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如何征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对非居民企业境内股权转让如何征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一、案例

2003年3月香港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江苏省如东县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江苏省南通市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江苏省如东某发展投资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联合投资成立某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前,E公司股权结构为香港A公司股权占比60%,出资额8199万美元;B公司股权占比5%,出资额683.25万美元;C公司股权占比10%,出资额1366.5万美元;D公司股权占比25%,出资额3416.25万美元。

2011年3月28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合同规定,B 公司以人民币150700.8万元购买A公司持有的E公司50.1%的股权,B公司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40日内,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万作为定金,该定金作为首笔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本协议经相关部门批准之日起7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75350.4万元;剩余转让款分三年付清即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070.08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140.16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30140.16万元,上述分期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计息对应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从第三方了解到该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意愿后,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即时派专人跟踪,了解股权转让过程及时提供涉税服务,解答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前后历经三个多月,经过多次沟通协调,最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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