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_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1)

03_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1)
03_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1)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2016年的分值为2.5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考点不多,复习难度不大。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2017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7年教材重写了本章内容,基本框架与2016年教材相同,但对大多数内容进行了调整。

本章主要考点

【考点1】法律规范的种类(P6)(2015年单选题)

【解释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模式(处理)和后果(制裁)三部分构成。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2】《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为主体提供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进行的区分。其中,义务性规范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1)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

范。授权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可以……”、“有权……”、“享有……权利”等。

【解释1】《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解释2】《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命令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

【解释1】《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解释2】《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3)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的立法语言表达式为“不得……”、“禁止……”等。

【解释】《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及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进行的区分。

(1)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通常,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都是强行性规范,违反强行性规范的协议可能被确认为无效,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解释】《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它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者协商确定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

【解释】《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进行的区分。

(1)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者找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规定属于确定性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者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①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解释】《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此规定属于委任性规范。

②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解释】《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此规定属于准用性规范。

【例题·单选题】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根据这一分类标准,下

列法律规范中,与“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同一规范类型的是()。(2015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B.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C.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D.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答案】B

【解析】“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属于授权性规范。在本题中:(1)选项A:属于确定性规范;(2)选项B:属于授权性规范;(3)选项C:属于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4)选项D:属于命令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考点2】法律渊源(P7)(2004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5年多选题、2016年单选题)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总则》。

【解释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一般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

【解释3】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4】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案例】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例题1·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2·单选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2012年)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C.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

D.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答案】D

【例题4·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2015年)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A:属于“国际条约”的范畴;(2)选项C: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的范畴。

【例题5·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6年)

A.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部分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

B.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C.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事务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D.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解释法律

【答案】A

【解析】(1)选项A: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选项B: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3)选项C: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而非地方人民政府)制定;(4)选项D: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只享有司法解释权。

【考点3】法律关系(P10)(2015年多选题、2016年多选题)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解释】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均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同学关系、恋人关系,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

【例题·多选题】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之间的下列约定中,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有()。(2016年)

A.甲将房屋出租给乙

B.二人此生不离不弃

C.二人共进晚餐

D.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答案】AD

【解析】选项BC:因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关系,无从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主体

【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4.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点提要 考情分析 本章是培养学习法律意识、兴趣的一章,对理解、学好法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重点掌握“法律关系主体”、“法律事实”和“法律渊源”内容,考试重点突出,分值较少,题型主要是客观题,预计考试分值在3分左右。 2019年教材新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容。 【提示】1.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获得了宪法确认。 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专题概要 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 专题二法律关系 专题一法律基本概念 知识点概要 知识点法的特征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关键词】法的概念:国家意志性→制定或认可→强制力→权利义务→行为规范。 【考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技术规范 C.法是行为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知识点法律体系 1.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含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具体七个基本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 【例题·单选题】以下选项中,()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浅谈法与正义的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 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 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 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一.从法的词源看法与正义的联系 据我国历史上东汉时期许慎著《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法” 以 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符合“公平” 这个准绳。法字中的“廌”,传说是一种头长独角,秉性公正的奇兽,故而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这反应了上古时代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法”就词义而言,是“公平”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意指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 为规范,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法和律皆因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这个 含义,所以法本身就包含有正义的意思。 二.法的本质与正义 在探讨法的本质中,西方一些学者持正义论的观点,对法的本质的解释往往与 抽象的正义一词相联系,特别在自然法学说中,更强调法代表道德、正义。罗 马法学家凯尔苏斯对法的定义是:“善和公正的艺术”。自18世纪末、19世 纪初开始,这些思想家在讲法的正义性时,往往仅强调抽象的自由。如康德对 法所下的定义:“根据自由的一般法则,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 共存的条件的总合”其大意为:法是为个人有可能享受最大限度自由所提供的 条件。在进入20世纪后,西方法学中的正义观又有所改变,正义内容以不限于 自由和平等,而且更包含社会福利,正义要求个人自由、权利应服从社会利益。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 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 物质生活条件。 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 的本质。 1.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 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 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浅论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一、正义的内涵 在中文里,正义即公平、公正、公道。人们在经验上,或者在直觉上,可能很容易体会到什么是公正,什么是不公正。特别是当一个人受到歧视性对待时,当人们为他讨回公道时,什么是公道、公平、正义,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旁观者清、当局者迷。我们虽然在感觉上,内心道德评价中能给自己所认为的正义观念下定义。但是很难说出大众普遍接受正义到底为何物,就象我们天天生活在时间中,却难以给时间下一个准确的定义。 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这是一种平等的正义观。平等的正义观的思想最早来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对此提出了非常经典的一种看法:他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问题,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配给相等的事物[1]。但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也提出过一种平等的正义观。他强调形式上的平等,提出不管人们出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在受同一法律规范指导的一系列案件中坚持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正义原则,这是佩雷尔曼所主张的。他的这一思想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形式上的平等,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官先入为主而形成的偏见,致使给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害。他的理论给司法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律和正义的关系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但作为统治阶级,他们不能背离大众的,普遍的正义观念去制定法律。背离正义的法律,有法律之名,无法律之实。无正义之精神的法律,社会成员对之失去信心,无人尊敬它,服从它。没有正义的精神蕴含在其中,法律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古至今,正义观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从原始的正义观,发展到现代成熟的正义观,社会进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精神的发展。正义观的进化带动法律的进化。法律与正义观的矛盾是法律改革的契机。当社会正义观变化时人们就用一种崭新的主观思想来看待旧时的法律制度,发现诸多不合正义理念的因素,要求废止旧法,制定公正、合理的法律。这种要求推动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法律是否符合正义的要求是评价法律优劣的重要标准。如果一项法律在社会多数人看来是不正义的,不论立法者认为它多么有用,都必然受到多数人的反对。因此,一项不正义的法律,虽然从实证主义的标准看,仍然是一项有效力,

法与正义的相互关系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子系统中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法理学界的关注,对正义与法有了广泛的研究。本文主要探讨法的本质、价值和法与正义的相互作用。 [关键词]:正义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正义对法的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关系体系。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其主要内容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一、正义与法的本质 我们认为单纯将法的本质归结于抽象的正义观念是一种唯心史观,正义总是在一定社会中各阶级、阶层或集团关于社会制度及由此确立的各方面关系是否公正、合理的观念和行为要求,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仅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而我国法学理论界通常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分析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这里所讲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代表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根本利益的意志,并不是统治者个别人的意志或任性,或各个人意志的机械的总和。 2.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法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指生产方式,尤其指同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因而法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一个上层建筑。 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其范围是很广泛的,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 二、法的价值与正义 古今中外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所促进的价值,但归纳起来,主要是正义和利益两大类价值。由于社会合作,存在着一种利益的一致,它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一种比他

法律基础 第一章

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 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 重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法的作用。 难点:法的概念,法的起源。 一、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 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杂。 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之别;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也是"法"的一种。因此,要解释"法"的概念,就要看人们是在什么语境中使用"法"这个词。 如果是在"自然法"的意义上谈论"法",则"法"是指一种人类的普遍理性,它是先验的、永恒的,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实在法"的渊源,它的效力高于"实在法"。但少数学者如英国的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边沁,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梅因认为,"自然法"不过是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它是虚构的,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 而"实在法"意义上的"法",是指主权者的命令,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具有强制性、拘束力,是规章、秩序的代名词。"神法"来自上帝的意志,它是先于人类产生,并且是永世长存的最高的"法",是判断人类行为是非善恶的最后标准。如《圣经》就是"神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古代的学者对"法"的认识,不存在"自然法"与"实在法"之别,但却有"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与"后王之法"的区别。"圣人之法"或"先王之法"是后人对古圣先贤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被认为是最完美地体现天意和民意("顺乎天,应乎人")的法,它是后代君王效法的典范,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法。与"自然法"相比较,它不是先验的、虚构的,而是经验的、历史的;法的精神不是人类的普遍理性,而是和谐,即:使天地、万物、人类和谐统一。 至于宗教意义上的"神法",在中国古代学者那里,并未形成一个积极的论题;他们更关注对世俗法,也就是"实在法"或"制定法"的探讨。 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law 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汉字"法"的古体是"灋",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廌(音zh ì),去。《说文解字》廌部曰:"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这个"廌"是什么意思?《论衡·是应》曰:"觟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觟豸(音xi è zh ì)"又叫"獬斛( 音xi è h ú )" ,与"廌"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象羊,有说象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有罪则触之而去,是为祛除不法行为之意;无罪则不触。自汉以后,历代法官的冠服上都可见到獬斛的图案。 从词源上看,汉字"法"至少有三层意思:第一,"法"有神明裁判疑难案件之意,引而申之,人不是全能全知的,人制定的法也不是周遍万物、无所遗漏的,在人力所不及时,"制定法"要由神意来辅助;第二,"法"有祛除不法行为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具有拘束力,强制力;第三,"法"有公平之意,引而申之,"制定法"不可随心所欲制定,"制定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必须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而非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私利,公而无私才可谓"公平"。 从性质上看,"制定法"是指导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判断人的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古代中国学者在这一点上,有十分形象的解释: 《管子·七法》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 尺寸"是测量物体长短的工具;"绳墨"是木匠画直线用的工具;"规矩"中的"规"是校正圆形的工具,"矩"是校正方形的工具;"衡石"中的"衡"是秤,是测量物体重量的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练习题复习资料

《经济法》练习题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 2.下列各项中,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B.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C.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D.行政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定 3.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保管行为 B.房屋 C.专利权 D.空气 4.甲与乙订立合同后,乙以甲有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合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下列有关被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自合同订立时无效 B.自乙提出撤销请求时无效 C.自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请求时无效 D.自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无效 5.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 B.合同无效

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 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 6.根据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要求当事人采取法律或法规规定的特定形式来划分,可以将法律行为划分为( )。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B.诺成性的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的法律行为 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7.下列各项中,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 A.甲从乙处买回一件假冒名牌产品 B.甲趁乙急需用钱之时,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从乙处买走一辆汽车 C.9周岁的甲从文具店购买一支2元的笔 D.15周岁的中学生甲花20元钱从书店里买了一本书 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A.遗嘱 B.婚姻登记 C.收养子女 D.签订买卖合同 9.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10.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 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 C.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法律与矫正正义

法律与矫正正义 亚里士多德把守法作为正义的规定性之一,同时他还在《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中对法治的必要性都作了不少说明。他之所以对法律如此重视,是因为在他的意识里,法律没有过多地涉入人的情感因素,而是更多地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尼各马可伦理学》对矫正正义论述较多,但主要是以法律作为基点来进行论述,而没有对矫正正义做出概念性的界定。有人认为:“我们可以视亚里士多德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关联在一起并进行转换的第一人,其历史贡献不容忽视。”②因此,对矫正正义的论述必须从法律的视角切入。亚里士多德说:“可以说崇尚法律的人,是只相信神和理性的,因那些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添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是兽性,激情会扭曲统治者的灵魂,即使他是最好的人。法律是摒弃了欲望的理性。”③法律不受容易变化的人的情感的影响,它只在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这是亚里士多德对人性的弱点有了深刻的认识后得出的结论,西方的法治主义传统无不受到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段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不论好人加害于坏人,还是坏人加害与好人,并无区别。不论是好人犯了通奸罪,还是坏人犯了通奸罪并无区别。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只是造成损害的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情,谁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所以裁判者尽量让它均等。法律是一种工具,它的实施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裁判者”。在人们争论不休的时候寻找“裁判者”,裁判者手持法律这柄尺进行裁决,裁决就是去寻找正义,“裁判者”被当作正义的化身。在裁判者的裁决下,侵害者就会受到惩罚,而受侵害者则会获得补偿,由此在侵害和受侵害之间就出现一种平衡局面,从表面上看,这种平衡局面是法律所造就的,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平衡实际上是矫正正义在法律领域内的体现。美国当代法理学家波纳斯对亚里士多德矫正正义的根本要素作了如下的归纳:(1)为不公正行为所伤害的人应当有启动由法官管理的矫正机器的权力;(2)法官不考虑受害人和伤害者的特点和社会地位;(3)对不公正伤害的救济。④从波纳斯的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所发挥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所产生的社会效用具有相当的一致性。其实,这只是一个问题的表和里的关系,矫正正义可以说是更为内在和更为根本的具有导向性的社会价值取向,而法律则可以说是矫正正义外化出来的产物,它以矫正正义为出发点,同时又以矫正正义为归宿。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固然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观,但是他还认为矫正正义与人的主观动机也有密切的关系。亚里士多德说过,法律是没有涉入人的情感的理性,因此可以防止容易发生变化的情感对事实的扭曲。但是社会现象纷繁复杂,对于复杂的事情来说,如果光看结果来进行判断则未免会失之简单和草率。因此,当事人的动机也必须加以考察。亚里士多德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至于说做正义的事和做不正义的事,不管做事正义还是不正义,都要有意地来做。如若是无意的,那就不是做不正义的事,也不是正义行为,而是凭着机遇。”⑤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误伤不一定是不正义,只要当事人不违反理性,并且没有恶意,虽然他造成了伤害,但并不是不正义。在现代法理学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对于所造成的客观后果却需要负一定的责任。 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当事人动机的论述想要说明的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义,而现代法理学对因误伤所造成的后果需要当事人负责的理论也并没有将当事人主观上的善一起否定掉。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对法律匡正社会秩序的功能大加赞赏,他实际上是主张将当事人的主观动机与事件的客观后果结合起来考虑,这样才会有公正的裁决,才能更加符合矫正正义的原则。 在这样一个务实的立场上,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以及《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阐述了自

经济法(2016) 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2. 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D.《选举法》 3. 下列是甲、乙、丙、丁四人对我国法律渊源的表述,其中,不正确的是()。 A.甲认为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B.乙认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C.丙认为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D.丁认为司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4.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属于其他附属性宪法性文件 B.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本辖区内运用 D.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5. 下列关于法律渊源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新增内容出题) A.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C.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D.根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6. 下列关于法律关系的主体说法中,正确的是()。 A.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并居住在我国的美国人David,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B.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机关法人,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 C.其他组织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论道德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摘要:“没有道德的法制就是吃人的法制。”这句话的意思是“道德是构 建公平正义法制的基础;高尚的道德由正确的立法制度所体现。”道德与法制 作为维系社会的两大支柱,其功能和作用相辅相成,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有重 大意义。 关键词:道德,法制,社会意识形态,道德感性,法制理性 一、道德与法制的内涵以及由此引申的个人认识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 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道德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并未一定的社会基础服务。不同时代,不同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道德往 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起判断行为正当与否的作用,然而,不同时代 与不同阶级,其道德观念都会有所变化。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一定的生 产关系和社会舆论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从目前所承认的人性来说,道德即对 事物负责,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 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 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 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由此,道德以感性的姿态展现在人们面前,而法制则是当之无愧的理性化。但是,如果将道德感性或法制理性孤立而论,就会使研究者进入“文化复古” 或“专制暴政”。 这里所说的“文化复古”,并非如“欧洲文艺复兴运动”那样,是一场思 想解放运动,而是一种文化的倒退。何以这样认为呢?古语有云,“天不变, 道亦不变”,而我们的封建社会倡导的是“天变道不变”,所以我们民族长久

第01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单元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01:法的特征(★)(P3) 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约束人的行为;另一类是技术规范(如度量衡),调整人与自然、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技术规范一般不属于法的范畴。 (2)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建筑质量标准等社会技术规范,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后,也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1)法律虽是调整人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但并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2)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考点02:我国的法律渊源(★★★)(P5)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进行了解释,明确了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的具体含义。 3.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释1】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解释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解释】法律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提示1】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不包括判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也不包括各类单位的内部章程、规范。 【提示2】注意区分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提示3】主要渊源的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2015年)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答案】AD 【解析】(1)选项B:属于单位的内部章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2)选项C:属于判例,不属于我国法律的渊源。 【例题2·单选题】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2012年) A.法律 B.行政法规 C.部门规章 D.司法解释 【答案】C 【解析】选项C: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 【例题3·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04年)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一般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2014年)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八年级政治下册 第四单元 第十课 我们维护正义 新知探究 名言名句——法律与正义素材 新人教版

名言名句---法律与正义 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衷──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46页。 极端的不正义就是窃国者的暴政,把别人的东西,不论是神圣的还是普通人的,崐是公家的还是私人的,肆无忌惮地巧取豪夺。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24页。 如果正义遭人诽谤,而我一息尚存有口能辩,却袖手旁观不上来帮助,这对我崐来说,恐怕是一种罪恶,是奇耻。看起来,我挺身而保卫正义才是上策。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57页。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崐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第179页。 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崐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正义。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47页。 人们所制定的法律不是正义的便是非正义的。如果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它们就崐从作为其根源的永恒法汲取了使人内心感到满意的力量; ...... 法律也可以由于两种缘故而成为非正义的。首先,当它们由于违反我们刚确定的标准而与人类幸福不利时,或者是关于它们的目标,例如一个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成为臣民的沉重负担,无补于公共利益,而是旨在助长他自己的贫婪和虚荣。或者是关于它们的制订者;如果一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竟然超过他受权的范围。或者,最后是关于它们的形式;如果所规定的负担即使与公共福利有关,却在全社会分配得很不平均,这种法律与暴力无异,而与合法性并无共同之处;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20-121页。 按照这个意义来说,只要正义能够导使人们致力于公共幸福,一切德行都可以归入正义的范围。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39页。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1、法律关系的主体 2、法律关系的客体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4、法律事实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由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有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效 由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有效 (2)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行为经法代追认有效 非以上行为效力待定拒追或催告后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撤销前追认) 善意相对人撤销(通知方式)无效(追认前撤销)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一般情况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3)法人超越经营范围 违反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实施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解释1】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范”,则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2】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依法撤销,自始无效) 表面行为无效 (1)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法律规定不允许的无效(例如卖毒品) 实质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规定允许的有效(例如卖奶粉) (2)基于重大误解实施可撤销(行为人双方)(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当事人一方欺诈可撤销(受欺诈方) (3)欺诈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考虑善意相对人)可撤销(受欺诈方)第三人欺诈 当事人一方(受益方)不知道或也不应当知道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胁迫 (4)胁迫均可撤销(受胁迫方) 第三人胁迫(不考虑是否善意) (5)因乘人之危导致显失公平可撤销(受损害方) 【解释1】以上撤销权均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自发生之日起+5年 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消灭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 其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 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 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没有法律强制和威慑力,仅靠道德力量和人们自发的约束行为,维护正义之权威是不可能的。 (一)正义观对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正义是法律的精神。 2.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重要尺度和标准。 (二)法律对正义的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保障分配正义。 每个社会都存在大量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因而,要有一套体现大多数人的正义要求的原则来指导社会成员适当的分配资源、利益和负担,以保证资源的利用,利益的共享,负担的承担有序化,这套原则就是社会的分配正义。法为了保障和实现分配正义,需要合理公正的对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人们在分配利益的时候,都愿意拿更多的利益,为了抑制出现这种不公正的现象,法作为分配正义的保障工具而发挥其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把正义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把正义原则纳入到法律制度中,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分配权利、义务,体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正义精神和法的核心思想。 2. 分配的正义没有实现的时候,矫正的正义发挥其作用。 矫正的正义指当分配的正义遭到破坏时,按照均等的原则予以重建或恢复。如果一个人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财产,矫正的正义则要求侵害者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对侵害者施与其行为相对称的刑罚。矫正的正义在法律上以第二性的权利、义务表现。当社会成员违反法律所确认的分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知识点

1.【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概括性)。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者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的可预测性)。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2.【知识点】: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4.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解释】物是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现、发明、设计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解释1】著作是著作权关系的客体。 【解释2】荣誉称号、嘉奖表彰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3)行为(行为结果)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者不作为(消极行为),如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如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和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应按期完成办公楼的建设)。 3. 【知识点】: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2.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90分《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第一章自测题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第一章自测题 (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单选题 1. 下列国际公约中,TRIPS不要求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并执行的是(10分) A.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C. 〈〈世界版权公约〉〉 D. 〈〈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2. 下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的国际公约与TRIPS共同遵守的是(10分) A. 最惠待遇原则 B. 对权利合理限制原则 C. 透明度原则 D. 对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 3. 下列措施中,TRIPS没有强化的是(10分) A. 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和保护措施 B. 协议的执行措施 C. 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D.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4. 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的主要形式是(10分) A. 进口知识产权产品 B. 销售知识产权产品 C. 知识产权许可和知识产权转让 D. 出口知识产权产品 5. 世界贸易组织(WTO)三大支柱是(10分) A.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产品贸易 B.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 C.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D.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边境贸易 6. 我国内地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于(10分) A. 1988年 B. 1989年 C. 1990年 D. 1991年 7. 世界第一部专利法诞生于(10分) A. 英格兰

B. 威尼斯共和国 C. 美国 D. 法国 8. 《巴黎公约》的基本原则不包括(10分) A. 强制许可原则 B. 自动保护原则 C. 宽限期原则 D. 临时保护原则 9. 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期是(10分) A. 12个月 B. 6个月 C. 18个月 D. 3个月 10. 广义的版权不包括(10分) A. 作者权 B. 表演者权 C. 广播者权 D. 外观设计权 注:90分

《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精讲

《经济法》第一编法律概论——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精讲 ■本章考情 (1)历年规律 本章为非重点章节,阐述的是法律及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一般考查1-2个客观题,分值为3分左右。其中,学习重点是“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 (2)学习建议 近几年对于识记型内容的考核在增加,因此要加强对此的记忆,以及对关键概念的深入理解。 ■本章脉络 ■知识点详解 知识点:法律的一般理论 √难度:低 √重要性:高 √重点:法律规范的分类、法律渊源 一、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例题·多选题】(2018年)下列关于法的规范属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法是社会规范 B.法是技术规范 C.法是行为规范 D.法是道德规范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二、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1)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后者是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形式,是前者的载体。 (2)法律规范≠国家的个别命令:后者不具有重复适用性和普适性。 (3)法律规范≠法律条文: ①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 【注意】法律条文的内容除法律规范外,还包括法律原则等法要素。 的。 ②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 2.法律规范的分类:★ 【例题·单选题】(2018年)下列各项法律规范中,属于确定性规范的是()。 A.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B.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C.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D.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规范的种类。确定性规范是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选项C是委任性规范,选项AB是准用性规范。

法律主题演讲稿—国家与正义之间

法律主题演讲稿—国家与正义之间 国家,依据宪法,其权力属于一切人民,其行使,则归于政府。正义,乌尔比安认为,“就是给每个人以应有权利的永恒意义”。国家权力与法律正义,并不完全冲突,当它们冲突的时候,将会变得十分可怕。那么,律师该如何在二者之间作出抉择呢? 在2003年《感动中国》栏目现场,来自于日本的70岁律师尾山宏缓缓走进剧场,这时侯台下的人们才知道,眼前这位连睫毛都花白的老人,就是“中国战争受害者”日本律师团的核心成员,他参与了从1963年起40年来所有的对日诉讼案。以尾山宏为代表的日本律师团赢得了中国人民的尊重,却失去了很多日本民众的理解。有日本人问他,你为别国人的事。和自己国家的政府打官司,有必要吗?尾山宏当即答道:律师的最高追求,就是通过诉讼还受害人以人权。 在尾山宏的眼里,坚持跨国界的正义,与本国的公权力做斗争在是极其重要的。国家,是人民的集合,当这个国家的公权力欺骗它的人民的时候,一名律师,除选择用诉讼手段来昭示历史,他还能选择什么?从尾山宏的身上,人们到跨越国家和民族的正义力量,这力量启示人们。在捍卫正义的道路上,人们以超越一切界限,而唯一不能失去的就是正义响在心中的声音。 上海律师陆欣在他执业的第20个年头感概道,上访的人源源不断,且维权方式日益极端。在寻求救济的道路上,司法可能不如媒体,律师可能不如官员。有的人认为,通过上访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自

己的诉求便有可能得到满足;通过极端方式引起媒体注意,社会舆论便会同情自己。有的人认为,外表光鲜的律师是权力和社会舆论之下的弱势群体。律师没有权,有的是法律知识,因此也只能是讲法律,可是又有多少人愿听。法律遇到权力,可能会绕道而行;司法遭遇舆论,又有多少人能坚持到底?我们真的应该感谢那些死瞌正义和坚持到底的律师,感谢他们为国家与民族所做的一切,为未来与理想所做的一切,为民主法治与兴旺发达所做的一切。 有人说:萤火虫对于黑夜的意义,不在于它的点点星光,而在于它点亮的那块微小地方。当这块地方引来众多萤火虫的时候,黑夜将会变成万丈光芒。 2013年,以已故总统为原型的韩国影片《辩护人》在中国上映。影片主角宋佑硕,在为釜林事件受害人辩护的过程中发现,所谓被告人朴振字等22人违反国安法全是独裁政府刑讯逼供的结果。在庭审中,宋佑硕以此质问捏造此案的元凶之一警官车东英。当宋佑顿河道“你为何认定这是国安法案件”,车东英回答;因为国家。宋律师当即向法官揭示道: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即国民。警察毫无法律常识,不具法律依据,把国家镇压践踏在脚下,并打被告人以致其屈打成招。即便如此,宋佑硕的合法诉求依然遭到非法的掩盖,当他发现自己没有办法通过法庭来伸张正义的时候,他的选择只有上街游行,他说:“在这种市民无法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时候,作为法律人,我更应走在最前面。”后来,宋佑硕因为呼吁民主法治而站在被告席上,釜山142名律师中的99人出庭为他辩护。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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