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伦理的一般原则

媒介伦理的一般原则
媒介伦理的一般原则

媒介伦理的一般原则

自由原则:即媒体的新闻出版自由。言论与传播自由是作为现代文明标志之自由的应有之义,是新闻道德的一个根本原则,它与联合国颁布的《国际新闻道德心跳》的规定在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从媒体伦理调节的主体之一的信息传播者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新闻自由这一原则是传播主体对职业的要求,是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之一。从历史上看,之所以传媒的力量能日渐上升,并成为现在的社会“第四方权力”,也正是其自由的精髓,让大众能以此作为武器,不断地推动历史的进步。

责任原则:随着传播界滥用传媒自由的现象日趋严重,反对不受法律与道德限制去滥用新闻出版自由权的社会责任论开始兴起,他主张传媒要对整个社会承担法律与道德责任,赋予人们新闻处阿班自由权利的同时,也赋予新闻出版自由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因为,权利的获取与责任的承担,对于新闻自由来说,是一个统一整体的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传媒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上和勇于、敢于承担监督的义务。传媒强有力的监督就像是社会的一双尖锐的眼睛,关注社会发展中正面的和负面的一切现象,为社会构筑良好环境做出贡献。

真实原则:具体来说就是讲真话原则,要求传媒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可分为三个层次:具体事实必须真实、对具体事实的概括必须真实、报道的事实在类和量上符合整体实际。从信息传播者角度来看,这是作为传媒人的一种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更是一种义务和道德底线,是媒体工作者的第一伦理精神;作为受众来说,具有被告知真相的权利;作为社会来说,传媒的真实,一方面可以作为对手中进行诚信教育的重要途径,同时,不真实的报道也会加剧社问题,危及社会的稳定,所以在新闻工作中应当秉承求真务实的伦理原则,客观真实地报道所发生的事件。倘若媒体连尊重事实这一原则和精神都不具备,以致编造杜撰或片面取材或夸大报道或刻意隐瞒事实,就会失去手中的支持,危及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对社会起到负面的作用。

媒介歧视

所谓媒介歧视,是指传媒不能够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地位维度上的人群,歧视弱势群体即处于阶层低端和社会边缘位置的人群。

在当前的社会中,媒介的话语资源越来越集中在少数强势群体手中,而广大的弱势群体越来越难真正地接触到媒介,更不要说使用媒介话语权了。这一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传媒领域内的问题,而且体现了深刻的社会问题。

媒介歧视就是大众传播媒介不能平等地看待社会中的每一个群体的现象。媒介歧视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城乡歧视等等。对于这方面的研究,目前大都是在新闻传播的领域内进行分析。本文从话语权这个大的视角来看待媒介歧视,分析它的本质和深层动因,从而为问题的解决寻求适当的途径。

一、媒介话语权视角下媒介歧视的内涵

歧视是一种社会心理的弊病,它是指“人们对某一社会群体或其成员的负面行为”。[1]它的逻辑起因是偏见和刻板成见。人们因为不清楚一件事、一群人的具体情况而凭借自己的主观经验甚至是错误的和偏颇的经验来看待事和人。歧视涉及的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问题。关于媒介歧视至今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但是

学者大都认同媒介歧视是一种不正常的和偏离媒介公益的社会现象。肖怡在《传媒结构与舆论生态》一文中,将媒介歧视定义为“作为社会公器的大众媒介,更乐于将信息传向强势群体而忽视了另一部分群体的信息需求,甚至是漠视和歧视他们”。[2]简单地来说,媒介歧视就是指传媒不能平等地对待分布于不同社会阶层维度上的人群。

福柯对话语权进行了深入的论述,他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通过话语而获得的,任何脱离话语的事物都不存在,人与世界的关系是一种话语关系,话语意味着一个社会团体依据某些成规将其意义传播于社会之中,以此确立其社会地位并为其他团体所认识的过程”。[3]从这个角度来看,话语其实是一种权力,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同时还可以把媒介话语权看做是一种权利,理解为公民的传播权和媒介接近权的总称。所谓的传播权,指的是“人们有权将自己的经验、体会、思想、观点和认识通过言论、创作等活动表现出来”,[4]这是媒介话语权的基础,如果没有言论自由,任何人都不可能享有媒介话语权。而媒介接近权是指“一般社会成员有利用媒介阐述主张、发表言论以及开展各种社会和文化活动的权利”。[5]而正是由于受众具有这样的权利,才构成了媒介话语这样的权力。权力则意味着它具有权威性和威慑性,是一种刚性的力量。

媒介话语权的实质是在复杂的媒介话语生态环境中,社会各阶层地位的一种显现。强势群体凭借其在经济、社会地位上的强势而获得了大量的媒介话语资源,由此他们也就间接地控制着媒介的“发声”。

基于以上的内容,从媒介话语权的角度将媒介歧视定义如下:媒介歧视是指在媒介话语体系中占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或集团间接地利用媒介而导致的媒介话语资源分布不均衡、媒介话语内容不平等的问题,并由此造成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偏见和不公正待遇,其实质是媒介话语的不平等。

二、媒介话语不平等———媒介歧视的实质

从人类社会拥有信息传播开始,信息传播权力的拥有和行使就不是平均地掌握在每一个社会成员手中。从口语传播时代到印刷传播时代,信息传播权始终掌握在政治贵族和“文化贵族”手中。他们掌握着接近和使用媒介的技能,因此拥有信息传播的权力。电视出现之后,这种状态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电视这种大众媒介不需要有很多的技能就可以使用,但是问题可能恰恰就出在这里,看似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了接触媒介的机会和能力,好像是很公正和平等的。但是尼尔·波兹曼却指出我们正在由“阐释时代”走向“娱乐业时代”,从拥有理性、崇尚逻辑、理智的印刷时代的话语特征转向了浅层次的完全娱乐化的无中心的话语特征,在这个年代,严肃话语几乎成为一种神话。正如柯勒律治所言:“到处都是水却没有一滴可以喝。”[6]我们的周围充斥着无关紧要的类似于“阿德雷德公主得了百日咳”[7]这样的新闻。很少有人关注人们是不是真正地拥有了平等的媒介接近权与使用权。

在媒介技术一日千里的今天,互联网和第五媒体的出现,又使得媒介话语环境发生了巨变。

一方面,互联网的本体特征使得它能有更宽松的话语环境,很多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新闻都是由互联网首先披露再“溢散”到传统媒介的,再由这几种媒介形式的“共鸣”而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但是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松散也使得人们的娱乐化倾向更加明显,人们在互联网中遨游时很难再思考严肃的社会问题,一切以“眼球”为中心,以“注意力”为卖点,一切以“快乐”为原则。在当今高度媒介化的社会中,人们已经越来越分不清媒介构筑的拟态世界与现实世界的界

限,而且这种界限在渐渐地消失,媒介环境越来越具有演变为现实环境的可能。

媒介话语权说到底是现实社会话语的一种体现,只是加上了媒介这一渠道和中介。在社会分层越来越细致的今天,一个社会阶层在现实社会的话语权归根到底是由这一阶层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的,根本原因还是经济基础。社会被分成社会强势群体、中间群体、弱势群体,相应地在媒介话语体系中存在着话语强势群体、话语中间群体、话语弱势群体。既然存在着这样的分化,就必然会存在话语霸权和话语歧视,媒介歧视也就不足为奇了。因为社会不可能保障每一个阶层都平等地拥有权力,想要保障一部分人的从媒介话语权角度透析媒介歧视和损害他们的利益。

媒介话语的不平等导致媒介歧视,其具体表现为:

(一)信息传播资源的不公正分配

信息传播资源从来都没有公平地掌握在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手中,有社会的阶层划分就必然会有资源分配的不公,强势群体之所以强势就是凭借他们所占有的大量的社会资源,这其中就包括信息传播资源,同时也决定了他们是拥有话语权的阶层。这种不公正的分配实质是对弱势群体的信息权利和传播权利、媒介接近权、知情权、话语权等一系列权利的公开侵害与剥夺。从而使大量的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边缘,处于集体失语和被动失语的状态中。

(二)对弱势群体的漠视甚至是敌视

漠视是指不关心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涉及他们的话题,不给他们设置相关的议程,对于他们的处境和呼声视而不见、充耳不闻。有意识地让整个社会淡忘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让他们静静地处于沉默的角落中。更为令人痛心的是,在当前的娱乐化、刺激化和煽情化的媒介氛围中,弱势群体成了“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对象,他们被标签化甚至进一步地污名化。所谓的污名化,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面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8]这是一种“单向”的命名关系。媒体在极力地渲染有损于弱势群体的集体形象的负面报道,并且热衷于恶性炒作。从媒体对农民工的报道来看,总是处于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且以负面报道为多,没有冷静客观的报道,取而代之的是娱乐化、无人性、冷漠化的报道。为了追求“眼球效应”,甚至不惜牺牲弱势群体的集体利益而将他们的形象任意地歪曲塑造。“弱势群体”的一个内涵就是他们不能主动塑造自身的集体形象,而是被动地接受媒介给他们塑造的形象。

当前的媒介话语权究竟掌握在哪些群体手中,现在看来,主要是有钱有权的阶层,这并不是耸人听闻。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剧烈的利益冲突和斗争,这就使得媒介歧视必然会存在。

媒介的话语权首先是掌握在有“钱”阶层中,在市场经济的今天,金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话语的分量。尤其是在媒介市场化的发展中,媒介也被卷入了经济的浪潮中。媒介为了生存,不得不向他们事实上的老板低头,迎合受众,其实最终是为了迎合广告主。因为媒介效益的产生是靠“两次售卖”实现的。媒介将媒介产品卖给了受众,然后把受众卖给了广告主。盈利是在第二次售卖,卖的不是受众本身,而是受众的注意力。所以为了迎合受众的注意力,当然要选择那些能够吸引眼球的东西,弱势群体自然地变成了被任意塑造和谈论的对象。就如李希光教授所说“:公正新闻学正在变成公司新闻学,商业化的媒体往往通过背后的新兴财富集团、新兴政治力量和国际资本支撑的舆论领袖来制造公众议程,最大限度地控制公共话语和公众思考的方向。”[9]从中可以看出,究竟是哪些人在控制着媒介的议事日程,而又是怎样地控制着公共话语。这些也就使得媒介歧

视必然会存在。

话语歧视导致媒介歧视。媒介的话语资源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但是它是由媒介代替民众行使这一资源的使用权的,因此,媒介本身拥有大量的媒介话语资源。所谓的媒介话语霸权,其实是一种话语强权,是指某些群体利用自己在社会资源方面占有的优势,垄断媒介的声音。虽然现在没有哪个群体可以完全垄断媒介的声音,但是媒介的声音出现了很明显的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偏离了社会公器的标准,转而奉行的是金钱原则。

话语强权的存在就会滋生话语歧视,而话语歧视又会表现为媒介歧视。话语歧视就是话语资源分配的不均衡和由此引发的很多问题。拥有大量的话语资源的强势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强,而弱势群体的声音越来越弱,直到失语,甚至自己的形象也要被人任意塑造。因为这一群体自身并没有能力主动塑造群体形象,而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地接受。这就使得那些没权没钱的弱势阶层越来越被边缘化,用吉登斯的社会排斥概念可以这样来解释。吉登斯在《第三条道路》中指出,社会排斥指的是“个体或者是某个群体可能面临的中断全面参与社会的方式,把某些属性的人排除在社会主流之外”。[10]也就是说在我国社会学家孙立平所说的断裂社会,这种断裂是全面的,表现在媒介话语权方面,就是传播断裂。这种传播断裂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被抛出了社会结构之外,无法全面参与社会,他们的声音当然就微不足道了。

媒介歧视的本质就是话语歧视,而话语歧视从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社会经济利益在传播领域的反映。新闻就是一个社会既得利益集团和其他集团的利益博弈场。

三、媒介歧视的危害与话语资源重新整合

媒介歧视的本质是话语歧视,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会使得社会分化更加严重,甚至产生社会断裂。

(一)媒介歧视会加剧社会的信息鸿沟

媒介歧视本来就与知沟理论有着很深的联系。由于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处于社会经济高位的人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容易接近和使用媒介,随着媒介技术和社会的发展,他们之间的知识沟或者是信息沟没有缩小反而是在不断扩大。一方是信息过载、信息焦虑,另一方却可能是信息饥渴。

媒介歧视更加剧了这一趋势,弱势群体在媒体中得到的实用的东西越来越少,新闻上所呈现的东西与他们要么就是离得很远,甚至就不在同一个时代,要么就是“妖魔化”群体形象的内容。

虽然这样说可能有失偏颇,但是也显现出了他们在这一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的处境。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新闻层次概念,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核心新闻是越来越少,而与老百姓生活不相干的新闻却越来越多。媒介在培养全民的娱乐化情节。

(二)媒介歧视会破坏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媒介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的歧视现象中,有一部分是恶意的歧视和“妖魔化”,长此以往,必然会造成弱势群体更强烈的被抛弃感和被剥夺感。这样会使得社会群体矛盾逐渐凸显,而媒介这个“解气阀”的作用被堵上之后,难免他们会寻找其他的非理性的发泄途径。这样必定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媒介歧视也会扭曲媒介自身的发展

媒介歧视从根本上说不一定是媒介非要为之,而是在社会经济结构变革的压力下,在市场经济的竞争需求下产生的。但是如果媒介坚持这样的路径,必然会

使自身的社会公信力下降,而公信力其实是媒介最核心和最重要的竞争力。这样最后也不利于媒介自身的长远发展。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喻国明教授所说:“商业的介入,使得某些媒介更多地是去迎合受众而不是引导受众,媒介市场竞争的压力越来越大,迎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弱势群体由于在经济地位、消费能力上的劣势,可能就会被排斥到媒体的报道范围之外。”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媒介歧视主要是因社会经济结构与媒介自身素质这两个方面原因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对话语资源重新整合,以削弱其产生的不利的社会影响。媒介话语资源分配不均所造成的媒介歧视,是社会经济结构等原因造成的,它的消除很困难,几乎可以说是不可能消除的,除非人类已经摆脱了马克思所说的交往的物的依赖阶段而发展到了全面发展的阶段,或者说人类已经由必然王国走向了自由王国。因此对这样的媒介歧视,我们只能说尽量地减少,其手段就是进行媒介话语资源的重新整合和配置。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因此,国家在传播政策上应该有所倾斜。媒介话语资源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由媒介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媒介歧视是可以消除的。这些媒介歧视表现的是浅层次的,媒介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消除。主要措施就是加强媒介的社会责任感以及媒体自律。公信力才是媒介最核心的竞争力,如果媒介一味地迎合受众,到头来,媒介可能也是受害者。媒介虽然注意力是媒介经营的现实目标,但社会公信力才是媒介最核心的竞争力,如果媒介一味地迎合受众,到头来,媒介可能也是受害者。媒介应该在公信力与商业利益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媒介歧视现象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是原因不仅仅在媒介和传播领域,责任也不仅仅是在媒介和大众传播。因此,对这一现象的观察和研究不应该完全集中在新闻传播领域,而应该放宽到社会政治经济领域来探讨它的本质和深层动因。

从媒介话语权的角度来看媒介歧视,其本质就是话语权的不平等和话语歧视。而话语权是一个有着很强的社会政治的概念,不仅是一个传播学的概念。因此,我们在探讨消除传播歧视的问题时,应该认识到如果没有话语权的平等,媒介歧视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我们只能寄希望于媒介和社会的努力来消除人为原因所造成的恶意的媒介歧视现象。

媒介伦理道德

我国媒介伦理道德的系统研究是在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继出版了一些著作和译著,发表了数百篇相关论文,对推动我国的传媒伦理道德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但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往往把中西媒介伦理问题分开研究,个别涉及到中西媒介伦理比较研究的篇什,也多半浅尝辄止。这倒不是因为两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而是因为比较中的一些理论问题难以厘清。中国媒介管理体制在转型的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理论难题,但回避并非解决之道。在中西媒介管理的比较研究中,这些问题会更加清晰,也更有利于解决。

一、有偿新闻

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媒介从业人员在采访、写作、编辑、刊播过程中保持独立性,不受外力(主要指权力和金钱)左右,而有偿新闻则是在新闻出台的过程中,媒介或媒介从业人员利用自己职业便利与某些个人或集团做交易,摒弃了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成了金钱的役使者。有偿新闻的出现,有其时代背景,从社会发展和媒介发展的分期来看,在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繁荣时期,即媒介的商品化时期是有偿新闻的活跃期。我国著名新闻史学家方汉

奇教授说,既然出现了商品经济,就具备了新闻商品化的历史条件。世界新闻史经过了这个阶段,中国新闻界正处在这个阶段。

有偿新闻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垄断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阶段,所以西方国家至今仍然存在着有偿新闻现象,如迪斯尼世界15岁生日之际,它邀请了九干名媒介的代表参加,而其中部分代表的费用是公司提供的,而有关媒介至少向美国的各个角落播出1000 多小时的新闻报道。但由于行业本身的严格自律,这种有偿新闻已不多见,更多时候,有偿新闻的表现形式与中国有所不同。在西方,由于不同媒介之间竞争已趋白热化,媒介独家新闻意识非常强,在新闻传播中,有偿新闻通常表现为媒介或媒介从业人员从采访对象手中买新闻。英国著名的报业集团汤姆森集团下属的汤姆森基金会编著的《新闻写作基础知识》中涉及“金钱报酬”的新闻报道时认为:“有些重点的揭露性报道是由总编辑付钱给揭发人以了解内情后才公诸于众的,有时要付给很大一笔钱”。这种支票本新闻在英国受到新闻理事会的严厉谴责。在中国由于媒介运行机制的原因,有偿新闻主要表现为采访对象付给媒介礼金要求报道“新闻”,媒介则拿出版面和时段来行方便。同时,正如我们在上述中西虚假报道中分析的那样,中西有偿新闻表现的另一个区别是,中国传媒的有偿新闻多表现为个人行为(一些小报除外),而西方国家传媒有偿新闻则多表现为媒介行为。

另外,中西大众传媒有偿新闻不仅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有偿新闻出现的原因也不一样。在西方,和中国对有偿新闻一概否定的做法不同,如果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媒介又支付不了采访费用时,可以考虑接受采访对象提供的资金,但必须告诉公众,采访费用是由外界组织提供的,同时寻求一种避免与之合作报道的策略。当然,这种做法本身的理想化色彩较浓,事实上难以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原则。我国目前的媒介运作机制即“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造成了媒介自身功能认知的混乱,致使宣传本身商业化,有些媒介从业人员打着以正面报道为主的旗号,大肆进行企业和个人的颂扬报道,搞有偿新闻,进行幕后交易。

二、媒介歧视

传媒的报道将影响人们的道德观念,这是媒介功能所关注的问题。但报什么,怎么报,为什么报却是媒介伦理所应考虑的问题。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原因,中西方在报什么,怎么报的问题上有失公允,即近年来倍受关注的媒介歧视问题。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媒介是“社会公器”的观念已成为一种共识,媒介也往往以正义、公理的化身自诩。而在现实的媒介传播活动中,我们看到的却往往是另外一种情景,在媒介内容构成中,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富裕人口和贫困人口,男人和女人的报道表现出了严重的失衡。另外,在仅有的关于“弱势群体”的报道中,传播者所关注的往往是负面的消息,如落后地区的战争、饥荒以及女人的从属性等。这里我们虽然不能完全同意那种把该报道称为“妖魔化”的说法,但媒介机构新闻选择背后的道德考量值得深思。

也许我们探究一下媒介机构进行这样报道的原因,对扣问传播者道德本质更有帮助。在现代媒介的内容、受众、广告三者互动的生存逻辑中,至关重要的是受众。在广告商看来,与受众的量相比,受众的质更重要,媒介广告收入的多少关键是媒介的内容能否为广告商吸引来具有相当购买力的受众。因此,媒介选择发达地区、富裕人口作为传播的主角就在情理之中了。沿着这样的思路考察,媒介对“弱势群体”的负面报道也就不难理解了,有谁见过穷人向穷人示贫,弱者向弱者求救呢?这种报道的受众并非是“弱势群体”,而是这个社会的“强者”,

这些人同时也是广告商感兴趣的有一定购买力的潜在消费者。如果说媒介对“弱势群体”的冷落是为生存计,是不得已而为之,尚可理解的话,那么出于商业目的,展示“弱势群体”衰萎的一面,以引起特定人群的注意,就有些令人担心,而为了强化这一效果故意捏造事实,丑化“弱势群体”就该受到道德谴责了。中西方媒介歧视的主要原因并不相同。在西方,由于媒介商业化程度较高,上述原因造成的媒介歧视比较明显;在中国,媒介在信息选择时更注意宣传价值,所以我们在报道“弱势群体”时通常不会只抓住其贫弱的一面进行渲染,往往以正面报道为主。《安徽日报》在1990年—1999年十年间关于贫困地区的282篇报道中,有183篇是正面报道。这种流行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传播观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弱势群体”值得正面报道的地方并不很多。出于宣传考虑,我们采取的策略往往是不报道,少报道。

另外,媒介的道德关怀是整个社会道德关怀的缩影。传媒道德感的丧失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滑坡有关,不能脱离社会道德状况来单纯考察媒介道德问题。不管怎么说,“对于寻求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来说,测试的标准是看它是否能够认真对待那些被疏远的人们”。这里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关注那些被疏远的人们;二是要正确关注,即客观、公正、全面地对待“被疏远的人们”,出于商业考虑过分关注其负面消息与出于宣传需要过分关注其正面消息都有失偏颇。

三、媒介产品的煽情化倾向

媒介产品的煽情化倾向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媒介对能刺激人感官的事件的关注,如暴力、色情事件的报道;另一方面是媒介对事件报道的煽情化处理,如大字标题,夸张的图片等编辑处理手法。媒介产品的扇情化倾向始于西方媒介的商品化时期,在当时,主要表现为报纸的“黄色新闻”。但在此后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随着新媒介的出现,报业自我约束的加强,除了少数小报仍操旧业外,主流媒介已不屑为之,具有煽情化倾向的媒介产品转而成为广播电视节目、影片、音乐、游戏、图书、杂志等。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电脑、便携式单放机、游戏机、随身听、口袋书等纯个人化媒介的出现,那些煽情性的媒介产品不再以“新闻”形式而是以“游戏”形式面市。节目制造商的节目销售模式也发生了变化,过去是通过广播、电视、电影等大众传播媒介向受众传播,在传受过程中,受众完全没有主动权,而且还要成为媒介手里和广告商讨价还价“人质”,因为害怕被指责为道德失范从而失去这些“人质”,所以大众媒介对节目制造商提供的节目非常谨慎。而个人媒介出现后,节目制造商精心制作的煽情性的媒介产品就可以更直接地和公众见面,有关暴力、色情的节目更容易被接受,对受众尤其是青少年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大。

中国目前正处在媒介的商业化时期,但和西方当年媒介的商业化不同的是,中国目前的媒介类型远比西方当时要丰富,大众传媒,窄播媒介,纯个人媒介几乎都与当今西方同步;这使得中国的煽情化媒介产品已不完全等同于西方当年的“黄色新闻”。另外,和西方主流媒体历来奉行的作法不同,中国媒介运营并未完全实行市场化原则,市场化成熟的西方传播界通行的制播分离的机制在中国尚未推行,规模大、水平高的节目制作公司在中国还比较鲜见,媒介产品的制作难以成建制地进行,这使得中国大陆土生土长的煽情性媒介产品尚未形成气候,比较常见的如上个世纪90年代曾风行一时,现在已日渐式微的地方小报和各地一些声讯台等。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可以对中国媒介产品的煽情化倾向对人们道德的负面影响视若无物。首先,文化的全球化使西方的强势文化(既有精华又有糟粕)渗透到发展中国家,暴力、色情等煽情化媒介产品以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身份进

入到中国,严重地损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其次,在中国,有关方面就媒介产品对妇女、儿童、青少年等“弱势群体”的影响重视不够。一方面,研究这一问题的传播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学者数量少,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小,质量不高;另一方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家相关部门保护“弱势群体”免受媒介产品伤害的意识较差,缺乏类似西方社会媒介产品分级制这样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的法律、措施,以至于他们的利益很容易被侵犯。再次,受暴利的诱惑,在中国加工、制作、贩卖这些具有负面影响的媒介产品的活动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遍布街头巷尾擅打擦边球的书籍和音像制品出租店和游走天桥、车站出售非法出版物的小贩已是公开的秘密,地下光盘生产线和非法出版机构的规模化发展更让我们不敢轻视,而管理部门对制造、贩卖这些媒介产品的个人或组织惩处不力,以罚代管,问题多多。所有这一切都使中国的煽情化媒介产品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和西方比起来,中国正处在现代化建设中,还没有进入到后现代社会,西方社会生活中的逾矩行为和精神领域的变态需要对中国媒介产品的制作影响并不大,但全球化浪潮已使各国文化日益趋同,尤其是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大众文化更是这样。据资料,某省级电视台在一个知名度颇高的栏目中,做了一个这样的游戏:请一位男性嘉宾,在电影院门口“勾引”三个女青年,并将全过程拍摄播出,同时,请她们各自的男友在播出前推测女友是否会“上钩”。⒀不知这个栏目的策划是否受到过什么启发,我们却从中看到了西方“真人电视”的影子。

在中西大众传媒伦理道德问题中,有些是截然相反的,如在文化霸权这一问题上,由于近现代以来西方文化在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交锋中占据明显优势,从而成了中西文化交流中的主导文化。西方文化借助于大众传媒向中国倾销,从文化生态学的角度看是不道德的,而中国由于传媒技术的落后,和回应外来文化挑战的失策,使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日益缩小,成了文化霸权的受害者,而传媒在这一过程中要承担一定的道德责任;另外,有些问题又具有极大的相似性,如国际互联网出现后的网络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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