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宪报编号 版本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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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1123 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详题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

[1969年2月28日]

(本为1969年第5号)

条: 1 简称 30/06/1997 本条例可引称为《拔萃男书院校董会法团条例》。

条: 2 释义 30/06/1997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法团”(corporation) 指根据第3条成立为法团的团体;

“章程”(constitution) 指不时由拔萃男书院校董会当其时的成员按照当其时实施的章程所批准的拔萃男书院校董会章程。

条: 3 成立为法团 30/06/1997

拔萃男书院校董会为一个法人团体,须以“The Diocesan Boys' School Committee”的名称命名,

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的法院可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必须备有和可以使用法

团印章。

条: 4 法团的权力 30/06/1997

法团有全面的权力─

(a) 管理、管治和经办拔萃男书院;

(b) 获取、购买、取得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及位于任何地点的土地、

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 (由

1974年第74号第3条修订)

(c) 以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任何种类或类别的货品及实产;

(d) 将款项以存款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银行的方式投资,或投资于香港或其他的政府

或市政债券,或投资于香港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在

香港或其他地方经营业务的任何法团或公司的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股份

或证券、保证;

(e) 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

按揭、债权证、债权股证、股额、资金、证券、保证、船只、货品及实产批出、出

售、转易、转让、退回、交出、按揭、批租、出租、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

置;

(f) 建造任何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对其作出任何改善;

(g) 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借入款项,以及以公开或私人募集款项的方式筹集款项;

(h) 概括而言,作出在法团当其时的章程所订定的法团目标及宗旨方面看似属附带的或看

似有助于该等目标及宗旨的其他事情,或施行本条例条文。

条: 5 财产的归属 30/06/1997

在本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法团即继承未具法团地位的拔萃男书院校董会的一切财产、权利、特

权、义务及法律责任。

条: 6 成员 30/06/1997 法团由其章程所订定的成员组成。

条:7 原有成员成为法团的成员 30/06/1997 未具法团地位的拔萃男书院校董会的全部原有成员为法团的首任成员。

条:8 原有章程成为法团的章程 30/06/1997

未具法团地位的拔萃男书院校董会的原有章程为法团的章程:

但该章程可不时由法团按当其时实施的章程所订定的方式更改或修订。

条:9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30/06/1997

(1) 法团须将以下文件递送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a) 法团注册办事处的地址及此地址的任何更改的通知;

(b) 章程一份以及任何对章程的修订,经法团主席核证为正确的;

(c) 法团成员姓名和地址的列表以及任何对列表的更改,经法团主席核证为正确的;及

(d) 根据第10条获委任签署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姓名和地址的任

何更改,经法团主席核证为正确的。

(2) 按照第(1)款发出的通知须于本条例生效日期后28天内发出,或如属任何修订、更改或委任

的通知,则须于该等修订、更改或委任(视属何情况而定)作出后28天内发出。

(3) 任何人在缴付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04(1A)条就文件查阅所订明的费用后,可查阅

根据本条登记的任何文件。

(4) 法团根据本条登记任何文件,须缴付《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8所指明的费用,犹如法团

是一间并无股本的公司一样。

条:10 契据的盖章 30/06/1997

(1) 除非经法团的决议批准,否则不得在任何契据、文件或文书上盖上法团印章。

(2) 须盖上法团印章的所有契据、文件及其他文书,须由获法团不时委任而姓名已按照第9条第

(1)款(d)段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人当中的任何两人签署,而该项签署须视为在该等契据、文件及

其他文书上妥为盖章的充分证据。

条:11 保留条文55 of 2000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55号第3条

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

(由2000年第55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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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xx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xx路2000号xx广场8号楼西区16层电话:010-xxxxxxx传真:010-xxxxxxxx 二〇一七年二月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关于 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己于2017年X月X日出具了《北京XX (以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法律意见书》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17年X月X日,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显示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融资管”)登记状态为“办理不通过”,基金业协会对办理不通过的原因提出了1条反馈意见和要求(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对《反馈意见》中需本所律师补充或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后,出具《北京xx律师事务所关于DZDD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证券法》、《基金法》、《管理暂行 办法》、《备案办法》、《规范公告》、《法律指引》和《私募基金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会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补充核查,保证《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以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假设和依据,除另有说明外,均与《法律意见书》保持一致。《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或发表的意见为准。

法律意见书(诉讼案件)(最全最新版)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 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 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 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 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 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 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 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 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 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 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 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

团干部管理守则.doc

团干部管理制度1 第九条团干部工作评定 (一)评定内容 1.是否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2.与其他部门的配合情况; 3.是否服从工作安排; 4.出席会议的情况(包括出席和传达); 5.是否严格要求自己,在团员中起带头作用及威信如何。 (二)评定方法 1.团委正副书记由校党委组织相应的团委委员负责评定; 2.团委委员由团委正副书记组织相应的团支部书记评定; 3.各团支部书记由团委正副书记及团委各委员组织评定; 4.各团支部委员由相应的团委委员,结合各团支部书记进行评定。 第十条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每学期按个人工作开展及表现的情况评出“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团干、团员,并记入个人档案。

2、采用加操行分的方法进行奖励: ①学生团委副书记(包括团总之书记)加四分(以学期计); ②团委各学生委员及各班团支书加三分; ③各班团支部委员加二分,各团小组长加一分。 (二)处罚制度 1.每次团干开会无故缺勤的扣其操行分三分; 2.开展工作失职,没有责任心的团干部,上级团组织有权视实际情况做出任免的决定; 3.团干违反团内纪律,严格按照团的有关条例处理。 1、贯彻落实学校领导以及上级团委的指示, 经常向领导和上级团委请示汇报。 2、制团干部职责定每学期团的工作计划,完成每学期团的工作总结。 3、根据团组织的特点,紧密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 4、引导班主任积极支持与帮助班团支部做好各自的组织工

作,开展各项活动。 5、树立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不脱离群众,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在搞好学习、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配合上级团委在学生、团员中进行党团知识的教育。 7、配合各团干部努力完善每学期本团支部以及班级建设,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团支部的建设,努力成为全校星级班级,优秀团支部。 8、加强对本支部团员组织工作,加强与完善本支部的组织活动,加强团组织生活的组织活动,加强完善自身建设,使自己在德、智、体方面得到锻炼。 9、组织好本支部的团干部、团员对自身班级加强建设,完成每次的组织工作。 10、配合团支书负责召集支部团员大会;传达贯彻团委的指示和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重大问题提到团员大会讨论决定。 共青团重庆五一高级技工学校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错误!未指定书签。 声明事项............................................................................. 错误!未指定书签。 工作内容.............................................................................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文件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部分正文...............................................................................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因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程序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资质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4.1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执业资格及取得方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信息..................................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变更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及兼职情况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结果性审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整体结论性意见............................. 错误!未指定书签。【律师签字页】...............................................................................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 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

团支部管理制度

团支部管理制度 为有效实现我班团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团支部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团支部主要任务 大学班级团支部,是共青团在大学中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武装团员、青年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人才为目标开展团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在各种活动中努力使自己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团支部建设要求 团支部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在团的建设中,要贯彻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团支部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和行动。 2、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之中,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规划。 3、坚持先进性与群众性的统一。教育、引导青年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广泛团结青年,与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 4、坚持把竭诚服务青年作为团支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好地吸引和凝聚青年。

5、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共青团根本的组织原则。团支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要实行正确的集中,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团的决议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坚持开展正常的团日活动,使团员青年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自觉性,引导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2、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委会、团小组会、团课)制度;三簿一册(团的组织生活记录簿、学理论活动记录簿、团内奖惩记录簿、团员名册)制度;逐级请示汇报、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团员汇报制度等。 3、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4、定期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6、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大力开展青年志愿者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不断注意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并且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如读书、演讲、歌咏、舞蹈、跑步、打球、联欢晚会、音乐欣赏、电影、电视、

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法律意见书详解以及指引

PE专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DD清单详解及法律意见书指引全文 (2016-02-15 23:21:10) 转载▼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指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应当提交法律意见书。本文仅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进行解读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的尽职调查清单进行整理,若有不详之处,还望补充。 一、相关解读 1.相关背景与目的 由于此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不做实质性审查,近年以来,在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且对私募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及了私募行业的长远发展和全局利益。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私募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一方面,目前大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欠缺诚信约束,提交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面临较高道德风险。前期,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做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高度依赖于申请机构的自身承诺。实际中,私募申请机

构材料中大量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虚假陈述的情况。在我国全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的现状下,这种做法很难真正实现对申请机构的诚信约束,甚至滋长了一些不法机构铤而走险,不断测试协会登记工作的底线,造成后续自律管理、行政监管和司法办案上的被动和无奈。另一方面,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约束,本身就是私募基金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律师事务所是持牌的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独立性高,法律合规意识强。请专业律师事务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第三方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可提高申请机构的违规登记成本和社会诚信约束,有助提升申请材料信息质量和合规性,提高协会登记办理工作效能。 2.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情形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

团支部各项制度(汇编)

团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条团支部主要任务是: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团员青年,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青年的头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教育、引导、服务为职能开展团支部的各项活动,使团员青年在思想、文化、技能等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合格的祖国建设后备军。 第二条团支部必须大力加强团的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在团的活动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团内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加强组织纪律性,充分发挥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注意培养青年积极分子,团结团体团员青年共同进步。 第三条团支部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针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深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经常向党组织请示、汇报团的工作,反映团员青年的呼声,关心团员、青年的成长。 第四条团支部建制和团支委 (一)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组成。 (二)团支委应品德高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经支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本单位团委或同级党组织直接任命产生。

(三)团支委任期需符合团章的规定,到期(或提前或延期)改选,须经本单位团委或同级党组织批准,可连选连任。 (四)团支委的换届选举工作由上届支委负责组织。新老班子要认真做好移交工作。 第五条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组织团员青年上好团课,坚持开展正常的团内活动,使团员青年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性。 (二)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三)教育帮助团员青年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明确努力方向,勤奋工作,立志成才。 (四)定期做好团支部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组织团员青年大力开展“创建学习型团组织,争当知识型青年”活动,在活动中不断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活动,丰富团员青年的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友谊。 (七)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要做到二有、十二制,即有

团支部工作条例

团支部工作条例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团支部工作条例 团支部委员职责 团小组长职责 团支部换届选举办法 发展团员的程序和手续 团内表彰的有关规定 团内批评、处分条例 团籍处理的有关问题 团员证管理细则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 团支部工作条例 一、团支部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团结教育团员青年的核心。团支部在各系院党、团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帮助下进行工作。 二、团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它对支部大会负责,对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负责。支部委员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每届任期一年。

三、团支部建立支部团员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至少两次。支部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对于大会的决议,全体团员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四、团支部的主要任务就是《团章》第25条规定的七项任务,要特别注意结合本支部实际的要求,创造性的开展各种活动,努力完成任务,提高水平。 五、团员人数在20人以上的支部下设若干小组。团小组一般按照学习小组或其它活动小组来划分,它的任务是在支委会领导下开展相对独立的活动,落实团支部的决议。尤其是开好团小组生活会,分配给每个团员一定的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团员按时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 六、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研究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讨论本支部的工作,过好支委民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委员要明确分工,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工作(团支部委员职责另附)。 七、健全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内容包括团课、学习、民主生活会和其他各项活动。支部委员会必须根据上级组织每学期的安排对本支部组织生活做出计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搞出特色。 八、团支部建立工作报告制度。支部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应向团总支请示,每月月底由团支书携带支部工作簿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和团员情况一次,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

系团组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系团组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械工程系团组织是指系团总支和各班团支部两级组织。第二条各班团支部受系团总支的直接领导,系团总支受院团委和系党总支双重领导。团组织的工作对象是本总支、本支部团员少年。第二章团总支第三条团总支在院团委和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开展本总支共青团工作。第四条团总支由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少年实践委员等6人构成。团总支书记、副书记普通由教师担任,人选由系党总支研究决定,并征得院团委接受,报院党委批准。第五条团总支工作职责1、在系党总支和院团委的领导下,组织本系团员少年努力完成学院在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2、依照党总支和团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并组织实施团总支的工作打算。负责对本系团员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3、加强团的组织建设,领导本系各团支部的工作,召开各班级团支部书记会议。4、加强对团干部的培养和治理,协助学院团委定期开展对团干部的培训。5、依照团章规定,负责团内纪律监察,对违纪团员提出处理意见。6、做好团费的收缴、使用和治理工作。7、负责组织本团总支范围内“推优”工作,配合党总支做好学生党员进展工作。8、加强对少年思想教育的理论研究,别断探究习惯新形势的思想政治工作新办法。 9、向学院党委、系党总支和院团委反映本系团员少年的思想动态和浮现的各种事情。10、指导本系团学组织开展工作,配合系党支部开展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活动。11、组织本系团员少年积极参加学院和团委组织的各项活动。12、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第六条团总支各成员职责1、团总支书记职责(1)在系党总支和院团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系团总支的工作。抓好共青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2)组织制定系团总支年度、学期工作打算,定期做好工作总结。(3)主持召开团总支会议,催促、检查系各团支部的工作,经常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4)有打算地抓好对团员少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提高少年团员的政治思想觉悟。(5)抓好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团的制度,组织做好进展对象的考察和超龄团员的离团工作;作好新团员的团籍审查和团组织的“推优”工作。(6)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经过个别谈话和集体交流,发觉咨询题,及时解决。提出对团员的奖励和惩罚意见。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审核那些内容 中基协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其中特别指出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发行过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发行首只备案基金产品,否则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按此规定,众多私募机构将在未来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上演“生死时速”——尽快依法完成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与备案,准备《法律意见书》、《年度审计报告》等。 一、五种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如下五种情况下,需要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进行备案: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备案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根据基协给出的指引文件的规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

基层团支部工作条例

基层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团支部的工作力度,切实发挥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切实提高团员的素质,增强团员意识,健全和完善团的监督机制,全面活跃我院共青团工作,实现团支部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迈进,努力提高团支部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在各教学班设立团支部,作为团的基层团支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所有基层团支部。 第二章基层团支部建设 第四条各团支部委员会必须班子健全,一般6人,设团支部书记一名,支部副书记一名,组织委员一名,宣传委员一名,文艺委员一名,通讯委员一名。 (1)团支部领导班子成员要团结合作,并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协调工作,各负其责。 (2)团支部委员会各成员能认真履行职责,有较高的素质,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扎实,能经常同团员青年谈心,做青年知心朋友,积极反映团员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为广大团员的成长、成才服务。 (3)团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工作勤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情高,主动性强,能圆满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并能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能主动配合班委搞好工作。 (4)团支部委员会成员要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带领支部全体团员青年搞好业务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切实发挥团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在日常团员教育管理中发挥骨干作用,不断增强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五条基层团支部制度建设。 (1)各基层团支部建立并切实严格履行“三会两制一课一册”制度(即: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团员教育评议制、年度团籍注册制及团课、《团支部工作手册》)。根据制度定期研究工作,结合团员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团支部要维护和保障每位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会的权力。每两周举行一次团组织生活或团日活动。 (3)团支部干部要接受团员监督制度。团员有权监督制度的制定情况,并对支部成员在日常工作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建立团支部干部定期向上级团组织、辅导员请示汇报,向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团支部干部每周辅导员汇报工作一次,每两周向团委汇报一次,每学期至少向支部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5)民主生活会制度。团员的民主生活会以团小组为单位每学期召开一次。团支委的民主生活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的内容主要是汇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第六条团支部换届选举制度。参照《公共卫生学院班级学生干部产生办法》执行。 第三章团支部工作职责 第七条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抓好非团员的教育、培养工作;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推优入党对象的考核、监督工作。 第八条认真宣传和执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充分发挥团员先锋模范作用和主观

团支部建设条例及基本要求

团支部建设条例及基本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我班团组织工作,加强团支部建设,促进团支部职能的最大化,完成竭诚为班级服务、为同学服务的使命,推动班级走向更大的舞台,特制定本条例。 一、团支部学生干部成员 团支书、副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娱委员(计 5人,可协调) 二、团支部建设基本条例 团支部学生干部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团组织各项工作的落实和班级支部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加强干部素质的培养,是团委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1)严于律己,认真学习《学生手册》,决不允许任何团干部成员违反校规校纪,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各团干需密切配合、精诚合作、公私分明,不得因个人事务影响团委工作事务的处理,更不得有损班级形象; 3)坚持支部开展的各项工作透彻理解,并事先通知辅导员,听取意见,及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调整工作思路; 4)乐于助人,提升个人的服务意识,以身作则、不私利、不偏颇,积极主动地为大家服务; 5)加强支部内部与支部间的沟通,广泛交流各团干在工作中的经验和意见,积极采纳好的建议,以改进工作; 6)恪守职责,对全体同学负责,严格保守同学秘密;工作积极主动不拖拉,更不得因个人情况有损同学利益; 7)详细责任制度,“在其位谋其职,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同时也要整体把握团委各项工作,高效合作,避免职务推脱行为; 8)加强学习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提升,团干双成绩不得低于班级60% (各班协调); 9)生活上,坦诚相待。多一些沟通,多一点交流,深入了解; 10)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总结,并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以减少工作失误,提高工作效率; 11)定期对团干成员进行工作评议考核,由全班同学进行量化考核,以促进工作的改进和支部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民事纠纷 我们接受贵公司的法律咨询,对贵公司与吴平富、吴平玉(以下称吴氏兄妹))的借款合同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通过传真或电话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据、材料和说明,特向贵公司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贵公司在进行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7、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事起诉状》(原告吴氏兄妹诉王浩及贵公司)(共2页); 2、《证据清单》及《借条》6张(共7页);

3、永川区法院《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3页) 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传票》【(XX)永民初字第2021号】(共2页); 5、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号】(共2页); 6、重庆市永川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永民诉前保字第27—2号】(共1页); 7、王浩和永川区全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永川全发))《土地转让协议书》(共3页); 8、贵公司相关知情人员提供的本案事实电话口头情况说明; 9、贵公司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与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中所述的事实依据,现查明并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1、签约借款 XX年,重庆盈月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重庆盈月居)因为公司运作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资金支持,其总经理王浩先生遂找到了吴氏兄妹进行借款融资。 XX年10月1日、10月9日、10月18日、10月22日、

学校团干部培训制度

学校团干部培训制 度 1

团干部培训制度 学校团委是学校的优秀学生组织,是学生中坚力量的代表,团委干部的素质、能力直接影响到学校其它同学,因此,要塑造一个良好的学生群体形象,必须建设一支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优秀、富有激情、具有战斗力、有威信的学生干部队伍。虽然我们选拔的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优秀分子,但她们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方式、思想意识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而要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干部队伍,则必须加强对她们职责、管理、协作等方面能力的培训。力争经过培训,提高我校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让我校学生干部在参与学校管理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得到很多的提高。 一、培训形式:采取讲座的形式进行 二、培训对象:初二、三各班团员干部、初一各班的班长 三、授课人员:团委委员、教导处领导、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干部等 四、授课时间:每学期与中学生团校一起开班,每学期安排4课时 五、培训内容: 1、团支部委员的分工及职责 2、团支部组织生活包括的内容 3、如何活跃班团支部工作

4、怎样组织团的主题活动 5、如何搞好团队衔接 6、共青团干部的职责及素质 7、工作方法与技巧培训(即:如何安排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如何协调好老师与同学的关系;如何组织开展学生活动等) 六、考勤制度: (一)培训班人员要按时到场参加培训班安排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者,一律以缺课论。 (二)在每次活动开始前三十分钟开始培训班人员签到工作。 (三)活动开始三十分钟后停止签到。凡迟到超过此时限的学员 一律以缺课论。 (四)在活动过程中,培训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场。如有事确需离场,要到签到处做记录,并在下次活动时补假;否则,一律以早退论。 (五)培训班人员请假时,须向团委组织部提交请假条。请假条须由班主任审批。 (六)考勤由团委组织部负责,该部部员必须如实反映考勤情况。在培训班结束后将每次活动的无故缺课和早退人员名单汇总,把无故缺课或早退两次或两次以上和没有参加组织的活动的人员名单,与由于没交心得体会而不发给结业证书的人员名单一起列入团干培训班结果通报中。 3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金专项法律意见书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关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专 项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声明事项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一家于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执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公司”)委托,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本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等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采取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审阅公司书面材料、搜索互联网及数据库、公司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工商行政机关外调等,并保存了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保证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律所及经办律师同时承诺,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内容 1、本所律师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提交给*******公司。 2、本所律师一行二人多次到达*******公司现场考察办公。经由公司 综合管理部刘菊接待,本所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基本情况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深入调查与核实:现场收集和整理材料;审核*******公司提交的材料并分别检索了企业征信记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3、本所律师试图调取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工商管理局档案查询资料,但因 工商管理机构的业务流程原因,变更满一个月后方可调取工商底档,故无法及时调出变更后的材料,但本所律师于工商信息网上核实了变更情况。 文件审查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审查了下列文件: 1、*******公司提供的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 2、*******公司提供的相关电子文档; 3、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系统检索的材料; 此外,*******公司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作出了书面承诺。

公司团支部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公司团支部规章制度 篇一:团支部管理制度 团支部管理制度第一条团支部的经常性工作 1、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新时期尤其要组织团员、青年员工学好邓小平理论,组织团员、青年员工上好思想教育课、形势任务课,坚持开展正常的团活,使团员、青年员工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良好的政治自觉性,引导团员、青年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2、认真完成党和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帮助分厂抓好分厂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转化工作。 3、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员工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 4、定期做好班子的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员的奖惩、新团员的发展、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种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员工遵守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 5、组织团员、青年员工大力开展“五小”活动,技术练兵,比武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不断注意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6、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如演讲、歌咏、舞蹈、跑步、打球、联欢晚会、音乐欣赏等等),丰富团员、青年员工的业余生活,陶冶情操,增进员工间的友谊。 7、建立健全正常的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组织生活制度;三会一课(团员大会、团支委会、团小组会、团课)制度;三簿一册(团的组织生活记录簿、学理论活动记录簿、团内奖惩记录簿、团员名册)制度;逐级请示汇报、定期思想动态分析、团员汇报制度等。 第二条团支部成员的职责 一、团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团支部书记是团支部和团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核心,全面主持团支部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抓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 2、认真了解党支部、上级团委(总支)的工作指示和决议,团结带领支部团员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好“两会”即团员大会和支委会,传达贯彻党支部和上级团委(总支)的指示和决议,研究和计划团支部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劳务纠纷法律意见书两篇 篇一:法律意见书 关于“农民工索要工程劳动报酬”之法律意见书 致:××××有限公司 贵司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合同文本、书面材料及陈述,就目前形势向贵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基本事实 20XX年12月21日,贵司与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签订《装饰合同》,并加盖装饰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装饰公司为贵司装修办公楼,合同总价款为40万元,合同约定工程自20XX年1月5日开工,于20XX年4月5日竣工。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又将工程全部分解转包,并于20XX年5月6日基本结束装修工程,但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贵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向装饰公司代表张某某分批支付了部分工程款325000元。现因装饰公司未向施工的农民工支付报酬,农民工便直接向贵司主张相应报酬,并多次聚众干扰贵司经营。 经过调查了解,此项工程由张某某分解转包,张某某收取的款项并未交给装饰公司,现张某某也不知所踪,而装饰公司未存有《装饰合同》的文本。 二、法律分析 农民工受雇于装饰公司分包的包工头,从事装饰工程工作,未获得相应报酬,理应向包工头主张。贵司支付给张某某的工程款未交付给装饰公司,而装饰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当然拒绝向包工头支付相应报酬,包工头自无资金偿付农

民工的报酬。农民工索要报酬无望,只能找发包人主张。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导致农民工向贵司主张劳动报酬的直接原因是张某某未如实上缴贵司偿付的、属于装饰公司的工程款。 而贵司在向张某某分批支付工程款的程序也存在瑕疵,导致张某某人间蒸发后,装饰公司对支付款项一事毫不知情。一般来说,公司企业对公业务,资金往来应当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而现金的收取与支付,更应出示相应的票据。贵司在向张某某支付工程款时,也应收取装饰公司的票据,这样操作,一是符合财务制度,二是如此一来,装饰公司对付款情况便会知晓,张某某消失也不会妨碍装饰公司应向其分包者支付报酬的责任,三是农民工也有理由向装饰公司主张其报酬。 我们分析,张某某的失踪,对装饰公司、农民工、包工头的影响如下:装饰公司虽未获得工程款,但该公司应该未实际参与施工,所以其利益并未受损;农民工付出了劳动,未得到劳动报酬,存在实际的、受法律保护的损失;包工头实际参与施工,并垫付了相关材料款,未获得工程款,以后还需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其损失最大。包工头应该是实际接受张某某的分包,他没有证据证明与装饰公司的分包关系,只能向贵司主张权利。与包工头利益相关的农民工在包工头的指示下,导演出了农民工索要工程款的一幕。 就目前态势,贵司、农民工、装饰公司三方可能产生的诉讼有以下: 1、农民工起诉装饰公司。 我们认为,农民工因缺少基础法律事实及证据,起诉装饰公司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法院受理立案,也会追加贵司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届时,贵司应当向法院提供已完全支付完毕工程款的证据,否则应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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