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环办〔2009〕11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部公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我部制订了《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日附件:

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部公文管理,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环境保护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部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环境保护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大环境保护事件。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环境保护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环境保护部内设机构干部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一)函

适用于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及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工作,解释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环境保护部一、二类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公文使用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文件(函)使用范围

1.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党中央、国务院的询问;

2.发布命令、决定和部门规章,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部署重要工作,对重要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3.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商洽工作;

4.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

5.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作出解释;

6.传达国务院及相关部委领导、部领导的讲话精神或情况,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

7.按照职责权限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以环境保护部名义作出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事项;

8.办理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的答复意见;

9.任免环境保护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

10.其他需要以环境保护部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二)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函)使用范围

1.核安全行政许可证件、操纵员执照的批准发放;

2.核安全规定、导则的发布;

3.按照法定程序对营运单位/持证单位违反法规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4.核安全监管项目的修改申请、控制点释放和特许申请的批复,核电站换料和事故停堆后的再次临界申请的批复,核设施的技术规格书、质保大纲、在役检查大纲、调

试维修大纲和场内应急计划、预案的批准、认可和重要修改的批复;

5.核安全例行和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6.核安全监督管理项目官员的任免通知;

7.核安全技术审评收费的通知;

8.其他需要以国家核安全局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函)使用范围

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相应机构行文;

2.印发部机关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的通知及一、二类会议纪要;

3.发布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4.印发环境保护部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

5.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部署、检查、总结专项工作;

6.印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

7.其他需要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行政事项。

(四)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任免通知使用范围

任免环境保护部党组委托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职务。

(五)环境保护部司函使用范围

机关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与环保系统各有关单位进行非指令性、非普发性的业务工作联系,与不相隶属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商洽或回复一般性业务工作。

第九条机关各部门需要使用其他发文形式,应提出该发文形式的使用范围、管理权限、发送对象、审核及签发程序、公文格式及编号规则,报办公厅批准。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依照《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及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密级的确定,由公文起草部门按国家及环境保护部的保密规定准确核定;难以界定密级的,由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确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统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拟请国务院批转的文件,应同时报送批复代拟稿。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应按顺序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征求意见的文本作为附件的,可另行印制。

(九)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拟稿部门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

公文,发文机关均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应当按规定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除分类词外,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三)印发日期以公文校对后送印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公文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210mm),左侧装订。

第四章公文拟稿

第十三条公文拟稿人应为部机关正式工作人员或经人事司批准的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起草文件必须认真负责。公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方针、政策、决定。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当切实可行,并附说明。公文篇幅力求简短。

第十四条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当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五条公文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第十六条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十七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八条办文所依据的原件或背景材料应作为参阅件。如对正文进行解释或说明,应附起草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涉密文件按规定标注密级和时限,非涉密文件应在“密级”栏内标注“普通”字样。

第二十条按办文时限要求合理、实事求是标注缓急程度。需要在印发的正式文件中标明缓急程度的,拟稿人提出文件缓急程度,标注在缓急程度栏内,并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确定。

已经超过了规定的回复期限,需要按“急件”或“特急件”办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章公文审核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公文实行分级审核负责制度。

公文草拟后应分别经处长(副处长)、综合处(办公室)、分管副司(局)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办公厅文秘部门、办公厅领导对文件进行审核。处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可委托副处长、副司(局)长负责审核。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和“报告”,报送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部长函等重要文件,必须经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处长、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

公文审核的基本要求:公文体例、格式、文种正确;发文稿纸所列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准确;办文依据符合规定,附件及参阅件完整;公文按规定时限办结;对涉及部机关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充分征求意见;对涉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事项,进行协商或会签。

拟稿部门审核的主要职责:公文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办公厅审核的主要职责: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司函内容由拟稿处(室)的处长(副处长)负责审核;发文形式、文种、格式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审核。司函实施备案制度。

审核人应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公文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审核后签署姓名和审核时间。

第二十二条按要求报送的材料和回复性公文,各司(局)必须在截止期限前至少提前两天将拟制的公文送至办公厅审核。

第二十三条修改和签批公文时,书写字迹及所用纸张必须符合归档要求,不得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经过办公厅修改、审核后需清稿的公文,由拟稿人认真进行清稿并将修改稿附后,一并报部领导审批签发。

第六章公文签发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命令、决定及部门规章,报送党中央、国务院、上级机关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请示、报告,环境保护部党组管理的干部职务的任免文件,由部长签发。

其他以环境保护部或国家核安全局名义发文,由部领导按照分工签发,根据需要报部长签发。部长或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外出期间,“急件”和“特急件”由值班部领导签发。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办公厅会议通知等由办公厅主任或由办公厅主任授权办公厅副主任签发。根据需要,报分管部领导或部长签发。

关于进口放射源的审批文件、建设项目验收文件(函)、环境监察通知等专项工作文件,经办公厅授权可由相应业务司(局)的司(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人事任免文件由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或人事司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副司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部司函由司(局)主要负责人或司(局)主要负责人授权副司(局)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公文(除司函外)原则上由拟稿部门综合处(办公室)交办公厅核稿后呈送签发人签发。

公文签发后,经办公厅对签发件与电子文档校对无误后编发文号送印。拟稿人应跟踪文件办理状态。自签发之时起,“特急件”必须于2小时内、“急件”于4小时内进行校对、编发文号。

司函由综合处(办公室)送司(局)负责人签发,签发后由综合处(办公室)编发文号。

第二十九条签发公文时,签发人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三十条公文文稿经领导签发后即行生效,任何人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由拟稿人填写公文修改单,经处级、司级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由办公厅核定后方可修改。重要修改需报经签发人审核批准。

第七章会签与联合行文

第三十一条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机关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拟稿部门应履行会签程序或商请联合行文。如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由拟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应会签而未经会签的公文,办公厅不予受理。

会签不应以签报或其他形式代替。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会签文件时,拟稿部门可针对不同事项提出不同的时限要求,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协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会签文件或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军队机关,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办公厅(室)拟与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联合或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厅登记并转有关业务司(局)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部领导或办公厅领导签发。

各司(局)不得与其他单位机构联合行文。

第八章印制与发送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发出的公文均需按规范格式印制,禁止手写公文加盖公章印发。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部公文实行拟稿人最终校核责任制。机关服务局文印部门排版校核后输出文件清样,电话通知拟稿人进行文件校核。拟稿人确认无误后,在文件清样上签署姓名和日期。拟稿人外出期间,可委托处内正式工作人员或经人事司批准的挂职(学习)锻炼人员负责校核。机关服务局文印部门按照文件最终校核稿印制正式文件、送交盖章和发送。文件也可由拟稿部门自行发送。

第三十六条公文印制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公文印制工作,确保公文版面整洁、字迹清晰、格式规范。对印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主动、及时地予以重新印制。

第三十七条文件签发后应及时印制和发出。自送印之时起,“特急件”必须于2小时内发出,“急件”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普通件在2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三十八条公文签发后,因故需推迟或取消发文时,需由拟稿部门及时写出文字说明,经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文件签发人或上一级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厅文秘部门销号和备案。

环境保护部人事任免通知和环境保护部人事司任免通知印发前,应与人事司确认。

第三十九条印数在10份以下的文件,采用盖章方式。印数在10份以上的文件,应采用套印方式。

第四十条主送或抄送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外的公文,需由机关服务局文印部门代发的,拟稿部门应提供收文单位的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九章行文规则

第四十一条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部一般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国务院批转或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

第四十三条环境保护部或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可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相应的军队机关或其办公厅(室)联合行文,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其办公厅(室)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四十四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五条除答复人大建议、议案、政协提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确需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对个人行文。

第四十六条环境保护部普发性文件原则上应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

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并抄送机关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根据需要也可发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章签报

第四十七条部机关司(局)处(室)在内部公务活动中,需书面请示、报告和商洽工作,可以使用签报。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示、报告和商洽的事项,不得使用签报。

第四十八条签报必须使用环境保护部签报稿纸,一事一报,不得几事一报,也不得一事多报。不得与发文同时使用。凡未使用签报稿纸的请示、报告,办公厅不予受理、转呈。

第四十九条拟稿人按环境保护部签报规范格式将签报打印出纸制件,其所在处(室)负责人核稿无误后签署姓名。若签报中涉及相关的依据性文件、资料,应将所涉文件、资料按签报提及顺序作为附件附后。

第五十条凡由司(局)负责人签发的签报,须经拟稿处(室)负责人签署姓名后报出。签报应送拟稿处(室)分管司(局)级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当签报事项涉及部机关其他部门职责时,签报拟稿部门应事先与涉及的部门进行协商,并将签报送相关部门进行会签。签报事项涉及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对有异议的事项提出具体意见。签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又未与之会签的,办公厅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十二条凡呈送部领导的签报(除人事任免、考核、案件查处和重大特急事项外),须经综合处(办公室)审核、司(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纸制件转办公厅,由办公厅登记后统一呈送部领导阅批。除领导特殊交办或批示的事项外,不得越级或分送多位部领导阅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报,办公厅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

第五十三条签报应根据缓急程度,由拟稿人分别标明“普通”、“急件”、“特急”,并经司(局)负责人确认。

签报作为机关内部文件,不对机关外复印或转送。领导批示内容涉及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的,由签报起草单位负责传达。

第十一章收文办理

第五十四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五十五条根据公文的文种和内容,收文分为阅件和办件两种。

阅件为不需要回复或办理的阅知性文件。

办件包括上级交办事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级环保部门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来文中需要回复或办理的事项。

需要办理的事项,由办公厅提出拟办意见送部领导批示,或直接批转机关各部门办理。

第五十六条主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文件,由办公厅文档处负责接收。其他部门和人员代收的主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的文件,应及时转交办公厅文档处处理。

主送各司(局)的公文,由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接收,司(局)主要负责人或由司(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副司(局)长批办。

第五十七条办公厅接收的公文,由文档处对公文文种和格式进行审定。对符合规定的公文,文档处按程序运转。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呈报单位重新报送。

文档处根据公文内容进行分类。重要文件送请办公厅领导批办。其他文件由文档

处分至机关各部门办理。

转报部领导的,由部领导秘书签收,并呈送部领导批示。批转各司(局)的,由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签收并送司(局)主要负责人批示。

第五十八条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人接文后,需指定承办处或承办人。承办处及承办人必须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件应重点办理,对需要较长时间的办理事项,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必须特事特办。“特急件”、“急件”随时办理,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限期内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一般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批复或答复。因故不能在限期内办结的,承办人应及时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因公出差或请假,应当按程序将工作移交。

第五十九条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公文,承办部门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作出决定或报送部领导。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明确表达本部门意见。

承办部门应针对所办事项的缓急程度提出不同的时限要求,一般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十条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件以及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办公厅根据缓急程度和承办时限要求,采用电话询问、书面催办等方式对承办事项进行跟踪催办,督促承办部门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结果。机关各部门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二章公文归档

第六十一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自动化管理系统文件材料整理归档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六十二条凡属归档范围内的公文,由承办部门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进行整理。保证归档公文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部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三条联合办理的公文,环境保护部为主办部门的,由拟稿部门将会签后的原件交办公厅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六十四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办公厅档案部门移交。

由部领导及办公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原稿及正式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由机关服务局文印部门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由司(局)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原稿及正式文件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办公厅每年通报一次公文及相关文件的归档情况。

第十三章公文管理

第六十五条办公厅统一管理在网站、报纸、刊物上发布环境保护部行政性文件或编辑出版文件汇编等事宜。

已经印发且未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公文,需要在报刊、杂志、网络、公报、公告牌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时,需由原办文部门书面请示原签发人批准,并送办公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上级机关的涉密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印的以外,经部领导或办公厅领导批准,可以复印。复印时,应当注明复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按正式文件要求妥善处置复印件。

第六十七条公开发布其他行政机关的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

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六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七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七十一条环境保护部内设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环境保护部内设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十二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电子公文

第七十三条电子公文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环境保护部制发的电子公文在环保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环保系统、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

第七十四条起草、审核、签发和办理公文,应当使用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管理系统。公文电子件应跟随纸制件的送阅顺序同步运转。

办公厅负责公文管理系统的管理,协调并指导信息中心开展技术支持与维护工作。

第七十五条环境保护部机关内部发送的各类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应采用电子公文。既有电子公文,又有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需要对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发送的公文,应当制成纸质文件。

第七十六条利用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处理秘密、机密级公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涉密公文的安全。

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公文处理系统中形成的电子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结、归档,公文数据应当备份。

第十五章公文管理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办公厅文秘部门应与拟稿人沟通,由拟稿人说明情况并进行修改。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退回拟稿部门重新办理,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重新审签后,送办公厅审核。

第七十九条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拟制的公文质量负责。公文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以及办文延误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对责任人提出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办文延误的,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检查。

第八十条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列为环境保护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所拟公文因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办公厅退回1次以上、被部领导退回2次以上、被办公厅退回4次以上;办文延误造成严重影响的,拟稿人及拟稿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出现严重公文质量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拟稿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拟稿人及拟稿处(室)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考核等次。

第八十一条实行公文处理情况通报制度。办公厅按月印发《公文处理情况通报》,对上月机关各部门的公文情况进行通报,推荐质量较好的公文供各部门学习,通报批评质量较差的公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较差的公文:与国家政策、法规、规章及部有关文件

规定不符;无实质性内容;重复发文;未按规定程序行文;观点模糊,逻辑关系、层次混乱;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和回复;文件缺页、错页;文字修改量大;其他不符合环境保护部公文管理规定的问题。

第十六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行政规章类公文和行政复议文书,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环办〔2006〕158号)同时废止。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务院新颁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进行企业管理和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企业机密安全。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是****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全港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综合科、下同)应当设立文秘职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公文处理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公文处理办法 1目的 使公司公文处理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信息化。 2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公文管理。 3职责 3.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文处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公文处理工作。 3.2各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各种类型文件的起草,编制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公文种类 ――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规定、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章程、条例、规则;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要求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批示、批准; ---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请示事项;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投资或合作伙伴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其它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等。办理例行公事与应急公务等,用“便函”;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 ――意见?适用于对某些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设性意见;答复对方征求某项工作的意见; ――签报、工作联系单?适用于公司内部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工作以及部门向公司领导汇报请示工作。 4.2公文格式 4.2.1公文一般由发文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 正文、印章、附件、成文时间、主题词、抄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发文单位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应排列在前并编主办单位发文 号;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根据保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一、纸型、纸质 复印纸A4型(国际标准210mm×297mm),厚度定量60—80g/m2。 二、封面 材料10页以内的一般不加封面,确需加封面的材料可以加上,如规划、纲领性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汇编等。封面可使用必要的文字和徽标,但不使用花边和图案。加封面的材料同时应加封底。 三、标题 标题使用小二号宋体或宋体加粗,顶行。副标题居中排列,使用3号宋、仿宋或楷体,但不与正文字体重复,破折号占2格。 四、正文 1.正文使用4号仿宋、宋体。 2.正文内1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黑体,2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楷体,3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4级标题文字使用3或4号宋或仿宋体。标题单独成行时,均无需标点。 不提倡正文内标题使用加粗或艺术字体,如隶书、魏书、细圆体、综艺体、琥珀体、瘦金体等,以保持公文严肃、文面整洁。 3. 结构层次序数、标点:第1层为“一、”,第2层为“(一)”,第3层为“1.”,第4层为“(1)”。不使用不规范的序号,如:1)、A、a等。 4.段落首行缩进:每段文字前空2格,第2行起均顶格。 5.表格:正文中表格一般作附件,置后。小于文面半幅的,可随文就位,与正文同宽。表内字体同正文,字号可略小。 6.数字: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落款、盖印 在正文后空2行,单位名称按印章全称。盖印,可不写单位名称。成文日期中“○”用插入符号里的几何图形,不能用阿拉伯数“0”。最后一个字离右边沿4格。盖印跨年月日,上2/3,下1/3,左右居中,端正清晰。 六、页码 双面印刷页码居外侧,单面印刷页码居右侧,均以“-1-”的形式出现。 七、页面设置 上3cm,下2.5cm,左2.8cm,右2.6cm,行距28磅(或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为避免最后一页只是几行占一页的现象,可适当收缩行距,使文件成为几张整页,但收缩行距不宜小于20磅。 八、印刷 上下左右居中对齐,无特殊需要,版面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九、装订 一律左侧装订。订书钉离左侧边沿0.5cm,一般文件为上下居中订1个钉。特殊厚或超厚纸张订2个钉,在上下各1/4处,钉垂直。 (略有修改,仅供参考)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准确规、精简高效、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围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模板】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范围 本范围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通用的纸张要求、印制要求、公文中各要素排列和标识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其他机关公文可参照执行。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印制的公文,其格式可参照本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8-1997 印刷、书写和绘图纸幅面尺寸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字word 标识公文中横向距离的长度单位。一个字指一个汉字所占空间。 3.2 行line 标识公文中纵向距离的长度单位。公文标准以2号字高度加2号字高度7/8倍的距离为一基准行。固定值使用30磅,或使用1.5倍行距。 4 公文用纸主要技术指标 公文用纸一般使用纸张定量为60g/m2-80g/m的胶纸印刷

纸或复写纸。纸张白度为85%—90%,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5 公文用纸幅面及版面尺寸 5.1 公文用纸幅面尺寸 公文用纸张采用GB/T 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成品幅面尺寸为:210mm×297mm,尺寸的允许偏差见GB/T 148。 5.2 公文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 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 mm±1mm 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不含页码) 6 公文中图文的颜色 未作特殊说明公文中图文的颜色均为黑色。 7 排版规格与印装要求 7.1 排版规格 正文用3号方正仿宋体gbk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方正小标宋体gbk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7.2 制版要求 版面干净无底灰,字迹清楚无断划,尺寸标准,版心不斜,误差不超过1mm。 7.3 印刷要求 双面印刷;页码套正,两面误差不得超过2mm。黑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BL100%,红色油墨应达到色谱所标Y80%,

某国企公文处理办法

某国企公文处理办法 某国企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处理工作,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xx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xx〕14号)、《xx年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xx)以及国投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公文(包括传真、电子文件等)是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是依法进行公司各项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收发、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公司《保密工作条例》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公司综合部是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公司的公文按种类主要包括:决议、决定、规定或办法、通知、通报、请示、报告、议案、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规定、办法“规定”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安排,提出具体管理措施和行为规范。 “办法”适用于对某项工作或活动制定具体做法和要求。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用签报。 (七)议案。适用于向有关会议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 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答复对方征求对某项工作的意见。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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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标 签】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督查制度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发﹝2000﹞23号 【发文日期】2000-08-24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津、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 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 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 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的询问。 (九)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 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

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写作)某公司行政公 文处理办法

(一)令(命令) 适用于****公司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可用于上行文、下

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一)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互相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及议定事项。 第八条****其他常用文种包括: (一)签报 机关内部各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人书面请示工作,用“签报”。 “签报”必须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送分管领导人。“签报”不盖章,原件批回。 (二)简报 是反映情况,指导工作或单位间沟通消息时常用的一种简便的文字材料。 (三)工作总结 是对前一段时间内的工作进行综合、归纳、分析,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并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以便指导今后工作的文字材料。 (四)调查报告 是对客观事物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后形成的书面材料,是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基本工具。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

行政新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各位领导、同事,大家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给我这次机会,和同事们共同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接下来,我将在近几十分钟的时间里,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一个简要的说明,希望大家能够耐心。下面共同学习〈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首先讲一下公文组成的各要素。 公文组成的各要素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文件眉首。是批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是指置于公文首页红线下至附注以上部分,包括:公文标题、公文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 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主要内容、文件种类。标题内容应力求简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标题中的法规名称和转发文件用原文号时要加书名和六角括号。 版记。版记置于公文最后一页,也就是说版记一定要放在公文的最后即公文的最后一面的最下面的位置。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其中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

印发日期。 上面说的是眉首、主体、版记。 下面从十方面讲一下行文的规则 一、做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是依法行政和加强机关建设的重要保证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对于依法行政关系十分重要。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水平就一定要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为此,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目标是要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所谓规范化是指公文处理的每项程序、操作都要遵循一定的规程、方式和要求,完成结果要达到一定标准、规格;所谓制度化是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上升为法制化,或是纪律化,在公文处理中建立并执行一整套的处理制度;所谓科学化是指公文处理的规范、制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符合公文处理运行的规律和实际。如果对于科学化的含义进一步延伸,还应当包括公文处理中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 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是 1.政治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政治性是与行政公文的政

最新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为确保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格式 (一)公文眉首,指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包括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 1.秘密等级,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 2.紧急程度,分为“特急”、“急件”两种,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 3.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用蒙汉两种文字,蒙文在上,汉文在下,套红。 4.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加“第”字。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党委文件字号为鄂教党发〔2008〕X号,鄂尔多斯市教育局文件大文头字号为鄂教字〔2008〕X号(上行文),小文头字号为鄂教发X字〔2008〕X号(下行文)。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函的发文字号为鄂教函〔2008〕X号(上行文、平行文)和鄂教X函〔2008〕X号(下行文),居武文反线下右上角顶格(函的其他各要素的标识方法均同“文件式”公文格式)。联合行文的发文字号只用主办机关的字号。 5.签发人,上报的公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二)公文主体,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时间等内容。 1.公文标题,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和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2.主送机关,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3.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党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会签、审核、签发、复核、编号、登记、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开门见山,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精炼,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三)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第二十四条公文由主办部门拟稿人对文件内容和格式确认无误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目的是否表述明白,处理意见是否适当可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在设置路径时设置有关部门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负责人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协调或裁定后方可进入流转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文发文审批流转路径设置为:主办部门(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对)——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核或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管理部门(盖章)——主办部门(分发、归档)。需要会签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XX市xx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唐山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机关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唐政办函…2013?251号)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冀发…2013?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传递、拟办、批办、承办、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会签、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类、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四条办公室是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上级机关和局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报送我局公文的办理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第五条公文处理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要少而精,注重实效;要充分运用机关办公信息系统,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文的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等环节,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局机关公文,根据不同内容和要求,分别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中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文件等形式印发。 第八条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意见、报告,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向下级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指导性、指令性意见,印发局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以及其他必须以局文件形式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知。其他以局名义办理的事项,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文件。 第九条常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公告 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批转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标准、规范和不含处罚条款的规定;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

【办公常用表格】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1.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公文处理办法 (2)

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综合管理体系文件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文件编号:A SYC/ZH-QD-GL-08 版本:B/0 控制文件 受控标识: 编制:办公室审核:姚明瑜批准:胡茂强2010年10月21日发布 2010年10月21日实施

1.0 目的 为规范机关公文管理,制定本办法。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安顺烟草全市系统。 3.0 职责 3.1 市局办公室为该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市局(公司)领导负责该管理办法的审批。 4.0内容及要求 4.1为进一步做好安顺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以下简称市局(公司))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行业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局(公司)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4.2市局(公司)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 是市局(公司)在行政管理、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4.3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4.4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4.5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4.6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4.7市局(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4.8市局(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4.9市局(公司)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是: 4.9.1决定

公文处理办法(新)

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家饰佳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各管理部门以及日常公务文书处理。 2 引用文件 参阅国务院办公厅2000年8月24日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3 工作职责 3.1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公文运转的主管部门,承担公司公文处理方面的职责是; 3.1.1制订公司公文处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3.1.2负责公司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3.1.3负责公文处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推进总经理室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3.1.4负责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3.1.5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公文运转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公司公文运转的质量; 3.1.6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对部门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业务交流和培训。 3.2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内勤,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内勤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掌握 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忠于职守、勤于学习、乐于奉献。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保守党、国家,本公司的秘密。 3.3各类公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收发、传递、管理,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其他各类途 径收到的各类公文,收文者应及时交行政人事部登记处理。 4 公文种类 4.1公司处理公文一般都属通用公文。主要用来颁布制度、传达命令、指挥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 联系事宜、记载活动等。 4.2公司公文种类一般有决议、决定、通报、通知、请示、批复、报告、规定、办法、会议纪要、函等。 4.3公文行文关系共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和通行文。 4.3.1上行文是下级向上级单位或部门的发文,体现下级接受上级单位或部门的领导。 4.3.2平行文是指相互平行的单位或部门或不相隶属单位或部门之间的发文,体现单位或部门之间工作 上的互相协商的关系。 4.3.3下行文是指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发文,体现上级单位或部门对下级的领导。 4.3.4通行文是上下左右都通行的公文。 5 公文格式 5.1公司公文一般由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部门署名、成文日 期、印章、主题词、抄报(送)单位、印刷版记等部分组成。 5.1.1版头分为二种,一种是本公司发文,由公司全称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另一种是下属单位 签报,由司标、部门代号-年份-顺序号、标题组成,字体为小五号仿宋体。

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局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局办公室主管机局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局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局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和局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 (十一)会议记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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