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起草的《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市老龄办市总工会市残联

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

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广大参保人的保障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民生工作的部署安排,结合我市实际及试点经验,现就建立实施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提出如下意

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本市实际,运用社会保险管理机制,优化社保资源配置,提高社保基金使用效益,建立以社会化护理服务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参保人因为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医护照料的相关费用给予相应的补偿,努力提高参保人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1.护理保险要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2.护理保险费主要来源于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财政给予补助并根据基金支出情况逐步增加补助标准。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护理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不设个人账户。

4.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相互衔接,实行分类管理。

5.护理保险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量力而行,逐步完善。

6.护理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二、覆盖范围、基金筹集标准及方式

(一)覆盖范围

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应参加护理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护理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也可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其在定点护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所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

(二)护理保险费的筹集

护理保险费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财政根据基金使用情况给予补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另行缴费。护理保险制度试行期间,暂不调整参保职工个人账户记入比例,今后根据护理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0.2个百分点。

护理保险基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和城镇居民护理保险两部分,实施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护理保险基金出现超支时,由所在区、市职工或居民医保基金予以弥补。医保基金无法实现收支平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财政分担办法。

1.医保统筹基金的划转标准与方式

试行期间,每月月底,暂以当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划转0.2个百分点的资金量的2倍为标准,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职工护理保险基金。

每年年底,以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0.2%的比例,从城镇居民(不含少年儿童和学生)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列入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

2.财政资金划转标准及方式

市财政按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91号)规定的每年度2000万元的标准,从福彩公益金划转到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基金。

2012年作为护理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分年度另外划拨1亿元,作为城镇居民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的启动资金。

三、定点护理机构的资质准入和退出机制

(一)定点护理机构资格准入

凡经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医疗服务机构,具备相应医疗资质的老年护理机构,或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均可申请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其中,医保定点社区医疗机构或定点医院,可为参保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照料或设置医疗专护病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青岛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劳社〔2009〕153号)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护理机构的人员、设备、规模等基本条件设定相应的标准,经审核确认后颁发相关资格证书或标牌。

定点护理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服务过程中要规范各项服务内容,尤其要尊重参保患者的生命尊严,突出对参保患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地为参保患者提供适宜、安宁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

(二)定点护理机构退出机制

定点护理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有关规定的,应受到行政、经济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医院、疗养院、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积极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业务。

四、符合护理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相关服务机构的医疗护理照料,由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

(一)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临床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在定点护理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

(二)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病情发生变化,需要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可以申请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

(三)以下情况可以申请在有关医院接受医疗专护:

1.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换管等各种管道的;

2.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

3.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

4.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并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5.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支持治疗的;

6.经社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符合享受医疗专护的情况。

定点护理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对享受医疗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的病情和自

理情况定期进行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停止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五、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支付办法和支付标准

(一)护理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医疗专护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纳入护理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

(二)医疗护理费实行床日包干管理。对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每床日定额包干费用(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为60元;在二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170元;在三级医院接受医疗专护的参保人,每床日总费用定额包干费为200元。

上述标准为定点护理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的包干标准,定点护理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提供医疗和护理,不得将费用标准包干到每个患者。根据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床日结算标准。

(三)参保人员相关费用的报销标准。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护理、居家接受医疗护理照料的参保人,发生的医疗护理费不设起付线,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6%;在定点医院接受医疗专护发生的医疗护理费,护理保险基金支付90%。鼓励定点护理机构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六、加强护理保险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卫生、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并根据基金运行情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护理保险费的筹集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护理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老龄、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一)积极探索建立委托第三方经办监管的管理模式,通过政府招标确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护理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支付等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和工作效能。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护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基金筹集、认定、支付等环节的监管,杜绝骗取护理保险基金等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定点护理机构应将包干资金单独管理,独立核算。具体监管或稽核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护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探索建立面向我市乃至全国的护理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具有较高水平的护理工作队伍。建立完善护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坚持持证上岗,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从制度和政策上保障护理人员工资、社保等待遇,提高社会荣誉感,稳定护理人员队伍,推进护理保险事业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办理老年护理、家庭病床、医疗专护业务。

(责任编辑: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总则 (2) 第一条合同构成 (2)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2) 第三条犹豫期 (2)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2) 第六条保险对象 (2) 第七条保险责任 (3) 第八条责任免除 (3) 第九条保险期间 (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4) 第十一条保险费率调整 (4) 第十二条宽限期 (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 (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 (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 (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 (5) 第十七条未还款项 (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与复效 (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 (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 (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6) 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 (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 (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 (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 (7) 第五部分释义 (7)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 第六条保险对象 凡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之间(含30日和55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共4篇) 第1篇: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推荐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评述(上)-08-04摘要: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失智老人规模迅速增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主要应对策略,意义重大。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必要性可行性、需求影响因素、在介绍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政策选择三大方面。本文在回顾国内研究成果基础上,从研究视角、制度价值、制度选择及操作建议等方面,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局限并指出未来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方向。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选择,研究局限 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概念界定(一)长期护理针对长期护理,各国学者和法律法规给予了很多不同称谓,如"长期照护"、"长期看护"、"长期护理"、"长期照顾"、"看护护理"、"长期健康护理"、"长期介护"、"长期照料"、"长期养护"、"养老护理"等,对长期护理的概念界定因研究视角、各国制度特征不同而有较大差异。但一般可从"长期"和"护理"两方面来界定其内涵。 对于"长期",主要观点是对护理延续时间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时间至少为6个月(陈杰,),有的学者认为90天(Manton,),也有的学者认为长期护理的时间没有明确时限

(Cha,)。另一种观点则将"长期"概念设置了前提,例如江苏省南通市年实施的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将"经过6个月以上治疗,生活仍不能自理"作为享受基本照护的条件,这一界定方式与商业健康险中设置的观察期类似。 我们认为,由于未来发展情况的不确定性,长期护理的持续时间没有明确时限。由年老引发的身体机能萎缩、失智等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一般不可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低;由疾病和伤残引发的身体机能受损导致的生活不能自理,身体机能可能重新恢复从而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自理,未来终止护理的可能性较高。从长期护理制度操作性角度考虑,需要定期(例如1个月、3个月或6个月)对护理对象进行观察。 "护理"主要包括护理对象、护理内容两个方面。关于护理对象,各国学者表述存在差异,但一般采用通行的判断失能程度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量表,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中,护理对象有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有34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中度失能",有56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重度失能"。 护理内容则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是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文献综述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一个研究综述(上) 2015-05-27 摘要:在中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规模越来越大的背景下,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选择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已有文献虽然在研究方法和侧重点上各不相同,但有关制度选择的观点基本可以分为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和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采取商业保险模式、采取过渡型长期护理策略三类。文章在对国内研究成果进行回顾的基础上,借鉴美国长期护理商业保险规模有限的经验,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选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逆向选择,替代品 在国际上,较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达国家,大多采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化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的风险,如美国、德国和日本等。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失能、失智等有长期护理需求的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中国老年人、家庭和社会面临严重的长期护理风险。因此,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一、概念界定与研究内容 (一) 概念界定 美国是较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健康保险学会对长期护理给出了明确定义:“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它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世界卫生组织认为,长期护理是指由非专业照料者(家人、朋友或邻居等)和专业照料者进行的照料活动,以保证自我照料能力不完全的人的生活质量、最高程度的独立生活能力和人格尊严。这两个定义都强调长期护理的目的是对患慢性疾病或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人进行修复和修补,并不是指治愈疾病或保全生命。与慢性疾病的治疗不同,长期护理旨在为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半失智等失去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持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的生理机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通常是指老年人长期护理,周期通常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年以上,护理费用高昂。1988年有学者研究伤残老人护理的费用筹资和费用补偿问题(Alice等,1988)。较多是利用保险的大数法则机制分散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支付的风险。美国健康保险学会认为,长期护理保险是为消费者设计的,对其在发生长期护理时存在的潜在巨额护理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美国寿险管理协会和科隆通用再保险公司等也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了定义。纵观国内外机构与学者观点,长期护理保险是对因年老、慢性疾病等导致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护理费用进行的一种补偿。 (二)研究内容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政策 解读 解读人: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乔良年月日,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健全我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目前,称其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第六险”),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实现发展改革成果共享。下面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发布: 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过程 年年初,市政府明确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后,市人社局即会同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和物价等部门以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分别赴南通、苏州、成都等国家试点城市,在学习借鉴各试点城市的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度草案并先后多次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研讨论证,广泛征求了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各委、办、局,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论证和修改,对制度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予以充实和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送审稿),年月日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了《意见》。

二、内容要点 (一)《意见》的适用范围 考虑“十三五”期间,国家、省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为了减少今后整合的矛盾,统一全市范围内的保障水平,所以《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江阴、宜兴,覆盖整个行政区域。 (二)长护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考虑制度应从地域上做到全覆盖,从人群上也做到全覆盖,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系统、统一管理,故《意见》的覆盖范围具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具体的经办工作则由市区、江阴和宜兴各自组织开展。 (三)长护保险制度的筹资 .筹资标准。《意见》规定,在制度初期,筹资总体水平不高于上年本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目前暂定为每人每年元。 .筹资渠道和方式。长护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等部分组成。目前暂定个人元、政府补助元、医保统筹基金元。其中,《意见》规定对“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居民,试行期内个人缴费部分暂免征缴。”这一做法与省内苏州试点期间的做法相同,主要考虑既能确保这部分人群的待遇保障,又能扩大参保人群的总规模,同时也能减轻各级政府财政的投入负担。按《意见》明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国际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研究 发表时间:2019-06-04T10:03:53.410Z 来源:《中国医学人文》(学术版)2019年2月下第4期作者:侯仕樱1 徐怀伏1 [导读] 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 1.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江苏南京 211198 【摘要】由于长期护理保险既具有医疗保险性质,需要近期风险横向分散,又如养老保险需要远期风险纵向分散,因此各国现行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都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作模式,社会保险便于资金统筹管理,扩大风险共济效果,保证制度公平性,同时商业保险在保障体系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以提高资源分配效率。但是在商业保险的参与程度和具体的筹资给付方式、制度管理设计等方面仍有不同,以不同国家为代表主要分为美国、德国、新加坡、日本等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模式;美国;德国;日本;新加坡 1美国代表的市场主导费用分担模式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秉持自愿参保原则,其费用支出60%左右由公共保障计划提供,通过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转移支付,29%个人自付,7%依靠商业保险,4%由退伍军人管理局和慈善计划等提供[1]。 公共保障针对不同人群和不同照护服务分为以下几种,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为65岁以上人群支付者住院费用、专业护理费用、家庭保健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急性医疗服务)以及晚期病人收容所护理费用等;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为低收入个人或家庭向长期护理服务的运营者支付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服务的费用;长期护理合作计划(Long Term Care Partnership Program,LTCPP)由商业保险公司和政府合作开发,面向中等收入群体,可以在达到私人长期护理保险最大偿付额度后从Medicaid获得长期护理费用支持,服务项目包括专业护理院护理和家庭社区护理等;社会服务补助金计划(Social Services Block Grant,SSBG)针对接受子女补助金和补充保障收入人群,提供日间照护、替代照护、家庭基础服务、健康相关服务、转诊、咨询、送餐服务、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养老服务项目;老年法案(Older Americans Act,OAA)为60岁以上贫困、孤独或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老人提供家庭援助和照料服务;退役军人福利计划(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DV A)拥有和经营社区生活中心、退伍军人之家和合约社区护理院三种护理机构,为病情已稳定而具有身体功能障碍的退伍军人提供家庭健康、病床个人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系统照护,综合考量退伍军人疾病、服役、财务情况,灵活决定免费护理或是按比例分担费用。 在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美国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较快,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个人商业长期护理保险(IP)占据市场80%份额,主要为混合型保险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常附加于死亡保险、万能险、年金险等产品,承包内容既有治疗性的专业护理服务又包括非治疗性的家庭护理服务,保费厘定、条款设计、补偿方式灵活,现金与服务给付相结合,既有按天支付的津贴补助也有每月支付固定保额,保险公司设定多档次的最高支付限额。联邦长期护理保险(Federal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Program,FLTCIP)是由约翰汉考克人寿健康保险公司提供,共有四种方案,给付金额分别为150、200美元,给付期2-5年不等,终生最大保障限额各不相同。服务对象为联邦雇员福利计划、邮政服务体系和在军警部门工作的现役或国家护卫队全职服役人员,以及以上员工亲属。保费缴纳方式多样,可自行缴纳,也可通过工资、年金或养老金扣除,支付范围覆盖各类护理服务、照护人员和照护设备使用。雇主购买长期护理保险(PME)是由企业雇主购买,受益人为雇员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保险购买支出可使雇主享受税收优惠。团体购买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同时PME具有可转移性,跟随雇员情况可转为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保单。 2德国代表的双轨运行收入分层模式 德国实行强制性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个人收入水平高低,分流入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和强制性商业保险。筹资方式直接按照雇员工资收入1.7%划入,雇员雇主共同承担;退休人员只支付保费的一半,另一半由其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没有收入的家庭和事业人员可以免交保费。该融资制度的设计有助于在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之间,有收入家庭与无收入家庭之间进行转移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是对家庭非正式护理人的现金支付,政策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成员给予支持,支付现金不限定用途也不需缴税;对专业家庭护理机构、非家庭照护机构的服务购买非现金支付;为鼓励社区照护,政府还实行“时间储蓄”计划,招募18岁以上志愿者利用业余时间到老年服务场所进行免费的服务,把服务的时间积累储存到个人的档案,等自己有护理需求时,就可以提取时间,享受照顾。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活力的市场化机制,引入大量盈利性组织参与竞争,保险基金可以通过与服务供应商协议谈判获取最低费率,控制成本增长;同时鼓励不同的健康基金进入,保险受益人每年可在不同的基金之间进行一次转换,保障偿付能力。 3新加坡代表的公私合作风险分担模式 新加坡乐龄健保计划利用全国医疗储蓄计划(Medisave)账户中的资金购买护理保险,个人会在40岁时国家强制参保自动注册加入该计划,但是居民可以选择退出,事后提高准入门槛,65岁以后再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被拒保。[2]每个人的保费由其加入该计划额年龄决定,不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以提高年轻人参保率。 依托于医疗保险的个人储蓄账户模式,新加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同样以“自我积累、自我保障”为原则,政府只通过乐龄残疾援助计划承担70岁以上残疾居民的保险津贴,为高风险人群提供社会长期护理保险与救助,按支付能力给予每月150新元或200新元的补助。个人缴纳40%,公共财政补贴42%,几乎与个人筹资比重持平,长期护理保险提供9%,慈善捐款不足10%。缴费方式为定期保费,政府规定保费以五年为固定周期,调整幅度控制在5%至20%之间[3]。 照护服务提供采用公私混合供给机制,私人护理机构高达80%,公立仅为20%,公立护理机构中66%由职员福利组织提供。基金管理亦交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更偏重供给效率。除了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服务中心外,新加坡设有提供住宿的专业服务机构,其中有专门针对慢性病患者的护理机构。 4日本代表的全民社保需求分担模式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居住在市町村40岁以上居民强制参保,被保险人分为两类,第一类为65岁以上老年人群,在需求发生时即可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 ................附加 ..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3 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保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8.2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9.重大疾病定义 10.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3 周岁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医院 10.6 初次确诊 10.7 意外伤害 10.8 毒品 10.9 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 无有效行驶证 10.12 机动车 10.1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0.14 遗传性疾病 10.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10.16 现金价值 10.17 专科医生 10.18 与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 金价值 10.19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10.20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 失 10.21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0.22 永久不可逆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发表时间:2019-05-14T10:10:20.877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9期作者:宰亚男 [导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原 030000) 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我国许多省市纷纷开展老年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比如青岛市、长春市、等,这些城市均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本文介绍了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建立必要性以及我国现存现状和发展路径。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人口老龄化;老年护理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界定 戴卫东(2012)认为是一种要依赖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人所发生的护理费用以及非正规护理者的补助进行分担给付的一种制度安排。曹信邦(2018)认为作为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直接目标功能是财务损失的赔付,而不是服务的直接供给。长期护理保险是被保险人因长期失能而产生的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费用由所有投保人共担的财务损失化解机制。 二、建立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戴卫东(2015)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实践可知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体现了人本主义关怀,老年人权益保障;是应对老年服务保障社会风险的一种积极尝试;解放了大量劳力,增加了社会财富的创造;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老年服务职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此外,还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促进家庭代际的良性互动、缓解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贫困维系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伴随国民平均寿命的延长和健康长寿消费需求的增加,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老年护理的支出和产值的增加,老年护理作为独立项目开始发展并单独统计。曹信邦(2018)认为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家庭人口结构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长期护理负担能力不足、财政支付的压力与社会治理中民生保障的功能,应积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广泛性、不确定性和社会共同风险的特征,表明保险是化解长期护理财务风险的理性选择,但私人长期护理保险的市场失灵决定了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具有优势。 三、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 1.政策制定 200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201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0 号文),其中号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老年护理补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其中指出“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9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文)又更明确地指出“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险”。2016 年 6月 27日,人社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青岛等15城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期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做好前期探索。截至 2018年3月,上述15个地区前后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文件,试点工作全部得以落实。至此,我国正式从国家层面提出探索在医疗保障体系下,面向所有城乡居民和不区分年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尝试。 2.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要实现制度、区域、人口的全覆盖。戴卫东(2017)在此基础上认为应以65岁及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为主,针对城乡低保户和“失独”家庭、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等符合条件的交不起保险费的特困者和特定人群,应该实行减免政策,实现全民覆盖。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应该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者(张文博,2017)。卢婷通过对15个试点城市分析认为在我国各项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寻求整合、统一的当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不应再制造新的“碎片化”,应扩大覆盖对象范围,将全体国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3.保费缴纳 戴卫东(2017)认为试点阶段,可以从医保基金的个人账户中划拨一定比例或全部划转,再加上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试点结束后全面推广时,城镇职工参保者由企业、职工共同缴费,财政适度补贴;城乡居民实行个人缴费,中央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考虑考虑到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可以稍高于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的待遇。为了与“新医改”相衔接,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入住定点社区医疗机构的保险待遇应高于定点医院。 4.制度类型 从当前已经实施的地区看,制度类型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关注与急性期后医疗护理的护理保险制度,提供涵盖短期医疗护理和长期医疗护理待遇,典型城市为长春的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二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依托基本医疗保险划转资金和有限财政支持的青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模式,如山东省内东营、潍坊、日照、聊城;三是以长期医疗护理服务为主,兼顾部分生活护理服务、针对高龄老人的上海高龄老人医疗护理保障制度模式;四是提供长期医疗护理服务和生活护理服务待遇的,政府、个人、医保基金三方筹资的南通模式。 四、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现实路径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人均收入不能满足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能力,因此应该建立保障范围广泛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戴卫东,2011;曹信邦,2014)。戴卫东(2017)认为在“十三五”末或“十四五”初,如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型,应当继续沿着“跟从医疗保险”的原则,实现全民覆盖,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保持一致。目前,我国现在试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性质。曹信邦、张小凤(2018)认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可以采取分步推进战略,以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制度创

日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日照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日政办字…2017?8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制定管理规范和基本流程,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资金筹集、支付等日常经办服务工作。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市级统筹、统收统支、分级经办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参保人员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附件1)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第六条根据参保人员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服务

形式: (一)医疗专护,是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臵医疗专用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机构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员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护理服务。 (三)居家护理,是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 第七条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臵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 (二)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三)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 (四)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 (五)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 第八条申请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

长期护理保险.

保险学(finn08820t)课程论文 院系经济学院 专业金融学 班级132113001 学生姓名王霞 学号1321120026 任课教师杨玲 2015年 06 月 12 日

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金融学专业学生王霞学号1321120026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现状;德国;日本;应用 一、长期护理保险概念和背景 (一)长期护理保险的概念 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也称长期照料,是主要针对老年群体提出的概念。根据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LAA)定义,长期护理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持续地为患有慢性疾病,譬如早老性痴呆等认知障碍或处于伤残状态下,即功能性损伤的人提供的护理。这种护理包括:医疗服务、社会服务、运送服务、居家服务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通常长期护理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但长期护理亦可针对任何年龄层次的人群,比如年轻残障人员使用长期照料设施,以及事故受伤或疾病治愈的人们也需要康复期照料。普遍意义上实施长期护理的目的是提高由于病理性衰老,或由于正常衰老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给精神和体力不能独立照料自己的人们提供广泛的医疗和非医疗服务。这种服务囊括了此类人群不同健康层次需求,包括日常生活活动帮助、偶尔的护理照料、专业护理服务,成人日托照料、家庭健康照料、护理院、临终关怀照料等都属于长期护理的范畴。普遍意义上讲,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因年老、严重或慢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入住养老院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通常周期较长,一般可长达半年、数年甚至十几年,其重点在于尽最大可能长久地维持和增进患者身体机能,提高其生存质量,而不是以完全康复为目标,更多的情况是使病人的情况稍有好转,或仅维持现状。 (二)长期护理保险的背景 当今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都积极地寻找应对措施,制定相应政策。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相继出现。2000年4月日本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我国在2000年就已进入老年化社会,截至2008年,我国老年化已经达到11.3%。老年人群在退休之后收入有所下降,而且由于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我国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启动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试点。将会用1到2年的时间,探索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首批包括上海、广州、山东青岛、河北承德、吉林长春等15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间,该制度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群。 据媒体报道,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2.2亿,其中失能和半失能人数超过4000万,需要被长期照料看护。这些老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所需的高额费用,政府的补助力度有限,远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能否满足这部分人长期照护的需要、适当减轻家庭负担呢?人社部副部长游钧曾表示,探索“长期护理保险”,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介绍,老年人卧床不起需要照料,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高昂,养老金无法解决,医疗又不能涵盖,为了规避失能人员生活照料风险,我国建立了这一相应的险种。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认为,应将长期护理保险发展为我国现有“五险”之外的第六项社会保险制度。当前,应尽快实现失能等级鉴定和护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的全国统一,消除对推广长期护理保险的障碍。 《指导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以长期失能的参保人群为主,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所需的费用。如老龄化程度已达26%的日本,长期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和个人各承担一半。 此次对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的筹资渠道,《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试点城市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_高春兰

2013年第3期 (总第198期)人口与经济POPULATION &ECONOMICS No.3,2013(Tot.No.198)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比较研究 高春兰,班娟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从日韩两国护理 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 异。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两国的 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 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收稿日期:2012-11-19;修订日期:2013-02-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日韩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环境比较研究”(11BSH0630)。 作者简介:高春兰(1964- ),女,吉林汪清人,社会福利学博士,长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福利制度比 较、社会政策。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Elderly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Japan and Korea GAO Chun-lan ,BAN Juan (School of Humanities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Changchun 130012,China ) Abstract :In long-term care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people ,both Japan and Korea choose social care insurance system.The background of the care insurance system in these two countries is quiet similar ,which are the acceleration of aging tendency ,the weakening of care function of the family and the limitation of current system and the increase of medical costs for the elderly peopl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level of aging tendency and the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between two countries.Although the framework of the content systems is similar ,there still exist differences on the specific form.The increase of care institutions ,the training of nursing staff ,the expansion of service objects and the enhancement of prevent business in Japan and Korea have

2020年(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健康长期护理 保险条款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 (以下简称本X公司) 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条款 目录 第壹部分总则2 第壹条合同构成2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2 第三条犹豫期2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2 第五条本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2 第二部分保障利益条款2 第六条保险对象2 第七条保险责任3 第八条责任免除3 第九条保险期间4 第十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4 第十壹条保险费率调整4 第十二条宽限期4 第三部分保险服务条款4 第十三条合同内容变更4 第十四条受益人指定和变更4 第十五条通讯地址变更5

第十六条年龄性别错误5 第十七条未仍款项5 第十八条合同中止和复效5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5 第四部分保险理赔条款6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通知6 第二十壹条保险金申请6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给付6 第二十三条诉讼时效7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7 第二十五条司法管辖7 第五部分释义7

第壹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X公司健康360长期护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X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X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月度、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且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X公司将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仍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本X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X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X公司责任的条款,本X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且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X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X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关于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3200字

关于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3200字 [摘要]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失能人数的增长,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因此,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具有必要性。文章根据我国现状,并借鉴国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提出??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建议,包括参保对象、责任机构、资金筹集、资格评定以及待遇给付。 毕业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机构;资格评定;待遇给付 [DOI]1013939/jcnkizgsc201730092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老年失能人口的增多,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但长期护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养,并且费用较高,失能者难以享受廉价且专业的护理服务,其家庭承担着严重的心理以及经济负担,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1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探索的现状 我国开始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于2016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广州市、上海市、成都市、青岛市、承德市、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纳入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模式,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建立与推广提供经验。 2国际长期护理保险的经验 国外发达国家同样面临着老龄化的压力,根据其国情,建立了不同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建立了以市场为主体的商业护理保险,由投保人自愿参保,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合同享受护理保险的补偿;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为低收入老人提供护理津贴补偿,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免费享受护理服务;德国、日本、韩国建立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由单位、个人、政府三方共担,根据缴费水平确定待遇给付水平,但被护理者需自负部分费用。 3构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思考 根据我国的国情及国际护理保险制度的经验,我国采用社会保险模式更为合理,资金的筹集不会给财政造成严重负担,相对能保证护理保险的质量和覆盖面,能与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进行衔接。 31参保对象 长期护理保险可将参加医疗保险的居民强制纳入护理保险的参保范围内,保障护理保险的覆盖面,发挥参保居民互助作用,分担风险,减轻失能者及其家庭的护理负担和经济负担,提高失能者的生活质量,体现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性。 32责任机构 政府审定护理保险的制度框架,并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给予护理服务人员的培养、护理设施的改进等政策支持与财政支持。但其经办可与医疗保险一样,交予人社部负责,可在人社部下专门设立护理保险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管理,负责筹集护理保险的资金、审核与评定护理保险申请人的资格、监督护理保险的给付等,既能保证护理保险的费用专款专用,又方便与社会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进行衔接。 33资金筹集 长期护理保险应遵循“现收现付、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由个人、单位及政府三方共同负担。[1]我国收入差距大,可同医疗保险一样,按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确定不同的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老龄化,促进“医养康护”相结合的新型服务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保障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需求,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纳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以下称护理保险)覆盖范围。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待遇的参保人,经评估鉴定后符合条件的,自核准之日起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三条护理保险资金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标准,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定期划转,护理保险筹资机制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分开核算收入、支出和结余。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护理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老龄办、总工会、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护理保险的有关工作。 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权限,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经办的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护理保险业务经办管理。

第二章护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第五条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服务形式:(一)医疗专护,是指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二)护理院医疗护理,是指医养结合的护理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 (三)居家医疗护理,是指护理服务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巡护,是指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上述一种护理服务形式,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医疗专护、护理院医疗护理和社区巡护其中一种形式,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社区巡护。 各种护理服务形式的具体办理条件、申办流程、管理要求等,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护理服务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和实际需求,实施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和护理,制定护理计划,提供必要的、适宜适度的医疗护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定期巡诊、观察病情、监测血压血糖,根据医嘱执行口服、注射及其它给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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