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资眉高速高速眉山段JL2安驻地办全管理制

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工程项目

四川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LJ2驻地办

二O 一二年一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遂宁-资阳-眉山高速公路眉山段是《四川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康定、雅安经眉山、资阳、遂宁、南充、大竹至重庆梁平出川大通道的重组成路段,将遂渝高速、成安渝高速、成渝高速、成自泸高速、成乐高速、乐雅高速等省内6条重要高速公路有机连接起来,使之形成完善的高速公路网络,最大限度的发挥高速公路的综合效益;遂资眉高速眉山段(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眉山市境内,连接了成自泸高速、成乐高速、乐雅高速等3条高速公路。

本项目的建设将实行资阳市、眉山市与雅安市的快速方便的连接;为眉山市建设交通节点城市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交通基础设施,为资阳市、眉山市融入成都经济圈进一步创造条件,并可促进成渝经济试验区腹心地区的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布局,带动区域经济全面发展。

根据项目在高速公路网及区域路网中的功能和作用,结合沿线地形条件以及交通量预测,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采用全部控制出入,具有较高设计速度和完善的安全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四车道高速公路。

本项目全长119.189Km,分为三个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段,分别为J1、J2、J3,监理机构设一个总监办及三个驻地办。

J2本合同段:起止桩号为K166+165~K202+860, 全长37.058Km。

全线主要工程有大桥、特大桥共计6座:彭家山大桥、石桥片大桥、何公庙大桥、粤江河大桥、岷江特大桥、思蒙河特大桥

互通立交4处:虞丞互通、永寿互通、眉山南枢纽互通、修文互通、

服务区2处:仁寿服务区、眉山服务区。

全线桥梁的主要结构为:上部结构采用10m钢筋砼简支空心板,16m、20m预应力砼简支小箱梁,30m预应力砼简支T梁;下部结构桥墩采用双柱式钢筋砼墩及变截面钢筋砼墩,钻孔灌注桩基础;桥台采用重力式U形桥台,明挖扩大基础和轻型桥台、桩基础。岷江特大桥主桥为80+130+80的预应力砼连续梁,下部构造采用空心薄壁墩;引桥为30m、40m预应力砼简支T梁,下部采用双柱式墩。两岸均采用肋板式桥台,桩柱式基础。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JL2驻地办各级监理人员、各施工单位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各级监理人员、施工人员、民工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思想端正,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纪律严明,措施得当,检查及时。生产与安全工作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四条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的各项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按国务院1991年3月11日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程序按时上报,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JL2驻地办、各施工单位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由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附图)。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JL2驻地办设立安全监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思明(高监),高级工程师,电话: 139********

副组长:强文斌(副总监),高级工程师,电话: 187********

范闰历(副总监),高级工程师,电话: 138********

组员:黄云涛(驻地办安全负责人)工程师,电话:189********

各级专业、现场工程师,电话: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第三章保证体系

第七条驻地办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八条通过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控制提高预测预防能力,通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资金监管保证。对于安全专项经费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分阶段据实计量支付的管理办法。如果安全投入不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将在整改完成,消除隐患后才能签字,提交业主办理支付,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安全专项费用。

施工监理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第四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本项目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具备由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督促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安全生产监理合同的各项安全目标,层层实行严格的安全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监是安全监理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监理人员应负具体的监理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业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对威胁公众和职(民)工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性较大设施、特殊设备、特种工种(机、车、爆破、电工等)、场所、易燃易爆物品,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坚持日常安全巡查,至少每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监督、指导,每季度进行一次有效的安全大检查活动,狠抓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对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的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后应严格验收,及时查处“三违”现象等违章行为。加强道路标志管理,及时清除路障,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为公路水运工程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应确保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设施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所提供的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法定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对于尚无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应当保障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

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本条所称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四)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五)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六)水下混凝土浇注等;

(七)爆破工程;

(八)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

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其他原因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六章安全监理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理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

(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

(六)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应当对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现场驻地;

(二)施工作业点(面);

(三)危险品存放地;

(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

(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施工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施工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监理工程师。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向业主通报。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第七章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第三十六条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

一、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是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三、是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是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五、是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审查重点是:

1. 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 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 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4. 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5. 施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7.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

8.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施工阶段主要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运行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监理工程师在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等要定期巡视检查,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书面指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八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监理机构应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监理人员应将每次巡视、检查、旁站中,发现的涉及施工安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监理的指令及施工单位处理的措施和结果及时记人台账。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账记录情况。

九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第八章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报送流程

第三十八条为保证遂资眉高速公路眉山段J1、J2、J3合同段安全施工、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方针,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预案的任务和目标

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创造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捷、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预案的“应急”精神。

二、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

4、快速、准确、合理

三、组织机构

为了有效地发挥安全应急指挥职能,成立安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李思明

副组长:强文斌范闰历

成员:黄云涛 刘裕春 杨剑秋 李玉林 冯治涵及各监理人员

四、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图 总指挥:李思明

副总指挥:强文斌 范闰历

五、 应急救援职责

1、发生安全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及时组织安全抢险、营救伤员。

3、及时向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通报事故情况。

4、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5、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

6、负责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

六、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处置

1、事故报告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现场指挥:黄云涛 后勤指挥:冯治涵 专 业 、 现 场 专 业 、 现 场 专

业 、

场 J2-1合同段 J2-3合同段

J2-2合同段

2、报告程序

发生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刻向各监理和业主同时报告事故情况(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告监理。

监理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业主报告(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内容

工程重大质量险情或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登记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3)、险情或事故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七、应急响应和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等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救援工作,同时应按本预案所示方法向上级汇报。

主要安全事件

1、桥梁工程

(1)、基础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工程事故。

a、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容易产生土方坍塌事故。

b、在筑岛、围堰过程中,基坑支撑拆除时,由于拆除支撑和基坑回填没有相

互配合,容易引起坑壁坍塌的危险。

c、在沉入桩基础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因急剧下沉而产生的桩架倾倒。

(2)、墩台及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容易产生的工程事故

a 、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未设防护网,爬升架体系、操

作平台等没有保证足够的刚度和安全度。

b、在悬臂浇注法施工过程中,挂蓝使用时,后锚固筋,张拉平台的保险绳等没

有及时检查。

c、在拱桥施工过程中,特别是60m以上的大跨径拱桥,加载程序不当和锚头吊

杆的处理不当。

d、转体施工过程中,未加设缆风绳等。

2、路基工程

a、车辆和施工机械在行驶操作过程中引发的安全事故。

b、高边坡处理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未设防护网及高空坠物引起的安全事故。

c、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既有线路交叉的情况,由于施工协调不当,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八、应急措施

1、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负责、层层落实。

2、建立值班制度,各监理组、施工单位坚持派人值班,值班人员电话必须24

小时开通。

3、设立安全联络人员,监理部安全联络由安全负责人黄云涛负责,一旦发生

安全事故,各监理工程师应该立即向其汇报,并由黄云涛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及时组织抢险和营救,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各监理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到

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保护现场,组织施工单位抢险和营救。

5、保障后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和业主尽一切力量向施工单位提供后

勤援助,包括交通、通讯工具,抢险和救援物资,联系医疗和抢险队伍等。

九、应急救援值班电话和联络电话

值班电话:028********

总指挥:李思明

副总指挥:强文斌范闰历

现场指挥::黄云涛刘裕春杨剑秋李玉林冯治涵及各监理人员

当地公安机关:110

当地医院:120

第一节路基施工安全管理

一、一般安全规定

1、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要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本工种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及机械驾驶、爆破、瓦斯检测等特殊工种人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5、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专人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7、施工现场要设置必须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二、施工准备阶段安全规定

1、施工现场选择要有利于生产、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具备文明生产、文明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各种运输道路,生产、生活、房屋,易燃、易爆仓库,材料堆放及动力、通讯路线和其它临时工程,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制定出合理的平面布置图。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4、生产、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须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活动板房为7m,铁皮房为5m,临时炉房、发电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它房屋之间净距不小于15m。

5、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临时小型油库远离生活区200m以外,外设围栏,炸药库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当地管理部门认可。

6、在林区进行施工测量时,要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

7、在高压线附近工作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好安全带,穿软底轻便鞋;在2m以上墩台上测量作业,应按高处作业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坠落。

9、清场、砍树要组织身体结实,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承担。要明确分工,不准上下同时作业,不准两人或多人砍一棵树,不准跨在树干上断树筒。高边坡清场作业应使用安全绳、安全带。

三、土石方开挖安全规定

1、施工之前先清除边坡上方3至5米内的树木、杂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机械进场道路;高边坡危险地段要设防护栏,清除地表浮石。

操作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人工与机械不准同时上下作业,人机配合施工应交错进行。

3、自上而下进行施工,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设计边坡一次做合标准。

4、高陡边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员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绳,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5、坡面上操作人员要及时清除松动的土石,坡下弃土及滚石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禁止通行。

6、施工中山体发现滑动、崩坍迹象危及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机具。

7、机械在危险地段作业时,必须设警告标志,设专人站在操作人员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挥。

8、机械在边坡边沟作业时,应与边缘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使车轮压在坚实的地面上。

9、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交替作业,机上机下人员密切协作,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四、挖掘机作业安全规定:

1、发动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工作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稳支腿,车身方向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时进铲不应过深,提斗不得过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石块的土方,应清除较大的石块和杂物。土体挖成悬空状态不能自然塌落时,须用人工处理,严禁用铲斗将悬空土砸下。

4、对吊杆顶端的滑轮和钢丝绳进行保养、检修拆换时,应将铲斗和吊杆放落地面,再进行维修。

5、严禁铲斗从运土车驾驶室顶上越过,向运土车辆卸土时,应降低铲斗高度,防止偏载或砸坏车箱。铲斗运行范围内严禁站人。

五、推土机作业安全规定:

1、推土机下坡时,坡度不得大于30°;在横坡上作业,横坡度不得大于10°,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严禁空挡滑行,必要时可放下刀片作辅助制动。

2、在陡坡高坎上作业必须派专人指挥,严禁铲刀超出边坡边缘。送土终了应先换成倒车档后再提铲倒车。

3、在垂直边坡的沟槽深度,对大型推土机不得超过2m,对小型推土机不得超过1.5m,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

4、多机在同一工作面作业时,前后两机相距不小于8m,左右相距应大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两推土机刀片之间应保持20至30cm间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线行驶;后退应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机摘卸刀片时,必须考虑挂装方便,摘刀片时,辅助人员应同司机密切配合,抽穿钢绳时应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绳孔窥视。

六、装载机作业安全规定

1、起走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0.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或翻铲斗;严禁用铲斗载人。

2、行驶道路应平坦,不得在倾斜超过规定的场地上作业,运距不宜过大。铲斗满载运送时,铲斗应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业,可将铲臂置于浮动位置,使铲斗平稳地推进。推进阻力过大时,可稍提升铲臂,装料时铲斗应从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铲斗单边受力。

4、向运输车卸土应缓慢,铲斗高度适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车厢。

5、应经常注意机件运转声响,发现有非正常响声立即停车排除故障,当发动机不能运转需要牵引时,应使各转向油缸能自由动作。

七、压路机作业安全规定:

1、先看清压路机前后左右无障碍和人员后才能启动。

2、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3、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上坡时变速应在制动后进行,下坡严禁脱档滑行。

4、两台以上压路机同时作业,其前后间距不得小于3m;在坡道上纵队行驶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0m。

5、振动压路机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①起振和傍振必须在压路机行走时进行;在坚硬路面上行走,严禁振动。

②碾压松软路基,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1至2遍,然后再进行振动碾压。

③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必须在离合器脱开后进行;在急转弯

时不得用快速档;严禁在尚未起振情况下调节振动频率。

第二节爆破作业安全规定

一、炮工必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爆破物品的运、管、领、用均应按省公路局《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

二、爆破器材必须严格管理,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炮工要逐日做好耗用记录,剩余当日退库,严禁擅自收藏,乱丢乱放。各施工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拿、私存、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三、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容量和储存规范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对于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开发放、运输、仓储,不得混装混放。

四、爆破器材的运输

1、完善、补充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押运员、驾驶员进行教育和考核,对不合格者坚决调离本岗位。

2、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在运输车辆车厢的底板上采取铺垫措施。

3、在运输雷管时,应采取固定措施。各施工单位提取雷管后,为确保安全运输,必须加以固定,防止车辆在运输途中长时间颠簸,造成所装载雷管箱部分散包,零散雷管在车内发生摩擦撞击爆炸,以致引发整车爆炸。

4、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在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上应确保安全,通过人烟稠密的地方,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五、进行爆破作业时,各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及指挥,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六、爆破作业人员原则上使用本单位培训的炮工,外包人员持证从事爆破作业,必须经承包单位安技部门对其资质审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爆破前要设置好岗哨,一切人员必须撤离危险区。各施工项目要统一放炮时间、统一爆破信号。

八、在接近村镇施工爆破频繁地段,施工单位应与村镇地方政府协调,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协议,请地方领导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九、装药筑炮时,严禁烟火,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装填炮孔时,发药数量以一次爆破的作业量为限,已装药炮孔必须当班爆破。

十、导火索起爆应采用一次点火法,其长度要保证点火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至少不得短于1.2m,露天爆破一人连续点火导火索不得超过10根。严禁用脚踩或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十一、爆破时记清爆炸次数与炮孔数量是否相符。确认炮响15分钟后,爆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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