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7号公告

(2011)17号公告
(2011)17号公告

中共断杉镇党委断杉镇人民政府

关于督促计生两术及妇检及时落实的

通告

全镇广大人民群众:

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贵州人口总量已严重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人口问题在贵州具有特殊重要性。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黔党发(2011)17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1、凡违法生育的,必须依法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按期进行妇检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

3、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超过90天的处以1000元的超期罚款;

4、不按规定进行妇检的,除限期进行妇检外,每季度处以200元罚款;

5、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按规定进行妇检的,或者出租房屋不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不得享受低保、综合直补等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

6、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

7、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8、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的,

责令其辞职;

9、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不得晋级、晋职。

10、公安部门要对阻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11、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涉及计划生育的各类案件,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

12、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在实施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对政策外生育户暂缓或者降低标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特此通告

中共断杉镇党委断杉镇人民政府

2011年8月30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资产重组不缴增值税 来源:中国财务总监网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至此,关于资产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如何缴纳有了明确政策界定,之前的争议就此画上句号。笔者认为,这个政策是国家鼓励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一个很重要的利好政策。 企业合并重组不缴增值税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重组时,一方的资产要过户给另一方,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呢?13号公告之前,政策上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该文件就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但江西省国税局请示的问题是主管单位将下属单位转让的行为,该政策答复是否广泛适用各类企业合并重组存在争议。 根据13号公告规定,由于企业合并中一方或双方均要注销,注销后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随之转移,因此,企业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部分企业分立重组不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2>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3>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非居民企业是否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如办事处、代表机构。 <2>所得是否还包括承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转让财产两项所得?国税发[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条有相关的规定。 <3>是对条例18、19、20、23条收入确认时间的特殊规定。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4>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4>是否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5>是对财税字[1998]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修正,类似规定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十七条,是否可以享受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如何理解国税发[2010]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对于与利息相关的其他所得是否应属于“利息”的范畴,应根据其性质区别对待:2.与贷款业务相关的并附属于债权的所得可认定为利息,对独立发生于债权方以外的,如单独收取的担保费等,原则上不应认定为利息。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 告)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认监委 【发布文号】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9-14 【生效日期】 2011-10-01 【效力】 【备注】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 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英税收协定)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巴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中印税收协定)第十二条(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来自于英国、巴基斯坦或印度(以下称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费,中国可以对该技术服务费征收不超过限定比例(中英税收协定为7%;中巴税收协定为12.5%;中印税收协定为10%)的所得税。现将执行该规定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已经明确规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认定标准的(如中英税收协定和中印税收协定),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所涉及税收协定未作明确的,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含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确定技术服务费发生地。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4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英税收协定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印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与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4〕257号)仅明确在所涉及税收协定下中国所拥有征税权的理解和解释,未对纳税人在中国的实际纳税义务做出规定。对于所涉及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取得发生在中国的技术服务费,应分别以下情形,结合所涉及税收协定和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一)据以取得技术服务费的劳务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按照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与发生在中国境内劳务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应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据以取得技术服务费的劳务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属于发生在中国境内,即使按所涉及税收协定规定不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与发生在中国境内劳务相关的技术服务费,应按照中国国内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高于按所涉及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限定比例计算的税收,该缔约对方居民取得的此项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与安监总局40号令有关标准的疑惑

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的“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时规定》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中的“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在安全评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疑惑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中明确指出:“本次将定量风险评价应用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确定,是在《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AQ/T 3046-2013)公布以后,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0号令第九条有关规定的扩展延伸”,那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中规定的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以下简称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规定的“防护目标”是否可以认为是对安监总局40号令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中“表1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以下简称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的补充和延伸解释? 由于二者存在不一致之处,在具体的安全评价(评估)执行过程中有关评价单位之间包括评审专家在内存在诸多分歧,影响到标准的宣贯执行,为便于理解,首先列出上述两个标准对比如下: 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 (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 2014年5月7日)

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 (安监总局令第40号附件2可容许风险标准,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二者在外部防护对象定义(分别为防护目标与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类别举例)及标准等级与数值上(如三级风险与二级风险、人口数量确定等)有诸多不同之处,执行中存在疑惑,具体表现为: 1、《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对于新建装置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3×10-7中规定的“高敏感场所”举例比《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增加了“监狱”,该增加项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个体容许死亡概率<3×10-7中关于“高敏感场所”的举例规定?《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重要目标”举例增加了“军事禁区”,没有“党政机关”,请问:“党政机关”是否适用于《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军事禁区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在《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特殊高密度场所”规定(人数≥100人)而且举例除“大型体育场、大型交通枢纽”外,另外增加了“露天市场、居民区、宾馆、度假村、办公场所、商场、饭店、娱乐场所”,请问:(人数≥100人)之规定以及举例中的几个增加项是否适用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如果不适用,在40号令执行时人数规模有无其它参考规定? 2、在《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对于新建装置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 ≤3×10-6)规定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列举的内容与《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中关于人员个体容许死亡概率<1×10-6中规定的“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和“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完全一致,但是《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中规定了人口规模(30人≤人数<100人),请问该人数规定是否适用《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还是另有人数规模规定?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中指出“与40号令第九条规定相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装置范围更广,依据的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更适用于危险性稍低于40号令第九条所列的装置。因此当危化装置符合40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文日期:2018年04月25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适用范围:国家】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5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附解> (2011-08-16 10:41:24) 转载 标签: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1年 40号 财经 解读分类:2011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成文日期:2011-07-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原创>解释: 注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其他方式下不适用此公告。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新旧差异。 旧: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新: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理解:“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以下情况不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未取得销售款; (二)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三)未开具销售发票。 二、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款凭据”具体是指什么? 答:可以理解为提货单.验收单.入库单.合同.发票的组合。[山东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60号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 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即征即退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事后管理,根据以下指标定期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各地可根据不同的即征即退项目设计、完善评估指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企业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核实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于明年开展的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第二,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第三,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时间:2011-0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8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贴现(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1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为1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91天,经招标确定的发行价格为99.383元,折合年收益率为2.55%,本期国债2011年4月1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20日发行结束。4月22日起,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以现券买卖和回购的方式上市交易。 四、本期国债低于票面面值贴现发行,2011年7月18日(节假日顺延)按面值偿还。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4月18日至4月2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花生四烯酸油脂、白子菜、御米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允许夏枯草(Prunella vulgaris L.)、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 paniculata L.)、鸡蛋花(Plumeria rubra L.cv.Acutifolia)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生产经营上述食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DHA藻油

棉子低聚糖 中文名称棉子低聚糖 英文名称Raffino-oligosaccharide 主要成分棉子糖 基本信息来源:棉花的种子(棉籽) 棉子糖结构式: 分子式:C18H32O16 分子量:504 生产工艺简述以棉籽为原料,经浸油、脱酚、提糖、脱色、快速降温、干燥粉碎等步骤获得棉子低聚糖。 食用量≤5克/天 质量要求 性状淡黄色或白色粉末 总糖≥70.0% 棉子糖≥45.0% 水分≤5.0% 灰分≤5.0% 游离棉酚≤10mg/kg 溶剂残留正己烷≤1mg/kg 乙醇≤10 mg/kg 其他需要说明 的情况 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植物甾醇酯 中文名称 植物甾醇酯 英文名称 Plant sterol ester 基本信息 来源: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葵花籽油、塔罗油 β-谷甾醇酯结构式: 菜油甾醇酯结构式: 分子式:C 47O 2H 80 分子式:C 46O 2H 78 分子量:676 分子量:662 豆甾醇酯结构式: 分子式:C 47O 2H 78 分子量:674 生产工艺简述 利用大豆油等植物油馏分或塔罗油为原料,通过皂化、萃取、结晶等工艺得到植物甾醇,然后将植物甾醇和葵花籽油脂肪酸进行酯化生产得到植物甾醇酯。 食用量 ≤3.9克/天 质量要求 性状 淡黄色粘稠油糊状 植物甾醇酯和植物甾醇(合计) ≥97% H 3C CH 3 CH 3 O CH 3 CH 3CH 3 C O R H 3C CH 3 CH 3 O C 2H 5 CH 3CH 3 C O R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字体:【大】【中】【小】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1 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海关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 (公章) 填表说明: 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 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23 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 20XX 年版) 适用于 20XX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 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目录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4 -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6 -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顧。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 卤庑诒。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 怼类蒋薔點。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 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 网羈泪镀。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0- 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 賴縈。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 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籟丛妈羥为贍 偾蛏练淨槠。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1- 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預頌圣鉉儐歲 龈讶骅籴買。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 錦鋇。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2- 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缝。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13-

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解读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 值税问题的公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就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

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第13号公告虽然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本公告进行理解和把握。 1.关于资产重组 在理解13号公告相关内容前,我们可以先了解一下资产重组的相关常识。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包括企业合并和分立、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 2.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所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是13号公告的核心和关键。此前,虽然学界也是认为合并或分立等方式涉及的货物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毕竟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 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 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四川国税公告2011年第5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纳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 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23号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

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北京市纳税人 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证明 :(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你单位(或个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 公告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3.26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海关总署公告 (2018年第23号)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 为推进实施以保税核注清单核注账册的管理改革,实现与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料号级数据管理有机衔接,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三、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 四、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六、海关接受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保税核注清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需撤销的,其对应的保税核注清单应一并撤销。(二)保税核注清单无需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或对应报关单(备案清单)尚未申报的,只能申请撤销。 (三)货物进出口报关单(备案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核注清单修改的,应先修改清单,确保清单与报关单(备案清单)的一致性。 (四)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修改项目涉及保税底账已备案数据的,应先变更保税底账数据。 (五)保税底账已核销的,保税核注清单不得修改、撤销。 七、海关对保税核注清单数据有布控复核要求的,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