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法院公布六起滑雪受伤引发诉讼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县法院公布六起滑雪受伤引发诉讼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县法院公布六起滑雪受伤引发诉讼典型案例

乌鲁木齐县法院公布六起滑雪受伤引发诉讼典型案例

2016年11月25日,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多起滑雪受伤引发纠纷典型案例。在分析滑雪事故频发的原因时,法官指出,一些滑雪场的经营者及滑雪运动参与者,对滑雪运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对于安全建设及自身处理能力评估不足,成为造成滑雪过程中意外频发的主要原因。

案例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17日,原告杨某到被告乌鲁木齐县南山某度假村滑雪。在滑雪圈时因被告雪场的场地原因,原告等人从雪道末端缓冲带冲出雪道致原告等人摔伤。

原告杨某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15日出院,住院29天共计花费医疗费37195.32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了医疗费19000元。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后,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杨某机体损伤之伤残程度鉴定为十级。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乌鲁木齐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2014年5月16日出具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十级,其余不构成伤残。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该滑雪场的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提供安全的场地及设施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因其场地设施原因导致原告杨某在滑雪圈过程中受伤,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虽然提供了体育经营许可证及照片等证明其场地安全,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但根据此案审理认定原告冲出雪道系其场地原因所致,故其提出的不承担责任辩解意见不能成立,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垫付医药费19000元的反诉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损失共计66110.69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滑雪场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滑雪者在雪场滑雪消费期间是否自身存在过错。此案原告所参加的项目属于冰雪旅游娱乐项目,对经营者场地及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较高,在经营者无法证明原告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场地或者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伤害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二:第三人原因致滑雪者受伤滑雪场尽责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月27日,原告毛某在被告某滑雪场滑雪时,在雪道上位于其前方的一名滑雪者摔倒后,由于原告毛某未能有效避让被绊倒后摔伤。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毛某受伤后,将原告毛某送往医院治疗。

原告毛某住院治疗至2015年2月15日出院,住院20天。2015年8月5日原告再次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8月16日出院,住院11天。2016年1月21日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程度所作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滑雪作为一项体育运动项目,本身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运动项目,虽然滑雪场的经营者将其作为一种冰雪旅游项目进行经营开发,但并不能否定滑雪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原告毛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滑雪所具有的危险性,也应当预见到滑雪过程中可能发生受伤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因此,作为前往滑雪场滑雪的滑雪者其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此案原告毛某受伤,是因第三人摔倒后原告未能有效避让所致,系其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有限所致。而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毛某摔倒受伤后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且被告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已尽到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因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有限发生受伤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滑雪场的经营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原告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毛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滑雪场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滑雪者在雪场滑雪消费期间是否有过错是此案审理的重点,此案中原告所受到伤害是因为第三人原因及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有限所致,并非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滑雪场地设置不合理滑雪者受伤共同担责

2015年12月27日,原告赵某到被告的滑雪场滑雪。在高级道滑雪过程中,因高级雪道旁有单板跳台造成原告赵某摔伤。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原告赵某抬至该滑雪场救护室,因原告赵某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1月16日病情好转出院,住院共计20天。

2016年4月10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赵某系九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后续医疗费用需伍仟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前往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滑雪所具有的危险性,发生受伤并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情况,其自身也应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即应当承担30%的责任。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因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经营滑雪场的高级雪道旁设置单板跳台没有足够明显的警示标志,也没有将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单独划分,存在导致滑雪者受伤的隐患,而此案中原告赵某受伤,正是由于被告公司设置高级雪道与单板跳台区不合理所致,足以说明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未尽自己应当承担的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某冰雪运动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70%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各项费用损失的70%共计77147.55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此案中原告所受到伤害是因为被告经营的场地原因所引发,但滑雪作为运动项目,滑雪者本人也应当预见滑雪所存在的风险,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案按照责任比例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四:滑雪受伤引发诉讼是否赔偿依据具体情形判定

乌鲁木齐县法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管江新告诉记者,仅2014至2016年,该院就已审理涉及滑雪受伤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1件。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4年,该院共受理滑雪受伤案件为5件;2015年共受理滑雪受伤案件7件;2016年共受理滑雪受伤案件9件。每年11底至次年3月期间均为各大滑雪场的游客接待高峰期,通常从十一月开始,滑雪场日接待游客人数迅速增长,在此段时间内法院受理滑雪受伤索赔案件较为集中。

管江新分析认为,滑雪受伤索赔案件大部分都涉及三类: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滑雪参与者受伤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随着滑雪场管理规范和防护设施的日益完善,此种类型案件每年都有涉及但总体呈减少趋势;第三人侵权即滑雪参与者在滑雪过程中被其他滑雪参与者撞伤,滑雪场承担补充责任。此种类型案件占多数,近三年来,该院此类型案件占滑雪受伤索赔案件总数47.61%;滑雪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自身无过错,伤者系第三人直接侵权、或自身原因造成的受伤。对于此类型案件,法院认为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并能预见到从事该项运动的行为后果,同时法院会结合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等多方面因素判定滑雪场是否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滑雪场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没有过错,无需对参与者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如双方在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前提下,法院会考虑到案情及双方的实际情况(包括伤者的损害程度以及双方的经济地位等。)适时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滑雪场承担部分补充责任。但近三年来,涉及此类型案件较少,说明滑雪场的安全保障措施仍然存在大大小小的缺陷。

案例五:减少滑雪受伤情形关键在于尽到安全保障责任

根据自己办案中的经验,审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的乌县法院板房沟法庭副庭长马俊认为,造成滑雪安全事故的原因往往是经营者或滑雪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滑雪的危险性。

他说,对于滑雪参与者,有的对其滑雪能力评估不足、盲目自信,选择与其滑雪能力不相匹配的雪道,

存在主观过错,将自身陷于潜在危险中,最后导致冲撞他人或自身受伤等意外发生;还有的滑雪参与者无视滑雪场内安全、警示提示,不遵守滑雪场内安全规范,违规操作造成自身意外发生。初学者没有在适当的学习和训练后就进行滑雪运动,对于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造成意外发生。

乌鲁木齐县法院法官常冰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也是此类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她说,一些滑雪场内安全保障措施存在缺陷,滑雪器材老旧化存在安全隐患。滑雪场对滑雪参与者在滑道的选择、滑行中监管和保护措施等采取放任方式,没有安全员进行巡逻、提示和监管。同时滑雪场作为娱乐场所除了有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实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医护以及防止损失的扩大等。但大多数滑雪场并没有设置医务室,对于事故发生后的相关措施没有及时尽到义务,这也造成了伤者的二次伤害。

案例六:规范大众滑雪市场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马俊认为,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运动,因此滑雪参与者如若要参与滑雪运动时,在进行滑雪前应当主动了解该项运动所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不论是初级滑雪爱好者还是资深滑雪爱好者都应购买滑雪运动意外伤害保险。佩戴合适的雪具及专业的护具。初级者应找专业的滑雪教练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掌握基本的滑雪技巧和自我保护措施,再进行滑雪运动。滑雪参与者应当在充分评估自身的滑雪能力后,选择适合自身水平的滑道,遵守滑雪场的安全警示及管理规定,不要盲目自信,违规操作或使用超过自身能力的滑道,此种行为不但给自身安全带来极大地威胁,同时也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常冰建议,如若在滑雪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滑雪参与者应保留好滑雪场的门票,第一时间拍照保留证据,尤其是事故现场的证据。同时需要滑雪参与者特别注意的是,部分滑雪场会出具《滑雪场事故证明书》,要求滑雪参与者在上面签字。如若遇到这种情况,滑雪参与者应谨慎阅读后再签字,不应听信滑雪场的口头承诺而放松警惕。如双方私下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应走正常的司法程序,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针对滑雪场经营者,管江新则建议,首先,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是重中之重,安全无死角,滑雪事故才会少发生。滑雪道路况不符合要求,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未做好防护工作、滑雪器材老旧化,这些都极易造成意外发生。滑雪场的管理人员应定时对滑雪场场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警示牌、安全牌等应摆放在滑雪参与者的醒目位置;滑雪场作为娱乐场所,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场在营业时间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巡逻员、安全员,配备高音喇叭,对于滑雪场中的违规操作应进行及时警告和纠正。应设置医务室,且配备拥有专业急救能力的医护人员,以便在事故发生后能进行及时有效地救助工作,以免耽误伤者伤情。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b610660942.html,/kx1959.html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精编版)|法客帝国 目录 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 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 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 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 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 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 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 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 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 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 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 ——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 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 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 2016年末至2017年末,红黄蓝幼儿园发生教师针扎学童事件,先后经历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阶段,历时一年,特别是在后期民事审判阶段,受北京红黄蓝虐童事件舆论共震波及,此事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梳理汇总如下。 (一)事件经过及舆论引导情况 2016年12月,有自称我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学童家长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孩子疑似被教师针扎的贴文及图片,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发现此舆情后,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汇报,并按市委宣传部要求第一时间将此舆情专报转至市教育部门和铁西区相关部门。同时,网贴被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媒体发现并给予关注,联系市委宣传部了解事件相关情况。鉴于红黄蓝幼儿园为铁西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幼儿园驻在地和事件发生地也在铁西区,并且事件调查处置主要由铁西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委宣传部并不直接了解事件情况及处理进展,故将铁西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与中央级媒体记者间做好衔接联系,并指导铁西区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铁西区按照市委宣传部指导建议,第一时间将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通过我市政务微博等官方渠道向广大市民群众通报情况,回应社

会关切,理顺家长情绪,压制不良炒作,同时通过向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权威媒体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引导国内媒体舆论走向,调控舆情,保持平稳,至2017年1月中旬,随着调查结果的逐步公开,舆情得到有效控制。此后,随着案情进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和刑事审判结果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也通过我市政务微博和新华社等权威发布渠道向社会推送,充分保障媒体、大众知情权。 2017年10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在国内产生较大波澜,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因此对我市红黄蓝虐童事件刑事审判处理情况再次关注,11月中旬三名记者专程赴平采访报道,并与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要求采访铁西区公安、法院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向省委宣传部和我市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记者开展采访工作,联系沟通铁西区教育、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将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真实、权威信息,部分提供给央记记者并接受采访。12月上旬,该案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央视三名记者再次来平,联系市委宣传部要求对庭审进行采访。我们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和省委宣传部做了汇报,并按照省委宣传部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给央视记者提供通稿和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按照省高院要求没有给他们提供庭审画面。目前,央视记者对本案中我市各部门的采访和民事审判部分还没有发出相关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1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 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 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 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最新公布的典型案例裁判要点 裁判要点 1、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已由其原单位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劳动者要求新单位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4、因新单位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新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诉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的典型案例 编者按:深圳中院,全国最早对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进行专门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的法院。经过23年的审判实践中,深圳中院已经在破产案件受理、审判流程管理、职业管理人团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国内领先的机制,并拥有一批专业、专职的破产审判团队。,目前也拥有国内最职业化、相互之间竞争最激烈的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而他们在充分竞争之下又共同建立起“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 典型案例之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鉴于重整申请提出时新都酒店已经深陷诉讼、执行围剿,如不能尽快启动程序,则财产面临分割,后续的重整将失去依托。为给新都酒店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利用立案听证调查程序,引导公司提出并修订了重整可行性方案,经层报审批,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仅用37个工作日,创下全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记录。 2015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根据新都酒店的申请,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07 【实施日期】201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2013年6月7日)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典型案例汇总: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汇总:全国法院审理破产典型案例 一、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 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

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破产财产买受人以不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方式接受员工,1310余名员工中1100余人留任,一线员工全部安置。本案从宣告破产到拍卖成交,仅用时54天;从立案受理到完成财产分配仅用时10个半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清算程序中保留有效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实现区域产业整合和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审理中,通过运用政府的产业和招商政策,利用闲置土地70余亩,增加数亿投入上马年产50万吨FDY差别化纤维项目,并通过托管和委托加工方式,确保“破产不停产”,维持职工就业;资产处置中,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将三家企业资产可单独或合并打包,实现资产快速市场化处置和实质性的重整效果。此外,本案也是通过程序集约,以非实质合并方式审理的关联企业系列破产清算案件。对于尚未达到法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采取联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大典型案例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八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港籍商人拒不还款被限制出境 港籍商人蔡某欠刘某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向深圳盐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向银行、国土、证券、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证,均未发现蔡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官另经查询,发现蔡某频繁出入境,遂决定对其布控。布控第三天下午,郑州机场边检站将入境洽谈生意的蔡某控制。蔡某随后被带回深圳。在征得刘某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双方协商,但蔡某只愿支付20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盐田法院依法对蔡某实施拘留。蔡某被拘留2日后,积极筹款协商,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及时支付了首期款。盐田法院也将继续对蔡某实施布控措施,直到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蔡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根据其频繁出入境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布控措施有利于顺利化解该案。 案例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迟延利息被罚款十万元 中华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为由,拒绝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62万元。受害人向该案一审法院佛山三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申诉不应当停止生效判决的执行,但保险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也未到庭报告财产。经调查,未发现保险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法官再次责令限期履行。保险公司仅计付了部分赔款,对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仍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坚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经告知保险公司仍拒不履行。 三水法院依法对保险公司罚款十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后被依法驳回。目前,保险公司已支付案件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罚款。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义务,就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物业公司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被罚款10万元 因被执行人孙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宝安法院决定查封其名下房产。执行干警进行现场查封时,向负责小区管理的深圳某物业公司保安出示了工作证件,要求进入小区。该物业公司称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定的制度,在联系不到业主的情况下不能让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小区,导致法院未能完成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宝安法院遂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并提请复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维持了罚款决定,该公司随后亦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点评: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其法定义务,其内部管理规定、小区业主大会制度或被执行人孙某个人身份等均不得作为对抗事由。 案例四: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拘留15日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

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 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精

网络舆论引导研究——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

网络舆论引导研究 ——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 新闻学专业 13新闻班徐晓雪指导老师:张博 摘要:在新的媒体格局下,网络民众越来越成为社会主导力量,网络舆论日益丰富,所以,对于舆论的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为例,对此事件发生后的网络舆论形态进行了分析,总结出网络舆论的特点和形成规律,阐述舆论引导的原则和方法,希望为加强舆论引导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舆论;引导;意见领袖;东方之星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进入深水区,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各种深层次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时有发生,社会风险频频出现,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舆论引导工作至关重要。“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作为灾难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成立救援和处置工作组开展现场指挥,各大媒体也在第一时间发布事故现场消息,因此谣言少,网上舆论大多是积极肯定的声音,救援行动也受到西方媒体的积极评价,沉船事件在网络上的舆论引导处理的较好,希望通过这次对沉船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的研究,对于以后可能会发生的事件,提供一些可以学习借鉴的地方。 一、舆论生成 (一)事故发生与曝光 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轮,在从南京驶往重庆途中突遇罕见强对流天气,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沉没。“东方之星”号客轮上共有454人,其中成功获救12人,遇难442人。 6月2日2时37分,央视新闻客户端进行了事故通报。快讯内容为:6月1日深夜,一辆载有400多人的客船在长江湖北段翻沉,客船名为“东方之星”,隶属重庆万州。央视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也是第一个发声,至此事件曝光。 (二)进入公众视野 6月2日7时38分,新华社消息,国家主席习近平对东方之星旅游客船翻沉事件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国务院派出救援组前往现场,要求全力做好人员搜救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随后,各家媒体如搜狐、新浪、头条新闻等也都开始大篇幅争相报道“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从原因深入剖析,到哀悼死者安慰家属,

兼并破产经典案例

海信收购科龙 海信科龙大病初愈 2007年3月底之前,海信集团与海信科龙的资产重组将尘埃落定。 发生在2005年前后中国制造业足以影响行业格局的两起重大并购事件——联想收购IBMPC部门、海信收购“问题科龙”,即使在2年以后,仍然足够吸引眼球。 前者,尽管业界此前也有“蛇吞象”的说法,但随着“全年盈利1.61亿美元”的联想2006/07财年的发布,乐观的预期似乎越来越多。 后者遭遇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质疑的声音2年多来也此起彼伏。前期被质疑为“蛇吞象”,听起来更像个口实——在科龙的诸多潜在买家中,只有GE、高盛看起来不像“蛇”。而且,给质疑者以借口的是,收购程序进展一直比较缓慢,到股权过户居然用了17个月(联想从宣布收购到正式完成只用了5个月)。随着整合的深入,质疑更是触及到了并购的每一个细节,“卖地求存”、“变相清理库存”、“业绩有隐情”、“人才大批流失”等等说法不一而足。即使在季报扭亏的2007年,海信也没有享受到联想那般“礼遇”,海信科龙的前景,仍被认为“变数颇多”。 当然,海信收购科龙的情况确实特殊,除了前期与顾雏军的正常接触之外,其余的谈判都在拘留所里进行。但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厚健并不想乘人之危,最终确定的6.8亿收购款,也早已支付给法院了。收购价格一降再降,他认为也是基于科龙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调整。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汤业国则干脆表示,“对这个企业,在监狱谈判,是不合适的,但却是仅有的办法。政府要不开绿灯,哪有这样的事?”对于有质疑者提出的,海信提前介入科龙的运营,他也有着自己的理由,“如果等到股权过户再进入,这个企业恐怕早死掉了。”在《英才》就此的调查中,这个说法被认为有道理,从2005年7月底顾雏军被拘到过户完成,隔了17个月,如果没有海信早期投入的3.01亿启动资金,科龙还真的凶多吉少。 “联想并购IBMPC是成功的。”如今,联想控股总裁柳传志乐意用自豪的口气来跟人分享经验与喜悦,尽管联想也遭遇到了东西方文化折射在企业中的激烈碰撞,以及首任CEO 史蒂夫·沃德突然离职带来的猜测。 科龙显然也经历了这一关,顾雏军被拘,甚至让其董事会体无完肤。部分人才的流失,也就难免,毕竟,前景的不明朗会考验每一个员工的预期。而其文化的差异,在中国至少会被定义为鲁、粤商帮之间的差别。 如何去收购那些“问题公司”?如何不被“问题公司”拖下水(这对于国企而言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以及,如何在质疑中成长(海信此前并无多少大并购的经验)? 剖析这一收购案带给业界的借鉴意义,显然也在于此。 27个月,3.01亿启动资金加6.8亿收购资金,数十名被冠以“海信疯子”的骨干,数度陷于僵局的事态,在拘留所里艰苦谈判,延续至今的无数次质疑 好了,这一切或许都该画上句号了。 “2005年我收购的时候,大家讲是蛇吞象。”周厚健笑了笑,接着对《英才》记者说:“你看当时的新闻是不是说蛇吞象?现在来看,我们做这个决策是正确的。”正确的理由在于,科龙品牌在国内被人们认可,而且在海外也有很大份额。尽管海信收购科龙自收购之初就明枪暗箭、浅滩暗礁不断,但收购成功却会大大缩短海信做大白电这一产业的时间。“大,虽然不是企业的目的,但大却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盈利的条件。” 2007年12月13日的午后,在海信大厦23层的办公室里接受专访时,这位向以沉稳、低调著称的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显得颇为轻松。尽管他也会说,“我如果知道这么艰难,

最高院发布八典型案例

案例1 袁巧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巧娥系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系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其与丈夫夏根发(另案处理)共同经营该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该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2011年9月初,袁巧娥与夏根发突然逃匿,手机关机无法联系。9月9日,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指令华夏工艺厂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同日,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9月21日,因袁巧娥与夏根发未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袁巧娥到云和县人民法院核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情况。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0270.52元。10月下旬,袁巧娥再次逃匿,并改变联系方式。2012年1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并于次日被立刑事案件。1月19日,袁巧娥自动到云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9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袁巧娥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袁巧娥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劳动者权利保护体系。通过刑法的强力介入,打击恶意欠薪,震慑无良雇主,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中,被告人袁巧娥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29万余元,且经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再次逃匿,改变联系方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案的审判明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罪要件,该罪主观方面应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拖欠的劳动报酬需达到数额较大,并要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为前提,目的在于在加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干预,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2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2018

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典型案例 2016年末至2017年末,红黄蓝幼儿园发生教师针扎学童事件,先后经历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两个阶段,历时一年,特别是在后期民事审判阶段,受北京红黄蓝虐童事件舆论共震波及,此事在全市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范围的影响,现将有关情况梳理汇总如下。 (一)事件经过及舆论引导情况 2016年12月,有自称我市铁西区红黄蓝幼儿园学童家长的网友在互联网上发布孩子疑似被教师针扎的贴文及图片,市互联网信息中心发现此舆情后,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有关领导汇报,并按市委宣传部要求第一时间将此舆情专报转至市教育部门和铁西区相关部门。同时,网贴被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媒体发现并给予关注,联系市委宣传部了解事件相关情况。鉴于红黄蓝幼儿园为铁西区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同时幼儿园驻在地和事件发生地也在铁西区,并且事件调查处置主要由铁西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委宣传部并不直接了解事件情况及处理进展,故将铁西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与中央级媒体记者间做好衔接联系,并指导铁西区委宣传部做好媒体应对和舆论引导工作。铁西区按照市委宣传部指导建议,第一时间将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通过我市政务微博等官方渠道向广大市民群众通报情况,回应社

会关切,理顺家长情绪,压制不良炒作,同时通过向新华社、央广等中央级权威媒体提供及时、准确、透明的信息,引导国内媒体舆论走向,调控舆情,保持平稳,至2017年1月中旬,随着调查结果的逐步公开,舆情得到有效控制。此后,随着案情进展,相关人员被刑事拘留和刑事审判结果等关键环节的信息,也通过我市政务微博和新华社等权威发布渠道向社会推送,充分保障媒体、大众知情权。 2017年10月,北京红黄蓝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在国内产生较大波澜,央视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因此对我市红黄蓝虐童事件刑事审判处理情况再次关注,11月中旬三名记者专程赴平采访报道,并与市委宣传部取得联系,要求采访铁西区公安、法院和教育部门相关人员。市委宣传部第一时间向省委宣传部和我市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同时派出专人专车陪同记者开展采访工作,联系沟通铁西区教育、公安、法院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将刑事审判过程中有关真实、权威信息,部分提供给央记记者并接受采访。12月上旬,该案民事赔偿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央视三名记者再次来平,联系市委宣传部要求对庭审进行采访。我们及时将情况向市委和省委宣传部做了汇报,并按照省委宣传部相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给央视记者提供通稿和信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按照省高院要求没有给他们提供庭审画面。目前,央视记者对本案中我市各部门的采访和民事审判部分还没有发出相关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0年3月31日) 案例1: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和解案 案情简介 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兴公司)主营加工业务,本身业务订单稳定,行业基础稳固。因借贷资金成本高,多年累积造成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导致诉讼缠身,部分银行账户、资产以及机械设备等被查封、冻结,企业运营面临重大困难。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公司系列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引导该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转入破产和解。2020年1月,新港兴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发生法律效力。 新冠疫情发生后,新港兴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出现暂时困难,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变更和解协议的执行方案,将原定于2020年3月底清偿的债务变更为清偿原定计划的50%,4月、5月底分别清偿原定计划的25%,此后的债务按期执行。法院参照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程序,组织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提出的和解协议执行变更方案进行表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裁定认可变更后的和解协议执行方案。 目前,按照变更后方案应于3月底清偿的债务已经执行完毕。新港兴公司通过破产和解一揽子解决企业的债务1.7亿元,维持企业产能近1亿元,并于2020年2月27日顺利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正常运转,产能逐步恢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破产保护机制,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危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的典型案例。新港兴公司因债务危机陷入多宗诉讼和执行案件,且主要财产均设立抵押。如果在执行程序中变现财产,必然会加剧企业困境,丧失挽救企业的机会,使更多债权人债权完全没有清偿的可能。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全国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一、两地四级法院:京粮大仓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 摘要: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在中央政法委和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最高法院统一指导、协调,河南省三级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周密部署,攻坚克难,顺利完成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工作,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内容介绍: 2013年12月30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北京京粮大仓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粮大仓公司)与被告怀远县盛禾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禾公司)、被告北京华源之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源之星公司)、被告北京以食为天国际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食为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月5日,依京粮大仓公司申请,该院保全查封了存储于新密0103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小麦。2014年12月10日,该院判决盛禾公司退还京粮大仓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共计3600余万元,以食为天公司、华源之星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盛禾等三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京粮大仓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涉案小麦。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指导和支持下,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河南高院、郑州中院、新密市委政法委、新密法院的密切协助和配合下,北京三级法院共同发力,历时34天,圆满执结全国首例万吨粮食异地执行案,共计交付小麦10629.55吨。

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因涉案小麦数量巨大、易腐烂变质,且出粮作业技术难度大,运输和仓储条件要求严格,需跨省异地执行,工作时间长、难度大、风险高,案件执行受到各方高度关注。最高法院高度关注执行进展情况,对本案提出了具体要求;北京高院杨万明院长多次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方案;最高法院孟祥局长、北京高院吉罗洪副院长带队前往执行现场,指导工作,看望干警。 为稳妥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北京高院执行局指导丰台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反复协商执行事宜,实地勘察涉案粮库及周边情况,形成粮食交付的具体方案,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地磅校验、道路疏通等前期准备;统一调配中级、基层法院出动警力,组成50余人的执行队伍,成立现场指挥部,设实施、控制、接待、保障四个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指导成立京豫执行临时党支部,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带领全体人员攻坚克难。 执行过程中,北京法院与属地政法委、法院、行政机关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先后召开13次协调会,妥善解决了当地单双号限行、吸粮机严重故障无法作业等问题。北京法院干警尽心履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现场出现的各种困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粮库内道路狭窄、两车作业无法紧密衔接的情况,重新规划粮食运输路线,形成运粮车进出并行不悖的循环路线,保证了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通过采取严格控制作业面,根据居民作息情况调整作业时间,在吸粮机的扩散端口添置降尘罩大幅度吸附粉尘等措施,努力将执行工作给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网络舆论引导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

网络舆论引导协调联动机制的构建随着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人们参与政治的热情不断高涨,人们更多地通过网络媒介发表自身对某些社会现象、公共政策乃至突发事件的看法和意见。这使得政府能更为直接和便利地掌握社情民意,有利于做出更加贴近民意的公共决策,大大增强了决策的透明化、民主化、科学化。网络舆论还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官员的监督,对于各级政府树立执政形象、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党和政府的新闻管理,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能否处理好政府与网络媒体的关系,引导网络舆论和谐,进而增进党群和谐、干群和谐和社会和谐,将成为衡量各级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领导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标准。 创新网络舆论引导的治理结构 首先,政府一方面要扶持主流舆论网站的建设,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力度,贯彻“突出重点、办出特色、形成合力”的原则,以建立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力的网站,使之在网络舆论中充当“领头羊”的角色,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坚决克服多家齐头并管的局面,多头管理只会造成部门间互相推诿、职责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尴尬和被动局面。 其次,网络媒体是网络舆论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党和政府对网络舆论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性意见都要通过网络媒体才能起作用,他们的态度和责任感与网络舆论的引导有直接的关系。 最后,特别是我国未实行网络实名制,政府对人的管理要实现“从虚拟到现实”是不切实际的。所以,引导网民自发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操守,特别要发挥中国互联网协会的管理作用,要继续加强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规范,为会员需要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我国的互联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健全网络事件的处理机制 首先,健全网络舆情常态预警机制。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反馈,做好预警防范。一方面,建立信息报送工作制。我网络舆情中心设立了舆情信息监看与报送小组,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