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公房出售、公房管理20100117

各省市公房出售、公房管理20100117
各省市公房出售、公房管理20100117

目录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天津) (3)

武汉房地局购买直管公有住房所提供的资料(武汉) (8)

直管公房非住宅出售登记办事指南(河北涿鹿) (9)

关于加强公房出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州) (10)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通知(重庆梁平县) (12)

企业改制公房出售(武汉) (13)

广州推行非住宅公房出售试点办法(广州) (14)

直管公房非住宅出售登记(沈阳?) (15)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临沂) (16)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州) (20)

常德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常德) (23)

宿迁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宿迁) (27)

肥西县城镇国有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合肥肥西) (31)

存量房市场须进行边际改革———存量房访谈录(天津日报) (35)

天津市直管公有房产资产管理办法(天津) (37)

无锡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规定(无锡) (41)

加快国有直管公房市场化步伐的思考(杭州) (45)

直管公房维修暂行规定(临沂) (48)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天津)

津房委[2007]1号

为落实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确保公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完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包括:市、区国土房管部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代理银行及其下设的经办机构。

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要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集中审批、直接缴拨、依法理财、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健全资金安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和人员管理,依法收缴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完整。

二、账户管理

(一)建立单一账户、定级管理制度

公房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单一账户、定级管理”原则设立账户和管理收支,为建立资金全程控制制度和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奠定基础。公房出售收入的所有账户,实行集中审批和统一开户,清理撤消所有未经集中审批和统一开设的账户。

1、账户设置

(1)市国土房管部门账户设置和开设。市国土房管部门设立两级账户,组织和核算公房出售收入和支出。在承办代理银行按照公房出售收入的不同种类,即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设立本金账户和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集中核算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收入以及使用支出;在代理银行下设的经办机构设立经收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的账户,为二级收入账户。

(2)规范售房单位账户设置。在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专户下,设立售房单位存款分户及11%维修资金分套明细账和14.4%更新改造资金分幢明细账户。

售房单位在建行市分行及经办支行有售房款专户的,保留售房单位原售房款专户作为二级支出账户;售房单位在市商行及经办支行没有售房款专户的,使用公房出售收入前,到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审批单位填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支出账户开户通知书》后,在市商行开源支行及各区县经办公房出售收入的支行开立售房款专户作为二级支出账户。

2、清理撤销所有自行开设的账户

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要求,在建行市分行房地产金融业务部存储的公房出售收入要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清理,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各售房单位需将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公房出售收入余额纳入集中管理。售房单位首先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下开设售房单位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存款分户,在建行市分行及其下设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公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并将售房款余额分别划入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及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存款分户。

集中收付后,支付售房单位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利息,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即归集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下同)按照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支付售房单位的住房基金利息,归集当年按照活期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自2007年4月1日起,对未纳入集中管理的公房出售收入不予办理用款申请。所有公房出售收入的账户,将不与未经集中审批的账户发生资金缴拨业务。

2007年3月31日前,建行市分行要做好公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的相应准备工作。

(二)代理银行的选定

1、资金管理部门选定代理银行的原则

为确保公共资金的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市国土房管部门将按照资金安全、周到服务、正常孽息和订立契约的原则,综合考虑经营资信、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条件,审慎选定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作为代理银行,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规范并厘清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公房出售收入要按照《意见》要求存放在代理银行,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代理银行获取存款利息收入。

2、代理银行的职责

(1)资金安全原则。代理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密的内控机制,保证公房出售收入的安全完整。

(2)周到服务原则。代理银行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提供高效、快捷和周到的服务。经办公房出售收入资金收支业务的人员要熟悉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对各类收支票据具有鉴别能力。

三、监管制度

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在单一账户和封闭账户体系内收缴和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全面规范资金收缴和支出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资金管理和运行程序。

(一)严格账户封闭管理制度

公房出售收入收支要封闭在单一账户和收支两级管理的体系之内,防止逃避或规避封闭账户体系管理的现象,杜绝收入和支出溢出单一账户和封闭账户体系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执行直接收付和集中核算制度

公房出售收入必须由购房人直接缴入一级账户或二级账户。所有二级账户当日经收的收入,必须及时全部直接缴入一级账户。公房出售收入的支出,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经办银行从一级账户直接拨入二级账户。

严格禁止售房单位在非公房出售收入承办银行设置收入过渡户滞留或转移收入;严格禁止售房单位设置支出过渡户滞留、转移、挪用公房出售收入支出。杜绝通过中介机构等非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代办缴款或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滞留、截留、转移、挪用、挤占或坐收坐支公房出售收入。

公房出售收入将以单一账户和直接收付为基础,严格执行总收支账户集中核算制度,集中统一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禁止将公房出售收入与本单位经费账户混用。

(三)建立完整拨款程序和问题拨款止付制度

1、严格执行完整的公房出售收入拨款程序制度。公房出售收入的申请拨付必须按用款计划和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执行。

对于个别、临时性用款事项,申请单位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市国土房管局进行申报,文件中要明确收入、收款账号和款项用途等要素。

2、实施会计和出纳岗位分离。市内六区直管公产、其它区县直管公产、单位产公房出售收入用款审批工作分别由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和区县房委办承担。公房出售收入中住房基金和公房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工作分别由市房委办和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承担。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拨款,要严格执行业务和财务岗位分设。

3、规范公房出售收入支出审批程序。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直管产公房出售收入使用需分别经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房管局审批;单位产公房出售收入使用需经区县房委办审批。办理公房出售收入使用的申请书需经审批部门的经办人员和负责人两人审核签章。

办理向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100万元以上的住房基金须经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会计、出纳三人审核签章;100万元以下的住房基金须经会计、出纳两人审核签章;公房售后维修基金须经会计、出纳两人审核签章。

每一笔公房出售收入拨付业务必须附有经审批的《住房基金使用申请书》或《公房售后维修基金使用申请书》,其中要注明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各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代理银行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简化资金拨付、审核和复核手续。

4、建立“问题拨款止付”制度。各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人员要以高度敏锐的责任感,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要对公房出售收入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提出质疑,并立即停止该款项的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对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的支付申请不予办理。任何部门和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止付资金。财务人员因工作疏漏或过失,未及时发现问题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健全岗位职责分工和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特点,建立健全会计和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印鉴和票据管理制度等内在管理制度和规章,积极建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为资金全程控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内控制度保障。

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要统一和规范业务流程的各环节,实行上岗对下岗负责,下岗对上岗监督的运行机制,严禁独自一人操作业务全过程,做到环环相扣,相互监督。

2、严格加强印鉴和票证管理。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守印鉴和票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拨款印鉴两人分管,法人印鉴由出纳保管,单位印鉴由会计保管。空白票证的管理与使用相分离,空白票证由会计保管,出纳使用票证向会计领取。

(五)认真做好资金风险防范工作

1、定期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各级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代理银行和经办机构,要定期进行公房出售收入安全核查工作。从公房出售收入账户设置、制度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及内外工作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彻底清查,特别是对公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环节实施重点检查。要仔细查找制度上、程序上存在的风险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内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查找出的问题,以及可能引发资金安全风险隐患的部门、岗位和环节,要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2、认真落实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代理银行要按照“权有所属、责有所归”的要求,建立并层层落实资金安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将公房出售收入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通过组织手段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岗位,并明确责任,对违反者按照有关法规问责追究。同时,公房出售收入在管理单位、售房单位与银行系统流动的过程中,管理责任与资金流向同步,资金在哪一环节出问题,相应部门要承担资金风险责任。

3、做好对下级单位的指导和督察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公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及代理银行公房出售收入资金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察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对其公房出售收入资金的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考核,并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严密防范公房出售收入资金风险。

武汉房地局购买直管公有住房所提供的资料(武汉)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现承租的房屋,须到辖区房管所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审核;房管所受理购房申请,如符合武政【1998】34号文件规定出售范围条件的直管公有住房,由房管所填写售房审批表后上报所属区房地产公司;区房地产公司对售房审批表进行初审,填写审核意见后如属区属直管公有住房报区房产局房改办审批,如属市属直管公房报市房产管理局售房办公室审批;市(区)房产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市(区)房产局给购房申请人开具购房缴款通知单;购房人凭购房缴款通知单与房管所签订住房售后维修协议;市(区)房产局与购房人签订售房协议,并代收售房款;购房人到市(区)局房地产交易、发证一条龙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时限:30个工作日

购买直管公有住房所提供的资料如下:

1、购房人的本市城镇户口原件(看)、复印件(一份,收);

2、购房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看)、复印件(各一份,收);

3、购房人的直管公有住房租约原件(如符合条件,收);

4、现住房承租人购买所住公有住房填写的《购买直管公有住房申请表》(一式二份);

5、购房人及配偶单位对双方自参加工作以来至1992年工龄的证明(各二份);

6、辖区房管所与所属区房地产公司填报的《武汉市房产局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审批表》(一式四联;市属房产报市房产局售房办,区属房产报区房产局房改办);

7、市(区)房产局开具的购房缴款通知单;

8、购房人上月缴纳的公有住房租金发票(看);

9、房管所与购房人签订的《直管公有住房售后公共部位和公用设施管理与维修协议》(看);

10、购房人今年所缴的住房维修基金收据(看)。

直管公房非住宅出售登记办事指南(河北涿鹿)所需要件:

1、县局《关于同意出售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批复》;

2、房屋测绘面积鉴证书及1/500平面图(发证中心提供);

3、直管公房管理卡(区局、总公司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年检)(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

6、《直管非住宅房屋转让登让审批书》(交易部门提供)。

7、房屋固定资产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屋产权登记授权书。

办事程序:

1、购房当事人持所需要件到房地产交易部门接件窗口进行审核;

2、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标的物并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人签属审核意见;

4、当事人凭批准文书到中心市场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完契手续。

工作时限:

3个有效工作日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售房价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96号令)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96号令)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关于加强公房出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州)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公房出售及售后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管公房出售的管理

(一)直管公房出售范围、程序

1、直管公有住房,除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应向职工出售。不宜出售的住房包括:校园内不能分隔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具有历史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房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程序为:(1)原承租人向辖区房管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2)区房管处初审、报市房管局房产管理处;(3)局审批并转产权处评估;(4)立契过户,经局核准后,按通知书交款,领取权证;(5)局办理撤管、注销手续。

2、直管公有非住宅因实施货币化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与市房管局签订产权退赔协议,退赔款交入“专户”。依据徐政发〔2002〕28号文件规定要求购买的,须经市房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出售程序为:(1)购房人向房管局申请;(2)局房产管理处初审、上报;(3)局领导审批;(4)市场评估;(5)立契过户、交款、领取权证;(6)局办理撤管、注销手续。

(二)直管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

凡按照我市房改售房政策规定,向承租户出售的直管公房售房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市房管局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按照专户储存、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直管公有住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出售直管公有住房的收入,在按规定比例提取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即多层住房售房款总额的20%、购买人按售房款的1%交纳;平房、非成套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1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按售房款总额的5%提取统筹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全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后,其余部分按徐财综〔2004〕62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关于自管公房出售的管理

(一)自管公有住房出售程序为:1、购房人须向售房单位提供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书、《租约》、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单位出具的工龄和职务(职称)证明;2、售房单位须向市房管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徐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申报核准表》,经批准后,分别送市房管局、国土局办理

有关手续;3、售房单位持《房产价格评估书》、《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单》和《徐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到市房管局交存售房款;4、售房单位凭加盖“售房资金收讫章”和“房改处已审核”的《徐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清册》,分别到市房管局、国土局办理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自管公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房售房款总额的20%、高层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住房售房款总额的30%缴纳维修基金,购买人按照购房款的1%缴纳住房维修基金;平房、非成套住房按售房款总额的10%提取住房维修基金,按售房款总额的5%提取统筹基金。维修基金的利息全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其余部分归产权单位所有,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管局按照专户存储、权属不变、统一管理、监督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三)对因破产、特困和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申请使用部分售房款的,按照“先交后返”的原则办理,即售房单位先将售房款全额存入“专户”后,确需使用部分售房款的,可提出使用申请,经房管局调查核实后,方可返还部分售房款。凡要求使用售房款的单位,要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已经改制的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区别该房产的性质。凡改制时已将单位房产纳入改制成本的,其售房款可归改制单位,按上述意见管理、使用;凡改制时未将单位住房纳入改制成本的,公有住房出售时,由主管部门向市房管局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可批准向住户出售,按规定比例留足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剩余部分售房款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作处理。

对改制时未将公有住房进行评估和纳入改制资产,而后又将售房资金收为己有的单位,应将该上交的售房款按规定程序补齐后,方可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三、售房款的使用监管

公房出售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截留、挪用公房出售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通知(重庆梁平县)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国家直管公房出售工作,进一步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有公房资产处置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46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4号)精神,现就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代管的国家直管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范围

此次出售的国家直管公房范围只限县城规划区内已改造的成套住宅和非住宅;已纳入旧城改造的国家直管公房待改造竣工回居安置后出售;未纳入旧城改造范围的国家直管公房不予出售。

二、购买国家直管公房的对象

国家直管公房已改造的成套住宅和非住宅可以由承租人或使用人购买;未经县公有房屋管理所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由使用人优先购买;承租人或使用人不愿购买的,也可向社会公开出售。

三、出售国家直管公房价格的确定

由县财政局、物价局、国土房管局和公有房屋管理所根据同类地段商品房价确定国家直管公房出售价格。购买者一次性交清房款,住宅给予购房款25%的优惠,非住宅给予房款10%的优惠。

四、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程序

1、购房人持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县公有房屋管理所申请购房。

2、经县公有房屋管理所核对确认后,发给属于购房对象的购买人《购买国家直管公房申请表》。

3、签定《国家直管公房出售合同》,缴纳应缴售房款。

4、办理国家直管公房过户手续。

五、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资金由县公有房屋管理所代收,实行“财政监督、专户储存”的管理办法,存入财政指定帐户,其使用由县政府决定。

六、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时间

此次出售国家直管公房的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企业改制公房出售(武汉)

(三)企业改制

(一)依据:武改办(2000)102号、武政办(2003)66号、武房字(2000)49号

(二)市属企业改制房产置换工作流程图

改制企业向房产公司提出市属房产置换申请

公司审查资料(1天)

房屋测绘(2天)

房产评估(2天)

评估审定(2天)

签订置换协议(1天)

置换审批(2天)

房产过户(5天)

共需15个工作日

(三)市属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1、企业改制方案;

2、职代会通过的决议;

3、上级主管部门改制批文原件;

4、改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书;

7、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非住宅租约(原件);

9、申请房产置换报告

(四)办理部门:国有房产管理处

广州推行非住宅公房出售试点办法(广州)广州市将在今年适当时机推出直管非住宅公房出售试行办法。据了解,该举措是为了盘活存量直管公房,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和流动,依法合理出售直管公产房(非住宅),以支持国有企业和老合作企业的体制改革。

试行办法中列出了此次公房出售的范围,包括解放后由政府投资所建房屋;单位购买或自建后无偿移交政府,由国土房管局接管的房屋;规划局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国土房管局接管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以实物地价形式上缴政府,由国土房管局接管的房屋等。暂定的出售办法是:承租单位购买的,由承租单位与国土房管局签订房屋销售合同;非承租单位购买的,由购买方与国土房管局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承租单位与区国土房管局签订房屋弃租合同。

该市国土房管局对此十分审慎,制定了11条出售工作程序和付款、缴税标准,对售房资金的使用作出了严格规定。(具体内容没有找到,2000年的)

直管公房非住宅出售登记(沈阳?)

所需要件:

1、市局《关于同意出售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批复》;

2、房屋测绘面积鉴证书及1/500平面图(发证中心提供);

3、直管公房管理卡(区局、总公司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年检)(验原件留1份复印件);

6、《直管非住宅房屋转让登让审批书》(交易部门提供人);

7、房屋固定资产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房屋产权登记授权书。

办事程序:

1、购房当事人持所需要件到房地产交易部门接件窗口进行审核;

2、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标的物,并提出初审意见;

3、负责人签属审核意见;

4、当事人凭批准文书到中心市场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完契手续。

工作时限:

3个有效工作日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售房价的1%缴纳,由买卖双方平均承担

《辽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东北新闻网

临沂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临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房屋。

第三条直管公房产权属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国有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第四条凡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五条国有直管公房按照使用性质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两大类类型,房管部门应分别进行经营管理。

第六条国有直管公房住宅只能租给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五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国有直管公房的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所承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

第八条需要承租直管公房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合法租赁手续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直管公房。

第九条未经房管部门批准,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确需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租时无偿移交给房屋管理部门。

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房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住宅用房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且它处另有住房的;

(五)住宅用房租金拖欠三个月以上,非住宅用房连续拖欠租金二个月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承租人户口迁出本市、工作调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亲属具备承租资格的可优先继续租赁,须在二个月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无人申请或不具备承租

资格的,由房管部门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因国家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直管公房,承租户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并且在限期内搬迁,不得拖延,原租赁关系在拆迁公告下发之日起终止。

第十三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建立新的租赁关系时,房管部门应按住宅用途收取住房保证金,非住宅收取一个月房屋租金,住宅按50元/平方米收取。

第十四条凡承租者需要调换房屋,双方提出申请,经房管部门批准,按照房屋互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住宅用房租赁合同二年一签订,非住宅用房租赁合同一年一签订。承租者承租期满后仍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承租期满前一个月,带原《租赁合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承租者在租期内未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应准予续租,承租期满后,承租者未办理或房管部门未批准办理续租合同,应无条件按期搬出。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承租者必须在当月10日前按月交清房租,逾期不缴者按月租金额百分之二十加日3‰收取滞纳金。不论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调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标准和计租方式,调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承租者必须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房管部门应追究承租者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拆改墙体,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结构的装饰装修;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事故,造成房屋破坏的;

(三)在住宅内私自安装生产动力设备,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

(四)在住宅楼顶或阳台上超负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当或私自改装,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电路烧损等影响正常使用或污染环境卫生的。

第十九条严禁在新建小区和公房院落内搭建违章建筑物。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条直管公房维修资金由财政拨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房管部门应根据房屋状况和维修资金拨付情况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房管部门在正常情况下应对房屋定期检查维修,遇有暴风、雨、雪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二十二条经房管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出,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迁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有承租

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房屋维修项目由房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对于影响施工的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

对异产毗邻房屋公用部分的维修,按建设部异产毗邻房屋维修管理规定合理分摊维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二十四条公房维修不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来水嘴、阀门以及管道、坐便器、洗手盆的维修;

(二)户内以及公用部位的灯座、灯泡、开关的维修;

(三)门窗上的玻璃、插销、合叶的维修;

(四)人为的破坏等。

第六章买卖

第二十五条出售直管公房,应当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买卖国有房屋,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出售共有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出售在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方为非承租人的,卖方应告知买方出租事宜,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非法强占直管公房的,由房管部门查封房屋,依法强制迁出。

第三十条利用公房进行非法活动,房管部门责令其强制迁出,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房管部门可停止出租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四)、(五)两款规定,房管部门有权处置承租房内一切物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未搬出,房管部门责令其强制搬出,所有后果由被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房管部门责令承租者恢复房屋原状,否则终止租赁关系,并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挪用直管公房维修资金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房管部门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房改政策、法令、无理取闹,侮辱、围攻殴打房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与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临沂市房产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扬州市市区直管公房管理暂行办法(扬州)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直管公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住用安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第三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直管公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工作;市房管局每年会同市财政局对其直管公房经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会同市物价局对住房租金进行调整,逐步实行市场价。

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可将直管公房有偿委托给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具体实施。

第四条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为扶持房管所改制后的续存企业,直管公房管理处可与其签订有偿委托管理协议,过渡期为五年。

第五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受托的房屋经营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公房承租人对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负有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直管公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代履行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确保房屋的相关权属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公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缴租金;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协助做好解困房工作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

(五)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及特困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初审和报批;

(六)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价格出售的测算、初审和报批;

(七)负责直管公房产业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第三章权属管理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权属管理工作,并负责房产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市直管公房管理处具体负责权属登记、转移、接管、撤销、注销等手续的申报工作。

公房出售政策

直管公产住房产权出售政策问答 一、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调整的原则? 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 前本市执行2003年出台的直管公房出售和价格标准。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今后公房产权出售价格将逐步调整。原则上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多少? 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购房 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 额为每平方米4元;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因素;四是一级地段住房最低 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1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三、购买直管公房工龄折扣如何计算? (一)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 (二)折扣工龄按双职工(承租人本人与配偶或与同户籍一名家庭成员)1992年1月1日 前合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 承租人配偶去世的,可以享受其配偶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折扣。 (三)夫妻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双职工合计工龄依据单位证明和户口簿核定。 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凭单位工龄证明、结婚证计算工龄折扣。工龄折扣只 能使用一次。 (四)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购房时,凭单位证明及户口簿,按折算工龄 计算工龄折扣。 四、直管公房出售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计租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为准。 五、直管公房出售房款是如何计算的?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_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代办人身份证号/执业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出卖人(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业务代理人: 号: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买受人(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出卖人、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 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6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所购住 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___________ 省 _______ 市 _______ 区 (市) _____ 路 ______ 幢 ________ 单元 ________ 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号: 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结构

为: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 年月竣工,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出 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该房产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元)。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 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作为购房定金,定金的性质和罚则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 日内,将上述房屋价款分 次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房价。具体付款日期、金额和方式如下: 第四条甲方应于接收到第____________ 期购房款后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房屋实际交付之日前,根据有关规定应交付的与房 屋有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煤气、供暖等)由甲方负责缴付;若甲方未按约定缴付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该房屋应由个人缴付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向原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结算。 第六条双方一致同意,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本息随本买卖合同之主物一并转移给乙方。买方与毗邻房产共同享有使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走廊、梯级、通道、供电、供水、排水、共用天线等系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 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城市更新中直管公房管理的实践和探索

城市更新中直管公房管理的实践和探索 摘要:直管公房是公房的类型之一,指的是集体所有的房屋,由房管部门直接 接管,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多是城市中的中低收入群体,与自管公房不同,房屋属 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而不是单位所有,是在商品化之前,政府出资修建的住房,对于改善民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城市住房制度的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管理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政事企混在一起的状况迟迟不能得到 改变,使得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管理存在混乱,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本文 就城市更新中直管公房管理中出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市更新;直管公房管理;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公房受拆迁、出售、企业置换等因素影响,公房体量逐步萎缩,管房 面积日益减少,现存房屋点多分散,建筑年代久远,配套设施落后;同时,国家 层面政策支撑缺失,各城市直管公房管理缺乏法规、规章指导,对公房管理的重 视程度不够,管理力量逐渐弱化。公房资产运营管理在收益分配、权属管理、日 常监管、处置收入管理使用、财务核算和政策执行等方面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 一、城市更新中直管公房管理运营存在的问题 1、直管公房委托经营模式管理弱化,缺乏监管。 直管公房交由各房产公司托管后,房管部门对其租赁、拆迁、产权调换、拆 迁补偿款、维修养护等情况的掌握主要依靠各房产公司报送年报数据,缺乏对直 管公房相关事项真实性、合规性的必要监管,以致出现资产存量不实、权证与实 物台账不符、租约合同管理不严、档案保管不善、未进行房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等问题。 2、房屋构造简易,设施设备老化。 住宅类直管公房与其他类型的居住小区相比,由于修建时间相对较长的缘故,直管公房往往存在以下特点:①房屋构造简易,这主要和当时客观条件以及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有直接关系。当时的住宅类公房往往采用砖木或者砖混结构,构 造相对简易,建造的标准相对较低;②住宅类直管公房的配套设施不足,一些住宅小区的安保和消防设施普遍缺乏,绿化和停车位不足的现象也十分明显,基础 设施和文化空间更是缺乏;③设施设备老化。大部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的房龄在二三十年以上,有的甚至有 50 年的历史,由于失修问题,导致墙面开裂,屋顶 漏水等问题;再加上违章搭建的问题。例如有的业主在楼道堆积杂物,给消防带 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有的业主在小区门口私设摊点,影响车辆停放,给小区带 来消极的影响,进一步增加住宅类直管公房的管理难度。 3、直管公房受托经管单位财务核算不规范。 有的房地产公司未单独完整核算受托代管的直管公房维修支出,市属与区属 公房费用混同开支,不能真实反映各直管公房经营收支情况。少数经管单位在进 行直管公房固定资产销账处理时,未按照入账方式处理,账务核算不能真实反映 直管公房历年来处置收入情况。 4、资金不足,失修失养严重。 住宅类直管公房的历史相对现代商品房久远,年限较长,再加上大部分住户 是城市中低收入的群体以及修建房屋时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使得直管公房的失修 较为严重。尽管某些城市和地区针对直管公房的维修积累了很多经验,例如上海 市建立了三级修缮体制。包括大修、中修和小修,其中大修指的是修缮相对较大 的区域,例如一条街道,一座大楼,对房屋的整体结构进行整修;中修则是对大

温房字[2009]34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9 34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鹿城、龙湾分局,鹿城分局各房管所 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即日起执行。以前我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 定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房产管 理处沟通。 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公房管理租赁规定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9年4月10日印发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如下: 一、加强直管公房产权产业管理工作。龙湾分局和鹿城分局各房管所应根据我局[2004]36号、114号文件规定,受我局委托申请登记辖区直管公房所有权,并做好产业管理工作。鹿城分局负责对各房管所直管公房产权登记和产业管理的督查工作。局房产管理处负责直管公房所有权登记的协调工作。 二、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2009年7月1日起,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均应按照我局统一的《直管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新文本(文本式样附后)订立租赁合同,并进行登记备案,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证》(文本式样附后)。以前发给承租人的《公有房屋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同时废止,并在订立租赁合同和发给《房屋租赁证》时予以收回。 合同期满或租赁期间合同(内容)变更(包括增减共同居住人)的,均应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5.18 【实施日期】1994.05.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

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关于已购公房出售的注意问题与相关法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已购公房出售的注意问题与相关法规 随着本市二级住房市场的活跃,卖旧买新已经成为不少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其中所谓卖“旧”,主要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中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一、已购公房上市的条件 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即可以上市出售,不受购买居住年限的限制。 二、不允许上市出售的9 种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①、以低于房改政策价购买尚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②、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③、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④、所有权有纠纷的。 ⑤、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⑥、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⑧、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⑨、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到哪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一般而言,个人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出售的有关手续。随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个人也可到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但在委托出售时个人需向中介机构交纳代理费用。 四、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④、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原产权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要经过哪些步骤 从程序上讲,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经过以下步骤:①、申请出售;②、听候批准;③、寻求买主;④、双方议价;⑤、签订合同;⑥、立契过户;⑦、土地登记;⑧、权属登记。具体地说: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根据《重庆市非成套公有房屋出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房改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间数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面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____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______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 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_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重庆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股份制改造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30 【实施日期】2004.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 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我市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步伐的要求,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实际,现提出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及市、区房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市、区公司)改制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29号)和《南京市市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3]7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 二、改革目标 1、区管直管公房及区公司管理的其他财产全部移交区政府管理。 2、建立直管公房管理和维修分开的新体制,并向完全市场化管理逐步过渡。在过渡期内,市、区分别设置相应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权属、租赁、维修及委托管理等工作。 3、市、区公司改制转企后,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基本原则 1、“五到位”原则。改制工作按市政府改革改制有关文件执行,做到“五到位”,即:企业整体改制到位、国有资本退出到位、职工身份置换到位、社会保险落实到位、债权债务处理到位。 2、规范操作原则。改制工作要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3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96号 【发布部门】815120134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烟政办发[2013]9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产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直接管理的通过国家接管、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公有房屋(保障性住房除外)。 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城市私

有房屋及所有人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暂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直管公房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直管公房、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 获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直管公房的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立足实际、产权管住、经营搞活、收支分离”原则,逐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推进直管公房实现良性运营。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 工作。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经营与物业服务中心是市属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市属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其它直管公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直管公房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管公房管理、监 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产权产籍管理 第七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产籍权属登记备案制度。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为直管公房的权利人,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表直管公房权利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并做好相关产权产籍登记备案。

购买公有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后调整住房怎么办? 答:(1)1993年以前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原房按如下公式计价: 房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5%) 公式中未建立公积金的,夫妇工龄之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 新分配住房按届时的标准价及有关折扣政策计价,购房职工结交差价。 (2)1999年取消标准价后,优惠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的,须先按原房计算改按成本价购房需补交的房价款,再按有关规定以届时成本价分别计算原房和调整后新房的房价款。 (3)1994年后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标准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标准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4)1994年后按成本价购房的职工,调整住房并按成本价购买新分配住房的,售房单位以届时成本价收购原房、售出新分配住房。 (5)其他情况的调整住房,一般由售房单位退其原付房价款,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售房单位确定。 按以上规定调整住房,均须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交纳必要的税费。■什么是公共维修基金?购买公有住房时公共维修基金如何交纳? 答: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1999年购房的职工,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售房单位也按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交纳公共维修基金。从2000年4月1日起,公共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调整为:购房人按成本价基价的2%,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的比例,筹集公共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维修管理? 答:公有住房出售后,由售房单位组织、指导产权人组成楼房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指定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维修管理。楼房户门以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购房人负担;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行、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原售房单位负担。 ■购买公有住房要交哪些税费? 答:购买公有住房时,购房人应交纳的税费有: (1)房屋买卖手续费:原规定购房人按实际房价的0.5%交纳。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的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2)产权所有权登记费:按每建筑平方米0.30元交纳。 (3)印花税:按房屋售价的0.5‰交纳。 (4)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4元;房屋共有执照工本费每证2元。 ■购买公有住房后产权证如何办理?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示范合同)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415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示范 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计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屋的成交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_整)。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整)作为购房定金。

公房买卖合同

公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地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对所售房地产所有权的声明 1、甲方所售房地产是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已取 得完全产权并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产权证号为: 。 2、甲方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坐落于;位于第层共间,房屋结构为,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律师提示】:首先,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有可能无效。其次,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转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3、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另附。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地产总金额为人民币。该价款不含税费。 2、双方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兰州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直管公房管理秩序,确保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的直管公房是指所有权归政府并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出租人系指房地产管理部门;承租人系指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合法的租赁协议并在租赁期内享有直管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承租直管公房的个人须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第三条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 公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直管公房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四条兰州市直管公房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管公房的产权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七里河区房地产管理局,是直管公房的具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公房管理单位),受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直管公房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直管公房的权益不受侵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负责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危房解危和抢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住用安全; (四)负责直管公房的委托管理和租赁管理,签订、变更和终止直管公房租赁协议; (五)负责直管公房被拆除后其产权及货币安置款的回收; (六)负责低保户租金减免的调查、审批; (七)根据房改政策,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出售的初审; (八)做好与直管公房相关数据的调查、摸底和资料汇总工作; (九)负责直管公房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房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 (十)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及直管公房的信访工作。 房管所具体实施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及维修工作。 第五条直管公房系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直管公房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利益。 第六条除直管公房所有权人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无偿划转直管公房。 第七条管理、租用直管公房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八条直管公房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灭失,由房管所现场勘验,公房管理单位审核后,报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直管公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直管公房产权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资产原始账册。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531-49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标准 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标准 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出售人(甲方):_________ 购买人(乙方):_________ 根据《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有关规定,甲方所购住房业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出售的住房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青岛市_________区(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988800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转让方)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等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其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__支弄__号__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____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在订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见(附件一)]。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该公有住房座落、面积、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情况确认无误。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的成交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直管公房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发表时间:2018-08-09T11:28:22.57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9期作者:陈迪权 [导读] 摘要:直管公房属于一种重要的国有资产,为了更好地开展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就需要充分明确市场变化,深入改革力度,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烟台市 264001 摘要:直管公房属于一种重要的国有资产,为了更好地开展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就需要充分明确市场变化,深入改革力度,这样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现阶段直管公房管理工作存在较多的不足,这样就需要增强研究力度,提升直管公房管理效率,进而使得社会更加稳定,城市化进程持续增快,社会得到更加和谐的发展。 关键词:直管公房;管理;问题;解决思路 1直管公房管理中的问题 1.1租金比较低,但是收缴比较困难 直管公房承租时,需要把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和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联系,不过由于产生了房改房、房改上市、公积金制度以及自由购买商品房这样的经济措施,使得直管公房的主要承租人员变成了经济条件比较差,没有固定住房的人员,大多数都是低收入人群。所以很难及时的上交房租,虽然租金比较低,而且没有严格的收租标准,收租时会遇到较多的问题。并且因为长时间不在这个地区,出现拖欠的情况,由于存在一定的主管因素,故意不缴房租。由于政策没有准确落实,所以会产生拒绝缴租的情况。 1.2房屋结构简易,设施设备老化 直管公房由于建设年代相对较长,存在以下特点:一是房屋结构简易,当时的公房往往采用砖木或砖混结构,构造相对简易,建造标准相对较低;二是房屋配套设施不足,一些房屋的安保和消防设施普遍缺乏,基础设施更是缺乏;三是房屋内设施设备老化,大部分公房的房龄在二三十年以上,屋内设施设备已渐渐老化,存在一定的安全使用隐患;四是一部分毗连危旧公房无法维修或拆除,特别是具有100多年历史的房屋,承重构件风化严重,因与邻居房屋相连,无法实施维修。种种原因进一步增加了直管公房的管理难度。 1.3政策法规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 对于直管公房的政策法规制度较多,但是未形成系统的制度,甚至有的政策法规之间匹配较差,从而造成管理过程混乱,导致一些不良现象:一是公房的经济效益下降,主要由于公房的无偿使用和闲置造成;二是导致直管公房私下转租现象不断发生,使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三是由于政策的僵化,公房的收费标准未跟上社会的发展,导致“租不养房”的局面变得严重化;四是部分租户长期欠租,导致收租工作难度极大;五是公房租赁期限较长,导致原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无法重新安置。 1.4存在违规转租的情况 因为直管公房租金比较少,并且大多数的人员都想租用,所以大多数的公房都会在老城区,还有一部分是学区房,这样就会增加人们的居住热情,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违规转租情况合同法中,承租人得到出租人同意之后,能够把租赁物转租给其他人。转租时候需要获得承租人的同意,不过大多数的房管部门不知道实际情况,因此直管公房开始被谋取私立,这样也就和建设的初始目的发生冲突。 1.5工作老知青断层 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时,大多数都是老员工,文化水平比较低,有关的观念和个人能力很难满足现阶段的实际要求。由于这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比较低,所以很难开展数字化管理。大多数掌握公房实际情况的老员工还没有把经验传授给下一代就选择退休,使得大多数的年轻职工不能充分认识到直管公房的实际情况,并且由于没有足够的热情,在管理直管公房的时候会遇到较多的问题。 2直管公房管理的问题解决思路 2.1建立三维直管公房管理数据库 现阶段计算机技术和三维空间技术得到了持续的发展以及广泛的使用,这样可以给现代管理工作提供一个更加可靠的数据管理方法以及可视化平台,对于地籍的管理会经历从普通平面形式转化成立体化空间形式。在对于直管公房进行调查研究的时候,需要充分明确现阶段住宅以及非住宅直管公房的统计数据,所调查的内容包括直管公房的分布情况、用地的情况、附近产业的发展情况、附近环境以及基础设施、房屋的建筑时间、房屋的高度以及层数;还有就是建筑形式结构、建筑质量以及建筑价值,随后需要对于这些内容开展遥感解释翻译,借助网络软件来分析数据以及解译数据;最后就是把这些数据进行整理记录,成立一个三维的直管公房数据库,这样能够给空间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2.2直管公房整治潜力预测以及划分类型 直管公房整治潜力预测评价可以充分明确整理潜力,划定好整治类型区,正确安排直管公房整治工作。接着就是把社区当作参考,仔细研究直管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生态环境的保护需求。由于存在这些约束因素,所以需要充分掌握直管公房整治和现阶段直管公房使用的潜力,还有就是预测公房的整治规模。直管公房整治潜力和规模潜力、生态潜力以及社会经济潜力存在一定的联系,并且存在两种测算方法:①概略测算。这项测算就是把整治范围中的直管公房整体当作目标,接着就是根据预测指标体系开展潜力测算工作,并且划分好潜力的等级,对于直管公房整治潜力进行总体的判断;②精细测算。这项测算工作就是把整治范围中的有关直管公房单元当作主要目标,使用先进金属开展数据库运算工作,借助情景分析的方式来明确直管公房的整治潜力。这两种测算方法能够进行互补,并且能够联系一起开展。 2.3直管公房整治标准和准则指引 对于现阶段直管公房整治和各种规划协调和衔接不足的情况,首先研究直管公房整治和土地指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以及产业规划等各种规划的联系;其次,确定各种规划直接进行联系的直管公房整治技术标准和技术准则。对于区域直管公房需要开展潜力预测、划分好公房类型,联系整治定位的导向作用。按照城市化地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农村地区存在发展的差异,研究直管公房整理形式和整治主体合作的形式。由于整治类型区和土地使用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存在一定的联系,所以需要提升整治力度,使得直管公房工作更加合理、更加有效。 2.4成立直管公房整治后效益评估制度以及监督管理制度 在进行直管公房整治工作之后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首先,直管公房整治工作可以促使城市完成产业转

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附件—: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 (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182页,和《关于1995年出 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沪府199522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不清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1995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职工租住单俭购买的外销商品房、侨汇商品房、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仍不列入出售范围。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家庭享受一次,职工家庭是指承租人及其配偶;承租人和同住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因离婚、丧偶,配偶支内或支农等离开本市(另一方不再享受购房忧惠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40岁以上的单身未婚男子或女子。 第五条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周岁的同住成年人。职工家庭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协商不成的,不办理购房手续。职工家庭购房时,可申请共有产权。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共有人再购房时应合并计算购房面积。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市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办理购房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购房: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改变公有住房结构及有违章搭建或违章建筑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承租户内留有二人或二人以上的,须变更租赁户名后按规定购买。 第六条1995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第七

公房买卖合同

公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甲方(出卖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买受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的房地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对所售房地产所有权的声明 1、甲方所售房地产是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已取得完全产权并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房屋产权证号为:。 2、甲方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坐落于;位于第层共间,房屋结构为,登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律师提示】:首先,售后公房上市交易,除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外,还需同住人签字同意。如未经同住人同意,售后公房的买卖有可能无效。其次,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转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 3、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年月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另附。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地产总金额为人民币。该价款不含税费。 2、双方选择以下第种付款方式: (1)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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