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发展中心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的财务行为,加强对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的财务监管,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x投资建设发展中心是指经x区政府批准设立,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金融职能的国有独资政策性投资建设机构。第三条发展中心财务管理除本《制度》外,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执行。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发展中心的注册资本金为国家资本金,总额由x区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确定或调整,并由本级财政全额持有。发展中心的注册资本金分别由以下渠道解决: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其他经本级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增加的资金。第五条发展中心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筹集资金,并将每年重大的筹资方案以及执行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第三章资金运用第六条发展中心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资金、开展业务。资金的运作方式主要是委托贷款。第七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中心不能直接对外贷款,必须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即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是指发展中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或建设项目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的经济活动。发展中心应建立健全贷款的投放、项目管理和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并按期回收贷款本息。认真做好贷款项目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第八条委托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限计收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贷款,作为逾期贷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发展中心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作为呆滞贷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第九条发展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所支付的委托贷款手续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发展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损失要按规定的冲销条件、办法和审批权限分别从投资风险准备金和坏帐准备金中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仅限于冲销委托贷款本金,其应收委托贷款利息冲减坏帐准备金。第十一条发展中心要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购建,上报年度财务计划时,同时上报办公用房、宿舍、交通运输工具和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等购建资金计划。第四章成本和费用第十二条发展中心在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投资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规定计入成本。第十三条发展中心的成本与费用包括以下内容:(一)利息支出。指发展中心以负债形式为经营活动筹集的各类资金,按国家规定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二)固定资产折旧。指发展中心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三)委托贷款手续费。指发展中心委托金融机构办理贷款发放和回收业务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四)业务招待费。指发展中心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五)业务宣传费。指发展中心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全年营业收入的1%以内掌握使用。(六)各种准备金。发展中心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坏帐准备金。1、投资风险准备金。为防范投资风险,发展中心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年末余额达到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发展中心发生投资损失,可以用投资风险准备金冲销;如果投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投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发展中心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投资损失,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损失指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发展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含1年)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本金,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投资风险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款本金,增加投资风险准备金。2、坏帐准备金。发展中心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发展中心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及逾期贷款利息。发展中心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末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1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发展中心发生的委托贷款中1年以上收不回来的逾期贷款利息,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确认并冲销的逾期贷

款利息,增加坏帐准备金。发展中心当年发生已计入损益的坏帐损失,超过当年计提的坏帐准备金部分,在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计入当期损益。(七)管理费。指发展中心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展投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发展中心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诉讼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开办费摊销、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外事费等。

第十四条发展中心的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开支标准的各项费用,发展中心应向主管财政机关上报计划,并在主管财政机关核定的额度内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十五条发展中心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应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第五章收入、利润与分配第十六条发展中心的营业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第十七条发展中心的利润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及附加-营业成本投资收益是发展中心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利润中所拥有的数额等。股权转让收益,指发展中心转让其拥有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股权转让价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发展中心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发展中心投资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第十八条发展中心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发展中心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发展中心的实际情况确定发展中心应上交的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第六章财务报告和评价第十九条发展中心应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发展中心按季、年编报上述报表。年度终了,发展中心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内容主要包括: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发展中心的实际情况编报。发展中心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投资经营、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事项的执行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编制截止日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发展中心财务有重大影响的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发展中心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发展中心应根据主管财政机关的要求,对各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季报和月报分别在每季和每月终了8日和5日内上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条发展中心应对经营状况和成果进行总结和评价。(一)经营状况指标1、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期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 2、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实收资本×100%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二)委托贷款回收率指标 1、委托贷款本金回收率=实收贷款本金额/到期应收贷款本金额×100% 2、委托贷款利息回收率=实收利息/到期应收利息×100% 3、逾期委托贷款比例=逾期委托贷款月均总额/各项贷款月均余额×100%(三)经营成果指标1、营业利润率=利润总额/营业收入×100%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花都

投资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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