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008]3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川委发[2008]3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川委发[2008]3号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川委发[2008]3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处理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

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有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自身婚育情况的义务,有教育、督促家庭成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认真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检举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下同)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中的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理:(一)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对本人的超生子女实行假“收养”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再次违法生育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夫妻符合再生育的法定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二)收养他人子女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三)双方皆无配偶和子女的男女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第一次生育,三个月内未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

(四)双方皆无配偶,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男女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

鉴定的;

(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节育手术证明的;

(五)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者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六)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扶助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的;

(三)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

(四)拒绝、阻碍有关机关和部门依法调查取证、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执法行为的;

(五)以编造、散播谣言和封建迷信活动等形式,干扰、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违法审批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申请的;

(二)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有过错的;

(三)违反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规定的;

(四)截留、挪用、骗取、贪污奖励经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等计划生育经费以及倒卖、变卖政府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财政保障政策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处分:

(一)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拒绝按规定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的;

(二)在婚姻登记、孕产期保健、户口登记、物业管理、房屋出租管理、资质准入、营业执照办理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查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常规信息并及时通报特定情况的;

(三)拒不提供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

(五)拒不配合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检查、督查、督办和案件查处的;

(六)有其他不依法履行有关法定职责行为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未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本单位人员(含聘用人员)违法生育的;

(三)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案件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拒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对市(州)和纳入省委、省政府目标管理的省直部门,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时,按照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各地、各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对受到“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其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第十二条对地方党委、政府实行“一票否决”,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对有关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本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否决建议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一票否决”,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有关部门执行。

发现有关责任人员调任、转任后五年内有应予“一票否决”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提出否决建议,并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把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和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工商联执委、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违法生育的,按照规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撤销其委员资格、荣誉称号。

对违法生育人员,视为不具备参选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委员,以及录用、聘用为财政供养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条件。在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委员违法生育的,责令辞职。在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违法生育的,予以免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所在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

对违法生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可予以公开揭露。有关部门对查处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可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可视情节同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予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解聘等处理。不是共产党员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家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可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其他人员,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党纪处分档次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或者人事管理权限实施;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实施。需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处理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机关或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后,认为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被建议机关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应当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联合执法、资格审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尚未处理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川纪发…1995?31号)、?关于修改?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纪律处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川纪发…1998?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解析 一、管理范围、原则及界定 (一)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男女双方已满法定婚龄且生育,男女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其他情形,一律由女方户籍地统计。具体为: 1、男女双方均为本省户籍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2、女方为我省,男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2)农嫁非农、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一方或双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3、男方为我省,女方为省外的: (1)农嫁农、农嫁非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2)非农嫁农、非农嫁非农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3)女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统计上报(省外报); (4)女方已满法定婚龄、男方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我省报); 4、双方离异、单身,系农村居民的,可参照农嫁农由男方户籍地统计上报。 (二)女方离开户籍地,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满半年以上,女方户籍地已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的,由女方现居住地统计。 (三)因户口迁移或委托管理等原因,统计管理地发生变更的,变更前的婚、孕、育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后的婚、孕、育的统计由现统计管理地统计。变更前不符合政策生育或在变更后8个月内出现的不符合政策生育均由原统计管理地统计。 二、出生计划属性界定 统计上出生计划属性按计划内、计划外两种性质界定。 1、计划内出生是指符合《省条例》的出生人口,主要包括: ①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 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再生育或特殊生育对象所生子女。 ③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在生育后六个月内统计上报,以及超过六个月统计上报但双方在生育后六个月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统计对象所生子女。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7〕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为了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形势,从国家层面系统性、全局性地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自2009年项目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进展和成效。同时,也存在群众知晓率有待提高、获得感需进一步增强的问题。为此,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时间和主题

2017年7月为项目主题宣传月,以“基本公共卫生我服务你健康”为主题,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主题。 二、活动内容 (一)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各地要积极传播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公益广告和电子微页(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以国家主题宣传海报和电子微页内容为基础,设计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宣传材料,有针对性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二)深入宣传项目内容。针对国家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积极利用不同载体,采取问答等形式,详细解读项目目的和意义,使不同人群了解、熟知与自身相关的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及获得渠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因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知晓率不高而导致的依从性低的问题。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口发[2011]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P10 【修改依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2014)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 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 (川人口发[2011]1号) 各市(州)人口计生委、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辖制度》、《再生育审批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制度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通知》(川计生委发〔1994〕50号)和《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使用〈四川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补充通知》(川计生政〔2000〕1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相对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正确执法、全面履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处罚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坚持按照立案、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程序相对分离的原则,负责实施各项程序的机构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确保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

市卫生计生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市卫生计生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 进展情况汇报 尊敬的XX,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根据会议的安排,对市卫生计生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展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提前谋划,迅速行动,复审迎检工作快速启动 今年,我市面临第三轮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考核,4月底前,省爱卫会将先期进行省级复审,通过后上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5月至年底前对我市进行暗访复核。同时,随着《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连年提高,考核程序的日趋规范,评审与管理的严格苛刻,使得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形势更为严峻、时间更为紧迫、任务更加艰巨。市卫生计生委对此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主动当好助手、提前谋划,进入角色、快速行动,为保障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快速启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一是积极筹备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春节前夕,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详细拟定工作方案,认真准备工作汇报的基础上,1月18日,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

审工作呈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领导指挥机构组成,明确了部门工作分工与格责任,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积极筹备复审迎检动员会议。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我们呈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东营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指挥机构,明确了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重点工作抓好“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基础工作抓好8类40项153条指标的整改落实,面上工作抓好31个公共环境卫生责任格的综合整治,从而做到各级各部门单位“个个肩上有任务、人人肩上有指标”。2月2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动员会议,这是节日期间、两会过后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第一个工作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及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的领导出席会议,申书记主持会议并作出重要指示,赵市长作了动员讲话,刘市长宣读了工作方案,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第三轮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全面启动。 三是迅速启动复审迎检指挥部工作。积极发挥部门参与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作用,为指挥部在办公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抽调、职工生活、车辆使用、接待文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4]1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9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 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4]15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发改委(局)、经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健康信息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2014年12月19日 关于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责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优化健康信息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强健康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健康信息服务内容,培育健康信息服务新型业态,促进健康信息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健康服务业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一、十、千”目标:建立1朵健康云;发展远程医疗、“网络医院”、药品与医疗器械电子商务、智慧医疗、健康大数据应用、健康养老信息服务、智能健康医学装备研发、中医药信息服务、个性化健康信息管理、健康信息安全等10个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 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5 【实施日期】2015.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国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积极做好癌症防治工作,尽快遏制我国癌症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以下简称《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落实各项政策和保障措施,保证《计划》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知识产权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5年9月9日 附件: 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为切实加强癌症防治工作,提高癌症防治水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癌症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一大类疾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癌症防治工作,印发了《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签署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大力加强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落实《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和《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逐步建立癌症防治体系。在全国范围开展死因调查和肿瘤登记工作,基本掌握我国癌症的发病和死亡情况。在癌症高发区开展病因学研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卫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23 【实施日期】2016.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的通知 (浙卫发[2016]29号) 各省级医院: 根据《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浙政办发〔2016〕49号)精神,为合理控制省级医院规模,优化省级医疗资源配置,推动省级医院从规模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型发展,现将省级医院到2020年的编制床位数予以核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医院的编制床位数是省级财政补助和员额备案制的主要依据,“十三五”期间,各省级医院应按照编制床位数开设床位。 二、有多个院区(执业点)的省级医院要合理规划各院区之间的床位配置,按规定控

制单个执业点的床位规模,推动主城区医疗资源向周边及基层疏解、分流、下沉,以缓解主城区就医压力,改善就医环境和流程。 三、各省级医院要准确把握功能定位,突出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逐步压缩普通门诊服务量和一、二类手术比例,降低平均住院日,同时要加强医学教学、科研的协同发展,加强对基层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帮扶,持之以恒做好“双下沉、两提升”工作。 四、“十三五”期间,我委将加大规划执行的考核评估力度,将省级医院编制床位实际执行情况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公布结果,并将结果运用到医院等级复评、基本建设等项目审批之中,确保规划执行刚性。 附件:到2020年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核定表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5月23日 附件 到2020年省级医院编制床位数核定表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的通知 国卫办妇幼发〔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一、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 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是全省(区、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业务指导中心,合理设置业务部门是保证其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前提。业务部门设置应当充分体现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有机结合的特色,规模适宜、布局合理。 (一)业务部门设置原则。 1.充分体现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在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保健专科建设,突出保健优势。 2.与省级机构职能、任务、规模相适应,科室设置齐全,可结合功能任务、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增设相应业务科室。 3.部门设置应当符合省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的职能任务。 (二)业务部门设置。 1.孕产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孕产群体保健科; (2)婚前保健科; (3)孕前保健科; (4)孕期保健科; (5)医学遗传与产前筛查科; (6)产科; (7)产后保健科; (8)根据功能定位、群众需求和机构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产前诊断等科室。 2.儿童保健部。基本科室主要包括: (1)儿童群体保健科; (2)新生儿疾病筛查科; (3)儿童生长发育科; (4)儿童营养与喂养科; (5)儿童心理卫生科; (6)儿童眼保健科; (7)儿童口腔保健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和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的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推进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办公厅,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及考核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统一受理和分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各相关责任司局(单

位)的办理和答复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统一审核、编号和送达。 (四)组织编制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年度报告。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局(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订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流程,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司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司局(单位)政府信息的审核、公开工作。各司局(单位)应当指派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同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具体工作,并报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

智慧医院-重庆市卫生计生委

附件1 重庆市“智慧医院”示范建设 (试行) 实 施 方 案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〇一八年五月

目录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4) (一)评审原则 (4) (二)参考依据 (4) 二、项目组织管理 (6) (一)管理单位 (6) (二)具体执行单位 (6) (三)评审专家组 (6) (四)第三方测评机构 (6) 三、评审范围、内容 (7) (一)评审范围 (7) (二)评审内容 (7) 四、等级划定 (9) 五、评审工作流程 (10) (一)申报阶段 (11) (二)建设阶段 (11) (三)评审阶段 (11) (四)评级阶段 (12) 六、评审工作安排 (12) (一)2018年度工作 (12) (二)2019年度工作 (13) (三)2020年度工作 (13) 七、保障措施 (14) (一)落实目标责任 (14) (二)专家定点指导制 (14) (三)建立工作定期通报制度 (14) (四)建立监督机制 (14)

一、评审原则及依据 (一)评审原则 按照国家“以医院信息标准化推动区域信息一体化”建设方针,坚持“评建结合,示范引领”的基本原则,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医务人员负担、提升智慧管理能力等方面建设整改,促进医院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和便民利民智能应用,创新“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模式,全面支撑业务协同应用、信息互通共享、标准统一规范的智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二)参考依据 智慧医院评审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6年;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后期发布的实施方案、工作计划、指导意见,2009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5年; 4.国务院《中国制造2025》,2015年; 5.国务院《“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医 疗 机 构 校 验 申 请 书 -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Array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表1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办发[2002]117号文件《卫生机构(组织)代码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1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表1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表1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1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姓名。 7、表2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8、表2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9、表2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0、表3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1、表4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12、表4平均每一门诊诊闻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3、表4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4、表4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表1 医疗机构简况 所有制形式(1)国营(2)集体经济经营(3)私营(4)中外合资合作 (5)其他() 隶属关系(1)中央属(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区、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 (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XXX(据实填写) 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XXX(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致)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备注 (上述表格内容均应据实填写,并于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保持一致)

(街道)候选名单 -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 示范乡镇(街道)候选名单 北京市(共8个): 东城区天坛街道办事处 海淀区东升乡 丰台区丰台街道办事处 昌平区阳坊镇 大兴区西红门镇 顺义区北石槽镇 平谷区山东庄镇 延庆县沈家营镇 天津市(共6个): 河北区江都路街道办事处 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东丽区金钟街道办事处 津南区辛庄镇 武清区大王古庄镇 蓟县渔阳镇 河北省(共36个): 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苑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 承德市平泉县小寺沟镇 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土城镇 承德市兴隆县平安堡镇

张家口市怀来县东花园镇 张家口市涿鹿县张家堡镇 张家口市尚义县满井镇 秦皇岛市抚宁县榆关镇 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祖山镇唐山市滦南县南堡镇 唐山市迁西县金厂峪镇 唐山市乐亭县庞各庄乡 唐山市丰南区黄各庄镇 廊坊市香河县刘宋镇 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 廊坊市文安县兴隆宫镇 保定市高碑店市和平办事处 保定市高阳县西演镇 保定市满城县石井乡 保定市易县桥头乡 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 沧州市青县清州镇 沧州市任丘市于村乡 衡水市冀州市小寨乡 衡水市武强县街关镇 衡水市安平县安平镇 邢台市内丘县官庄镇 邢台市临城县赵庄乡 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 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邯郸市临漳县临漳镇 邯郸市成安县北乡义乡 山西省(共17个): 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 大同市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朔州市右玉县威远镇 忻州市忻府区庄磨镇 吕梁市汾阳市西河乡 吕梁市中阳县张子山乡 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 晋中市介休市城关乡 阳泉市盂县秀水镇 阳泉市郊区荫营镇 长治市长治县荫城镇 长治市潞城市黄牛蹄乡 晋城市城区东街街道办事处 临汾市侯马市新田乡 临汾市翼城县唐兴镇 运城市夏县南大里乡 运城市绛县安峪镇 内蒙古自治区(共12个):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街道办事处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府东路街道办事处 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向阳办事处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额尔格图镇 通辽市开鲁县开鲁街道办事处 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4.09.09 【实施日期】2014.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实施意见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市口腔病防治院、市眼病防治所: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精细化和全程化水平,提升居民的健康素养,现就推进实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目标,坚持“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必然要求”核心理念,全面落实“全程化、精细化、高效化、绩效化和让社会公众放

心满意”的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和“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的实有人口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模式和服务流程,推进公共卫生服务的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服务的有序提供和有限公共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保障特大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相结合 坚持以人为本,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服务是根本,管理是手段,不断规范管理要求和措施,促进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 (二)属地管理与有序服务相结合 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负责辖区公共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根据服务需求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梯度服务机制和制度,保障服务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三)全力保障与合理利用相结合 健全完善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经费。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疾病预防控制目标和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管理要求,明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性质,确定优先提供和保障顺序,科学、合理、有效利用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 三、工作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工作要求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3号)、《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等文件要求。 四、分级分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宫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刷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优质护理、改善护理服务的通知,要求持续改善护理服务态度,杜绝态度不热情、解释没耐心、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通知要求到2015年底,全国三级医院的各个病房都要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占60%病房的地市级医院的比例不低于80%,县级医院不低于40%。同时,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非住院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通知还要求创新服务形式。医院要建立门(急)诊护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并落实护理服务职责。责任护士应当按照要求为患者提供入、出院护理服务,不得交由进修护士和实习护生代替完成。有条件的医院,应当明确专(兼)职人员为出院患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延续性护理服务,保证护理服务连续性,满足患者需求。通知要求对患者实施个性化的健康教育,注重用药、检查、手术前后注意事项及疾病相关知识等指导,并能体现专科特色。 另据卫计委官网,公布了医院患者入、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患者入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新入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病房接到入院患者通知后,应当明确专人及时接待入院患者,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认真耐心。要尽快通知负责医师和责任护士等,妥善合理安排患者,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三)责任护士要向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并认真核查新入院患者的住院信息,做好入院介绍。包括:病房环境、设施,责任医师及护士,作息时间、膳食服务、探视陪伴、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同时,了解患者住院期间的需求,积极解答患者疑问,并给予帮助。

(四)责任护士负责测量新入院患者的生命体征,对新入院患者进行入院护理评估,并及时记录。评估内容包括患者生命体征、意识状态、自理能力、皮肤、饮食、睡眠、清洁情况、潜在护理风险及心理、社会状况等。 (五)要根据评估情况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清洁、照护和心理支持等护理措施。同时,及时与医师沟通患者有关情况。 (六)要遵照医嘱有计划地及时完成入院患者的标本采集工作,帮助患者预约检查,并协助医师为入院患者实施及时、有效的治疗性措施。 (七)新生儿、急危重症及特殊患者的入院护理服务在遵循上述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二、医院患者出院护理工作制度及服务流程 (一)医院病房应当建立并落实责任护士对出院患者全面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二)应当根据出院医嘱,提前通知患者及家属,并详细指导其做好出院准备工作,告知出院流程及注意事项。 (三)要结合出院患者的健康情况和个体化需求,做好出院指导和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饮食、用药指导,运动和康复锻炼,复诊时间及流程,居家自我护理及注意事项等,必要时提供书面健康教育材料。 (四)要为出院患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患者安全离院。 (五)有条件的医院应当为出院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提供随访服务。 (六)完成出院患者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

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报告

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报告 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获悉,近日,四川省人群健康状况及重点疾病新鲜出炉。据介绍,该报告科学、客观、准确反映了四川省十年来人群健康水平的显著变化。报告涉及人均预期寿命、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性疾病、烟草使用、饮酒、肥胖等内容。 《报告》共分为人群健康状况、疾病发生与死亡、健康相关因素三部分。第一部分“人群健康状况”,主要内容包括人均预期寿命、妇女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第二部分“疾病发生与死亡”,主要内容包括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重点传染性疾病及地方病、伤害;第三部分“健康相关因素”,主要内容包括人口状况、卫生资源、卫生服务状况、主要相关危险因素等情况。其中,主要人群健康指标和疾病防控工作数据均进行了纵向对比。十年间,全省人群健康水平明显提升,卫生计生工作成效显著。 监测显示,xx年,全省户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6.42岁,较xx 年的73.69岁上升2.73岁,高于全国人均预期寿命0.08岁;孕产妇死亡率21.68/10万,较xx年下降71.15%,孕产妇死亡率连续13年低于西部平均值;婴儿死亡率7.8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8.92‰,较xx年分别下降46.13%和52.12%,婴儿死亡率连续8年低于全国平均值。

一是慢性病成为居民主要死因。与全球、全国一样,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受吸烟、过量饮酒、不合理膳食、缺乏体力活动等不健康生活方式 ___,我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和死亡继续上升,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严重的 ___问题。全省18岁以上居民高血压、糖尿病的患病率分别为27.7%和10.3%。xx年,全省慢性病死亡构成由xx年的87.01%上升到88.16%,慢性 病死亡率由xx年的470.92/10万上升到571.29/10万。 二是传染性疾病总体发病平稳。xx年,全省报告国家甲乙丙法定管理传染病2类32种,报告发病258525例,报告死亡1893人, 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病死率分别为317.59/10万、2.33/10万、0.73%,发病率较xx年下降了21.22%,比全国平均值(470.35/10万)低32.48%,居全国第26位,在西部十二省份中排在第11位(仅高于甘肃省)。 吸烟:全省18岁及以上居民现在吸烟率为27.4%,其中男性、女性分别为51.70%、2.80%,与xx年(男性、女性分别为55.20%、3.20%)相比,成年男、女现在吸烟率略有下降。 饮酒:全省18岁及以上居民一年饮酒率为34.30%,而饮酒者 中危险饮酒率为8.00%。在饮酒对象中,男性、女性危险饮酒率分别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杭卫计办[2016]1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杭卫计办〔2016〕14号) 各区、县(市)卫计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发局,委属各单位,市二医院,委机关各处室: 在我市顺利完成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和网络时代对宣传工作提出更高要求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发挥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的先行先导作用,促进我市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我委重新制订了《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和宣传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

杭州市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为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做好我市卫生计生信息和宣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委属各单位、市二医院,委机关各处室。 二、任务指标和评分标准 对各地、各单位的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实行分类、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信息工作和新闻宣传任务完成情况。 三、评比与奖惩 (一)先进评比办法。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每年年终由我委宣传处组织考核评比。采用“分类评比、计分考核、以分评优”的办法,统计各地各单位的卫生计生信息年度考核得分和新闻稿刊发数量。按卫生计生信息年度考核得分的高低,参考新闻稿刊发数量,评出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给予通报表彰。 1.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评比:在卫生计生信息工作考核合格单位(总分达到年度目标分)中产生。根据卫生计生信息年度综合考评分分别从高到低排序(得分相同者,按《健康杭州》来稿数由高到低排序),并参考新闻稿刊发量,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中的前6位和委属单位中的前6位为卫生计生信息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委机关处室中居前三位的处室为先进处室。其中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包括分局、社发局)、委属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