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1]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目前,转增资本主要有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未分配利润转增三种方式,

对于个税缴纳,主要有如下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

税发[1997]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给青岛地

方税务局的)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

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具体分析如下:

一、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个税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

税发[1997]198号)规定:

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有个批复可以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的内容

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产生于权益性投资,包括创建时的初始投资和经营后的利润积累。资本公积是投资人投人企业资金的另一种形式,是一种准资本或资本的储备形式,因其产权性质、日常管理上的特殊性,它既不同于实收资本,也不属于留存收益,会计上要单独设置'资本公积'

账户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核算要执行准备金制度,设且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当资本公积增加时,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外,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直接增加资本公积,能作为

资本公积准备金,暂记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在未转让或收回投资前只能暂记在"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待实现时,再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人"科目。

2.接受实物资产捐赠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将其暂记在"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待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再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而接受现金捐赠,则可直接计入该科目。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664226.html,

3.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评估增值等引起所有者权益增加时,本企此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应拥有的数额,暂记"资本公积--投资准备";当被投资单位出售接受捐赠资产或处置对外投资时,企业再按所享有的份额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4.资产评估增值,在未实现时,暂记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待该项资产发生对外交易,产权实际变动时,企业再将实现部分转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人"

科目。 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664226.html,

(二)"资本公积"账户哪些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规定,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准备项目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三项。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64号),关联交易差价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除上述外,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均可用于转增资本。

另外有点需要注意:拨款转入是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拨款转入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所以

属于“财政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因而是符合免税规定的。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664226.html,

(三)企业转增资本的涉税分析

1、股东为自然人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

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资本溢价外,其他的如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664226.html,

2、法人股东时https://www.360docs.net/doc/b614664226.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

投资所得的实现。”

这里,虽然没有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利润需要做纳税处理,实际上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本质上也是股权权益的收回,因为清算时候,只有实收资本和部分来源于股东本身投入的项目(如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是不纳入清算收入的。同时,国税发[2000]118号文也提到“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不能用于转增的项目除外)转增资本,实质上与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并无不同,也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所以理应计入投资所得。企业按118号文规定以取得的股票票面价值计入投资所得后,将来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作为投资的计税成

本予以扣除。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强调“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

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应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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