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探讨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探讨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探讨

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探讨

——有关受教育权的救济

受教育权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尊重、保护并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不仅是国家依据宪法必须履行的国内法义务,同时也是国家承担其国际法义务、履行对国际公约的承诺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经收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除了对普通公民受教育权的整体保障,我国对农村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也正给予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凸显。由于制度安排的不周延、立法步伐落后、城乡二元结构的严重对立以及社会资源分布的严重不均,使得上述弱势人群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无论是在事前制度保障还是在事后权利救济方面。

一、受教育权之缺损——以我国流动人口子女为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在不断增强。在这些流动人口中,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流入地的外来务工人员展相当大的比重,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也日益突出。笔者认为,以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情况为例,来展现现阶段我国上述弱势人群受教育权之缺损具有一定代表性。下述内容包含了但不限于流动人口子女在受教育权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

1.入学条件上受到的非公正对待

流动人口子女接受教育客观上占用了流入地的教育资源,加重了当地财政负担,流入地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缺乏提供此项公共服务的意识,或者对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条件层层设限,主要表现在:一是居住时间的限制,如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普遍提高了在流入地居住时间的要求,不符合《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二是证明条件苛刻,部分城市超越《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规定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需要提供一系列相应证明手续。三是收费存在歧视,如不少地方的公办学校违反《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法规收取的“借读费”、“择校费”等。

2.难以平等享用公办教育资源

这一问题首先表现在公办教育资源的总供给与流动人口子女上学总需求之间存在矛盾。长期以来,我国基础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的规划和投入以当地户籍学生数为基准,政府对近年来大量的人口流动预计不足,缺乏有效的实现控制,当面对大量流动人口子

女时“捉襟见肘”。由此出现不少公办学校以种种理由拒收或少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现象。其次是流动人口子女的聚集地与城市教育资源分布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形成了区域性的教育需求与供给不均衡,致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存在较大困难。再次是所谓的“名校+民校”转嫁和异化了公办学校本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某些学校通过缩限本校招生名额以保证“民校”的生源,或者变相改制为民办学校。这些都致使受教育者若想享受优质的公办教育资源,要么缴纳更多费用,要么凭借特殊社会关系,进而导致大量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

3.所谓“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新的歧视与不平等

当前,各地解决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一个普遍做法是,由政府或社会力量设立专门的“民工子女学校”,或者在公办学校中设立“民工子女班”。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理性的、甚至是非法的。因为:这是一种基于身份背景而对学生进行的“分类”和“隔离”,不仅不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而且难免有排斥“异类”之嫌,这也为国际公约所明文禁止①。

二、受教育权论

正因为受教育权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故笔者将分别从人权视角、公民基本权利视角和具体制度视角出发,对受教育权展开简要论述。以期解答受教育权的救济形式。

1.人权视角下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观并非一触而就,而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经历一系列伟大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近代启蒙运动。②但直到进入20世纪,社会主义和“福利国”理念才把受教育权坚定地置于法定人权目录之上。福利国理念主张:“20世纪的政府,不仅有责任保护个人不受邻居欺侮的权利,而且有义务帮助社会全体成员满足他们基本人的需要。”③

受教育权首次直接、具体的表述是在1848年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1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教育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在联合国随后的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的教育条款被不断重申、扩大和细化,这些文件包括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0年12月通过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明确将“对某些人或某群人设立或维持分开的教育制度或学校”,视为与教育平等权相悖的教育歧视。

②龚向和:《受教育权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60。

③[美]L?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56。

虽然上述公约对批准加入的国际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国际公约性质,在具体到我国时,一旦发生公民受教育权受侵害案件时,难以作为准据法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

2.公民基本权利视角下的受教育权

“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平等权’在文化教育领域的延伸和深化,是‘基本权利’中的一项。”①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明确,宪法明确地将公民受教育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条款不再是政治和道德意义的国际方针指示,而是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如有违背则会导致违宪的后果,承担违宪责任。

可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条批复②否认了宪法条款直接作为司法审判依据,加上“宪法第三人效力”说尚未在我国确立。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切实保障。故立法者应将宪法中的教育条款视为立宪者的有拘束力的命令,严格按照宪法规定使之进一步法律化、具体化。

3.具体制度视角下的受教育权

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了积极的有步骤的受教育权立法工作,先后于1986年颁布《义务教育法》、1990年颁布《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颁布《未成年人保护法》、1993年颁布《教师法》、1995年颁布《教育法》、1996年颁布《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加上其他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为基础,以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专门法和行政法规为骨干,以教育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法律体系”③

三、受教育权的救济

如上所述,虽然相关国际人权条约对受教育权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其国际公约性质,具体到我国,一旦发生公民受教育权受侵害案件时,难以作为准据法在国内法院得到适用。故国际人权法上的教育权救济手段在此不敷。本部分笔者从我国法律体系出发,阐述三种学说,以反映我国可探索的教育权救济方式。

1.视为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

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仅仅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具体化为法律权利,还不是普通法权利。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其救济也只能是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宪法诉讼。

①陈信勇:《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浙江大学学报,2007年11月,37卷第6期。

②《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1986]31号。

③教育部研究室:《依法治教全面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教育报》,1999年12月6日。

当无宪法诉讼制度时要么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要么采取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

1999年10月,在余亭亭通过民事诉讼诉讼当时北京机械工程学院附中侵害其受教育权案中,法院认为,余亭亭的诉讼理由“均属于教育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判决驳回原告余亭亭的起诉”。①另外早些时候,“齐玉苓案”中,原告齐玉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状告陈晓琪、济宁商校、滕州市教委以及原所在中学滕州八中,却得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②以行政诉讼方式请求救济的案件是2001年8月青岛学生姜妍、栾倩、张天珠起诉教育部侵犯公民受教育权。③

2.视为教育行政法的司法救济

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不仅仅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通过教育法已经被具体化为行政法上的权利。对受教育权的救济无须进行宪法诉讼,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从《教育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找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已逐渐成为普遍共识。如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以及2000年“大学生状告母校襄樊学院案”等都是将受教育权视为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受教育权予以救济。

3.视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

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既是宪法权利又是民事权利,根据民法理论,民法已将受教育的宪法基本权利包括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内,受教育权是人身权或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受教育权,其救济方式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

对此,笔者不是赞同。虽然有的学者主张“齐玉苓案”是以民事诉讼方式救济受教育权的典型案例,但这并不就意味着受教育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首先,因为依照权利分类理论,无论将受教育权划分为人身权或财产权都是不合适的,更不用说划分至如知识产权这样的综合性权利当中。其次,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将受教育权列入其中,不论是作为一般性权利还是具体性权利,因此不能推导出受教育权属于民事权利。

四、结语

受教育权不仅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障的基本人权。

①张绍国:《高中分流侵犯受教育权吗》,《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8日。

②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174

③《状告教育部侵犯平等受教育权,青岛考生进京递诉状》,《河北日报》,2001年8月23日。

尊重、保护并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不仅是国家依据宪法必须履行的国内法义务,同时也是国家承担其国际法义务、履行对国际公约的承诺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的救济规定模糊、欠缺可操作性、不完善。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并结合司法实践,可以认为:当公民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后,公民依据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向侵害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是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下比较合理的做法。

参考文献

1.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澳]道格拉斯?霍奇森.受教育人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陈信勇.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J].浙江大学学报,2007.

5.张震.公民受教育权的多种面相——从基本特点的角度[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8.

6.谷春德.人权和公民权的联系与区别[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2.

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

公民基本权利(配套练习题)

公民基本权利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2. 人们以是否规定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为标志,将宪法分为近代意义宪法和现代意义宪法,作为这一标志的是?() A.1787年美国宪法 B.1791年法国宪法 C.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D.1936年苏联宪法 3.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 ) A. 公民在年老时 B. 公民在患疾病时 C. 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 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4.关于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属性,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政治权利和自由 B、人身自由 C、文化权利 D、言论自由

5. 下列哪项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A. 出版自由 B. 宗教信仰自由 C. 平等权 D. 批评建议权 6. 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项的表述正确?() A、正在劳动教养的人因为无人身自由而不享有选举权 B、被取保候审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选举权 C、精神病患者因为无政治行为能力而自始无选举权 D、被判有期徒刑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有投票权 (二)多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2. “二战”后制定的国际人权公约包含下列哪些?() A.联合国宪章 B.世界人权宣言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 D.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公约二、多项选择题 3. 在我国,公民行使选举权的条件包括?()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关于人权与法治

内容提要人权,一般而言,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本文简要介绍了现代人权的起源以及“天赋人权”观,之后详细阐释了人权的概念、形态,以及与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的异同,然后论述了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首先权利意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次保障权利是我国法治社会法律价值的体现。重点在于论述对权利保障应从两方面入手:认真履行义务和保障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一、引言一部人类发展史,在某种意义上说,其实就是一部探索和追求人权的历史。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一些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家就提出了“人类自然平等”的人权思想萌芽;在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墨家的代表人物也提出了“大同”、“仁”、“兼爱”等概念,体现了尊重和爱护人的精神,表达了向往自由平等的美好理想。但是,人权作为现代普遍使用的一个政治概念,还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由欧洲新兴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的斗争中提出来的。十七、十八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随着经济上日益强大,越来越不满足于他们在政治上受歧视的地位。为了对抗被认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权、君权和等级特权,资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们高举“天赋人权”的旗帜,掀起了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人人都是天生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剥夺或放弃这些权利,就是剥夺或放弃做人的资格,是违反人性的。随着资产阶段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这种“天赋人权”的思想相继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首先把“天赋人权”写进资产阶级革命的政治纲领,成为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该《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则第一次将“天赋人权”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它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此后,各国资产阶段在夺取政权后,相继将人权写入宪法,人权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天赋人权观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平等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先于并高于国家和国家的法律。第二,在国家产生以前的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签订契约,让渡了部分权利,建立了国家,所以国家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人权。第三,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人们有权委任官员,也有权撤换他们。第四,为了保护人权,要实行法治原则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天赋人权”观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普遍意义的“人权”概念,对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起过积极作用,也为全世界被压迫民族和人民利用这一概念,并引申出符合自身要求的人权内容提供了基本前提。“必须指出的是,“天赋人权”观也有其阶段和时代的局限性。首先,“天赋人权”实质上是资产阶段的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最主要的人权之一是资产阶段所有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天赋人权”观的核心。自由和平等,对于不拥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劳动者来说,只是意味着自由出卖劳动力和平等地受资本家剥削的“权利”。其次,“天赋人权”观是为资产阶段的政治统治服务的,在资产阶段已经取得政权的国家里,政治统治成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统治,“天赋人权”实质上只是资本和金钱的政治特权,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有普遍平等的政治权利。最后,“天赋人权”观把抽象的人性、理性作为权利的来源,把人权视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因而在哲学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1[!--empirenews.page--]随着资产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被合法化了,广大劳动人民被排除在了“人权”之外,资产阶级和无产阶段的矛盾日益尖锐,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登上了历史舞台。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其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只有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才能享有人权;人权应当全面地体现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当代世界东西南北矛盾的错综演化,人权的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既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公元1789年8月26日 法兰西王国波旁王朝制宪国民会议通过 组成国民会议的法兰西人民的代表们,相信对于人权的无知、忽视与轻蔑乃是公共灾祸与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决定在一个庄严的宣言里面阐明人类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以便这个永远呈现于社会所有成员之前的宣言,能不断地向他们提醒他们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动,因能随时与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更加受到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根据简单的而无可争辩的原则提出的各项要求,能恒久地导向宪法的维护并有助于人类全体的幸福。因此,国民会议在上帝之前及其庇护下,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与公民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类是与生俱来而且始终是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的差异只能基于共同的福祉而存在。 第二条 一切政治结社的目的都在于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根本上乃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或任何个人皆不得行使国民所未明白授与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 之。 第五条 法律仅能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强制去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达。每一个公民皆有权个别地或透过他们的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订。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是惩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的眼 里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除了他们的德行和才能上的区别之外,皆能按照他们的 能力,平等地取得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与职务的资格。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与拘留。所有请求发布、传送、执行或使人执行任何专断的命令者,皆应受到 惩罚。但任何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逮捕的公民则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即属犯法。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和明显必要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通过并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处,任何人均不应遭受刑罚。 第九条 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而即使逮捕被判定为必要的,一切为羁押人犯身体而不必要的严酷手段,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应为其意见、甚至其宗教观点而遭到干涉,只要他们的表达没有扰乱到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 用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这个力量因此是为了全体的福祉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公共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普遍的赋税是不可或缺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知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

1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 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 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我的答案:√得分: 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 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 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 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着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 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

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

法国《人权宣言》全文(中英对照) (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范本,明显受到了启蒙思想的影响。)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定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这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人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1789)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人权法 题目:人权与其它权利之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学号:201410524 姓名:熊印莹

人权与其它权利 ——主要谈论人权与公民权 一、公民权和人权的历史和有限性 历史上,公民作为概念和现象的出现都远早于人权。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就是由城邦(polis)演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按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凡有资格参与城邦的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该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简而言之就是其人数足以维持自足生活的公民结合体”。简单地说,公民身份确定哪些人是、哪些 人不是某一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公民权利主要指参与社会共同体政治,并分享相应的好处和承担有关的义务。在雅典,非公民(metics)指为了“寻求经济机会”来到雅典的外邦人,他们没有公民权利,但有义务协助公民保卫城邦。古希腊各城邦公民的实际情况远比亚里士多德关于公民的定义要复杂。有的城邦,工匠和佣工不是公民,外邦人不是公民;而在别的城邦,这些人有可能是公民;有的城邦要求公民的父母必须是公民,甚至公民的上几代都必须是公民;有的只要求公民的母亲必须是公民。一般情况下,奴隶、儿童和妇女都不是公民。亚里士多德先后在雅典生活了三十多年,因他是外来者,始终不是雅典

公民。有学者总结说,“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法律。……实际上所有的公民都是…造成的?而非…天生的?”。 到了罗马帝国时代,曾作为古希腊公民标志的政治参与权逐渐消失了,罗马帝国公民只是一种相当于专制国家的臣民身份。如一位学者所言,“罗马由共和国变成帝国之后,你服从国家,国家提供什么 来酬报你,愈来愈不清楚。共和国极盛时期,罗马人视共和国的胜利为他们的胜利,以其法律为他们的法律。当罗马人是有意义的。罗马的人民与元老院有同样的权利认为这个城市是他们的城市。扩张与帝国改变了一切。当罗马人不再有非常切身的意义”。 古代的公民身份随着城邦和罗马帝国的衰落,逐渐消失在中世纪,被享有封建权利和义务的层层依附关系所代替。在王权和神权双重影响下的中世纪,世俗的和在一定范围内平等的公民观念很难得到发展。简单地说,封建社会成员之间是一种建立在封土制基础上的人身依赖关系。真正的君主与臣民的关系是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专制时期才形成的。不过古代公民传统并没有完全湮没,它们在意大利北部和德国的一些城市中,以市民或行会会员资格的形式保留下来。 在17—18世纪西欧出现绝对专制王权国家后,即王权短暂地战胜了割据的封建领主后,城市市民和农村的农奴都成为国王的臣民。这成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础。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和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一些尊崇“主权在民”原则的国家诞生了。在这些国家中,因为王权被推翻或被削弱,臣民都成为了国民,或广义的公民。这里广义的公民是指,虽然他们不再是封建王国的臣民,但最初能真正行使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

超星尔雅大学生公民权与人权教育参考答案之欧阳学文创作

1 欧阳学文 公民在英语中最早的意义是()。 A、市政团体的成员资格 B、贵族 C、城市 D、自由城市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古希腊社会中,不可以被称作公民的是()。 A、父母是公民的人 B、工匠 C、奴隶 D、佣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开启了人权时代的序幕。 A、专制王权国家的出现

B、资产阶级革命 C、文艺复兴 D、启蒙运动 我的答案:D 得分:25.0分 4 即使现代西方社会公民的身份是平等的,但仍然存在着权利的不平等。() 我的答案:√得分:25.0分 1 胜雅律认为,世界人权的发展以()的发表为标志。 A、《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国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C、《世界人权宣言》 D、《联合国宪章》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2 启蒙思想家认为,国王的权力来自()。 A、上帝

B、所有人的权利 C、自然 D、血统 我的答案:B 得分:20.0分 3 启蒙思想家眼中的人民是什么样的人?() A、全体国民 B、有身份的人 C、有财产的人 D、有发言权的人 我的答案:C 得分:20.0分 4 法国《人权宣言》颁布之后,根据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人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5 康德认为,国家的不断发展会使公民权利间的差距不断缩小。()

我的答案:√得分:20.0分 1 《美国的民主》是()的著作。 A、托克维尔 B、胜雅律 C、马歇尔 D、杜波依斯 我的答案:A 得分:25.0分 2 马歇尔认为西方公民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其中第二个阶段是()。 A、公民权利发展阶段 B、私有权利发展阶段 C、政治权利发展阶段 D、社会权利发展阶段 我的答案:C 得分:25.0分 3 美国妇女争取权利是在黑人争取权利之后。()

人权与公民权宣言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89.8.26)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French people,organized as a National Assembly, believingthat the ignorance, neglect, or contempt ofthe rights of man are the sole cause of publiccalamities and of the corruption ofgovernments, have determined to set forth ina solemn declaration the natural, unalienable,and sacred rights of man, in order that thisdeclaration, being constantly before all themembers of the Social body, shall remind themcontinually of their rights and duties; inorder that the acts of the legislative power,as well as those of the executive power, maybe compared at any moment with the objects andpurposes of all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may thus be more respected, and, lastly, inorder that the grievances of the citizens,based hereafter upon simple and incontestableprinciples, shall tend to the maintenance ofthe constitution and redound to the happinessof all. Therefore the National Assemblyrecognizes and proclaims, in the presence and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Supreme Being, thefollowing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Articles: 1 Men are born and remain free and equal inrights. Social distinctions may be foundedonly upon the general good. 2 The aim of all political association isthe preservation of the natural andimprescriptible rights of man. These rightsare liberty, property, security, andresistance to oppression. 3. The principle of all sovereignty residesessentially in the nation. No body norindividual may exercise any authority whichdoes not proceed directly from the nation. 4. Liberty consists in the freedom to doeverything which injures no one else; hencethe exercise of the natural rights of each manhas no limits except those which assure to theother members of the society the enjoyment ofthe same rights. These limits can only bedetermined by law. 5. Law can only prohibit such actions as arehurtful to society. Nothing may be preventedwhich is not forbidden by law, and no one maybe forced to do anything not provided for bylaw. 6. Law is the expression of the general will.Every citizen has a right to participatepersonally, or through his representative, inits foundation. It must be the same for all,whether it protects or punishes. All citizens,being equal in the eyes of the law, are equallyeligible to all dignities and to all publicpositions and occupations, according to theirabilities, and without distinction exceptthat of their virtues and talents. 7. No person shall be accused, arrested, orimprisoned except in the cases and accordingto the forms prescribed by law. Any onesoliciting, transmitting, executing, orcausing to be executed, any arbitrary order,shall be punished. But any citizen summonedor arrested in virtue of the law shall submitwithout delay, as resistance constitutes anoffense. 8. The law shall provide for suchpunishments only as are strictly andobviously necessary, and no one shall sufferpunishment except it be legally inflicted invirtue of a law passed and promulgated before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se. 9. As all persons are held innocent untilthey shall have been declared guilty, ifarrest shall be deemed indispensable, allharshness not essential to the securing of theprisoner's person shall be severely repressedby law. 10. No one shall be disquieted on accountof his opinions, including his religiousviews, provided their manifestation does notdisturb the public order established by law.11. The free communication of ideas andopinions is one of the most precious of therights of man. Every citizen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

人权与公民权之异同 李杰朱向东 【内容提要】人权和公民权是两个关系非常密切的概念,它们既有相同之处,又有细微差别。它们的共同点表现为:起源相同,社会基础和制约条件相同,内容基本相同,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础相同。它们的区别体现在:主体不完全相同,适用范围不同,属性不同,表达方式的差异,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救济途径的差异。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联系区别比较探源 [Abstract]The concepts of human rights and franchise have highly consanguineous relation. There is not only sameness but also nuances between them. The embodiments of common grounds are origin, community foundation and restrict condition, content, and the same tropism of merit and theory foundation. The differences are principal part, the range of application, the property, the mode of expression, the mechanism of implement and intendance, the almsgiving rout. [Key words]human rights; franchise; relation; difference; compare; origin.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那么,人权与公民权是什么关系呢?笔者简要地分析一下它们的词源和相同与不同之处。 一、“人权”和“公民权”词源探微 公民权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梭伦(约公元前638—前559)执政时期。他在改革中颁布了“解负令”,取消平民的一切债务。人一旦获得公民的身份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有权担任公职,参加公民会议和陪审法庭,有权起诉和上诉。[1](p1280)但当时只有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才享有公民权,而奴隶、外邦人和被征服的人均无公民权。到了古罗马时期,随着罗马战胜马其顿和希腊各邦,原先城邦的国家公民权理想日益被世界公民权理想所取代。担任过罗马执政官的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将一切人都应当享有的权利定义为公民权。他主张奴隶、外邦人和被征服的人都应当享有公民权。[2]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没有公民的概念。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将公民权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沿用了公民权概念。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使用了公民权概念。 人权这个词早在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公元前496—约前406)的作品中就出现了。[3](p379)当然古代的人权含义不同于近现代。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伟大先驱但丁(1265—1321)指出,人类的目的是要建立统一的世界帝国来实现普天下的幸福,而“帝国的基础是人权”。[4](p76)在反封建的民主革命中,新兴资产阶级打出了“天赋人权”的旗帜。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充分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权在人类历史上的进步作用,另一方面也深刻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和虚伪性——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5](p443,576)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批判过资产阶级人权,所以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避讳使用人权这个词。据笔者查证,从十月革命到苏东剧变之前几十年时间内,在十几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只有匈牙利和南斯拉夫两个国家的宪法中使用了人权概念,其余通通使用公民权。[6](p906-909,1108)鉴于20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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