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分析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能够控制或对基金管理人施加重大影响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向外提供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基金管理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

(十一)除特别规定外,对基金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收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不得进行分配。

(十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在确保基金会计档案安全、可靠保存的前提下,基金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等方便实用、易于保管的介质保存。合同、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凭证,应保存纸质档案。

二、会计科目

三、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在存款期内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利率确认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回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交收的款项,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结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用于结算的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包括日常存出保证金、远期存出保证金、权证存出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于权证存出保证金等生息资产,逐日计提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或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2 股票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股票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股票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股票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股票,在交易日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申购新股,应按新股的不同发行方式、不同资金结算方式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通过交易所网上申购的,在申购当日借记“证券清算款(新股申购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申购新股中签时,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收到退回余款(未中签部分),借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老股东网上配售,配售数量与金额可确定的,其配售日即为中签日。

2.通过网下申购的,按实际预交的申购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购新股确认日,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小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在收到退回余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如果实际确认的申购新股金额大于已经预交的申购款的,在补付申购款时,按支付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通过市值配售的,确认日按确认的中签金额,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本基金申购、赎回ETF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基金投资”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如本基金为ETF,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涉及对本科目的账务处理,比照“实收基金”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股票持有期间获得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应于除权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后的,在除权日按所配的股数确认未流通部分的股票投资,与已流通部分分别核算。配股除权日在配股缴款截止日之前的,按照权证的有关原则进行核算。

(五)基金持有股票期间上市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应于除权除息日,借记“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

(六)估值日对持有的股票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买入股票后,在资金交收日,若无法及时足额完成当日资金交收,在保留了该股票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下,仍应对交易日已确认的股票进行估值。交收日之后,若基金补足资金完成交收,继续对该股票估值,否则,被处分证券被处置的,应进行卖出被处置证券的相关账务处理。

(七)卖出股票,在交易日按应收取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股票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卖出股票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持有的各类股票的公允价值。

1103 债券投资

一、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对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基金品种,本科目核算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估算的公允价值。

二、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对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债券的种类,分别“面值”和“折溢价”进行明细核算。

三、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非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买入债券,在交易日按债券的公允价值(不含支付价款中所包含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若有),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2.持有债券期间,每日确认利息收入,按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按直线法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确认利息收入。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应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债券派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如相关法规规定对基金收到的债券利息扣税的,基金在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收到派息款等业务环节时,应考虑适用税率等因素。

3.估值日对持有的债券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不含应收利息)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卖出债券,在交易日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收或实收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卖出债券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5.到期收回债券本金和利息(若有),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结转的估值增值或减值(若有),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收回的债券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差额(若有),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同时,将原计入该到期收回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

6.可转换债券转股时,按可转换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股票投资(成本)”科目,按应收取的现金余额返还,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支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已计利息部分(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的成本和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和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转换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的现金余额返还,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1.买入债券,按债券的面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若有),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折溢价)(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债券投资账面价值)。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2.持有债券期间,每日确认利息收入。对贴现债以外的其他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折溢价)。对贴现债,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折溢价),贷记“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债券派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资金交收日,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3.卖出债券,在交易日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结转的债券投资面值和溢折价,贷记本科目(面值、折溢价),按应收或实收价款中包含的应收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支付的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到期收回债券本金和利息(若有),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债券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折溢价),按应收回的债券利息(若有),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债券的公允价值。

110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一、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核算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对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基金品种,本科目核算实际利率摊余成本估算的公允价值。

二、对非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对货币市场基金,本科目可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种类,分别“面值”和“折溢价”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基金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支付的款项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对非货币市场基金,将收到的本金部分冲减本科目(成本),对货币市场基金,将收到的本金部分冲减本科目(面值),并相应结转本科目(折溢价)。将收到的收益部分冲减应计利息(若有)后的差额,记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息延期,在确定其付息的可能性仍很大的情况下,可不调整已确认的利息收入。其他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比照债券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公允价值。

1105 基金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基金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基金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在申购日按申购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在交易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日为申购成功的确认日)按基金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

本基金申购ETF时,在申购确认日,按基金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股票或债券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股票投资(成本)”或“债券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股票投资(估值增值)”或“债券投资(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股票或债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科目。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基金转换转入时,参照买入基金的处理,借记本科目(成本)等,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

(二)持有基金期间分派的红利,应于除息日按照基金管理人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或每万份收益确认红利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红

利时,借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应在份额确认日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金额,参照买入基金的账务处理,借记本科目(成本)等,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估值日对持有的基金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卖出基金,在交易日(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日为赎回成功的确认日)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基金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赎回ETF时,在赎回确认日,按股票或债券的公允价值,借记“股票投资(成本)”或“债券投资(成本)”,按应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基金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付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基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

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

卖出基金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

基金转换转出时,参照卖出基金的处理,借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各类基金的公允价值。

1106 权证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权证投资的实际成本和价值变动(估值增值或减值)。

二、本科目可按权证的种类,分别“成本”和“估值增值“进行明细核算。

三、权证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买入权证,在交易日按权证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的证券清算款,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获赠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应按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在本账户“数量”栏进行记录。

(二)缴纳保证金时,按证券登记机构确定的金额,借记“存出保证金(权证保证金)”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之后根据权证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三)估值日对持有的权证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卖出权证,在交易日按应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卖出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五)权证行权

1.证券结算方式

认购权证以证券结算方式行权时,按股票的公允价值,借记“股票投资”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行权价款及相关费用合计,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认沽权证以证券结算方式行权时,按行权价款及费用的差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股票投资(成本)”,贷记或借记“股票投资(估值增值)”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认沽权证的理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若有),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卖出股票和原计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投资收益(股票投资收益)”科目。

2.现金结算方式

权证以现金结算方式行权时,按确定的金额扣减交易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按应付的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结转的权证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六)放弃行权,在放弃行权确定日,按结转的权证成本、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本科目(成本),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权证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权证的公允价值。

120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分别“质押式”和“买断式”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根据返售协议买入证券等金融资产,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二)返售前,按实际利率逐日计提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等科目。

(四)发生买断式融券业务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支付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从事买断式融券回购业务,在合约到期前,出售或再质押相关债券时,应在交易日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款项,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按上述金额贷记“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买断式融券回购期间融入的债券派息的,按应派息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买断式),实际收到派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金融出资金的账面价值。

1203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或红利代付机构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持有股票、基金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在除权除息日,按应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持有的定期公布每万份收益的基金,按最近能够取得的利润公告计算红利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股利收益)”科目;赎回或红利再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或“基金投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或现金红利。

1204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等应收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利息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比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债券投资”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

1207 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和转换转入款项(不含申购费和转换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本基金,确认日按基金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借记本科目,按实收基金和损益平准金的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将确认有效的申购或转换转入款项分割为两部分,对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办理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或转换费,如在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基金时收取的,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赎回或转出时收取的,待基金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时从赎回款或转出款中抵扣。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或转换转入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和转换转入款。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生各项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各项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501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的、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应在受益期内分摊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账户服务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本科目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发生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待摊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发生的费用不能使以后期间继续受益的,应将其余额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发生尚未摊销完毕的待摊费用。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借入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在借款期内逐日计提利息,按实际利率确认短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基金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也在本科目核算。衍生金融负债不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类别,分别“本金”、“估值增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承担交易性金融负债时,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二)承担固定收益类金融负债期间,每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如票面利率与实际利率出现重大差异,应按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三)估值日,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估值增值);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处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按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按相关费用,借记“交易费用”,按应付或实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应支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相关证券的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结转的该项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证券的投资收益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基金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220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卖出回购证券的类别,分别“质押式”和“买断式”进行明细核算。

三、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根据回购协议卖出证券,按应收或实收的金额,借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融资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逐日计提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支出。

(三)到期购回时,按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发生买断式回购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购回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买断式回购期间融出的债券派息的,应按派息金额,借记本科目(买断式),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卖出到期的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203 应付赎回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和转换转出款。

二、应付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应在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应付赎回费”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支付赎回款或支付转换转出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

2204 应付赎回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算的,应付给办理赎回业务或转换业务的机构的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

二、应付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应在赎回或转换转出确认日,按实收基金余额占基金净值的比例,对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借记“实收基金”科目,按基金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与实收基金的差额,借记“损益平准金”科目,按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款或转换转出款,贷记“应付赎回款”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中基本手续费部分,贷记本科目,按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扣除基本手续费后的余额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二)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转出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基金赎回费用或转换转出费用。

2206 应付管理人报酬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二、本科目可按管理人报酬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管理人报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管理人报酬时,借记“管理人报酬”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管理人的报酬。

2207 应付托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二、应付托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托管费时,借记“托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托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

2208 应付销售服务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提的,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二、应付销售服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逐日计提销售服务费时,借记“销售服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销售服务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2209 应付交易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的交易费用。

二、本科目可按支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交易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因证券交易而应支付交易费用,比照相关资产或负债类科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实际支付交易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交易费用。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费。

二、本科目可按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规定应交纳的税费,借记“交易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各项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银行借款利息和卖出回购证券的利息支出等。

二、本科目可按应付利息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借款期内,按计算确定的银行借款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卖出回购证券的融资期限内,按计算确定的融资利息支出,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购回时,按账面余额,借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科目,按已提未付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各项利息。

2232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应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润。

二、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除权日,根据基金利润分配方案,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利润转作投资,应按结转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基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赎回款、应付赎回费、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款和暂收款。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基金发生其他应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的款项。

250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预计将发生的、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四位,应在受益期内预提计入本期的费用,如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账户服务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二、预提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预提费用时,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共同类

3003 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ETF现金替代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证券清算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基金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对手方办理资金结算的款项,比照相关资产或负债类科目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ETF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

投资者申购、赎回ETF时,应设置“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明细科目分别反映所产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等。

1.“现金替代款”明细科目核算投资者采用现金替代方式申购、赎回ETF基金时尚未交收的现金替代金额。

申购ETF发生现金替代时,借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转现金替代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

赎回ETF发生现金替代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等科目。结转现金替代款时,借记本科目(现金替代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2.“现金差额”明细科目核算申购、赎回份额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申购、赎回份额中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的差额。确认申购ETF份额及构成、并计算现金差额时,借记本科目(现金差额)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结转现金差额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差额)。

确认赎回ETF份额及构成、并计算现金差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差额)等科目。结转现金差额时,借记本科目(现金差额),贷记“银行存款”或“结算备付金”科目。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

3101 远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约定于到期日结算证券等标的物的合约的公允价值。本科目应在远期合约的交易日开始按其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在远期合约有效期内对其进行估值、后续计量,在远期合约到期结算时终止确认。

二、本科目可按远期合约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远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签订远期买入证券的合约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收到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签订远期卖出证券的合约时,应在备查簿中登记约定到期应付出的证券净价、利息及数量。

(二)估值日,对远期买入证券的远期合约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对远期卖出证券的远期合约估值时,如为估值增值,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本科目(估值增值)科目;如为估值减值,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远期合约到期结算时,在备查簿中予以注销。按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按估值增值或减值,贷记或借记本科目(估值增值)。相应证券比照本指引有关资产或负债类科目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应按远期合约已计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远期买入证券的远期合约的估值增值或远期卖出证券的远期合约的估值减值;本科目所述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远期买入证券的远期合约的估值减值或远期卖出证券的远期合约的估值增值。

3102 其他衍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除权证投资、远期投资以外的其他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二、本科目可按衍生工具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衍生工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衍生工具,在交易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交易费用”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证券清算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付的交易费用,贷记“应付交易费用”等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际交收的证券清算款,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结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估值日,按当日与上一日估值增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终止确认衍生工具,比照“权证投资”、“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除权证投资、远期投资以外的其他衍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除远期投资以外的其他衍生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3201 套期工具

一、本科目核算基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如公允价值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

村级发展互助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成县王磨镇贫困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扶贫互助资金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互助资金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会账务的建立和管理 1、按照收付实现制设置会计科目,建立好各种账簿:财会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费用明细账和农户台账。 2、财会人员必须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认真记录每一笔收支,并严格审核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及时接账、做账,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记账,做好日清月结,完整、准确、清楚、及时的反映各项经济业务。 3、搞好会计核算工作,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要以凭证为依据,必须以收款项目的实际时间和金额入账,每月在30日必须扎账,不能跨月记账;会计每月必须和出纳人员核对贷款账户(台账)余额,对总账和分类账随时核对,对现金账、银行日记账每月末核对,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时间全部相符。 4、按月做出财务报表和报告。财务报表应根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记录的实际余额反映,必须每月按时(3号前)给协会负责人提交各种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银行对账报告、试算平衡表以及放款和回收报账清单,协会负责人收到财务报表后应进行严格审核、研究、分析和评价其中所提供数据和情况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提出反馈意见,作账务调整处理。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办法及控制 扶贫互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后,村级扶贫互助协会应在当地信用社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专户](可以和其他专款共一个帐户,但要单独核算)。根据业务发展,互助协会应设专职会计,出纳办理互助协会的经济业务。 1、该账户日常存款,来源于互助资金、农户还款、农户存款等等。 2、该账户支取款应按需要报村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会计开据现金支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好印鉴,出纳员直接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接触现金;每旬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必须监督和督导财务人员将放款后所剩余款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会计人员应当核查存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可预留备用金500.00元,作为日常经费支出,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擅自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在月末,会计人员必须在核查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账,但不涉入现金收付。 3、银行账户的控制 到月末,会计要到银行提取对账单,通过对账单便可以核对银行余额,通过逐笔核对,可查实现金存款是否及时;负责人应每月核查一次银行账户,如发现漏记、多记、少记或不清楚的事项,应由财会人员直接与银行联系,及时做出银行调节表和账务调整,以确保银行日记账与总账余额相符。 三、银行日记账、现金、重控凭证、印章管理及账务传递手续 1、客户资料和重控凭证由负责人管理。 2、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3、出纳员所管理的现金和负责人所管理的各项重控凭证要随时放入保险柜;业务员领取重控凭证要进行登记,如在使用中出现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能任意撕毁,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基金公司会计核算手册

会计核算手册 2014 年 产业基金

一、总述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本公司相关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方法,根据各经济业务运行时点,规范会计核算分录、所需原始凭证、审核要点等,以使得会计核算标准化。 (二)本制度依据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 (三)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指导产业编制,每年度产业根据实际业务状况进行更新维护,报送财务中心统一归整,并发布与各子、分公司会计遵照执行。 (四)本制度涉及会计科目核算内容遵循产业的《会计科目说明书》规定执行。 (五)财务部会计必须严格遵照该核算手册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需真实反映经济业务。 (六)每笔经济业务会计分录、原始凭证、审核要点等必须经过制单人、审核人审核,并且实行职责分离。

二、主营业务类型 (七)基金公司主营业务介绍 基金公司主营业务类型有: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由于目前公司基金为产业基金,主要涉及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所以本手册主要针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说明。 7.1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概述: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主要是进行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并享受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并在退出投资时获取相应投资收益。 三、各经济业务会计核算明细 (八)长期股权投资业务会计核算明细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描述:对外投资获取相应股份。 8.1初始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以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经济业务时点: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签订股份受转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 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成本) 交易费用(交易的费用) 贷:银行存款 原始凭证:投资决策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合同、银行单据、付款申请单。 审核要点:投资金额及所持股份是否与合同、银行单据一致。 8.2后续计量 1)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者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后续计量不调整账面价值。 2)对被投资单位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后续计量,根据能够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相应调整账面价值。盈亏(净利润)调整,对应“投资收益”,其他权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对应“损益平准金”。

商业保理会计制度

我国第一部商业保理会计制度正式出台 2016-06-09王骏中国财税浪子 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金融局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6〕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支付需退还转让人金额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照退还转让人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③再保理业务。 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时,按收到的再保理融资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 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或“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再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商业保理企业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代偿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再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未收回的保理款转入逾期。 (2)非融资保理业务。 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履行垫付款义务的,按垫付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垫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科目。 2.在“应收利息”科目下设置“应收保理利息”、“逾期保理利息”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开展融资保理业务应收取和逾期未收取的利息。 期末,按保理合同条款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保理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到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利息-应收保理利息”科目。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中宇慧通(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6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嘉穗商业保理业务操作流程指引 一、以下业务操作指引涉及到商业保理公司的市场部门、风控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等,各部门人员应恪守职责在保理业务的不同阶 段相互配合完成保理业务的完整流程。 二、保理业务一般操作流程 1、保理项目开发 本流程需项目经理通过与融资企业直接或间接联系并介绍我公司主要产品及一般操作方式,待融资企业确定认可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后可进行下一步资料收集工作。 2、企业资料收集整理 与企业初次沟通顺利并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方可向企业财务收集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2.1融资企业五证一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2.2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2.3公司股东会同意办理本业务的决议(需盖公章); 2.4公司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5与主要买方近1年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1份; 2.6与主要买方最近交易记录材料:年度合作协议/大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对账单每户各1份; 2.715日内的个人及企业征信报告原件; 2.8最近6个月主要结算银行流水对账单和用于公司账务结算的

个人账户结算单。 2.9拟融资应收账款明细; 2.10拟融资应收账款对应下游客户情况简介。 2.11应收账款资料: (1)相关交易合同;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交易发票;提货单、质检证明、预付款(定金)证。 3、项目立项 项目经理在现有资料中综合企业当前征信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及贸易背景及合同初步判定项目是否符合我司保理业务进件标准,同时可在百度或其他三方机构渠道查询企业是否有不良信息或民间借贷记录等。融资企业各项数据达标后由项目经理撰写项目立项报告。 4、风控初审 项目经理需把收集过来的企业完整资料及立项报告交于本项目对接的风控部门同事,并配合风控同事随时补充项目缺少的相关资料,有需要情况可由项目经理配合风控直接联系企业财务进行沟通。风控初步审核通过后将项目上报风评会。 5、风评会初步评估 由我司选定一个风评会负责人,根据项目进件情况每周不定期组织一至二次会议,风评会小组成员暂定为四人,负责人由资产运营部张纯青总经理担任。风评会由项目经理向各委员介绍项目概况,讨论后表决通过的项目由保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安排人员去企业实地尽职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5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保理业务会计核算方法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第三章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条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财务管理需要,确定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条保理业务相关会计核算按以下方法处理,其他会计核算按相关规定执行。 (一)应收账款受让: 按应收账款发票金额,借记“应收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 (二)支付保理融资款: 按付款金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保理融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买方支付货款,款项从监管账户划至我司账户: 按收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代收账款-账款受让”科目; (四)买方付款中扣回卖方的保理融资款及支付余款: 按扣回保理融资金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受托代收款项-保理融资”;按向卖方支付的余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发生担保付款: 1.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发生担保付款时:借记“受托代收款项—担保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担

保付款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收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 (1)如不存在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 经催收且担保事项了结时,①按担保付款金额,借记“受托代收款项—账款受让”科目,贷记“受托代收款项—担保付款”科目。②应收账款余额反转让情形:A、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大于担保付款时,则应将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超过担保付款部分支付给卖方,同时对未收回金额实施反转让;B、当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小于担保付款时,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担保付款的差额实施反转让。③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付款,则借记“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2)如存在保理业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 ①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②保险公司了结该保险事项时: A、理赔金额小于担保付款: a、保险公司实际收到买方付款金额大于理赔金额时,差额部分支付给公司,首先冲减担保付款余额:(a)超过担保付款余额部分由公司支付给卖方,同时将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实际收款金额的差额实施反转让;(b)不足担保付款余额的部分应确认为损失,冲减“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将应收账款受让金额与担保付款之间的差额实施反转让。

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中行

国内综合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标准型操作规程 应该是错了,因为华夏银行保理流程是 2.1业务申请与受理 (1)卖方资料: 卖方申请保理授信额度,除向保理银行提交符合一般授信调查要求的正常授信审批资料以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A、上季度末应收账款明细表 B、与买方贸易背景说明。 (2)应收账款资料: 一、受理国内综合保理业务申请 (一)卖方保理商应要求卖方提交:【这个有问题吧?就提供这?和工行的以及保理公司的差很远】 1、印鉴相符的《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1.1.1); 2、基础交易合同/订单的正本及复印件; (二)卖方保理商应审核: 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的记载真实、完整、准确; 2、所涉及的基础交易适合叙做保理业务; 3、基础交易合同对产品的数量、价款、质量、付款条件、纠纷/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约定清楚;无限制债权转让及寄售等条款;

4、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人民币账户。 二、向买方保理商申请信用额度 (一)卖方保理商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审核无误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应填具并打印《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委托书》(附件1.1.2,下称《委托书》),加盖国际结算部门章Notes发送至买方保理商。 (二)买方保理商收到《委托书》,应立即对买方在本行的授信情况进行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确定费率,并出具《国内保理业务信用评估意见书》(附件1.1.3,下称《意见书》),经国际结算部主管总经理签字并加盖部门章后Notes发送至卖方保理商。 (三)收到买方保理商《意见书》后,卖方保理商应确定自身业务费率,填制《国内保理信用额度核准通知书》(附件1.1.4,下称《通知书》)通知卖方。 三、签定协议 卖方保理商向卖方签发《通知书》后应与卖方签定《国内综合保理协议》(附件1.2),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双方各执一份。 四、回款账户的设立 卖方原则上应在我行开立保理保证金账户作为回款账户,账户管理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保证金账户

基金业务会计核算培训教材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依照《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治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

慎重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纳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阻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能够依照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关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能够依照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

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编报的会计报表,一般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可能、会计政策和会计可能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讲明、报表重要项目的讲明和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内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治理人、

天津市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及账务处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局 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会[2016]40号 区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金融办(局),各商业保理企业: 为提升我市商业保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商业保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我市商业保理行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我市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二、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商业保理企业作为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及权益,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等综合性商贸服务时,其会计核算,应根据应收账款到期前是否预先支付相应对价,区分为融资保理和非融资保理,根据受让人是否保留对转让人的追索权,区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1.增设科目“1124应收保理款”。本科目核算商业保理企业开展融资保理业务时,以不超过保理合同规定的保理比例支付给转让人的款项,或开展非融资保理业务履行担保责任支付代偿的款项。在本科目下应设置“回购保理业务本金”、“买断保理业务本金”、“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再保理业务本金”、“逾期未偿还保理款”、“非融资保理业务垫付款”等科目。 (1)融资保理业务。 ①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借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融资款,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期满日,对于债务人未支付的货款,转入逾期,借记“应收保理款-逾期未偿还保理款”科目,贷记“应收保理款-回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 ②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按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借记“应收保理款-买断保理业务本金”科目,按实际支付给转让人的贸易融资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买断保理收益,贷记“应收保理款-未确认买断保理收益”科目,按照需退还转让人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到期前,对于债务人支付的货款,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资料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 三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失业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并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保机构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保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保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2102银行存款 3103财政专户存款 4104暂付款 5105借出生产自救款 6111债券投资 7121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820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301失业保险基金

保理公司业务..

保理业务 一、保理的定义、分类及经营范围 1、定义 保理业务是指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因向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销货方保理公司,由销货方保理公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实质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向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担保融资方式。 2、分类 根据购货方保理商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保理公司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3、经营范围 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帐管理;与保理方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商业保理相关咨询服务;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数量较多、质量较好,且购货方相对较为稳定的法人客户。

三、特点 1、能满足客户多方面融资需求; 2、能解决客户担保难问题; 3、能与客户保持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 4、帮助客户改善资产状况,优化资产负债表结构。 四、保理业务的基本要求 1、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 知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56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对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的会计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基金首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相关年度的12月31日止,基金末期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期间从相关年度的1月1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日止。 (八)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简介 保理业务(又称福费庭,即FORFAITING),是指银行(保理商)与卖方企业(供应商)之间签署协议,卖方企业(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企业(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保理商),由银行为其提供与此相关的包括应收账款回收,销售分账管理,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控制以及坏账担保等单项或多项服务。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比例的下降,赊销比例的不断上升为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而且进口保理商的介入和提供信用担保,可以使出口商在赊销的方式下,消除由于对进口国催收账款的法律和实务缺乏理解带来的困难和风险。保理业务为以赊销方式进行销售的企业设计了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流动资金的需求。 保理业务对于我国来说,尚属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目前,国内银行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数家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能够开展该业务。 二、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在现实运作中,保理业务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因而有多种类型。按照风险和责任的原则,保理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保理商是否有追索权来划分,保理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如购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在选择保理业务时特别谨慎,大都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按供货商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给买方来划分,保理业务可以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债权一经转让,供货商立即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给购货商,并通知购货商将应付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购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是明保理。 而暗保理则是供货商为了避免让他人知道自己流动资金不足而转让应收账款,并不将保理商参入保理的情况通知购货商。暗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不通知给购货商,购货商的货款到期时仍由供货商出面催款,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 (三)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融资保理又称为折扣保理,是指保理商能够为供货商提供预付款融资。在融资保理形式中,只要供货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应收账款在信用销售额度内的已被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余额等待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一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 三 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各项收支业务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五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六 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书中说明。 七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养老保险基金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政机关、主管部门以及养老保险监督组织。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五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报出。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 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 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财政专户存款 4 104 暂付款 5 11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6 20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7 301 基本养老基金 (四)收支类 8 401 基本养老金收入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保理系统框架及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保理业务的发展模式,保理系统的框架建立在总行国际部集中管理和审批、分行国际部统一操作和客户部门分散营销的模式上,并适合以总行国际部作为保理业务操作中心集中管理、审批和统一操作,分行专职营销的业务经营管理模式。 一、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一)信用额度的申请及核准流程 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分行或总行信管部 2、分行国际部 3、总行国际部 4、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总行国际部 6、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1、卖方(出口商)所在地分支行客户部根据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将客户的 保理授信(信用额度或融资额度)申请报本行信管部,超本行权限上报总行信管部审批。 2、额度核准后,客户部将有关保理业务的材料(合同、保理协议等)报分行 国际部审核。 3、分行国际部审核合格后,报总行国际部审批。 4、由总行国际部统一将申请递交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 5、买方分行国际部或国外保理商将额度回复总行国际部。 6、总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 7、卖方(出口商)分行国际部通知卖方(出口商)分行客户部。 (二)额度核准后的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卖方(出口商) 1、买方(进口商) 2、 4、8 5、 6、 3、 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 1、收到我行的额度核准通知后,卖方(出口商)向买方(进口商)发货。 2、卖方(出口商)将申请书、合同、发票、及提单等单据提交卖方分行(出 口保理商),进行应收帐款的转让。 3、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通知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应收帐款的转让。

4、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根据融资额度向卖方(出口商)提供一定比例的 贸易融资。 5、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到期提示买方(进口商)付款。 6、买方(进口商)将全部款项付至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 7、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扣除自身的保理费用后划付卖方分行(出口保理 商),或买方(进口商)发生信用风险,由买方分行(进口保理商)做担 保付款。 8、卖方分行(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金,并收取手续费和利息后,余款划 付卖方(出口商)。 二、保理系统框架 1、大集中模式。总行集中管理和部分产品复核确认,各分行(同城支行集中在分行操作)、异地支行为操作中心,同城支行可查询、打印。 2、系统可含盖的保理业务品种。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国内、国际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全,融资及不融资,仅提供收款服务或应收帐款管理等。 3、授权级别。 额度方面:额度的维护分为总行维护和分行维护两类,每类设经办、复核两极; 业务操作方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异地支行业务是由异地支行录入发送到相应管理分行复核、再发送总行复核确认;二是分行业务是由分行录入发送总行复核确认。即总体分为三个级别:支行、分行、总行;每个级别为三个人:经办、复核、授权。 该操作在部分交易模块中体现,如涉及金额变化、争议的处理等。 4、额度管理。客户额度和保理商额度与信管系统做接口,由总行进行维护和管理,通过额度共享方式控制风险。系统中的每个客户的额度是根据业务品种不同设立的不同额度组合,每个保理额度包括保理业务种类、卖方及买方名称、额度金额、期限、费率,协议版本及特殊事项等,因此额度的设置要与产品相关联,如国内商业发票贴现额度只能做贴现业务,不能办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等。 5、合同文本管理:合同文本与额度种类对应关系可以用参数化维护。如商业发

保理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一、保理业务概述 1.保理业务的界定。《国际保理公约》指出,保理是指销售商(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销售商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账户管理;③应收账款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保理业务的分类。保理业务根据委托者权益转让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和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按是否公开保理银行的名称或保理关系来看,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根据销售商与购货商的分布情况,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国内保理的基本运作流程。目前,国内保理的运作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①销售商寻找有合作前景的购货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额度和核准信用额度;②保理商对购货商进行信用评估,如购货商信用良好,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保理额度和信用额度;③如果购货商同意购买销售商的商品和服务,销售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④销售商将发票副本交给保理商;⑤如销售商有融资需求,保理商按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付给销售商融资款;⑥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购货商催款;⑦购货商于发票到期日前向保理商付款;⑧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费用,将余额付给销售商。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 1.经济实质。笔者认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核心在于债权转让,而

保理业务实质上是销售商将基于其与购货商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特定的至少两项综合金融服务。基于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对其按有无追索权进行分类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特殊之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及票据贴现业务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有着本质的不同。 首先,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相比,坏账的风险并没有由销售商转移给银行,购货商到期无法偿还货款,银行仍有权向销售商索款,这种追索权是基于保理协议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一向以有追索权保理为主,主要为客户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而不包括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抛开其法律形式,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的经济实质是销售商以质押应收账款的方式取得短期贷款,银行并不收取信用风险担保费用,而只收取贸易融资利息费用(实质上是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劳务服务费用,所以成本一般会比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低。 其次,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也有相似之处。两种业务中银行都有追索权,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贴现是商业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票据持有人不一定是销售商。贴现所反映的实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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