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附件2: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注册受理号

填表说明

1.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表。

2.中药可不填写化学名称。

3.注册分类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一致。

4.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类型:请根据申请新药注册申请的情况,在相应的“□”内打“√”即可。

5.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特殊审批编号。

6.沟通交流方式:根据拟采用的沟通交流方式,在相应的“□”内打“√”即可。

7.已完成研究工作:请按新药研究阶段选择“申报临床试验前”或“进入临床试验后”,并在完成工作相应的“□”内打“√”即可。

8.拟沟通交流内容:本项为复选项。请按《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选择。不受理超出范围的沟通交流申请。

9.在申报临床试验前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的,应在“拟讨论的问题及相关资料”项写明拟交流的问题,并将该新药的医学综述及药学综述资料,以及与拟交流问题相关的详细研究资料及背景资料等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提交。

医学综述资料:能够证明本品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研究资料综述;临床前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资料综述及综合评价;拟申请治疗疾病的情况(发病机理、目前治疗手段和治疗效果的整体评价)、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受试者选择、拟暴露剂量、对照药等)、临床试验计划、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综述、既往临床应用概况(如有可提供)、对可预见的临床试验或临床应用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

药学综述资料:已完成的药物制备工艺、质量标准或质检规程(包括与安全性相关质控项目的情况及确定的依据)、稳定性研究综述。

10.在获准实行特殊审批后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的,应在“拟讨论的问题及相关资料”项写明拟交流的问题及主要内容,并在原注册申报资料以外,提供与会议交流内容相关的研究资料以及综述资料等,作为本表的附件。

11.本表应在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要求的时间内提交。

12.本表一式4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3份。

新药临床申请审批流程图

现在有三种申报方法 一.申报1.1类药进口(进口药) (1)方法:a.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不在国内生产。申请分包进口(类似于代理)。 b.等药品在国外上市后,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在国内生产。 (2)费用:临床实验37.6万,生产59.39万。 (3)难点:a.需要等药物在国外上市后才可以进行,延长周期。 b.如果在国内生产,需要完善国内厂房技术,延长周期、增加费用。 c.如果国外生产,分包进入国内时可以申请免除临床实验,但是不能确定可以申请成 功。 d.需要所有的临床资料,包括所有的实验数据。 二.申报1.1类新药临床试验(国产药) (1)方法:直接在国内申报1类新药,相关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由国外进行,提供相关证明,然后工艺研究、质量研究跟稳定性研究在国内进行,等国内药厂达到生产要求后,将药品在国内生产,按照国内药来报。 (2).费用:申请临床实验19.2万,申请生产43.2万。 (3)难点:a.需要等国内工厂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后才可以进行申报。 b.无法申请避免临床。 三.申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 (1)基本流程+费用+时间:主要临床基地伦理委员会审(费用...,时间...)+临床审批(费用37.6万,时间205天)+药品清关(费用...+时间...)(时间相对较短) (2)方法:申报程序与国内1.1类化学新药临床试验申报大致相同,但是需要更多的临床资料和

证明性文件。 (3)申请地点:国家药监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总局办公大楼 西侧),邮编100053 (4)流程图: 注:斜线前为一般审批时限,斜线后为特殊审批时限,均为工作日。 (5)申报资料列表: (一)概要部分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附件2: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沟通交流申请表 注册受理号

填表说明 1.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制订本表。 2.中药可不填写化学名称。 3.注册分类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填写一致。 4.注册申请符合条件类型:请根据申请新药注册申请的情况,在相应的“□”内打“√”即可。 5.已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新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填写特殊审批编号。 6.沟通交流方式:根据拟采用的沟通交流方式,在相应的“□”内打“√”即可。 7.已完成研究工作:请按新药研究阶段选择“申报临床试验前”或“进入临床试验后”,并在完成工作相应的“□”内打“√”即可。 8.拟沟通交流内容:本项为复选项。请按《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选择。不受理超出范围的沟通交流申请。 9.在申报临床试验前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的,应在“拟讨论的问题及相关资料”项写明拟交流的问题,并将该新药的医学综述及药学综述资料,以及与拟交流问题相关的详细研究资料及背景资料等作为本表的附件一并提交。 医学综述资料:能够证明本品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研究资料综述;临床前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资料综述及综合评价;拟申请治疗疾病的情况(发病机理、目前治疗手段和治疗效果的整体评价)、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包括受试者选择、拟暴露剂量、对照药等)、临床试验计划、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综述、既往临床应用概况(如有可提供)、对可预见的临床试验或临床应用风险的主要控制措施。 药学综述资料:已完成的药物制备工艺、质量标准或质检规程(包括与安全性相关质控项目的情况及确定的依据)、稳定性研究综述。 10.在获准实行特殊审批后提出沟通交流申请的,应在“拟讨论的问题及相关资料”项写明拟交流的问题及主要内容,并在原注册申报资料以外,提供与会议交流内容相关的研究资料以及综述资料等,作为本表的附件。

药品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药品注册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符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试点行政区域、试点品种范围和申请人条件,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勾选“生产企业”或“研发机构”或“科研人员”选项,并填写第二页机构1(受托生产企业)和机构2(申请人)相关的内容。(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正式印发后,可以填写相关内容。)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国产注册品种选“国产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进口注册选“进口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 2.申请分类:按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填写,属新药的,选新药申请;属按新药管理的,选新药管理的申请;属申请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选仿制药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 3.申请事项:按照该申请实际申请事项填写。申请临床研究(包括附加申请免临床研究的),选临床试验;申请生产,选择生产;若仅申请新药证书的,选新药证书。本项为必选项目。当申请分类为新药申请或按新药管理的申请时,生产和新药证书为多选项;当为仿制药申请时,只能选临床或生产。 4.药品注册分类:药品分类及注册分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中的有关分类要求选择。本项为必选项目。(系统设置为下拉选择菜单。中药设置为1、2、3、4、5、6.1.1、6.1.2、6.1.3、6.2、6.3、7、8、9类;化药设置为1、2.1、2.2、2.3、2.4、3、4、5.1、5.2类;生物制品依次设置为1、2、…、15类)。如果是新药或按新药管理,则化药注册分类只能选择1-2,中药只能选择1-8,生物制品不限制;如果是仿制药,则化药注册分类只能选择3-4,中药只能选择9,生物制品不能选择。 5.附加申请事项:在申请分类和药品注册分类选定后,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处方药;如申请仿制的药品属于按非处方药管理的,则此项必须选择非处方药;同时申请减免临床研究,则选减或免临床研究;属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新药申请申请特殊审批的可选特殊审批程序如选择了特殊审批程序,须填写“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申请表”。属于上述申请以外的其他附加申请事项(如申请Ⅰ期临床等),可选择其他。选择“其他”的,应当简要填写申请事

新药的开发流程及周期

正好这几天在研究国内的新药研发申请审批流程,一般来说,一种新药(创新药)其大致的流程可以用下图概括: .1

具体来看,各个阶段其耗时也是有差异的:立项(4个月)→临床前研究(9-24个月)→CDE待批临床(大于1年)→临床试验(3-5年)→CDE待批生产(1年-n年)→批文生产转移(约6个月),尤其是重磅新药其从立项到最后获得生产批准文号,直到通过GMP认证上市销售起码要8-10年。拿金赛药业的重磅创新药聚乙二醇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液为例,从2005年获批临床,到今年1月获生产 这份流程图和这篇文章给出了药物研发的成功率以及每个步骤所花费的时间。总体来看,每5种进入临床的药物中只有1种能进行所有的试验和批准过程。 新药开发阶段如下: 临床前试验:由制药公司进行的实验室和动物研究,以观察化合物针对目标疾病的生物活性,同时对化合物进行安全性评估。这些试验大概需要3.5年的时间。 研发中新药申请(Investigational New Application, IND):在临床前试验完成后,公司要向FDA提请一份IND,之后才能开始进行药物的人体试验。如果30天内FDA没有发出不予批准的申明,此IND即为有效。提出的IND需包括以下内容:先期的试验结果,后续研究的方式、地点以及研究对象;化合物的化学结构;在体内的作用机制;动物研究中发现的任何毒副作用以及化合物的生产工艺。另外,IND必须得到制度审核部门(the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的审核和批准。同时,后续的临床研究需至少每年向FDA提交一份进展报告并得到准许。 .2

临床试验,Ⅰ期:此阶段大概需要1年时间,由20~80例正常健康志愿者参加。这些试验研究了药物的安全性方面,包括安全剂量范围。此阶段的研究同时确定了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及药物的作用持续时间等项目。 临床试验,Ⅱ期:此阶段需要约100到300名志愿患者参与进行一些控制研究,以评价药物的疗效。这个阶段大约需要2年时间。 临床研究,Ⅲ期:此阶段持续约3年时间,通常需要诊所和医院的1000~300名患者参与。医师通过对病患的监测以确定疗效和不良反应。 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 NDA):通过三个阶段的临床试验,公司将分析所有的试验数据。如果数据能够成功证明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公司将向FDA提出新药申请。新药申请必须包括公司所掌握的一切相关科学信息。典型的新药申请有10万页甚至更多。根据法律,FDA审核一份NDA的时限应该为6个月。但是几乎所有案例中的新药申请从首次提交到最终获得FDA 批准的过程都超过了这个时限;在1992年对于新分子实体的新药申请平均审核时间为29.9个月。 批准:一旦FDA批准了一份新药申请,此种新药就可以被医师用于处方。公司必须继续向FDA提交阶段性报告,包括所有的不良反应报告和一些质量控制记录。FDA还可能对一些药物要求做进一步的研究(Ⅳ期),以评价药物的长期疗效。 .3

药品注册流程及所需资料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 《药品注册申请表》 1.综述资料 资料编号1、药品名称 资料编号2、证明性文件。 资料编号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资料编号5、药品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最新参考文献。 资料编号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2.药学研究资料 资料编号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资料编号8、药材来源及鉴定依据。 资料编号12、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辅料来源及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15、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 资料编号16、样品检验报告书。 资料编号17、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资料编号18、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一。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附件一规定的资料顺序编号,按编号分别装订,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目录。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纸打印,内容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资料封面应包含以下信息:药品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试验资料完成机构名称、主要完成人、参加人、电话、原始资料保存地点。并须加盖各机构公章。 4、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药品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袋、原件/复印件、申请机构、联系人、电话。 5、注册申请报送2套完整申请资料(其中至少1套为原件)和1套综述资料(可为复印件),各袋均应包含1份申请表。 6、《药品注册申请表》: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617829023.html,)下载,按要求填写后打印并保存,用于提交的申请表电子文件与书面申请表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一并提交。 7、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封面应有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盖章,各临床试验分总结应有试验单位盖章。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注册申请表》:临床试验完成后申请生产或仅申请新药证书,应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新药审批办法-有关中药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关于审批管理部分的修订和补充规定 一、分类 第一类: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第二类: 中药注射剂;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第三类: 新的中药制剂; 以中药为主的中西药复方制剂;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 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研究的内容 根据药材和制剂各自不同要求,新药研究的内容,药材应包括来源、生态环境、栽培(养殖)技术(包括加工炮制)、性状和组织特征;药材的理化性质、

农药残留量、重金属、砷盐及检验方法等。制剂应包括处方、剂型、生产工艺、理化性质、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剂量、稳定性等。新药研究都应对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所需对照品等提出研究资料。 三、质量标准 1.包括临床研究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用药品的质量标准。其所需资料和要求详见附件一、二、三、七、八、九、十。 2.不同单位研制同一药品,若质量标准不同,在申报生产或试行标准转正时,贯彻择优的原则,采用方法先进,水平较高者。 3.对第一、二类及易变质新药实行使用期限。研制单位须对申报的新药进行系统、全面的稳定性考察,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使用期限。在该药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审定正式使用期限(不超过五年),并附有对该药稳定性考核资料及对使用期限的修订意见。如在使用期限内,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若与稳定性有关的,应由生产单位对使用期限重新提出申请,送药典会审核后,报卫生部审批。 4.药典委员会在审定标准中,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有关药检等单位进行技术复核和协调。所需样品和费用由生产单位负责提供。 5.质量标准中所需要的对照品及有关资料,由研制单位起草和提供。在质量标准试行期间,对照品暂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审核并提供。 6.在试行标准转正的同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将对照品及其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转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进行复核标定。该新药的正式标准颁布执行后,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提供。 四、审批和再次转让 1.第三类新药根据情况也可批准为试生产。 2.国家药典收载的成药品种和卫生部批准的新药,凡只改变剂型而制法无质的改变者,例如散剂改为胶囊、片剂改为冲剂等,且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与原标准一致的属第四类新药管理,可免做临床验证,但在质量标准上要求有新的提高,增加理化检测指标等。此类新药经卫生厅初审后,径送药典会审核标准,报卫生部批准。(报送第四类药品要求的全部资料)。 3.国内异地引种和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由引种(家养)单位和生产主管部门一起申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 4.对确有保密价值的特殊品种,根据需要可由卫生部直接受理组织审批。

特殊审批品种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

特殊审批品种单独立卷资料撰写指导建议 目录 1.前言 1.1背景 1.2目的 1.3撰写基本原则 2.单独立卷资料撰写基本内容 2.1证明申请药物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资料综述; 2.2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方案或已完成的临床试验综述; 2.3结合已完成的试验(临床前和临床),对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2.4已完成的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2.5其他主要研究内容综述; 2.6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2.7总结和讨论。 1.前言 1.1 背景 2009年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17号)》(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四条提到:“申请人申请特殊审批,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应单独立卷,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药品注册受理部门”。 因此,单独立卷的综述性资料是药物申请进入特殊审批程序需提交的重要资料。能否进入特殊审批程序,要基于单独立卷综述资料是否针对所申请的研究阶段,将药物的研发信息予以科学的、逻辑地阐述。 中药、生物制品单独立卷资料也可参照本建议,结合各自产品的特点,进行撰写。相应的项目内容可有适当增减。

1.2 目的 本撰写意见旨在为撰写特殊审批程序所要求的单独立卷资料提供参考。 应当指出,药物在不同的研发阶段研发和评价工作所关注的重点是有所不同的,本撰写意见不可能涵盖药物研究(从临床前到临床)的所有内容和详细细节。另外,将单独立卷资料理解为申报资料的简要综述也是不可取的。 1.3 撰写基本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单独立卷资料所概述的任何内容和结论的得出应是基于研究数据的定量化描述和评价而来的。 以下基本原则是本撰写意见的基础: ●产品基本情况及目标特征; ●适应症(或用途)的情况; ●已完成的研究情况; ●本次申请的目的及支持信息; ●风险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 本指导建议主要根据化学药物特点起草,中药和生物制品可结合各自特点参照本建议内容撰写。 2.单独立卷资料撰写基本内容 2.1证明申请药物符合《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资料综述 2.1.1 药物的基本情况 简述药物的名称、结构、分子式、主要的作用机制等。或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组成、处方来源;有效部位的结构类型及确认依据等。 描述该药物治疗的目的是什么?这种治疗在临床上准备是一线治疗,还是二线治疗?是否还存在与预期治疗结果有关的其他因素需要考虑? 2.1.2 药物所治疗疾病的特点 概述所治疗疾病的流行病学。包括发病率,流行,死亡率和相关的伴随疾病的情况。如果有资料,应当讨论不同地区在流行病学方面的差异(因为适应症的流行病学可能因地区而异)。 讨论疾病的特点。包括这种疾病的危害性是怎样的?是否是致死的或致残的? 这种疾病(如高胆固醇血症、高血压)是其它疾病(如冠心病、中风)的先兆或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注册分类1、2、3、5.1)

附件1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3、5.1类) 可编辑范本

目录 一、适用范围 (3) 二、基本要求 (3) (一)申请表的整理 (3) (二)申报资料的整理 (4) 三、申请表 (8) (一)《药品注册申请表》 (8) (二)《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14) 四、申报资料 (15) (一)申报资料项目 (15) (二)申报资料要求 (18) 五、其他 (24) 附件:1.申报资料袋封面格式 (25) 2.申报资料项目封面格式 (27) 3.申报资料项目目录 (28) 4.化学药品1、2、3、5.1类注册申报资料自查表 (29) 可编辑范本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南(试行) 第一部分注册分类1、2、3、5.1类 一、适用范围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2、5.1类临床试验/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上市申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类仿制药申请。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表的整理 1.种类与份数要求 药品注册申请表、申报资料情况自查表、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一份为原件;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如适用)、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如适用)各四份,三份为原件。 2.依据《关于启用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的公告》,申请表的填报须采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发布的填报软件,提交由新版《药品注册申请表报盘程序》生成的电子及纸质文件。(确认所用版本为最新版[以最新发布的公告为准],所生成的电子文件的格式应为RVT文件。各页的数据核对码必须一致,并须与提交的电子申请表一致,申请表及自查表各页边缘应加盖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代理机构骑缝章。) 3.填写应当准确、完整、规范,不得手写或涂改,并应符合可编辑范本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1. 申请 1.1 新药申请需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室的正主任签字同意。专科用药需相应的专科申请,中成药一般应有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成药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中医药专业委员就方解、功能主治等签署意见。 1.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1.3申请表交药学部药品供应室主任。 1.4药品供应室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之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2形式审查 2.1药品采购员凭《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2药品采购员按《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上记录的药品申请商和销售商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索取资料。 2.2.1一般化学药品应采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经营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品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2.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2.2.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2.2.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有关规章制度索取资料。 2.2.5中药成药设计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2.2.6无知识产权纠纷的保证书。 2.2.7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2.3形式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 2.3.1证书、批件应注意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 2.3.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发改委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所在地的物价备案文件。 2.3.3GM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2.3.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2.3.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2.3.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2.3.7药学和临床资料是否齐全。 2.3.8GS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 2.3.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注意其结论。 2.3.10管制药品的文件是否齐全。 2.3.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及保护期限。 2.4资料不全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2.5形式审查内容 2.5.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和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5.2查询医院信息系统(HIS),判断是否新药。 2.5.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2.5.4药品的药学、药理、毒理、临床、不良反应等方面的资料是否齐全且有明确结论。

新药准入审批制度流程

新药准入审批制度 一、新药审批会议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召开1--2次会议,审批新药申请和老药淘汰,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 2、药剂科将初选合格的申请表整理汇总,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标明每个品种的商品名、化学名、剂型、规格、报销属性、申请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3、参会人员每人1份目录,听取申请科室委员对药品有关内容介绍,经提出讨论意见后,在目录上无记名投票。 4、得票超过参会人数半数者为批准购入和淘汰药品,但原则上应控制每次增加和淘汰品种超过30﹪个。 5、药事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是否请申请人到会答辩。 二、新药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临床科室申请 1、凡申请购入医院从未使用过,或因各种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药品,均应由科室申请,新药还包括不同剂型或不同规格的品种。 2、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一般情况下西药由西医科室申请,中药由中医科室申请,专科用药由专科科室申请。 3、申请医师须具备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申请购入的药品须经全科讨论,科主任签字后附有关资料交药剂科。所附资料包括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新药证书、药品说明书、GMP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临床研究报告以及其他用以证明该药优势的文件资料等。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剂型、类别栏目中应注明是否为何地医保药品及国产、进口、合资等属性。 5、科室主任应对所申请药品用量负责,购入后造成积压浪费由申请科室承担责任,药剂科定期报告用药情况。 (二)医务部审核并签署意见 1、医务部审核申请表及所附资料,内容不全的申请无效。 2、符合下列条件的品种方可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 (1)本院尚未购入使用的新成分的药品。 (2)注射剂必须是GMP产品。 (3)已有同成分进口产品,因价格因素可申请一种国产药并存(国产药品价格须便宜30%以上)。 (4)现有品种为自费药品时,可申请同种医保用药品种(例如:注射剂自费-口服剂型医保;进口药自费-国产药医保)。 (5)同成分品种,可在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以价格低取代价格高的品种。 (6)不同科室申请由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成分药品时,医务部和药剂科共同只认可一份申请。 3、按上述条件初审合格后,医务部主任签署意见。 (三)药剂科审查资料并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 1、药剂科和监审科对新药证书、药检报告、药价批单、药品说明书、GMP证书等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如有疑义可退回申请。 2、按照申请科室汇总,编制"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内容包括每个申请品种的商品名、化学名、剂型、规格、报销属性、申请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新药申报与审批程序

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新药的申报与审批分为临床研究和生产上市两个阶段。初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现结合图1新药申报与审批基本程序示意图介绍该程 1.申报单位填写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和样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即对新药的各项原始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同时,派员对试制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填写考察报告表。对已报齐所有应报资料的,正式通知申报单位收审;同时将样品和技术资料转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审核。对应报资料不全的,予以退审,将申请表和资料退回申报单位并提出退审理由。 2.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按新药审批各项技术要求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审查和样品的检验。 药检所的审核系指对新药的药学(包括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审查和对样品进行实验检验;不包括为申报单位进行新的检测方法的研究。药检所审核完毕后,提出质量标准和对药学(包括药理、毒理)方面的综合审查意见,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同意上报的,在新药临床研究(或生产)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5份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进行形式审查。 3’.新生物制品和按《新药审批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新药,由申报单位填写申请表,连同申报的技术资料一式五份直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样品检验和质量标准复核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向申报单位发出收取审评费的通知。同时交药品审评中心安排技术审查、审评委员会审评及必要的复核等工作。 4.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审。 5.技术审评通过后,将建议批准的或退审的审评报告及意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新药特殊审批管理办法

附件: 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公众用药的质量和水平,并鼓励药物创新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制的新药、治疗疑难危重疾病的新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并在药品开发和注册过程中加强与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提出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以下简称特殊程序)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受理特殊程序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依据注册办法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注册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符合(一)、(二)款规定的药物,申请人在其注册过程中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品审评中心)对其提交的申请资料予以确认。 符合(三)、(四)款规定的药物,申请人在申请新药生产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药品审评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实行特殊审批。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进入特殊程序的申请,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支持拟申请品种符合进入特殊程序条件要求的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程序申请表》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应单独立卷。 第七条申请人可以在递交药品注册申请的同时提出进入特殊程序的申请,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药品注册受理部门将特殊程序申请的相关资料随注册申报资料转送至药品审评中心,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

最新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资料

北京医院新药采用审批程序 1.申请: 1)新药申请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负责填写《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科室的正主任签字同意。专科用药须由相应的专科申请,中成药一般应由中医科提出申请,西医科室申请中成药须由中医专家就方解、功能主治等签署意见。 2)申请表内容包括:药品基本信息、申购理由等。 3)申请表交药学部药品供应室主任。 4)药品供应室主任确认表格填写无误、内容完整后,在表格上标注申请编号和受理日期。 2.形式审查: 1)药品采购员凭《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 2)药品采购员按《北京医院新药采用申请表》上记录的药品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联系方式与其联系,索取资料。 (1)一般化学药品应索取下列资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药品生产批文或试生产批件、新药证书、注册商标批件、物价批文、GMP证书、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药品的药学(药学、药理、毒理)资料和临床(临床、不良反应)资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情况调查表》。 (2)进口药品还应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3)进口生物制品还应索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或生物制品进口批签发证。 (4)麻醉药品、医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放射性药品应按药学部的有关规章制度索取资料。 (5)中药成药涉及保护品种的还应索取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6)以上文件可为复印件,所有文件均须加盖该企业的原印章。 3)形式审查应关注以下方面: (1)证书、批件应注意颁发机关、编号和有效期至; (2)国家定价品种应有商务部文件,企业自定价品种应有北京市的物价备案文件; (3)GM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全厂认证或生产线认证); (4)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或地标升国标; (5)检验报告书是否与拟进行临床验证的药品同批号; (6)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为FSDA批准; (7)药学和临床资料是否齐全; (8)GSP证书应注意其批准内容; (9)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注意其结论; (10)管制药品的文件是否齐全; (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所注类别和保护期限。 4)资料不全的应督促相关单位补齐资料。 5)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1)根据新药证书、生产批件或试生产批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批件、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或报备文件判断是否合法药品,所属药品类别; (2)查询北京医院HIS系统,判断是否新药; (3)根据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证书、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SP证书,判断生产商和销售商是否合法经营;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有效控制风险,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新药注册申请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主治病证未在国家批准的中成药【功能主治】中收载的新药,可以视为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属于(一)、(二)项情形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时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属于(三)、(四)项情形的,申请人在申报生产时方可提出特殊审批的申请。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经审查确定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情形的注册申请,在注册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特殊审批,应填写《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应单独立卷,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并报送药品注册受理部门。 第五条药品注册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将特殊审批申请的相关资料随注册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对特殊审批申请组织审查确定,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上予以公布。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一)、(二)项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5日进行审查确定; (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在收到特殊审批申请后20日组织专家会议进行审查确定。 特殊审批申请的审查确定时间包含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审评工作时间。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按照相应的技术审评程序及要求开展工作。负责现场核查、检验的部门对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获准实行特殊审批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除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要求补充资料外,还可以对下列情形补充新的技术资料: (一)新发现的重大安全性信息; (二)根据审评会议要求准备的资料; (三)沟通交流所需的资料。

新药申报流程

新药申报流程 (一)、报临床 1号资料(药品名称):表述药品名称,阐明名称命名理由或来源,新剂型、新命名、应附上药典委员会命名的复函。 2号资料(证明性文件): 1、申报人的资质:生产厂的“三证”(注意名称地址的一致和有效期);除生产企业外的合作研究方同时申请新药证书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研究单位的法人证书及其变更登记证明 2、专利查询报告、不侵权保证书(加盖所有申请人的红章) 3、属特殊药品的须有SFDA安监司的立项批件 4、制剂用原料药的合法来源(上省批件或进口注册证、原料厂家的三证、供货协议、购买发票、质量标准、出厂报告书及自检报告书),向经销单位购买的,还需提供经销商与原料厂的供货协议 5、申请人同时申报原料与制剂的则不提供“4”的资料,若同时申请原料和制剂的厂家不是同一家,则须提供原料厂与制剂厂之间的供货协议或合作开发协议以及原料药受理单。(相同制剂,原料药只能和一个申请人合作申报)。 6、拟申请商品名的提供商标查询单或商标注册证 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供应商资质、包材注册证、报告书、质量标准 8、委托试验:应提供委托合同,并附该机构合法登记证明、必要的

资质证明。 3号资料(立题目的与依据):参考药审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 4号资料(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参考药审中心的指导原则要求 1 / 11 5号资料(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格式符合24号令要求,附参考的文献资料6号资料(包装、标签设计样稿):报临床不提供 7号资料(药学研究资料综述):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8号资料(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9号资料(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报告书及图谱上盖章) 10号资料(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参考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 11号资料(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起草说明所依据的试验数据至少应加上中试三批样品的结果及临床用样品的结果,或者应加上做验证的多批样品的数据。 12号资料(样品的检验报告书):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3批),13号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原料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套(同2号资料中的原料资质)辅料的来源

(完整版)药品注册申报流程

药品申报流程流程 一、国外已上市品种: 1 直接进口制剂 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制剂的进口注册证,注册工作由国外公司在国内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办理。国内公司仅作为其经销商。此类情况仅是商业层面上的合作,国内公司不以自己名义进行药品注册申报,当然也可作为国外公司的代理机构,受其委托,代为办理相关注册事宜。 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提交申报资料,如已在国内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可直接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自提交申报资料受理之日起计算,其总的流程约为12个月,主要经过的部门有:国家药监局受理中心、药品审评中心、中检所、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化药处、陕西药监局注册处。 进口药品注册(无需临床试验)的申报流程图 如所申请品种未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则需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要求进行临床前申报,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流程及所经部门与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相同。 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相关临床要求实施临床试验后,按分类3提交申请生产申报资料,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流程及所经部门与申请药品进口注册证相同。

进口药品注册(临床批件)的申办流程图 进口药品注册(完成临床药品进口注册证)的申办流程图

2 进口制剂分装 以国外公司名义申请大包装制剂进口,然后国内分装公司以自己名义按进口制剂分装相关规定申请制剂分装。申请流程及所经部门与直接进口制剂相同。3. 进口原料药,在国内加工制剂 原料药由国外公司申请进口注册证,.制剂由国内加工企业按国内品种申请药品注册证及生产批文,具体注册类别根据国内上市状态按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一般为3类或6类)。 原料药的进品注册申请按进口药品注册(临床批件)申请流程进行申报。制剂按国产药品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或注册分类6进行申报。具体流程及所经部门参照新药临床试验申报流程(1-5类)、新药生产申请流程(1-5类)及仿制药申报流程(6类)进行。 4. 3类新药(即仿国外) 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目前我公司新药“吡非尼酮”“罗氟司特”,即按此流程进行。具体申报流程及所经部门参照新药临床试验申报流程(1-5类)、新药生产申请流程(1-5类)进行。 二、国外未上市品种 1 原料药与制剂均未上市: 与国外公司同步开发,由双方在各自合同规定区域内进行注册申报,即国内企业以自己名义负责在中国的相关研究与注册申报,此类情况应是国内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新药证书与生产批文的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及所经部门参照新药临床试验申报流程(1-5类)、新药生产申请流程(1-5类)进行。 2 已上市品种开发国内外均未上市的新剂型: 首先也要进行原料药的进口注册,再由国内企业使用该进口原料进行新剂型在国内的研制与注册, 原料进口具体申报流程及所经部门,按进口药品注册申报流程进行;制剂按国内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进行申报,具体申报流程及所经部门参照新药临床试验申报流程(1-5类)、新药生产申请流程(1-5类)进行。

新药申报审批(药品注册流程)之总结版

新药申报审批一般程序图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新药的研制,加强新药的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药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的适应症或制成新的复方制剂,亦按新药管理。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新药审批工作。新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或生产上市。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及审

批管理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新药的分类 第六条新药按审批管理的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 1. 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2. 新发现的中药材及其制剂。 3. 中药材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 4.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成分。 第二类: 1. 中药注射剂。 2.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3. 中药材、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4. 中药材以人工方法在动物体内的制取物及其制剂。 5. 复方中提取的有效部位群。 第三类: 1. 新的中药复方制剂。 2. 以中药疗效为主的中药和化学药品的复方制剂。 3. 从国外引种或引进养殖的习用进口药材及其制剂。 第四类: 1.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2. 国内异地引种或野生变家养的动植物药材。 第五类:增加新主治病证的药品。 二、化学药品 第一类:首创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1. 通过合成或半合成的方法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天然物质中提取的或通过发酵提取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已有药用研究报道,尚未获一国药品管理当局批准上市的化合物。 第二类: 1. 已在国外获准生产上市,但未载入药典,我国也未进口的药品。 2. 用拆分、合成的方法首次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3. 国外尚未上市的由口服、外用或其他途径改变为注射途径给药者,或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者(如口服、吸入等制剂)。 第三类: 1. 由化学药品新组成的复方制剂。 2. 由化学药品与中药新组成的复方制剂并以化学药品发挥主要作用者。 3. 由已上市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4. 由动物或其组织、器官提取的新的多组分生化药品。 第四类: 1. 国外药典收载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 我国已进口的原料药和/或制剂(已有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如国内研制其原料 药及制剂,亦在此列)。 3. 用拆分或合成方法制得的某一已知药物中国外已获准上市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 改变已知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制成的原料药及其制剂。此种改变 应不改变其药理作用,仅改变其理化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等),以适应贮存、制剂制造 或临床用药的需要。 5. 国外已上市的复方制剂及改变剂型的药品。 6. 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 7. 改变剂型的药品。 8. 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不包括第二类新药之3)。 第五类:已上市药品增加新的适应症者。 1. 需延长用药周期和/或增加剂量者。 2. 未改变或减少用药周期和/或降低剂量者。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办法(英文)_20090107

(Translation by RDPAC, for its member use only) NOTIFICATION TO PUBLISH REGULATIONS OF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NEW DRUG REGISTRATION (Guo Shi Yao Jian Zhu [2009]17 Hao) To all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t provincial levels and army: In order to encourag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new drugs and strengthen risk control,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hereinafter SFDA) has developed Regulations of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New Drug Reg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ug Registration regulation, which is hereby published for implementation. SFDA 7th January 2009 REGULATIONS OF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NEW DRUG REGISTRATION Article 1:The requirements are develop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rug Registration Regul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encourag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new drugs and strengthening risk control. Article 2: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45 of Drug Registration Regulation, the SFDA may implement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the cases of the following applications of new drugs: 1)Active ingredients extracted from plants, animals or minerals, etc. and their preparations not yet marketed in China, and newly discovered Chinese crude drugs and their preparations; 2)Chemical drug substance and their preparations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not yet approved for marketing in China or abroad; 3)New drugs for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s such as AIDS, malignant tumors and rare diseases, etc. with significant clinical advantages; and 4)New drugs for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s, for which effective therapeutic method are not available. The new drugs for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s that are not covered by the state approved “Functions & Indications of TCM preparations”, may be considered as new drugs for the treatment of diseases for which effective therapeutic method is not available. For those drugs specified in items 1) & 2), the applicant of drug registration (hereinafter “the Applicant”) may apply for the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hen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for clinical trials of the new drugs. For those drugs specified in items 3) & 4), the Applicant may apply for the special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nly when submitting the production applications. Article 3:If a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meets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Article 2 by review & confirmation of SFDA in response to the application from the Applicant, SFDA shall give priority to this application in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hen accordingly shall enhance the communication with the Applic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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