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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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行的难点分析作者:赵晓

来源:《商情》2014年第32期

【摘要】近几年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愈发突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威胁人类的生存生活,寻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点迫在眉睫。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并产生了很好的效果,而在我国,它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自愿投保的方式产生了市场失灵,实践证明,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于是探索强制性保险方式成为必要选择。本文首先分析了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得出强制性实施的必要性,然后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提出我国推行强制投保的难点,进而对于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难点奖惩系统定位

一、引言

对一个事物的分析,往往可以从它的基本概念入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就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是在二战以后经济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诞生的。具体来说,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费率向保险公司预先交纳保险费,就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在保险公司投保,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这就涉及两个重要的主体:一是投保方,即企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面临污染赔偿责任,在理性经济人的假定下,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会想设法少赔偿甚至不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在权衡利弊后,高污染企业会由于高费率而不选择投保责任险,致使受害人的损失赔偿风险暴露出来;二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比一般的财产保险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而且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整体上处于起步阶段,相关体制并未规

范地建立起来,所以,开展此项保险的成本很高,长期从事传统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缺乏开办此类保险的积极性。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不顾环境代价,袒护企业污染行为;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也打击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由此可见,探索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实行强制形式的必要性,如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限制;个别确定保险费率,具有特定性;经营风险较大,需要政府支持等。

二、国外的相关实践情况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污染法律责任保险,包括两类:一是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成邻近土地上的任何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赔偿责任;二是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以约定的限额为基础,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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