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若干法律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若干法律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若干法律制度的思考

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2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答案) 1.下列组织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 )。 A、大学; B、项目经理部; C、公司; D、社团。 2.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建设单位; C、项目经理; D、项目经理部。 3.设立法人需要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B、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C、有独立产权的经营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我国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分别采取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立项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对企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采用()。 A、审批制; B、核准制; C、登记制; D、备案制。 5.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A、环境影响登记表;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影响报告书; D、无需进行环境影响报告。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年。 A、10; B、15; C、20; D、50。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A、土地使用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B、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D、土地使用许可、施工许可。

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摘要】: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分析这一“关于现存法律的最有希望的实证理论”,以汽车产品为例论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文中通过对近期“召回门”事件的反思,比较我国与国外特别是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优劣,运用经济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本身,从召回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主体、权利与义务和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分析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现状、构想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希望对得出客观全面的认识和对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构成立法完善 一、缺陷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缺陷产品是缺陷产品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我国现有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正是以产品存在缺陷未制度构建的基础。那么什么是缺陷产品呢?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即缺陷产品是指缺乏消费者或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的产品。《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对汽车缺陷产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它认为,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就是缺陷汽车产品。所谓召回,指的是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引起某个型号或批次的产品出现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的缺陷,并向消费者作出道歉或物质性补偿。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销售商和进口商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则是指调整在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产品召回制度的最大优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对人权愈加重视的理念之上的,同时它也是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西方许多发达国家对缺陷产品的召回都有相应的立法,其中美国是最早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最为完善。近年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国厂商制造的大量商品进入我国市场,同时大量的缺陷产品不断涌现,给消费者造成极大的不便,甚至给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害。而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刚刚起步,加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浅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商事信用是商法的一个基本范畴,是普通的社会信用在商事领域中的特定化,是商事主体经济信赖的一种社会评价。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大力推进商事信用体系建设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工商总局实现五级数据联网,建成了以经济户口数据为主体的数据中心。证监会将诚信档案中的不良记录与监管机构日常监管对接,对于存在不良记录的情形有针对性地进行具体监管。人民银行、最高法院等8个部门首次召开《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发布会,公布5例惩戒失信的典型案例。江苏省出台《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陕西省出台《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湖北省荆州市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实施办法》。这些举措大多针对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法律依据不足,层级较低,手段各异,示范功能较差,实效有待验证。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专门的商事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对商事失信惩戒的制度涉及较少。2020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0-2020年)》,这是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该纲要提出以推进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笔者认为,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应当处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地位,要着眼于全社会商事信用体系建设,通过重构商事失

信惩戒法律制度来推动诚信守法的习惯养成和规范运行。 一、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惩戒原则 依法惩戒原则是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在商事失信惩戒制度中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统一立法。依法惩戒的目的是要求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而科学、合理的立法能够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因此,首先要重视立法,要统一立法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只有制定统一的商事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才能够有效促使商事主体自觉地守法,便于形成公平、有序的商事信用秩序。 二是规范政府行为。针对商事主体的失信行为,政府必须依法严惩。在这一执法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明确执法权限,依法行政,并依法加强对商事失信行为的日常监管,应避免运动式执法和突袭式执法。 三是公正高效司法。司法惩戒是一种事后救济,具有强制性和巨大的威慑力,也是失信惩戒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裁决商事纠纷,切实维护商事信用规则。 四是商事主体自律。商事主体应该在法律法规的引领下制定自律制度,对可能产生的隐瞒、欺诈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内部制度控制,将商事失信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二)守信获益,失信严惩原则 从性质上讲,信用是一种伦理道德约束,是一种利益约束。但是,信用更应该是一种法律约束,任何商事主体失信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析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个旨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制度,即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而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有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之中。这些法律规定在原则上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理基础,但其缺点是显著的,它缺乏操作性,例如《消法》第18条,经营者在发现缺陷产品后,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那么经营者如何采取措施防 止危害发生呢?我们不可能从法条上推测出来,一个完整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应该是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它包括主管部门对召回的监督管理权,经营者承担具体召回的义务,快速有效可操作的召回程序,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等诸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召回法律制度关于召回成本立法的问题 (一)缺少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 在我国,虽然《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障法》对产品责任问题做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条款。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范围有限,并且属部门规章,执行中常常要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导致协调成本和召回成本的增加。缺少一部缺陷产品召回的一般法(即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最大障碍。没有这样一部法律,缺陷产品召回中的一般性问题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关于召回成本的问题更无从说起。 (二)对召回成本承担主体缺乏明确的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对召回责任主体的规定不一,称谓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根据过错,由销售者、生产者和供货者承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由经营者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这种情况固然是由于这些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制定缺陷产品召回一般法的必要性。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不一、操作性不强,导致承担召回成本的责任主体不明。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例,虽然其规定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中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并无不当,但没有明确规定有过错的运输者、仓储者、零部件供应商及原材料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对于同一型号的产品由不同厂商生产、发

202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章节试题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

2020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章节试题第 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 2018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中级法律法规章节试题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大纲内容 (一)熟练掌握公司分类、公司设立、公司组织机构和公司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二)深入了解公司资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深入了解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上市的基本法律规则; (四)深入了解保险分类、保险合同、保险代理和保险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五)熟练掌握信托的特征、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则; (六)深入了解信托的形式与效力、信托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 (七)熟练掌握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以及票据丧失补救的基本法律规则; (八)深入了解破产的法律效果和破产财产范围的基本法律规则; (九)深入了解破产债权申报、破产程序、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基本法律规则。 商事法律制度章节试题 一、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对破产企业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利的债权人,可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债权人的这种权利称为()。

A.取回权 B.撤销权 C.别除权 D.追回权 2.若A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则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日期为()。 A.2011年1月1日 B.2010年1月1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3.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益人由()指定。 A.受托人 B.信托公司 C.委托人 D.信托财产管理人 4.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即便是盗窃罪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 B.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C.票据一经签发,其票据权利与基础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有效,对票据权利的效力和行使都不产生影响,票据权利人对原因关系的取得无需说明 D.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一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一)商事法律制度与商法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

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亚玲 摘要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刘亚玲,陕西省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5-01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有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生产商或销售商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得知这一情况,并主动将具有此危险的产品收回,使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其回收产品。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生产商直接做出要求,一旦缺陷产品被检测或发现,其都有义务召回而不管交易双方是否对此做出事前约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律责任,是由于生产商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 第一,法定义务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事后性,是由于违反法律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产品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针对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设的义务之一,只有在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前提下,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应视为是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第二,缺陷产品所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波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群体,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商对所有同类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同样救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召回费用。并且需要政府作为交易以外的第三方介入,以促使生产商主动、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第三,由于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法定义务,就决定了它只能是以事前救济制度而存在,因为法定义务往往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产品召回目的在于使缺陷产品尚未对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之前,通过各项补救措施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减少或消灭潜在损害的发生。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一系列由产品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事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失,凸显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严重缺位。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众所周知,产品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汽车、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但在我国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仅就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实现了规范管理,对于其他行业仍是一片法规“盲区”。滞后的立法加上软弱的执法,使生产商面对缺陷产品无动于衷,也造成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不力。另外,就现阶段为数不多的法规来看,在产品召回上依然存在立法操作性差、难以具体应用、模糊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等问题。第二,产品召回的标准不够明确,针对“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存有争议。第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机关过于单一,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产品质量检测与召回工作。第四,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人规定不明确,制裁力度不够。 三、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一)扩大产品召回制度适用的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产品召回制度仅仅适用于汽车、儿童玩具等部分产品,这与我国市场的实际相差甚远。我们应当强制扩大产品召回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将其扩大到与人民安全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方面。如果立法设定强制的召回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生产商大范围侵害消费者利益情形的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行业等,而且可以杜绝外国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时所采取的“中国市场例外”等情形的发生,从而在较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健全适应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我们应当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一方面,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从而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执法主体、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做出明确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实行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等方式,按照不同行业产品归属不同的机构来明确执法主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检测体系。 (三)借鉴学习国际有益经验 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构中,我国可以吸引和借鉴对此制度运用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有益经验及先进理念,为我所用。例如,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规定不同的处罚等级以及制裁措施,来对付那些不愿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等。 赵晓光,刘兆彬,等.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参考文献: [1]赵晓光,刘兆彬.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董春华.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经济与法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任尔昕 摘要:在我国,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商法典;商事通则 我国商事立法模式之选择 ——兼论《商事通则》的制定 任尔昕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在我国,由于智识、经验和立法技术的欠缺,法律调控的社会领域不断扩展以及对英美法律的不断继受,制定完全意义上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已经没有可能;而效法欧洲大陆国家分别制定独立的民法典和商法典或者效法美国制定一部美国式的商法典的模式,亦是一种不识时宜的想法;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用以规范基本的商事法律关系,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商事立法模式;商法典;商事通则 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有的学者提出,应同时制定一部《商事通则》(或《商法通则》),依照当初《民法通则》的模式,将商事活动的原则、商事权利、商事主体及商事企业的基本形式、商事账簿、商事行为、商业代理加以规定,以有效规范经营活动。[1]更有学者指出,目前的当务之急就是要研究并论证《商事

通则》的制定,尽快改变商事法律群龙无首的局面,为统一商事法制奠定基础。 [2]那么在我国当前,商事立法的模式到底应当如何确定?是否有可能制定《商事通则》?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将上述问题阐述清楚,因为这是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问题,也是一个影响我国民商事立法格局未来走向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商事立法可供选择的模式 在民商法学界就我国应当实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的争吵声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实质阶段,2002年12月,民法典的草案业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的制定,使得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体例面临重大抉择: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到底应该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反映呢,还是另行制定一部商法典,抑或采取其他方法。虽然在我国,有关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学术“门派”之争的嫌疑,缺少有说服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结论的验证,但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民商事法律的体系构建却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因此,确有必要对我国民商事基本法律的立法体例和模式进行研究和论证,特别是从实证的角度作出考察。 目前,共有四种商事立法模式可供我们选择:第一种是制定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民商合一的民法典,在其中将有关商事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加以规定,对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具体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二种是实行完全意义(形式意义)上的民商分立,除了制定民法典以外,再制定一部独立的商法典,以规范属于传统和现代的商法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不另制定商法典,对属于传统和现代商事法律的内容,以另行制定单行法的方式加以规定;第四种是制定一部民法典,规定传统民法领域的内容,同时制定一部总纲性的商事基本法律即《商事通则》,对基本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加以规定,对于具体的商事法律制度和关系,则以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 在有关商事法律的立法体例的四种模式中,哪一种模式和我国的现状相适应呢?笔者拟从实证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和研究。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2007 年7 月26 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食品 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首次以条例的形式 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这对于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 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也为产品召回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一、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所谓产品召回, 是指生产厂商将其生产且已进入流 通的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隐患产品, 及时从市场 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的行为。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是指调整 产品召回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它具有系统性、公法性、群体性和预防性的特征。 1. 系统性 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可以分为偶然性因素和 系统性因素。由于各种随机性因素所造成产品的损害称 为偶然性因素; 由于设计、制造过程中造成某一批次、型 号或类别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称为系统性因素。对偶然性 的损害, 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 对系统性 的损害, 个体的民事诉讼并不能保护所有涉及的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产品召回法律制度针对的是生产过程中的 系统性因素造成的系统性损害, 因而具有系统性。 2. 公法性 偶然性损害属于私法调节的范畴, 一般可以通过合 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而系统 性损害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局限于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个 人, 而是波及为数众多的特定消费者群体, 因此, 它属于 公法调节的范围。一般来说, 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和实 行隐患产品行政管理制度, 生产商及其他责任方据此对 隐患产品进行召回, 因而具有公法性。 3. 群体性 由于缺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 的特点, 因此, 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 其潜在的危害 是巨大的, 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 就会延误迅 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 使损害进一步扩大。由于 产品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专业知识、谈判能力等方 面有很大悬殊, 单一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不足以引起生产 商的重视并消除危险及对其进行惩戒, 而受害消费者群 体在寻求救济上面临着严重的举证困难。个体侵权救 济模式的传统侵权责任法, 在商业社会结构下的大规 模商业企业侵权事件面前已经愈显捉襟见肘, 产品召 回法律制度在此则显现出其优势, 可以看出它具有群体 性的特征。 4. 预防性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商事法律制度)模拟试卷4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商事 法律制度)模拟试卷4 (总分:6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3,分数:26.00) 1.若A持有一张本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1月1日,则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消灭日期为( )。[2015年10月真题] (分数:2.00) A.2011年1月1日√ B.2010年1月1日 C.2009年4月1日 D.2009年7月1日 解析:解析: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2.( )作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2015年10月真题] (分数:2.00) A.股东大会√ B.董事会 C.公司经理 D.监事会 解析:解析: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选举和更换董事,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公司组织变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大会还有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 3.商业银行为票据持有人贴现票据,是商业银行通过( )未到期的商业票据,为持票人融通资金的行为。[2012年6月真题] (分数:2.00) A.借入 B.买进√ C.贷出 D.卖出 解析:解析:票据的融资作用主要是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的。票据贴现是指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得到现款,商业银行通过买进票据为持票人融通资金。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的公司资本制度是( )。[2010年5月真题] (分数:2.00) A.法定资本制√ B.授权资本制 C.折中资本制 D.任意资本制 解析:解析: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确认的资本筹措与运营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①资本法定;②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③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5.下列关于证券发行方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韩飞宇 内容摘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产品质量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中有着比较成熟的规定,其中美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为完善。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零零四年出台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第一部对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标志着我国开始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建设,但其规范的只是汽车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中有对缺陷产品的相关规定,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本文根据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现状,参照美国的成功经验,分析了美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启示 Abstract: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is an useful means which is an effective method of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It is based on the theory that show very more respect for property and human rights .It can protect surely consumer’s rights. There is very common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laws. American’s is the best, but china still hasn’t built this system because of some historical causes. In 2000, china devised the law of 《defective vehicle product recall regulation act》which is the first statute about defective products recall. It signals the beginning of our country’s law of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This paper analyze American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and its effect to our country in according to researching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situation of china, in order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defective product recall system. Keywords: Defective product ; Recall ; Inspiration ;

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王保树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 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 1993年 12月 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 -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 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 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 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 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 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 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 ;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 ; 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 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 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11-03-02 13:29:00 ] 作者:王琳维编辑:studa090420 【摘要】《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各种形式的讨论和研究持续不断,本文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的角度浅谈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见解。对环境保护法律基本制度包括哪几项,并无定论。本文立足《环境保护法》既有的明确规定,先分析其存在的缺陷,然后选取已作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对其的修改和完善提出建议;再对需要增加的许可证制度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制度作了阐述,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这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之本意。 【英文摘要】Amending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has drawn intent attention of various fields. Discussions and researches are under way in kinds of forms . The paper points to the basic legal system and gives some advice on the amendment. There is not a consensus opinion on the c ontent of basic legal systems.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provisions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First,the paper states the shortages of basic legal systems. Then,illustrates how to amen d som e o f them,such as Environment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Governance in Appointed Period System,Polluter Pays System,Clean Production System. At last,expounds that the law should prescribe Licensin g System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System.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should adapt to the times,whic h is the original idea of the amendment.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基本法律制度;协调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basic legal systems;harmony 【正文】1989年,我国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并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8年。该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健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实施,原有的法律也都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的飞速发展,环保事业的兴旺和国民环境意识、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从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着手,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整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结构和内容,也能与各单行法保持协调一致,发挥其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作用。 一、《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任务,按照环境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确立的、普遍适用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对具体环境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整合的功能和提纲挈领的作用;在适用对象上具有特定性,适用于环境保护的某一类或某一方面。[1]各个基本制度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由于环境保护法律众多,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因此对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包含的内容有不同的说法。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曾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归纳为八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doc

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

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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