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10]43号),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

第一条本院设置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作为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办事机构,与本院监察室合署办公。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配备。

第三条司法巡查办公室下设2个司法巡查组,具体承担司法巡查工作任务。

第四条司法巡查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司法巡查组组长原则上应由副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应由处级干部担任。

司法巡查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从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及本院其他内设部门中抽调,必要时也可以从下级法院抽调。

司法巡查组应当有熟悉审判执行业务的法官参加。

第五条司法巡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人民法院工作;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六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具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党组有关司法巡查工作的决议决定,向本院党组和上级法院报告司法巡查工作情况,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政法委通报情况;

(二)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年度和阶段性计划、方案;

(三)提出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基层法院的司法巡查工作,配合上一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巡查工作;

(五)审核司法巡查组提交的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协助司法巡查组跟踪督促被巡查法院落实反馈意见;

(六)起草司法巡查工作综合报告;

(七)向本院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移送本院党组对司法巡查结果决定的事项、巡查中掌握的重要问题、收集的违纪违法线索、征求的意见建议,督促其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

(八)收集、整理和保管司法巡查工作档案;

(九)总结、宣传司法巡查工作;

(十)做好有关司法巡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加强对巡查人员管理和监督;

(十一)办理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司法巡查组组长负责司法巡查组的全面工作,在本院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党组负责。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司法巡查组工作实施领导。

1.决定本司法巡查组工作计划、组内分工并组织实施;

2.决定需要深入了解的被巡查法院的重要问题;

3.决定向党组报告的重大问题;

4.组织研究和审核司法巡查报告及反馈意见;

5.向被巡查法院反馈巡查情况和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6.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巡查工作的意见建议;

7.组织落实本院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加强与分管院领导或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巡查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对司法巡查组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司法巡查组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受组长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

二巡查内容

第九条司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勤政廉政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5.涉及领导班子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二)司法业务建设情况

1.执行国家法律和上级法院决议决定的情况;

2.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情况;

3.破解工作难题、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4.落实利民便民措施的情况;

5.创新审判管理机制、提高办案工作质效、确保公正高效司法的情况;

6.涉及司法业务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司法队伍建设情况

1.组织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情况;

2.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情况;

3.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

4.纠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加强司法作风建设的情况;

5.完善司法保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情况;

6.涉及司法队伍建设的其他有关情况。

三巡查方式方法

第十条本院每年对4个基层法院开展巡查和整改回访,每三年对基层法院全面巡查一遍,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专项巡查或重点巡查。

在必要时可以对本院所属部门进行重点巡查。

第十一条对基层法院的全面巡查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对基层法院的专项巡查或重点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本院部门的重点巡查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分管院领导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在组织开展司法巡查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1.就巡查的对象、时间及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意见,拟定司法巡查工作方案,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2.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司法巡查组及被巡查法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调安排巡查组进驻事宜;

通知被巡查法院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巡查时间、司法巡查组成员名单、巡查对象、主要任务和方式方法;二是做好向司法巡查组汇报工作的准备;三是确定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并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四是准备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干警名册(含本级退出领导班子岗位的老同志)、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将班子成员名单、职务以及在编干警人数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五是准备征求意见箱、谈话室及信访专用电话等;六是按要求为司法巡查组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七是其他需要协助的有关事宜。

3.向本院相关部门了解被巡查法院的有关情况,征求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

4.将司法巡查组组成人员名单送本院组织人事部门履行邀请、抽调、借调手续;

5.对司法巡查组成员进行巡前培训;

6.组织召开司法巡查工作动员会,根据被巡查法院的情况特点,研究本次巡查的重点和注意事项等;

7.准备司法巡查工作所需要的测评表、测试题、专用笔记本、明查暗访设备等;

8.根据需要对司法巡查工作的部署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群众监督。

(一)司法巡查组

1.制定司法巡查工作具体方案和日程安排,就有关巡查事宜与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做好沟通;

2.全面收集掌握被巡查法院的有关情况,包括信访举报投诉情况、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情况、有关单位对其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考核情况、本院有关部门对被巡查法院的意见建议、舆论反映等情况;

3.对小组成员进行分工,明确各自任务和职责;

4.做好进驻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司法巡查组进驻被巡查法院后,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和被巡查法院党组通报情况,说明司法巡查目的、任务、计划和有关要求。

(二)召开被巡查法院全院干警大会,对开展司法巡查工作进行动员。全院干警大会应当有80%以上的在编干警参加方可召开。

(三)向被巡查法院的干警公布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原则要求以及司法巡查组的联系电话、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在被巡查法院设置意见箱。

第十四条司法巡查组应在动员大会结束后当场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表和征求意见表,司法巡查组对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表作填写和投递说明,保证填写客观真实、符合要求,回收率达到90%以上。

民主测评表包括对整体工作的民主测评表、对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等(测评表见附件1)。

征求意见表包括反映的问题及违纪违法线索、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等。

司法巡查组也可针对巡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以及被巡查法院的具体情况,就某些具体问题组织专题测评。

第十五条司法巡查组应听取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全面工作汇报,必要时可以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组织人事部门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审判管理部门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等专题汇报。

第十六条司法巡查组应与被巡查法院班子成员和其他干警进行个别谈话(谈话主要内容见附件2)。

基层法院的个别谈话对象是院班子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部门负责人、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包括退出领导岗位的老同志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一般工作人员。

个别谈话一般应由司法巡查组2名以上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可以“一对一”谈话。个别谈话应做好谈话记录,也可要求被谈话人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座谈会,座谈会的类型、范围、内容、次数等由司法巡查组组长视情况而定。司法巡查组应当提前将会议议题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的有关会议,包括党组会、党组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案件分析会等。

司法巡查人员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九条司法巡查组可围绕巡查内容查阅或者复制以下资料:

1.当事人上访投诉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重点案件材料;

2.已经办结归档的各类案件材料,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3.反映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开展各种重大活动的有关资料;

4.反映落实“三重一大”要求的有关资料;

5.反映加强和规范司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审判委员会等会议记录;

7.立案信访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办理信访投诉登记簿;

8.反映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涉案款物管理的财物账目;

9.反映整体工作和专项工作基本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走访以下单位,调查了解被巡查法院的基本情况或有关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一)当地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政法委、组织部、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有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被巡查法院所辖的人民法庭。

(三)有关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情单位、人员。

第二十一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对被巡查法院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由司法巡查组组长决定。

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落实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情况、干警纪律作风和精神状态情况、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文化建设情况、司法保障情况、当事人对法院的评价情况和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检查时间一般应随机确定,检查方式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检查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检查了解,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司法巡查组可商请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旁听被巡查法院的正在进行的庭审、调解、听证等活动,了解干警落实司法公开、执行行为规范和驾驭审判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在巡查期间,司法巡查组应妥善处理反映被巡查法院及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司法巡查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并填写情况处理表,报组长、副组长审阅。

来信、来电、来访反映不属于巡查职责范围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对属于被巡查法院受理的信访件,应及时移交被巡查法院处理。

第二十四条司法巡查组可根据需要对被巡查法院干警掌握党纪政纪条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测试。

第二十五条巡查期间,发现被巡查法院及其下辖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司法巡查组经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查法院党组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查法院党组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司法巡查组反馈。

第二十六条司法巡查人员不得干预被巡查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非经授

权不得直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四报告与反馈

第二十七条巡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司法巡查组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报送本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审阅:

(一)涉及重大司法政策调整、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二)涉及被巡查法院主要领导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涉及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当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

(五)本院党组或主要院领导要求通过司法巡查了解的重要情况;

(六)司法巡查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司法巡查组可以直接向院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汇报以上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司法巡查工作结束后,司法巡查组一般应于10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和反馈意见,并按要求报送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对需要向被巡查法院主要负责人个别反馈的内容应形成单独的材料,主要包括民主测评情况、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和个别反映应引起重视的问题等。

第二十九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对司法巡查组报送的巡查报告、反馈意见等材料审核把关后呈报分管院领导阅示。

分管院领导可根据情况将巡查报告和反馈意见签呈党组主要负责人阅示,或者批示召开汇报会向本院党组或主要负责人作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司法巡查工作报告及反馈意见经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审阅批准后,司法巡查组应当及时做好反馈工作。

1.书面反馈。

2.集中反馈。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司法巡查组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进行集中反馈。会议范围由司法巡查组组长与被巡查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商定。

3.个别反馈。对不宜扩散又需要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班子成员了解的问题,司法巡查组应进行个别反馈。个别反馈的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巡查组对其本人的评价意见、民主测评结果、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

受本院党组或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司法巡查组可在向被巡查法院班子成员个别反馈时,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4.通报司法巡查情况。司法巡查组应当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向被巡查法院同级党委、人大、纪委、政法委等部门通报司法巡查情况。

一般应由司法巡查组组长进行反馈,也可由司法巡查组组长委托副组长进行反馈。司法巡查组其他人员是否参加,由司法巡查组组长决定。

第三十一条被巡查法院未经司法巡查组同意不得将司法巡查的反馈意见作为组织结论并在媒体公开传播、宣扬。

五整改与回访

第三十二条被巡查法院应当召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司法巡查反馈意见,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被巡查法院应当自收到司法巡查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送本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将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报送本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基层法院向省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应抄报本院党组。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收到被巡查法院的整改方案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应当及时报送本院党组主要领导和司法巡查组审阅。

第三十四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在收到整改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后可组织巡查回访。巡查回访工作应纳入每年的司法巡查工作总体计划,统一安排部署。

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回访法院和司法巡查组。司法巡查组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了解被回访法院的巡查报告、反馈意见和移交、督办事项;二是查阅被回访法院上报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三是制定回访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人员分工等,并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司法巡查小组根据需要也可不打招呼进行巡查回访。

巡查回访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五条巡查回访的主要任务是:

1.对被巡查法院整改落实情况的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进行整改;

2.了解干警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意见,以及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3.院党组或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巡查回访方式方法参照巡查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回访工作结束后,司法巡查组应及时将回访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经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上报本院党组主要领导审阅。

第三十八条司法巡查组应将回访情况形成反馈意见,向被回访法院党组进行当面或书面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整改任务没有落实、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再次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完成。

六督办与移送

第三十九条本院党组关于司法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决定事项,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以“巡查工作督办事项”的形式及时移送、督办。

第四十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按要求对下列事项及时移送交办:

1.对涉及被巡查法院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司法核心价值观和工作主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查法院党组或有关部门处理;

2.对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3司法巡查组收到反映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材料,应当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内容不涉及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通过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本院相关部门或者被巡查法院处理;

4.对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巡查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5.被巡查法院对本院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对下列事项要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并及时将督办情况向本院党组报告以及通报相关司法巡查组:

1.本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2.巡查专项报告的处理;

3.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被巡查法院和本院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说明原因。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汇总相关情况并向本院党组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十三条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应当把司法巡查结果及整改情况通报本院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对下级法院及其班子成员进行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职级晋升、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七资料归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司法巡查工作反馈结束后,司法巡查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材料移交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归档。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和

保管等工作。

司法巡查组移交档案材料后,个人在笔记本电脑、软盘、移动硬盘等载体中保存的涉密材料,应按照有关保密要求处理。

八被巡查法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司法巡查工作应当依靠被巡查法院党组开展。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查监督,积极配合司法巡查组开展工作。

被巡查法院干警有义务向司法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查法院党组应当鼓励和支持干警向司法巡查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警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被巡查法院党组应当做好以下协调配合工作:

(一)接到司法巡查通知后,应当设立司法巡查联络组,负责与上级法院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和司法巡查组进行联系,协调安排司法巡查组驻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但不得干预司法巡查组的工作。

巡查工作联络组一般由被巡查法院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被巡查法院应当将巡查工作联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在司法巡查组进驻前通报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

(二)接到巡查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司法巡查工作有关规定,提高对巡查工作的认识;二是筹备司法巡查工作动员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三是准备汇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述职述廉材料,干警名册和联系方式,以及需要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的其它材料;四是协调组织有关机关和部门做好配合工作等。

(三)被巡查法院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司法巡查组进驻后,应及时与司法巡查组组长沟通情况,商定配合开展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主持召开动员大会,听取司法巡查组组长做动员讲话,代表被巡查法院党组向司法巡查组汇报工作情况。

(四)巡查工作动员会结束后,经司法巡查组组长审核,被巡查法院应当及时在本单位、本系统公布巡查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司法巡查组的联系方式、信访接待方式等情况。

(五)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党组根据司法巡查组的要求或商请,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巡查活动。

(六)被巡查法院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司法巡查组的要求提供开展巡查工作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

(七)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要及时向司法巡查组通报以下情况:一是拟召开的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二是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等重大事项;三是被巡查法院的干部被立案查处或拟进行调整的情况;四是拟作出的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重大决策部署等。

(八)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应配合司法巡查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司法巡查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报司法巡查组。

(九)巡查期间,被巡查法院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司法巡查组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被巡查法院党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司法巡查组反馈。

第四十七条被巡查法院党组应当做好以下整改落实工作:

(一)按照司法巡查组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司法巡查组对本院司法巡查情况的反馈意见。

(二)对司法巡查组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

(三)按时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四)整改结束后,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查法院的整改情况应当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布。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巡查法院要通过内部通报等形式予以公布,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五)收到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移送交办的巡查工作督办事项后,应当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向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反馈。

(六)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司法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受党组或者有关院领导的委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提醒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向司法巡查组如实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第四十八条被巡查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巡查组做好司法巡查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

九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被巡查法院及有关人员可以对司法巡查工作人员遵守司法巡查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司法巡查人员所在的法院党组、司法巡查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十条司法巡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疏于职守,对应当了解的情况未了解,应当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二)泄露司法巡查工作秘密的;

(三)在司法巡查中隐瞒、歪曲或者捏造事实的;

(四)利用司法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违反司法巡查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被巡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司法巡查组提供相关情况或者资料的;

(二)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司法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司法巡查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认真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以及司法巡查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干扰司法巡查工作行为的。

十附则

第五十二条对本院机关部门的巡查参照此细则办理。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bd8620123.html,/fg/zdalsyb/detail527104.html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 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办[2003]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6 【实施日期】2003.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穗办[2003]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普法办提出的《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6日 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

2003年是实施广州市“四五”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为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省对今年普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广州市普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为荣,自觉遵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文明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为配合我市今年的中心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治理及自然环境整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整体提升中心城市文明法治程序,今年全市普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抓好上述法律的学习,并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专业法的普及教育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普及专业法活动情况及时报告市普法办。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 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

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 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 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 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 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方式流转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方式。 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未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流转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流转。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医[2009]7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7-09 【实施时间】2009-08-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 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50%确定;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及年(月)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的80%确定。 参保人的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4号 )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三、有关规定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 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

广州各级法院通讯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邮政编码:510655 总机:(020)85110000 投诉电话:(020)85110868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邮政编码:510030 总机:(020)83210000 立案咨询:(020)83210173 投诉电话:(020)8321065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明镜路1号(前进小学旁,桃源中路1号)。 乘坐地铁5号线至东圃站下A出口,前行300米东圃石溪村站往前,马路对面中石油加油站右手路口转入,或乘坐公交到桃园西路(近杨桃公园),前行300米左右即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09187 立案庭:(020)87509172 民一庭:(020)85517772 民二庭:(020)87500201 、83008570 民三庭:(020)8750960 民四庭:(020)85513953 投诉电话:(020)87509177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寺右新马路北一街三巷1号 邮政编码:510600 立案咨询:(020)87390520 投诉电话:(020)8736500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地铁2号线公园前站,可换乘地铁1号线到坑口站下B出口左转,然后转坐207路、838站公交车到运动场站下,对面不远处就是荔湾区法院,诉讼费可刷卡缴费) 立案庭:(020)81600133-8181 办公室:(020)81600133-8138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办公时间:早上8:30-12:00

新型城市化背景下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研究_以广州市为例_孙彬

DOI:10.13583/https://www.360docs.net/doc/bd8620123.html,ki.issn1004-3780.2015.03.013 新型城市化背景下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问题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 孙彬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新型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城成为“新市民”,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民工随迁子女队伍的不断壮大。作为农民工流入地的主要城市之一——广州,其农民工随 迁子女教育现状及问题和地方政府的应对策略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目前,随迁子女基数大、增长 快,同时教育资源相对短缺,构成了广州地区随迁子女教育现状的两大主要特征,为此,必须在现 有的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落实随迁子女异地中考、高考 政策等配套政策措施,并大力改善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办学条件。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新型城市化;广州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780(2015)03-0086-06 随着我国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实施,农民进城务工成为普遍现象。2012年10月,由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发布的《2012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称,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1]中国城市人口第一次超过了农村人口。进城的农民工,面临着如何在城市生存、发展的问题。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特指“80后”“90后”农民工,以“三高一低”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物质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越来越多地选择把子女带到城市,而不是把他们留在农村成为留守儿童。教育既是随迁子女们首当其冲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新生代农民工城市融入的程度。随着随迁子女队伍的不断壮大,因为教育资源不足和相关政策的滞后性,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日显突出,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研究意义 20世纪90年代开始,农民工进城开始由原来分散的、单个的方式向拖家带口的方式转变。进入21世纪,伴随着我国新型城市化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开始走上历史舞台,随迁子女的数量也开始爆炸式地增长,随迁子女教育问题开始浮出水面。随迁子女教育问题不仅是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的问题,也是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对我国新型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将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促进农民工的城市融入 我国文化中一直有重视家庭的传统,“安居”是“乐业”的前提。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而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讲,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核心问题。从城市融入的角度来看,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关乎农民工及其家庭能否在城市立足、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因此,随迁子女的教育情况影响着农民工的城市融入情况。 (二)实现社会公平 国家统计局2014年发布的最新监测结果显示,2013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6,894万人,比上年增长2.4%。数量如此巨大的人群流动,不亚于一次移民(Migrant)运动。以移民研究的视角来看,在 基金项目: 共青团广州市委员会2014年度共青团和青少年工作研究课题(编号:2014C07)成果。 作者简介: 孙彬,广州市团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青年工作、志愿服务。

广州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广州市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报批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二零一八年六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我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村庄建设用地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区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市林业和园林、财政、城管、相关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新增建设用地的界定】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非建设用地的,实施建设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属1999年1月1日之前变更为建设用地的(以1998年或之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准),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二)属1999年1月1日之后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完善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使用无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土地进行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可以按照《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直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范围】 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原则上不得占用水田(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地类),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下,在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者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结合用地需求合理确定新增用地范围。 第六条【申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新增用地范围经村社协商一致后,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所需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的

全国法院名录

1.北京市(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天津市(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3.河北省(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4.山西省(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5.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6.辽宁省(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劳社医〔2009〕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当前我省农民工稳定就业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3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参保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也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为其外来从业人员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险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或由用人单位与外来从业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险种确定后,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予变更。 用人单位可为其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二、待遇标准 已参加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从参保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及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最新-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 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 精品

原广州中级法院副院长受审庭上连说三声对不起庭上声泪俱下连说三声对不起 庭上对涉罪事实供认不讳 前日,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肖平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受审,在被告席上的肖平再也无法保持平静,对公诉人列举出的涉嫌犯罪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并连说了三声对不起。 佛山检察院肖平权钱交易三事实 在法庭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起诉书里列举了肖平三宗权钱交易的事实 2000年至2001年间,肖平利用其担任广州中院房地产审判庭庭长职务之便,在该庭审理由律师黄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的纠纷系列案中,为黄某及其代理的公司谋取利益,76件上诉案件竟改判73件,改判率高达96%。 2000年10月、2001年春节前,肖平先后两次名正言顺地笑纳了黄某孝敬的人民币3万元。 1999年间,肖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广州做律师的江某。 不久,肖平就为江某代理的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系列案大开方便之门,江某代理的9件案件全部被改判,改判率之高空前绝后100%!如此卖命地办事,自然要有回报。 2000年8月29日,江某投肖平之所好,及时送上了港币5万元。 肖平还有一个忘年之交——广州某律师所的金某,对该律师所经手的案子,肖平是不遗余力地关心,有时,合议庭将案子合议好了,报他审批的时候,他却令合议庭重新合议,让同事们作合理的判决。 面对如此关照,金某自然也懂人情世故。 2000年10月间,金某就以资助肖平女儿读书的名义,一次送去港币10万元。 庭审直击声泪俱下三声对不起 前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并未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有激烈争辩。 一方面,肖平认罪的态度十分好,他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几乎是供认不讳;另一方面,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也确实充分,没有什么可争议之处。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名单

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名单 广州市(42人) 吴清明广州珠江牛奶有限公司兽医班班长 庞冬广州市越秀区胜佳货仓商场分店经理 夏丰钗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 赖瑞才广州双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高级主管 曾金桃广州市清香农产有限公司超市经理 廖文达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工 尹卜英(女)广州华新商贸有限公司炊事班班长 曾扬骥增城市圣宝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 尹凤姣(女)广州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工人 朱山海广州骏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刘天云广州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电炉炼钢厂生产调度员贺良泽广州中船黄埔造船有限公司电焊工 石惠忠广东澳联玻璃有限公司冷端班长 卢宗光广州环球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 廖汝杰广州宏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 吴瑞娟(女)广州美业针织印染厂有限公司水处理主任 朱蚌妹(女)广州市天河区市容环卫局第一管理所保洁班班长

张永强广州华威达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梁浩强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整机厂装配组组长欧金燕(女)广州地中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陆高峰广州市德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理 刘换厅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陈权(女)霸王(广州)有限公司KA部经理 廖文平广州市宏达钢管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主任 张立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发动机分公司加工科班长赵春花(女)广州市花都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马路清洁工 翟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文化站文化市场稽查组组长 巫伟强广州市番禺裕丰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何宗艳(女)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 杜启舟广州市番禺区石楼瑞兴鞋业加工厂总经理 苏敏(女)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育才幼儿园幼师 陈映文番禺区南村镇出租屋流动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出租屋整治组组长杨家晓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沙湾派出所辅警 刘羽永丰余纸业(广州)有限公司人事主管 何秋烦从化市民乐劳务有限公司第五装卸大队副队长 刘双(女)广州广纺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运转部值机工 米天成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棚队班长黄永杰广东智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线路施工作业员 李文亮广州市白云山鸣春谷游览区管理处保安队副队长 -2-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doc破产案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为(××××)×清字第×号,不计审限。 第三条债权人或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清算申请书应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股东资格的证据。申请人为债权人的,应当提供其享有到期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五)被申请人自行解散或依法被强制解散的证据。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

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民事判决; (六)被申请人解散后已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人还应提交该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的证据或该清算组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证据; (七)被申请人的住所、办公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预交下列清算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以被申请人注册资金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计算。 (二)其他费用 1、管理、变价和分配被申请人财产的费用; 2、清算组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清算费用暂按被申请人注册资金的10%预交,最低不少于3万元。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清算费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的,应将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退还。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人预交的清算费用在清算财产中优先偿付,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的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

建设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建设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建设项目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措施 第一节保证民工工资支付的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4〕45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确保支付民工工资; 1)按文件情神,制定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措施。 2)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得随意拖欠或克扣。 3)每期在获得业主支付的进度款后均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确保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4)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制订民工工资支付计划,并根据实际进度情况作适当调整,确保及时支付民工加班工资,提高民工的积极性。 5)从每期进度款中抽出5%比例的资金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进度款没能及时划拨时支付民工工资。 6)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民工工资,且民工工资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劳务承包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民工工资,我联合体将采取直接向民工支付工资,并按合同对劳务承包公司进行处罚。 7)按国家、广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编制民工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记录民工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保存备查。 第二节保证支付民工工资的措施 1)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单位有权在下一期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2)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更改,提高或降低民工的工资。 3)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 4)由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单位)负责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给民工本人。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核发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编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时间和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并向民工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农民工领取工资时应当办理签收手续。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领。 6)依法制定民工工资发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民工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和经办人、发放程序及签收办法,公布联系电话及投诉电话,并将工资发放制度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母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广州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公开招聘事业编工作人员公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是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市法院管理的处级事业单位,负责市法院机关事务、后勤工作。现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事业编人员8名。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岗位 1、管理人员3名; 2、文印室工作人员1名; 3、汽车驾驶员4名。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拟招聘岗位具体条件 招聘岗位人数年龄学历学位其他条件 管理人员 3 30周岁以下本科以上本科以上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具有企业单位管理经验或管理专业学历。 文印室工作人员 1 25周岁以下本科以上 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符合广州市人口准入条件;熟练掌握电脑技术。 汽车驾驶员 4 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男性;广州市常居户口;有A1牌驾驶执照,有3年以上大客车驾驶经验。 备注:年龄计算截止于2009年11月30日;非广州市户口的准入条件为具备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 二、招聘时间及方式 1、发布招聘公告。在《中国广州人事网》、《中国广州劳动网》、《广州审判网》刊登公告; 2、报名时间:2009年10月13日至20日; 3、报名方式:报名者提供本人小一寸照片2张,并将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本、资格(技术等级)证明、毕业证书、现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本人的联系地址、电话(手机)通过送达、邮寄或发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表见附件。

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

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 【摘要】珠三角一直以来都吸引着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前来务工,近年来,他们的工作状况和生存质量受到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经实地调查、查询资料后大致了解了珠三角农民工如今的生活与工作状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与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字】 珠三角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生存状况新生代农民工 【正文】 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迅速加快,农民工作为我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信息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劳工群体渐渐进入城市。2010年,中共中央第一号文件明确提出“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着力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农民工的生活状况及权益保障也开始备受关注。 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工作状况和生活质量珠三角一直以来都是农民工的聚集地,众多劳动密集型的民营企业提供了众多的就业岗位。据深圳市的一份调查显示,该市50%以上的农民工从事加工制造业,三成左右的农民工则从事服务业;而在农民务工群体中能做到管理层的还不到一成。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虽然每工时的劳动强度比不上建筑行业,但它们的平均劳动时间却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广州市一项调查结果:广州市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天,每天工作9.28小时,没有双休日的占75.8%,有16.7%的人需要经常加班,有52.2%的人偶尔加班。农民工劳动强度大,但收入却不甚理想,工作状况和生活质量不容乐观。 首先,受工资水平低限制,大部分农民工的月消费几乎全部用于住宿和食品消费,而在生病时,只有少数人会选择去正规医院,其他人大都选择自己买药治疗或去个体诊所。其次是居住环境质量差。近40%的农民工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里,地方狭窄拥挤,室内零乱,除了被褥衣物,几无他物。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消费中,食品支出占近四成,而衣食住行的总支出则达到了70%以上。 其次,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情况也不容乐观。珠三角一些地方对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执行大打折扣,甚至违背政策。一是公办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并未停止。二是对招收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采取不承认、排斥甚至扼杀政策。在缴纳借读费、赞助费的家庭中,平均缴纳费用为1226元。其中,有42.08%的农民工交了500元以下的费用,有29.44%的农民工交了500-1000元,16.33%的农民工交了1000-2000元。(广州市2008年调查数据)

广州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bd8620123.html, 广州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7最新) 广州市首次出台《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集体土地房屋分为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两类进行补偿补偿安置,并对住宅房屋确定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农民自建的3种具体标准。 其中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分成132个区片执行,同一区片分拆迁最低补偿单价和宅基地使用权区位补偿单价,两者相差600元/平方米。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最高的是东山湖区片,为48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有两个计算公式,每套房子都可套入两公式进行计算,再按照算出的最高金额进行补偿。此外,每户至少可按50平方米核准补偿。 非住宅房屋评估确定补偿价 据了解,此前广州市没有统一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问题,由各区不同项目征地时按照各自情况进行评估定价。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建委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研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已报市政府同意,开始实施。

《规定》共25条,从技术层面上确定广州市拆迁集体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规定》优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充分考虑征地拆迁需要面对的复杂情况,区分不同情形灵活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补偿安置。《规定》将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屋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两类进行补偿。 对于非住宅房屋,由于涉及到工业、商业、办公用房等多种类型,情况复杂,无法硬性确定补偿的标准,因此规定通过评估来确定其补偿价格,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其中,对于公益事业房屋,允许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复建。 住宅房屋按3种方式补偿 而对于住宅房屋,《规定》确定了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农民自建3种补偿方式。市国土房管局方面表示,这3种补偿方式是在充分吸收现有的各种模式合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最终的补偿结果上趋向一致,避免出现因选用不同拆迁补偿方式而产生结果不一致的不公平现象。可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征地拆迁项目,各种补偿方式可以互相衔接。 两个计算公式按高的算 被拆迁住宅房屋由于面积小、年代久远等原因导致所得的补偿较低,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情简介】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两家公司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经营特点均不相同。因此,福润公司使用依法经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未对中粮集团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粮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对于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以及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本案中,由于中粮集团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且“中粮”系列注册商标和“中粮”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福润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中粮”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中粮集团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福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中粮”文字;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中粮”文字进行宣传;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其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中粮集团公司“中粮”注册商标及“中粮”字号的保护。被控侵权人的企业名称权系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所产生的合法性权利,但行政登记并不当然赋予企业无边界使用的权利。这是因为注册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他人在先权利如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予以避让;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主体在使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边界,正确区分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不同功能。本案对于正确处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具有典型意义,也体现了我省法院对知名企业具有较强显著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穗劳社就[2009]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6.08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穗劳社就〔2009〕1号)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 定》(粤发〔2008〕4号)、《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办法》(粤农工办〔2008〕7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广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穗字[2008]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要求,为推动我市“双转移”工作开展,特制定我市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努力成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和建设宜居城市的“首善之区”为目标,配合全市产业转移进度,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全面推进,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和责任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各区、县级市和各部门积极性,分层次、多形式开展本市农村劳动力和本省户籍在职农民工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者技能提升和稳定转移就业。力争到2012年,新增转移本市农村劳动力25万人,全社会非农就业比重达到80%以上。全市每年培训本市农村劳动力5万人(其中有农村劳动力的区和县级市应承担主要任务,每年培训当地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不少于50%)。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例不低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一年内稳定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措施 (一)统筹安排,分类培训 1、以“职业资格技能导航计划”为导向,开展不同人群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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