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作业题完整版

《合同法》作业题

1、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专门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这不仅完善了我国债法制度的体系,而且也完善了交易的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1)时间要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约阶段和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消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客观要件:必须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3)主观要件:必须有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4)结果要件:造成相对方的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害。主要包括:一是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磋商所支出的各种缔约费用。二是准备履行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三是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四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因社会接触而进入可以彼此影响的范围,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以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因此,缔约阶段也应受到法律的调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不得因无合同约束,而随意撤回要约或实施其他致人损害的不当行为。否则,不仅将严重妨碍合同的依法成立

和生效,影响到交易安全,也影响人与人之间正常关系的建立。

2、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便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为使当事人的意思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依法享有自由决定缔约、缔约伙伴和合同内容,自由决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问题。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这种自由都是合同的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同自愿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还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由此可见,自愿原则的含义基本上涵盖了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

合同自由原则包括:

1)内容自由: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标的;C、数量;D、质量;E、价款或者报酬;F、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G、违约责任;H、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形式自由: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自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4)解除自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违约救济的自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格式条款的特点及规制制度是什么?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格式条款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因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和制定单行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曾对格式条款作出专门规定,《合同法》也设立了三项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可见,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

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

2)格式条款是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合同法适用格式条款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的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即使不存在书面合同,那么对于已经纳入到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十分有利。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制制度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2)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出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保护弱者的原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简述撤消权与可撤消合同的区别。

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999年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

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

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5、简述情势变更原则。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

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依《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因发生根本改变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的事件,当事人双方在合理时间内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终止该合同。该事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事件的发生是在订立合同之后;(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事件的发生;(3)当事人不能克服事件的发生;(4)事件的发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6、简述代位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代位权制度是由《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确立的。该法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专属于债务人个人者,不在此限。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指债权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其债权的实现。《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了明确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7、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和效力。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具备条件时,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以上可见,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不可抗力。不可抗拒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构成了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和对合同纪律的破坏,必将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法律规定毁约人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也赋予非委约方法律救济的权利,即有权在要求其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当非违约方选择了合同解除时,合同双方即不再有拘束力。

3)迟延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表明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这一解除合同条件必须符合两项要求:一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二是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严重影响订立和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除上述条件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此类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A、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基于承揽合同性质之特殊性赋予定作人的特殊解除合同权,定作人解除合同时,不需说明任何理由。B、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单方解除权。《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

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C、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是基于委托合同的最大诚意性质,而赋予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解除权。

合同解除的效力就是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有。《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97条授权合同当事人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选择是否朔及既往的请求。

2、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也规定,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合同法》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

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条规定,包括因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8、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缘起于对绝对权利的侵害和事先存在的法定义务的违反。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分别对侵权行为和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作为责任形式,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然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作为两种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差别。具体区别如下:

1)二者的诉讼管辖地点不同。合同责任的诉讼管辖地点为:一是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之诉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2)二者的诉讼时效不同。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为2年;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为1年。

3)二者的责任范围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

4)二者的责任形式不同。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而违约

责任的形式不仅包括赔偿损失,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等其他形式。

5)赔偿主体不同。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往往涉及第三人;而违约责任的赔偿主体强调的是合同的相对性。

6)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

7)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对方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

8)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9)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的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拒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拒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虽然难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拒力的具体范围,但法定的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拒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10)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了自己行为责任的原则,

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的损害的后果负责。

此外,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差别。正是因为上述区别的的存在,所以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将严重影响到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

9、论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合同法》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规定(一)风险转移的一般原则《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知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由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致,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依民法原理,双方都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标的物已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且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对应于对方之价金转移,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由谁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时,法律为济当事人约定之穷,专门设计合理的规则,使一方承担该风险。《合同法》的这一设计基点是公平原则,因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故不能依过错责任归一方承担,所以,法律必须先作出风险分配模式,以供当事人订约时参酌。对于这条规定,有学者认为,风险转移规则与所有权转移规则是一致的,两者并

没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如果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受人,则买受人就应当承担风险,也有学者认为,风险责任的移转与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而与交付有关。应当看到,“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这两个规则确实有一定的重合,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因交付而转移占有,同时将转移所有权,谁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谁应当承担风险,此时,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移转是一致的;但是在许多情况下,标的物风险随交付而移转,与标的物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是不同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交付虽然转移占有,但占有并不等于所有。取得占有不等于取得所有,交付是指占有的转移,而不管所有权是否随之转移,所以交付移转与所有权转移并不总是一致的。如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在买受人占有该房屋期间,若仍然由出卖人承担该风险就不合情理了。

第二,由于交付转移了占有标的物,因此,出卖人就难以控制或知晓风险的发生,并且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是其履行主要义务之一,而买受人占有和控制标的物并由此享有相应的利益,在此情况下理所当然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第三,《合同法》采纳了实物交付的方式。在某些买卖合同

中,交付分为实物交付和单证的拟制交付。按《合同法》第147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按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而未交付标的物有关单证和资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已移转给买受人负担。可见《合同法》第147条的规定使交付仅限于实物交付,这种将标的物现实交付与单证的拟制交付分离的规定,在以承运方式完成交付时是极有意义的。《合同法》既然采纳了实物交付的方式,风险也应当随着标的物实际占有的转移而移转,而不必等待所有权转移以后才真正发生风险的移转。

(二)不动产与动产风险负担的统一规定

《合同法》第142条在规定交付移转风险的规则时,并没有像《德国民法典》第466条那样将不动产的风险负担例外地作出规定,即《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是将动产与不动产一概适用交付主义,实际上是统一适用于动产与不动产在交易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我们知道,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要件。但《合同法》第142条规定了如果出卖人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以后,风险将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不管是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旦发生标的物的毁损、灭失,则应由买受人承担该损失,就买卖合同的风险转

移法定原则而言,我国实行的是彻底的交付主义原则。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对不动产采纳因交付转移风险的规则是合理的。不动产的风险问题确切地讲主要是房屋的毁损、灭失问题,该危险应当在房屋交付时转移。由于我国房屋登记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在我国各地的情况差异很大,农村和城市的房屋买卖情况及要求办理的有关手续也各不相同,很难做到出卖人一旦交付房屋以后即可办理登记手续,有时买受人接受房屋以后并入住多年而未能办理产权登记证。在此情况下,要求房屋已经由买受人实际占有并控制而风险却由出卖人承担,对出卖人来说确实不合理,因为出卖人很难确定房屋的毁损、灭失是出于买受人的原因造成的,还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完全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就很有可能不仅使出卖人承担不合理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督促买受人履行精心保管房屋的义务。因此,在房屋买卖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即使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享有所有权,但房屋完全处于买受人控制下,出卖人对该房屋不负有管理和修缮义务,风险理所当然也应由买受人承担。三)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149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买受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但由于出卖人的履行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仍然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规则与违约责任制度虽然有一定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的,出卖人违约可以影响风险转移,也可能不影响风险转移,即使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承担,也不影响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0、论赠与合同的终止。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赠与的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方,称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没有受领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员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一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予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这一期间同样也是除斥期间。

第三,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11、简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性质。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各国学者的意见很不统一。有的认为,其性质是特殊租赁契约,主张用传统的租赁契约的观点来解释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有的主张“货币借贷契约论”,他们着眼于融资的特性,认为融资的给付是合同的实质所在;有的主张“动产担保契约说”,认为融资租赁的功能和动产担保是相同的。

我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列出,可以推断出在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是作为一种不同于租赁合同、借贷合同的新型合同法律关系。我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和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传统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个:承租人和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的租赁合同,是卖方、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合同;传统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租人已有的,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是出

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特别购置的;传统的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租赁物的使用费,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是租金、融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综合;传统的租赁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不可撤销合同。

12、简论建设工程分包的适用条件。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13、论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权益的归属,应遵循以下规则:

其一,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则申请专利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归研究开发人。但当事人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委托人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的,从其约定。就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基技术秘密成果,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各方都有使用、转让和收益的权利。当事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二,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得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事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约定归其中一方或几方所有的,从其约定的。就合作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如属不可申请专利或虽可申请专利,但当事人不欲申请专利的,对于此项技术秘密成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使用、转让、收益的权利。当呈人就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依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就技术秘密,所谓技术开发合同的当呈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立异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有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中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就技术成果权益的分配还应注意:

其一,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有权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人员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有做寿让权,当然,此项估先受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其二,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其他各方当事人都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得按原有份额共同受让。此项优先近观让权的行使,在本质上系属共有财产中共脸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一种,其具体规则得参考优先购飞翔权的一般规则执行。

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 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函后,即回电建筑公司有货供应,并在接信后第5天运去水泥100吨。白云水泥厂接函后,第8天直接将100吨水泥运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并称:我们确实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 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试问】 (1)建筑公司认为“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有合法依据?为什么? 【分析】(1)建筑公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约一旦到达受要约人,即对 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建筑公司向“白云”水泥厂发的函件中,包含着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是要约建筑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 (2)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没有合法依据。建筑公司与“白云”水泥厂在要约有效期内以实际履行作为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已成立。双方又是依法订立的,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属于违约行为。 甲、乙两企业拟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但双方约定合同应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公证。在公证前,甲方反悔,要废除合同。乙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试问】甲方是否负违约责任?为什么? 【分析】甲方不负违约责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凡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采用特定形式(普通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的,应采用特定形式。如果当事人没有按规定采用,除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能被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外,合同不能成立。本案当事人约定采用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当事人没有采用该形式,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应认定合同没成立。故甲方不存在违约问题。但如果甲方因缔结合同有过失,给乙方带来损失,应予以赔偿。 某县食品公司与该县某一酒厂签订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 劣质酒,货款15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牌酒的注册商标,以便食品公

合同法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

综合练习题(一)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C)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除外。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6个月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年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4年 2.下列合同中属于无名合同的是(B)。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互易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旅游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技术咨询合同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多式联运合同 3.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称:“我公司现急需某品牌和型号的彩电400台,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我公司将派人前来联系。”该函件属于(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要约邀请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反要约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承诺 4.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C)。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5%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1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20%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30% 5.甲为乙保管彩电,仅因疏于注意而导致彩电被摔坏,则(A)。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A.构成违约责任而不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B.构成侵权责任而不构成违约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C.既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D.既不构成违约责任,也不构成侵权责任 6.甲有一古画,先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后觉得乙出价不高,又与丙就同

电大本科《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C、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题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D、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E、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A、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B、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为合法的合同。 8、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A、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C、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A、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B、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合同法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 一、单选题 1、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 A、监护协议 B、融资租赁合同 C、收养合同 D、国家机关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2、甲超市向乙电器厂洽谈购买一批电暖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尚未盖章。随后乙电器厂按照约定向甲超市发货,甲超市收到货物后即摆放在柜台上销售。一个月后,因销售不理想甲超市要求退货,为此形成纠纷。此案应认定为()。 A、合同因未盖章尚不成立 B、合同因未盖章无效 C、合同因有书面协议所以成立,但未盖章合同关系无效 D、合同因乙电器厂已经履行供货义务,甲超市接受供货,该合同成立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确,又没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可供参照时,合同价款的确定规则为()。 A、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照履行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照纠纷发生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照订立合同时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4、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一份服装的买卖合同,约定货到后再付款。后B服装厂因生产资金紧缺,要求A公司先行支付一部分货款,遭A公司拒绝。A公司行使的该项权利在法律称之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抗辩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5、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合同到期,甲按约定交付了货物,但乙以资金紧张为由迟迟不支付货款。之后,甲了解到,乙借给丙的一笔款项已到期,但乙一直不向丙催讨欠款,于是,

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以甲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甲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向丙催讨欠款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A、代位权 B、不安抗辩权 C、撤销权 D、后履行抗辩权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6、甲借款给乙1万元,丙为保证人,此后乙与甲私下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合同到期时,乙无力偿还该借款。对此,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不承担该保证责任 D、丙不需承担保证责任,故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无权向乙追偿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7、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为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保证人的是()。 A、学校 B、医院 C、企业 D、残疾人联合会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8、下列有关当事人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处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 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 C、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必须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D、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可能不由分立的当事人承担连带债务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只能适用定金条款 B、只能适用违约金条款 C、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D、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正确答案】D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秋季学期电大《合同法》试题汇总

损害赔偿与其他的补救方式的关系是()。答案(ABCDE) A:继续履行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B:解除合同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C:违约金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D:修理、重作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E:更换、退货可以与损害赔偿并存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 )。 答案(ABCDE) A:平等、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合法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E: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有()。答案(ABCDE)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B: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C: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D: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E: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答案(ABDE) A: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C:双方所负的债务可以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D: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 E: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 答案(BDE) A:支付定金 B:赔偿损失 C:中止履行合同 D:继续履行合同 E:采取补救措施 下列合同中,可撤销的情形是()。答案(ABD)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受欺诈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D: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E: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ABCDE) 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 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 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 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的合同种类有( )。 答案(ABCD) A:技术预测合同 B:专题技术调查合同 C:分析评价报告合同 D:关于风险分担合同 E:可行性论证合同 应办理登记的合同有()。 答案(ABDE) A:出版合同 B:股票质押合同 C:动产质押合同 D: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E:房地产抵押合同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中不得抵押的财产有()。答案(ACDE) A:土地所有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D:某大学校舍 E:夫妻离婚涉及有争议的财产

合同法第二次作业答案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维护交易秩序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规则。自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颁布以来,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从而形成“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局面。围绕这三个合同法律,国务院及各部委又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合同条例及规章,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债和合同立法在走向完善过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然而,由于现行“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彼此间存在着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尤其是缺乏规范合同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规则和制度。因此,我国合同立法还极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有鉴于此,立法机关决定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使“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趋于统一和完善。〔1〕笔者在参与这项举世瞩目的、浩大的立法过程中,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曾对一些统一合同法立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思考,现将部分不成熟的想法发表于此,以求教于读者诸君。一、关于合同的概念合同概念的探讨是统一合同法的制订首先应解决的课题。讨论合同的概念并不在于单纯获得某种学理上和逻辑上的满足,而主要在于明确统一合同法的规范对象和内容。换言之,鉴于合同已广泛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统一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是什么?它应当包括哪些合同、规范哪些合同关系?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的概念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广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是指以确定各种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换言之,只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均为合同,不管它涉及哪个法律部门和何种法律关系。因此,合同除应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二是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合同专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2 〕因此,凡是以确定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可称为合同。至于行政法、劳动法、国际法等法律中的合同,虽然名为合同,但和民事合同应该作严格区分。三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此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85条关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的规定,并非认为合同统指所有民法上的合同。此处所称的“民事关系”应仅指债权债务关系。因为《民法通则》将合同规定在“债权”一节,且明定合同为发生债的原因(第84条);我国民法不承认有所谓“物权行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和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等,均不称其为合同。〔3〕因此合同只能是债权合同。〔4〕我们认为,讨论合同的概念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5〕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6 〕所谓交易乃是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就其所有的财产或利益进行的交换。交易包括了商品的转手、财物的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买卖合同、共有关系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

合同法学考试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 一、选择题: 1.商场对其出卖的商品实行“三包”,甲从该店购得一录音机,甲在保证期内发现录音机出现故障,甲与商场之间发生()。 A.法定之债 B.简单之债 C.选择之债 D.劳务之债 2.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 3.甲厂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现甲厂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厂欠乙公司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称为()。 A.债的解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免除 4.债权人甲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将其对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但并未将该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债务人乙。乙在履行期限内向甲履行债务的,该履行()。 A.无效 B.有效 C.甲不得接受 D.甲应告知乙向受让第三人履行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有权()。 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B.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C.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D.向债权人、债务人要求偿还 6.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A.应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B.应向该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C.应向债务人、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D.因其同意由第三人履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7.债的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应在以下地点履行()。 A.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B.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 C.债权人指定的地点 D.债务人决定的地点 8.根据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合同可分为()。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9.双务合同都是()。 A.无偿合同 B.实践合同 C.要式合同 D.有偿合同 10.甲乙间相互作出以下行为:(1)甲给乙去函,指出本厂生产的电扇为国家名牌,现有存货,可以出让;(2)乙回函询问价格,并表示愿买1000台;(3)甲回复,价格为300元,仅有500台。上列行为中()。 A.(1)为要约 B.(2)为要约 C.(3)为要约 D.(4)为要约 11.书面合同未写明签订地点的,合同的签订地为()。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论述题复习参考 1、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答:合同法本质上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2、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的内容是什么?答:(1)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等平等"。②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的有各种类型的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的平等原则,主要的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他人之上,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

江南大学《合同法》第一次离线作业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3年上半年第一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合同法》第一章至第七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 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是非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计10分) 1.现代合同法的特点:具体人格登场、合同自由受到限制、社会责任抬头、统一化的趋势。(对) 2.实际履行的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错) 3.合同正义主要是指形式的或程序的,即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之上的公正。(对) 4.公平的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公平地分配市场风险以及合同的其他权利义务。(对) 5.原给付义务含有对义务人在道德或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错) 6.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任何性质的协议都是合同。(错) 7.事实上的默示条款的实质是对当事人意思的推定和延伸。在推定时应遵循“多事的旁观者规则”。(错) 8.因第三人的原因使合同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以上请求和诉讼。(对) 9.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错)10.如果一个合同欠缺《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某项主要合同条款,则该合同无效。(错) 二、单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计10分) 1.要约可以在下列时间撤回:( A )。 A、要约发出前; B、要约发出后到达相对人前; C、要约到达相对人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 D、相对人承诺后 2.下列行为构成合同的有:( C )。 A、当事人之间达成一手交付毒品、一手交付现钞的协议

B、当事人作出催告、声明 C、乘客投币乘车 D、子女和父母达成晚上用什么餐的协议。 3.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 B )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A、100万元 B、1000万元 C、5000万元 D、1亿元 4、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 B )。 A、效力待定的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消的合同 D、可变更的合同5.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D )。 A、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D、债权人有紧迫需要 三、多选题:(本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15分) 1.合同属于(ABC )。 A、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 B、合法的行为; C、民事法律行为; D、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2.要约因以下事由而消灭:(ABCD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消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3.拍卖的当事人包括:(ABCD )。 A、拍卖人 B、委托人 C、竞买人 D、买受人 4.承诺在下列情况下不生效:(ACD )。 A、承诺第三人作出;

最新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 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习题答案 分析习题(一) [答案] (1)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应由A公司承担。因为A公司同意D 厂只发一种规格货物,应视为A、C之间的合同已变更。 (2)部分医用手套已过期的责任,应由A公司对B承担,其后向C公司索赔,再由C公司向D厂索赔。因为D厂对手套过期有过错。 (3)医用手套全部报废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B公司验收时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不符,且部分医用手套过期,因此B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货物风险责任应由A 公司承担,承运人火车站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免于承担责任。 (4)不予支持。因为B公司怠于通知货物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应视为货物质量在交付时合格,A公司不负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设问不多,但每个问题暗藏玄机,都可拆开分作几个小问题加以考查。在五个民事主体关系中,其中A、B、C、D的关系均为供货关系,可用图简单表示为: D→C→A→B〓(图中"→"表示供货) 在这个连环供货关系中,恪守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是解答本题的第一关键点。本题的另一个关键点是正确把握A公司经理赵刚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手套的行为的法律意义。注意到以上两点,本题已解矣。 [法理详解]

(1)在A、B、C、D四者的关系中,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A向B发货,C向A 发货,D向C发货,因而A与D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A公司经理赵刚越过C公司,直接向D厂表示只发一种规格的手套即可,对此C公司一直未持异议。那么,赵刚的行为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我们认为,赵刚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的意思表示即是A公司的意思表示。赵刚此举意味着A公司变更了A、C之间的合同,而C公司明知此事而未持异议,说明A、C之间的合同已予变更。 当然,在A、B公司的合同关系中,B公司只能要求A公司承担部分医用手套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责任,而不得要求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由于合同效力的相对性所决定。上面我们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分析A公司与C公司、D厂之间的关系,意在说明:A公司对B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后,不得向C公司,更不得向D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至于手套过期的责任,属于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亦应遵循合同相对性规则,先由A向B负责,尔后由C向A负责,最后再由D厂向C负责。所谓合同相对性规则,简言之,就是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概无约束力。所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一个合同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依此规定,买受人基于合法理由拒绝接受标的物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之情形,应适用第148条之规定,由A公司承担标的物风险负担。

合同法期末测试题及答案

合同法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无名合同是指( ) A.无名称合同 B.法律无明文规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C.无内容合同 D.无形式合同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这一规定体现的是( ) A.适当履行原则 B.协作履行原则 C.经济合理原则 D.情势变更原则 3.上海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订立一加工承揽合同,由宁波公司承揽加工3万件牛仔裤,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依合同法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应在( ) A.上海某公司所在地 B.宁波某公司所在地 C.上海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D.宁波某公司指定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之约定,当事人一方可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这被称为(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5.情势变更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作为该合同基础的事由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料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的原因是( ) A.由于主体不合格 B.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 C.由于违法 D.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6.合同解除针对的标的是(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 ( ) A.继续有效 B.效力待定 C.消灭 D.中止 8.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其依据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自愿原则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合同法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 )。 A.婚姻关系 B.收养关系 C.监护关系 D.财产关系 2.下列合同中,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是(A ) A.技术转让合同 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 D.保管合同 3.我国《合同法》规定属于实践合同的有(C )。 A.买卖合同 B.委托合同C.保管合同 D.借贷合同 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D )关系的协议。 A.行政权利义务 B.经济权利义务C.刑事权利义务 D.民事权利义务 5.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C )。 A.格式条款 B.诚信原则 C.非格式条款 D.法律规定 6.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D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 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 7.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 )。 A.赠与合同 B.买卖合同 C.租赁合同 D.承揽合同 8.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C )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 B.意思和表示C.要约和承诺 D.协商和谈判 9.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 )。 A.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的缔约目的 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C.虽未合意但已有协议 D.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或者非必要条款业已达成协议 10.甲公司出售一批衬衫,每12件装一个箱,乙公司向甲公司发电报订购1200件,甲公司回电告知单价,并说有充足现货,一个月内保证可以到货。乙公司复电:“此价格可以,但请将12件装一纸箱的包装改为10件一箱的包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电报后没有回电。

(0382)《合同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382)《合同法》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1:第一次作业 2:第二次作业 3:第三次作业 4:第四次作业 5:第五次作业 6:第六次作业 1:[多选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下列哪些情形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且已作准备工作 参考答案:BCDB 2:[判断题]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参考答案:正确B 3:[判断题]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公序良俗原则 参考答案:正确B 4:[多选题] 发生下列哪种情况,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 A: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B: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C: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D: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参考答案:ABCDB 5:[多选题]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则( ) A:、如不可抗力发生在迟延匾行后,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

B:当事人可以免除全部责任 C: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责任 D: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E: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参考答案:ADEB 6:[多选题] 下列情形中,要约失效的是( )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的人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E: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撤回要约 参考答案:ABCB 7:[单选题] 下列对可撤销的合同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受损害人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请求仲裁机关于以撤销 B:在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适,也可以将合同撤销 C: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一年 参考答案:BB 8:[单选题] 甲与乙出版社订立了一份出版合同,后发现甲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无效 B: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 试分析: 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案例分析题 1.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1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二十七、八岁。赵某为了买一辆摩托车,欲将家中一套闲房卖掉筹购车款。后托人认识李某,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 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遂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赵某父亲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 试分析: (1)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为什么无效?请说明原因。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试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罗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罗卜的 1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 )。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 )。A.租赁合同B.买卖合同C.赠与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 )。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 )。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中,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D.依当事人约定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A.1年B.5年C.10年D.20年9.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的义务有( )。A.通知义务B.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C.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义务D.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要赔偿承揽人的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不负赔偿责任C.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D.只赔偿直接损失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1.下列合同中,属于诺成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借用合同C.承揽合同D.租赁合同E.一般赠与合同12.要约可以撤回的条件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B.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C.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处D.承诺已发出时E.承诺正在发出时1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审批机构审批方为生效的合同有(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C.涉外贸易买卖合同D.技术引进合同E.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14.下列情况,属无效合同的有( )。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C.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E.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15.合同的履行原则为( )。A.全面履行原则B.实际履行原则C.协助履行原则D.经济合理原则E.全部履行原则16.合同终止的原因中必然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A.清偿B.提存C.抵销D.免除E.混同17.合同纠纷处理的途径有( )。A.和解B.调解C.仲裁D.申诉E.起诉18.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A.它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B.它是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C.它是双务有偿合同D.它是诺成合同E.在一般情况下它是不要式合同19.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有(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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