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演变探析

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演变探析
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演变探析

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历史演变探析【摘要】本文论述了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回顾了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指出退役军人安置问题逐渐成为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换、社会的转型,该制度所依托的社会历史背景发生巨大变化,它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这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关键词】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法理基础;历史演变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是国家依据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单独为军人提供的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工作与生活,它既是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发展,不仅受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影响和制约,而且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国现行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是20世纪中期,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实际和部队建设需要制定的,主要由政府依靠行政手段,采取指令性分配的方式来完成。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人事制度和企事业单位用工制度的改革,军人退役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本文从分析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回顾其历史演变的角度出发,为进一步研究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与现实依据。

一、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法理基础

什么是军人的退役安置?国家为什么要对退役军人进行安置?其

理论依据是什么?对军人进行退役安置有何作用?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先要对军人的退役安置进行理论分析。

1、军人退役安置的概念与实质

军人的退役安置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在军人退出现役时,对其服役期间的贡献和因退役而导致环境条件变化对生活造成的影响给予资金和相关的服务保障,使之重返并适应社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实质在于,通过“安置”,使退役军人的生活恢复到或达到类似于其未受服役影响本应享有的相同的效用程度。2、国家设立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必要性

国家为什么要对退役军人进行安置?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回答该问题:第一,著名经济学家萨米尔森曾言“公共产品最好的例子是国防。一国保卫其自由和生活方式时,它保卫的是所有居民,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或者是否为这种保卫支付了费用”,军人在服役期间所提供的保障具有公共产品性,而且惠及全体民众,为了保障军人退役之后的权利,政府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维护。第二,军人在服役期间要遂行各种各样的高强度、高风险的训练以及作战任务,随时面临着流血、伤残和死亡,这就意味着对军人的生理、心理素质的要求要比普通公民更高,而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因此,也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军人在退役之后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及优待。第三,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许多军人面临着二次就业的问题,但是因为军人在服役期间掌握的技能很少能直接运用到地方

工作,所以需要其重新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学习新的专业技能并适应新的工作岗位,这也需要国家以制度的方式对退役军人进行妥善安置。

3、国家设立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意义

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及其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军心能否稳定、社会能否和谐。可以说,一个完善的军人退役安置制度是保证军队战斗力、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础之一。首先,完善的退役安置制度是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着眼军队长远发展的需要。军队要适应世界军事发展新趋势和我国发展新要求,就必须推进军事理论、军事技术、军事组织、军事管理创新,调整改革军队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逐步形成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符合现代军队建设规律的科学的组

织模式、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军转工作担负着重要职责。军队建设诸多因素中,军队干部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保持军队干部合理有序更替是军队建设的一条重要规律。妥善安置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解除广大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军心,增强军队凝聚力、战斗力有重要作用。其次,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妥善实施是适应社会经济不断迅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证明,妥善安置军队退役人员对社会和谐发展和安定团结至关重要。做好这项工作,就能使转业的同志安心工作,集中精力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去,就能使军人安心服役,促进部队的稳定和建设,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最

后,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良好运行有利于优秀民族精神的形成。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军人爱国奉献的回报和褒奖,同时也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的爱国主义情操的尊敬,这对于一个民族形成良好的民族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二、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历史回顾

1、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确立

1950年-1958年的退役安置工作以复员工作为主,安置的对象主要是战争时期志愿兵役制度下的复员军人。所以,这一时期的退役安置工作体现出由战争状态向和平时期过渡的阶段特征。1950年6月,为减轻国家负担,支援国民经济建设,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在保障有足够力量勇于解放台湾、西藏、巩固国防和镇压反革命的条件之下,人民解放军应在一九五零年复员一部分,保存主力。”自此以后的8年里,全国共有620多万名军人退出现役,其中复员志愿兵483万余人,集体转业和零星转业136万余人。大规模的裁军复员工作促进了我国军人退役安置制度作为一项国家的重要军事制度的确立。

2、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曲折发展

1959年后的20年间,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经历了比较曲折的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的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退伍义务兵来说,其安置工作全面展开,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了“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明确义务兵退伍的时间,设立

退伍军人转运站和接收站,将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重要地位。对于退役干部而言,在十年“文革”期间其安置工作受到很大的影响,干部走留、晋升制度被破坏,使得一些不适合部队工作的干部长期滞留军内,严重影响了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文革结束后的几年间,国务院成立了专门领导军转安置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并出台《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暂行办法》,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对干部的退役条件、退役安置方式、工资待遇及家属安置,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使得干部退役工作向制度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3、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正规化

1980年,民政部召开了“全国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会议”,成立了“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这一机构的设立标志着这项工作开始全面走向正轨。首先,规范退伍义务兵的安置,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办法,由一般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法律条文,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次,志愿兵退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198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突出了志愿兵在军队及地方的重要地位。最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走向常态,明确了干部退役制度化经常化的原则,建立健全了组织领导机构,具体工作也更加细化。

4、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新发展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保障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统一的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收入分配制度并列为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到体系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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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最新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

最新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退役军人安置工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 .doc

市北初级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学校中层管理机构,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学校干部队伍,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 一、指导思想 为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多岗交流锻炼,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学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我校教育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干部队伍基础。 二、竞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批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局意识,有进取和创新精神。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新参加中层岗位竞聘的人员一般要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原在中层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距退休年限不满聘期的不再参与竞聘。 三、职位设置 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教导副主任(教学)、教导副主任(信息技术中心主任)、教导副主任(科研室主任)、人事干部、团队干部各一人。 四、报名对象 凡符合竞聘条件的本校在职教工。 五、竞聘上岗的程序、方法 1、公布职位。6月12日召开全校教职工动员大会,宣传通过竞聘上岗选拔中层干部的目的、意义、公开竞聘条件、职位和选拔程序等事项。 2、组织报名。采取个人报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竞聘报名表》,于6月22日前上交学校。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51.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52.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53.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54.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5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57.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有多长?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5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60.对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应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树牢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不断强化自我管理。 61.退役士兵能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易地培训? 答:为方便退役士兵选择心仪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掌握一技之长,《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可凭《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6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由哪个部门组织?怎么开展?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区县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通知

区县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通知 自X月X日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情况通报之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所有中心(站)已挂牌组建,X、X所属中心(站)工作人员已经全部配备到位,走在了全市前列。 为全面落实市委书记X月X日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早开展各项工作、建立联系服务工作机制”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五有”、“四化”(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要求,努力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成为基础设施达标,制度流程完善,服务管理规范的退役军人服务场所,确保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有人干、活动有场地、诉求有渠道、解困有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机制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服务承诺,提供一站式、规范化的综合服务。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服务退役军人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走访慰问、政策宣传、思想沟通、情感交流、帮扶解困等工作,对象要全覆盖、时间要不间断、过程要全记录。 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服务承诺(见附件)等要上墙悬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二)加强保障 有人员。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要求,选配高素质专业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和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要抓紧配齐配强工作人员,X月中旬前必须到位。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按照编制审批数量配足工作人员;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至少配备X至X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不得兼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并在“两委”成员中指定专人具体抓好落实。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他们服务退役军人和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确保提供专业化、亲情化服务。 有场所。县(市、区)、镇(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按照办公用房标准相关要求,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窗口,配备公共药箱、饮水机等便民设施;有条件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设立单独办公场所,也可与村委会共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方案(最新)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方案 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各类各项优待安置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切实维护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各类各项标准规范统一。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全市城乡一体化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条件。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入伍地政府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入伍地县(市)、区财政负担40%。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要求 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年限和标准,确保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及时足额兑现。 (一)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条件。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服役期满两年的退役义务兵,由入伍地政府按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每多服役1年增发1000元;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退役士官,按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二)X年9月1日以前入伍,X年及以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的方案》(X 发〔X〕25号)要求执行。

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方案说明

2018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依托国家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为做好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悬挂光荣牌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结合既有数据信息,对全面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为彻底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 抚对象底数并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数据调查分析,积极探索大数据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开发和应用,切实夯实退役军人工作基础。 此外,拟结合信息采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会同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统计局、医疗保障局、信访局以及中央组织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防 动员部等军地有关单位,通过数据交又比对等方式建立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互联网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依 托国家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全国联网、上下贯通的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综合信息大数据平台,为中央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栖牲病故军人 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釣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士官退伍政策安置流程!(必看)

士官退伍政策安置流程 (一)安置工作政策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每年度退伍安置工作通知等。 (二)工作流程: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岗位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具体流程如下: 1、接收档案。各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档案后,审查核对档案材料,对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办理相关接收手续。对不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做好退还档案相关工作。对异地安置的档案材料,要按规定认真审核异地安置资格条件。 2、报到登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转业士官在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接收到档案后,携带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签发的《转业士官接收通知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和部队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3、审查确定安置资格。(1)各县(市、区)对接收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档案进行初审,并将《优待安置证》原件收回,建立档案,分类造出花名册。(2)转业士官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审查接收,由设区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将档案交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 4、研究确定安置政策。各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根据接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的数量和安置资格,向同级政府上报安置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本县(市、区)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报政府确定。 5、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docx

2020 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 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 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 在地安置 ; ( 二)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 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 一) 因战致残的 ; (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的 ; ( 三) 是烈士子女的 ; ( 四) 父母双亡的。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退伍军人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希望能帮助到您! 对于退伍的军人,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养老保险等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介绍,欢迎大家参考。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退伍军人参加城保后原军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加上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20xx年及其以上(但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否则,不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各地镇乡、街道社保所在正全面受理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申报受理工作。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际,国家推出了退伍军人医疗保险。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

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退伍军人保险意义重大,将不断完善与补充以实现退伍军人权益全面保障。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一、最新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按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xx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按20xx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和相应的标准计算。军人退役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军人职业年金补助交给本人。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划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人退役后,由安置单位或本人持军队开具的转移凭证,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为确保退役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权威解读.doc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权威解读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共有5700万军队人员退出现役,他们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牺牲奉献之后,又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和管理保障制度,使军人退役后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利党、利国、利军、利民。今天出版的《解放军报》刊文聚焦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解读相关政策制度。 从退役军人免费职业培训说开去 ——怎么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退役军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释放了退役军人安置的又一重大利好。盘点近年来一系列优惠政策,像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创业税费减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定向招录等,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为走出军营的老兵打开了一条条绿色通道。这次改革提出,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相关政策制度。这是维护官兵权益、消除后顾之忧的长远之举,必将有力凝聚军心士气,汇聚起强军兴军的强大力量。 如何理解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和管理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退役军人经过部队严格教育训练和重大任务考验,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健全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和管理保障制度,使军人退役后得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利党、利国、利军、利民。 有利于厚植国防建设群众基础。毛泽东指出:“兵民是胜利之本。”人民群众争相送子当兵,优秀青年踊跃参军入伍,军队才有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才能始终保持活力。近些年来,有的地方青年入伍积极性不高、高素质兵员比例偏低。究其原因,很重要的是对退役政策不到位存有担忧。世界主要国家普遍高度重视军人退役制度建设,美国1944年颁布《退伍军人权利法》,俄罗斯制定《俄联邦武装力量军人签订服役合同书和退役办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军人退役安置和就业保障。健全

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

《***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退役军人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尊崇,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北省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是本办法规定的退役军人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优待。 第三条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优待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凭河北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制发的《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第五条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各相关单位应当设置优先服务窗口或优先服务标识。 第六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退役军人优先标识。 第七条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对退役军人实行优先优惠。 第八条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第九条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作《优待证》,资金由省财政厅统筹解决。 第十条县(市、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向户籍在当地的退役军人发放《优待证》并承担审验、更换等工作。《优待证》每2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其《优待证》不予年检,并取消优待资格。凡到期未经审验的,自动失效,不得享受相关优待。 享受公共服务优待对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收回其《优待证》。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发放《优待证》。 第十一条《优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补办。 对伪造、骗取《优待证》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优待证》的人员,由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没收其《优待证》,2年内不再享受相关优待。 第十二条为烈士遗属发放《烈士遗属优待证》,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发放《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为病故军人遗属发放《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方案

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方案 自X月X日全市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情况通报之后,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所有中心(站)已挂牌组建,X、X所属中心(站)工作人员已经全部配备到位,走在了全市前列。 为全面落实市委书记X月X日关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早开展各项工作、建立联系服务工作机制”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服务机制,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要按照“五有”、“四化”(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信息化)要求,努力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成为基础设施达标,制度流程完善,服务管理规范的退役军人服务场所,确保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有人干、活动有场地、诉求有渠道、解困有平台。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机制

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服务承诺,提供一站式、规范化的综合服务。要建立常态化联系服务退役军人工作机制,全面开展走访慰问、政策宣传、思想沟通、情感交流、帮扶解困等工作,对象要全覆盖、时间要不间断、过程要全记录。 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制度、服务承诺(见附件)等要上墙悬挂,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二)加强保障 有场所。县(市、区)、镇(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按照办公用房标准相关要求,设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窗口,配备公共药箱、饮水机等便民设施;有条件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可设立单独办公场所,也可与村委会共同办公。要配备能够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和存放退役军人档案资料的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可根据需要配备保密文件柜。 有人员。要按照忠诚干净担当要求,选配高素质专业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和烈属军属等优抚对象。要抓紧配齐配强工作人员,X月中旬前必须到位。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按照编制审批数量配足工作人员;镇(办)退役军人服务站至少配备X至X名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不得兼职;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退

士官转业退役安置国家政策(摘要)

士官转业退役安置国家、市、区相关文件精神(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3、国发〔1999〕2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5、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6、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安置方式)下列退役士兵中,除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安排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以外,由区县安置部门安排就业: (一)转业士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评定为二等、三等残废等级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7、2011年10月市委、市政府和上海警备区联合《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 完善退役安置办法。对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所在区(县)政府安置并可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8、沪人社专发(2009)45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1-35)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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