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单的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审单的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审单的严格相符原则

International Trade

国际商贸

208

2012年4月 https://www.360docs.net/doc/bb12930744.html,

浅析信用证审单的“严格相符”原则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赵竞竞

摘 要:为了有效规避信用证特质中固有的不稳定因素,遵守“严格相符”原则逐渐成为实际操作中对审单银行的基本要求。把握好这一

基本原则是完善信用证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 信用证 严格相符原则 单据审核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4(a)-208-02

1“严格相符”原则的背景

据调查显示,2006年全世界贸易总额已超过14万亿美元,世界商品出口总值达到11.98万亿美元(相较于1995年的5.17万亿美元翻了一番),仅商业服务出口额一项便增长到2.71万亿美元。每年有如此巨额的资金在全球范围内高频率流转,对于那些作为流通过程主要参与者的跨国银行而言,如何增强交易双方对支付环节的信赖是把握发展机遇的关键一步,因为支付环节中固有风险的大小以及用于规避风险的配套程序完善与否很可能直接关系到跨国贸易支付方式的走向,甚至可能会影响整个国际银行支付体系的发展前景。

作为为现代商业支付量身打造的金融票据,信用证因其便利性、安全性、高效性等特点,迅速取代传统的金融票据,不仅被广泛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款交付环节、提供生产销售链中的资金分配和变现,还在跨国支付中起到保障交易( “security of payment ”)的作用,一直以来被许多西方学者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 “the 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因此,若想要完善跨国交易中的支付环节,必须从进一步完善信用证制度着手。

尽管信用证在跨国交易的支付环节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但相较于金融领域中其他历史悠久的流通工具(e.g.银行承兑票早在14世纪便产生了),发展空间还很大,面临的问题也还很多。事实上,初具规模的信用证支付体系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或更准确的说,是在过去的五十年里才逐渐发展起来的。

信用证最初产生的目的仅是为了创设一种新的、能够满足现代跨国交易特点的支付工具,归纳其涵义,实质上即是银行基于对买方偿付能力的信任而做出的保证支付的承诺:一旦卖方按要求出示了信用证上指定的票据,则银行的付款行为随即发生。

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and Practicefor Documentary Credits ,以下简称UCP600)作为目前最权威的信用证统一规范,对此做了具体规定:银行对提示单据的审核“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所有单据中的内容描述不得与其本身的内容、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

换言之,一旦经审核后确定信用证上规定的单据已按照要求进行了“相符提示”,则开证行或保兑行就有义务对该信用证进行承兑。如果提示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或者单据之间未能做到相互一致( “bear on their face a plain link ”),则银行有权拒收不符单据。这即是所谓的“严格相符”原则。

2“严格相符”原则的依据

信用证程序的启动,基于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之间委托代理

合同的关系确立,而负责审核单据的银行则作为开证行的委托代理人( “commission agent ”)在其受托权限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从法理的角度看,一旦委托人发现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代理

权限的范围,即有权否定此行为的效力,此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和不利后果将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英国法官Viscount Summer 在Equitable Trust Co of New York v Dawson Partners Ltd 一案中指出,就银行审查单据的权限而言,不存在将单据认定为“几乎一样”(almost the same)或“作用相似”( d o just as well)的转圜余地。理由很简单,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开证银行位于国外的分支机构对于作为信用证开立基础的交易本身一无所知,因此他无法自行决定做什么好,或者做什么不好,此时,只有按(开证行的)指示办事才最安全;否则,一旦他贸然做出了偏离信用证规定的操作,便只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所有风险。

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一旦信用证开出,申请人便很难控制银行如何完成接下来的操作程序——理由有三:首先,申请人无法直接要求银行拒付或是承兑信用证;其次,未经过基本合同(the underlying contract)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申请人无权单方面修改信用证条款;第三,申请人无权直接拒收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其拒收单据的权利只能在信用证兑付行为发生后对开证行行使。因此,作为一个谨慎的代理人,银行并不接受申请人的“实时指示”而只能根据信用证上的“字面”意思履行其审单和承兑的义务。可以说,执行“严格相符”原则不仅是为了保障开证人的利益,还能够使银行最大程度地规避提示兑付中的风险。在实践中,正是因为有了对银行审单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才使得受益人蓄意隐瞒欺诈的可能性大大减小。

3“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综合前文,适用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核心内容在于:有权审单的银行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将所有的提示单据与申请人指示的内容进行“严格”或可称之为“谨慎”的对照。鉴于审单工作的书面性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难点往往与待审单据和审核标准等内容有关。例如,对于单据原始性的认定以及对“严格”标准的把握即是两个实际操作中较常出现的问题。3.1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的认定

按信用证规定的要求区别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也是银行审单义务的一部分。然而,尽管UCP 600详细列举了正本单据的表现形式,有些时候同一形式的单据基于不同的使用目的,甚至可能会出现既能被视作正本也能被视作副本的情况。以单据的影印件为例:在使用传统文本载体的情况下,由于区分度明显,影印件通常不会被视作正本。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许多影印件已能够达到与原文件几乎一致的相似程度,不论提示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单据的行为,银行在执行“严格相符”原则时都必须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否有义务辨别出一份从表面上看来几乎与“正本”一致的“副本”或甚至是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Independence principle document of arbitration agree 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文档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以下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分离性”(Separability)或“自治性”(Autonomy)。这一理论的基本精神认为:尽管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该条款与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义务,是双方当事人为追求互补利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对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这种权利或义务一般是对应的,即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正是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这些条款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无效。而仲裁条款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体现双方意思一致,并没有为一方当事人的利

益而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义务。它实际是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对第三方的授权,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承担义务的争议,这些争议应由他们共同约定的第三方解决。因而,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效力不应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它是与合同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条款。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许多国家的仲裁法以及《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中均有明确表述。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否意味着合同转让时必须就仲裁另 外做出意思表示?在香港xxx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苑公司一案中,武汉中院就认为:“由于仲裁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该合同的新的受让人无法律效力。”这种理解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推到了极端。仲裁协议的目的和功能是解决合同纠纷,其效力的实现以当事人间发生了协议范围内无法自行解决的争议为前提条件。没有实体权利义务,仲裁协议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没有争议产生,仲裁协议也不能发生效力。所以仲裁条款虽然具有独立性,但仍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有依赖关系,具有相互关联性。“独立性原则”更确切的表述应是“相对独立性原则”。这种“相对独立”一是指仲裁条款的某种无因性,其有效与否应单独判断,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_蓝寿荣

第20卷第4期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0No.4 2000年10月 J ournal of Sou th-Cen tral University fo 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Oct.2000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探讨 蓝寿荣 (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7) 摘 要:本文从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两个方面,深入研究了国际信用证业务的本质特征与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时承担的法律责任。文章认为,银行没有必要调查是否存在受益人欺诈、银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受益人付款不承担法律责任,法院颁发禁付令是有前提条件的,法院不应在开证银行已经对受益人作出终局性付款后颁布禁付令。 关键词:国际信用证;法律;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0)04-0050-04 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往往在贸易合同中约定通过银行以信用证方法进行货款结算。为了促进我国进出口商更好地使用信用证方式,银行更好地办理信用证业务,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对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些探讨。 一、信用证的独立性与贸易合同的一致性 (一)信用证的开出依据是贸易合同,其内容也应该与贸易合同一致。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贸易合同规定的。进口商与出口商经过商洽达成协议,签署贸易合同,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了结算方式,如汇款方式、托收方式或信用证方式。如采用信用证方式还应详细明确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是依据合同约定而开立的,其条款应该与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相一致。 2.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是履约行为。信用证是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在符合开证条件的前提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一项书面文件。这项文件由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保证,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份信用证的开出,是银行遵照申请人指示办理的,而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贸易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信用证的种类、期限及开立日期而要求银行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中的进口商,遵守合同信用且有交易诚意,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也就是履行了贸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3.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应该与合同相一致。信用证一经开出,开出银行与受益人都有了因为信用证连结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按照信用证要求发货的义务,并有提交代表货物之单据向开证行索要货物的权利;开证行有凭合格的单据付款的义务,同时也保留单证不符条件下拒付货款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把合同中有关货物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单价、包装以及装运、保险、检验等条件,在申请开证时,体现在信用证中并且应与合同相应规定一致,才能使受益人完成履约责任。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关于货物之规定与合同不符,除非属开证行操作笔误等问题,否则已构成进口商违反合同,表明进口商无履行合同之信用与诚意。 (二)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合同相脱离,独立发生作用。 信用证一旦开立,即与其贸易合同完全独立,形成另一业务——信用证业务。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A 款规定,开证银行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破产或无力付款也不例外。当然,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仅限信用证中明确规定的单据,而不是合同规定如何。对信用证中没 50 ⒇作者简介:蓝寿荣(1966-),男(畲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金融及经济法的研究。

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摘要: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保证进口方具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其地位愈来愈重要。它是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开立的,一旦为各方所接受,即成为当事人必须遵循的契约。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各方当事人必须受其约束,严格按照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条款,提交满足信用证要求的相关单据,在信用证交易环节中,银行审单是最重要的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及《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银行如何审核单据提供标准,也决定了银行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单据并履行付款的义务。本文对审单标准的选择、银行审单标准实务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归纳和探讨,并对银行审单责任问题加以讨论。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银行审单;审单标准;审单责任 一、绪论 (一)、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含义及其意义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银行审单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请求付款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UCP6 00第十四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应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保证单据的内容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在表面上严格一致。但UCP6 00第三十四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二)、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审单的内容 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应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二)检查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单。(三)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四)检查信用证项下开证人、受益人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五)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六)检查信用证项下的金额、币值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七)检查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货物数量是否与单据规定相同。(八)检查装运期的有效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单银行 通常根据信用证的开证、通知、议付、保兑、付款等可分为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付款行等。有时通知行又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有时本身就是付款行。除通知行外,其余银行都有合理地审核提交单据的责任。 二、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适用 (一)、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 1、严格相符原则的概念 严格相符原则是指卖方在向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时,这些单据必须在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即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且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_徐军民

财税统计 摘要:会计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会计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独立性问题已越来越呈现出它的特殊性,为政府、专业管理部门和企业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需要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并做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实际的正确回答。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独立性思考 会计管理是专业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其具体的要求和特点。独立性原则是会计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会计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这其中就明显地表达了“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规范和要求。 1会计独立性原则的基本内涵及表现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会计独立性问题已日趋严重,表现为会计独立性无法体现、会计行为欠规范、会计信息质量不高等,给会计规范管理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障碍,这不能不引起国家、政府、社会和企业等各方面的高度重视。面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卓有成效的手段,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完善会计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会计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会计行为主体在开展会计活动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按照会计法规的要求处理会计事务。会计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物质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与所开展的会计活动之间不产生物质上的利益关系,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会计活动。二是会计行为必须保持精神上的独立,即会计行为主体在日常会计活动中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能够独立自主地遵照会计法规开展活动。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样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与被审查的单位或个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实质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个人的一种精神状态,一种自信心以及在作出判断时不依赖和从属于外界影响的精神表现。微观方面,在现代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的前提下,所有者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管理情况、经营成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宏观方面,要求会计准则制定者能够给会计人员一定的选择空间,让他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更加自主地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为管理部门和决策者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会计行为主体包括会计行为个体和会计行为群体,由于受体制不健全、管理欠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会计行为主体往往缺乏独立性,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计行为个体缺乏独立性。在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是单位或部门的一员,其人事关系、经济利益等受到单位或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当单位或部门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无法达到一致时,会计人员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或受到单位领导的干预,往往会选择有利于部门利益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时甚至会做出违反财务制度的事情来。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表现的是一种被动地服从或无奈的选择,无法也难以保持其行为的独立性。第二,会计行为群体缺乏独立性。企事业单位作为一个群体,在处理具体的会计事务时,往往会受到诸多外部因素的干扰,而使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在这里,企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就缺乏独立性。最常见的是地方政府和某些领导为了提高本地或自己的政绩,就利用行政职权,要求相关单位选择有利于提高其政绩的会计处理方法,甚至指使企事业单位进行会计造假。很显然,这也是被动服从造成的结果。 2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既然会计制度要求会计行为主体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而现实中又存在着独立性缺失的情况,那么,我们必须正视矛盾,认真研究,找到解决会计独立性缺失的对策和措施。 2.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和制度 在现实的会计活动中,不管是单位、企业和个人,经常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扰和影响,以至于出现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财务欺诈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会计管理的规范化。虽然,会计管理制度中有关于“会计独立性”的要求,但没有会计独立性的专门规定,也就失去了保持会计独立性的制度规范和法律保障。如果会计制度中有专门的独立性原则,在会计务实过程中,就能够按照独立性原则的规定和要求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就能够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因此,为了使会计活动能够顺利、正常、有序地开展,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制度建设,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规定独立性原则,并认真地贯彻实施。 2.2建立完善会计委派制 实施会计委派制,就是对会计人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对其履行会计职能、坚持独立性原则开展会计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这样,就可以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而更重要的,可以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对会计独立性原则的贯彻和执行起着积极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规范委派制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的管理责任,细化会计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真正发挥会计的委派作用,实现会计的监督职能。 2.3强化外部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 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个人素质的影响以及上级或单位领导的权威性的限制,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很难完全做到按法律执行,按规范操作,会计活动就很难保证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效开展,而且,也无法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此,必须加强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要提高政府专业职能部门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保证监督质量;二是要协调好政府、单位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到资源共享;三是要定期组织由财政部门牵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会计活动情况监督调查,协调配合,履行监督职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行检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更新观念,强调服务,转变监督思维方式,要从单纯的监督检查转到规范内部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上来,进一步协调好国家与企事业单位的利益,积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做到在检查中服务,在服务中监督。 2.4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强调会计独立性原则,不管从健全制度上还是规范管理上,都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和明确的。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行为的规范,都需要通过会计从业人员的具体行动才得以实现。很显然,会计独立性原则能否得到真正、有效地执行,除制订相关的制度进行保证外,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也起着很大的影响作用。如果领导重视,制度健全,而会计人员不“独立”,在具体的会计活动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执行,那势必会影响会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甚至会影响企事业单位的信誉。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会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方面,是专业技能的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会计务实技能和会计应用技巧。另一方面,是职业道德培养,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不存私心,不惧威胁,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保持“独立”,规范操作,保证效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良性循环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晖.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独立性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2]刘乃菁.我国财务管理体制创新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 [3]冯丽晶,郭焕书.会计行为独立性思考[J].财务通讯.2007. [4]葛琰.会议独立性原则之分析与思考[J].审计与理财.2006.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独立性的思考 徐军民胡瑞芳(浙江宁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4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资料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 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 -3-

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 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 (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4-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较好地解决了商业信用危机和买卖双方信贷融资问题,因此,信用证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和金融领域重要的支付结算工具。信用证能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信用证运作过程中所奉行的独立性原则——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石。 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内涵 所谓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是指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作为基础的货物交易的,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交单付款具有独立性,独立于信用证的基础交易即货物买卖,不受买方的影响,也不受货物的影响。也就是说信用证法律关系与基础合同所属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信用证是在银行的介入下开展的一种付款方式,但是银行的加入并不是为他人谋利的,而是为了自身的利益,才产生了独立性原则。规定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理由,首先是合同的相对性,银行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不能享有买卖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买卖合同的义务,更无法控制买卖合同的内容,自然也无法决定谁将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次是从银行的利益考虑。正如前述,银行是为了双方交易的安全而加入双方交易的,而且,银行必须从中能获益,还要降低加入风险,因此银行不可能直接介入双方买卖合同之中。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以外,还有义务了解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争议的话,那么银行无论是从技术还是人力物力上都是做不到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将丧失其商业价值。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四条、第五条对该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UCP600第四条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UCP600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二、信用证独立性的价值体现 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一贯确立的信用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无论对于开证行、受益人、开证申请人还是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来说都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对于受益人而言,该原则为其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交易安全保障。在信用证交易下,具有稳定支付能力的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而且该付款人在准备付款时不会越过单据去审查基础合同。只要卖方能够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必须付款。即使买方无能力付款, 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这几乎完全免除了卖方的风险,使得卖方成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最大受益者。 对于开证申请人而言,该原则的存在可以由银行对卖方提交的交货凭证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卖方付运的事实、付运的时间等。再者,如果没有此原则,开证申请人利用银行信用进行融资的目的就会落空,开证行也可能借口基础合同存在纠纷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对于介入信用证交易的其他银行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等而言,该原则的存在使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不能将单据以外的抗辩引入信用证交易,从而避免了它们可能不能从开证行处得到偿付的风险,确保了银行不介入基础合同交易,确保信用证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 独立性原则一项重要的功能是将信用证交易有关当事人职责限定在各自最专长的领域内。其次是为了促进信用证交易的快捷。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专门机构,对信用证的知识和技能均十分熟悉和了解。如果仅需按信用证条款审查单据,而不必顾及其他问题,就可使信用证交易迅速完成,不会浪费许多时间。信用证的独立性也便于中间行加入交易,信用证交易需要借助许多中间银行的服务才会更加快捷灵活,如果不采用独立性原则,则这些中间行难以介入,因此就会阻碍信用证交易的进行。 总之,信用证独立性原则,通过在国际贸易中将商业信 浅析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 杨丽娜 (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摘要]信用证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巨大的作用,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基石独立性原则,然而,任何事物都不可 能尽善尽美,基于此原则的欺诈案件频频发生,本文分析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价值及其缺陷,并针对欺诈案件提出几点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缺陷 欺诈【黑龙江史志2010.5(总第222期)】 170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 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纽科案为例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英文题目: A simple analysis of using Credit principle of independence ——taking the NEWCO case as exampl e 经济管理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2006-1 侍晓丽(20060410040104) 王 霖

浅析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以“纽科”案为例 中文摘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比较流行的支付方式,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方式之一,它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与资金融通作用。它在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的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以银行信用取代了买方的商业信用,保证了卖方能够安全迅速地收到货款,买方能够及时收到货运单据和物权凭证。,被英国法官们视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life bloo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信用证支付方式被广泛采用的主要原因在于它自身独特的法律性质,独立性原则确保了信用证成为快捷、可靠、经济、方便灵活的结算支付方式,并能较好地运用于解决诸如开证行行使抵销权、保兑、信用证开立前和付款后、代位追偿、止付等纠纷。 关键词:信用证;独立性;“纽科”案

华东交通大学毕业论文 ABSTRACT The letter of credit is more popular i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payment,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financial means,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part guarantee and financing. It is in the field of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trade has been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by l/c payable, the import duty to fulfill the payment by the bank to bank credit to perform, replaced the buyer of commercial credit, the seller can guarantee the safety, quickly receive payment to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nd document.T he judges deemed by the Britis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ifeline”. l/c payment is widely used as the main reason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its own unique independence principle, the l/c be quick to ensure reliable, economic, convenient and flexible way of payment, and can better applied to solve such as issuing bank, exercise offset confirmed, l/c before and after open subrogation recourse, payment thereof, such dispute. Keywords : Letter of credit ; Independent principle ;The NEWCO case

信用证审单要点

:(以下是审查的要点) 单证审核的重点单证审核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关键环节,单证审核的重点是:仁^亚^软件1.检查L/C规定的单证份数(比如多或者少,是否是全套等);2.检查附加条款对单证的特别要求(比如是否要求注明L/C号码、合同号码等);3.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比如是否需要认证、出单人是否符合要求等);4.单证之间的各类描述是否完全一致。(比如大小写、计量单位等);5.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比如保单日期、FORM A出单期等)。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可撤消信用证(REVOCABLE L/C)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 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这是银行做的,你可以不管)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信用证应该由开证行签发并寄出)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 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 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 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5.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 1.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及防范措施 (1)经济利益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①与鉴证客户存在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 ②收费主要来源于某一鉴证客户; ③过分担心失去某项业务; ④与鉴证客户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⑤对鉴证业务采取或有收费的方式; ⑥可能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2)从哪些方面评价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①评价经济利益的类型(直接的经济利益还是间接的经济利益); ②评价经济利益的重要性(直接控制时重要,间接控制时不重要的); ③评价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 (3)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时如何消除经济利益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鉴证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就会非常重要,以致只能采取以下防范措施才能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①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将直接的经济利益处置; ②在该人员成为鉴证小组成员之前间接的经济利益全部处置,或将其中的足够数量处置,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③将该鉴证小组成员调离鉴证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以及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1)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担保人的情况下,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而且贷款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鉴证客户都不够重大,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2)会计师事务所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的情形: 如果贷款对于鉴证客户或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则需要采取防范措施将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样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请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注册会计师复核已做的工作。 (3)鉴证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不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只要贷款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4)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的贷款和担保对独立性会产生威胁 鉴证小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鉴证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其贷款担保人时,如果贷款不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的,就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3.经营关系对独立性威胁 (1)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成员与鉴证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或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会带来商业的或共同的经济利益,并产生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比如, ①在与鉴证客户或对其有控制权的所有者、董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资的企业中拥有重大的经济利益; ②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与鉴证客户的一种或多种服务或产品相结合,并将双方的这些服务或产品进行一揽子交易; ③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鉴证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或鉴证客户作为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的分销商或交易商。 (2)经营关系对经济利益威胁和外界压力威胁时能够采取的防范措施 在审计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不重大,以及经营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终止经营关系或拒绝接受) 在非审计的鉴证业务中,除非经济利益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客户明显不重要,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该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唯一可能采取的措施是:

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制裁例外原则

Banking Business |银行实务 国际业务百家讲坛 王腾讲国际制裁 近年来,以国际制裁为由拒付或者扣押单据,冻结资金的案例频繁发生。为了明确责 任,有些开证行在信用证中使用制裁条款,禁止当事人与特定国家、实体和个人进行交易, 任何违反制裁条款的情况,开证行都可以拒绝付款。制裁条款在信用证的出现,增加了信 用证付款的不确定性,损害了信用证的独立性。本期我们约请王腾分析国际制裁措施的性 质及其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银行实务人员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信用证的独立性和制裁例外原则 关于是否需要在信用证中使用制裁条款,列明制裁国家,以便解除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的问题,答案是:使用,或者不使用,制裁措施就在那里,效力不增不减。只有借反洗 钱反恐怖融资的东风,逐步加强内控建设,避免涉及制裁的业务,才是国内银行的当务 之急。 文/王腾 编辑/韩英彤 国际惯例与制裁措施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需要遵守的规则包括国际法、国内法、政府法令、国际惯例、银行内部规定等。在国际法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5条的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制裁文件在成员国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银行在国际业务中必须要严格遵守联合国的制裁措施。在国内法方面,我国的《反洗钱法》要求银行履行监控恐怖资金的义务;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是对《反洗钱法》的细化和贯彻,该办法是我国银行处理涉嫌恐怖融资业务的重要政府法令。以上所述国际法、国内法和政府法令,都是强制性的法律文件,是银行必须无条件服从,无条件执行的。 关于国际国内法律和国际惯例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从这条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正如国际商会2010年3月发布的《有关适用ICC规则的贸易相关产品(如信用证,跟单托收和保函)使用制裁条款的指导文件》所说:“信用证和保函的规定,UCP、ISP、URDG等国际惯例的规定都受制于国内法律。(……the letter of credit or guarantee and the UCP, I SP OR URDG have always been subject to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t local law.)”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裁措施属于国际法、国内法和政府法令的范畴,其效力高于国际惯例和信用证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实务中遇到开证行以国际制裁措施为由拒付相符单据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 36

信用证制单审单大全

第一部分:信用证 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 国内信用证业务操作指引 一、增值税发票审核标准 (1)增值税发票的开票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如果由于抵税原因导 致增值税发票日期早于开证日期,则此开票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30天;(2)增值税发票应提供正本“买方发票联”; (3)在委托收款时,我行须在发票联正本上签注“信用证号、开证日期、开证金额”并加盖我行贸易金融业务章。 二、国内信用证项下可接受的运输单据种类 1、公路、铁路、内河、空运和海洋运输单据。公路、铁路和航空运输单据,一般都是运单一一由承运人签发的表明货物已发运或已收妥待运的凭证,非提货凭证;而内河运输和海洋运输单据可能是运单,也有可能是提单据以提货的凭证。 2、邮政收据一一邮局签发的表明邮寄货物的凭证。

3、货物收据——由收货人(买方)或收货代理人签发的表明已收货物的凭证。 对于以上运输单据,人民银行下发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没有规定其具体的名称和定义,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的格式或内容,但在第三十四条规定:“只要单据类型与信用证规定相符,银行可予接受。”因此,信用证规定某种运输单据时,不管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名称如何,格式内容怎样,只要能确定它是基于信用证要求的那种运输而出具的运输单据,并且从表面看符合信用证的其他要求(包括货物方面和运输单据本身的要求),则认为是可以 接受的运输单据 三、国内信用证溢短装问题的审核 在不可分批装运的情况下,信用证金额的溢短装范围须由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中列明,否则,溢短装交单视为不符点。 四、保险单据出具人的审核标准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并签章”,因此,保险单据可接受由保险公司有效签发的保险单据;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具的已注明自己身份的保险单据;但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不可以接受,因为保险经纪人不同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并非保险公司授权的经理保险业务之人,通常是以中介人地位来招揽业务为目的,出现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以促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并从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保险经纪人出具的保险单据为暂保单,并不证明保险公司已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doc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如果是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公司的名下,那么您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您,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您。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您。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W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一,巧妙看懂信用证 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内容。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范围内,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