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航运简报(第1期)

平安航运简报

第1期

2014/4/21-2014/4/27

主办单位: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集业务分部

服务热线:0755-********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bb15108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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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00

平安航运简报

第1期

2014/4/21-2014/4/27

目录

1. 商船三井船舶遭中国法院扣押 (3)

2. 海上丝绸之路规划胎动宁波舟山板块率先起航 (7)

3. 珠水集团出售2艘散货船撤离船东业 (12)

4. 详解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方案 (13)

5. MAN:准备进入环保航运新时代 (18)

6. ICHCA呼吁:船舶起重装置安全标准亟待提高 (19)

7.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塞浦路斯籍万吨级轮 (20)

8. 一艘油轮在马六甲海峡遭海盗劫掠 (21)

9. 集运大船俱乐部呼之欲出 (22)

10. “中国和平”高价再购VLGC 布局LPG运输产业 (24)

11. 人民币可能将贬值10% 贬值冲击航企境外融资 (25)

12. 三井赔偿华商二战损失仍会苦心经营中国市场 (30)

13. 国际海运市场难扛“三座大山” (32)

14. 金融.造船演绎跨界协奏曲 (34)

1. 商船三井船舶遭中国法院扣押

2014年04月21日来自:新华网

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19日,在浙江嵊泗马迹山港对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轮实施扣押。

1988年12月30日,原告陈震、陈春等为与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现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欠款及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追索“顺丰”轮、“新太平”轮船舶租金及经济损失。

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2007年12月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支付及赔偿原告陈震、陈春“顺丰”轮和“新太平”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及孳息2916477260.80日元。2010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据悉,上述案件是一起涉外商事案件,该案判决生效后,原告方依据法律规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和赔偿义务,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海海事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期间,双方当事人曾多次进行和解协商未果。为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轮予以扣押。

如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仍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将依法处理被扣押的船舶。

链接

中威船案:三代人对日索赔终胜诉

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对一起延宕20年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折合人民币约1.9亿元。

这起案件肇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当时的“中国船王”陈顺通将两艘轮船借给一家日本公司,轮船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神秘消失。此后,陈家三代人相继在日本东京、中国上海提起诉讼。终于,他们在2007年的初冬获得胜诉。

抗战期间,两艘中国轮船神秘消失

陈顺通1895年出生于浙江宁波,14岁来到上海闯荡。1930年,陈顺通成立中威轮船公司。在其后的几年里,陈先后从英国、澳大利亚等国购进“新太平”、“顺丰”等轮船,其中“顺丰”号当时为中国最大的货轮。中威公司船只总吨位达到2万吨,陈顺通成为赫赫有名的“中国船王”。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租船合同已经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受此影响,以及日本全面发动侵华战争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运业务全面停止。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因此还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租金。事实上,早在1938 年12月,“新太平”号就已在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营运中,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抗战胜利后的1947年,陈顺通通过战胜国方面渠道获知,两艘轮船都在战争中沉没,除1938年沉没的“新太平”号,“顺丰”号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此后,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

诉讼:从日本“转移”到中国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陈洽群依照父亲的遗嘱,继续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谈判索赔。在多次交涉未果后, 陈洽群只得以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关于两轮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捕获的说法为依据,于1962年起转而与日本政府交涉索赔,并于1964年在东京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时效消灭”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败诉。此后,已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陈洽群放弃了上诉权利。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权利受侵害未被处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则》颁布后的两年内提起诉讼都有效。也就是说,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国本土受理了。再者,鉴于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合同的签约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此合同纠纷案理应受中国法院管辖。1988年,陈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义,以原承租人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债权债务继承者日本海运株式会社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近两年的审查后,于1989 年正式立案受理。当时,国内30多位民法、海商法、国际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组成船案索赔律师团和顾问团。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叶鸣对记者表示,1989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被合并到日本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1999年,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会社收购。因此,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发生了两次变更。

20年的“跨世纪审判”

因为年代久远、文书材料浩繁,诉讼期间又发生若干横生枝节的事件,从原告提起诉讼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竟长达20年。

叶鸣告诉记者,审判过程中,共有5次开庭庭审: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开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师回避,被法院驳回。第一庭审后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陈洽群病逝前立下

遗嘱,责成其长子陈震﹑次子陈春秉承陈顺通、陈洽群两代人的遗愿,继续进行诉讼。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开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开庭,历时9天审理结束。在此期间,陈氏家族内部就陈顺通遗嘱真伪进行了另外一场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陈顺通遗嘱为真实有效。由此,陈洽群及陈震、陈春兄弟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确认。但是,案件的审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开庭审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轮船公司业主继承人陈洽群之子陈春、陈震做为自然人原告参加诉讼,通知奈维克斯海运株式会社继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船王”第三代终见胜诉

在诉讼期间,原中威轮船公司创始人陈顺通的孙子陈震、陈春诉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从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并在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之后仍占有和使用两艘货轮,直至其沉没,要求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其经济损失312亿余日元,折合人民币约20亿元。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则辩称,由于两艘货轮在1937年分别被日本军方“拿捕”,后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导致租船合同终止,当时的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履行合同期间没有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上海海事法院审理后认为,日本军方在1937年扣留两艘货轮的事实成立,但目前尚没有可以界定“捕获”性质的证据,也没有两艘货轮发生转移登记的证据。同时,1937年7月以后,在战争已经爆发的情况下,两艘货轮并未按合同约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轮船在合同期内被日本军方扣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对此有过错。此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为中国公民陈顺通的情况下,又继续占有两轮,既不及时告知船舶所有人详情,又不支付合同费用,构成侵权。由此,法院认为,从租约期满起至两轮沉没期间,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属于非法占有两艘货轮,应对船舶所有人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赔偿中方原告日币29亿余元(约1.9亿元人民币)。目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的规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三十日内不提起上诉,判决将正式生效。

2. 海上丝绸之路规划胎动宁波舟山板块率先起航

2014年04月21日来自:投资快报

广受市场关注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正由构想照进现实。当前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正加快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地方政府也积极对接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其中,浙江宁波、舟山欲率先起航,有望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

商务部推动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当前相关部门正加快制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规划。

商务部4月17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谈到了“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进展情况。沈丹阳表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实施新一轮扩大开放的重要举措。俄罗斯及中亚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始发站,在其未来建设发展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沈丹阳说,考虑到这个地区与欧盟是两个不同的经贸体系,将对这一地区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等12国的经贸关系工作,比如拟定并组织实施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贸联委会、混委会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等职责,由新组建的欧亚司来负责,将有利于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强化我国与该地区的经贸关系。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最初由习近平总书记于2013年10月访问东盟国家时提出。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将抓紧规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该设想旋即引起舆论和市场关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构想的基本内容是连接中国与东盟10国为主,以中国-东盟“2+7合作框架”为主体,深化两点政治共识、推进七方面合作。

宁波、舟山有望成重要节点

随着“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规划的推进,浙江省政府计划推行宁波和舟山共同探索建设自由贸易园区、自由港区,推进舟山-宁波一体化建设,将舟山-宁波作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交流合作重要平台来打造。

据悉,浙江省正加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进行前期准备和调研,具体由浙江省相关负责人牵头。除宁波外,舟山群岛新区有望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区域和港口节点。目前,浙江省的初步想法是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相关政策、上海自贸区有关改革试点成果复制到宁波、舟山,在综合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等方面赋予宁波、舟山先行先试权。

位于东部的沿海城市浙江宁波表达出“先行区”的意愿,宁波市委书记刘奇表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对外可以加强海上通道的互联互通,对内可以辐射中部地区。对于浙江来讲,正好是这‘两条带’的交汇处,浙江能够在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尤其是宁波作为亚太重要门户区,有基础、有优势、有条件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先行区。”

“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规划的加快进行,消息在资本市场上引起躁动,宁波相关上市公司分享到“丝绸盛宴”。本周,工大首创(600857)、宁波海运(600798)、宁波建工(601789)累计涨幅分别高达18.26%、13.79%、12.02%。

多省争航“海上丝绸之路”

《投资快报》记者留意到,今年以来,包括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云南等省区均公开表示,积极对接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管委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延强表示,将于5月15日在广西开幕的第八届泛北部湾经济合作论坛,将研究如何推动现有的泛北合作进一步成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先行项目。作为历史上最早的海上丝绸之路始发港,广西将通过做大做强港口、建设北部湾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发展临港产业,积极参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通过多年的努力,广西的北部湾港口群已经开通了至新加坡、曼谷及胡志明市等海上直航航线。

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主要发祥地之一福建省副省长郑晓松透露,福建已经做了初步研究和论证,近期将拿出总体规划和行动方案。按照计划,福建将推动与东盟政府机构、闽籍华侨华人社团和行业商协会之间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推进“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项目建设。加强与东盟海洋经济、旅游、物流等合作,加快构筑海上互联互通网络,促进双向投资与贸易。

业内人士表示,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西、广东等多个省市区域均有望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这份巨大市场蛋糕面前获益,而上述地区的港口以及航运概念股将率先受益,

主要包括北部湾港、五洲交通、宁波港、宁波海运、连云港等。

四方面分享“丝绸盛宴”

建设海上丝绸之路这一消息给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带来很大想象空间,业界认为以下四方面将由此受益:

首先,“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带来的是带状的机遇,从西南的广西、云南,到东部的浙江、福建,跨度极大的多个地区都可能受惠于此。例如,有消息称宁波市有关部门正在争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规划覆盖宁波。而联结这一广袤区域的要点便是交通运输。海运无疑是规划的重点,从广西到浙江,诸多优良港口将迎发展黄金期。除了海运,我国西南与东盟有大片陆地边界,如要进一步发展,铁路交通设施有待提升。因此,港口和铁路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创造的一大机遇。

其次,相比于其他一体化规划推动的房地产等基建发展潮,“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更可能带来消费水平的升级,其中,农产品深度开发是一大特色。广西海洋资源丰富,亚热带农林作物品种繁多,是我国著名的渔场和制糖基地。农产品开发有望规模化、科技化、深度化,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区域金融服务业有望获得发展良机。当前,西南地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相对不足。通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金融服务业,既是支持贸易交流的必然需求,同时符合我国建立更为开放性金融业的目标。

第四,旅游业有望受益。西南省份和东盟国家有丰富的旅游资源。随着交通运输逐步完善、贸易交流进一步繁荣,人员往来必然更为密切,“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旅游业有望受益。

分析人士指出,转变“地图热”的惯性思维来看待“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规划,才能更好地把握其中包含的独特投资机遇。其中,交通运输、水产及农林产品开发、区域性金融服务业及旅游业是投资亮点,投资者可重点关注宁波港、桂林旅游和百洋股份。

掘金点

北部湾港(000582)

相关部门正加快制定“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规划,港口建设成为此次规划建设中的重点。规划有望提出,加快推进海上通道互联互通建设,积极参与沿线国家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做好巴基斯坦瓜达尔港、孟加拉吉大港、斯里兰卡汉班托塔港等印度洋战略性港口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据悉,广西将加快构建港口合作网络,加大北部湾港建设力度,积极引进国际港航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经营主体多元化。加大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打造北部湾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鼓励广西企业到东盟国家参股港口建设。构建“海上丝绸之路”客货运“穿梭巴士”,加密货运航线,加强与东盟各国港口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

北部湾港是广西北海市的重要港口,受益预期强烈,因此受资金重点炒作,本周、北部湾港累计上涨18.68%。

宁波港(601018)

宁波对接和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具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宁波港口条件非常突出,是实现我国与东盟沿海港口之间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宁波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重要的港口城市。宁波港与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600多个港口开通了235条航线,去年完成货物吞吐量4.96亿吨、集装箱吞吐量1677万标箱,均居国内港口第3位,分别居世界港口第4和第6位。

此外,宁波港业绩也稳定增长。年报显示,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28.40亿元,同比增长6.10%。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原因是业务量增长;同时,原油中转分成业务和代理业务等综合物流业务由于“营改增”后,收入核算确认口径变化,收入均有增加;另外,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获得太仓武港码头有限公司和浙江兴港货代的控制权,核算纳入合并范围,导致营收增加。2014年公司主

要经营计划为实现货物吞吐量同比增长4.5%,集装箱吞吐量同比增长5.3%,收入和利润实现同步增长。

宁波海运(600798)

宁波政府一位官员向媒体表示,为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优惠政策,宁波也在加紧申报自贸区。同时,宁波市有关部门正在进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前期调研和准备,近期将向国家发改委汇报,争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规划覆盖宁波。

受上述消息刺激,宁波海运4月17日强势涨停。分析认为,宁波海运主营水路货运,有望大幅受益。

宁波海运此前发布的2013年业绩快报预计,公司2013年度经营业绩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0万元左右。宁波海运表示,2013年度,面对严峻的航运市场形势,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下,公司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多方“开源”,并深化精细管理和节能降耗工作,使船舶运营效率得到有效发挥,通过提高COA(包运租船合同)兑现率提升船舶经营效益。

3. 珠水集团出售2艘散货船撤离船东业

2014年04月21日来自:TradeWinds

B中国珠水集团已将其与印尼海事运输集团莲花投资(Seroja Investments)共同拥有的2艘现代巴拿马型散货船挂牌出售,看似准备彻底离开船东行业。

消息显示,7.9万吨级的“珠水3号”轮与“珠水5号”轮(均造于2012年)在印尼接受验船之后,已被希腊公司Polembros买下,价格为每艘2350万美元。

市场此前预测,这2艘金海建造的船应可拿到每艘2400万至2500万美元的价格,因此实际售价相对偏低。它们当初是在2010年11月,被珠水集团与莲花投资旗下的合资公司?莲花珠水船运(Seroja-Zhushui Shipping)以每艘3300万美元的价格购入。

包括上述2艘船在内,莲花珠水原本拥有3艘散货船。它最早从2010年6月开始投资买船,当时以1970万美元的价格购进15万吨级的CHS Star轮(后改名为“珠水2号”轮,造于1991年)。之后这艘船于去年12月被送拆,售价为每轻吨423美元,即总价730万美元。

此外,珠水集团也已拆掉其它一些老旧船舶。3月份的时候,它将6.5万吨级的散货船–“珠水1号”轮(造于1984年)以350万美元的价格售出拆解;去年5月,它还将1艘类似的散货船–6.4万吨级的“珠水9号”轮(造于1984年)送拆,售价约为440万美元。据了解,该集团是华南地区最大的煤炭进口商之一。

4. 详解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方案

2014年04月21日来自:中国航务周刊

4月16日,交通运输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发布,加上交通运输部2013年12月出台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一个覆盖内河、沿海、远洋运输船舶转型升级的扶持政策体系,业已形成。

涉及船舶最多的补贴政策

航运业是国家经济运行的根本性行业,2010年全国“两会”上,交通运输部就收到了“进一步

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提案。近年来,国家对船舶、航运等行业的激励政策陆续出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制定的《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与2013年底出台的《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共同构成了我国老旧船舶淘汰更新的政策体系。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国内航运管理处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2013年底出台的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补贴政策,是针对沿海和国际远洋运输的船舶提前拆解进行补贴,而此次的《管理办法》针对内河,涉及面广,获得补贴的企业也更多,是涉及船型最多也是涉及船舶数量最大的一项补贴政策,内河航运船型标准化的步伐有望大大加快。

而作为内河船舶运营最集中的长江流域,长江航道管理局则为推进船舶标准化工作,专门成立了船型标准化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长江航道是船型标准化推行最早的区域,在补贴摸底时,符合补贴要求的船企就表现出了参与热情。据悉,当前长江航道上小型船舶和不规范船型过闸速度慢、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是政策响应度高的重要原因。

此次《管理办法》明确,可享受补贴的船舶运营范围包括《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确定的“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在这些流域运营的过闸小吨位船、老旧运输船、单壳液货危险品船拆解,单壳船改造为双壳船,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内河示范船,均可申请补贴。新建船舶同时符合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补贴标准的,只得申请其中一种补贴。

补贴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于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此外,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或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2015年3月31日前建成比2015年4月1日后建成,可多领取超

过30%的补贴。

表一船舶拆卸补贴说明表

表二新建示范船舶补贴

表三液货危险品船舶改造补贴说明表

表四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贴说明表

中小企业直接获利

事实上,在内河实际运营中,非标准化等落后船型的劣势已经凸显,一些大型内河航运企业早已实施了船队更新计划。据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发展处处长蓝利才介绍,大型船舶和标准化船舶的通行效率高,经营收益大,“重庆轮船已在一年之前完成了船舶升级更新。”尽管无法享受到此次补贴,但这些企业仍然非常看好该政策,认为有利于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的继续推进,将进一步规范内河运输市场。

实际能享受到该政策,大多数是中小型运输企业。据了解,为做好内河船型标准化的推动工作,早在2013年3月份,交通运输部就发布了《“十二五”期间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随后,各地区海事、港航管理等部门对辖区内水路运输企业符合统计条件的营运船舶进行了摸底。统计发现,补贴船型涉及的企业以中小型航运企业为主。

以中小型企业较为集中的浙江湖州为例,该市港航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根据摸底,湖州符合补贴政策的船舶有1600多艘,多数属于小型公司。今年计划淘汰500余艘老旧船舶,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完成。由于利润很低,这些企业对船型升级的愿望本身就很强烈,此次补贴更提高了企业的参与热情。”

而企业更加关注的是,通过该政策能有多少“真金白银”到手?据地方统计,仅安徽芜湖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就达2274艘,其中老旧运输船舶203艘、防污染改造船舶1620艘、京杭运河干线过闸小吨位船舶451艘,预计补贴资金达1.6亿元。不过也有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单船补贴金额仍较低,无法覆盖企业更新船舶的成本,政策的意义更多的还在于激励企业以旧换新。

5. MAN:准备进入环保航运新时代

2014年04月22日来自:国际船舶网

随着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Tier III船舶污染排放法规将在未来几年生效,MAN公司日前指出,该公司将随时准备支援客户“进入环保高效的航运新时代”。

MAN董事会执行委员Stephen Timmermann博士解释说,“很高兴看到,IMO法规的适用,

将我们从各种不同的众多国家法规中解脱出来,现在我们有了一套清晰的法规”。MAN首席技术官Hans-O Jeske博士说,“废气循环(EGR)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这两项技术不仅现在可得,而且我们还具有运营经验”。

比如,丹麦船舶“Petunia Seaways”号配备了一套MAN SCR系统,该系统目前已运行了9000小时,配套的是世界首台符合Tier-III要求的两冲程发动机,该发动机由日本日立造船(Hitachi Zosen)公司制造,在2011年用于一艘普通货物运输船。

2012年,MAN公司接获首份EGR系统商用订单,用于装船配套一艘4500teu的马士基新造集装箱船。该系统完全与船上的两冲程主机集成,由韩国现代重工制造。

尽管IMO Tier III将在2016年开始对新造船生效,但MAN公司指出,船舶改装已经能为现有船队明显加强燃料效率。MAN低速机业务高级副总裁Ole Grone说,“任何百分比的燃料节约,都意味着降低运行成本和污染排放,这是一个双赢局面”。

6. ICHCA呼吁:船舶起重装置安全标准亟待提高

2014年04月23日来自:国际船舶网

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ICHCA)技术总监Richard Brough在本月举办的船舶装卸行业组织非正式会议上指出,因船舶起重装置安全标准偏低造成的装卸危险日益增长,该协会目前正在修订《海上生命安全公约(SOLAS)》,将对不同船舶的起重装置安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建议强制执行。

新目前还没有国际认可和普遍适用的法律对船舶起重设备作出明确要求,只有约3%的船东自愿按照船东船级社的要求规范装卸。《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2条,建议组织或机构例行检查船舶起重设备和重新测试装置,但只有极少数国家遵循此项规定。

Richard Brough称:“ICHCA成立的目的是提高货物在各运输环节中的效率,促进世界运输系统中作业技术的改善。在听取了众多从业人士的意见之后,很明显,船舶起重设置安全标准问题已经成为危害整个行业的潜在因素。目前已经引起了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关注,我们强烈要求大家在听取立法辩论的关键时刻和我们站在一起,争取更多的人支持我们。”

7. 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塞浦路斯籍万吨级轮

2014年04月23日来自: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4月23日电(索有为何娟胡后波翟新)广东省高级法院23日披露,4月17日上午,在蛇口孖洲岛友联船厂码头,广州海事法院依法扣押了万吨巨轮塞浦路斯籍“神勇约翰”轮。

据了解,“神勇约翰”轮承运65,000公吨散装动力煤,从印度尼西亚开往中国港口,抵泉州港卸货时,部分货物冒烟受损,因此造成损失约人民币900万元。4月14日,上述货物的收货人浙江庞鑫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或光租的、现停泊于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的“神勇约翰”轮。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合议庭立刻召开会议,加班加点对有关证据、适用法律逐一进行仔细审核研究后,决定依法扣押“神勇约翰”轮。

17日上午,深圳法庭派法官赶往蛇口孖洲岛友联船厂码头。法官登上正在修理中的“神勇约翰”轮,用流利的英文跟船长进行了相关中国法律的解释后,将扣押船舶命令贴在该轮的驾驶舱内。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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