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细则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假币收缴、鉴定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第三条假币收缴、鉴定实行属地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本辖区假币收缴、鉴定工作。

第二章假币收缴程序

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及鉴定的人员,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公示本系统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举报电话,应具备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六条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其具体操作程序:

(一)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办理货币存取款业务时,所收款项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过手工清点和防伪点钞机清点。发现可疑货币应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人工和通过货币真伪鉴别仪器进行综合鉴别。鉴定为假币和,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当面加盖“假币”印章,假币实物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假币”章应平行加盖在假币的正面左侧水印处和背面中间位置。

对假外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在持币人视线范围内经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章,收缴单位业务公章、收缴人、复核人名章,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等细项。

(二)金融机构在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向持币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填写应规范、齐全(按币种、版别、券别分别填写;相同版别、券别和面额,且冠字号码重号或连号的,可填写在一张凭证上;“交款单位”栏应填写交存现金的企事业单位;“版别”栏应填写纸币、硬币上的年号:“制作方法”栏应填写假币伪造和变造方法,如机制、拓印、复印、挖补等)由经办人、复核人签字,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持币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后,第一联为收缴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说明该假币主要特征,同时告知持币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交还持币人。如假币持有人拒绝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经办人应在假币持有人签字栏注明“***拒绝签字”。

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同时经办人员填制《发案情况报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徦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指定两名假币管理员并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假币收缴后应及时、序时、逐笔登记《假币收缴登记簿》。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时发现可疑人民币,经鉴定后确定为假币的,假币予以没收,并向解缴单位出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三章假币鉴定程序

第十条如持币人对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时,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填写《货币鉴定申请书》并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支行级以上单位)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货币鉴定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金融机构留存;第二联交申请人。《货币鉴定申请书》由收缴单位提供。《货币鉴定申请书》填写要素要齐全完整,货币真伪认定结果栏内应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配备两名以上具有较强鉴定能力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假币鉴定工作,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应无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定服务。自收到持币人书面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货币真伪鉴定书》填写要素应齐全,由鉴定人、复核人签字后并加盖“假币鉴定专用章”;如鉴定的货币有不同面额或版别应分别填写。

第十五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收回持有人《假币收缴凭证》交收缴单位按照残损人民币处理(将《货币真伪鉴定书》附后),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后退还持有人;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鉴定为真币的,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假币收缴凭证》;鉴定为假币的,鉴定单位将假币退还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在备注栏注明该币退还收缴单位)。

第十六条鉴定人员在鉴定货币时,应通过人工和货币真伪鉴定仪器检测,并做出鉴定结论。对污损严重、部分防伪标记缺少不易鉴别的疑难币,应填写《货币鉴定申请书》申请上级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章假币保管与解缴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应在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收缴的假币交本单位假币管理员登记、保管,交接无误后在《假币收缴登记簿》签章。

第十八条各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比照人民币管理的规定,按双人管理、账实分管的原则进行保管,主管部门应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用于记载所辖营业网点解缴的假币,并做到入库保管、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假币解缴。金融机构假币解缴时应逐级填制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假币解缴清单》。《假币解缴清单》由解缴单位填写,一式二联,解缴单位应加盖“假币收缴专用章”、解缴人、业务主管、复核员、经办员名章,要素填写齐全完整。收缴单位在假币实物与清单核对无误后,加盖收缴单位“假币收缴专用章”、经办人和复核人章。《假币解缴清单》第一联留存记帐,第二联退还解缴单位。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照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子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账务核算,打印“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入凭证”,加盖接收单位、业务主管、复核员、经办员名章,并连同《假币解缴清单》退还解缴单位保管。

(一)各地市市区金融机构的假币解缴按照系统管理的原则,即:各地市金融机构应将

所辖市区营业网点收缴的假币逐级收缴汇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统一解缴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

(二)各县(市)金融机构的假币解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人民银行各县(市)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解缴。县(市)各金融机构每季度末将所收缴的假币集中后,解缴人民银行当地支行。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每半年将辖内收缴的假币集中汇总后(6月、12月中旬),按照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反假货币了系统操作规程进行账务核算,打印“假币调运凭证”一式三联,并连同假币实物解缴人民银行当地市场中心支行。每半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通过反假货币子系统逐级申报销毁计划,批准后假币实物在销毁点行统一销毁。

第五章证书的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人民银行授权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受理货币真伪鉴定服务的资质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进行授权。

第二十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具有货币真伪鉴定资格的金融机构在营业室醒目位置悬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

第二十二条《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办理假币收缴的资格证明,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核发、备案。

第二十三条各金融机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的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本系统组织的反假货币业务培训,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岗位人员情况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本系统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计划及人员名单,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汇总后报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适时组织反假货币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各金融机构本单位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实行定期培训,逐级备案。凡遇有岗位调整、人员变动,金融机构应及时收回证书,交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因保管不善将证书损坏、丢失的,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培训、考试后予以补发。

第六章专用凭证、印章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要为营业网点统一刻制带有机构编号的“假币”印章、“假币收缴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等,实行专人管理,登记造册(附盖印模)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如有机构变更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假币收缴凭证》、《假人民币没收收据》、《货币鉴定申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是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重要凭证,各金融机构要设立领用凭证登记簿,实行专人保管,如出现作废情况应与使用完毕后留存联一并妥善保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河北省辖区的假币收缴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

(二)假币收缴、鉴定程序与实物管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书》是否按规定悬挂;

(四)反假货币各种专用凭证、印章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反假货币业务培训情况;

(六)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七)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业务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之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假币鉴定、收缴基本知识

课后测试 测试成绩:100.0分。恭喜您顺利通过考试! 单选题 ?1、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该由金融机构()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10 分) A 一名 B 两名 C 三名 D 四名 正确答案:B ?2、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10 分) A 2日 B 3日 C 4日 D 5日 正确答案:B ?3、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10 分) A 5.0 B 10.0 C

D 20 正确答案:C ?1、伪造币是仿照真币的(),采用印制、打印、复印等多种手段伪造的货币。 (10 分) A 图案 B 文字 C 形状规格 D 色彩 正确答案:A B C D ?2、按照假币伪造手段和方式的不同,伪造币可以分为()(10 分)A 机制假币 B 复印假币 C 拓印假币 D 刻板印刷假币 正确答案:A B C D ?3、变造假币是在真币的基础上,改变真币形态的货币,可以采取的手段有()(10 分) A 挖补 B 揭层 C 涂改 D 拼凑

移位 正确答案:A B C D E ?4、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出现以下哪些情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0 分) A 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10张以上 B 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C 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D 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正确答案:B C D ?1、对假外币纸币,应当面在纸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10 分)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2、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需将该纸币退还持有人。(10 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3、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时,假币收缴应在假币持有人面前进行。(10分)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点检定修管理实施细则

点检定修管理实施细则 1 目的 规范冀雅公司点检定修管理,通过采用有效的设备管理信息化手段、监测手段和分析诊断技术,积极开展设备优化检修,科学地进行设备检修需求决策,合理地安排检修项目、检修间隔和检修工期,从而有效地防止设备“过修”和“失修”,降低设备检修成本,提高设备可用性,保证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 2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冀雅公司点检定修制。 3 术语定义 3.1 设备点检 设备点检是借助人的感官和检测工具按照预先制定的技术标准,定人、定点、定期地对设备进行检查的一种设备管理方法。 3.2 设备定修 设备定修是指在推行设备点检管理的基础上,根据预防检修的原则和设备实际状况确定检修周期和工期,并严格按计划实施设备检修的一种检修管理方式。其目的是合理地延长设备使用周期,缩短检修工期,降低检修成本,提高检修质量,并使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工作量达到最均衡状态。 3.3 点检定修制 点检定修制就是以点检为核心的全员设备检修管理体制,可以使设备在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上达到协调优化管理。在点检定修制中,点检人员是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既负责设备点检,又负责设备全过程管理。点检、运行、检修三方面之间,

点检处于核心地位。 3.4 精密点检 精密点检是指用检测仪器、仪表,对设备进行综合性测试、检查或在设备未解体情况下运用诊断技术、特殊仪器、工具或其他特殊方面测定设备的振动、温度、裂纹、变形、绝缘、油质等状态量,并对测得的数据对照标准和历史记录进行分析、比较、判定,以确定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劣化程度的一种检测方法。 3.5 设备劣化 设备劣化是指设备降低或丧失了规定的功能,是设备工作异常、性能降低、突发故障、设备损坏和经济价值降低等状态的总称。 3.6 劣化倾向管理 劣化倾向管理是通过对点检测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设备劣化趋势和规律,实行预知检修的一种管理方式。 3.7 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测试 设备的精度和性能测试,是指按预先制定的周期和标准对设备进行综合性精度测试和性能指标测试,计算汽耗、热耗、效率、供电煤耗(水耗)等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指标,分析劣化点,评价设备性能。 3.8 三方确认和两方确认 三方确认,是指在实施点检定修管理中,由于安全措施和质量监控工作的需要,点检方、检修方、运行方共同进行现场确认的一种工作方法。当仅需点检方、检修方和运行方中的任两方进行现场确认时,称之为“两方确认”。 3.9设备的“四保持” 设备的“四保持”,是指保持设备的外观整洁,保持设备的结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如不符合职业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及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①或其他利害关系②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 第十条考评人员应妥善保管考评人员证卡,如有遗失,须立即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并以文字形式公开声明。 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一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所考评职业和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研究,严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关。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

XX支行假币收缴、鉴定内部管理制度

XX支行 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XX支行(以下简称XX支行赣榆县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制度》[2003]第4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制度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三条XX支行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章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XX支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XX支行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XX支行(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XX支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页脚内容1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XX支行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XX支行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XX支行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 页脚内容2

点检定修制与TPM全员生产维修管理

点检定修制与TPM全员生产维修管理 2015-12-29德龙电厂运营分析之道 设备是现代化企业生产的基本手段和必须依赖的物质技术基础,产品的产量、质量、安全、成本、能耗等在很大程度上受着设备技术状况的影响。因此,只有准确无误地操作设备、精心维护保养设备、做好设备维修,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才能保证生产安全顺行,才能使企业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由于设备直接完成了产品的生产全过程,因此,搞好设备维修管理也是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现代化设备具有大型化、连续化、精密化、自动化、结构复杂化的特点。这些特点在给企业带来了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停机损失大、维修难度高、维修成本高等一系列难题。为此,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提高设备作业率,减少设备故障停机时间,有效降低浪费; 2)通过有效的维修管理和设备改善,保持设备的精度、功能和可靠性,为产品质量提供可靠的硬件保障; 3)采用先进的设备维修管理方式,选定能预测故障、排除隐患的,有预见性、计划性的维修管理制度,降低维修成本。 点检定修制是日本新日铁TPM全员生产维修管理方式的翻版。 1、TPM的主要特点 1)追求最高的设备综合效率 推行TPM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设备综合效率,以最少的输入获得最多的输出。 2)体现以设备一生为研究对象 在TPM的实施过程中,从设备规划和设计开发阶段起就要着手考虑其可靠性、维修性和经济性。设备的可靠性是保持和提高设备生产率的前提条件,它是指设备停机时间和停机损失要少,希望设备能无故障地运行,即在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正常生产功能;维修性是指设备维修方便、简单,保持设备性能时间长;经济性是以设备一生的寿命周期费用为依据来衡量的,即在寿命周期费用合理的基础上追求设备投资的经济效益最高。 3)实现全员参加生产维修 通过TPM全员生产维修活动,围绕实现企业经营总目标,从最高领导层到第一线生产操作工以及设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企业各阶层的全体人员都要参加和关心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为实现企业的总目标而共同努力。 4)体现了信息反馈准则 建有一套严密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通过对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将检查结果所获取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到维修部门、管理部门、设计部门、制造部门,使之及时进行处置,促进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佳化,并不断提升企业的装备水平,适应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 综上所述,TPM全员生产维修管理方式是以设备综合效率为目标,它与设备综合工程学的目的“最经济的设备寿命周期费用”具有相同的概念,并且在以设备的一生为研究对象的全系统管理方法上有共同之处。 2、点检定修制与传统管理的主要不同处 1)管理的指导思想不一样 点检定修制是“以防为主”,点检定修制强调设备的一生管理、全过程管理,追求预知状态维修,开发设备精密诊断技术和劣化倾向管理,追求极限维修,其目标是减少故障,降低维修成本。 2)管理原则不一样 有加强基层管理和注重上层管理的区别。点检定修制强调基层(基础)管理、全员管理,生产人员参加设备维修管理,主张管理重心下移,权力委让,责任下沉;传统管理是强调上层少数人的管理。 3)管理方法不一样 点检定修制强调高效率,是信息迅速传输、畅通的方法,它是集中型的管理方法,不少管理权力放手委让给点检方,尽量减少层次,生产操作方、管理方(指点检人员)、检修方配合密切;传统管理的方法是分散的,因此机构重迭,职能重复,办事程序繁琐,生产操作方、管理方(指职能科室人员)、检修方相互脱节。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员工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 机电修岗位等级鉴定规定 一、技术等级设定 1 维修工、电工、操作工,等级分为初、中、高共三级; 2 技术员等级分为初、中共两级; 3专业技术工程师等级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共三级。 二、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对于不同技术等级的员工,在初次鉴定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即可申报。 1 初级工:新入岗最基本评级为初级工。 2 中级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个月以上。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 3 高级工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取得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 4 初级技术员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新入职时大专1年以上,本科及以上不做工作时间限制)。 5 中级技术员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大专,2年以上;本科,1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4个月以上。 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6 助理工程师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较为复杂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大专,5年以上;本科,3年以上)。 在本公司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6个月以上。 在本专业领域能独立工作,凭借已有的工作经验,发现生产中潜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取得本职业助理工程师职称。 7 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部门有较高的权威性。 全面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有对工程设计、科研项目进行鉴定和评估的能力。 能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性和市场前景分析,所取得的成果能满足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取得本职业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大专,8年以上;本科,6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中级/高级工程师职称。 三、技能鉴定项目及方法 1 主要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个人素质评价三个方面。理论考试主要为所属工种的相关理论知识、操作规程、安全常识、常见问题分析等。由各专业相关专业人员拟定考试题库,设备部组织考试。 2操作技能考核的内容,设备部门根据评定对象所从事的工种确定相应的考核项目,在指定场地通过现场实操的形式进行考核。 3 素质测评由部门、车间垂直管理层级确定。 4三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三项均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其中有一项达不到60分者为不合格。 5 对于文化水平较低者,可采用口头提问的方式进行理论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20) 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点检定修管理制度

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设备点检定修工作的推行,规范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检修管理水平,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设备点检的的职责、内容及分工等。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生产装臵的设备点检定修管理。 2、职责 2.1 工程技术科负责制定并完善本制度,督促检查、考核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2.2 各车间按要求执行本制度。 3、点检定修管理内容及方法 点检定修制度是以点检人员为责任主体的全员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可以使设备在可靠性、维护性、经济性上达到协调优化管理。点检人员既负责设备点检又负责设备全过程管理。 3.1、设备点检管理的基本原则 3.1.1 定点:科学分析、找准设备易发生劣化的部位,确定设备的维护点以及该点的点检项目和内容。 3.1.2 定标准:按照检修技术标准的要求,确定每一个维护检查点参数(如间隙、温度、压力、振动、流量、绝缘等)的正常工作范围。 3.1.3 定人:按区域、按设备、按人员素质要求,明确专业点检员。

3.1.4 定周期:制定设备的点检周期,按分工进行日常巡检、专业点检和精密点检。 3.1.5 定方法:根据不同设备和不同的点检要求,明确点检的具体方法,如用感观或用仪器、工具进行。 3.1.6 定量:采用技术诊断和劣化倾向管理方法,进行设备劣化的量化管理。 3.1.7 定作业流程:明确点检作业的程序,包括点检结果的处理程序。 3.1.8 定点检要求:做到定点记录、定期分析、定项设计、定人改进、系统总结。 3.2、设备点检的防护体系,即“五层防护体系”,分公司主要采用第二层至第五层以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建立专责点检员负责设备点检。 3.2.1 第一层防护体系:运行岗位值班员及检修班组负责对所辖电气、仪表设备的日常巡检,以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和故障。 3.2.2 第二层防护体系:各车间点检员按所负责区域的电气、仪表设备进行点检;鼓励提高点检员综合素质以创造条件进行高标准点检。 3.2.3 第三层防护体系:各车间点检长、技术组管理人员在专业点检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电仪人员对设备进行精密点检或技术诊断。 3.2.4 第四层防护体系:各车间主任、主管和技术管理人员,在专业点检及精密点检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设备劣化倾向管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标准版)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实现学历教育与职业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学校领导下,设置的专业工作机构,业务上接受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日常工作与职业培训部合暑办公,由职业培训部统筹协调各教学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各鉴定场地和实施设备与学校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所面向本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服务,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考核鉴定。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职业培训部职责: 1、组织协调各教学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2、统筹全校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审核职业技能鉴定经费预算和开支; 3、对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比和经验交流。 4、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发展建设和规划,负责考评员队伍建设。

第五条系(部)职责: 1、指定技能鉴定管理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参加技能鉴定的宣传、报名登记和费用收取,统一缴学校财务处; 2、负责安排技能鉴定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维护专用仪器; 3、与技能鉴定所一起协商安排本系(部)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 4、负责本系(部)学生技能鉴定证书发放。 第六条技能鉴定所: 1、受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报名申请,对申请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发准考证; 2、在己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级别的考评员组成专业鉴定小组; 3、按照国家或市鉴定中心统一编制的试题,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鉴定; 4、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鉴定情况,并对鉴定合格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5、协调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确保符合鉴定要求。 6、管理和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第七条技能鉴定所接受国家、市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并在市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技能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初,技能鉴定所根据教学计划,结合职业培训工作特点,制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并上报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计划包括:鉴定职业(工种)与级别、鉴定人数、鉴定日程安排、考评人员配备、试题来源等。面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3.04.09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制度

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的对设备进行管理,防止设备“过修”和“失修” ,提高设备可靠性,降低故障发生率,减少设备维护检修费用,应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采用有效的监测手段和分析诊断技术,引入和推行新的设备管理模式, 以达到科学地进行检修需求决策,合理安排检修项目、检修间隔和检修工期,有效降低检修成本,提高设备可用性,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依据《神东电力公司点检定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的设备点检及定修管理。 第三条点检定修管理工作内容点检定修管理工作包括: 点检管理、定修管理、标准化管理、安全的全过程管理、设备的维护保养管理、设备的备品和费用管理、定修项目与设备劣化倾向管理。 (一)点检管理包括: 点检标准的编制、点检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含运行日常点检、定期点检、精密点检和技术监督)、点检实绩的记录和分析、点检工作台账的建立; (二)定修管理包括: 定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定修的实绩记录和分析、定修项目的质量监控管理; (三)标准化管理包括: 检修技术标准、点检标准、检修作业标准、设备维护保养标准以及与上述标准相配套的管理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执行; (四)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 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估、相应管理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各项安全规程和规范的贯彻落实、重要安全措施的“三方确认”,以及事故发生后的分析、总结和预防措施的制定及“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的工作包括:设备缺陷管理、设备润滑(给油脂)管理、设备定期试验和维护、设备“四保持” ;

(六)设备的备品和费用管理包括: 维护及检修费用的管理和控制、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管理、物资和备品配件管理; (七)定修项目及设备劣化倾向管理包括:定修项目的过程控制,设备的劣化倾向管理是跟踪设备的劣化趋势、评估设备状态,是实施设备状态检修的前期或基础工作。 第四条发电企业点检定修管理体制,按照点检、运行、检修维护三方管理原则建立, 实行全员设备预防维修体系。点检定修制明确了专业点检、运行、检修维护三方均要树立各自对设备的责任和管理要求,确定了设备管理的全员参与原则。 第五条点检定修管理按照以点检为核心的原则开展工作。点检定修管理应突出点检人员的责任主体地位,在点检、运行、检修三方中,点检处于核心地位,必须以点检为核心开展点检定修工作。 第六条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应突出“五层防护体系” 的共同作用原则。合理安排点检管理的五层防线,既体现点检人员为核心的精神,又充分发挥与点检管理有关的运行巡检、技术监督、定期试验等工作的作用。作到五层防护线各有重点,不发生重复点检,设备数据信息流畅通,分工和职责明确,达到点检工作优化的目的。 第七条设备点检定修管理应突出各专业、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统一,实行“工序服从”原则(见附件1 术语定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生产技术部是本制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设备维护部、运行部为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第十二条生产分管领导(或总工程师)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审批工作; (二)根据本制度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本单位生产技术部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制度。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职责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提高我省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发[]10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医药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必须适应市场和医药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医药企业的工作任务和行业特点,坚持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的方向,把培养从业人员的实践能力、技术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我省医药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关政策规定 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三)《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230号)第五条规定:“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职业(工种),就业和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的岗位,工作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的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处。 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设在省医药学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中心及其市州培训工作站受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开展相关培训与鉴定工作。各自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的培训与鉴定工作。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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