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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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为全面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践行“做学生爱戴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小学生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小学生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教育环境,现将《大金家小学生处分规定》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处分的种类:

对于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五)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五条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第六条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告知当事学生;(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六)受处分学生有权申辩

第八条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九条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条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一条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大金家小学教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金家小学教导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中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雷州市唐家中学违纪学生登记表

处理告知单 学生家长: 该同学,学年第学期开学至今,因无心学校,经常不交作业,扰乱正常教学秩序,为严肃校纪,经学校行政会谈论,根据学校《处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记过处分,该处分自4月14日起生效。 根据学生表现,记过处分一年后可申请撤销,但须记入学生档案。 特此告知。 雷州市唐家中学政教处 年月日 家长意见: 签名: 日期:

附件: 【通知】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 关于减轻、撤销学生违纪处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践行“教育引导心理疏导人文关怀规范管理”的学生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发挥违纪处理的育人功能,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完善自我,现结合大学生成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减轻或撤销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条二级学院审核小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团总支书记、受处分学生的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和部分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审核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考察期限的规定 考察期指受到处分后,至提出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考察期为半年;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考察期为一年,毕业班学生却有明显悔改表现,学习成绩非常突出的,考察期可缩短为半年。 第四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的条件 撤销纪律处分必须符合全部基本条件,并且满足具体条件一条及其以上;只满足基本条件而未满足任意一条具体条件的,可通过讨论给予减轻处分等级。 (一)基本条件 1.平均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前70%以内; 2.日常表现好,工作积极,努力学习,踊跃参加各类课外活动,班级90%以上的同学同意建议学校减轻或撤销纪律处分; 3.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出现违纪记录或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 4.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二)具体条件 受纪律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具备以下条件的: 1.在校外各类科技、文体、征文等竞赛(比赛)中为学校赢得荣誉,获得地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 2.经有关部门认可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者;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及多次参与二级学院、学院组织的义务劳动,为维护学校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4.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学风建设,为学院学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 5.毕业时能够获取专升本资格者或在考察期有上进心,积极报名参加成人高考专升本者; 6.其他经二级学院讨论可减轻或撤销的充分事由。 第五条符合减轻、撤消纪律处分的学生考察期满后的每月25日-当月月底进行,学生要在规定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审核小组将在每月1-3日(节假日顺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集中审核。第六条减轻、撤消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受处分以来表现、取得成绩的相关证明); 2.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90%以上同意)、签名; 3.助理辅导员或专职辅导员对申请人申请的意见、签名; 4.二级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统一提交学生工作处;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减轻、撤消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于减轻、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审核小组审核并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和社区服务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强制措施的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视作自动丧失学籍。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年级段以及班级的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毕业证书的授予按《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毕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分;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本校曾受过警告以上处分,再违纪时,给予记过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含答案)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案 一、判断题:(请在您认为正确的描述后面的括号内打√,错误的打×,每题1分,共10分) 1.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 2.单位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追究政纪责任的,可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3.《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职工有违法行为的,依本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分。(×) 4.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5.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行为,一旦发现,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6.职工受降级以下处分的无需扣减薪酬。(×) 7.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适用“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条款。(√)8.职工有盗窃行为的,应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9.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0.受到降级以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可以不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从四个选项中选出正确答案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30分)1.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B)相结合的原则。 A.公平公正公开与透明 B.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 C.公平公开教育与惩治 D.公正公开平等与和谐 2.降级处分的影响期间为(A)个月。 A.24 B.12 C.18 D.6至24 3.某企业职工王某因违纪给予留用察看处分,12个月,6个月后,又因违纪应给予警告处分,6个月,那么对该职工如何处理(D) A.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12个月 B.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处分 C.按从重原则,执行留用察看剩余的6个月 D.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处分规定》,职工违纪违规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C)从重处分。 A.必须 B.可以 C.应当 D.从严 5.受降级处分的,应当降低(C)。 A.一个档次工资 B.至少一个档次工资 C.一个级别工资 D.至少一个级别工资 6.某单位领导因工作需要兼任三个不同职务,因违纪违规应

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关于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规定,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及其工作(教职)人员,违反中央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中小学校或中小学生收费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批准或自立中小学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在中小学生就学过程中,收取提留统筹款、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各种集资款、赞助款,或强制学生投保的; (三)对中小学校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的; (四)对所属部门、中小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中小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一费制”收费规定,超标准收费,以及不采用规定的普通黑白版课本,强行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课本收费的; (二)以“建校费”、“教育基金” 、偿还“普九”达标欠款以及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收费的; (三)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代收其他各种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 (五)农村中小学校为学生统一着装强行收费的; (六)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收取相关费用的; (七)中小学校及在职教职员工,以各种名目在校内、校外举办复习班、补习班、辅导班、实验班、实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收取费用的; (八)借征订教材、开学、升学之机,采取强制手段搭配推销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用品收费的; (九)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收费,或者对规定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因乱收费加重学生负担,致使多次发生学生失学、辍学问题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和特别恶劣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第六条隐瞒、包庇袒护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直接责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 答案大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一个很多人都需要去学习的,其中很多是跟自己的工作息息相关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一起看看! 一、判断题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 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2019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出台的背景。 ①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 ②统计数据日益受到国际、国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③当前一些统计数据受到了社会的质疑,统计的公信力、权威性降低 ④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因此,今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三、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一是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应承担什么责任?这包括两种情况,即: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什么责任?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属于《处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是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应当注意,当领导人员发现数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 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4、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5、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

学校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条例(对学生)

XX学校 初中部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 第一条 处分的作用及等级 处罚是学校教育的辅助手段,对于极少数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一学期,在处分期结束后,学生确有改过表现的,经学生申请、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同时撤销原处分材料。 第二条 处分的确定及通报 对学生的处分,由德育处提出处分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后生效,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由各班班主任在班会课通报,情节严重者则全校通报,同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处分的撤销程序 受到处分后,能真正认识错误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取得明显进步者,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可申请降等或撤销处分。申请人写出书面总结和申请由班委会讨论写出评议,班主任、课任老师、年级组签署意见后交德育处备案,德育处审查受处分学生表现后交行政会讨论决定。降等三个月后表现好,可继续申请降等,直至撤销处分。处分撤销后,处分情况可不进入毕业档案。 第四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有事不能到校的,须持家长签名的请假条向班主任请假,来不及请假的须由家长向班主任发送请假信息。没有向班主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无故旷课的,学校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文件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课者按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教室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自离开教室者作早退处理。一周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三次的,由班主任进行口头警告;超过三次通报家长。经常迟到或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三十九条:普通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期间虽经学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违法违纪心得体会 篇一:《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心得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禄登利 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下发的《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的文件,在公司的宣传、组织下,我们认真地参加了这次公司开展《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活动。内容涉及到违反财务以及资产管理规定、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贪污贿赂及廉洁从业行为、其他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等,通过这次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了我的纪律意识,强化了合规履职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中石化《员工违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国有国法、行有行规”所有的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确保企业稳健可持续发展,为企业为社会负责,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就必规范员工行为规范,做到有规可循,违规必究。难以想象没有制度的企业,是没有成功的员工行为规范,是

难以完成有效经营目标的。有了好的制度规范,才能保证员工能科学地,行之有效地执行领导者的决策。加强对行为规范的学习﹑理解﹑掌握﹑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 操作程序,做到准确﹑快捷﹑高效。同时对客户(业主)的服务要主动热情,周到,注意倾听客户(业主)提出的意见和要求,了解客户(业主)所办业务的需求,按照客户的意愿完成工作,但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建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的服务,才能确保公司稳建持续地发展。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动,从而遏制违纪违规问题,有效防范不良事件的发生。在公司内不少部门,一系列的员工规范制度制度虽挂在墙上,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在行动中,系统的某些神经末梢仍处于失控状态;案件与事故的发生与制度的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紧紧相连,每一个案件或事故的发生都伴随着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因果现象。是什么造成了这么多光荣背后的横刀落马,是什么催生了那么多中规中矩下的追名逐利?是制度的缺失,是执行的不力,是覆盖的盲点,还是心存侥幸而最终没能坚守住那颗不肯安于平淡的心?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小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岳庄联小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生校园常规要求》、《学校常规要求》等精神,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处罚形式 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者,视情节轻重,看认错态度,给予必要的处罚。 1、检查具结 2、通报批评 3、赔偿经济损失 4、行政处分 第二条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行政处分有以下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第三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违纪且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2、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节或累计旷课10节; 3、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4、考试时有舞弊行为且不服管教态度恶劣者; 5、有抽烟行为者; 6、有偷摸行为者; 7、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家长解决,而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影响者; 8、有影响学校声誉行为者。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一学期内连续旷课10节以上者或累计旷课15节者; 2、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3、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4、有偷摸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5、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6、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五条有以下严重违纪情况的学生加重处分: 犯有第四条中列举的缺点错误、处理时不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不能改正缺点错误,继续违反纪律的,视其违纪情况,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凡故意损坏学校财物者,除要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凡寄宿生上学期间私自外出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劝退。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时限、记档: 1、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当学期操行评语,受记过以上处分要记入学生档案或学籍卡,在撤消后也要在档案中注明。毕业升学时要记入相关材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4月份发出通知,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 规定明确,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日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公布。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内容?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确保校园安全,严肃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纪守法,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章违纪处理办法 第2条一般违纪: ①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扣1-2分班级五项评比分。 ⑴爬树、门、窗,坐楼梯扶手,站在课桌、讲课上等;燃放鞭炮烟花;玩危险性游戏。 ⑵穿越绿化带,故意折断花木。 ⑶随地吐痰。 ⑷随便给同学取外号。 ⑸不佩带校徽;不穿校服。 ⑹穿拖鞋、穿背心进教室。 ⑺佩戴首饰,男生留长发,女生化妆,穿奇装异服。 ⑻不讲普通话,口出粗言,讲痞话,不尊敬师长。 ⑼在教室、寝室、食堂及其走廊、楼梯间或教学楼前等非运动场所从事足球、篮球、排球等球类运动。 ⑽在预备铃响后,学生必须将本节课的书本和文具放在桌子的左上角,无课前准备的扣1分/人次,上课铃响后,仍未进教室或仍未归队的(室外课)扣1分/人次,缺席扣2分。 ⑾课堂吵闹、写字课、观看新闻不认真的扣2分/次,整体不认真造成停课整顿的扣2分/人次。 ⑿上甲课做乙事的扣2分/人次。 ⒀课堂顶撞老师的,态度蛮横,扣2分/人次。

⒁实验课、活动课、体艺课等不在本班教室上的课,不听指挥的扣2分/人次。 ⒂私自调换座位的或私自移动桌椅的,整班性拖动桌椅,造成响声的,扣2分/人次。 ⒃上课打瞌睡(生病除外),扣2分/人次。 ⒄违反就餐管理的一般行为。 ⒅违反宿舍管理的一般行为。 ⒆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是常行为规范》的一般行为。 ②以下违纪,视情节每人次扣2-5分,并公开批评。 ⑴打架、起哄等故意扰乱一般行为。 ⑵吃瓜子、嚼槟榔等学校禁吃的食品,乱丢果皮纸屑。 ⑶拿扫帚、棍棒等追打。 ⑷随地大小便。 ⑸乱写、乱涂、乱刻,在墙壁上留脚印,拍球印。 ⑹用纸团、石头等击人击物。 ⑺欺负小同学,对女同学无礼。 ⑻损坏学校公物或他人财产。 ⑼不按要求收看电视(收看内容、收看纪律等) 第3条严重违纪:以下违纪,视情节轻重将接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并扣班级五项评比分5、7、9、11、13、15分。 ⑴考试舞弊。 ⑵带凶器进校园。 ⑶偷盗他人或学校钱财。 ⑷赌博、抽烟、饮酒。 ⑸未经允许私自出校门或翻越围墙。 ⑹敲诈勒索,同学间攀比消费,讲排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题库

一、判断题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 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4、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5、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6、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7、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8、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良好的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了引导学生成人成才,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了加强对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管理,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5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一年内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的,个人可提出提前解除察看的申请,由院务会讨论决定;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考核,并按期提出察看结果及处理意见;对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间不能休学,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经学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留校察看不满一学期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一年,留校察看满一学期而不满一年休学的学生,自复学之日起察看期顺延半年。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提供其思想工作表现及意见,学院批准解除察看期后,方可换发毕业证。 第五条从重、从轻处理的情况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2.违纪后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 3.在校外违纪,毁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 4.曾违纪再犯者; 5.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者; 6.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处理机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2.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错误事实;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者; 4.平时一贯表现很好,偶尔犯错误,且后果性质不严重。 第六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第七条凡受处分的学生,本学年内不得参加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本学年内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特困补助和其他方式的资助;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二章内容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

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学习考勤 上课、自习、集会、扰乱课堂(会场)秩序,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公共秩序 1、言语不文明,出口伤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更严禁在教学区拨打、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违犯两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严禁在楼梯、护拦、窗口等危险处拥挤、打闹,违犯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在校园内化妆(涂口红、染指甲、染发)、佩带首饰(耳环、项链、 脖饰)、穿奇装异服,违犯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违犯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共卫生 1、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抹、乱刻、乱画,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并限期复原,并视同损坏公物予以赔偿。 2、严禁故意损坏公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学校规定予以 赔偿。 四、严重违纪 1、严禁私自外出或翻门出入,违犯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违犯两次给予劝其 退学处分。 2、严禁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看、听、传不健康书籍、光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来校,违者没收凶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拒不服从管理者,勒令退学。

4、严禁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 严重者,勒令退学。 5、严禁结伙滋事,打群架,违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 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严禁勒索他人财物,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 安机关处理。 7、严禁盗窃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 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严禁出入网吧、游*戏*机室、营业性舞厅等场所,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0、确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传讯者,勒令退学,注销学籍。 五、处分工作程序 1、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违纪说明书、检讨书各一份,交班主任。 2、班主任核实后,依据《违纪学生处理规定》拿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经学校审批签字后生效,连同违纪说明书和检讨书一并交政教处备案。 3、政教处根据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处分通知单”,通知班主任,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家长。 六、撤消处分程序 1、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分别为 一、二、三、四、五个月),由学生本人写出撤消处分申请书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政教处。 3、政教处填写《撤消处分意见表》,上报学校予以研究,经学校同意后作出 撤消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六条)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6 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 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2类 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3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6 政务处分有6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政务处分的期间分5种情况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7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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