抵债资产处置时,取得的处置收入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注: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二、支付、计提和摊销费用的会计核算。 主要包括正常性费用支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摊销租赁费和装修费等。 三、各项税费

小额贷款公司在每月月末,要根据收入额和适用税率计提应交税金,在次月初交纳税金。 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收入额。计提应纳税额的依据和税率为:营业税按收入额×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3、教育费附加: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4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指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交易、股利分配和鉴证过程中因为财务信息欺诈或其它财务犯罪行为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专项资金。 一般建立风险准备金的直接契机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机制的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升级,即使是合法合规经营的公司和机构也有可能因系统性风险而破产,投资者将因此蒙受损失。由于证券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动荡。通过投资者保护基金实现对投资者的给付,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上市公司经营失败的社会成本。每当一个风险事件发生后,公司首先不能正常经营,而且大多是一个空壳,上市公司无力承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没有得到补偿的投资者就会把责任推向政府。有了这个基金后,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政府和公司都会更加从容。首先用这笔资金补偿了投资者后,再查明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相应的责任承担者,证券风险准备基金就成了市场和社会的“稳定器”。这样既保护了投资者,也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对证券业也存在着反作用。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增强社会公众对证券业的信心,保证股民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相关新闻链接: 4.17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该办法的要点包括:(1)一般准备金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率要求,从此前的1%提高到1.5%。 (2)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可使用内部模型法来潜在风险估计值。根据该办法,信贷资产可以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后三类即为平常所说的不良贷款。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除了损失类计提比例不变外,其余四类都有或多或少的上浮。也就是说自7月1日起,不仅将金融机构一般准备金计提比例调高至 1.5%,同时也提高了金融机构五类信贷资产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 一、金融机构风险准备金上调,银行放贷将趋谨慎 记者查阅了某国有银行的2011年年报,截至去年12月末,该行正常类贷款余额5.23万亿元,关注类贷款余额3146.57亿元,次级类贷款余额311.15亿元。如果按照新标准编制财务报表,该银行仅次级贷款一类的风险准备就要比此前多计提15.555亿元,其相应的账面利润和资本充足水平以及放贷能力都将产生直接影响。 分析认为,由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增加将直接导致商业银行的账面核心资本减少,为了满足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银行就需要减少相应的贷款额度。比如按核心资本充足率为系数,风险准备多提10亿元,将导致银行少放贷120亿元左右。因此,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也将面临考验,在放贷时会更加谨慎。 二、对银行行业:新的准备金计提办法不会提高拨备计提要求 首先,“一般准备”仅涉及利润分配,而非税前拨备计提,因此不会对净利润产生影响。方法中的两个要点仅仅约束银行“一般准备”的计提,而所谓一般准备,指净利润分配范畴下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而与影响净利润的拨备计提并无关系。换而言之,对投资者来说,该《办法》仅约束银行的分红行为。 其次,16家上市银行的一般准备计提全部符合要求。16家银行中的11家银行,资产减值准备就已经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一般准备计提要求没有任何负担。余下的5家银行,目前已经计提的一般准备也已经明显高于“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即利润分配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潜在风险:若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会有什么影响?如果不良贷款余额显著上升,确实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

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强制险:如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基本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1)企业间借款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 银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2002-4-2发文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银行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配合《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实施,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各银行应根据《指引》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各类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及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各银行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方案应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 特此通知 二○○二年四月二日附件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第一条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损益,保持银行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第三条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第四条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第五条银行可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 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第六条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第七条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 第八条银行应以贷款风险分类为基础,建立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一)银行应建立贷款风险识别制度,按贷款风险分类的要求,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及时识别贷款风险,评估贷款的内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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