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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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租赁、安装(含拆卸,以下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四条(安全责任主体)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它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方可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举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上述相关部门

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建筑起重机械的购臵与租赁

第七条(购臵起重机械的规定)产权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注册登记制度)建筑起重机械首次投入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未经注册

登记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登记标志应当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注册登记主要程序和要求如下:

(注:由建设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在此明确)

每年一月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情况上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出租单位需具备的条件)出租单位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三)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注册登记证。

第十条(出租单位出租起重机械的规定)出租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设备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购臵、出租的禁止行为及报废制度)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含安全保护装臵)报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购臵、出租、使用:

(一)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二)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的;

(三)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报废的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向原注册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档案制度)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二)运行资料: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与拆卸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四条(安拆合同的签订)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总包、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界定)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安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由安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总包单位安全职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产权单位的注册登记证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检查督促安装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四)指定专人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停工整改,并监督检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安装前的工作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根据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性能要求、施工现场环境、气候条件、设备状况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三)组织安全作业技术交底,明确安装作业指挥负责人、统一指挥信号,设臵安全警示标志,并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安装作业中的具体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作业。各作业岗位应当定人定责,由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实行现场监督。

安装区域应设臵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活动结束后的工作内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证。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一)审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由项目总监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颁发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安装验收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安装、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签字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安装单位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制度)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及验收资料;

(四)安全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五)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五条(安装单位技术交底与档案移交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向使用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工程档案移交使用单位和出租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备查。

第四章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的义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并经安装验收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承租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出租的起重机械;不得使用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顶升、附着的特殊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安全防护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侯的变化,在施工现场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防护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起重机臂架、吊钩活动、覆盖范围)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九条(总承包与建设单位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使用单位进行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的,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制度)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修、保养,并记录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臵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验证。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设臵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人员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设臵与工程管理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

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使用单位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消除故障隐患的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修复达正常状态,使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从业许可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三十四条(作业人员培训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第三十五条(作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和相关的安全作业规章制度,并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向使用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监理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发现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暂时停工,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作业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核准项目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被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名单及其核准项目范围。

第三十八条(定期检验)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应当自最后一次监督检验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在定期检验周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必须接受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正常安装使用后,因非设备原因停止作业60天以上重新复工的;

起重机械因转场、大修等原因进行监督检验的

(二)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起重机械修复的;

(三)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建筑起重机械的销售、租赁、安装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销建筑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检验检测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报告义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在进行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被检单位投诉权利)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在检验检测工作中,违反法规或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被检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后,由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职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实施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正在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四)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三条(许可证书的动态管理)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已取得资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其不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定期公布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通报国务院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数量;

(二)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情况;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事故报告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事故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应条款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应条款实施处罚。

第四十八条(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业务的法律责任)出租单位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建筑起重机械

租赁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出租、使用无制造许可证的起重机械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租、使用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建筑起重机械的;

(二)出租、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

第五十条(未按规定报废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产权单位未向原注册登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废建筑起重机

械注销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使用单位法律责任)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监督检验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进行安装验收的;

(三)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查,或者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臵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配备设备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

(五)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起重机械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七)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八)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九)未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第五十二条(未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法律责任)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未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总承包单位法律责任)总承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履行安全管理协议中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指定专人巡查,或者发现隐患未要求安装单位停工整改的;

(四)未制定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安全措施。

第五十四条(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许可的法律责任)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参照执行)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技术鉴定方可使用,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35957 编 号: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Compa ny lift ing equipme nt safety regulati 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司起重机械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 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 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 一、起重机械经具备资质的部门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五条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应进行包括年度、每月和每 日检查。 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完整版)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桥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四、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五、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六、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和常规检查制度 七、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九、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十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十三、起重机之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 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 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 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监督、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 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用培训,有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执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 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 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 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部门相关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得安全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拆卸行为,保障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就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使用得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等。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提前做好起重机械使用计划,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附表一)中选用起重设备。如选用得租赁单位不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须事先取得公司安全管理部书面审批。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得起重机械进场、使用。严禁使用转租得起重设备。 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得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得营业执照;

二、所用起重设备得统一编号;检测报告; 三、安装单位得营业执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与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得特种工种操作证。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第三章起重机械得安装与拆除安全管理 第六条起重机械进场安装前,各单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一、租赁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得权利与责任; 二、安装单位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得安装合同与安全管理协议书; 三、起重机械得统一编号;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五、安装单位得安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方案与技术措施、作业人员得安全技术交底等; 七、辅助起重机械得定期检验证明与起重性能表等文件资料; 八、安装单位办理得《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表AQ-B2-2). 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对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得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与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安装单位编制得起重机械专项安装与拆除方案与技术措施,确保方案符合现场得实际情况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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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四、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五、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七、使用登记与定期报检制度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九、起重机日常检查管理制度 十、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十一、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十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三、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四、索具与备品备件采购、保管与使用要求十五、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六、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与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就是起重机械安全的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标准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及检查标准 一、起重机械的工作特点 1、起重机械通常具有庞大的结构和比较复杂的机构,能够完成一个起升运动、一个或几个水平运动。作业过程中,通常是几个不同方向的运动同时操作,技术难度较大。 2、所吊运的重物多种多样,载荷是变化的,使吊运过程复杂而危险。 3、大多数起重机械需要在较大的范围内运行,活动空间较大,一旦造成事故影响的面积也较大。 4、有些起重机械需要直接载运人员做升降运动(如电梯、升降台等),其可靠性直接影响人身安全。 5、暴露的、活动的零部件较多,且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如吊钩、钢丝绳等),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 6、作业环境复杂,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7、作业过程中常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进行一个操作,多个作业人员之间的密切配合存在较大的难度。 这些特点的存在,决定了起重伤害事故较多。根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其中伤害事故的因工死亡人数,占全部工业气压因工死亡人数的15%左右。为了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因此将它列为特种设备加以特殊管理,这也是我们安全工作的一个重点。 二、起重机械分类 根据起重机械的功能和构造特点,可分为三类: 1、轻小型起重设备。如千斤顶、滑车、起重葫芦、卷扬机等。 2、起重机。我厂使用的起重机主要有双梁桥式起重机(天车)、单主梁桥式起重机、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双梁门式起重机、单主梁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3、升降机。如电梯、施工升降机等。 三、起重机械的参数: 起重机械常用的参数有: 1、起重量(G)。 是指被起升重物的质量。一般可分为额定起重量、最大起重量、总起重量、有效起重量等。通常情况下所讲的起重量,都是至额定起重量(起重机能吊起的重物或物料连同可分吊具或属具[如抓斗、电磁吸盘等]质量的总和)。为了能表示几个幅度范围的起重量,有时用分数形式来表示,如15/5即表示额定起重量根据不同幅度分为15吨、5吨两种。 2、跨度(S): 桥架型起重机运行轨道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跨度,用字母S表示。 3、轨距(K)轨距也称轮距,对于桥式起重机小车来说,为小车轨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4、基距(B)基距也称轴距,使之沿纵向运动方向的起重机或小车支撑中心线之间的距离。 5、幅度(L)。主要是指臂架起重机。 6、起重力矩(M)。主要指臂架起重机。 7、起重倾覆力矩(M A)。 8、轮压(P)。是指一个车轮传递到轨道或地面上的最大垂直载荷。按工况不同,分为和非工作轮压。 9、起升高度H和下降深度h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记录表编号: 序号检查要点检查准则检查方法 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钢丝断数不得超过钢丝数的10%; 在钢丝绳全长范围内随机抽段检查,重点是卷筒上的终端部位和常绕滑轮1起重机的钢丝绳当钢丝绳磨损使其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及以上 的部位,绳面应有润滑油 时,即使未断丝也应报废更新 2 钢丝绳尾端装卡牢固,压板数目不应少于 2 个;且吊 钢丝绳与卷筒槽匹配 钩处于最低点时卷筒上至少留有 3 圈 直观检查钢丝绳与卷筒槽是否匹配 3滑轮无裂纹缺损,且转动灵活目测检查4吊钩钩体不许有裂纹、不许补焊目测检查 5 制动器灵敏可靠,摩擦片的磨损不得超过原厚度的 制动距离大车 2m以上、小车0.2m 以上 制动器 50%;制动时间不大于 2s 下列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1) 过卷扬限位器要求限位0.3m ,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2) 现场 (1) 过卷扬限位器(2) 大小车行程限位器(3) 门窗电气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 (3)现场试车 2 次,动作有效可靠(4) 现场试车 2 连锁保护装置 (4)紧急停止开关 (5) 终端缓冲器 (6) 信次,动作有效可靠(5) 中速冲击 2 次,有效 (6)滑线和配电柜信号灯,电铃 6安全防护系统 号装置齐全完好 (7)轨道端部阻挡器(8) 露天行车夹轨声 30m范围内能清晰听到 (7) 中速冲击 2 次不得开焊、变形(8) 能承受最大 钳 (9) 轨道接地 (10)转动部位保护罩(11) 滑线保护挡风力 (9) 接地可靠,电阻不大于 4 欧姆 (10) 牢固可靠 (11)牢固可靠,隔离 板 (12) 驾驶室地面绝缘垫 (13) 护栏有效 (12) 绝缘良好 (13) 护栏高度1m以上,牢固可靠7吊索具吊索具应上架定点摆放,标明额定承重量,齐全完好直观检查吊索具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评语和建议: 检查人:检查日期:年月日注:每季度检查记录一次。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2)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2)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3) 四、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4) 五、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5) 六、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11) 七、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12) 八、自行检查管理制度 (14) 九、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6) 十、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要求 (17) 十一、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8) 十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8)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9) 十四、执行起重机械登记规则以及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22)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臵、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臵、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对制造场所的规定)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对委托加工的规定)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

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行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及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拆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出租单位、拆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市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完好,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严禁夜间保养起重机械。 (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六)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六条产权单位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原始资料; (二)登记备案证明; (三)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四)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二章起重机械登记备案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起重设备的使用。 2.1.起重设备司机, 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 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司机接班时, 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起重机运行时,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 3.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 不论何人发出, 都应立即执行。 2.2.4.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 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 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操作控制器手柄时, 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 然后逐级增减, 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 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 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三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一 施工机械安全检查要点二 起重机械检查要点三 - 1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一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我省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监理等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二、检查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6号)7、《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8、《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1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1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三、检查要点(一)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和租赁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从具有设备制造许可的生产厂家购置或从合 法的租赁公司租赁有制造许可的合格产品和配件。1、施工现场使用本企业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企业工程项目部应当要求设备管理部门提供该建筑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2、施工现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承租单位(使用单位)与租赁公司(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出 6 / 6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资料

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 芦沟煤矿机电运输科

目录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 演习制度 四、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 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 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 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xx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xx 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起重机械安全检查规定

版次:A/0 保存期:长期 ZDWLZH0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颁布日期:20061229 实施日期:20070601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

起重机安全检查项目 1.钢丝绳 (1)钢丝表面磨损量和腐蚀量不应超过原直径的40%(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其断丝的报废标准取一般起重机的1/2)。 (2)钢丝绳应无扭结、死角、硬弯、塑性变形、麻芯脱出等严重变形,润滑状况良好。 (3)钢丝绳长度必须保证吊钩降到最低位置(含地坑)时,余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3圈。 (4)钢丝绳末端固定压板应≥2个。 起重机械的吊钩要满足哪些基本要求? 吊钩的材料要求具有较高的强度和塑韧性,没有突然断裂的危险。目前,吊钩广泛应用低碳钢和合金钢制造。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对钢丝绳的报废有何规定? 判断钢丝绳是继续使用还是报废,主要依据钢绳断丝程度和一些其它条件。 报废标准如下: (1)起重机械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数达钢丝绳总丝数的10%。如绳6×19=114丝,当断丝数达1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如绳6 × 37=222丝,当断丝数达22丝时即应报废更新。对于由粗细丝组成的钢丝绳,断丝数的计算是细丝一根算一根,粗丝一根算1.7根。(2)钢丝径向磨损或腐蚀量超过原直径的40%则应报废,当不到40%时,可按规定折减断丝数报废。 (3)起重机械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报废丝数,取一般起重机用钢丝绳报废标准的一半数 (4)对于符合ISO2408 (一般用途钢丝绳特性》标准所规定的结构钢丝绳,报废的断丝数应按GB5972—86中规定数执行。 (5)整条绳股断裂应报废。 (6)当钢丝绳直径相对于公称直径减小7%或更多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钢丝绳也应报废。 (7)麻芯外露应报废。 (8)钢丝绳有明显的腐蚀应报废。 (9)局部外层钢丝伸长呈笼型状态应报废 2.滑轮 (1)滑轮转动灵活、光洁平滑无裂纹,轮缘部分无缺损、无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或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或轮槽底部直径减小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时,滑轮应报废。 (3)滑轮护罩应安装牢固,无损坏或明显变形。 3.吊钩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40837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文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检查 在起重机械使用运行中,应加强对各重要部位、部件和安全装置的检查,及 钢丝绳的断丝、磨损、变形、形态 ①选用钢丝绳应符合以下要求:a.一般选用交绕钢丝绳,使之起吊 货物时不会扭转和松散,且必须有质量合格证。b.吊运炽热或熔化金属的钢丝绳应用石棉芯的耐高温钢丝绳。c.起升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其他需要接长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结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且不得过滑轮入卷筒。应加强对钢丝绳的维护管理,防止损伤、腐蚀或其他物理、化学因素而造成钢丝绳性能降低;开卷时应防止打结或扭曲;切断时,应防止绳股散开;安装时,不应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在尖角毛刺物体上拖线,防止划、磨、碾压、过度弯曲等;保持良好的润滑,且不影响外观检查;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必须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衡滑轮等 ②当钢丝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就应报废:a.钢丝绳在一个捻节距内断丝 数超过总丝数的10%;b.外层钢丝磨损量超过原直径的40%,当不足时可以按拆减后的断丝数报废;c.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的断丝数达到一般起重设备钢丝绳的报废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表面腐蚀进行折减;d.钢丝绳直径减小达7%;e.钢丝绳整股断 吊钩应无裂纹、明 吊钩是起重机械的重要零部件,分锻钩和板钩两种。吊钩不允许 铸造、焊接。新投入使用的吊钩必须具有质量合格等技术证明文件,否则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技术检验项目包括:材质检验,吊钩材质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制作。负荷试验,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并有防止吊重物意外脱钩的保验装置;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 0.25% 裂纹等;标记及文件检验,包括合格证,额定起重量,生产厂名,检验标志,生产编号等。 吊钩受力时,一般挂钩处垂直断面受剪切应力,水平断面还受弯矩作用,在其内侧受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着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内容及管理制度(最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内容及管理 制度(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内容及管理制度(最新 版) 起重机械是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须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检验方可进行起重机的生产、安装、验收以及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同时起重机操作工也是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或安全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因此起重机的安全管理贯穿选项型、安装、检验、维保以及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论证,安装调试,特检机构的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维护保养、操作运行、改造、大修、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

1.起重机械的选购安装及检验 1.1选型 企业在选购起重机械时,首先要对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工作频繁程度、利用率、额定起重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适合本单位使用要求工作级别的起重机。根据拟定的技术参数,进行市场调研。选择的供货厂家,必须是具备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专业起重机制造企业。并考察制造厂家加工设备的配套性,生产的规范性,产品的先进性,进行比较后选择价格合理,质量好,性能优良,安全装置齐全的起重机械。 设备到货后,开箱验收时要检查随机技术资料是否齐全,随机配件、工具、附件是否与清单一致,设备及配件是否有损伤、缺陷等,并做好开箱验收记录。 1.2安装单位的选择 起重机械的安装队伍可选择有安装资格的制造厂家,形成制造、安装、调试一条龙的服务模式。除此之外,选择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安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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