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6月更新)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操作指引

(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编印

二○一五年六月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统计监测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直接投资、外债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根据新要求制作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企业版)》,供企业参考。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企业版)》列出了需至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的21项常规资本项下外汇业务的操作指引,每项业务指引包含了业务提示、法规依据、需提交的资料、备注、表格及文件范本等5项内容。

二、“业务提示”列明了何种情况下需申办此类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列出了申办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的清单,“备注”提示了相关注意事项及未按规定申办的后果,“表格及文件范本”提供了各类业务表格应填写的事项和参考格式。

三、企业申办业务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备查。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保证申请事项真实性的重要依据,申请人承担申请事项真实、合法的责任。

五、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格必须经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人代办的,另须提供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个人的需经本人签名。

六、在特定外汇收支形势下,外汇管理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相关资本交易定价合理性的材料。

七、业务表格请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b27753477.html,)“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八、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业务咨询:

1、业务咨询电话: 21668678、22111418、22111438。

2、业务咨询邮箱:FDI@https://www.360docs.net/doc/b27753477.html,,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立此邮箱接收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的建议及业务咨询问题。

九、企业可登陆以下网站获得帮助: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https://www.360docs.net/doc/b27753477.html,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页:https://www.360docs.net/doc/b27753477.html,

十、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办流程简图

目录

第一部分直接投资业务

一、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7)

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

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13)

四、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16)

五、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19)

六、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居民个人购付汇核准 (21)

第二部分外债业务 (23)

七、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23)

八、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29)

九、外债账户的开立 (33)

十、外债账户的关闭 (36)

十一、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38)

十二、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42)

十三、外债注销登记 (46)

第三部分跨境担保业务 (48)

十四、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签约登记 (48)

十五、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52)

十六、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54)

十七、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56)

十八、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 59十九、非银行机构、个人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 61二十、非金融机构债务人外保内贷担保履约办理外债登记 (63)

二十一、外保内贷发生担保履约后办理新提款核准 (66)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业务 (68)

附件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表 (69)

附表1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70)

附表2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72)

附件二外债及担保业务申请 (75)

第一部分直接投资业务

一、境内企业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

(一)业务提示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可以以委托贷款方式开展外币资金池业务,由一家企业作为主办企业,牵头对其他参与企业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运营。各成员企业应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注册资本已足额到位。主办企业原则上应选择一家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由受托银行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4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3]80号)

5、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主办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

二、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内企业可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股权关联关系企业是指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的两家企业(含但不限于母对子、子对母、母对孙、孙对母等),或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两家企业(如兄弟企业)。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提供放款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8.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

(五)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三、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增加,或原放款协议发生变化(如利率调整、期限变更等),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

(五)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四、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

(一)业务提示

境外放款还本付息完毕(含债转股、债务豁免或担保履约)或注销境外放款后不再进行境外放款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注销登记手续。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 24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

(五)申请表填写示范(注:范例部分用橙色字标示,填写时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境外放款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五、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债权登记

(一)业务提示

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以下统称为融资租赁类公司)。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二)法规依据

1.《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2.其他相关法规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业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东莞中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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