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玉溪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

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交通的专项规划、建设、运营、服务、

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

汽车、电动公交车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

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

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车辆投入和更新、交通管理等方面,优先支持城市公

共交通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运营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落实各项补贴、补偿等

政策,并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综合开发,鼓励城市公交企业使用环保

节能型车辆。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按统一规划、统一

管理、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玉溪

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

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经营资质审定、质量信誉考核及从业人员资

格培训;

(五)负责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成本增减价格联动机制。企业因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减少的收入,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将补偿资金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集数据,审核补偿金额,按季拨付。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道路交通通行条件、方便市民出行需要,充分论证调研,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适时调整公交线路,拟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交通、公安、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枢纽站、始末站、保修场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划拨供给。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体育场馆、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以及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并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工程竣工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客运服务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等专项规划设置候车站、始发站场。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当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

具备条件的城市主干道可以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保证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交站牌,并在站

牌上标明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始末班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以及票价等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规划预留的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二)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三)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用途;

(四)擅自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停车场、站点、站牌、候车亭等客运服务设施;

(五)损坏公共交通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运营许可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良好的银行资信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符合运营要求的流动资金和运营车辆;

(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且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二)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环保、卫生要求;

(三)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和收费刷卡设备。

第十六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21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

(三)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

(四)3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五)3年内驾驶证未被记满12分;

(六)经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申请线路

运营许可的,应当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向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提交

下列材料:

(一)客运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符合规定车型的运营车辆20辆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三)与运营规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

(四)线路运营方案和健全的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通过直接授予的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期限

为8年。

(一)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对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企业,应当

在20日内作出决定。许可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

可证》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专用车辆牌证后,交通行业管

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重

新登记许可。

(三)依法取得经营权的其他客运车辆,需转换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由政

府主导,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许可。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车辆,不得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与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签订运营服务

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线路名称、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配置车辆的

最低数量、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条取得线路运营许可的企业,确需调整线路、站点、时间或者减少运

营车次的,应当向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批

准调整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于实施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建设或者主办单位应当在20日前书面告知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于10日前在站点张贴公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作出许可的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停业、歇

业或者停开线路的,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之前30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运营安全、服务质量等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公交线路经营权,不得出租、买卖、涂改、伪造其持有的证件、票据。

第四章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间隔、首班

车和末班车时间运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运营,服从管理;

(二)执行行业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三)开展安全教育,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保证运营安全;

(四)对运营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营服务状态;

(五)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价格;

(六)不得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从事公共交通运营活动。

(七)非营运时间,车辆统一进入停车场停放;

(八)遵守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服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运营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

设施齐备完好,色彩、标志符合要求,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站点、票价、安全乘车

须知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设施设置广告,需经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同意,

并应当符合广告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车辆从事公共交通客运运营。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及时、完整、准确记载有关内容

并向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从业人员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

(三)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提供有效的报销票证;

(四)执行有关优惠或免费乘车的规定;

(五)正确及时报清公共汽车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名称,提示安全注

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可能的帮助;

(六)按照核定的运营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

客,中途甩客、擅自站外上下乘客、中途调头;

(七)按规定携带、佩戴相关证件;

(八)合理调度、及时疏散乘客;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公共道德,服从管理;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

(三)不得携带宠物和易污染等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垃圾、散发广告,或者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不得有影响车辆正常行驶、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

(六)学龄前儿童、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应当有人陪护;

(七)身高120厘米以上的乘客应当按照规定付费乘车。

乘客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对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免费:

(一)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

(二)持免费乘车卡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

(三)现役军人。

第五章运营安全

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并将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帐报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纳入重点车辆、驾驶人监管。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车辆定期例保检验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检查,消除隐患;

(三)建立并实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从业人员熟悉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共交通车辆及公共场站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装置完好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巡查制度。遇到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

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疏散或者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

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

练。

第三十四条发生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

应急处置措施。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当服从人民政

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

行车、服务质量、车容车貌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

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应当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进行质量信

誉考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运营线路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活动的,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运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从事非法运营的车辆。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停开线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线路、站点、时间运营或者擅自减少运营车次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规定的,按照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至(五)、(七)、(八)项规定的,视情节予以警告,暂扣或吊销从业资格证;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权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红塔区城乡公交由红塔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

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

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

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

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

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

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2021年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欧阳光明(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欧阳光明*创编2021.03.07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2015

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活动进 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改、公安、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民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内部建设,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及矛盾纠纷的协调和处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谐发展。

第六条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机关、民政、司法、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一节区域划分及调整 第七条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开发建设的新建项目,其附属设施设备独立使用、能够分割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其附属设施设备共同使用、不可分割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新建建设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区域范围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告。 第九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或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结合当地社区布局,拟定调整方案,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按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及民政部门应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配置 第十条新建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一)不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并且地上面积不得少于50%; (二)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关于玉溪市市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方案

关于玉溪市市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消费水平逐步提高,专业市场建设稳步推进,农贸市场日益繁荣,但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与生态城市、文明玉溪以及便民利民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农贸市场建设规划滞后,布局不尽合理;设施不完善,功能不配套,市场管理不到位,“脏、乱、差”现象突出。为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结合城市规划,现将玉溪市市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如下,诚请社会公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0年2月23日——3月8日 联系单位:玉溪市商务局市场科 联系电话:2034688 单位地址:玉兴路23号(农行大楼403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规划方案的详细情况和效果图可到市商务局市场科咨询 第一部分规划思考 一、规划思考 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有一个地方,几乎是每家每户每天都要去的公共场所,那就是家门口的农贸市场。而一提到这个地方,很多人脑海中立即反映出“脏、乱、差”三个字。 农贸市场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折射出一个城市的品位与形象,因此,完善农贸市场合理布点,加快农贸市场改造提升是提高玉溪市城市形象的民心工程! (一)什么是农贸市场? 农贸市场是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禽蛋、肉类、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副食品等食品经营的固定场所,属于城市公共配备服务设施。 现有农贸市场的特点及存在问题是什么? (二)现状农贸市场的特点 1、多为半露天场地,人车混杂,交通混乱。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版)

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进一步加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更好的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证城市公交运输安全、优质、有序进行,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加城市公交运营源头安全管理,认真抓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切实加强公交车辆的安全运营管理。特制定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规定。 一、加强对公交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交车运营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充分认识加强公交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公交安全工作的责任感,认真履行指导公交安全运营的职责。要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公交企业进一步落实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公交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研究公交安全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规范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工作。 2 职责 2.1分管处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审核工作。 2.2 城市客运管理科科长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初审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初审工作。 2.3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负责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的编制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的复核工作。 2.4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窗口受理员负责接收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申请及附列资料,发放许可决定。 3 质量要求 3.1自收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区域特许经营实施期限为60个工作日;新辟、调整公交线路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3.2 许可决定正确,无差错。

3.3 许可过程资料齐全。 4 工作规范 4.1 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 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经科长、分管处长、处长逐级初审,报经市交通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以有效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4.2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许可 4.2.1市行政审批中心交通运输管理窗口受理员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规划接收拟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业务的企业的申请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完整,并在1日内传递给城市客运管理科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员。申请资料包括: (1)(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证明; (3)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力量证明; (4)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5)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

新物业管理办法

新物业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 《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11月21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 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经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和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研究解决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市政公用、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召开物业管理项目联席会议,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总则 (2)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 (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 (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 (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 (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 (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 (十)堡坎、护坡广告 (12) (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 (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 (十三)车身广告 (13)

(十四)船舶广告 (14) (十五)围墙(栏)广告 (14) (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 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 (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 (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 (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 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 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

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精编【城市规划】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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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30) 简本 联系人:李继明、王宇飞 电话:2664423、2664415 玉溪市人民政府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12.02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1) 第二部分发展目标和战略 (3) 第三部分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5) 一、城镇化发展 (5) 二、城镇体系结构 (5) 三、市域交通 (9) 四、市域旅游 (9) 五、市域基础设施 (9) 第四部分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10)

一、城市性质和职能 (10) 二、城市规模 (10) 三、中心城区用地布局 (11) 四、综合交通 (15) 五、公共服务设施 (17) 六、居住用地 (18) 七、工业和物流仓储用地 (18) 八、绿地水系 (19) 九、城市景观和特色 (19) 十、老城更新 (20) 十一、规划区城乡协调发展规划 (20) 十二、村庄发展指引 (20) 十三、近期建设规划 (21) 十四、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21) 附表 (22) 附图 (23)

第一部分总则 一、规划编制目的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编制本规划。 二、规划修编主要背景 1.宏观背景 (1)西部大开发进入第二个十年,云南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 上升为国家战略 (2)滇中城市群及昆玉一体化发展深入推进,玉溪在省域的战略地位获得相应提升 (3)云南省提出“守住红线,统筹城乡,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的城乡发展新模式 2.中观背景 (1)在重新认识资源价值和确立建设“生态市”目标的基础上,玉溪市城乡发展功能需要进一步整合 (2)新兴产业成长迅速,发展格局面临改变 (3)玉溪市政府提出优化城市发展空间格局,打造滇中城市群重要核心区,建设“三湖”生态城市群 3.微观背景 (1)滇中调水工程、星云湖-抚仙湖出流改道工程促使中心城区水资源环境出现重大转变

(完整版)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试题A卷

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A 卷 考生注意事项: 1.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凡漏写姓名、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按零分处理。 2.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使用答题卡)按具体要求执行。 3.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准询问其他考生。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 5. 考试结束,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答卷(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1、客流在空间上分布的特性( )(多选题) A. 点多 B.面广 C.流动 D.重叠 E.相关 2、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类型( )(多选题) A. 公共汽车 B.无轨电车 C.轻轨、地铁 D.出租汽车 E.其他类型 3、线网是有若干、几十条以至数百条公交线路组成的公共交通网络,其主要形式为( )(多选题) A. 放射型线 B. 棋盘型线网 C. 交叉放射型线网 D. 主辅结合型线网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题4分,共40分) 姓名:___ __ __ __ __ __ __ 学号:___ __ __ __ __ __ ___ __ __ 年级: __ ____ __ __ __ __ 专业: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 .. . .. . . . . . ... . ……… … … … …… …… …. 密 … … … … . . .. . . . … …… …… …. .. …… … … 封 … … … …… … …… … .. . . . . . . …… … … … 线 … … … … … … … … . .... ...... …… … ... .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对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规划和建设 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将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落到实处,是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的前提。对此,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原则。(第九条)

二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是为了保障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有效衔接,方便社会公众出行,征求意见稿要求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二)关于运营服务 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保护城市公共交通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征求意见稿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考虑到城市公共交通担负着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职能,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服务条件,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出行服务。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取得运营许可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明确了有关许可程序和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二是规定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并且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具体内容。(第二十二条)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以下简称委托人),对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小区)内的建筑物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及提供与委托人工作、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公众性代办服务费及其它特约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分类及价格形式如下: (一)小区内普通住宅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高级公寓(含别墅)、写字楼和空关房的综合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车辆在小区内场地占用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公众代办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四)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带有强制性收费和有统一收费标准的除外。 第四条昆明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综合服务费 第五条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及服务内容如下: (一)管理、服务人员基本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室外照明、消防、室外上下管道、明暗沟、沙井、围墙、垃圾投放设施等的维修养护。 (三)绿化管理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花草、树木、园林小品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养护。 (四)保洁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停院、楼阁道、电梯间的清扫,垃圾收集、掏运,屋顶水池清洗,化粪池清掏、清运。 (五)保安费。服务内容包括:小区内安全保卫、昼夜巡逻值班。 (六)办公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帐务管理、物业档案资料保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的办公经费,以及其它与物业管理事务相关的合理费用。

玉溪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

玉溪市中心城区暴雨强度公式(修订)1.总则 1.1 编制的必要性和目的 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编制是城市室外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国已经进入高速城市化时期,特大城市和城市群的出现,城市“热岛效应”凸现。城市降雨特征会发生局地性变化。已有数据表明,部分城市每隔10年左右出现超过历史记录的特大暴雨,玉溪近年来突发性、短时特大暴雨频发。依据水文气象频率分析的理论,基于已有的降雨记录数据,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得到的城市暴雨量、暴雨强度、降雨历时、时间空间的分布等,是科学表达城市降雨规律的一种方法,同时要认识到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和局限性,以指导具体工作。 城市财富的聚集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因素使得城市对灾害的承受能力趋弱,降雨特征的趋势性变化对城市的防灾减灾提出挑战。新建、扩建城市室外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已建城市排水设施历史欠账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对城市降雨规律进行科学表达和定量分析。因此,开展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及修编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适用国家需求和玉溪城市发展需求,指导城市暴雨强度公式的编制及修编,特编制本编制玉溪本地暴雨强度公式。 1.2条款涉及的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如下(但不限于)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3年版)

(2)《地面气象观测规范》(QX/T 52-2007) (3)《地面气候资料30 年整编常规项目及其统计方法》(QX/T 22-2004) (4)《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QX/T 118-2010) (5)《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170-2008) (6)《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93) (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 (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9)《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J 018-97) 2.资料及方法 降雨资料是暴雨强度公式推算的基础,暴雨强度公式及查算图表编制应以国家气象站自记降雨资料为依据,资料使用玉溪市红塔区国家基本气象站1981年1月至2014年12月逐分钟降水自记资料。降雨资料完整、合理,所用资料真实可靠。 暴雨强度公式及计算图表的编制国家相关规范推荐的方法基础上进行推算,推算方法及过程科学合理,采用滑动统计降雨历时的年度最大值雨量,滑动步长为1min,降雨频率分布曲线拟合中经用皮尔逊Ⅲ型、指数型、耿贝尔型函数的最小二乘法和高斯牛顿法运算比较。三种函数曲线的最小二乘法均能通过对均方差计算。均能通过平均绝对均方差不宜大于0.05mm/min;在较大降雨强度的地方,平均相对均方差不宜大于5%规定的检验,皮尔逊Ⅲ型、

《安全管理制度》之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公交车辆行车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证安全行车,经公司研究,特做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的基本要求 1、驾驶员必须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证件。 2、取得本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且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驾驶员要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法规,按时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技能知识培训。 4、执行车辆“三检、四勤、五不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勤润滑、勤紧固、勤检查、勤维修,不开快车、不酒后开车、不开逗气车、不开机件失灵车、不让他人替开车),避免行车安全和机械责任事故发生。 二、公司对优秀驾驶员的奖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表扬外,公司视情况给予物质或金钱奖励。 1、驾驶员见义勇为者。 2、遇到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挽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3、驾驶员及时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未造成经济损失。 三、公司对违章驾驶员的处理办法 驾驶员违章驾驶公司车辆被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并开具罚单的,罚款由当班驾驶员自已承担。被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的下列行为按公司规定处理。 1、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检查未带者;车辆必须配备安全锤、灭火器,检查未带一件者一次扣50元。

2、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转向器(灯)、灯光装置齐全有效。驾驶员查出而未整改扣50元。 3、驾车下陡坡严禁脱档滑行及不得熄火脱档滑行,查获一次扣50元。 4、严禁在驾驶车辆时闲谈、赤膊、穿背心、穿拖鞋、吸烟、吃零食、打手机、听音乐(MP3)、嬉戏,违者每次扣50元,如引发交通事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损失。 5、驾驶员应禁止危险品等危及车辆和乘客安全的违禁物品上车。如发现车内有危险品的扣50元。 6、驾驶员在行驶中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压线、乱停放车辆、)等造成罚款、扣证,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同时按照公司规定并处相应的处罚,一次扣50元,第三次待岗。 7、驾驶员离开车辆及时将车辆熄火、拉手刹、拨出钥匙随身携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未将钥匙拨出者,扣50元。 8、单手操作方向盘,行车中驾驶不规范,扣50元。 9、车辆每日检查登记不按时填写或胡乱填写,车辆每日检查登记表丢失,扣50元。 10、收车后不关闭电源开关、不锁车门和关闭窗户,扣50元。 11、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考试时,迟到,早退,扣50元。 12、擅自改动设备、电脑及摄像头,扣100元(造成后果的另行处理)。 13、停靠车辆未停稳不得开车门,车门未关不得起步,行驶中不关车门扣100元。乘客上下车时,因驾驶员原因,造成乘客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剔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14、严禁将车辆交给未办理聘用手续的人员驾驶,发现一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5、严禁酒后驾驶,发现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16、发生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四、事故的处理 1、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向公司及交警部门报案,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注:如驾驶员逃跑、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虚报事故责任,知情不报的,承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我国对物业管理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大家了解过相关的法律条文吗?如果还不清楚的朋友欢迎阅读这篇: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2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和等待时间计费的五座小型客车。 第三条城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它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合理配置资源,鼓励使用环保、节能型车辆,促进节能减排。 推进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施行智能信息化管理,推广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服务、管理系统。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成立城市出租车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五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应当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依据城市交通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按市场需求适度发展。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结合城市规划区发展趋势,按城市总人口与城市出租汽车不低于1.5‰的比例,确定城市出租汽车数量,适时投放。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负责实施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出租汽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二)负责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负责城市出租汽车营运的日常监督管理;

玉溪十大地标评选之新旧城区

玉溪十大地标评选之新旧城区 https://www.360docs.net/doc/bb8012407.html, 搜房网2012年08月08日15:04 来源:房地产门户-搜房网瓷年 [提要]随着玉溪城市发展,现在的玉溪已经形成了三环的格局,一些地标建筑已经消失在玉溪人的视线中了,十年前的老城区和现在的玉溪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整个城市化进程的变迁中,更新换代、推陈出新的格局一直在“只有改变才是不变的”之中演变,从发展的方向上来看,这或许就是城市的进步的表现吧! 随着玉溪城市发展,现在的玉溪已经形成了三环的格局,一些地标建筑已经消失在玉溪人的视线中了,十年前的老城区和现在的玉溪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整个城市化进程的变迁中,更新换代、推陈出新的格局一直在“只有改变才是不变的”之中演变,从发展的方向上来看,这或许就是城市的进步的表现吧!本次由玉溪搜房网发起的玉溪征集的活动,让我们回顾起那些消失了的经典地标建筑,同时将镜头转向玉溪三环格局中那些城市变迁带来的产物——新城市新地标! 老城区,历史遗迹犹存,风华不减当年! 老城区选址紧靠红塔山,解放后的城市重点项目,如玉溪卷烟厂、机床厂、玉溪师院、运输公司等,多在红塔山下的山坡地选址建设。老城区具体位于红塔区中心地带,北至聂耳路,南临凤凰路,西至南北大街,东到福寿街,面积约34.1公顷;另外还包括北至人民路中段,南至凤凰路,西至珊瑚路,东到南北大街的老五街一片,面积约9.1公顷。从玉兴路—东风北路—龙马路—珊瑚路—红塔大道—东风中路中心城区的聂耳故居、聂耳公园等一部分的古建筑还在保留着,在玉溪未来20年的城市规划中,玉溪老城更新的基本原则为:疏解人口,优化功能,提升环境品质,保护老城风貌。 城市向北发展,三环显格局!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制定、设施的建设、线路的经营、服务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 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积极扶持、有序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进公共交通系统,推进智能化公共交通体系建设。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管理部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并保证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确定公共交通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中的比例和规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措施、城市交通与区域交通的衔接和优化方案。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枢纽和场站布局、线路布局及设施配置、公共汽车和电车专用道、无障碍设施配置等。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轨道交通建设的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集方案、线路走向、站点选址、沿线土地利用及用地规划控制、换乘站、枢纽站建设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案等。 第十三条组织编制机关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报批时应当附具社会各界对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以及未予采纳的理由。 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 编辑本段第三章设施建设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试行)

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均属学校行为建设的福利房,按国家房改政策,教职工以房改成本价购买,使用权属购房教职工,相关的管理权由学院行使。学院从为教职工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治安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合理使用现有住房,确保学院稳定发展的目标出发,结合国家对职工住宅物业管理的政策,根据云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参照玉溪市中心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物业管理的教职工住房是指学院辖区内的: 1、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教职工的套房; 2、引进人才分配的公有套房; 3、按学院租房规定教职工租用的公有套房。 第二章物业管理内容 第三条自用部位,自住自管。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与其它家住房无影响关系的内部设施、设备、装修内容和太阳能设备。物业管理的内容就是自用部位以外的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具体实现: 1、保证正常生活的水电供给;

2、排污、排水,垃圾清运; 3、户门以外的环境卫生保洁; 4、治安、秩序的管理服务; 5、房屋结构、外观、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养 护; 6、绿化养护; 7、健康有益活动的开展,组织或提供方便等。 第三章管理职能和实施方法 第四条学院教职工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在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后勤保卫处牵头组织,其它职能部门配合,以目标协议形式委托后勤服务中心或物业企业实施管理服务。管理细节在“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和《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树惠园小区住户手册》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充分听取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协调进行,核心是逐步将教职工住房纳入市场经济管理的轨道,做到管理的规范,收费的合理。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职能 第五条玉溪师范学院教职工住宅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1、树蕙园小区,2、校本部住宅区,3、西院住宅区。由部门工会小组推选各片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从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片区业主委员会,并产生主任一名,成员四名。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 求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 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 第十一条在建筑工程中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 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 (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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