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

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
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及其文化背景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的资本主义民法,其典型代表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如果说社会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机体,近代民法就是以社会机体的基本构造单位——自然人——作为它的出发点和归宿的。在近代民法中,只有象细胞一样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没有多数细胞聚合而成的组织器官。单个自然人是唯一的权利主体,一切民事关系不外是单个自然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牵涉。自然人的集合体(如公司或劳工团体)不能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近代民法是以分别存在的单个自然人作为支架而建立起来的体系;而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是个人本位思想的两个重要构成部分。人格独立有以下三层意思:(1)民法上的人格与生俱有,既不可被他人剥夺,也不得由本人放弃。政府制定剥夺人格的法律被认为是一种违反自然规则的暴行,本人放弃人格则被认为是一种违反理性的无效行为。除了死亡之外,人世间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导致人格的消灭。因此,人格是单个自然人不依附于任何人而独立存在的权利能力。(2)每个人在权利范围内只服从本人的意志而不受他人制约。一方面,任何人都不得妨碍他人自行决定本人的事务,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尽量避免对私权的干预,制定任意干预私权的法律本身就超越了政府的权力范围而不具有正义性。人格独立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摆脱政府干预并对抗他人侵犯的意思自治权,与此同时,每个人也必须尊重他人免受干预的自由。(3)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责任。一方面,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任何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个人仅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因与己无关的行为而受牵连。人格平等也有以下三层意思:(1)法律一方面将现实的差别抽象化而使之从法律中消失,另一方面则避免人为地制造和扩大差别。这就完全撇开了等级、身份关系,而使每一个人在法律上处于同等的地位。民法这一特征集中反映了近代法与封建法的本质区别。在封建社会,存在着森严的等级制度,人和人之间是支配和依附的关系,任何人在受他人支配同时又支配比自己等级更低的人。凌驾在芸芸众生之上,是操纵生杀予夺大权的国王或皇帝,但国王或皇帝又受一种超自然的人格——“天”或“神意”所支配,当皇帝自称是“受命于天”、是“天子”的时候,他至少承认自己受制于尘世之外的权威。在等级制度下,没有一个等级的权利能和来自更高等级的权利相抗衡,从而整个社会呈现阶梯般的结构,无从产生独立而平等的人格。相反,在近代民法上,权利完全失去了等级的色彩。人们既免受他人的支配也不得支配他人,平等人格之间凭合意形成彼此之间的关系。英国法学家梅因用“身份到契约”概括了古代法到近代法的全部演变,实在是看到了问题的本质之所在。(2)在近代民法上,每个人的权利范围完全一致。“人权宣言”所主张的“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和平等”,在民法规范中得到了最生动的体现。民事关系是完全排斥特权或差别待遇的领域,谁也不会在这一领域内得到比他人更广泛、更充分的权利或免受法定、意定义务的约束。这至少在形式上为每一个人提供了自我实现的均等机会,从而激发了人与人之间的自由竞争。[!--empirenews.page--] (3)在近代民法,每一个人的权利都受到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只要一个人生命尚存,无论其性别、年龄、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职业状况如何,法律都对他(她)的权利给予保护,没有厚此薄彼的区别。同等程度的法律保护,使每一个人都具有对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感,并确信个人权利的实现是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保障的,从而增强了每一个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信心。近代民法是通过维护个人权利来实现社会正义的。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不仅是对特定的人造成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挑战;相反,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侵犯,既维护了个人尊严,也维护了社会正义。“息事宁人”、“委曲求全”与权利本位思想是格格不入的。如果一个人对他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一味忍让、退避,那么,他不仅容忍了个人所遭受的损害,而且也容忍了对社会正义的践踏,因为对侵害的姑息无异于鼓励侵害人反复对自己和他人实施侵害。在一个国家,一旦大多数人都对自己遭受的侵害忍气吞声,那么,法治的基础也就荡然无存,再好的法律也就是一纸空文。公民权利观念淡薄是人性受到封建专制统治长期摧残的不幸后果。封建专制的法任意干涉和限

制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从来不对这些关系进行有效的保护——当私人财产和人身受到贵族、官僚的侵犯时,法律往往不是制裁侵害人,而是想方设法给受害人增加更多的痛苦,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希望法律伸张正义只是一种幻想,避免侵害或减少侵害后果的唯一办法是忍耐。世世代代的忍耐,一方面使人们对自己所遭受的侵害无动于衷,另一方面又使人们对他人的权利漫不经心,最终是导致民族的退化。如果说社会是一血肉之躯,个人就是血肉之躯的基本构造单位——细胞,社会机体的健康程度取决于每一个社会细胞的活跃程度,法律的作用正是为了确保细胞外液适宜于细胞的生存。一个功能健全,精力充沛的社会机体,它的组织细胞必定充满了惊人的活力;相反,一旦社会细胞失去活力,轻则某一个社会器官出现病变,重则整个社会机体衰败不堪。可见,权利本位的深远意义在于它使组成社会的细胞——个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个人本位与权利本位相辅相成,构成了私法自治理论的核心内容。根据这一理论:任何私法关系的形成、变更和终止都是个人意思自主、自愿选择的结果,法律的作用不过是确认私权并保护私权的实现,因此,法律应当给个人意思自主留下广泛的活动余地,尽量避免对个人意思自主的限制和干预。法院代表国家对私法关系进行干预,原则上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只是在个别例外的情况下才主动进行干预;法院干预的范围受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排除法院的审判权。(二)近代民法是以个人主义作为它的哲学基础。如果不了解个人主义哲学,对近代民法只能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中世纪后期开始,个人主义哲学一直在西方文化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文艺复兴、宗教革命、启蒙运动、法国革命、北美独立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人权运动都可以毫无例外地看到个人主义哲学的影响。近代民法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主义哲学在法律领域的结晶,个人主义哲学则是近代民法植根其中的土壤。[!--empirenews.page--] 个人主义哲学大致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个人主义认为,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以人为中心,虽然价值未必都由人创造,但价值必由人感受。个人权利本身是最终目的,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人之所以抛弃一部分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设定公权,正是为了个人自由和安全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因此,个人权利在价值观念上超越公权。如果以社会需要压倒一切为理由而牺牲个人权利,则意味着:公权已经由保障个人权利的手段异化为扼杀个人权利的桎梏,公权的存在也就违反社会契约而失去其正义性。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出发,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因此,谁也不能通过侵犯他人的权利来追求幸福,谁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平等的个人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法律。个人权利平等意味着少数人和多数人的权利、弱者和强者的权利具有同等价值。当少数人和多数人、弱者和强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多数人或势力强大的一方并没有特权作为争议的仲裁,因为承认多数人或强者的支配地位等[1][2]下一页于承认强权即公理。 2.个人主义的人性论。中世纪早期的基督教对人性持悲观态度,认为人因为摆脱不了自我中心而陷于无穷的精神痛苦,人的灵魂无法靠自身的力量获得拯救,这就是所谓“原罪”。救赎“原罪”的唯一途径就是避世修行、否定自我,与神合作而使灵魂得救。总而言之,人性是充满了罪恶的渊薮,摆脱人性、远离尘世才是进入天国的正途。文艺复兴时代崛起的人文主义思想则对人性持相反的看法:世界上无所谓“原罪”,堕落并不是人的本性,而是专制君王和教士所制造的贫困、愚昧、压迫、战争使人变得残忍、自私和卑鄙。人不应当消极避世,而应当积极入世;不是靠神意,而是靠理性来获得解救。人的理性脱离神意而自然存在。经过理性坩锅的冶炼之后,感觉的印象就结晶成真理,成为人生的向导。如果人们能够遵循理性的引导,就会实现无限完美的人性和由此而产生的无限完美的社会。因此,人应当拥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追求幸福。但丁的《神曲》就集中反映了这一思想,他认为宇宙间的一切存在都是为了人的利益,神的权威也是为了实现尘世的和平与正义;人通过理性可以避恶择善,追求幸福并不是一种过错,与其他罪恶相比,受欲望支配是最轻的罪行。由人性和理性的发挥,找到了个人的自然地位,确立了个人的自然权利,

进而上升为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法律,这一历史过程被称为“人的发现”、“人的解放”。 3.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从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出发,一个人应当保持不同于其他人的独立性格,人生最大的不幸莫过于在团体的熔炉中被锻造成千篇一律的形态。一个性格完善的人应当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素质:第一,他(她)对自己的能力具有自信心。他总是独立地进行判断和选择,不愿意轻易地追随“权威”;他期望有机会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通过正当的竞争去超过别人。[!--empirenews.page--] 第二,他(她)具有强烈的个人权利意识,常常敏感地意识到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并且总是有勇气来维护个人的权利。第三,他(她)尊重他人的权利,谨慎地避免一切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他(她)在主张本人权利的同时,总是清醒地意识到:别人拥有与自己同等的权利,同等的权利意味着彼此互不妨碍的义务。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是两个绝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主张个人权利,注重个性发展,崇尚个人尊严,其处世态度是“自己活,也让别人活”(live and let live);后者则是以自我为中心、妄自尊大、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Egoism),其处世态度是“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自己活而不让别人活”(live and not let live)。把个人主义与自私自利视为同一概念,完全是一种望文生义的误会。个人主义恰恰以否定自我中心作为它的发展起点,最初的基督教人文主义有两层含义:其一,每一个人不论社会地位多么卑微都有同等价值;其二,否定自我中心。人文主义由西方思想家发展为近现代的个人主义哲学。“人文主义”的拉丁词根是“Humus”,原意“土地”,出自“创世纪”上帝用泥土造人的故事,它的意思是:人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天地万物之间象泥土那样微不足道,因此,人不能狂妄自大,唯我独尊,而是要意识到自己在理性认识上的局限性,以谦卑的态度对待人生。 4.个人主义的财产观。在个人主义哲学看来,私有财产是人类生存和延续的物质条件,个人在原始状态就通过对某一部分共有物的占有而分离出个人财产,因此,保护私有财产是人性和理性的要求,合乎自然规则;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均等的机会去获得个人财产,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去支配个人财产,法律的作用在于确认和保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近代民法所确立的“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然是个人主义财产观在法律上的反映。所有权被定义为“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不仅足以对抗任何个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理由而征用私人财产也必须事先给予所有者公正的补偿。我们不难看出:近代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思想完全是个人主义哲学的法律观,离开了个人主义哲学也就无法解释为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以自然人为唯一的权利主体并确认民事权利生而具有。(三)对近代民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种思想是古典经济学,虽然古典经济学同样渗透了个人主义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毕竟有其固有的属性。民法是与经济关系联结得最为紧密的法律,因此,分析古典经济学对近代民法的影响,有助于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来了解近代民法的文化背景。古典经济学又称为自由主义经济学,它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张: 1.经济个人主义。任何人都可以用他(她)继承的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获得的财产来追求最大的个人利益。一个人只要不侵犯别人的同等权利,没有任何强力可以阻止他(她)对个人财富的追求。 2.经济自由放任。国家的作用仅限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干预的方式犹如设置一个路标,让人们在选择方向时进行考虑,而不是代替人们进行选择。国家实行“无为而治”的经济政策。国家听任个人按一定规则自由竞争,个人必定被“无形的手”所操纵,共同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推动社会的发展。[!--empirenews.page--] 3.服从经济规律。象宇宙中的其他范畴一样,经济领域也有一些不可改变的规律,象供求律、报酬递减律、地租律等等。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承认和尊重这些规律。 4.契约自由。任何人能根据双方协议,签订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契约。一个人是出于自愿来选择合同当事人,如果他(她)没有这样愿望,谁也不能强迫他(她)与自己签订合同;一个人是出于自愿来决定合同条款,如果他(她)不同意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条件,谁也不能阻止他(她)作出拒绝的表示。可见,契约自由已成为近代民法学与

自由主义经济学共同主张的内容,法学与经济学之间往往有许多令人惊奇的相似之处,这也说明:学术思想总是在无形中受到社会经济需要的支配。 5.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竞争是为了维护低廉的价格,淘汰效力不高的生产者,保证生产力的发展适应公众不断增涨的需要。因此,在经济上既不能容忍强者的垄断,也不能容忍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因为两者是从不同的方向出发共同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后果,一旦在竞争中出现某一集团的特权,整个自由竞争机制就会受到威胁。(四)个人权益本位思想对近代西方文明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它的重要价值是不可抹煞的。但是,个人权利本位思想也有自身的缺陷,这些缺陷又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第一,它忽略了贫富差别对意思自治的影响。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劳动者“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实现劳动力所必要的生产资料,他(她)在强大的社会压力、经济压力之下,除了按资本家的意思签订雇佣合同之外,没有其他的选择。失业大军的存在,使劳动者总是被迫接受最苛刻的雇佣条件;劳工团体被禁止,使劳动者总是处于分别受资本家制约的劣势地位;因而,在表面上的人格平等后面掩盖着极大的不公平。劳动力的买卖,在表面上“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资本论》第一卷,第199页)但是,在它的背后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异化劳动,人的活动的产物——商品——反过来又与人对立成为支配和统治人的力量。第二,它过多地强调了社会细胞——个人的权利,忽略了社会作为整体而存在的属性。无论是在一个组织器官内还是在一个微小的细胞中,它的组成部分都不是彼此独立、毫不相关的,而是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严密组织起来。过分强调个人权利本位,往往是用形式上的自由、平等代替了社会公正。在二十世纪,个人权利本位思想逐渐被醇化为文化主义的法治国思想:各国民事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认国家得在适当范围内限制个人的自由竞争,通过计划来干预经济生活,以保障个人的生存权利并促进其人格的实现;另一方面,随着国家职能的强化,尤须加强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进而积极调整各种社会需要与人类文明社会各种目的价值,尤其是精神的、人身的自由得到更充分的强调。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本思想

古代民本思想和近代民主思想 在高中中国史教学中,思想文化史是非常重要的教学内容。中国古代史上的传统“民本”思想和近代史上的“民主”思想又是中国思想史上的两大精华。“民本”与“民主”既有其相通性,但又不能等同。 一古代民本思想的发展历程 民本思想也即人本思想,就是尊重人和推崇人,宏扬人的生命存在的意义和主体独立自觉的价值,它突出人的主体性,主张把人当人看待,提倡重视民意,与民同乐。但中国民本思想,不同于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突出人的个性自由与解放和个体的独立发展。中国民本思想立足在血缘关系基础上,以人伦世界、人伦社会为人的生存发展的根本依托,强调人对宗教和国家的义务,强调人对国君的效忠,强调人的社会价值较之于人的个体价值更重要。 古代民本思想产生的主要社会根源一是:由中国古代生产方式决定的。中国古代生产方式是自然经济,大部分民众以种植业为主要物质生活资料的来源,种植业在人们生活和国家治乱兴衰中的地位是崇高的,因而才有了“士、农、工、商”等级序列,可见“民”的地位重要。中国文化扎根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土壤,这自然对民族心理、思维方式产生深远影响。二是由对历代王朝兴盛衰亡规律考察可以看到,民心向背是关键因素。古人常言“水 可载舟,水亦覆舟“,“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对君主和国家而言,企求长治久安不能不强调“民为邦本”,只有百姓安居

乐业,才能为朝廷提供赋役,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强调“民贵君轻”,人民是第一位的治国思想,是为了警示自己天下得失取决于民心向背,告诫统治者善待人民,否则会被人民所推翻。 古代民本思想经历了从重天敬鬼到敬德保民,再从重民轻天到民贵君轻这样发展历程。 殷商时期,迷信的氛围特别强烈,事无巨细,每事必卜,甲骨文即是为记录占卜而产生。人们祭天地、鬼神,祭星辰、日月,在人们心目中地位最高的是太阳神,以致夏桀暴虐无道,却以太阳自比,曰“天之有日,犹吾之有民”。到了西周,周人把天奉为有意志的人格化的至上神,周王亦称“天子”,是受了“天命”取代商来统治天下的。另一方面,周人又从商的覆灭中认识到“天命縻常”,看到了人民的武装倒戈,才使西周打败了商王朝,这是“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既而提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敬德”才可以“保民”。这开启了春秋战国时期民本思想的先河。 春秋时期,周王室衰败,原来神圣不可动摇的天——周天子已失去天下共主的身份,天下大乱,礼乐崩坏。现实已动摇了人们对于神圣天道的崇拜。另一方面,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上,突出人的地位。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观点,强调人在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中的主观能动作用,“天”的地位已开始动摇。与此同时,从君主到一些大臣对“民”的认识都有了新的提高,认识到“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田氏代齐的重要手段就是收买人心,搞

民法的理念

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 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

世界近现代的思想文化

专题三世界近现代的思想文化 ●高考趋势展望 本专题主要包括资产阶级的两次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和启蒙思想、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思想、近现代的科技文化、科学社会主义思想等。从近年的高考来看,文化方面命题的能力倾向主要侧重于知识的纵横联系,并从政治、经济、地理、社会等各方面挖掘其成因。从涉及的知识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如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考查上,对于马克思主义和资产阶级经济思想也有所涉及。如选择题有文艺复兴的基本思想(2001年全国)、代表作品(2000年广东)、启蒙思想的主张(2000年广东)(2001年全国)(2001年上海)(2004年上海)、罗斯福新政的内容(2001年上海)、作用(2003年广东)、凯恩斯的基本主张(2002年上海)、对第三次科技革命的认识(2000年全国春季)、第三次科技革命对经济结构的影响(2002年全国)、特点(2004年天津)、第三次科技革命相关的科研成果(2002年上海)、牛顿理论的指导作用(2000年全国春季)、东西方科技特点的比较(2003年全国)。主观题考查过的有对哥白尼“太阳中心说”的评述(2002年全国春季)、对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分析(2004年江苏)、评述美国总统杰斐逊的主张、启蒙科技对经济发展、劳动力构成、产业结构的影响(2001年全国)、第三次科技革命对国际格局及国家经济结构的作用(2003年北京春季)等。 在“3+文科综合”考试模式下,文化史的命题将突出对文化概念、科技、思想等方面的考查。文化与政治、经济、地理等各种社会现象是紧密相连的,因此文化现象极易成为跨学科综合的考查切入点,因而文化专题在命题中具有持续不衰的生命力,关键在于考查角度的灵活设计。在复习中注意:(1)两次思想解放运动之间的传承、比较及与中国历史相关问题的比较,形成学科内综合;(2)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理解文化各领域的成果,运用图表、时间线索、比较等方法将知识条理化、系统化。 ●主干知识整合 1.西方思想文化的发展 (1)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是处于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资产阶级反封建思想解放运动。其中文艺复兴是欧洲第一次思想解放潮流,突出强调人性、人文主义,其核心是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人道主义。因而被称为是“人的发现”。文艺复兴打破了欧洲思想文化界在宗教神学控制下的局面,摧毁了教会的精神枷锁,促进了欧洲近代思想文化和自然科学的产生和发展。但由于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资产阶级处于初步形成时期,力量还比较弱小,这一时期的斗争仍披着古典文化或宗教的外衣。 思考讨论 启蒙运动在内容方面比文艺复兴运动有哪些发展?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 提示:主要发展在于强调理性,将斗争矛头直接指向封建专制统治。原因与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关。 (2)17~18世纪的欧洲启蒙运动,是欧洲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主张用理性的阳光去驱散封建教会的黑暗,它猛烈抨击腐朽落后的王权、神权和特权,并为资本主义社会确立了完整的政治构想——议会制度、三权分立、人权自由、公民平等、法律至上等。启蒙运动为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作了思想动员,对中国、日本等亚洲国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3)19世纪初~19世纪末,民族主义、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成为社会政治方面的三大思潮。19世纪中期产生的马克思主义对当时的工人运动和以后的无产阶级运动起到了重大的指导作用。 思考讨论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谈谈传统文化与我国未来民法典 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密切,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继承优秀的传统文化。在大陆法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制定中,传统文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吸收借鉴传统文化是其共同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必须要考虑传统文化。 “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历史就是一笔财富,她提供给我们许多的资源和经验。从某方面来说,一部民法典的特点,根本上是由它所存在的特定历史文化条件决定的。中国未来民法典,代表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文明程度,根植于我国国情①。 一、我国未来民法典是否需要传统文化? 法律是对传统的一种选择性的继承,民法典调整一般社会关系,必然反映社会中的各种因素。 第一,从现实来看,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 文化传统影响着我们日常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并且随着现代化建设将进一步发扬光大。我国未来民法典作为我国文化的高峰,必然会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正确认识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力是我们全面把握传统文化和我国未来民法典之间关系的前

提。 第二,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国家法律的完善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继承,传统文化是应然之意。 我国《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如草案的第四编和第五编(亲属和继承),不仅这两编由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而且草案第1323条:凡隶于一户籍者为一家。父母在欲别立户籍者须经父母允许;第1324条:家长以一家中之最尊长者为之。②以现代人的眼光来看,这些规定当然不合适,但是却反映当时传统文化对民律草案的深刻影响。 第三,从现实的民事法律规定看,有些规定极具有中国的传统特色,如《民法通则》中民事责任承担中的赔礼道歉等,其他的如民事习惯等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从民法存在的土壤——民法文化上看,它是民法存在和起作用的基础,我国古代强调宗法伦理,民事方面注重的是“礼”及习惯的运用,并且几千年来也没有发生特别大的变动,可以说“礼”及习惯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唤起和坚定民众对民法典的信仰,必须要坚持从本土出发,

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若干思考 王泛森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这句话对于史学家尤其适用,研究历史的人,即使观点再新,也不能新到宣称满洲人从来没有入关!但是,过去一、二十年来,史学界的新发展,也是有目共睹的。 或许国科会人文处历史学门通过计划的名单是观察国内史学趋势的一项好材料。从近年来所通过的专题计划名单,我们可以看出,整体而言,台湾史学界对种种西方新史学风气非常敏感,尤其受到新文化史的影响最大,其特点有几个。第一是认识到文化的建构力量之强大,从而对各种界域的历史建构的过程,或是对过去被视为是本质式的或约定俗成的种种现象,以文化史的建构性角度加以解释。第二是各种过去所忽略的新问题的讨论(如出版史、生态史、情欲史、阅读史等),第三是与性别、后殖民主义、以及与国族主义有关之研究。 没有人能否认以上种种新发展大幅地扩大了历史的视界,我在此不想重复这些新动向。此处所谈的,纯粹是我个人实际进行研究工作时的一些反思。 一、史料 近一、二十年来,不管是与近代思想文化史有关的文集、出版史料等都出版得很多,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历史眼光的改变以及政治气候的变化,使得原先不被注意的材料大量出土。尤其是中国大陆,正在经历一个「恢复历史记忆」的时期,也就是对民国时代非左派的历史人物与历史事件的好奇与兴趣,连带的,也使得与这些人物相关的各种材料大量问世。在林林总总的材料中,「私密性的文件」(private document)很值得注意。譬如大量日记被整理出版,我个人印象比较深刻的,如《胡适日记》(台湾)、王闿运的《湘绮楼日记》、刘大鹏的《退想斋日记》、《吴宓日记》、金毓黻的《静晤室日记》、《朱恃三日记》、《陈范予日记》、缪荃孙的日记等。此外当然还有许许多多未被印出的日记,从晚清以来,估计在一、两千部以上,许多存在县、镇级的图书馆,如果能审慎而有效地使用这些日记,几乎可以按年按日排纂出各个阶段、不同阶层的人对历史事件的看法、心态的变化、思想资源的流动等等问题,使得我们可以不局限于探讨思想家的言论,而能从一个新的广度与纵深来探讨思想、文化史。书信也是一宗值得注意的新材料。如《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罗振玉王国维往来书信》、《陈垣来往书信集》、陈寅恪的书信等等皆是。 除了「私密性文件」之外,地方性的材料也值得注意。过去因为史学界将较多的心力放在在全国性的事件,或在全国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思想人物,比较忽略地方的材料。除了地方士人的著作外,各种地方小报、宣传册子、习俗调查,通俗书刊,如果善加利用,都可能投射出新的光彩,它们有许多仍然保存在各地的档案馆、文史馆中。近年来,中国大陆整理了清末民初各地的报纸,包括了许许多多晚清以来地方上的小报纸,从中很可以观察到一个时代的变化如何在一个极不起眼的地方社会中发生的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 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

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贯彻这一理念,民法典应当将协议、合同、契约三个概念统一,恢复《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使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皆受意思自治规则的调整,全面落实契约(合同、协议)自由;在调整契约(合同)关系方面,尽可能多地设置任意性规范,使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当然,这里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受法律和公序良俗限制的自由。 (三)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古今中外立法、司法的一个根本规则,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舍却利益衡平,民法将不成其为民法。基于利益衡平理念,民法典一是应确认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情势变更原则;二是要保障交易安全特别是强化对善意的当事人的保护,建立

中国文化的地理背景

中国文化的地理背景 中国文化的地理背景 李山:北京师范大学 地理环境是历史文化赖以发生发展的物质条件。生活在一定地理条件下的人群,必须依靠着自然所给予他的条件,进行其文化的历史建构,展开他文明创造的历程。越是早期,人类文化的创造越是受制于它的地利;越到后来,人类施加于自然环境方面的影响越深。就文化史研究而言,既要了解地理条件与特定人群历史文化的发生方式之间的密切关联,也要了解地地理环境对整个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地势、地形与人群的历史分布 中国历史地理特点首先是地域辽阔,中国的面积到了清代之后,大体上相当于整个欧洲的面积。在这样一个广大的地域上,人群分布复杂多变;有的人群已经消融为新的族群,有的仍然保持古老的特征。下面的内容,在谈论不同的自然地理时,也重点谈谈历史上的一些人群及对中国历史的作用和影响。1.青藏高原 让我们先从地势最高的地方开始。中国地势东高西低,呈阶梯状分布。从西向东,最高的是青藏高原,它是由近一万年来地壳变动形成的。西藏地形自西向东,从帕米尔高原分出了很多山脉,喜马拉雅山、冈底斯山、巴颜喀拉山等,呈格子状分布。西藏地形大致可分两种,后藏和前藏,后藏是今天的西藏地区,以拉萨为中心。发源于这个地区的水,流向印度洋。所以这个地区的地形是向南倾斜。从冈底斯山往北即今天的青海一带过去称前藏,这一地区的地形向东北倾斜。中国的两大河流全部发源于青海地区。 在三千年以前,那里的生活环境要比现在好,近年在掘出的卡诺文化,就属于三千年以前的远古文化。据记载,古代西藏主要居民是羌人。秦汉时期在青、藏、甘西南、川西地区,都有羌系各族的分布。青海湖一带有先零羌、烧当羌,蜀郡、广汉郡有白马羌、越巂郡有旄牛羌等,今西藏地区还有唐羌、发羌等。那时前后藏主要居住的都是羌人。羌人在历史上不间断地发挥着自己的作用。斯维至先生研究秦始皇陵兵马俑的服饰和发式,发现兵马俑的发髻有偏挽在一边的,而中原人发髻是挽在头顶正中的,从仰韶文化妇女的发式上就是如此。发髻偏右偏左都与中原人群不同,古代称羌人为“椎髻之民”。斯维至先生由此认为秦人的兵将许多是羌人。这倒与史书称秦为“戎狄之俗”相合。在《神仙思想与兵马俑的羌戎文化》这篇文章的结尾,斯维至先生还附了石兴邦先生的一篇短文,石先生曾参加过西藏昌都卡诺文化的发掘,他说有一次路过德格,看到一些藏胞的装束和发式、姿态,“与秦俑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点论文

摘要关于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这个论题,自清末变法修律至80 年代法学复苏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在今天制定民法典的征途上,透视传统民法文化的特征,汲取传 统文化的积淀,对于制定一部具有真正中国意义的民法典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民法文化;形成原因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 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 事法律是一个空白。 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 立的民法体系。 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 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 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

文化的独特气质。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 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内容简单化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 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 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 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 公元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 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 《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 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 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

中国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若干思考-思与文

新史學十四卷四期 二○○三年十二月 177 中國近代思想文化史 研究的若干思考* 王汎森** 本文是作者對近代思想文化史研究的若干思考,它涉及三個方面。第 一是史料方面,強調對私密性史料的重視及利用,並強調對地方性思 想文化材料的重視。第二,本文探討了一些方法論的問題,像「事件 的邏輯」與「史家的邏輯」,強調如果不能時時警覺於兩者之不同, 則容易對史實作出錯誤的解釋,或是忽略了歷史發展過程中歧出、複 雜的層面。第三,本文提出了一些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如近代傳 播網絡的形成與思想文化史之關係,如對保守派人物研究,如對地方 上小讀書人的角色與功能的研究等。最後,本文仍強調,思想史研究 的最重要工作是對重要文獻縝密而深刻的閱讀。twscholar 關鍵詞:思想史 文化史 *本文在2003年3月蔣經國基金會於普林斯頓召開的「中國文化與社會研 究新視野」中發表。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所研究員兼所長

178 王汎森新史學十四卷四期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這句話對於史學家尤其適用,研究歷 史的人,即使觀點再新,也不能新到宣稱滿洲人從來沒有入關(李濟 語)!但是,過去一、二十年來,史學界的新發展,也是有目共睹的。 或許國科會人文處歷史學門通過計劃的名單是觀察國內史學趨 勢的一項好材料。從近年來所通過的專題計劃名單,我們可以看出, 整體而言,臺灣史學界對種種西方新史學風氣非常敏感,尤其受到新 文化史的影響最大,其特點有幾個。第一是認識到文化的建構力量之 強大,從而對各種界域的歷史建構的過程,或是對過去被視為是本質 式的或約定俗成的種種現象,以文化史的建構性角度加以解釋。第二 是各種過去所忽略的新問題的討論(如出版史、生態史、情欲史、閱讀史等), 第三是與性別、後殖民主義,以及與國族主義有關之研究。 沒有人能否認以上種種新發展大幅地擴大了歷史的視界,我在此 不想重覆這些新動向。此處所談的,純粹是我個人實際進行研究工作 時的一些反思。 近一、二十年來,不管是與近代思想文化史有關的文集、出版史twscholar 料等都出版得很多,但更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歷史眼光的改變以及政 治氣候的變化,使得原先不被注意的材料大量出土。尤其是中國大陸, 正在經歷一個「恢復歷史記憶」的時期,也就是對民國時代非左派的 歷史人物與歷史事件的好奇與興趣,連帶的,也使得與這些人物相關 的各種材料大量問世。在林林總總的材料中,「私密性的文件」(private document)很值得注意。譬如大量日記被整理出版,我個人印象比較深刻 的,如《胡適的日記》1(臺灣)、王闓運(1833-1916)的《湘綺樓日記》2、 1胡適,《胡適的日記》(臺北:遠流出版公司,1989-1990),共18冊。 2王闓運,《湘綺樓日記》(長沙:岳麓書社,1997),共5冊。

主题7 近现代中国的思想文化发展

高考历史“主题”复习全程突破指导—— 主题7近现代中国的思想文化发展 主题内容认知 近现代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是近现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在意识形态和精神文化领域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爱国性和阶段性。近现代中国的先进文化在斗争中不断发展,并成为思想文化的主流。学习本专题历史,要掌握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在联系,正确认识和分析文化成就的继承与发展关系;掌握文化发展与政治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系;注意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全面地、实事求是地评价各派政治力量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的地位、活动和作用;加强对共性与个性特点的理解,提高分析、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主题复习目标:把握近现代思想文化的主要内容及发展线索,概括和归纳中共探索中国特色的革命和建设道路的历程,分析文化与政治经济的关系,总结规律和经验教训。 主题知识概要: 一、近代前期 1.鸦片战争后新思想的萌发;洪秀全的探索,《资政新篇》。 2.19世纪六七十年代至1912年:洋务思想;早期维新思想,康梁维新思想;民主革命思想和孙中山三民主义。 二、近代后期 1.1919~1927年:马克思主义传播;新三民主义。 2.1927~1937年:工农武装割据理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策略方针。 3.1937~1945年: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人民战争路线,持久抗战方针;整风运动;中共“七大”。 4.1945~1949年:党的优良作风建设;工作重心转移。 三、新中国建国后 1.1949~1956年: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956~1978年: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八字方针,整风运动。 3.1978~今: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形成;“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形成。 考点详情例析 〔例1〕(2001年全国高考题)《天朝田亩制度》具有绝对平均主义性质,因为它规定 A.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B.通过圣库制度平均分配所有农副产品 C.鳏寡孤独废疾者由国库供养D.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考生对《天朝田亩制度》的理解。该文件是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不论从土地分配原则,还是从产品分配方案上看,都体现出小农经济的平均主义思想,尤其产品分配方案,充分体现出绝对平均主义的理想。 〔答案〕B 〔例2〕(2001年全国高考题)1949年3月,中共中央离开西柏坡迁往北平。毛泽东说,今天是进京赶考的日子,我们决不当李自成,我们都希望考个好成绩。这句话的意思主要是①避免农民战争中的流寇主义②克服农民阶级的私有观念③防止产生骄傲麻痹思想④防止干部中出现享乐腐化作风 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 〔解析〕此题考查考生将历史事件置于一定历史条件下进行分析,从而透过现象把握其本质的能力。“避免农民战争中的流寇主义”是革命战争时期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克服农民阶级的私有观念”是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均应注意的问题。而中共中央从西柏坡迁往北平,意味着全国范围内的解放战争即将胜利,新政权将定都北平,中共将取得和建立全国政权。显然,“防止产生骄傲麻痹思想”和“防止干部中出现享乐腐化作风”是这一形势下最需注意和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一些考生错误地选择B项或D项,表现出对题目所给信息不能正确分析其深层含义,对中共在从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任务缺乏正确了解。 〔答案〕C 〔例3〕(2001年全国高考题)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方面提出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论民法的性质和理念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是纯粹由个人作为主体参与的社会,是法律主体的生存之本。民法是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仍然是法律的一种基本分类。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民法的理念有二:一是私权神圣,一是私法自治。私权神圣包含私权本位、权利不受侵犯,且私权以人格权和所有权为核心。私法自治以意思自治为灵魂。 民法乃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之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民法者,市民社会之法则也。汉语中“民法”一词实非古汉语固有之词,而乃西方法律文明之舶来品。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语,究其渊源,第一步可追溯到日本民法,恰如学者所言,“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第二步可追溯到法国民法,因日人是从法语droitcivil转译而来;第三步则须追溯到罗马法,盖因法语中的droitcivil乃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scivile即市民法,其他欧陆诸国如德、瑞、意等关于此语之名称也均系由市民法转译而来[①此说为我国民法学界前辈学者之通说。但关于日人中谁是使用“民法”之第一人,则有二说:一说为箕作麟祥,其在转译法语droitcivil时将其译作民法;一说为津田真道,其在转译荷兰语burgerlykregt时将其源于日本民法学者穗积重远之考证。]。而日人转译时从其简,省掉了一个“市”字,遂有汉字中“民法”之称谓。是故,民法之真正根源乃罗马法,研究民法的人便无不“言必称罗马”。 一、民法的性质:市民社会的法 民法的性质表现在四个方面: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实体法;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其中,市民社会的法是民法性质的集中体现。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通过对民法一词的语意与渊源考察我们已经得知,民法者,实乃市民法之简称也,而市民法者,当为市民社会之法也。何谓市民社会?社会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则依两种方式发生,一种是直接面对其他社会成员而发生,包括家庭成员,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这一中介而发生。由此形成两种社会关系,前一种社会关系因直接发生于社会成员之间,故其有关内容取决于社会成员个人的意志,而后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了国家的中介,国家必将其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传统文化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传统文化境 世界已经进入全球化时代,全球化的过程方兴未艾。2l世纪是全球世纪,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兴起,将在人类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方面形成一场席卷全球的世界风暴。我们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超国家的、超国界的、全球性的力量在行动,全球性的问题在蔓延:环境污染的全球化,人口爆炸以及由之而来的移民问题的全球化,核武器以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所造成的对全人类的威胁,恶性传染病、毒品买卖与犯罪活动的全球化,甚虿垃圾处理都成了全球性的问题。同时,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如资源、粮食、贫困等问题都带有了令球意味,然而,在众多的问题中,文化似乎始终牵动着人们最敏感的神经,因为文化是各民族的安身立命之本,是人们永远的情结。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昭示着以往那种各民族文化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时代的终结。一.全球化加速了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当前,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人们公认的历史现象与过程,但是,对于经济伞球化是否会带来文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却成了迄今为止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人们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相关的学术著作更是数不胜数,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实际上,马克思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曾经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过程。不是人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因此既然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那么,伴随社会存在的变迁,迟早会发生社会意识的相应变动。所以,只要我们承认经济生活中全球化的存在,我们就无法否认社会、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全球化发展趋势。可以说文化全球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的全球化一样,都是全球化这一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文化全球化并不就是全球性民族文化的趋同,而是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形成的不同民族的文化在全球大规模的交流与互动。这种文化的交融,不是一个民族的文化融化到另一个民族的文化之中,导致这个或那个民族文化的消失,或使本民族的文化受到削弱;卡H反却足在这种交融中,使本民族的文化因汲取外来文化的有益内容而更加健壮,更加生气勃勃。文化的全球化,使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文化不断地突破本民族文化的地域和模式的局限性而走向世界,将本民族文化区域的资源转变为人类共同享有的资源,加快了不同文化在全球层而上的交流与互动。丙方文化的强势地位并不意味着世界必然趋向西化,外来文化的势头再猛,冲击再大,

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

关于民法原则历史文化基础的探析 摘要:当代的民法原则是我国经济本质的集中体现,是对民事行为的判断准则。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确立了多项民法的基本原则,从历史的纵向上看,这些民法原则与历史文化有一定联系,也代表着我国历史文化的一种沉淀。民法原则中的一些内容体现了我国历史文化中的精华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内容也为民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一定基础,本文将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 关键词:民法原则;文化基础;历史文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立法者在制定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借鉴了我国古代历史文化的一些内容和特征,将其中的一些原理作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历史文化基础,使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更好贯穿历史的始终。这可以更好地规范人们的日常生活,从而可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一定基础。一、民法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立法准则的功能。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良好的指导作用。在这些基本原则被确立之后,所有民事立法都必须根据这些原则展开,民事的相关行为也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在解释或者运用民事法律的过程中,法官应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宣判,在宣判的过程中,法官也应以民法原则为基础。(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着非规范性的特点,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民法基本原则也有属于自己的精神实质和价值体现。民法基本原则中

的价值取向是被我们所认可的,有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基础,能够贯穿中华五千年历史文化的始终,这种价值取向会使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审判形成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对民事行为的判定没有成文的法律以及规定,审判官就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精神进行审判,如在“四川泸州遗赠情妇案”中,法官就是依据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做出审判。(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法律的规章制度不能时时刻刻满足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部分民事法律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法律规章制度就应该依据民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审判法官应依据具体情况对民事主体做出判断。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促使我国法律建设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有效促使我国的经济稳定发展。 二、当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 (一)平等原则及其历史文化基础。民法中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的是民事主体的身份地位平等。无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处于怎样的社会地位,无论社会处境有多好,在法律中,法律给予他的权利和能力是一样的,与其他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所以,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各个民事主体都能够平等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意志,他们的这种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在如今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平等原则也应该得到人们的重视,它是民法

中国近代史专题复习之中国近代思想变迁

中国近代史专题复习之中国近代思想变迁 专题概述 鸦片战争以来,面对西方侵略者坚船利炮的挑战和国家的衰败,中国的有识之士不断探索强国御侮之道。林则徐、魏源等清朝爱国官员开始开眼看世界,关注时局,探索新知,萌发了“向西方学习”,寻求强国御侮之道的新思想。从此,向西方学习成为近代中国思想解放的潮流,一浪高过一浪。 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师夷长技以自强”,到维新变法、辛亥革命,追求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再到新文化运动提倡民主和科学、接受马列主义;从学造器物、仿行制度到提倡思想改造,不断探求强国之路。“西学东渐”下的近代思想始终结合救亡图存和近代化两大时代主题。近代中国经历了学习西方的探索过程,也展现了思想解放潮流的渐进过程。 考向预测 1、主干知识:中国近代三大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及资产阶级三 大阶层(维新派、革命派、激进派)向西方寻求救国之道的思想演变阶段历程,中西方制度,文化碰撞中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思想解放与中国近代化的相互关系均是高考命题关注的重点。 2、基本概念:能否正确理解洋务派、顽固派、“中体西用”、“维新派”、“革命派”、“保皇派”、“激进派”、“西学东渐”等概念或专有名词事关本专题得分效率,应下功夫理解。 3、史观:本专题涉及的内容既体现了中国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近代化历程,也体现了中西方文明冲突融合对中华文明进步发展的影响,也给命题留下广阔的空间。 4、现实问题的历史思考:本专题暗含“思想解放和与时俱进”的社会热点,复习时要注

意相关知识的训练。 核心知识一中国近代三大阶级向西方寻求救国之道的思想演变历程 知识结构 重点强调 一、近代中国思想解放潮流的特征 1、探索具有广泛性:近代前期的地主阶级、农民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中的许多政治 派别都进行了各种各样的探索活动。 2、具有普遍向西方寻求真理的特点(义和团例外):这是因为外国的侵略不仅打开了 中国的大门,也开阔了人们的眼界,从闭关锁国和妄自尊大的陈腐观念中解脱出来,看到了西方的先进与中国落后的现实。 3、爱国性:近代中国人学习西方,寻求变革的思想主题是救亡图存,为了民族独立、 民主和富强,学习西方与抵制侵略、启蒙和救亡相联系,体现了强烈的反专制反侵略的爱国性质。 4、继承性和发展性:近代中国人学习西方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器物” 到“制度”再到“思想文化”不断深化的过程。各种思想主张或理论成果都是在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而来的。 5、由被动到主动:国人向西方学习的历程,经历了由被动接受(如新思想的萌发、 洋务运动)到主动选择(如辛亥革命)的过程,维新变法昙花一现,辛亥革命成果落空,最终先进的知识分子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拯救国家民族、改造社会的思想武器。 二、近代中国人学西方不断深化的过程 1、学技术、器物:学军事、工业技术,如新思想萌发时期的林则徐、魏源的主张,洋务运动的兴起,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产生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 【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②。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臵,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为什么会说到这

养生文化的背景总述及中国传统养生文化背景

背景总述: 基于传统的养生方法与旅游健康养生二者来说是传统的大背景与时代发展的小背景、也就是整体性与局部性的关系。从最初仰首望见日月星辰的祖先起始,人们就在孜孜不倦地探索着养生奥秘。已有学者有大量文献印证,早自春秋战国,思想深邃的哲人智者如老、庄、孔、孟等就曾投入养生研究。养生家可以是医家,而医家远非养生家的全部。中国传统的养生之道,不仅讲祛病延年的医道,不仅讲健美方法,更讲究养生的境界,其间有着人生哲学、人生艺术、人生美学的丰厚意蕴。而文化研究的最重大意义就在于探求各种文化现象的内在目的和特征。就感应的中国养生文化而言,尽管它的研究对象是人体的健康与长寿,但健康和长寿在人类社会中从来就不单单是人体本身的问题,而是与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及其自然环境有着一种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就提醒我们,研究和探求中国养生文化的基本特征决不能仅仅囿于人体生物模式之中,而必须结合社会、经济、政治、哲学,乃至艺术的诸多层面加以综合考察。而且正是因为中国的传统养生文化可能已深入中华民族的心中,还具有诸多关联性,所以在旅游开发中,旅游养生投资者和开发商可能需要考虑中国本土的养生文化对市场受众重带来的影响,并从中弃糟择优,扬长避短;所以说中国的传统养生文化可能为旅游带来一定的带来的启示性作用,在次将分两部分分别阐述中国传统养生文化的背景和旅游业健康养生发展的背景。一、中国传统养生背景和方法简述:

1、中国传统养生文化发展的背景: (1)疾病的折磨,瘟疫的肆虐使历代人们除了祈求神灵保佑之外也开始寻求养生保健之路; (2)自然灾害频发,威胁人们生命,天人合一的思想逐渐形成; (3)专制统治下,皇家对养生和长生不老的渴求推动养生文化的形成发展; (4)百家文化思潮争相绽放,为道德养性等养生方式提供了哲学依据; (5)中医盛行,在中国医药养生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形性成独特的养生体系; (6)西医落后,推动中医发展,古代哲学和中医基本理论为底蕴,博大精深; (7)历代劳动人民防病健身的众多方法,以及在此过程中孜孜不倦的摸索; (8)饮食文化的发展,是养生与饮食结合。 中国的传统养生有着数千年的历史,在发展过程中融合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诸多的因素,集中华民族数千年养生文化于一身,以独特的理论体系为基础,以丰富的临床经验为特点,在世界传统养生文化中举世无双,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保健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养生一词,原出《管子》,乃保养生命以达长寿之意。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历史中,健康与长寿一直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美好愿望,因而养生文化不断丰富和发展,遍布世界。相对于世界其他地区的养生文化而言,中国的养生理论与实践由于有着古代哲学和中医基本理论为底蕴,所以显得尤为博大精深。它汇集了我国历代劳动人民防病健身的众多方法,揉合了儒、道、佛及诸子百家的思想精华,堪称一棵充满勃勃生机和浓厚东方神秘色彩的智慧树。探索中国养生文化这棵古老而神秘的东方智慧之树,不但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符合当今世界科学发展趋势,还对旅游健康养生的开发起到一定的积极指导作用。 2、中国养生的典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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