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解读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解读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解读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民事行为效力问题解读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去年公告发布时间,安徽中公教育预计今年公告将在8月下旬发布,届时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也将出炉。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详细可以参考2015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安徽中公教育为大家提供了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笔试真题、模拟题以及热点类文章。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是一个难度相对高而又简单的题型。难就难在民事行为效力分为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以及效力待定多种效力,其效力中又存在多种表现形式;而简单又简单在这类题型不像总论部分抽象难懂,只需要大家记忆准确。我们以几道经典考题为例,来了解一下民事行为效力题目的作答方法,【经典案例1】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甲2000元,但半年内需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屋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

A.有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无效的民事行为

D.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经典案例2】下列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是()

A.小花(8岁)接受其叔叔5000元赠与的行为

B.蒋某以欺诈手段与王某签订的买卖钢材的合同

C.小曹(12岁)与当地商城签订的购买一台价值1800元的MP3的合同

D.赵某基于重大误解与钱某签订的买卖大米的合同

【中公解析】这两道题考查的就是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在做题之前必须知道民事行为效力的几种类型:

1. 有效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

3.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的民事行为。

(2)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 因显失公平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 无效的民事行为:

(1) 意思表示不自由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案例第1题中,乙趁甲的儿子病危,与甲签订借款合同,属于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并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法律对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此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合同,所以第1题选B.

案例第2题中,A选项考查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B选项中,蒋某以欺诈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可变更、可撤销的。C选项小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当地商城签订的合同超越其能力范围,其民事行为效力是待定的。D选项赵某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所以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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