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随州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鄂政办发…2013?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1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其功能主要为对超过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的高额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医保范围。

第三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招标,统一管理,居民大病医保宣传、指导和监督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保障内容

第五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全市当年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含享受财政补贴的特殊群体),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和大病保险相关待遇。

第六条参保患者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赔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应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第七条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患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8000元,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8000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报销60%;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第三章筹资机制

第八条2013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25元/人。各县(市、区)每个筹资年度的筹资基数为当年实际缴费人数乘以个人筹资标准。

第九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县(市、区)居民医保基金结余中划拨,若医保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居民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参保人员不再另行缴费。

第十条各县(市、区)于2013年8月30日前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经本级财政统一划到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由市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按照“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居民大病保险设臵大病服务质量考核保证金。服务质量考核保证金按大病保险筹资总额的20%计提。第四章承办方式

第十三条市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要依法投标,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市人社部门与中标公司合作期限原则上为3年。市人社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每年签署承保合同,承保合同期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期间一致。商业保险机构如因违反合约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市人社部门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五条大病保险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只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负部分,涉及大病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具体经办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进行结算。尚未开展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其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零星报销的大病保险费用,自保险公司收到大病保险赔付的相关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赔付给参保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实行合署办公的形式展开。承保机构应在市本级、随县、广水市、曾都区医保经办机构派驻业务人员,为参保患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所有需要参保患者提供的手续,都在合署办公的场所“一站式”办理、办结和即时补偿完毕。承保机构不得另行设臵办公场所或增加报销手续,以方便患者和节约费用。承保机构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为承保机构提供必要的参保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授权和为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政府应承担起组织与主导、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的主要职责。市县两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负责,不得随意放松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管理标准,以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两项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人社、财政、审计、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和考核制度。人社部门负责按照协议和考核目标对商业保险承保机构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履约合同,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加强监管力度对违约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平稳运行。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筹集、拨付、专户运营和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资金运行和财务管理的审计。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监督。

第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质量和医药卫生费用不合理上涨的监管,并有权对医疗机构的不合理医疗行为采取针对性管理和干预措施。承保机构要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应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运行情况、协议签订、筹资标准、报销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市人社部门与商业承保公司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义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商业保险机构可对涉及大病保险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核查,对医疗服务行为与定点医疗机构有争议的,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衔接。协商不一致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原则上每年保持相对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最高赔付限额、综合费率等如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人社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省人社厅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从每年元月1日起执行,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年度一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社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

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在我国,重大疾病呈现“三高一低”的趋势:发病率越来越高、治疗费用越来越高、治愈率越来越高、发病年龄越来越低。国家为了让高额的医疗费用不再成为阻挡居民治疗的障碍,制定了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相应的费用。但是单单是大病医疗保险还是很难满足人们在重大疾病方面的医疗费用的,所以在完善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外,增加一份商业大病保险是无可厚非的。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的区别 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大病保险主要有以下区别: 1、属性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保障性,带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所以通常保费较为实惠,所提供的保障往往也是最为基础性的 (2)商业大病保险需要被保险人自愿投保,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并且商业大病保险的费用往往与其所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成正比。 2、保障范围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大病医疗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2)商业大病保险是按照商业保险公司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罹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病种后即可申请赔付,所以相对于大病医保而言,商业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更加的灵活,选择空间较大。 3、缴费方式不同 (1)大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拨,原则上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参加社会医保的民众就可以不用另外缴纳大病医保的费用。 (2)需要被保险人自愿投保,费用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并且商业大病保险的费用往往与其所提供的重疾保障范围成正比。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汇总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新生婴 儿)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缴费时间出生60天内持入户 手续办理 报销比例92% 85% 75% 50% 按 市 内 同 级 别 医 院 缴费地点街道(镇乡)、社 区劳动保障所 (站)参保缴费 起付标准100元 200 元 500 元 1000 元 保险有效期出生之日起至当年 12月31日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上一年度 成都市城 镇居民可 支配收入

的6倍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 额=(一 次性住院 医疗费总 额-全自 费-个人 自付医疗 费用-起付 标准)×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一 致 普通门诊 在门诊统 筹定点医 疗机构发 生的符合 门诊统筹 支付范围 的门诊医 疗费用, 门诊统筹 基金按 60%的比 例报销, 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 计不超过 200元。 支付标准〔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按城乡居民最高

档缴费计算的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额)〕×77%; 肝脏、心脏移植手 术定额支付4万 元。 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 40万元 结算方式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政策一览表(学生儿 童) 个人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 50元/ 人·年 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 待遇规定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 保险上一年度成都市职 工平均工资 ×80%×1% 住院医疗 乡镇卫生院 和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 一级 医院 二级 医院 三级 医院 市 外 转 诊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一、住院 (一)住院类别: 1.普通住院。重大疾病、分级诊疗病种以外的参保患者按照普通住院方式结算,按照患者所在医疗机构级别计算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2.分级诊疗。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本级别相应病种,参保患者凡第一诊断符合分级诊疗病种的,按分级诊疗病种结算,不设起付线; 3.重大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相应的51种大病,不设起付线,按照病种限额予以报销。 (二)普通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60%。 参保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原级别标准)依次递减20%,但递减不得低于原标准的50%; (三)普通住院统筹基金限额: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住院,不受住院次数和所住医院级别限制,但实际报销费用累计金额最高为4万元,不包括重大疾病。 (四)住院“一站式”结报服务:2018年1月起实现基本医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对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报服务。 (五)特殊人群报销: 1.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一类、二类保障对象,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等三类人员,住院报销实行零起付线,报销比例在统一报销标准基础上提高1 0个百分点; 2.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新生儿(0—6个月)首次住院实行零起付线。 二、门诊 (一)长期门诊:申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时,审批程序及具体经办流程参照《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兰人社发[2017]59号)执行。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待遇支付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支付统筹限额内按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相应比例计算支付,超过年度统筹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普通门诊:县(区)、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元,统筹报销比例60%,每人每年度统筹报销累计报销额不超过100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本文所指“大病”按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界定而非医学上的病种界定)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根据《X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X政办发〔X〕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X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到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筹资机制 (一)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全面实行市级统筹;已经启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X县、X市待承办合同期满后分别于X年、X年实行市级统筹,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从X年起实行市级统筹,X县X年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及补偿标准要与市里保持一致。 (二)资金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 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三)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浅谈大病保险市场化运行的发展瓶颈及对策 摘要:大病保险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大病保险是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一项重要措施。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大病保险的市场化推行和发展遇到了一些制约的瓶颈。所以,建立科学合理的大病保险制度已成为保障社会发展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大病保险;市场化;瓶颈;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医改政策日臻完善 2012年8月31 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后的一项具体医保举措。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保险形式,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作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与补充,是减轻中国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制度安排。它以非营利性、高保险额度、百姓零负担的特点构建起中国医疗保险事业的“雕梁画栋”,是泽被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公司经营模式日渐成熟 目前,开办大病保险的这一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一而足,人保财险、人保健康、平安养老、中华联合财险等诸家公司都在探索自己的运营模式。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试点范围覆盖清远、佛山、顺德、阳江、韶关、潮州、揭阳、云浮、汕尾、汕头9 个网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而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模式”上的成功更是取得了业内有口皆碑的赞誉,它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了“大病再保险”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有机对接。这些可圈可点的成功模式,为大病保险由理想变为现实提供了借鉴和推广的依据。 (三)居民实际需求日益强烈 首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大病保险的参与度。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中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人口总数的9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分出的一定比例额度,这为推广大病保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大病重病多发易发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住院次数和接受大病服务的次数增多,需求变大。此外,城乡失业人群、特殊疾病发病群体发病率、贫困地区大病发病率、农村偏远地区大病发病率也较高,一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统筹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是实现“小病有所医,大病医得起”的迫切需要。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制约检视 (一)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力 一是医药合作制度积重难返。长期以来,中国医疗机构实行“医药合作制度”,医院享有处方权、药品销售权、医药费解释权,医院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不得不将医疗费用的很大部分转嫁到药品价格上,从而导致了药品价格的虚高不下。而医疗和医生的收入直接与药品的收入挂钩,这种制度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大行其道、任意追加医疗费用、过分延长住院时间、昂贵保健诱导等。而医疗服务方的这种过渡供给使得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而这些费用在医疗过程的终端又转嫁给了医疗保险机构。 二是医疗事件监控存在缺位。医疗事件从开始到结束,是一个动态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而长久以来,医疗服务与保险服务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保险公司游离于就医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大病保险协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

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保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门诊医疗保险责任(可选) 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特定门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大病医疗保险的背景和发展历程 一、背景 大病医疗保障是帮助家庭抵御大病侵袭,减轻家庭大病风险损失,体现社会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安排。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从地区局部试点上升为全面推广实施的新阶段。《指导意见》要求大病保险应该采取“先行试点、逐渐推开”的方法。在六部委指导意见的推动下,各地区纷纷开展大病保险试点,截至2014 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29个,130 多个城市展开试点工作,开展了400 左右个统筹项目,覆盖人群7 亿人。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主要为人保健康、人保财险、中国人寿、太平洋等几家大型公司,截至2013 年底,中国人寿承保的76 个大病保险项目覆盖了青海、山东、辽宁和吉林等省市;人保健康承办的大病保险健康专项为21 个,包含了10 个省份;人保财险已中标了16 个大病保险项目;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在8 个省20 个城市承办了大病保险项目。 【农村地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力支持,农民的收入不断提升,农村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开始完善。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参合率,年参合率上升到91.5%以上。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来临,以及物价的不断上涨,大病成为农村居民生活保障的主要威胁之一。对于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头疼感冒等中小疾病家庭都可以承担,但是当遇到大病,对于一般的农村家庭都是致命的打击。如何构建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提升农民的抗风险能力,是农民、社会和政府极为关注的事情。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号的指导性文件后,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又于2003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试点工作,到2010年基本实现了覆盖全国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大病医疗制度的目标,达到了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运行问题】 在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大病医保的运行却面临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大病医保的承办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另一种是由医保经办机构运行。承办大病医保的多家保险公司在这一业务上几乎均难以实现盈亏平衡。国务院医改办关于 大病医保的财务平衡测算结果显示,平均每人每年缴费40 元,大病保险可达到实际报销比例50% 以上,但这一测算不能充分考虑到实施大病医保之后医疗需求的大幅上涨等因素,其结果面临很大不确 定性。有研究测算,未来大病医保的赔付额将占整个医保基金的15% ,将有9 ~15 个省份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出现赤字。也有测算表明,如果按照目前的

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规定 所谓大病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需求而建立的专项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年度内累计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中不含应自付费用)。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大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中国城市低碳经济网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的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能够长期稳健运行的有效机制。 大病医疗保险有什么规定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大病保险又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重点的医改任务更进一步的提出了要求,所以今年主要强化几个举措: 一、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大病保险的效能,使大病保险基金进一步发挥其应有效能,力争做到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的人群、符合条件享受的尽量让他享受到。同时提高大病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二、大病保险基金上要增加。今年财政对于基本医保的政府补助标准人均提高40元,40元中有10元用于大病保险基金。同时要求各地当地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尽量地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受益水平。 政府是希望能够力争做到人们都能够享受大病保险,符合条件享受的尽量能让其享受到。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规“出炉 日前,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意味着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医保制度将全面铺开。今后,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弥补大病医疗保障“短板”日前,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答记者问时指出,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为此,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非常必要。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有关部门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 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很可能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大病保险对这小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成功试点为新政奠基业内人士透露,商办大病保险全面铺开后,预计参保人数将超过10亿,对保险业是重大发展机遇。平安养老董事长杜永茂认为,“《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有利于为广大参保群众提供便捷、及时的服务,但也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运营服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中德安联人寿首席执行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问答 2014年03月18日14:21:21来源:转载访问量:40次发布人:张昌明 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以城镇非从业人员为参保对象,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重点保障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的社会保险制度。 2、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1)老年居民,即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人员; (2)成年居民,即18至男59周岁、女54周岁的非从业人员; (3)未成年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 (4)其他符合条件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老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16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助6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政府补助60元。成年以上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助240元;未成年居民中的低保、重残人员,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90元。 4、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和入托学龄前儿童除外),持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

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户口管理所在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各类学校的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学龄前儿童,持户口簿以及低保、重残人员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人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统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并由所在学校按规定的缴费标准代收医疗保险费,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直接存入指定银行。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是如何规定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 6、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后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补助;女居民生育补助;对上一年度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成年居民和老年居民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在校学生普通门诊补助;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助。 7、对连续缴费的参保居民有何激励措施? 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至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至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至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8、参保人员如何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患病,须持身份证、《居民医保证》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因病需到市内上一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直接到所选医院就医。由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确认身份后,符合规定的填写《肥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定点医院医保办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参保患者住院信息传输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联网住院手续。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精)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 2010年04月2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规范引导,稳步推进。 目标和原则 (一)试点目标。2007年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2至3个城市启动试点,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2009年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试点原则。试点工作要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订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

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2016年1月《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布。《意见》指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优点 一是参保人患病特别是患大病时,一定程度地减轻经济负担。 二是参保人身体健康时,缴交的保险费可以用来济助其他参保病人,从而体现出一人有病万家帮的互助共济精神。 三是解除参保人的后顾之忧。为鼓励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按其参保时间划分,设定不同的医疗待遇起付期,办法实施六个月内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三个月,未成年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六个月后参保者(含未成年居民,下同),医疗待遇起付期为一年;一年后参保者,医疗待遇起付期延长至二年;低保居民医疗待遇无起付期。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好处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组成部分,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一、参保好处 (一)财政给予参保补助。政府将城乡居民医疗缴费补助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参保人员提供持续保障。2017年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人均420元,个人缴费150元/人。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分析及建议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分析及建议 2017-07-23 00:42:32 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13期 马长征 摘要:大病患者经济负担重是人民的痛点之一,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压垮了很多患者家庭。为了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防止发生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国家六部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医保体系建设从实现“病有所医”向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迈出了关键一步。 关键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从制度上筑牢、织密社会安全网,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 一、居民大病保险的经营现状 1.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亏损比例较大 根据《意见》要求,各省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地方政府将大病保险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大病保险承保公司的净赔付率一般保持在95%-100%之间,具体净赔付率通过招标确定。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大病保险费用分担机制,对实际赔付率低于中标赔付率10个百分点以内的资金结余额,按50%的比例返还居民医保基金。统计数据表明,承办大病医保的大部分商保公司出现亏损或处于亏损边缘。固然商业保险公司存在经营方面的优势,但是因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很难参与到医疗管理中,无法有效对医疗机构的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13〕1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促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参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3月12日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保人为地方政府授权的部门;被保险人为大病保险开展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全部参保(合)人;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无特别指明,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优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通过提高运行效率、服务质量、风险管理水平、医疗服务和费用监控能力,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树立良好的市场信誉。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 (二)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 (四)依法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能够对大病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单独核算; (六)具备较强的健康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大病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 (七)具备完善的、覆盖区域较广的服务网络; (八)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核保、核赔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九)具备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大病保险相关数据;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在一个大病保险统筹地区投标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子公司不超过一家。 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整合资源,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子公司做好大病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含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总公司直管的分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公司具有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资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瓶颈与对策 摘要:中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是国家医改政策的日臻完善,公司经营模式的 日渐成熟,居民实际需求的日益强烈。大病保险也存在着业内对大病保险产品属性认识模糊,医疗费用风险控制不得 力,服务管理水平提供不到位,专业化人才队伍存在缺口的瓶颈制约,招标投标操作过程不够透明。需要规范市场准入 退出机制,建立风险联动机制,以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被保险人的道德习惯和非道德习 惯的宣传引导。 关键词:大病保险;瓶颈;对策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医改政策日臻完善 2012 年8 月31 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继《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后的一项具体医保举措。大病保险是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保险形式,是国家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为城乡居民在商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作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与补充,是减轻中国大病患者医疗负担的制度安排。它以非营利性、高保险额度、百姓零负担的特点构建起中国医疗保险事业的“雕梁画栋”,是泽被百姓的民心工程。 (二)公司经营模式日渐成熟 目前,开办大病保险的这一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一而足,人保财险、人保健康、平安养老、中华联合财险等诸家公司都在探索自己的运营模式。如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早在2003年就开始进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试点范围覆盖清远、佛山、顺德、阳江、韶关、潮州、揭阳、云浮、汕尾、汕头9 个网点,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佛山医管办管理模式”、“清远模式”、“湛江模式”。而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模式”上的成功更是取得了业内有口皆碑的赞誉,它以科学的管理手段实现了“大病再保险”的“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有机对接。这些可圈可点的成功模式,为大病保险由理想变为现实提供了借鉴和推广的依据。 (三)居民实际需求日益强烈 首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度直接决定了大病保险的参与度。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中国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人口总数的95%以上,基本上实现了全覆盖,大病保险的资金来源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分出的一定比例额度,这是为推广大病保险提供了得天独厚的经济基础和群众基础。其次,大病重病多发易发人群的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住院次数和接受大病服务的次数增多,需求变大。此外,城乡失业人群、特殊疾病发病群体发病率、贫困地区大病发病率、农村偏远地区大病发病率也较高,一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统筹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是实现“小病有所医,大病医得起”的迫切需要。 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发展的瓶颈制约检视 (一)对大病保险产品的属性认识模糊 大病保险是公共产品,它虽然具备一般商品的盈利属性,但更多具备的是“让利于民”的非营利属性,这就对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提出了更为苛刻的经营要求。企业在这个不可分割的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9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并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保障。建立健全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城乡统筹、政策联动。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范围、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招标承办、统一服务规范、统一信息平

台。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四)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来源。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实行城乡统筹的北湖区、苏仙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统筹基金中解决。

关于我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论文)

摘要 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在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余年中,我国的医疗从城镇到乡村,从保基本到注重大病,从试点到全方位覆盖,一步步发展。本文就去年八月颁布的大病保险新政为基础,窥探大病保险的冰山一角,对我国现行的大病保险进行初步了解,找出其中的缺点,从自己的视角提出一些建议,明确大病保险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大病医疗保险;问题;展望 ABSTRACT A country's health care system soundness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measuring a country's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more than thirty years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s medical from urban to rural, from basic security to pay attention to a serious illness, from pilot to full coverage, a step-by-step development. Promulgated in August last year,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Deal spy on the tip of the iceberg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ir own perspective, a clear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serious illness insurance . Keywords: catastrophic health care insurance;Problem;Outl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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