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T恤纸样资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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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1、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27 一、矜老恤幼原则。对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四、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2、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P45/46/47 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公之于众,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P56 一、事皆决于法: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法令由一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矜老恤幼

论"矜老恤幼"刑罚 所谓矜老恤幼刑罚,指年老健忘的老龄人或年幼无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刑法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对其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矜老恤幼”刑罚原则是我国古、近代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传统的“尊老爱幼”思想指导下,历代王朝统治者为彰显其“仁政”大力推行该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中较侧重于“恤幼”刑罚原则,对“矜老”刑罚原则却付之阙如。部分刑法学者也呼吁我国刑法立法要加大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特别是对老年人犯罪后刑事责任的减免问题提出了诸多良策。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对老幼的体恤政策 1、西周时期“耄悼犯罪减免刑罚”。“悼”又称“幼弱”,指未成年人,而“耄”则是指老年人。《礼记?曲礼上》载:“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 虽有罪, 不加刑焉。”也即八十岁以上老人和七岁以下儿童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周礼?秋官?司刺》“三赦之法”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按此规定,年幼儿童、耄耄老人违法犯罪,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秦汉时期的“恤刑制度”。先秦儒家继承了周初统治者的思想,主张适用刑罚时要矜老怜幼,以体现仁恕之道。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在“德主刑辅”法制思想指导下,汉律同样贯彻了“矜老恤幼”原则,据《汉书》记载,汉惠帝即位时

诏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不满10 岁和70 岁以上者,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汉景帝后元三年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及孕妇、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汉宣帝元康四年也下诏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即除诬告与杀人伤人罪外,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 3、唐律的“矜老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唐律作为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对老、幼年人的减免处罚,较之前朝规定的更加规范。唐律在“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 ;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引起社会各界极大的关注和刑法理论界的热议,尤其是它对于老幼犯罪的相关规定本着人性化和轻刑化的要求,宽宥范围和幅度甚为罕见,被视为矜老恤幼在刑法中着重体现。 1 对老年人犯罪刑事处罚的宽宥 《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历代“矜老恤幼”理念体现

上海大学课程论文 学院:社区学院人文大类 姓名:杨然学号:12123868 课程名称:社会学 论文题目:我国历代“矜老恤幼”理念体现

我国历代“矜老恤幼”理念体现 摘要: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社会法律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即老人和未成年人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却不对他们施加严酷的刑罚。矜老恤幼原则是儒家文化发展的结果。我国古代法律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孔子说:“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这种宽猛相济的执政思想与我国现在提倡的和谐社会思想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合。对老人、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予以“恤刑”与我国“尊老”、“爱幼”的社会传统相一致。 关键字:矜老恤幼;德主刑辅;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 中国传统刑法很早就注意到老幼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因而在刑法中规定了很多关于这一类人犯罪时如何处罚的专门内容,其中主要是体现了对老幼这一类特殊主体的宽免和优待,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浓厚的人文关怀色彩。 一、“矜老恤幼”的含义 “矜”即“怜”,有怜悯、同情,顾惜、慎重之意;1“恤”则有忧虑、体恤、周济之情。2从法律上来说,“矜老恤幼”即是当教化或道德不足以杜绝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不得不使用刑罚时,统治者应遵循“矜恤”之道,在制定法律时持怜悯、同情之心,适用法律时现忧虑、体恤之意,执行刑罚时行慎重、宽减之策,刑罚适度,量刑适中,而不能折民惟刑、施刑无度。 同时“矜老恤幼”也可称为“尊长恤幼”,它是古代“矜恤”思想中一种。“矜恤”思想早在西周时期就有所体现,而后发展于春秋战国,并在汉代开始系统化,于隋唐成熟,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各代,皆推崇并不断充实和发展。“矜老恤幼”作为古代“矜恤”思想中一种,它所产生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恤刑”观和仁政思想。儒家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认为这是“仁”的基本要求之一,因而老幼犯罪在儒家看来是应当予以宽免的。 二、“矜老恤幼”理念沿革 刑法首先是文化规范,然后才是法律规范。刑法不等同于社会伦理但与社会伦理却息息相关。伦理关系包括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它是一种固有的、自在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和 1百度百科,https://www.360docs.net/doc/cf1311553.html,/view/108114.htm#5,(访问日期2012年11月1日)。

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代的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黄老学派的基本特点是 。 2、独尊儒术始于时期。 3、春秋决狱由开创,是指 。 4、《九章律》的篇目分别是 。 5、汉律六十篇指的是 。 6、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7、决事比指。 8、巫蛊罪指。 9、汉文帝刑制改革的内容: 。 10、亲亲得相首匿指的是 。 11、先请之制创于时期。 12、西汉诉讼制度中,告劾指的是 。

13、乞鞫是指。 14、秋冬行刑是指 。 15、录囚是指 。 16、汉武帝时设,负责监察京师及临近各郡。 17、刺史依据对所属郡国进行监督。 二、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 秦末农民战争时期,汉高祖刘邦进入关中地区后,为笼络人心,宣布废除秦代苛法,与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三章之法是刘邦为了战争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立法。 2.九章律 刘邦统一全国建立汉朝后,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令相国萧何根据秦律制订了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基本法典,共九篇。前六篇沿袭《法经》的体例,篇目为盗、贼、囚、捕、杂、具,内容以刑为主,兼有审判、囚禁等规定;后三篇篇目为户、厩、兴,是有关徭役、户籍、赋税、畜牧等方面的法规,亦称为事律。可见,九章律已经将刑、事两类法律统一于一部法典之中,成为“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的雏形,从而反映了汉律在立法体例上的重大变化。 3.傍章18篇 汉高祖时,叔孙通为补九章律之不足,制定了有关朝廷制度和宗庙礼仪的法规,共18篇,是为傍章18篇。 4.越宫律 汉武帝时由张汤制定的有关宫廷警卫、关津要塞制度的法律,共27篇。 5.朝律 有关诸侯朝贺制度的法律,汉武帝时赵禹制定,共六篇。 6.令 即国王或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汉朝的法律形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00223《中国法制史》历年真题+答案(最完整版本)

2012年10月自考《中国法制史》试题 课程代码:0022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的罪名,《左传》引《夏书》言“己恶而掠美”为( D )1-13 A.贼B.墨 C.盗D.昏 2.战国时期的“改法为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实施这项变革的诸侯国是(B )3-53 A.齐国B.秦国 C.晋国D.郑国 3.秦朝以法家思想指导立法,其内容主要包括(A)4-56 A.事皆决于法B.德主刑辅 C.明刑弼教D.无为而治 4.秦朝法律保护土地私有权,规定“盗徙封,赎耐。可(何)为…封??封,即田千佰(阡陌)”。意为禁止擅自移动田界的标志“封”,违犯者处以赎耐之刑。这一规定出自( C )4-66 A.《为吏之道》B.《封诊式》 C.《法律答问》D.《工人程》 5.下列选项中,属于秦朝“不直”罪的内容的是( B )4-73 A.父母在别籍异财B.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C.臣民诽谤皇帝D.收藏违禁书籍 6.秦汉时被告或其亲属若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法官重审,这一制度称为( C )5-98 A.读鞫B.理雪 C.乞鞫D.辩告 7.关于晋《泰始律》,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C )6-110 A.首创了“八议”制度B.共十二篇三十卷 C.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制度D.由长孙无忌等制定 8.魏晋时期选拔官吏的制度称为( D )6-122 A.察举B.辟举 C.科举D.九品中正制 9.曹魏明帝时期,为提高司法官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于廷尉下设置的负责教授法 律知识的官员称为(A)6-123 A.律博士B.御史中丞 C.大理寺卿D.廷尉 10.中国古代法典中,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是( C )7-131 A.《九章律》B.《傍章》 C.《唐律疏议》D.《大明律》 11.唐玄宗命宰相李林甫等人对以往的行政立法经验进行系统的总结,结合唐朝实际状况,制定了(A)7-135 A.《唐六典》B.《开元格》 C.《开元式》D.《开元律》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 教学目的和要求: 1、在世界五大文明古国和地区中,唯一不曾间断的是中国的历史和文化,其中的法文 化也是如此,学习十分必要。 2、了解中国法的起源,并在了解夏商两代法律总称的基础上,掌握刑罚制度及司法制 度。 重点及难点: 1、《中国法律制度史》这门课相关的一些主要问题。 2、中国法的起源,夏的刑罚制度及司法制度。 3、商朝的主要立法,“刑名从商”及商朝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授课形式:面授。 课时分配:5课时 内容要点: 绪论 一、《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 二、学习《中国法律制度史》的意义 现实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发展,中国古代法制,特别是长期延续的封建法制, 为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许多深刻的历史经验教训。 三、学习《中国法律制度史》的方法 1、主要的、基本的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2、其次辅以其他一些方法,如:归纳、联系、比较等方法 四、国内外中法史研究的状况 第一章夏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夏朝的建立和奴隶制国家与法的产生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3、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为法 4、刑起于兵

第二节夏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法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二、立法概况 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第三节夏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原则 4、过失人轻的原则 (二)刑罚 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三)罪名 1、不孝罪 2、不从王命罪 3、危害社会,破坏秩序罪 4、贼杀罪 5、不事农业罪 6、弃灰于公道罪 二、行政法制 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第四节夏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圜土、夏台、羑里

中国法制史复习串讲

中国法制史复习串讲 讲授内容 一、中国历代法制思想 二、中国重大法制改革活动 三、中国历代法律形式和法典编纂 四、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制度 五、中国历代行政法律制度 六、中国历代民商、经济法律制度 七、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八、中国的宪政制度 一、中国历代法制思想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秦朝的“法治”思想 汉初的“无为而治”思想 汉中期的“德主刑辅”思想 明朝的“重国治国”思想(明刑弼教) 清朝“参汉酌金”思想 清末修律的“会通中西”思想、“礼法之争”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新民主主义立法思想 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 (一)从“受命于天”到“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二)“明德慎罚” 1、用中刑 2、义刑义杀 (三)“刑罚世轻世重” “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的“刑罚世轻世重”,指的是根据时势的变化来决定刑罚的宽严、轻重。具体的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

刑乱国,用重典”。该思想对中国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封建帝王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秦朝的“法治”思想 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 2、法令由一统 3、重刑轻罪 明朝的“重国治国”思想(明刑弼教) 1、“重典治国” 以“刑罚世轻世重”为依据,包括“重典治吏” 和“重典治民” 2、“明刑弼教”,礼法并用 3、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清末修律的“会通中西”思想 中法与西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修律与研究法理相结合 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 礼法之争 礼教派与法理派:“礼教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理派”沈家本为代表 争论的焦点: 1、干名犯义 2、存留养亲制度 3、子孙违反教令 争论妥协的结果 孙中山的宪政思想 (一)“三民主义”和“自由平等博爱”:宪政思想的基础。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

中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题答案

《中国法制史》A卷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 1-5 ABDAC 6-10 ADDBB 11-15 DBCDB 19-20 ABBBD 21-25 BBBAD 26-30 CACBC 二、多项选择(每题1.5分,共15分) 1AB 2ACD 3BC 4AB 5ABC 6ACD 7BCD 8ABCD 9BD 10ABC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 3、重罪十条:是指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道,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4、九卿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5、五权宪法:“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在研究各国宪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加以融合的产物。就是在以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为基础内容的宪法就叫“五权宪法”。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 1、唐律的主要特点: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刑罚适中;依法治律,礼法合一;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2、《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和历史贡献: 篇章立体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创设“十恶”制度;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学复习题 一、单选题 1、西周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的总称是() A 吕刑 B 周礼 C 尚书 D 左传 2、夏商通行的“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大辟,前四种以残害人的肢体为特征,后世统称为() A 五刑 B 徒刑 C 竹刑 D 肉刑 3、清末政府1908年宣布立宪预备期为( ) A 五年 B 无期限 C 九年 D 三年 4、太平天国初期的纲领性文件是( ) A 资政新篇 B 太平刑律 C 十款天条 D 天朝田亩制度 5、《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于() A 1945年 B 1946年 C 1947年 D 1950年 二、多选题 1、西周的买卖契约叫()。 A 质 B 剂 C 傅别 D 债券 2、西周时期,丈夫把妻子赶出家门的七种理由即“七出”,包括() A 恶疾 B 口舌 C 无子 D 纳吉 3、西周时期,丈夫把妻子赶出家门的七种理由即“七出”,包括() A.恶疾 B.口舌 C.无子 D.纳吉 4、西周的买卖契约叫() A 质 B 傅别C剂D契约 5、元统治者按民族把人划分为四等,即( ) A 蒙古人 B 色目人C南人 D 汉人 6、唐代的告诉分为() A 自诉 B 越诉 C 直诉 D 亲属代诉 7、西周的刑法原则主要有( ) A 刑罚世轻世重,轻重诸罚有权 B 区分偶犯与惯犯 C 罪疑从赦 D 矜老恤幼 8、汉《九章律》是在《法经》基础上增加了( ) A 兴律 B 厩律 C 盗律 D 户律 9、春秋时期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时反对者是() A 管仲 B 苟况 C 叔向 D 孔子 三、名词解释 1、引经决狱。 2、八议 3、六礼。 4、三司推事。 5、八议 6、六法全书。 7、七出 四、填空题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复习过程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 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 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

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 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 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西周婚姻仪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求婚)、问名(请媒人问女方形式、出生年月日等用于宗庙占

老人刑事责任问题

老人刑事责任问题 [案例讨论] 老人不适用死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3日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从提交的修正案(八)草案可以看出,修正案(八)草案完善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拟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 【案例】2003年,一位88岁老人因故意杀人被湖南衡阳中院判处死刑。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被告人虽年近九旬,但这不构成从轻处罚情节,理应严惩。此判决引发了对老年人该不该适用死刑的讨论。 【观点】主流意见认为不应对老人适用死刑,理由如下:第一,老年人犯罪与其个人智商和判断力一般来说有所下降有关,对其适用死刑缺乏人道;第二,对老人适用死刑很难起到惩罚的威慑作用。第三,我国法律一直有矜老恤幼的传统,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第四,现行刑法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相应地,对于一定岁数的老年人,也应该排除死刑的适用。 【问题】但是这种明确化的规定会否导致部分预谋犯罪致人故意留待70(或75)岁之后犯罪呢?老年人犯罪是否不该适用死刑? 【观点】中国自古就有“尊老敬老”、“矜老恤幼”的思想。从周朝开始就有相关规定——“三赦”、“悼耄死罪不加刑”,意思就是说七岁以下小孩,八九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可减免刑罚。 作为我国封建社会及中华法系发展的鼎盛阶段,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有以下规定: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有官爵者,各从官当、除、免法)。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老年人犯罪免于死刑处罚既是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继承,也是现代法治精神之一,体现了刑法的人道性。例如:在俄罗斯,根据刑法典第59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院做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第63条第1款也规定了“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刑罚的作用之一是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其他人,主要是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的作用。一般预防对象是社会上其他人,一般预防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刑罚的司法威慑作用基础之上的。即,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大于犯罪欢乐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 从刑罚的这点作用来看,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死亡是他们唯一没有经历过的且离他们并不遥远的事情。对老人实施死刑,很难发挥出刑罚的威慑作用。 相较于年轻人,老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有很多变化。 首先,老年人的辨别、判断能力,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记忆力和反应能力等方面都有所降低。老年人就很容易在特点情况下,做出犯罪行为。 其次,在当下这样一个快速变化、发展的世界,竞争激烈,造成现代人压力大、亲情观念日渐淡薄,很多老年人年轻时为国家创造财富,退休后却要承受孤独、寂寞感。老年人还容易感到与社会脱节,产生无用感,增加悲观感,要是再缺少与家人、朋友之间的往来,心理苦闷又无处诉说的话,老年人的心理极容易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过激的行为做出。 再次,老年人犯罪的总体数量很低,即使是随着老龄社会的来临,犯罪率有所增加,但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热是占少数的。 综上所述,我赞成在刑法中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免于死刑处罚。因为,作为社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老年人需要的是关心而非简单的刑事处罚。 但是,在制定免于死刑处罚规定的同时,也应对年龄有清晰的界定,且要根据老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刺激源等做出区分,从而在免于死刑处罚后,制定出相应的措施。

中国法治史期末复习总攻略

中国法治史期末复习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罪名1)昏(自己有恶行却去盗取别人的美名)、墨(贪婪且败坏官纪)、贼(杀人毫无顾忌)——“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强记){犯此三种罪行应处死刑} ----- P14 2)“三风十愆”——商朝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又由此产生的十种罪过:巫风二,舞、歌;淫风四,货、色、游、畋;乱风四。侮圣言、逆忠直耆q í 德、比顽童,合而为十愆。{犯此十种罪行应处以墨刑或放逐}---- P15 2.刑法体系1)五刑{墨--黥q íng 、劓、刖、宫、大辟—死刑}以及替代刑法{象刑、流刑、鞭刑、扑刑、赎刑} -----P15 2)法外酷刑商纣王暴虐无道,常使用法外极性,如醢h ǎi (杀死之后剁成肉酱)、脯(晒成肉干)炮格/烙 3.刑法适用制度1)区分故意和过失,唐虞时代就初步形成了“眚sh ěng 灾肆赦,怙终贼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对因过失造成的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或惯犯则从重处罚。它强调惩罚罪犯的动机和态度,将行为效果放在次要地位。---- P16 2)罪疑惟轻原则,意思是罪有可疑,当从轻发落;功有可疑,当从重奖赏。罪疑惟轻原则因以审慎、宽仁之心用刑,而不拘泥于条文,为后世传颂。----- P16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刑法体系1)拘役,即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五刑、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法,源于西周的“嘉石”制度——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服劳役,期限有三、五、七、九个月及一年不等。----- P24 2.司法制度1)审案方式——“五听之法”(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审理案件时,重视证据的证明力;判决及上诉,上诉期限根据地区远近而不同----- P31 2)司法监督制度——五过之疵(考点,西周对司法官五过之疵的解释,要求强记)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惟官”,指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同僚的关系;“惟反”,指敲诈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即司法人员与涉案囚犯有亲属关系;“惟货”,指索贿受贿贪赃枉法;“惟来”,指与案犯勾结互相往来。因“五过”而枉法裁判,罚不当罪,甚至出入人罪的,司法官必须承担罪责相当的法律责任。“其罪惟均,其审克之”,即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P32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1.成文法的公布(最先出现在郑国) 1)郑国成文法的制定——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社会原因:内外交困,危机四伏;子产立法,内容:取消井田制,承认土地私有,按田亩征收赋税,其中对后世影响最深远的即“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邓析作《竹刑》(私造),被国家采纳。---- P42 2)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这边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 2.公布成文法的意义(特殊案例分析):首先,它打破了宗法礼治的传统。春秋以来,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的巨大变革,“礼崩乐坏”,血缘宗法体制区域崩溃,旧的礼乐教化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关系,这才促使了成文法这一新的制度规范的出现。它否定了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突破了宗法礼治的传统,为法家“法治”的推行开辟了道路,为中央集权新秩序的形成创作了条件。其次,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开始具有客观性、规范性和公开性。“铸刑鼎”(成文法)打破了贵族对于法律的垄断,百姓知悉了法律的内容,法律成为社会公器,有利于法学的研究,法制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法律公平、公正的追求。 ---- P43 3.战国时期的法制改革---- P45—P48

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

司法考试法制史基础讲义 中国法制史 第一部分 一、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 1、先秦法制主要内容: 出礼入刑——礼有两层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亲亲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当尊敬 的人,君臣、上下、贵践应恪守名分。尊尊君为首,一切巨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二 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 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借贷契约——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 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婚姻——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婚姻六礼:1纳采(提亲);2问名;3纳吉;4纳征;5请期;6亲迎。婚姻七出:1不顺父母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恶疾去;6多言去;7盗窃去。婚姻三不去:1有所娶而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前贫贱后富贵。

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法经》——魏国李悝,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 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 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 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 主阶级的意志与利意。 《法经》具有重要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 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 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商鞅变法——变法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 明法重刑的主张。 2、秦汉律的主要内容: 罪名——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 婚姻家庭秩序罪。 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文景帝废肉刑

禹刑

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汤刑: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 简述中国古代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yì)、膑、宫、大辟五种刑法,志。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膑刑,毁掉人体重要器官是最为经常地一种处罚方法,后来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刑罚方法。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即死刑。 以德配天指君主的权力是“天”授予的,是“天命”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明德慎罚:提倡尚德、敬德,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刑罚世轻世重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 吕刑:西周时期周穆王命吕侯参照夏朝的赎刑制度制定的刑法。 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九篇。 质剂: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1分)。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1分);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1分);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简述西周刑罚适用原则:1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西周时期80岁、9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年幼者犯罪都可减免刑罚。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在西周时期,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在观念上已有所区别。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防止错杀无辜,凡是疑案难案,都采取从轻处断或加以赦免的办法,4.宽严适中原则。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简述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简述西周婚姻的解除条件;:七出1:无子,没有孩子2:淫佚乱搞男女关系。3:不事舅姑,不孝顺父母4:口舌,多话5:盗窃私藏钱财6:妒忌邻居不合7:恶疾,身体有病。 简述西周婚姻接触的限制:三不去1有索取无所归2与更三年丧3千贫贱后富贵 何谓读:宣读判决书。乞:对判决不服,上诉要求再审。 铸刑书: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竹刑:把法律写在了竹简上,所以历史上称为竹刑。 铸刑鼎-:把惩治罪犯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 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铸刑书”,竹刑:铸刑鼎 简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的历史意义:1促进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2打破旧的礼仪传统3剥夺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 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是什么:1事断于法2型无等级3重刑轻罪4布之于重 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1正律2杂法 1确立了封建刑律的根本任务,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2,确立了封建法典,为后世封建成文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改法为律2明法重型3发展农业生产4废除世袭特权 延尉:秦朝设置的掌管刑狱的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延尉。 非所宜言:说了不该说的话 延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具五刑:五重刑法并用,肉刑和死刑并用的一种刑罚。

西工大16春《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答案

西工大16春《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答案 一、单选题(共 4 道试题,共10 分。)V 1、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A)。 A 、大清民律草案 B、九信条 C、大清律例 D、大清会典满分: 2、5 分 2、《中华民国约法》颁布于 (A )。 A 、袁世凯统治时期 B、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期 C、曹锟任总统时期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满分: 2、5 分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 C)。 A 、1910年 B、1911年 C、1912年 D、1913年满分: 2、5 分

4、《钦定宪法大纲》的正文是 ( B)。 A 、总则 B、君上大权 C、臣民权利义务 D、官制改革满分: 2、5 分 二、多选题(共9 道试题,共 22、5 分。)V 1、中华法系的特点有 ( ABCDEF)。 A 、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 B、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C、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 D、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 E、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F、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满分: 2、5 分 2、中国法律起源的有以下哪几种观点 (ABCDEF )。 A 、法源于天说 B、刑起于兵说 C、法源于苗民说 D、皋陶造律说 E、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F、法源于习惯 说满分:

2、5 分 3、秦律的的风格与时代特征是什么?(ABCD) A、以保卫封建经济基础以及相应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为首要任务。 B、重法轻儒、厉行“法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空前广泛。 C、秦律在内容上既限制、打击奴隶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奴隶制度残余。 D、多种法律渊源互相补充,且内容详细具体、语言精确、通俗易懂,但法律的部分相关概念不清、界限不明,内容重复、前后矛盾,在条目上也显得杂乱无章。满分: 2、5 分 4、中国法律的起源的基本特征是什么?(ABCDE) A、中国法律的起源,走了一条兵刑合 一、刑法受到特别重视的道路。 B、“礼”的深度影响,是中国法律起源的最为基本的特征。 C、宗法制的影响是中国法律起源的另一重要特征。 D、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E、中国法律的起源,也体现了由“裁判到立法”的特 点。满分: 2、5 分

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论古代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摘要: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同样也体现在了我国古代的立法和司法当中。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有了“矜老恤幼”原则。一方面历朝历代减免对老人的刑罚如西周的“矜老恤幼”;另一方面通过“存留养亲”“代刑”等其他一些成文或不成文法规体现对老人的优待。 关键词:古代法律年龄老人优待 就减免刑罚方面据史册记载西周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对这三种人,若其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免其处罚。《礼记?曲礼上》也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指悼(7岁以下的幼儿)与耄(80岁或80岁以上的老人)两种人即使犯了罪,国家也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作为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该做法被后世继承。 不仅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的西周对老人有所优待,而且在法家严法重刑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法律也有此体现。战国时期的李悝是前期法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魏国变法制订了《法经》。从现存下来的《法经》来看对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岁的老人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刑罚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对老人的优待。 汉朝建立初期到家思想盛行,宽省刑罚,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惠帝初

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囚禁时不加刑具以示宽容)系之”。 ①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被发展成了“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优待老人的思想也有体现。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汉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罪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②唐朝之《唐律》在其《明例律》(总第30条)中对死刑适用年龄上限有如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③即将九十岁以上之人作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待,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八十岁至九十岁(不包括九十岁)之人即使犯了死罪,也要上请到皇帝处由皇帝裁量处理。此外清朝末年,《大清新刑律》第50条规定,“满八十岁人得减刑罚一等或二等”。 另一方面始自南北朝的“十恶”中的“不孝罪”不仅对子女的行为有所约束,而且客观的保护了老人被赡养的权利。宋代限制年老及废疾者的诉讼权利,如规定“民年七十以上及废疾者,不得投牒,并令以家人代之”。父子兄弟之间还可以“代刑”法律对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统治者提倡中伦常、敦孝道因此在实践中是允许的。明宪宗时定制:“凡民八十以上笃疾有犯,应永者,以子孙发遣。”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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