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考点总结(完全版)

商法总论

第一节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仅指商法典及其附属法规;广义包括全部商事法律部门。

(二) 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

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三) 商法的性质:1、商法是私法;2、商法是权利法

(四) 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事组织是构成各种不同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

的基本要素之一,为强化商事组织,各国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以下5项制度: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②、商事主体资本的确保规则;

③、商事主体责任承担的有限责任规则;④、商事主体破产、解散的

风险回避规则;⑤、商事主体风险负担上的分散规则。

2、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具体体现在: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

义;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绝对责任主义。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商法的效益原则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的: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4、公平交易原则:①、交易主体上的平等原则;②、商事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③、商事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事变更原则。

5、鼓励交易原则:

二、商法的历史沿革

n从商法的发展历程看,大体经历了商事习惯法、商人法、到独立商法或民商合一的过程

(一) 商法的起源

n近代商法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和海上贸易。其法律渊源主要有城市法、商人同业行会自治规规则、商事和海事判决、地区和跨地区的商人习惯以及国王、领主、教会颁布的单行法规。

(二) 近代商法

n15世纪以后,政治和经济的双重历史条件,有力地推动了商事成文法的制定。这一时期,地中海沿岸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商法。代表性的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商人身份是立法的逻辑起点,商法本身带有浓厚的属人法特征。这一时期的成文商法主要是对中世纪以来长期形成的商人习惯法予以确认。在立法体例上,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是制定独立的商事法规;第二是实行民商合一;第三是在一般法律中列出有关商法的专门规章。当时商法涉及的内容已经比较广泛,如商号、商标、居间、行纪、商事帐簿、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商事交互计算、银行、运输、仓储、寄托、营利保险等。

(三) 现代商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法法系的形成

n19世纪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是现代商事法的形成与发展时期,创立了三大商法法系: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英美商法法系。

● 大陆法系

1、法国商法法系:以法国商法为核心,以行为主义和客观主义为法

系的重要特征和商事法规的立法基础

2、德国商法法系:以德国商法为核心,以主观主义原则为主要特征

和立法基础

● 英美法系:以英美国家为商法为代表,其特点是商事习惯法、判例

法与商事成文法并存。英美商法起源与英国法,它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其法律渊源。

● 日本: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

典。

(四) 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

n近代意义上的商法在我国始于清朝末期。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在此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了一批商事法律。

(五) 现代商法的发展趋势

1、统分结合的发展趋势:即在法典化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各种商事特

别法的趋势。

2、商法的技术化趋势

3、商法的社会化趋势:即商法在重视保护商人的个体利益时要以不

损害社会利益为前提。如商事登记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行为的限制。

三、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关系。包括:

1、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即各种企业组织。

2、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性行为。

3、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关系:包括企业的

对外关系,企业的对内关系。

4、商法所调整的营利主体的活动必须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四、商法的体系和渊源

(一) 我国商法体系:

1、商主体制度

2、商行为制度

3、公司制度

4、破产制度

5、票据制度

6、保险制度

(二) 我国商法的渊源: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立法解释

6、司法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

五、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司法,商法是以司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

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

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

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首先选择公平,即在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上是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在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

2、民法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则是市场经济。

3、民法和商法的适用主体不同:民法适用于一切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组织和个人;而商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商人。

4、民法和商法在规范性质上不同:民法是伦理性规范,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商法是技术性规范,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并且对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

(二)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商法是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

2、调整方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3、法律属性:商法属于私法,其理念是维护主体的私权,以个别经济主体的利益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的利益关系;经济法原则上属于公法,并兼有一些私法的特点。经济法的公法性体现在它的以社会为

本位,着眼于超越个别经济主体利益的整体利益,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法兼有的私法的特点表现在,经济法还调整体现一定国家意志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

4、体系构成:经济法是西方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国家干预

经济的产物。因此最早出现的经济法是以反垄断为核心的。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视角也在不断调整。国家不仅是对经济生活进行总体管理、监督,同时肩负着组织、协调的职能,使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经济利益协调发展。因此,当代经济法是对经济的平衡协调法。

从企业来看,商法虽以企业为核心,但仅调整企业的经营关系和强调企业个体的权利,而经济法侧重于调整国家平衡协调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强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效的一致性。因此,属于经济法范畴的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而一些其活动完全由市场调节与国家平衡协调无关的企业并不属于经济法主体的范畴。

(三) 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行政关系是根据国家意志产生的;商事关系是基于商主体的自由

意志产生的。

2、行政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必须一方或双方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商事关系中的双方一般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3、行政关系是一种不平权关系;商事关系是一种平权关系。

4、行政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商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5、行政主体的权力是国家授予的,不可任意放弃和转让;商事主体的权利可依自己的意志合法处置。

第二节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 商主体的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二) 特征

1、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主体;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三) 我国商主体有以下五类: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人;商中间人;商辅助人

二、商法人

(一) 概念: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

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二) 商法人的特征:

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

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三) 我国商法人的分类

1、国有商法人

2、集体商法人

3、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4、私营商法人

5、外商投资商法人

三、商个人

(一) 商个人的概念:又称“商个体”、“商自然人”、“个体商人”、“个人商号”,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体。按照现代商法的观念,它可以表现为一个自然人,也可以表现为一个户,还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二) 商个人的特征

1、商个人与自然人的个人属性密切相联。如商个人常常以自然人的个人名称为其商业名称,如自然人发生变化,商个人则相应发生变化。

2、商个人的财产与自然人或家庭户的财产密切相关。

(三) 我国商个人的类型

1、个体工商户:简称个体户,指生产资料归个人或家庭所有,以个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个人或家庭所占有和支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活动。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按照其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订立的承包合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包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生产资料,从事商品经营的经济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总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承包经营户,实践中,他们既可以是本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本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享有承包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对依法承包的土地、果园、山岭享有长期承包权。

● 个体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区别: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营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的,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而农村承包经营户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形式,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方式的法律形式。

●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与一人公司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一个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可以起字号,并可以对外以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也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一人有限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出资人不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

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3、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体工商户就承担的责任性质而言,

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

4、适用法律不同: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而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

5、税收管理不同:首先从税收管理上看,税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额或定率征收;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在税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讲,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更有利。

四、商合伙

(一) 商合伙的概念: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二) 商合伙的特征

1、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

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 我国商合伙的类型

1、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

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法。

2、合伙型联营:又称半紧密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区别:

我国《合伙企业法》确认的商事合伙,而《民法通则》确立的是个人合伙,二者区别在于:

1、前者须进行设立登记,后者当事人之间若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2、前者必备书面合伙协议,后者承认口头协议效力。

3、前者是一企业,强调组织性,后者强调契约性。

4、前者的合伙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后者的合伙人的是

自然人

《合伙企业法》未规定的商事合伙(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仍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

五、商中间人

(一) 商中间人一般有两种立法模式

1、在商主体所从事的商行为登记中明确规定在从事直接商行为时兼

营中介商行为;

2、在登记中明确规定商主体是从事中介商行为的商人,即中间商。

如某某中介公司。

(二) 商中间人的类型

1、代理商:也称代办商,是一种独立的商事经营者,指接受其他商

事主体的委托,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固定的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

2、居间商: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

介服务,由此领受报酬的商主体。

3、行纪商: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

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

六、商辅助人

(一) 商辅助人的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

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上市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它是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n

(二) 商事主体与商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委任关系;第二,

雇佣关系。

(三) 商辅助人的类型:

1、经理人:指接受他人委托而为他人进行商务管理及经营的人。

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是以民法上的代理权为基础,但其又有

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第一,经理权来源于商人的直接授权,并非法律规定,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商行为;第二,经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对内管理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外代理商人处理各类业务;第三,经理人对外全权代表商人;第四,经理人在行使权利时,其签名应与商号同时使用,以示于个人区别;第五,经理人应尽职尽责,谨慎履行职责,维护商人利益,不得谋私利;因失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代办人:受商人委托,于一定处所或一定地区内,以商人名义办

理其事务之一部或全部的人。

n第三节商行为

一、商行为概述

(一) 商行为的概念: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它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念。

(二) 商行为的特征:

1、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2、是经营性的行为;

3、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4、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三) 商行为的分类:

1、以商行为确认标准和条件为标准:

①、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行为。这就是说,此类行为无论是由商人实施还是由非商人实施,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性营业目的,均应依法认定为商行1为。其判断标准具有客观性和无条件性。按照多数国家商法的规定,票据行为、证券上市交易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均属于绝对商行为。

②、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营业商行为”,它是指在法律所列举的范围内,仅由商人实施时以及仅基于营利性营业目的实施时方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此类行为通常包括:财产出租,加工制造,保管运送,承揽修缮,出版印刷,居间代理,娱乐服务等。相对商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其性质具有相对性和条件性。此类行为并非当然具有商行为性质,只有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符合法定条件时,该行为方构成商行为,并适用商法的特别规则;而在行为主体或行为目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行为仅构成一般民事活动,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2、以行为人双方的主体资格为标准:

①、单方商行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为商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主体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学说中又称之为“混合交易”行为。例如销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银行与顾客之间存贷行为,运输商与旅客之间的交易行为等。

②、双方商行为:指行为人双方均为商主体所从事的营利性营业行为。

3、以同一商事营业内商行为的内容为标准:

①、基本商行为: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直接以营利性为内容的商行为。传统商法学者多强调基本商行为的“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属性,认为基本商行为仅局限于基本商事营业领域内,故又称之为“买卖商行为”,“固有商行为。

②、辅助商行为:又称为附属商行为,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内容,但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传统商法理论中有称附属商行为为“间接媒介商品交易”的商行为,认为仓储、运送、广告、服务等行为均为附属商行为。但现代商法理论则认为:附属商行为仅仅相对于基本商行为而存在,在商事概念不断扩展的社会中,任何商事营业范围内都存在有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例如,对于买卖而言,其销售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辅助性运送和仓储则为附属商行为;而对于承运商而言,其运送营业为基本商行为,而其原材料购买则为附属商行为。

4、以法律对商行为的不同确认方式为标准:

①、固有商行为:又称为纯然商行为,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可以直接认定的商行为。绝对商行为与商人营业直接有关的商行为均属于纯然商行为。

②、推定商行为:又称为“非纯然的商行为”,指不能直接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律列举加以认定,而必须通过事实推定或法律推定方可确认其商行为性质的行为。例如,非商人为商人从事的咨询服务、信息服务、问接代理等活动均属之。推定商行为与商人的营利性营业行为必然有

间接的联系。它通常包括商人通过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商人在营业范围之外从事的与营业密切相关的行为,在法律列举范围以外的营利性营业行为等。

二、一般商行为

(一) 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共性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

(二) 一般商行为的分类:

1、商法上的物权行为;

2、商法上的债权行为;

3、商法上的交易结算行为;

4、商法上的给付行为;

5、商事交易中的谨慎责任等等。

三、特殊商行为

(一) 特殊商行为概念: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的,并受商法中的特别法或特别规则调整的商行为。

(二) 特殊商行为的种类

1、商事买卖:指直接沟通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购销关系的商事经营活动。

2、商事代理

3、商事行纪: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力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4、商事居间:指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办理购销或商业上的贸易活动,他方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行纪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由行纪人承担,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5、商事信托: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托事项。

6、商事信用

7、商事期货交易

8、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笔记、考研重点 考研心得体会考研重点总结、考研参考书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4990644.html,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笔记、考研重点总结、考研参考书 【育明教育独家提供】 【考研参考书】 参考教材是考研中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在备考中,只要能把参考书上的知识融会贯通,理解记忆住重点考点,那么考研一定成功!虽然人大法学考研没有指定教材,但是按照惯例,就是二十一世纪的系列教材!下面有具体的参考书介绍! 第一:通常应该买最新版的教材,因为现在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健全中,很多法律的颁布或者修订,给法学教材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所以,只有最新版的教材,才能更真切的反映当下的法律制度。 第二:由于人大教材出新版的速度很快,所以请大家不必为是不是会出新版教材而担心,因为重点的基础知识还是那些。比如第四版的民法比第三版的民法只多了一章继承法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完全一样。 参考书目 一、法学理论 朱景文:法理学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法学综合考试 王利明:民法,四版 王作富:刑法,四版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官方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4990644.html, 2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三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三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更多参考书目: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一元二次方程分类练习题解析

一元二次方程题型分类总结 知识梳理 一、知识结构: 一元二次方程?????*?韦达定理根的判别解与解法 考点类型一 概念 (1)定义:①只含有一个未知数,并且②未知数的最高次数是2,这样的③整式方程就是一元 二次方程。 (2)一般表达式: )0(02≠=++a c bx ax ⑶难点:如何理解 “未知数的最高次数是2”: ①该项系数不为“0”; ②未知数指数为“2”; ③若存在某项指数为待定系数,或系数也有待定,则需建立方程或不等式加以讨论。 典型例题: 例1、下列方程中是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的是( ) A ()()12132+=+x x B 02112=-+x x C 02=++c bx ax D 1222+=+x x x 变式:当k 时,关于x 的方程3222+=+x x kx 是一元二次方程。 例2、方程()0132=+++mx x m m 是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则m 的值 为 。 ★1、方程782=x 的一次项系数是 ,常数项是 。 ★2、若方程()021=--m x m 是关于x 的一元一次方程, ⑴求m 的值;⑵写出关于x 的一元一次方程。 ★★3、若方程()112=?+-x m x m 是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则m 的取值范围 是 。 ★★★4、若方程nx m +x n -2x 2=0是一元二次方程,则下列不可能的是( ) A.m=n=2 B.m=3,n=1 C.n=2,m=1 D.m=n=1

考点类型二 方程的解 例1、已知322-+y y 的值为2,则1242++y y 的值为 。 例2、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04222=-++-a x x a 的一个根为0,则a 的值 为 。 例3、已知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002≠=++a c bx ax 的系数满足b c a =+,则 此方程 必有一根为 。 例4、已知b a ,是方程042=+-m x x 的两个根,c b ,是方程0582=+-m y y 的两 个根, 则m 的值为 。 ★1、已知方程0102=-+kx x 的一根是2,则k 为 ,另一根是 。 ★2、已知关于x 的方程022=-+kx x 的一个解与方程 311=-+x x 的解相同。 ⑴求k 的值; ⑵方程的另一个解。 ★3、已知m 是方程012=--x x 的一个根,则代数式=-m m 2 。 ★★4、已知a 是0132=+-x x 的根,则=-a a 622 。 ★★5、方程()()02=-+-+-a c x c b x b a 的一个根为( ) A 1- B 1 C c b - D a - ★★★6、若=?=-+y x 则y x 324,0352 。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2020最新药理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精选疫情防控及教育类应用文档,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2020最新药理学知识点归纳总结

亲爱的考生们,由于考试即将临近,我呕心沥血总结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绪论 药物:是指可以改变或查明机体的生理功能及病理状态,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物质。 药理学:研究药物与机体(含病原体)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 第二章药效学 药物效应动力学(药效学):是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用及作用机制的生物资源科学。 药物作用:是指药物对机体的初始作用,是动因。 药理效应:是药物作用的结果,是机体反应的表现。 治疗效果:也称疗效,是指药物作用的结果有利于改变病人的生理、生化功能或病理过程,使患病的机体恢复正常。 对因治疗: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对症治疗: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症状。 药物的不良反应: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病人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 1、副作用: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无关的不适反应,可以预知但是难以避免。 2、毒性反应:药物剂量过大或蓄积过多时机体发生的危害性反应,比较严重,可以预知避免。

3、后遗效应:停药后机体血药浓度已降至阈值以下量残存的药理效应。 4、停药反应:突然停药后原有疾病的加剧现象,双称反跳反应。 5、变态反应:机体接受药物刺激后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又称过敏反应。 6、特异性反应: 以效应强度为纵坐标,药物剂量或药物浓度为横坐标作图可得量-效曲线。 最小有效量:最低有效浓度,即刚能引起效应的最小药量或最小药物浓度。 最大效应:随着剂量或浓度的增加,效应也增加,当效应增加到一定程度后,若继续增加药物浓度或剂量而效应不再继续增强,这一药理效应的极限称为最大效应,也称效能。 效价强度:能引起等效反应(一般采用50%的效应量)的相对浓度或剂量,其值越小则强度越大。 质反应:药理效应不是随着药物剂量或浓度的增减呈连续性量的变化,而表现为反应性质的变化。 治疗指数:LD50/ED50,治疗指数大的比小的药物安全。 受体:一类介导细胞信号转导的功能蛋白质,能识别周围环境中某种微量化学物质,首先与之结合,并通过中介的信 息放大系统,出发后续的生理反应或药理效应。能与受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一、理论法学 朱景文:法理学,这本是基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应用法学 王利明:民法,五版 王作富:刑法,五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五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四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四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以下是各科专业课参考书,都是问各科研究生后整理出来的,仅供参考,如有谬误欢迎指出,如有更好的书欢迎补充。以下书大家自己找找最新版,看书量力而行。重复的书只需要挑一本就行了。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许崇德:宪法,四版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 王作富:刑法,四版 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人大 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人大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共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商法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大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人大 范建:商法,高教 赵中孚:商法总论,人大 叶林:公司法研究,人大 叶林:证券法,人大 贾林青:保险法,人大 王欣新:破产法,人大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人大2009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 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大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人大 诉讼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人大2008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人大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大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 王新清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人大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三版,人大2008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word完整版)一元二次方程知识点归纳与复习,推荐文档

一元二次方程专题 只含有一个耒知数‘且含未知数的最高次数为2 的整式方程为一元二次方程 '二次项系数遇 一般式 ’ ax" + bx+ c= 0 Ca^O) ~t r^ 项系数b 声数项匕 :直接幵平方法 因式分解法 V -4ac ;称为一元二次方程根的判别式 当△〉(),方程有 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当△ = (),方程有两个相等的实数 根 当△C (X 方程无实数根 知识点1: 一元二次方程的概念及一般形式 1、 方程(1) 3x-1=0;(2) 3x 2 1 0;(3) 3x 2 - 0;(4) 2x 2 1 (x 1)(x 2); x ⑸(5x 2)(3x 7) 15X 2;(6) 3x 2 y 2x .其中一元二次方程的个数为 ( )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2、将下列方程化为一元二次方程的一般形式,并指出方程的二次项系数、一次项系数和常数 项。 (1) 2x(x 5) 3 x (2)(2x 1)(x 5) 6x 2:用直接开平方法解一元二次方程 3、用直接看平方法解一元二次方程: 2 (2) 45 x 0 知识点3:用配方法解一元二次方程 定义; 一元二次方程t 配方法 公式法(是解方程的主要方法) 很妁判别式, (1) x 2 169 2 (3) 4(2x 2 (4) ( x

4、用配方法解方程x2 2x 5 0时,原方程变形为 A、(x 1)2 6 B、(x 1)2 6 5、用配方法解一元二次方程: 2 (1)2x 4x 1 0 C、(x 2)29 D、(x 2)29 2 (2)2x 1 3x 知识点4:用公式法解一元二次方程6、用公式法解一元二次方程: 2 (1)x 4x 1 0 o (2) 4x 4x 10 1 8x 知识点5:根的判别式(b2 4ac)的应用 7、若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mx2 2x 1 0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则实数 () A、m>-1 B、m>-1 且m 0 C、m<1 D、m<1 且m 8已知a、b、c分别是三角形ABC的三边,其中a=1,c=4且关于x的方程两个相等的实数根,试判断三角形ABC的形状。m的取值范围是0 x2 4x b 0 有 4、已知关于x的一元二次方程x2 2mx 3m2 8m 4 0. (1)求证:原方程恒有两个实数根; (2)若方程的两个实数根一个小于5,另一个大于2,求m的取值范围 知识点6:用分解因式法解一兀二次方程 9、用分解因式法解一兀二次方程 2 (1) x 3x 0 2 (2) (x 3) 4x(x 3) 0

2020药理学必考知识点总结

精选考试类应用文档,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 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2020药理学必考知识点总结 亲爱的考生们,由于考试即将临近,我呕心沥血总结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绪论

药物:是指可以改变或查明机体的生理功能及病理状态,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物质。 药理学:研究药物与机体(含病原体)相互作用规律的学科 第二章药效学 药物效应动力学(药效学):是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用及作用机制的生物资源科学。 药物作用:是指药物对机体的初始作用,是动因。 药理效应:是药物作用的结果,是机体反应的表现。 治疗效果:也称疗效,是指药物作用的结果有利于改变病人的生理、生化功能或病理过程,使患病的机体恢复正常。 对因治疗:用药目的在于消除原发致病因子,彻底治愈疾病。 对症治疗:用药目的在于改善症状。 药物的不良反应:与用药目的无关,并为病人带来不适或痛苦的反应。 1、副作用: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无关的不适反应,可以预知但是难以避免。 2、毒性反应:药物剂量过大或蓄积过多时机体发生的危害性反应,比较严重,可以预知避免。 3、后遗效应:停药后机体血药浓度已降至阈值以下量残存的药理效应。 4、停药反应:突然停药后原有疾病的加剧现象,双称反跳反应。 5、变态反应:机体接受药物刺激后发生的不正常的免疫反应,又称过敏反应。 6、特异性反应: 以效应强度为纵坐标,药物剂量或药物浓度为横坐标作图可得量-效曲线。 最小有效量:最低有效浓度,即刚能引起效应的最小药量或最小药物浓度。 最大效应:随着剂量或浓度的增加,效应也增加,当效应增加到一定程度后,若继续增加药物浓度或剂量而效应不再继续增强,这一药理效应的极限称为最大效应,也称效能。 效价强度:能引起等效反应(一般采用50%的效应量)的相对浓度或剂量,其值越小则强度越大。 质反应:药理效应不是随着药物剂量或浓度的增减呈连续性量的变化,而表现为反应性质的变化。 治疗指数:LD50/ED50,治疗指数大的比小的药物安全。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的具体表现、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刑罚执行制度、刑法分罪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②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3、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3)法条评析15分 4、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2010年

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理解并掌握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相关制度,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内容。 ②理解有关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熟知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概念、特征及相关基本制度,了解他物权的各种类型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③掌握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基本内容。理解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的相关内容。能区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④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掌握身份权的概念和类型。 ⑤熟悉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明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别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不同。 ⑥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⑦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 ②物权: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 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3、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药理学复习、总结很好。

第一章药理学总论 -绪言 【目的要求】 掌握药理学、药物、药效动力学、药代动力学的概念。熟悉药理学的学科任务。 了解药物与药理学的发展简史。 【教学内容】 (一)药理学的性质与任务 1.药理学(pharmacology)是研究药物与机体之间相互作用和规律及原理的一门学科。 2.药物(drug)是用以防治及诊断疾病的物质,在理论上指凡能影响机体器官生理功能及(或)细胞代谢活动的化 学物质都属于药物的范畴。 3.药效动力学(药效学,pharmacodynamics) 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用、作用规律及作用原理。 4.药代动力学(药动学, pharmacokinetics)研究机体对药物的作用及作用规律。 5.药理学的学科任务 阐明药物作用机制;提高药物疗效;研究开发新药;发现药物新用途;探索细胞生理、生化及病理过程。 (二)药物与药理学的发展史 1.药物学阶段中国的《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为药物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2.药理学的发展 德国化学家 F.W. Serturner(1783-1841)分离吗啡;后来相继发现士的(1819),咖啡因(1819),奎宁(1820),阿托品(1831);德国微生物学家P. Ehrlich(1906)发现新胂凡纳明;德国R. Buchhneim(1820-1879)建立第一个药理学试验室;J N. Langley(1905)提出受体学说;20世纪药理学新领域及新药的发现:抗生素、抗精神病药、抗高血压药、镇痛药、基因药等。我国药理学家在麻黄碱、吗啡镇痛作用部位及青蒿素的研究方面做了重要贡献。 3.药理学从实验药理学到器官药理学,进一步发展到分子药理学;并出现了许多药理学分支如临床药理学(Clinical pharmacology)、生化药理学(Biochemical pharmacology)、分子药理学(Molecular pharmacology)、免疫药理学(Immunopharmacology)、心血管药理学(Cardiovascular pharmacology)、神经药理学(Neuropharmacology)、遗传药理学(Pharmacogenetics)、化学治疗学(Chemotherapy)等。 (三)药理学在新药的研究与开发中的作用 新药包括化学药、中药和生物药品新药研究过程分临床前研究包括药学、药理学研究临床研究售后调研(四)学习药理学的参考书 1.杨世杰主编.药理学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 2.杨藻宸主编。药理学和药物治疗学,2000,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3.Katzung BG. Basic and Clinical Pharmacology. 7th edition. Stamford, Connecticut, USA: A Simon and Schuster Company, 1998. 4.Hardman JG, Limbird LE. Goodman ﹠Gilman’s .The Pharmaco logical Basis of Therapeutics, Tenth edition, USA: McGraw-Hill Company,New York, 2001. 附 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1. 处方药 (1)疾病必须由医生或试验室确诊,使用药物需医师处方,并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如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 ⑵可产生依赖性的药物:吗啡类、中枢性药物等。 ⑶药物本身毒性较大:如抗肿瘤药。 ⑷刚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 非处方药(nonprescription drugs, over the counter drugs, OTC ) 二、药品名称 1. 中文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药典名称) 2.英文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 INM) 3. 商品名(trade mark name) 例:中文名:普萘洛尔 英文名:Propranolol 商品名:心得安,恩得来,萘心安,inderal , angilol, cardinol. 第二章药物效应动力学 【目的要求】 1.掌握药物的基本作用及治疗效果。 2.掌握药物作用的量效关系。 3.熟悉药物作用机制。了解构效关系。 4.掌握药物与受体相互作用的相关概念。了解受体类型及第二信使。 【教学内容】 (一)药物的基本作用和效应 1.药物作用与药理效应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药理学重点汇总笔记全

药理学一、名词解释: 1不良反应:对机体带来不适,痛苦或损害的反应。 2血浆半衰期:是指体内血药浓度下降一半所需要的时间,是表示药物消除速度的一种参数。 3选择性作用:在一定剂量范围内,多数药物吸收后,只对某一.两种器官或组织产生明显的药理作用,而对其它组织作用很小甚至无作用,药物的这种特性称为选择性。 4激动剂:药物与受体有较强的亲和力,也有较强的内在活性。它兴奋受体产生明显效应。 5拮抗剂:药物与受体亲和力较强,但无内在活性,故不产生效应,但能阻断激动药与受体结合,因而对抗或取消激动药的作用。 6部分激动剂:本类药物与受体的亲和力较强,但只有弱的内在活性,能引起较弱的生理效应,较大剂量时,如与激动药同时存在,能拮抗激动药的部分效应。 7半数致死量(LD50):如以死亡为指标,则称为半数惊厥量或半数致死量。 8安全范围:有人用1%致死量与99%有效量的比值来衡量药物的安全性,5%致死量与95%有效量之间的距离称为药物的安全范围。 9生物利用度:指药物吸收进入血液循环的速度和程度,生物利用度高,说明药物吸收良好,反之,则药物吸收差。10首关消除:口服某些药物时,在胃肠道吸收后,经肝门静脉进入肝脏,在进入体循环前被肠粘膜及肝脏酶代谢灭活或结合贮存,使进入体循环的药量明显减少。称首关消除。 12.首过效应:口服经门静脉进人肝脏的药物,在进人体循环前被代谢灭活或结合储存,使进人体循环的药量明显减少。 11肝肠循环:药物自胆汁排泄到十二指肠后,在肠道被再吸收又回到肝脏的过程 12量效关系:在一定的范围内,药物的效应与靶部位的浓度成正相关,而后者决定于用药剂量或血中药物浓度,定量地分析与阐明两者间的变化规律称为量效关系。药物剂量与效应之间的规律性变化为量效关系。 13有效量:出现疗效的剂量。 14肝药酶诱导剂:是指有些药物长期使用后能加速肝药酶的合成并增强其活性,这类药物就称为肝药酶诱导剂。15最小有效量:在一定剂量范围内, 随剂量的增加药物效应逐渐增强,出 现疗效的最小剂量称为最小有效量。 16耐药性:是在长期应用化疗药物 后,病原体对药物产生的耐受性。 17身体依赖性:是由反复用药造成 的一种适应状态,中断用药产生一系 列痛苦难以忍受的戒断症状。 18抑菌药:指仅有抑制病原菌生长繁 殖而无杀灭作用的药物 19首剂现象:即部分患者首次给予哌唑 嗪(2mg以上)后出现直立性低血压、 心悸、昏厥等。 20稳态浓度:按一级消除动力学规 律,如恒速静脉滴注药物,血药浓度 平稳上升,没有任何波动,约经5个 半衰期达到稳态浓度,此时给药速率 与消除速率达到平衡,其血药浓度称 为稳态浓度。 21反跳现象长期用药因减量太快或 骤然停药所致原病复发加重的现象。 22半数有效量:是指药物在一群动 物中引起半数动物阳性反应的剂量 23二重感染:正常人体内的菌群处于 一种平衡共生状态,长期应用广谱抗生 素后,使敏感菌受到抑制,不敏感菌乘 机在体内繁殖生长,造成新的感染,称 为二重感染。 24后遗效应:指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已 降低到浓度以下时残存的生物效应 25抗菌谱:抗菌药物的抗菌作用范围。 26抗菌活性:抗菌药物抑制或杀灭病原 微生物的能力称为抗菌活性 27钙拮抗剂:主要通过阻断心肌和血 管平滑肌细胞膜上的钙离子通道,抑 制细胞外钙离子内流,使细胞内钙离 子水平降低而引起心血管等组织器 官功能改变的药物。 28治疗指数:药物的半数致死量 (LD50)和半数有效量(ED50)的 比值,用以评价药物的安全性,治疗 指数大的药物相对较安全。 29替代疗法:用于补充身体内生理 剂量不足的治疗方法,用于治疗急慢 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脑垂体前叶 功能减退症及肾上腺次全切除术后。 30细菌耐药性:细菌耐药性是细菌 产生对抗生素不敏感的现象,产生原 因是细菌在自身生存过程中的一种 特殊表现形式。耐药性可分为固有耐 药和获得性耐药。 31副作用: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 治疗目的无关的作用,可能给病人带 来不适或痛苦。 药理学:药理学是研究药物与机体相 互作用规律及其原理的科学。 药效学:药效学是研究药物对机体的作 用或在药物影响下机体细胞功能如何发 生变化。 药动学:药动学是研究药物的吸收、分 布、生物转化和排泄等体内过程的变化 规律。 药物:指用以防治及诊断疾病的物质。 在理论上,凡能影响机体器官生理功能 及细胞代谢的物质都属药物范畴。对药 物的基本要求安全,有效,故对其质量, 适应症、用法和用量均有严格的规定, 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才可供临床应用。 制剂:是药物经加工后制成便于病人使 用,能安全运输,贮存,又符合治疗要 求的剂型如片剂、注射剂、软膏等。 效能:药物所能达到的最大效应的能力 就是该药的效能,即最大效应。如再增 加药物剂量,效应不再进一步增强。 效价强度:产生相同效应的各个药物在 其达到一定治疗强度时所需要的剂量。 最小有效量:刚能引起效应的剂量称最 小有效量,亦称阈剂量。 半数有效量:能引起半数实验动物阳性 反应的剂量。 半数致死量:引起50%实验动物死亡的 剂量。 对因治疗:应用药物消除致病原因的治 疗。如抗生素杀灭体内的致病微生物。 对症治疗:应用药物来减轻或消灭疾病 症状的治疗。如发烧时的解热作用。 副作用:在治疗剂量时出现的与治疗目 的无关的作用。如阿托品引起的口干。 毒性反应:由于用药剂量过大而产生的 药物中毒反应,对机体有明显损害甚至 危及生命。可有急性毒性、慢性毒性急 特殊毒性。 后遗效应:停药后血浆药物浓度已降到 阈浓度以下时所残存的生物效应。 变态反应:人体对药物过敏所引起的反 应,与用药剂量无关。 选择性作用:治疗剂量的药物吸收入血 后,只对某个或几个器官组织产生明显 的作用,对其他器官组织作用很小或不 发生作用。 质反应:药物效应以阳性或阴性表示的 反应。 量反应:可以数量分级表示的药理效应 如血压、心率、呼吸等。 治疗指数:指药物安全性的指标,以 LD50/ED50的比值表示,此值越大越安 全。 安全范围:指ED95与LD5之间的距离。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中考数学复习考点跟踪训练7 一元二次方程

考点跟踪训练7 一元二次方程 一、选择题 1.(·嘉兴)一元二次方程x(x -1)=0的解是( ) A. x =0 B. x =1 C. x =0或x =1 D. x =0或x =-1 答案 C 解析 x (x -1)=0,x =0或x -1=0,∴x 1=0,x 2=1. 2.(2011·兰州)用配方法解方程x 2-2x -5=0时,原方程应变形为( ) A .(x +1)2=6 B .(x +2)2=9 C .(x -1)2=6 D .(x -2)2=9 答案 C 解析 x 2-2x -5=0,x 2-2x =5,x 2-2x +1=5+1,(x -1)2=6. 3.(2011·福州)一元二次方程x (x -2)=0根的情况是( ) A .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B .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 C .只有一个实数根 D .没有实数根 答案 A 解析 x (x -2)=0,x =0或x -2=0,x 1=0,x 2=2,方程有两个不相等的实数根. 4.(2011·济宁)已知关于x 的方程x 2+bx +a =0的一个根是-a (a ≠0),则a -b 值为A ( ) A .-1 B .0 C .1 D .2 答案 A 解析 当x =-a 时,得a 2-ab +a =0,a (a -b +1)=0,又a ≠0.所以a -b +1=0,a -b =-1. 5.(2011·威海)关于x 的一元二次方程x 2+(m -2)x +m +1=0有两个相等的实数根,则m 的值是( ) A .0 B .8 C .4±2 2 D .0或8 答案 D 解析 由题意,得b 2-4ac =0,(m -2)2-4(m +1)=0,m 2-8m =0,m =0或m =8. 二、填空题 6.(2011·衢州)方程x 2-2x =0的解为________________. 答案 x 1=0,x 2=2 解析 x 2-2x =0,x (x -2)=0,x =0或x -2=0,x 1=0,x 2=2. 7.(2011·鸡西)一元二次方程a 2-4a -7=0的解为 ____________. 答案 a 1=2+11,a 2=2-11 解析 a 2-4a -7=0,a 2-4a =7.a 2-4a +4=11,(a -2)2=11,a -2=±11,∴a =2±11. 8.(2011·镇江)已知关于x 的方程x 2+mx -6=0的一个根为2,则m =______,另一根 是______. 答案 1,-3 解析 当x =2时,4+2m -6=0,2m =2,m =1,∴x 2+x -6=0.(x -2)(x +3)=0,x 1=2,x 2=-3,另一根是-3. 9.(2011·黄石)解方程:||x 2-y 2-4+(3 5x -5y -10)2=0的解是 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 x =5,y =1或??? x =2 5,y =4 解析 ??? x 2-y 2-4=0,3 5x -5y -10=0, 代入消去x ,得y 2-5y +4=0,y 1=1,y 2=4,相应地x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