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案例

个人独资案例

【案情】

原告甲铸造厂自2010年1月份至2012年8月份陆续给被告乙机械厂供应铸造件毛胚及其他配件,经结算,被告乙机械厂共拖欠原告铸造件款19 144元。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形下,遂将收到条中的收货人乙机械厂、丙、丁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乙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丙,被告丁负责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被告丙和被告丁系夫妻关系。被告乙机械厂系被告丙、丁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出资方式为被告丙以其个人资产形式出资。对于被告乙机械厂的生产、经营收益,被告丙、丁辩称其收益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

另查明,被告丙和被告丁在婚姻存续期间并未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

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主体?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形式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在如何确定承担主体,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被告乙机械厂出资方式为以个人财产出资,对于债务的分担应先以被告乙机械厂的财产承担,被告乙机械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被告丙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被告丁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乙机械厂是投资人被告丙、被告丁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财产出资形式虽是以投资人被告丙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但双方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因此,对于其“个人财产”范围无法界定。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混淆不清。依据《婚姻法》规定,被告乙机械厂的生产经营、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丙、丁辩称生产、经营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对于被告乙机械厂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应当以被告丙、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结合所学知识,请问你赞同哪种意见?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0页)

...../ 注册会计师02 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P27)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7)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P27)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2个月就是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1】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2】(2007年CPA)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法》,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 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案由: 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 被告:李传营 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做出判决: 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理: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 评析: 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 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1、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

答案及解析:AC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 答案及解析:B 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一个案例说明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 税处理 自然人王某拟在2013年个人全资投资设立一家企业,财务人员李某在代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时,知悉可以采用“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两种组织形式,便询问笔者这两种组织形式下如何缴税,相关的政策有何差异等。 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设立,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投资人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两种组织形式下所得税征收有差别,对一人有限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陆续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适用25%的比例税率;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等,企业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笔者整理了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及容易混淆的政策,分析如下。 基本相同的所得税处理 (1)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 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中个人独资企业之核定的案例分 析 我国是高税收的国家,在企业所赚得的利润中,将会有25%左右的利润无偿被国家征收,如果再考虑股东分配利润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到手的钱就更少了。因此,税务筹划就显得相当重要了,问问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在恶劣的税收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选择了非法手段求生存,铤而走险偷税漏税。有句话这样说:"愚蠢者去偷税,聪明者去避税,智慧者去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包括税负最轻、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涵,而不仅仅是指的税负最轻。 税收筹划是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在多种纳税方案中,做出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方案的决策,具有合法性。”税收筹划是近几年的新名词,2000年

代人们还是普遍采用“合理避税”这个概念,后来,理论界认为避税应当与筹划分开,就有了税收筹划这个概念。避税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将合理的筹划与不合理的安排区分为税收筹划和避税。 所以对于企业而言,想要减轻高额税负,自然要采用税收筹划的形式减轻企业的生存压力。【陈183-757-04265】那么目前企业最佳的税收筹划形式无疑是"在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将企业税负由40%锐减至5.9%,如此大力度的节税自然能最大的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 目前我国的经济区、开发区、西部大开发地区等,针对各类行业都有优厚的财政资金奖励。【陈183-757-04265】例如重庆正阳工业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30%~50%给予扶持;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可叠加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扶持政策。且不受地域的限制,外省市的企业也能享受重庆黔江正阳工业园的财政扶持政策。 案列分析: 以有限公司配套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为列:

模块四:《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模块四《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及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部分案例与分析 【解析】答:(1)乙的行为有效,乙于8月2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8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第三部分模块实践内容 (一)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C 2、BC 3、BCD 4、D 5、A 6、ABD (二)简答题:略 (三)案例分析题 答:(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0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汪某单独以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出资,并经法定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该法第1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汪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该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第23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汪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理由不成立。 (3)该企业的债权人在汪某不能清偿债务时不能向汪某的家庭要求赔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汪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汪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汪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4)汪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汪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汪某的做法是合法的。

公司简介怎么写及公司简介范文

公司简介怎么写及公司简介范文 公司简介怎么写及公司简介范文 公司简介就是对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做一个简单全面的介绍,这种介绍不是一句话带过,也不是长篇大论,是简单扼要的介绍公司的一段文字,让别人初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同时能给客户留下一方面的深刻印象,这样就达到了介绍的目的了。 公司简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概况:这里面可以包括注册时间,注册资本,公司性质,技术力量,规模,员工人数,员工素质等; 2. 公司发展状况:公司的发展速度,有何成绩,有何荣誉称号等; 3. 公司文化:公司的目标,理念,宗旨,使命,愿景,寄语等;

4. 公司主要产品:性能,特色,创新,超前; 5. 销售业绩及络:销售量,各地销售点等; 6. 售后服务:主要是公司售后服务的承诺。 下面我们以郑州福斯特电子有限公司为例,加以阐述公司简介的书写方式。 公司概况:郑州福斯特电子有限公司,1999年,注册资金100万,员工40余名,专业的研发设计团队,一家专业的生产创造公司; 发展状况:主要面向全国拥有装载机的个体和企业团体用户,已经为上百家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售后服务; 公司文化:优秀的员工,先进的技术,精良的设备,严格的管理是公司得以不断发展养大、产品能够赢得用户依赖的根本所在。“精确、可靠、专业”是我们生产精神和服务信念; 公司产品:主要为企业提供装载机电子秤的安装,调试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销售业绩以及络:为拥有装载机的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主要面向的是全国的市场; 售后服务:郑州福斯特电子公司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终生维护的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郑州福斯特电子有限公司的一个分类详细说明,下面开始整理书写: 郑州福斯特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金100万,员工40余人,是河南省郑州市一家专业做装载机电子秤的公司。公司的产品主要用于货场、矿山、冶金、化工、能源交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的装载机上,充分发挥产品的优势,提高劳动效率,防止车辆的超载。优秀的员工,先进的技术,精良的设备,严格的管理是公司得以不断发展养大、产品能够赢得用户依赖的根本所在。“精确、可靠、专业”是我们生产精神和服务信念 十几年来,郑州福斯特电子有限公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习题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答案】√ 【例题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偿。只有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是()。(2002年)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C、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企业可以不设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答案】C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例题4】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B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选项CD是错误的。(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例题5】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2003年) 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投资人的劳务 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我个人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对企业出资法律没有要求,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也就不存在出资是否真实的问题,讨论劳务能否出资没有实质意义,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用劳务出资,那么应该是允许的。答案应为ABCD 【例题7】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八个典型创业案例分析

.. . .. . . 八个典型创业案例分析 如今是个人人创业的时代,有人成功就必然有人失败,创业要想成功,优秀的创业点子非常重要,同时创业者要有敏锐眼光和创新意识,能从平凡的事情当中找出闪亮点处理,希望以下这几个成功或者失败的创业案例分析能对您有所启发。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八个典型创业案例分析,欢迎阅读。 案例一:“不安分者”眼中的商机 高中毕业后干起家电维修的小胡和小,每天都以修收录机、电视机为生,但前者是一个经营上的“不安分者”,后者则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老实人”。不久前,小胡又突发奇想,寻找到新的商机:他发现当地的农民用上了自来水后,将来就有可能使用洗衣机,有洗衣机便会有维修洗衣机的业务。于是,他买回本地市场上常见品牌的洗衣机供周围的人使用,目的之一是让人们尝尝洗衣机的甜头,目的之二是学习洗衣机的结构,保养和维修。果不其然,一年后,一台台洗衣机进入农村,维修业务几乎全被小胡包揽了,而小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失去一次扩大维修围的机会一般人总是等着机会从天而降,而不是通过努力工作来创造机会。 S. . . . . ..

一般人总是等机会从天降,而不是通过努力工作来创造机会。殊不知,人们遇到的问题和未满足的需要总是不断提供新的商机。优秀创业者的一个基本素质,就是善于从他人的问题中发现机会,主动把握机会。对照一下你自己,又作何感想? 案例二:许小姐能做老板吗? 许小姐一门心思想做老板。经过7年的努力工作和省吃俭用积蓄了一笔资金,其中10万元做了注册资金,5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她认为,个人创业必须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所以在过去的工作中,她总是分分外的事全都抢着干,从不计报酬。尤其是经营方面的事,她更是竖着耳朵听,目的就是为了多学点本事,为自己开公司做准备。另外,她认为个人创业必须有一个好的项目。她选择了一个当时的项目——房地产租赁咨询。 在办齐所有手续后,她勤勤恳恳努力工作,但她怎么也没想到,最初的3个月几乎没有生意,直到第6个月才稍有收入,可生意很不稳定,半年来,她赔了3万元。她开始动摇了,觉得自己是在靠天吃饭,靠运气吃饭。她认为做生童不应该是赌博,肯定是哪儿弄错了。她不想再这样干下去了,她认为不能等到这15万元都赔光的时候才行动。她要去弄明白问题到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知识讲解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2004年4月,张某投资6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2005年6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4万元,但欠职工工资2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还欠甲公司债务3万元,欠乙公司债务2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1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8000元,剩下的2000清偿其他债务,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年7月,A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 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的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2万元。 问:(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个人独资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1: [案情] 201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独资的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的同时规定,凡事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 2010年2月10日,乙未经过甲的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1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所欠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法院指定M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一、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保费5000元,欠丁10万元。 二、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三、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企业每年向甲分配利润。 四、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题] 1、乙在2010年2月10日以甲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请说明A企业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案例2: [案情]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9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10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问题] 请对本案进行评析? 案例3: [案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债务谁担 原告:中州公司 被告:万利水泵厂 被告:李明亮 被告万利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2008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明亮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8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10年5月前还清。

(完整版)公司及案例简介

一、公司简介 成都思通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是一家专注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投资计划书、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借款申请书等报告的公司。公司现有专业报告编写人员10个,硕士专家团队,编制报告达到国家甲级资质水平,注册地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东立国际广场5栋2单元1725-1726。在重庆设有分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香港城1栋41-6。 思通达遵照“务实、高效、客观”的执业原则,运用成熟而具体的技术体系、科学的分析方法和专业的咨询建议,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解决企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思通达阐释: 思者,善于思考,谋定而后动 通者,彻底明了,畅通无阻 达者,达到目的 思通达即是我们勤于思考、善于沟通、克服困难,最终达成客户愿景。 思通达的使命: 为客户带来价值、帮助客户实现目标; 用专业的方式解决棘手的管理问题; 掌握更有价值的思考方式; 思通达的愿景: 用专业赢得客户的尊重 用道德赢得同行的尊重 用突破赢得自己的尊重 思通达的核心价值观: 锐意进取、突破创新

二、部分案例 本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涵盖所有行业(水电除外)。 2.1与汽车4S店相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案例?保时捷汽车4S店项目建议书 ?峨眉山市九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汽车国际商贸城及保时捷汽车4S店项目?索菲亚五星级酒店综合建设项目 ?奥迪4S店项目建议书 2.2其他行业可行性研究报告 ●陶瓷纤维甩丝毯生产线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青稞牛肉方便面生产线加工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四星级酒店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国际音乐城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核桃种植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楼盘开发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医院迁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场地车生产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饲料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不锈钢制品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幼儿园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游客接待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松茸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冷链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医疗器材生产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模具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耳标生产线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酿酒企业扩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牛奶综合加工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民用天然气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钢化玻璃投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重油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混凝土搅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公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摸泡沫塑料生产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纺织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某政府BT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7)。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9)。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7)(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解释】投资人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例题1·单选题】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导读:《个人独资企业法》,张某投资 6 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星光企业现有财产 4 万元,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剩下的 2000 清偿其他债务 ,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 (以下简 称A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及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 1 2004 年 4 月,张某投资 6 万元成立星光个人独资企业, 2005 年 6 月,张某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负债经营,张某决定解散星光企业。经清算,星光企业现有财产 4 万元,但欠职工工资 2 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1 万元,欠国家税款 8000 元,还欠甲公司债务 3 万元,欠乙公司债务 2 万元。 问:对星光企业的财产应如何分配?对各债权人的债权应如何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 所欠税款; 3. 其他债务。 所以先清偿职工工资 2万元和社会保险费用 1 万元、然后清偿国家税款 8000 元,剩下的2000 清偿其他债务 ,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 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案例 2

2004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 (以下简称A企业),甲聘请乙 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额超过 1 万元的合同,必须经过甲同意。 2 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 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4 年 7 月, A 企业发生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 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指定 M作为清算人对 A企业进行清算。经审查, A 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如下: (1) A 企业欠缴税款 2000 元,欠乙的工资 5000 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5000 元, 欠丁 10 万元; (2) A 企业的银行存款 1 万元,实物折价 8 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 人分配利润; (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财产价值 2 万元。 问:(1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 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 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 2) A 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 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

公司简介案例

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介 作为中央电视台所属唯一全资广告公司,CCTV未来广告公司是中央电视台探索专业频道经营、面向市场多元化经营的重要平台,公司经营收入占CCTV年度总收入约20%。公司独家代理经营着众多优质和最新央视媒体资源:CCTV-5体育频道、CCTV-8电视剧频道、CCTV-12社会与法频道,CCTV-1《东方时空》、《今日说法》栏目,央视国际网站等。 未来广告公司所经营的媒体历来深受客户认可,在中国电视媒体市场占据重要地位:“中国体育传播领袖”CCTV-5以其独占的强大赛事资源,占据全国电视体育市场80%以上收视份额,是企业体育营销第一平台;“中国第一家庭频道”CCTV-8收视率居全国第二,全天8大电视剧场,帮助国内外企业与中国家庭广泛而深度沟通;CCTV-1《东方时空》、《今日说法》这两个全国知名度、满意度最高的精品栏目,独具明显传播优势;CCTV-12 社会与法频道收视持续攀升,已跃居全国卫视频道前列,是央视最具前景的大众化专业频道之一;央视国际网站具有优质的传播价值,为客户提供了品牌整合传播的新机遇。 公司成立于1992年,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1997年以来,连续被北京市工商局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面向未来,公司进一步强化“客户导向”,从客户需求出发,不断完善服务流程,深化客户服务;与中国最具实力的广告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实现客户利益,为品牌搭建强势传播平台。与客户共成长,公司经营规模连续多年位居本土广告公司第一位,2005年广告经营额接近20亿元,正努力朝综合服务型国际化广告公司发展。 “未来传播,传播未来”公司愿与广大企业和广告公司携手同行,一起实现品牌与市场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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