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年检表格_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标志专用

机动车年检表格_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标志专用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标志专用)

对上述查验记录无异议。

车辆所有人/代理人签名: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附录5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一、专用于小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抗酸脂、耐高温(170℃以上)的聚脂(PET)标签专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能够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丙烯酸类胶膜(应已附着于标志背面),其操作温度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17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标志打印:此标志签可用普通激光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采用惠普系列激光打印机。 4.标志基本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一及图二。其中,标志内中偏右侧区域(60mm×26mm)为打印区,背景为防伪图案。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2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以实际样品为准。

二、专用于中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不锈钢板或其它与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相适应的硬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双面胶,操作温度应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20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项目标签及其固定材料:与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相同。 4.《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三。其中: ⑴基板尺寸为140mm×90mm,板厚0.5-0.8mm,边框线外缘尺寸为135mm×85mm,边框线粗0.5mm; ⑵项目坑尺寸为75mm×40mm,项目内容应打印在项目标签上并粘贴在项目坑内; ⑶项目标签尺寸为75mm×40mm; ⑷固定材料四块一组,每块20mm×20mm,粘接面积1600mm2,粘接设计强度大于15KG,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机动车检测站(申请书)

德钦顺达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的申请 德钦县发改委: 德钦县县拥有各类机动车3757辆,其中进口54辆,公路客运24辆,出租车54辆,货运1204辆。按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增长20℅的速度预测,德钦县到“十二五”末汽车保量将达到4508辆。 长期以来,我县众多车辆安检时,必须往返于374百公里的香格里拉与德钦之间。这不仅给交通造成拥堵,特别是广大驾驶员误工费,在油价不断上涨的今天,增加了他们的负担。造成不必要的支出。广大驾驶员急切地盼望着在德钦设立有一个安全技术检测站能够在德钦检测车辆。《交通法》提出了“政企分开”的要求,检测机构要走社会化、企业化、便民化服务的道路。 近年来,随着德钦县经济的快速发展,运输市场份额逐渐扩大,相应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逐渐加强,特别是对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已由国家立项,该技术是应用检测线的检测系统对在用机动车的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等级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安全性、废气、噪音等实施检测鉴定与监控,以保证维修质量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由于场地和资金的原因,致使德钦县在交通运输工具检

测系统空白,严重制约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国家交通运输部明确各地要建立安全技术检验站,负责本地的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工具检测系统,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管理。 根据云南省公安厅交警队转发《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自2011年7月1日起,未实现联网的安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1年4月12日,迪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相关业务的决定》(迪公交【1997】10号),由于德钦无机动车安全检测线。按照规定要求县级车辆管理所只负办理本辖区内国产小型汽车(免检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相关业务、为方便辖区群众办理车辆业务。 因此,拟建升平镇巨小村日英卡村民小组在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占地面积20亩、检测能力5000辆、劳动定员15人。总投资5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34.8万元,流动资金139.60万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和申请银行贷款。建设期限2012年5-10月。 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日检测机动车辆20辆×250天(按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索引号: 000014672/2009-0052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 2009年07月22日 名称: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环发[2009]87号主题词: 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9]87号 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统一全国环保标志标准,实现环保标志规范化管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通知 附件: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对按照国家有关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定期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按照国家新生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分阶段实施步骤,分为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九、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合格证标识规定

合格证标识规定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该局监督管理司《产品标识标注指南》明确“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纸签,还可以在产品或产品的销售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用户、消费者作出质量合格承诺。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纸签。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总之,标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分析:本着有利于生产,在食盐包装物上打合格二字是符合规定的。 (二)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7.1规定“食用盐的大包装,包装应附合格证或合格标签,并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数量、批号、检验员(代号)。” 分析:由于是在外包装上喷制,需印批号和检验代号,批号与年月日位数相同8位。 (三)《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地方病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包装标签推荐格式的通知》要求“出厂包装纸签订载内塑膜袋面左上角顶位置备检,运销分装纸签在编织袋缝合时置袋口小袋盐小面备检。包装日期(199×—××—××)和检验包(分)装批号(-A、B、C、D)” 分析:结合包装面喷印实际,按200606 检1、200606 检2标注,即检验员分别对两台机组检验合格后包装的承担食盐品质检验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一、为和全国环保标志标准统一,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登记的机动车。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国家发放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分级标志,有黄色和绿色两大类,其中黄色标志只设一种,绿色标志暂设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和国Ⅲ标志三种。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 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标准: (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III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八、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 (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九、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规范

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规范 1.目的 确保只有通过检验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流到下道工序。 2.范围 适用于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3.职责 3.1 从原材料、外购、外购件进厂到成品出厂的每道工序的 每个产品都必须由检检员做好检验标识,并作相应记录。 3.2 检验员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和记录,以及标识的检查。 3.3 各相关人员负责相关的状态标识的维护,发现无标识或标识不清的情况应及时通知检验员,检验员对其重新检验后作新的标识。 4.程序 4.1原材料进厂经检验或验证合格后由检验员在产品上作出 标识,不合 格品当场交给经营部作拒收处理。 4.2过程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a.待检产品放入待检区域或用待检标牌进行标识。 b.已检验但检验结果未出来时,则放待判定区域或用判定标牌进行标识。 c.合格由检验员在不影响使用性能的合适位置打上检验工号。 d.经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挂不合格标识。 4.3不合格品状态标识 4.3.1返工品检验员在返工部位用“黄色”标上“返”标识,并及时通知操作者返工。 4.3.2返修或让步接收的产品由检验员在该产品上用“黄色”标识分别标上“修”或“让”,同时做好记录,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4.3.3装配试验过程中如发现主体壳有渗漏的情况、由检验员在渗漏部用“红色”划Δ并通知经营部退给供方。 4.3.4因加工导致废品<工废>、由检验员用“红色”进行标识并在该产品打“×”,因材料不良导致的废品<料废>由检验员用“红色”进行标识并在产品上打“0”,工废品、料废品都必须及时存放到废品库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明报废的原因,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栏 机 姓名/名称邮政编码 动 车 牌邮寄地址 所 有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 人 代 理 姓名/名称手机号码 人 申请业务事项 号牌种类号牌号码 申请事项申请原因及明细 □补领□丢失□灭失□前号牌□后号牌 号 牌 □换领□前号牌□后号牌 行 □补领□丢失□灭失 驶 □换领 证 □申领 登 记 □补领□丢失□灭失□未获得 证 书 □换领 检 □申领□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在登记地以外车辆管理所申请 验 合 □补领□丢失□灭失 格 标 志□换领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机动车所有人及代理人对申请 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申请事项”栏为选择项目,请在相应栏内“□”中划“√”,“号牌”栏可多选;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由代理人 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由代理人或者代理单位的经办签字,填写姓名/名称、手机号码; 5、“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 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6、“登记证书”栏,“未获得”是指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 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 未向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情形。

CMA CAL CNAS检测报告上标志的意思

什么是CMA 标志的检测报告CMA(中国计量标志,中国审计认证):这种检测资质分为国家级认证和地方认证两种,国家级认证的在CMA章下面是(国)字;地方级认证的,比如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的是(京)字;两种认证都是权威的。其实CMA在我们生活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只要是有关计量的,都必须CMA认证才行,大家看看自己手头的卷尺,如果没有CMA章,那就是非法的,也就是说这样的卷尺可能是不准的。具有CMA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的时候,要先采样,然后回实验室分析;一般一周左右出报告一、什么是计量认证标志CMA?CMA是ChinaMetrology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应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校准)证书及报告上使用本标志。注: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备有所批准合格的检测项目附表,(只能按照附表中所批准的项目进行检测业务)二.计量认证的性质是什么?计量认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

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计量认证是对检测机构的法制性强制考核,是政府权威部门对检测机构进行规定类型检测所给予的正式承认。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将这种考核称为“计量认证”,于是“计量认证”的名称延用至今。三、计量认证的法定效力是什么?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签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未经计量认证的技术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属于违法行为,违法必究。四.计量认证合格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和结果用途是什么?检测机构存在的目的就是为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果,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和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政府机构要依据有关检测结果来制定和实施各种方针、政策; 2、科研部门利用检测数据来发现新现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CMA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可按证书上所批准列明的项目,在检测(检测、测试)证书及报告上使用CMA标志。CMA—是检测机

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完整版) *

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办事指南 ) 一、受理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三、实施机关 由州(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四、办件类型 核发免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为即办件 五、核发条件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提交的证明、凭证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一个检验周期内核发一次检验合格标志 七、申请材料

八、办理时限 核发校车标牌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取费用及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核发流程 (一)现场办理 1、取号 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或者便民服务点服务大厅取号 2、申请 / 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各州(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受理时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示的工作时间内均可提交申请。 3、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4、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符合规定的,当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网上办理

检测报告上标识的含义

检测报告上CMA、ILAC-MRA、CNAS、CAL四个标识的区别 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认证”二字,但是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什么是认证。 认证(certification)则是“认证机构(通常是第3方)对产品/服务,过程或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准则等)做出书面保证的程序"。 此处的认证主要包括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两大类:企业、行政机构、学校等都可以申请做体系认证,其目的是为了让客户对自己的企业或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等在购买时放心,比如说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相对来说比较广泛,各种不同规格的产品和不同的产品认证价格都不一样,当然他们的用途也不一样,比如说CCC国家强制性认证和CE欧盟产品安全认证。 CMA标志是China Metrology Accredidation(中国计量认证/认可)的缩写; ILAC-MARS标志是ILAC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国际实验室认可 使用组织的认可标志)的缩写; CNAS标志是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ard for Laboratories(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缩写; CAL标志是China Accredited Laboratory(中国考核合格检验实验室)的缩写。 这四种检测的含义: CMA是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为合法的检验机构,也是鉴定证书必须具有的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面向社会检测、检验产品的机构,必须由国家或省、市级计量认证管理部门会同评审机构评审合格,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后,才能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计量认证考核的内容重要是人员的资格(水平)、检验设备仪器的准确、精密程度,是否有必要的工作场地和工作条件,是否有健全的工作、管理规程、规章制度,是否有正确的工作依据和检验方法等。 ILAC—MRA是国际实验室认可使用组织的简称。 ILAC的宗旨是通过提高对获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和校准结果的接受程 度,以便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建立国际合作。截止到2008年12月12日,国际上48个经济体的62个实验室认可机构签署了ILAC互相承认协议。有此标志的鉴定证书在国际上可以互相认可,此鉴定结果能得到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承认。 CNAS是国家级实验室的标志。有这一标志,表明该检验机构已经通过了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检验能力已经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水平(CMA、CAL仅表示通过了省级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的考核、认可。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CNAS标志在国际上可以相互认可,譬如说能得到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承认)。 CAL是经国家质量审查后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的标志,具有此标志的机构有资格对市场进行抽查并做出仲裁检验。这是一种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仲裁,从法律意义上讲不能直接从事检测工作。 具有CAL主要意味着检验人员、检测仪器、检测依据和方法合格,而具有CAL标志的前提是计量认证合格,即具有“CMA”资格,然后机构的质量管理等方面也符合要求,由此可认为,具有CAL标志的前提是具有CMA资格。但自2019年起,已取消CAL标志认证。 2020.3

六年免检车辆

`属于六年内免检的车辆的规定 一、6年内免检的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二、6年内免检适用车型。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三、6年内免检办理程序及资料。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

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地点。支队车管所在各区市车管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主就近申领。 五、6年内免检车辆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对省内免检车辆,可以办理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无需办理委托业务。 六、6年内免检车辆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申请书

附件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 申请书 机构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年月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1

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机构住所省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检测场所地址省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企(事)业代码号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固定资产(万元)注册或开办资金(万元)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检验技术 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如有)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2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万元) 大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小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 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 说明 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 车型名称车型代号申请检验车型范围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A1、A3 大型货车B2 牵引车A2 中型客车、小型汽车、 B1、C1、C2 小型自动挡汽车 低速货车C3 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 C4、D 托车 摩托车E、F 轮式自行机械车M 3

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 从事机动车 检验年限 工作岗位 4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 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 准)有效期 5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 不确定度(准确 度、精度等级) 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 检定(或校 准)有效期 6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产品检验标识规定(试运行) 1、目的 对物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防止发生混用,确保只有合格品才能转序和出厂,必要时可准确追溯。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从物料到半成品、成品生产全过程的检验状态标识的控制管理和追溯。3、职责 3.1 仓库仓管员负责原材料库、成品库等物料“物料标签”、“待检”的标识。 3.2 质检员负责原材料、成品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标识。 3.3 车间主任及班组长负责生产过程中“待检”的标识和维护,质检员负责生产过程中 产品的检验状态“合格”、“不合格”标识。 4、检验标识的实施 4.1 检验状态的分类:待检状态、合格、不合格、待判定。 4.2 状态标识的形式,可用印章、工序卡、标签、标牌、颜色、区域或其他适宜的方法。 4.3 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成品检验状态的标识与实施 4.3.1待检状态的半成品、成品放在待验区,不标注内容或在产品上挂上“待检(牌)”; 4.3.2 已检待判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上用“O”标记; 4.3.3 已检合格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O”内用绿色打“√”标记; 4.3.4 已检不合格状态,由检验人员在实物“O”内用红色打“×”标记,并参照《质量保证手册》第14章《不合格品(项)控制》执行,并对其进行隔离。 4.3.5 不合格品返工/修处理,经检验后,由检验人员根据其检验结果重新进行标识,同时将原标识去掉。 4.4 下道工序要检查上道工序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如有标识不清,遗漏标识的不 接收,不办理转序手续。 4.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记的管理监督 4.5.1质量检验人员不定期巡查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4.5.2在生产过程中,车间班组应注意保护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防止因涂改、消失而造成不同状态的半成品、成品误用;

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年审)指引

机动车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即年审)指引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业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外市户籍人员无需提供居住证); 2、机动车行使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车船税纳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业务办理流程 检测站检测车辆→采集机动车拓印→查验机动车→制作检验合格标志、签注检验记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及行驶证。 三、工作时限:自受理签证起一个工作日办结 四、禅城区可办理检测的机动车检测站有: 1、佛山市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江湾 二路马鞍街; 2、佛山市汇德丰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禅 城区江湾二马路马鞍街1号、2号;

3、佛山瑞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禅城区河滨 路尾扶西村工业区内市粮油食品公司北面地块的厂 房; 4、佛山市禅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禅城 区朝安南路中段; 5、禅顺通机动车检测公司,地址:禅城区南庄吉利村 杏吉路社边大巷段; 6、佛山市绿景交安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地址: 禅城区南庄镇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园经德路以东湖田路以西地块。 附: 身份证明说明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行驶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5、查验有效期内的车船使用税原件(省政府规定) (二)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查验有效期内的车船使用税原件(省政府规定) 4、不是车主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车辆需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被委托人需公司开具委托授权书 机动车在登记地申请委托年审通知书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委托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 3、行驶证原件 4、有效期内强制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5、查验有效期内的车船使用税原件(省政府规定) 6、机动车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原件 7、机动车查验记录原件 8、不是车主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公司车辆需在《机动车牌证申请表》上加盖公司公章,被委托人需公司开具委托授权书 (三)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

上海市6年内免检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流程

上海市6年内免检车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流程 这里的流程是我在闵行区办理的经历,不知各区(县)是否一致。 一、需要准备的资料 1.身份证 原件。办理过程中,并没有要求出示。 2.行驶证 原件。查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 原件。会被收走。 二、办理地点和过程 实际上要分两阶段办理:先申请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1.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地点:莘建东路201号(闵行区人民政府证照办理中心)。 先填写《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然后到窗口办理。 2.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办好了检验标志,才能领取环保标志。领取地点是各机动车检测站。 序号检测站地址电话 1 上海第十五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江川路2001号 54721977/54722958 2 上海第二十二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虹梅路128号(立交桥东下侧)64766262 3 上海第二十六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沁春路699号 54530672 4 上海第三十三机动车安全检测站老沪闵路 2388号 64580043/64581208 5 上海第五十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松江区民益路6号

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 (适用于6年内免检车) 申请人信息栏 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名称 邮政编码邮寄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代 理 人 姓名/名称 手机号码机动车号牌号码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承诺 1、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定期到专业机构对机动车制动、轮胎、灯光等安全项目进行检查保养,保证机动车安全性能; 2、不违法改装机动车,不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3、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公安交管部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改装机动车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因非法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当相应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验合格证

检验证书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部门产品标识标志规定的解释: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标志。 国家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部门对产品标识和标签规定的解释;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有三种主要形式:证书,标签和印章。 检验报告也称为“破损货物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应申请人要求对破损货物进行检验后签发的客观书面证明。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委派具有信誉,权威和超凡地位的独立检查员检查货物的损坏程度和评估。产品销售前的质量检查以及公司合格产品数量的统计信息是识别符合标准的产品质量的书面证明。它是通过对产品和设备进行质量检查而获得的,并且是确保产品质量体系的标准。 产品合格证 产品证书是指生产者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粘贴的证明产品已经通过质量检验的证书,标签或封签。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的明确保证,也是生产者依法承担的产品标签义务。以电子产品为例,产品证书除产品型号,名称,规格,生产单位和地址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产品标准编号。

(2)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分批交货的产品还应包括批号,批号和抽样检验零件的零件号。 (3)产品检验日期,生产日期,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以检验人员代码表示)。 产品认证的有效性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或其包装应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要求生产者一方面保证产品质量,另一方面使用户和消费者识别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是指生产企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证明,合格的印章和其他合格的标志,用以表明出厂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因此,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批准和签发,而是由生产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主要形式有三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程序编号印章。 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的明确保证,可确保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指定的技术要求。因此,它只能用于通过检查的产品,而不能用于未经检查的产品或未通过检查的产品。带有证书的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6车辆年检新规定

2016车辆年检新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各类汽车年检时间: 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新政策6年免检验车体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关于车辆年审的时间,其实我国规定的车辆年审期限是比较长的,可以提前90天办理,2014年更是出新规,6年内新车免年审,不过这项政策仍有一些附加条件,私家轿车6年内免检政策的轿车必须是2010年9月1日后注册登记免检的,车主只需要每两年提供车船税和交强险证明即可(如果私家车发生过伤人事故不能列入免检行列)。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其实只要你稍微用点心,在你开车行驶的时候,看一眼,前面挡风玻璃上的车辆年审合格证的时间,你就不会错过车辆年审的时间。 车辆年检相关问题咨询 1、哪些性质的汽车可以免检? 车管所回复:家庭或单位自用的汽车属于六年免检的范围,比如大家平时开的私家轿车和企业用的公车等。谨记一定是非运营车辆才可以。 2、哪些性质的汽车不能免检? 车管所回复:涉及营运或特殊用途的车辆均不享受免检政策,如营运的出租车、专车、救护车、货车等。 3、哪些车型是属于六年免检的? 车管所回复:7座(不含)以下的轿车是符合免检标准的,举例包括捷达、雅阁、飞度、福克斯、伊兰特等等这些。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篇一:2016车辆年检新规定 2016车辆年检新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如6月参加年审的车辆,可在4、5、6月前往检测线参加年检。 各类汽车年检时间: 车辆年检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可免检2次(需每两年申领一次年检标志);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想知道怎么车检的,请看:不花钱不看车新政策6年免检验车体验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如果逾期年检,则机动车所有人将会被处以200元,记3分的扣罚。 关于车辆年审的时间,其实我国规定的车辆年审期限是比较长的,可以提前90天办理,2014年更是出新规,6年内新车免年审,不过这项政策仍有一些附加条件,私家轿车6年内免检政策的轿车必须是2010年9月1日后注册登记免检的,车主只需要每两年提供车船税和交强险证明即可(如果私家车发生过伤人事故不能列入免检行列)。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其实只要你稍微用点心,在你开车行驶的时候,看一眼,前面挡风玻璃上的车辆年审合格证的时间,你就不会错过车辆年审的时间。 车辆年检相关问题咨询 1、哪些性质的汽车可以免检? 车管所回复:家庭或单位自用的汽车属于六年免检的范围,比如大家平时开的私家轿车和企业用的公车等。谨记一定是非运营车辆才可以。 2、哪些性质的汽车不能免检? 车管所回复:涉及营运或特殊用途的车辆均不享受免检政策,如营运的出租车、专车、救护车、货车等。 3、哪些车型是属于六年免检的? 车管所回复:7座(不含)以下的轿车是符合免检标准的,举例包括捷达、雅阁、飞度、福克斯、伊兰特等等这些。 4、哪些车型不属于六年免检的? 车管所回复:7座以上的车辆不能享受免检政策了,如7座汉兰达、7座奥迪Q7、别克GL8、金杯面包车等都是不能享受免检政策的。 5、什么时间购买的车可免检? 车管所回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和机动车驾驶证上都可以找到准确的购车时间。 篇二:2016年汽车年检时间规定 汽车年检时间根据新车入户的时间而定,如机动车行驶证的登记初始日期是2015年6月,那么,汽车年检时间就是每年6月。同时,按照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

六年内免检的车辆的规定

属于六年内免检的车辆的规定 一、6年内免检的实施时间。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政策自2014年9月1日(含)起实施。注册登记日期在2012年9月1日(含)之后的车辆,可以适用免检2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9月1日(含)至2012年8月31日(含)之间的,由于已检验过1次,可以适用免检1次的政策;注册登记日期在2010年8月31日之前的,仍执行原检验规定。自车辆出厂之日起,超过4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上线检验。 二、6年内免检适用车型。6年内免检政策适用车型包括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但其中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不属于免检车型。属于免检范围的车辆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6年内仍按原规定每2年检验1次。 三、6年内免检办理程序及资料。对6年内免检车辆,公安交管部门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再查验机动车,只审核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附件1)、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核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符合规定的,核发

检验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并将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存入机动车档案。 四、6年内免检车辆办理地点。支队车管所在各区市车管分所、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场所设立检验标志核发窗口,配备相关打印签注设备,方便免检车辆车主就近申领。 五、6年内免检车辆可以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对省内免检车辆,可以办理异地核发免检车检验标志,无需办理委托业务。 六、6年内免检车辆在核发检验标志时,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对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处理(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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