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6-外商投资房地产法律问题概述(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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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6-外商投资房地产法律问题概述(定稿)

外商投资房地产法律问题概述

一、外商投资房地产法律问题综述

1999年开始的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了中国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序幕,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吸引了大量外资投入其中,进一步促进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中国政府出于平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多方面关系的考虑,对房地产业(包括外商投资房地产)进行了多轮调控,鉴于大部分的调控措施均发生在2006年之后,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调控政策,对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关法律问题简要说明。

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中国房地产市场显现过热现象,房价加速上扬,为控制房价过快上涨,中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政策,从购房资格、外汇管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等多个角度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调控。2008年至2009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在中央政府极力应对金融危机、确保经济正常发展的大背景下,原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均有所弱化,部分政策虽继续有效,但实际未得到有效执行。2010年至2011年,在政府推出的大量经济刺激政策的推动下,房地产市场恢复了加速发展的状态,房价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大幅飙升,并引致了政府的再次严厉调控,此次调控的重点包括两方面:在供给方面,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供地和建设;在需求方面,从融资和购房资格方面抑制投资和投机性需求。

前述一系列的政策调控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同样具有重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外汇管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购房资格的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不同的阶段调控政策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

1、2006年至2007年的房地产调控阶段

这一阶段的是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调控政策出台最频繁、涉及面最广的阶段,近几年有关房地产调控的基本政策框架均出台于这一时期,主要内容包括:在外商投资房地产的审批方面: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增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的限制,还将“普通住宅地开发建设”从原有《目录》(2004年修订)的鼓励投资类别中删除;明确确立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项目公司原则和商业存在原则,外商在华投资房

地产必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且要求设立项目公司之前应有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备案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审批的房地产企业均应报商务部备案;加强了对外资并购境内项目的管理要求,要求一次性支付收购对价,等等。

在外汇管理方面:自2007年起,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各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

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加强了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缴力度,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

在购房资格方面:加强了外资购房的限制,除要求投资性购房必须遵循商业存在原则外,对自主性购房的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如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前臵性条件是必须在境内工作、学习满一年;购房须出示相关有效证明,实行实名制,等等。

2、2008年至2009年金融危机阶段

到2008年,随着金融危机的来袭,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的调控开始放松,但这种放松并未直接以明文政策方式体现,而是在实际操作中对原有政策不再严格执行,主要表现为:商务部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的程序简化,审批难度降低;2008年将商务部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的权利委托给地方政府实施,商务部实行抽查制度;放松了对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限制;不再严格依据有关规定清缴土地增值税;在贷款审批方面放松管制等等。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虽然金融危机期间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救市措施,但在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外汇管理方面反而更为严格,如在2008年加强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结汇管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结汇时,对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结汇申请,应提交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指令结汇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予最终收款人。

3、2010年至2011年新一轮房地产严格调控阶段

随着房价的进一步加速上涨,2010年至2011年,政府再次祭起了房地产调控的大旗。本轮调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继续沿用和严格执行原有调控政策。包括:继续执行“外资限购令”;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严格执行原有的土地增值税清缴办法,并对土地增值税的扣减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等等。

其次,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本轮政策调控与此前各期调控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0年,中央要求各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并从税收、融资等多个方面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下称国发1号文件)下发后,国务院要求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国发1号文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

再次,严格限制投资性和投机性购房需求。2010的限购政策包括:实行差别化购房信贷政策,对二套以上住房实行更严格的贷款限制,允许房价上涨过快地区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等等。

2011年,进一步限制投资和投资性购房需求,尤其是执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国发1号文件要求: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和各地省会等中心城市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有的地方在国发1号文件基础上指定了更加严格的限购政策,比如北京市要求: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

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2011年全国“两会”上,房地产税收将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并由此引发新闻媒体和公众对此关注程度的再次升温,笔者预计立法机构将会对房地产税制的调整列为2011—2012年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有关政府部门正在探讨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房屋保有阶段税收的操作方案,并已经选择重庆与上海进行房产税试点,但房产税目前对整体的房地产市场来说,能够起到的调控房价的作用并不大,它的全国性意义其实还是在市场的心理预期和心理震慑。

若现有调控政策仍无法有效控制房价,则房屋保有阶段税收的出台将不可避免,经过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2011年我国部分重点城市将在对现有的房产税进行适当调整的基础上,针对已购非居住性住宅征收占有税,在试点过程中,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明显超过普通住宅的豪宅将首当其冲。

第四,配合调控方针颁布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政策

2010年至2011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并非专门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而言,而是针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专门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调控政策,主要有两个,分述如下:

2010年11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下称186号文件),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建设部等六部委曾联合出台过《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着“国十条”及一系列地方性限购令的出台,186号文件的问世其意指不言而喻。

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相比较于2006年《意见》相应的规定:“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

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内容,经比较可以看出,186号文件的“只能购买一套”和《意见》的“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无疑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而对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2006年《意见》与境外个人购房的要求基本一样,但本次186号文件进一步限制了“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且从“自用、自住的商品房”变为了“非住宅房屋”,从允许购买“商品房”限制为“非住宅房屋”,完全排除了购买商品住宅的可能性。

2010年12月23日,商务部下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下称备案通知),备案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切实加强涉及外汇流入类房地产项目的审查,并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

备案通知同时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对备案材料时,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商务部将在原有基础上对土地成交证明等材料加大抽查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各项规定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要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返程投资类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监管和数据审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方式实际使用外资数据适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同时,备案通知强调,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此外,备案通知还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发展绿色节能环保建筑,认真做好今后外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主要法律问题分述

1、成立与注册

1.1 房地产资质管理

1.1.1 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版)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2000年修订版)

1.1.2资质管理内容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只有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公司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取得上述资质的任何公司均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其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再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共计四个资质等级,主要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经营年限、开发面积和技术人员核定,具体标准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对于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最后,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其中,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2项目公司原则

1.2.1法律依据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1.2.2项目公司原则的主要内容

首先,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其次,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

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要求,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再次,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地产开发或经营业务,以及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增加经营范围或扩大经营规模的相关手续。

最后,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其注册资本应达到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2、审批与管理

2.1 设立审批

2.1.1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57号)

2.1.2 主要内容

首先,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以及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属于外商投资限制类产业,且其中土地成片开发限于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方式参与投资。其余房地产类投资(如普通住宅投资)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类。

其次,商务部核准范围: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或者限制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投资项目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2.2备案管理

2.2.1 法律依据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

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2.2.2 备案管理要求

首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及外汇流入类房地产项目的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对备案材料时,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包括:项目单位提交的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成交证明材料。法律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商务部将在原有基础上对上述材料加大抽查力度。

其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

再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各项规定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

第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返程投资类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

第五,进一步加强对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监管和数据审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方式实际使用外资数据适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最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发展绿色节能环保建筑,认真做好今后外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2.3并购管理

2.3.1 法律依据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

房[2006]171号)

2.3.2 主要内容

首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其次,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3、开发流程简介

3.1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

3.1.1 参与土地招拍挂

随着我国土地交易市场的日益规范,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直接从土地公开市场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外商取得土地的主要方式之一。

首先,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以公开交易方式实施:

(1)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途的土地。

同样根据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具体操作方式。

其次,境外投资者参与土地招拍挂的操作方式

由于受目前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制度所限,主管部门对于外商投资的房地产企业批准的都是项目公司,即必须在确定房地产项目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与房地产项目同时报批。外国投资者在参与竞买之时,根本无法确定是否能够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及相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应地,由该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房地产企业也无法获得审批。因此,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后由该企业参与竞买的方式在实践当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愿望、地方对于外资的需求都是客观而实际地存在的,为

了解决外国投资者的竞买主体资格,主管部门采取了一种简便而务实的作法,即:允许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竞买,如其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则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在该项目公司当中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并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实际受让人,从而对相应土地进行开发。

3.1.2 收购现有项目

收购现有项目也是境外投资者获得土地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模式:

第一,直接收购项目土地使用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套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由投资人对一家已经存在或拟创设的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进行全面收购。通过收购该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而实现对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控制或对该公司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或楼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方式最大的好处在于,投资收购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投资人不发生直接购买或通过合作方式获得房地产权利而产生的购房臵业的税费。

3.1.3 合作开发模式

即由投资人选择一家有相应资质、实力和资源的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合作。这种合作既可以是建立合资、合作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也可以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进行约定。

3.2施工

3.2.1 施工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拆迁则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

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

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

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

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

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3.2.2 招标投标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进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其选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重要材料设备商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实施。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对招标项目范围从项目内容和工程规模角度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包括:

首先,关于项目范围: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纳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其次,关于工程规模: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前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3销售

我国现行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房销售两种方式,即:

3.3.1 商品房预售

根据原建设部于2004年修订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3.2 现房销售

根据原建设部于2001年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质证书;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已通过竣工验收;

?拆迁安臵已经落实;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

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

交付日期;

?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在符合上述条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4、税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应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各类税种与普通企业并无特别区别,考虑到已专题对此论述,本文不再赘述,仅对土地增值税有关的问题说明如下:

4.1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执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

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

-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4.2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为:

4.2.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2.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

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

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外汇

5.1 出资结汇

首先,关于结汇前的备案管理。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资函[2010]1542号)的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对备案材料时,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包括:项目单位提交的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成交证明材料。法律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商务部将在原有基础上对上述材料加大抽查力度(注: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的规定,地方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即时依法向商务部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或未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其次,关于结汇审核单位。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即

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再次,关于结汇用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结汇时,对于超过5万美元以上的结汇申请,应提交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指令结汇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支付予最终收款人;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可以留存于企业人民币资金账户。

5.2 股东借款的结汇限制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的规定,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下同),各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即,自2007年6月1日以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贷款已被叫停。

5.3 境外机构申请购房的限制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2019年4月房地产法笔记(自考)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2. [识记]如何理解房地产的法律含义?[201010名词解释] 3. [识记]我国现阶段的土地制度是什么? [200901单选] 4. [识记]如何理解我国“买卖土地”的说法? [200910单选] 5. [识记]不动产的概念是什么?[20101名词解释] 6. [识记]土地的什么物权可以作为转让、抵押的标的物? [201101单选] 7. [识记]房地产权的概念是什么? 8. [识记]房地产市场的概念是什么?[200810名词解释] 9. [领会]房地产市场的特征有哪些? 10. [领会]房地产市场有哪几个层次的市场组成? [201001单选][201010单选] 11. [综合运用]为什么要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 12. [领会]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13. [识记]房地产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200901名词解释][200810单选] 14. [简单应用]怎样理解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 15. [识记]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发出的《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提出三点意见是什么?[200810单选] 16. [识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是如何规定的?[200810单选] 17. [简单应用]我国有关房地产的主要法律所针对的现实问题有哪些? 18. [识记]有关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有谁制定的? [201010单选] 19. [识记]每年的6月25日为什么节日? [200910单选] 20. [识记]有关房地产规章是有谁来制定的? [201001单选] 21. [综合运用]房地产政策与房地产法的关系如何处理? 22. [综合运用]怎样健全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 23. [识记]房地产法的概念是什么? 24. [领会]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有哪些?[200901单选][200910单选][201101单选] 25. [识记]我国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由哪三部分组成? [201001单选][201101多选] 26. [识记]土地复垦实行什么原则? [200910单选] 27. [识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申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精神是什么? [201001多选] 28. [领会]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0910简答][201001简答] 29. [识记]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30. [领会]房地产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 [201101多选] 31. [领会]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201101单选] 32. [识记]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性质上可分为哪两类? 33. [领会]管理性的房地产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关系? [200901单选] 34. [简单应用]房地产法与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是什么关系? [200810多选] 35. [领会]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必须坚持“一书两证”制度是什么?[200810单选] 36. [领会]简述国家房地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架构? [200910单选] 37. [识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01010多选] 38. [简单应用]房地两证合一与房地两证分离的利弊有哪些? 39. [综合运用]房地产管理机构与有关机关、部门有什么样的工作关系? 第二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 [识记]土地管理法的概念是什么? 2. [领会]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有哪些? 3. [识记]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 4. [识记]土地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5. [识记]土地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分为哪两种?

第一章房地产经纪概述

《物业经纪理论与实务》讲义 选用教材: 孔凡文主编,《房地产经纪人》第五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 学时分配: 第一章房地产经纪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的作用 第四节房地产经纪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经纪的含义和分类 一、房地产纪纪的含义 (一)经纪的含义 1.经纪的内涵 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经济活动。 (二)房地产纪纪的含义 1.房地产经纪是为促成委托人与他人的房地产交易而进行的中介服务活动。与其他经纪活动一样,房地产经纪是一种专业服务,因此,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2.从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或条件,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训练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3.在我国,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特指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并经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4.房地产经纪是一种市场化的有偿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接受方必须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支付房地产经纪服务费(包括佣金和代办事务的服务费)。 5.房地产经纪的主要方式是居间和代理。 概括而言,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根据委托人的

委托,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提供的居间或代理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活动。 二、房地产经纪的分类(掌握) (一)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 就房地产经纪而言,如按服务方式分类,主要分为房地产居间与房地产代理两大类。 1.房地产居间 房地产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2.房地产代理 房地产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等服务费用的经济行为。 其中,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是目前房地产代理活动的主要类型,一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负责商品房的市场推广和具体销售工作。 第二节房地产经纪的特性 一、经纪的特性(了解) 活动主体的专业性 活动地位的中介性 活动内容的服务性 二、房地产经纪的特性(熟悉) (一)活动范围的地域性 (二)活动后果的社会性(基于房地产自身的特殊性) 第三节房地产经纪的作用 一、房地产经纪的必要性(掌握) (一)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房地产经纪必不可少 首先,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商品,无法像一般商品那样,集中到固定的市场上进行展示,相反,其交易过程是把供求信息汇集、匹配,或者把购买者集中到房地产所在地进行交易。而房地产经纪正是通过专业化分工来提高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顾客汇集、商品展示等环节的效率,从而促成交易。 其次,房地产是构成要素极为复杂的商品。影响房地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因素不仅包括房屋结构、质量、房型、周边环境等物质因素,还包括产权类型、他项权利设立情况等法律因素,以及房地产所在地区的人口素质、历史背景等社会、人文因素等。大多数房地产交易主体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这些因素的信息并把握其对房地产的使用和市场价值的影响。这种状况对房地产交易具有显著的阻滞效应。房地产经纪活动正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专业化服务来帮助克服房地产交易主体的非专业缺陷,从而促进了房地产商品流通,因而是房地产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再次,在商品经济运行体系中,大多数商品的流通环节是由商品经销商来完成的。但是,由于房地产价格昂贵,维持房地产这类存货的费用太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经销商难以承受,因此房地产难以通过经销商来流通。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主体,不需要像一般商品的经销商那样购置大量商品存货,而是主要通过专业人员的经纪服务,来促进房地产交易,因而使得房地产流通环节能以比较经济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 房地产法规概述 1.1 房地产 1.1.1 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 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 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 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 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 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 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 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 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 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 楼、 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 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 场、 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 房地产业 1.2.1 房地产业的概念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法1-3章辅导(1)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一、学习指南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掌握房地产、房地产法的概念;我国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及体系; 了解我国房地产法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二、重点难点 1、房地产的概念: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上的统一体。 2、房地产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及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交易关系、物业管理关系 及房地产管理关系。 3、我国房地产法的渊源体系: (1)宪法 (2)房地产法律 (3)国务院发布的房地产法规、决议和命令; (4)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 (5)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6)地方政权机关发布的房地产管理法规。 通过对教材的通读及上述重难点问题的学习,你可以进行一下自我测试,如果你能够正确完成下面的练习,说明你对本章内容已有了一定的认识。 一、选择题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起施行。 A 1994年1月1日 B 1995年1月1日 C 1996年1月1日 D 1997年1月1日 2、下列有权制定房地产行政法规的主体是()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 C省、市人大及常委会 D 国务院 3、下列哪几种情形适用或者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的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的 C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实施房地产管理的 D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的 参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条和第71条。 4、房地产法调整下列哪些关系 A房地产开发关系 B房地产交易关系

房地产概论

房地产开发概论重点 题型:1. 名词解释3个15分2.填空20个20分3.简答题5个25分4.计算分析3个40分(10 + 10 + 20) 第一章房地产开发概述 1.1.1 房地产的含义:房地产又称为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是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的总称,同时也是实物、权益和区位的结合。 1.2.1 房地产开发的含义: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置建设。 1.1.2 房地产的特性1)区位特性2)价值特性3)外部特性 1.2.3 房地产开发的模式1)多元化开发模式混业开发纵向一体化开发综合项目开发 2)专业化开发模式特定物业类型开发协作型开发 3)其他开发模式定向开发服务性开发 1.2.4 房地产开发的分类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 1)房地产开发的分类按开发的深度划分土地一级开发房屋开发 2)房地产开发项目类型从使用功能角度划分 Ⅰ居住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高档商品住房 Ⅱ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用房写字楼酒店酒店式公寓主题公园 Ⅲ工业房地产项目工业厂房研究与发展用房仓储用房工业园区 Ⅳ特殊用途房地产项目高尔夫球场飞机场汽车加油站车站码头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程序及房地产开发管理概述 2.1.1 遵循房地产开发程序的必要性1. 产品的形成尤其内在的规律性2. 投资、风险大 3.复杂的生产活动,参与方众多 4.引导、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2.1.2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阶段划分投资决策阶段前期工作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租赁与销售阶段物业管理阶段 2.2 房地产开发的主要参与者开发商政府部门咨询机构承包商金融机构 2.3 我国房地产开发管理体系1 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2 我国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的含义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决策前,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 3.1.4 可行性研究工作阶段的划分1)投资机会研究2)初步可行性研究3)详细可行性研究4)项目评估3. 4.2 房地产开发项目财务评价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静态经济评价指标 1 静态投资回收期Pt=[累计净现金流量开始出现正值期数-1]+上期累计净现金流量的绝对值/ 当期净现金流量 Pt≤Pc 基准投资回收期 例3-1:某房地产公司投资一写字楼,总投资为1000万元,投资建设期2年,假设投资为均匀投入,项目经营期为8年,每年的净利润为200万元,项目折旧为每年125万元,试确定该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如果该类型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为8年,试对该类型项目的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Pt=6-1+|-25|/325=5.077年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 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 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房地产法规考试知识要点(整理版)

第一章房地产法规概述 1.1房地产 1.1.1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理解记忆) 自然属性:①房地相对不可分性②不可移动性③经久性④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与稀缺性经济属性:①商品性②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③土地自然资源、建筑地段与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偶性 社会属性:①公平性、福利性和社会保障性②建筑物质整体性与产权多元化的使用分散性 ③房地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 1.1.2土地和房屋 房屋构成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理解记忆) ①必须有上盖②必须固定于土地上,有建筑基础③必须是合法的 1.1.3地产和房产 地产和房产的区别(理解记忆) ①地产可单独存在,而房产离开地产则不能单独存在,没有所谓的“空中楼阁”。 ②房产具有使用寿命,会不断损耗甚至自然灭失,作为一种资产存在折旧率;而地产却可永久利用,一般不贬值,更很少发生物权灭失的情况。 ③地产价格和房产价格的影响因素不尽相同。地价明显受级差地租规律的支配;而房价则取决于建筑成本和地价。 1.1.4房地产的分类 房地产按照不同分类方法进行的分类(理解记忆,能够举例)

⑴按用途分类 ①居住房地产:住宅、集体宿舍 ②办公房地产:写字楼 ③商业房地产:商业店铺、购物中心 ④旅游房地产:宾馆、饭店、度假村 ⑤餐饮房地产:酒楼、美食城、餐馆 ⑥体育和娱乐房地产:体育场馆、保龄球馆 ⑦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 ⑧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 ⑨特殊用途房地产:医院、汽车站、教堂 ⑩综合用途房地产:商住两用楼 ⑵按经营使用方式分类:销售房地产、出租房地产、营业房地产、自用房地产 ⑶按开发程度分类:生地、毛地、熟地、在建工程、现房 1.2房地产业 1.2.1房地产业的概念 房地产业的定义(理解记忆) 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区别(理解) 1.2.2房地产业的结构 房地产业的行业结构(记忆)

房地产法律培训课件

提纲: 一、定义、组成体系 二、合同法相关知识 三、房地产物权: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四、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五、物业管理 六、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七、常见问题 一 定义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所有权人之间、房地产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包括房地产使用人、修建人、管理人等)之间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权属、房地产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 组成体系 1、广义的房地产法基本内容包括:第一、关于房地产权属的规定;第二关于房地产开发利用的规定;第三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关于国家对房地产业及其市场实施管理的规定;第五关于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的规定; 2、中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相关的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合同法相关知识 商品房买卖牵涉到的最主要的基础法律是《合同法》,其次还有《民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还有一些是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一)合同: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非婚姻、收养、监护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二)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和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四)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可撤销或变更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 三、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通常就是我们老百姓所说的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出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法学房地产法笔记讲课讲稿

房地产法(1-3 章)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一)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 一、什么是房地产,什么是房地产权答: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房地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是作为统一的商品而进入交换领域的。 二、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答: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特征:1、综合功能;2、多级市场;3、法定形式;4、部分限制;5、国家适度干预。 三、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答:1、基础性。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2、先导性。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先导性物质条件。 (二)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什么是房地产关系答:是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答:1、因对行政机关就土地、矿产、森林的权利归属处理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应列为行政管理性质的关系。 2a、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2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2c、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3b、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 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答: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需要;2、巩固和发展房地产改革成果的需要。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概述

第一章房地产估价概述 一、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二、合法原则三、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四、替代原则五、估价时点原则 1.影响房地产经济供给的因素 经济供给的影响因素 、同质商品,买者不在乎从谁手里购买; 2、买者和卖者的人数众多; 3、买者和卖者都有进出市场的自由; 4、买者和卖者都掌握当前价格的完全信息,并能预测未来的价格; 5、就成交总额而言,每个买者和卖者的购销额是无关紧要的; 6、买者和卖者无串通共谋行为; 7、消费者要求总效用最大化,销售者要求总利润最大化; 8、商品可转让且可发生空间位置的移动。 一般因素 1.行政因素:房地产制度房地产价格政策城市发展战略 税收政策行政隶属变更交通管制 2.经济因素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居民收入与消费水平利率水平 3.社会因素政治安定情况社会治安程度房地产投机城市化水平 4.人口因素人口数量人口素质家庭规模 5.国际因素世界经济状况军事冲突情况 政治对立状况国际竞争状况 区域因素心理因素商业服务繁华程度交通条件基本设施 个别因素 ?区位是指人类行为活动的空间。具体而言,区位除了解释为地球上某一事物的空间 几何位置,还强调自然界的各种地理要素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在空间位置上的反映。区位就是自然地理区位、经济地理区位和交通地理区位在空间地域上有机结合的具体表现。 ?典型的区位理论——农业区位理论 工业区位理论 中心地理论 城市地域空间利用结构理论 1.在孤立国中只有一个城市,且位于中心,其他都是农村和农业土地。农村只与该城市发生联系,即城市是“孤立国”中商品农产品的唯一销售市场,而农村则靠该城市供给工业品。 2.“孤立国”内没有可通航的河流和运河,马车是城市与农村间联系的唯一交通工具。 3.“孤立国”是一天然均质的大平原,并位于中纬,各地农业发展的自然条件等都完全相同,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一章练习题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第一章练习题

A提高投资收益率B提高市场竞争力C开拓市场领域D规避投资风险 6、以开展工业物业见长重港天安中园投资有限公司在起经 营策略中要求必须投资一定比例的商用物业和居住物 业。其目的是() A占领市场份额B扩大公司知明度C分散投资风险D 提高投资收益率 7、某投资商欲进行写字楼投资,其目标收益率为12%, 当前整个市场的平均收益率为15%,国家债券的收益 率3、5%,此时,该地区写字楼市场相对与整个投资 市场的风险相关系数是() A0.57B0.74C0.80D1.04 8、确定折现率的确理想方法是采用()加适合的风险调整值。 A固定成本B变动成本C机会成本D边际成本 9、(),投资可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 产开发投资、国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城镇集体固定 资产投资、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和工矿区私 人建房投资和农村个人固定资产投资。 A.按投资主体的经济类型不同B.按资金来源的不同

C.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使用构成D.按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分类 10、某城市规划将火车站由该城市的A区迁至B区,则B 区的商业物业投资将会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房地产投资具有()。(05、03年考题) A.位置固定性B.各异性C.适应性D.相互影响性 11、房地产投资的缺点是()。 A.相对较高的收益水平B.易于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 C.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D.投资回收期较长 12、甲、乙两个物业2005年10月的价值均为1000万元, 预计甲物业2006年10月的价值为1100万元和900万元的可能性各为50%,预计乙物业2006年10月的价值为1200万元和800万元的可能性各为50%,甲、乙两个物业投资风险比较的结果是()。(05、 04、02年考题有相关内容) A.甲物业投资风险大B.乙物业投资风险大 C.甲、乙两个物业投资风险相同D.无法判断 13、假设某段时间内房地产业的预期收益率为15%,国债 的投资收益率为10%,市场整体的平均收益率为

第一章 房地产法概述

房地产法教案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的概念 一房地产的含义和属性 (一)不动产和房地产 1、不动产 概念界定:财产→物→不动产→房地产 A.物的物理属性:土地及其定着物 B.从属于或者附着于自然不动产的动产,因其用途而成为不动产 C.以不动产为标的的权利 2、房地产—不动产的主要部分 房地产一词本是经济学概念,后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内地和港澳两地。无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没有“房地产”这一法律称谓,我国现行许多法律法规都使用了房地产一词,但并没有明确其含义。 ⑴房和地有机整体论。认为“房地产是房屋建筑物和建筑地块的有机组成体”。 ⑵房产和地产统称论。认为“房地产从字面上看是房产和地产的统称,即房产和土地财产的合称”。 ⑶“房地产是指建筑地块和建筑地块上,以房屋为主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延伸的权利。 界定房地产的两个基本点 首先,房产是不能够和地产分开的,房产和地产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而作为土地本身而言,大致有三类用途:承载用地(建筑用地,城市商业用地);养力用地(种植,养殖用地);富源(矿藏)地。只有第一类地才是房地产中的“地”。 其次,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性,于是房地产的价值就不仅仅取决于自身,还取决于它与自然区位和社会网络的关系,比如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商业街区,车库等配套措施……于是,关于房地产的界定,还应该包括它的衍生权利。 我国当前房地产制度的狭隘性 20世纪80年代的住房改革就很大程度借鉴港澳做法 1994年7月5日借鉴香港、澳门地区房地产制度紧急设计出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在物权法缺位情况下,我国内地房地产概念先天不足,长期局限于城市国有土地和城市住房的商品化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2007/10/28) (二)房地产的属性 1、自然属性:固定---不可移动性;耐久---使用的长期性;异质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保值增值性---对抗通货膨胀 2、经济属性:高资本性;其利用适应物价变动的缓慢性;投资和消费双重性; 3、法律属性:不动产性;财产权利的重要性;房地产的不可分性。 4、社会属性:社会效应;美学价值;心理效应。 二、房地产业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 综合性较强:建筑、金融信托、建材、装潢、服务。 相对独立:联合国将其列为经济类标准行业第八类(共10类);我国将其列为经济行业第七位(共13类)1985年,明确房地产业为第三产业

房地产法案例答案-五版更新

房地产法案例答案-五 版更新

第一章 房地产由房产与地产二者结合而成,因此,在物理属性上,房产不能脱离地产而独存,但地产却可以脱离房产而单独存在。在法律属性上,我国立法对房产与地产的关系一直实行分别主义,即房产与地产可以分离而分别确定其物权归属。但有鉴于二者物理属性的紧密结合性和出于简化法律关系的考虑,在处分上,我国立法却采取了房产与地产的一体处分原则,即通常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本案中,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某,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却是H市某公司,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了分离。但根据一体处分原则,在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时,房产与地产应一并转让,从而保证其权利归属上的主体一致性,因而H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本案所涉房地产交易要有效进行下去,正确的解决方式是,应先由H市某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至张某的名下,再由张某过户登记至李先生名下,从而贯彻房地一体处分原则。 第二章 案例1 从情理上讲,甲乡镇下辖行政村的反对不无理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实行三级所有的公有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是其中的一种。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乡镇政府所有,也不是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是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乡镇集体所有是历史形成的,其所有权主体是“乡镇集体成员集体”。在乡镇合并风刮起之前,乡镇是由原来的人民公社演变而来,而人民公社的历史形成往往具有地域的特定性和固定性,其下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范围往往也没有变化。因此,本案中,合并前甲乡镇集体所有的2000亩土地,就属于甲乡镇下辖的16个行政村全体1万村民集体所有;乙乡镇集体所有的1000亩土地,就属于乙乡镇下辖的36个行政村全体5万村民集体所有。乡镇合并不应是简单的“1+1”,其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行政和法律运作过程,如果不能很好地对合并前乡镇的财产权作出妥善的平衡处理,乡镇合并就会弊大于利,原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和成员权益就会遭受侵害。本案中,甲乡镇村民提出的反对意见就凸显了这一问题,所以,甲乡镇下辖的行政村的反对不无理由。但就法律层面而言,这一反对理由恐怕不会被接受。就此问题相关法律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0条就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确权的规定看来,法律的规范立场将会选择将合并前的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直接确权为合并后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根据《六

【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本章重点、难点提示房地产法的基础理论,是学习和研究房地产法首先必须掌握的的基本内容。本章以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作为切入点,阐述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基本原则,房地产法与民法、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住宅法的关系。本章涉及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与其他各章节有密切的联系,是其他各章节的基础。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基本知识;掌握对房地产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必要性;掌握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认识房地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房地产及房地产法的概念 第二节房地产立法回顾 第三节房地产法的地位 第四节房地产法的体系 关键词 房地产房地产市场房地产法房地产法基本原则住宅法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第一节房地产及房地产法的概念 一.房地产 房地产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它和“不动产”属同一语。狭义的房地产是指土地与建筑物在空间上合为一体的财产形态。它是土地与建筑物的有机结合。若土地是完全独立的,没有与建筑物结合,则不能称之为房地产。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最为珍贵的,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生产资料。但何谓土地?各国(地区)法律规定不同,可以归纳为两种立法体例: 1.以地表伸展所包括的范围予以确定。这种立法体例较少国家采用。 2.以地表及其上下空间扩展的范围界定。如: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第十七章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第261条1、依照土地立法规定的程序,根据土地资源和土地规划管理的国家机关向土地所有人颁发的文件确定地界。 2、如果法律未有不同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亦及于该地界内的土地表层(土壤层) 和地界内水体、土地上的森林和植物 3、土地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使用该土地地表上方和地表下面的一切物, 但矿产法、大气空间利用法、其他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外,并且以不侵犯他人 的权利为限。

自学考试《房地产法》笔记第一章

自学考试《房地产法》笔记第一章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一)房地产、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 一、什么是房地产,什么是房地产权 答:房地产是土地、房屋财产的总称。 房地产权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它们是作为统一的商品而进入交换领域的。 二、什么是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具有哪些特征。 答: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特征:1、综合功能;2、多级市场;3、法定形式;4、部分限制;5、国家适度干预。 三、怎样认识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1、基础性。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2、先导性。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先导性物质条件。 (二)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调整 一、什么是房地产关系 答:是指人们取得、开发、利用、经营和管理土地、房

屋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两种不同性质的房地产关系的交织与分解 答:1、因对行政机关就土地、矿产、森林的权利归属处理不服而引起的争议应列为行政管理性质的关系。 2、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2b、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2c、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3b、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

自考房地产法串讲重点.

《房地产法》串讲知识点: 1、房地产关系 2、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 3、房地产法律关系 4、土地法律关系 5、土地所有权 6、土地使用权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8、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9、耕地保护制度 10、建设用地制度 11、房地产所有权 12、房地产相邻权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4、住房部分产权 15、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 16、房地产开发 17、土地使用权出让 18、土地使用权划拨 1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20、房地产中介 21、拆迁管理 22、拆迁补偿与安置 23、房地产转让 24、商品房买卖 25、房地产抵押 26、房屋租赁 27、公房售后产权 28、物业管理特征和内容 29、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30、住房公积金 31、几种具体的房地产税 32、解决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方式和法律依据 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1、房地产市场的概念2006年10月真题名词解释 我国现时所称房地产市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2、房地产市场的特征2005年10月真题多项选择 综合功能、多级市场、法定形式、国家干预 3、房地产业的地位和作用2006年真题简答题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业的占支柱性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上 基础性: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着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衣食住行是基本的生活要求先导性: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的繁荣发展提供着先导性物质条件 4、房地产法调整对象的内容2002年10月真题简答 (1)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2)土地利用和管理关系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4)城市房地产管理关系 (5)城市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5、我国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原则 (2)土地有偿使用原则 (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4)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5)城镇住房商品化原则 (6)宏观调控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 6、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要素 (1)主体——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主体即参加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既是权利的享受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2)客体——土地和房屋。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来说,客体分为土地和房屋,它们属于不动产。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以说是主体各方关系的落脚点。权利,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某种行为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义务,是指房地产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的某种责任或付出的某种代价。 7、土地分类2006年10月真题多项选择 按照土地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 (1)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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