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秉文: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选择——国际经验与中国前景

郑秉文: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选择——国际经验与中国前景
郑秉文: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选择——国际经验与中国前景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选择

——国际经验与中国前景

(本文荣获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征文评选二等奖)

文/郑秉文

摘要:本文从微观层面抽象和孤立地对DC和DB两个模式做了优劣比较,回顾了DB 与DC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历史和2个不同发展阶段的关系;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分析了英美DB型企业年金模式的沉痛教训,论述了DC型的优势和发展潮流及其对我国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好处,分析了它们各自对经济结果和社会发展的不同影响;从普通法和大陆法两大法系比较的角度,阐述了DC与DC制度的本质要求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列举了不同国家继受不同法系的不同发展道路,进而探讨了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应该努力的制度方向;从出现两个不同规定这个现象,分析了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的博弈问题,指出了制度的重要性即制定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规则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企业年金可持续性国际比较DB与DC型养老计划

2004年初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下简称“2个《试行办法》”)奠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度:“缴费确定型”(下简称DC型)完全积累制[i]。DC型积累制企业年金制度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符合我国长远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发展。

但近年来,个别声音出于对一些金融机构积极性和市场需求等问题的考虑,认为,两个制度平行存在,有利于竞争,应顺其自然,优胜劣汰;也许还会认为,这是小事一桩,不必多虑,不应小题大作,大惊小怪。

笔者认为,第一,这不是一件小事,而是一件关乎我国社保大制度的发展模式取舍、关乎子孙后代职工利益、关乎资本市场长期发展后劲的一件大事;第二,短期内DB制度对刚建立的DC制度会形成一个很大的冲击,导致其规模萎缩,甚至会夭折;第三,长期内,DB型制度不适合我国的国情,不利于促进企业年金发展,不利于退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稳定性,重要的是,DB制度存在着潜在的金融风险,既不符合退休者收入安全性的要求,也不利于国家财政可持续性的发展,中央财政很可能背上一个长期的沉重包袱;第四,既然从短期和长期看DB对我国具有较大的副作用,那么,对DC与DB的抉择实际就是对两种不同制度安排的抉择,是对两种不同经济结果的抉择,是对两种不同资本市场前途的抉择,甚至它反映的是对先进与后进的抉择;第五,我国不该再引入一个DB型的制度,而只有坚持劳动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2个《试行办法》所确立的DC型制度才是我们唯一的发展道路。

一、与DB相比,DC型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全球化趋势下,DC模式的适应性更强一些,更有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1.良好的便携性便于企业间部门间的人才流动和裁减冗员

DC与DB之间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DC模式下建立的个人账户是资本化账户,雇主与雇员的双方缴费均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的。而DB模式下的个人账户功能主要是个缴费的记录,起着账簿会计的作用,而不是投资型完全积累性质。这样,在劳动和资本流动速度日益加快的条件下,DC模式较强的便携性对劳动流动性就没有任何障碍,而DB 型就会产生许多问题,因为它更多地是与工人最后工资水平联系在一起,工人在退休前离职流动就等于要蒙受较大的退休待遇的损失,而DC模式不是于最后工资相联系,因而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较好的便携性为企业裁减冗员带来了方便,尤其对国企来说,DC 制的这个优势为人才流动和冗员裁减创造了条件,便于资本的流动和转向,便于资本技术结构的升级,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2.DB计划缴费负担沉重

根据国外的实践,一般来说,DC型的缴费率比DB型低很多。例如,英国企业雇主的DB型计划缴费水平平均是DC型计划的3倍:DB型是15%,DC型是5%。DB计划缴费水平较高,即使一些跨国公司也难以承受,以致放弃DB计划。如IBM、万立信公司、惠普公司、摩托罗拉、西尔斯近来纷纷宣布冻结其员工的DB型计划,转向采取DC计划,其原因都是公司实在承受不起高昂的成本。

由于DB型企业年金财务负担较大,对企业生产成本和利润率有很大影响,从而影响了企业竞争力。以美国为例,越是传统的夕阳产业,由于建立企业年金比较早,几乎都是DB 型的,因此负担越大,竞争力越差。在号称“世界汽车之都”的底特律,美国汽车制造厂的退休群体最庞大,养老金债务最高,成为它们竞争力的巨大障碍。相比之下,日本在八十年代末才在美国建立的汽车制造商的养老金债务要低得多,福利负担轻得多。例如通用汽车雇员养老计划成员514,120名,其中142,617是退休者。在2003年,养老金加上医疗保健费用需要62亿美元,摊到每辆车上是1,784美元。而丰田(美国)的养老金计划成员只有9,557名,在2001年仅有两名退休者,其养老金支出摊到每辆车上不到200美元。根据摩根斯坦利的估算,如果没有养老金和退休者医疗保健支出,汽车制造厂的平均利润率应为5.5%,亚洲汽车生产商如本田汽车集团的利润率甚至达到7.5%。然而养老金计划成本使得通用汽车的利润率仅为0.5%,是全行业最低的。形势发展对美国汽车是越来越不利。亚洲汽车销量连创新高,在全球甚至美国本土市场的占有率也持续上升,并且受到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青睐;而美国汽车制造厂信用级别远远低于日本汽车,市场份额正在急剧萎缩,最后不得不进行破产重组谈判,终止其养老金计划。

3.采用DC制有利于减轻我国企业财务负担

中国目前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缴费水平已很高,企业负担也非常之大。以2004年主要大城市的平均情况来看,“三险”加上住房公积金再加上企业年金,企业的成本就将超过60%,其福利负担甚至超过了以高福利著称的许多欧洲国家;在加入WTO的背景下,过高的企业福利成本无疑是一个不利因素,其竞争力将无疑会受到较大影响。如再引入一个DB制

度,无论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还是企业竞争力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况且,当前和较长时期内,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毫无疑问将大多为国企,国企之间的攀比、福利的刚性、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等许多因素必将导致DB制度下单位缴费规模的失控和变相膨胀。

二、与DB相比,DC型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

选择DB型还是DC型,在客观上对资本市场发挥的积极作用可谓天壤之别。

1.与DB型相比,DC型是长期性资金

DC型企业年金游离于企业之外,其独立的信托型资产地位决定了它在长达30~40年的投资运营中必然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长期性资金。引入DB制度之后,其规模必将严重缩水,相当多的国企将会放弃DC而转向DB。在这方面,英国和美国都是很有说服力的案例:英国企业年金的缴费总额从1996年的370亿英镑发展到了2004年的690亿英镑,8年时间翻了将近2倍。这是英国利用多种经济、行政和法律措施控制DB和发展DC的一个结果,它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这是因为,拉动缴费的主要是DC型计划数量膨胀的结果,即从170亿激增到350亿,增加了一倍。而DB型的只是从100亿增加到150亿,增加了0.5倍,并且,它们绝大部分都被用于支付了当期的养老金,而没进入市场投资。美国的案例更能说明问题,其资本市场之所以非常成熟,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的企业年金中有一半强是DC型的。

2.与DB型相比,DC型有利于推动年金产品市场

在某种程度上讲,年金产品市场与DC型计划之间是互为前提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换言之,资本市场提供年金产品的效率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DB型计划占多大比例等因素。如果在一经济体内同时允许存在着DB和DC两个制度,那么就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年金产品市场更难发展起来,年金产品市场就越难形成;年金市场越不发达,企业就更加倾向于选择DB,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引入DB制度之后,中国年金产品市场的诞生与发展还必将推迟或滞后相当长的时间。年金化的潜在市场需求是繁荣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未来支撑寿险业的一个重要引擎。

3.DC型对推动资本市场具有不可比拟的作用

DC型必然要求信托制,信托制形成的多个“当事人”的细化分工必将形成市场的多层次,多层次的市场必将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推动力,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意味着资本市场走向成熟。相比之下,DB型较少的余额、一般情况下非信托制的运作模式、外包服务商需求的弱化等,对金融服务业的刺激等都远不如DC型。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欧洲、英国、美国这三个经济体形成的资本市场的“三个世界”中,“保险公司文化”统治的欧洲稍逊一筹,以“企业年金文化”为代表的美国独占鳌头,位居其间的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不断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甚至采取“协议退出”等办法强力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强力推进DC,控制DB,以期迎头赶上美国,挤进“第一世界”;在日本、美国、欧盟这三个经济体形成的资本市场“三个世界”里,以日本为代表的“东方存款文化”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基金文化”之间,位居其间的欧盟近年来不遗余力,无论是在欧盟的层面,还是在成员国的层面,甚至在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种种努力之中,它们或是推出“欧洲个人养老金账户”概念(EPPA),以期建立一个真正的欧洲统一的养老金市场,为建立一个“泛欧洲”

的养老金市场而创造“人工”平台,或是官方颁布《职业退休拨备机构行为与监管》(IORP directive)等诸多法令,以期鼓励和指导各国的职业养老金的立法,规范养老金的供应商,缩小DB规模,建立一整套基于个人账户的DC型职业养老金解决方案。

所有这些四方世界的改革浪潮,它们无一不向人们昭示:强制性建立DC型制度实际上意味着为我国发展资本市场制定一套市场秩序和机构纪律,我们正面对这样一个重要的历史时刻,如果这个唯一性被并行引入一个DB所“挤压”,就等于在历史上永远地挤压了这个机会,或说是在重复发达国家“千方百计控制DB、不遗余力推行DC”的老路。

当然,选择DB还是DC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发展资本市场,这只是它客观上产生的一个“副产品”而已。可从本质上看,成熟的资本市场是提高退休待遇的一个重要途径: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较高的退休待遇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三、从长期看DB型必将成为国家财政负担

1.DB型计划需要国家担保,从而给政府造成财政负担

DB型与DC型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由于企业破产的风险,对工人来说DB型计划需要一个再保险的补偿机制,否则,工人终生积累很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而DC型则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它不需要任何再保险。最近的一个例子是,2005年5月11日美国法院宣布“美联航”破产,同意其停止向职工每年支付6.45亿美元退休金及其缴费,12万名已退休和现有职工被美国联邦政府成立的“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PBGC)接管,由此“美联航”事件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养老金破产案之一。被接管之后,工人的退休金水平将大打折扣。

一般来说,自由市场制度是不能自动提供DB型企业年金再保险的,而只能由政府干预并提供再保险机制,但公共再保险费率不是按照DB计划的风险来确定保险费,而是法定的,DB计划举办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计划风险无关,对雇主没有费率约束和激励机制,因此不可避免地会酿成公共地悲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破坏再保险制度的风险分摊机制和财务可行性,给担保机构造成严重的财政亏空,从而给政府及纳税人造成巨大负担。

而且,DB计划本身的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也不可避免地会给担保机构造成巨大的财务风险,并且决定了公共担保制度在财政上的不可持续性,必然积累起巨额赤字,给政府和纳税人造成潜在负担。因为DB计划面临着雇主破产风险、市场风险和人口风险,而且DB计划信息不透明使其财务状况难以受到有效监督。特别是经济衰退和金融危机等系统性风险可能导致DB计划财务状况普遍恶化,不能给付计划承诺待遇,纷纷破产终止。最后,DB计划缺乏可持续性,随着企业和计划运作时间的推移,DB计划债务加速积累,使企业缴费负担加重,甚至可能拖垮企业,最后不得不终止计划,将其债务转嫁给担保机构。

2.西方国家承担DB风险的教训

1974年美国建立“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之前,许多采取DB型计划的企业不断发生倒闭事件,最著名的就是1963年的“斯图特贝克事件”,该汽车制造厂破产后,7000工人失业,养老金完全消失,它在美国工人中引起的强烈反响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于是,“担保公司”便应运而生。自1974年“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其财务的长期可持续性一直很糟,除了少数年份外,“担保公司”单雇主计划的担保项目长期处于赤字状况,其资产的价值一直低于计划待遇和其他债务的现值,2004年雇主计划担保项目的净损失总计121亿美元,到2004年

底,累计赤字已达到233亿美元。“担保公司”会造成纳税人的巨大负担——这已成为业界人士的一个普遍担心,于是政府不得不对其进行改革,但改革措施都有其自身局限,收效甚微,反而可能恶化“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

英国早期的企业年金均为DB型,存量非常之巨,是英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潜在财政风险。为此,2005年4月6日,英国又成立了一个再保险公司“养老金保护基金”(PPF),其作用类似模仿美国的“养老金待遇担保公司”。除了英美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也存在类似的再保险制度。例如,在荷兰和澳大利亚等监管十分严格的国家对DB型计划制定了类似的补偿机制,德国企业养老基金也是非积累制的,也存在再保险计划,例如PSV保险计划就覆盖了丧失支付能力的企业养老基金的成员,最高限额是每年82000欧元,但成立不到10年的企业就没有这个再保险待遇。然而,这些国家为DB型企业年金提供的破产保险制度的财务状况都不断恶化,其长期财务稳健性无一例外地都面临着危机。例如,日本在1989年成立了养老金担保项目,为雇员养老基金计划成员提供终止保险。但从1995年以来日本养老金计划终止案件急剧增加,导致养老金担保项目的财务基础急剧恶化,所以日本试图对企业年金进行改革,引入DC型计划。

3.我国建立DB型企业年金的财政风险更大

中国确立的DC型制度根本无需设立再保险机制。但如果建立DB型的话,不久的将来中央政府也可能步英、美的后尘建立一个再保险公司,因为,我国的DB型计划对再保险的需求比英美更为强烈: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生命周期只有2.9年,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85%的在10年内死亡,换言之,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所以在DB与DC之间,他们显然更倾向于DB,因为从理论上讲,DB理应受到国家的担保,这个“潜台词”必将使它们成为最大的再保险需求群体。国企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据《深圳特区报》报道[ii],国资委4月26日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报告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情况时指出,目前全国还有1828户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需要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这些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46%,2003年亏损额150亿元,累计亏损额达1221亿元,涉及职工281万人,涉及国有金融机构债权1730亿元,由此推断,国企对再保险的需求“潜力”并不亚于民企。最后,据悉在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四年工作规划中,逐步解决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关闭破产退出市场已被列入其中,如有DB型制度出台,道德风险将使许多国企更为青睐DB,因为它有国家的最后“兜底”。概而言之,如果实施DB 制度,中央财政背上这个包袱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

四、“DC还是DB

DB””等于“前进还是后退”

团险与企业年金之间存在着本质区别。团险是一种纯粹的商业交易行为,属商业保险的范畴,如套用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应属于第三支柱;而企业年金则是介于第一支柱社会保障制度和第三支柱商业保险之间的第二支柱,既非社会保障,也非商业保险,而是享有国家税优政策支持的企业补充保险。在现代社会,团险主要是作为金融市场上的一个年金产品而出现的,是私人市场的一个金融产品,而企业补充保险则是一个特殊的制度安排,是体现一国收入分配政策理念的一个“延迟收入”的制度安排,是国家立法给予税收政策支持的一个政策工具,是职工与企业雇主进行集体协商的一个权利,是劳工在工会组织中受到保护的一个

职工权利的自愿行为,是现代社会中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合作集体谈判的一个社会安排,而远非团险那样单纯地只是一种市场产品的交易行为。

诚然,在欧美建立企业补充保险的早期阶段,团险是其一个重要或惟一的形式,保险公司曾发挥过重要的经济作用,但目前除欧洲少数几个国家之外,大多数发达国家正在摒弃这一简单将之作为商业保险来运作的落后行为,而将之纳入到社会福利大制度的总体安排之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将团险的概念再次引申到企业补充保险之中,模糊了二者的边界,等于是将正被发达国家摈弃的做法重新拾起来,鼓励后进,抑制前进;等于是将本来就十分有限的企业年金“缴费资源”断水开渠引入到商业保险的市场;其客观效果对刚刚颁布的DC 型企业年金规则来说是个极大的冲击,对繁荣和发展资本市场是个极大的负面影响。

即使认定上述为DB型企业年金,它也属落后的一个制度安排,因为它的本质主要还是“保险合同”的性质,还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DB型企业年金;英美国家的DB型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模式除了融资方式以外,其他许多方面如投资管理等均保留了独立的信托模式特点,基金资产是独立的“信托性质”,而较少属于“保险合同”。

五、对DB型市场需求的态度

1.对DB型的市场需求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对DB型制度具有最大需求冲动的应该是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与无数厂商一样,为了实现其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竞争的结果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但是,微观经济学还认为,在一个不完全的世界中,厂商贴现率必定要高于社会贴现率,其“短视”行为的内生性必定导致他们的个别决策对社会长期发展目标具有程度不同的背离,这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需要国家的干预与校正。

2.国家应纠正市场失灵,防止DB制度刚性的负面后果

因此,要降低厂商贴现率,使之逼近社会贴现率,就需要国家出面对厂商的“短视”行为予以干预和纠正,这是公共干预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相反,国家出面立法对某些“短视”行为予以“庇护”,那么若干年后就不得不进行第二次干预,“二次干预”的目的是校正以往的“不当干预”,那时必将带来很大的制度成本。

一个有效运行并稳定发展的金融与资本市场需要政府进行有效的干预和监管,任何干预不当都将导致或是只有一部分部门发展起来而压抑市场的均衡发展;或是只满足了一时的金融产品的市场需求而压抑了其长期发展潜力;或是某些金融产品短期满足了供给而长期却抑制了更为重要的其它产品的供给。其实政府的公共干预本身就是一个公共产品,它的提供可以在某些历史时期替代市场的供给。这就需要政府具有长远的打算和目标。政府建立正确的长期市场导向对转型国家尤为重要:在相当程度上讲,国家的干预可以被看成是对市场干扰的一种排除,是对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利益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一旦制定了DB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便产生刚性。前文论述了大陆法系演变过程中对信托因素的排斥就是一个例证。普通法系国家也具有制度刚性的特点。制度刚性必然导致积重难返。

六、对DC型信托制在中国适应性的评估:关键是个决心问题

DC型信托制养老金制度源于普通法的英美国家,这种判例法的概念在我们这个成文法的国家能有生命力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普通法信托制在一些大陆法传统国家受到抵制,难以融合,但我们还可以找到另外一个侧面的案例来证明,DC型养老金的信托制度在普通法以外国家的运用也存在成功的案例,它说明关键是个决心问题。

法国法族在世界众多继受国中具有200多年的嬗变和演进历史,其中也有一些国家引入了信托因素,其中荷兰取得的成功最为令人瞩目。荷兰1809年颁布的第一部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十分相近,后来又多次修改,1838年颁布的新法典对旧法典做了很大改进;1928年又做了全面修订,到1974年起草新的民法典时,它已是一个几乎完全抛弃《法国民法典》模式的新体系[iii]。于是,欧洲战后出现的一个奇迹便是,一个版图最小的国家却是金融最发达的国家:荷兰的企业年金在欧洲大陆是最发达国家之一,养老金资产规模最大之一,家庭金融资产比例最大之一,机构也是最国际化的,例如,驰名世界的ING的资产已经相当甚至高于荷兰全国的GDP。此外,欧洲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和卢森堡等法国法族继受国出于吸引外资的需要分别在20世纪20年代和80年代引入了金融信托立法因素[iv]。

拉美一些国家成功地将普通法系的信托制度融入到所固有法律体系中的一些做法非常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几乎所有南美国家都属拉丁文化,继受的《法国民法典》都是同一个蓝本,而它又是在大陆法中最缺乏弹性和信托精神的。但后来,受美国的影响,尤其是1921年美国的Kemmerer报告指出拉美银行系统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信托,这对拉美国家震动很大,引发了一场改革运动,他们纷纷引入信托因素和信托制度。虽然这场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满足商业领域的需求并曾引起争论,改革后在一些国家也曾出现过反复,但总的来说为20世纪80年代养老金制度改革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甚至使之成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成功典范。

智利的成功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1)只要立法机构不遗余力地引入信托制养老金的类似制度,固有的大陆法制度的道路依赖问题并不是完全不可克服的,甚至在最敌视信托的西班牙传统的拉美国家也可获得成功,法学界对此已有共识。(2)在具有将近200年法国法族传统的拉美国家能够成功地建立起DC型信托制度,在我们这个只有100多年德国法族传统的国家就更没有理由对DC说“不”。(3)DC型制度既然能够在法国法族传统的智利生根发芽,25年来业绩良好,就没有理由认为在中国存在不适应性问题。

七、对当前中国企业年金政策的思考

1.我国后改革阶段的立法应顾全大局、立足长远

我们的改革已进行了将近30年,到了经济各个子系统的改革阶段,可称为“后改革阶段”。“后改革阶段”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具有两个特征:(1)立法的密度前所未有。(2)不同利益集团对不同政策取向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这表明,既然法律制度对经济结果具有重大的反作用,因此,各个经济部门的立法导向非常重要;因此,政策制定者不仅应该认识到政策对当前的影响,而且还应看到对未来发展具有不可估量重大影响力;不仅应该从眼前利益出发,而且还应从长远利益出发;不仅应该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而且还应从大局利益着眼。

2.DC与DB政策导致不同的社会贴现率:美国案例

不同经济环境下的贴现率是不同的,对DC与DB采取的态度和选择便可窥见一斑。从下面2个方面来会发现,经济环境是影响贴现率的重要变量:

第一,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程度是一个变量。一个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社会里,厂商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之间的差距要小于不成熟社会里它们之间的差距,或说,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厂商贴现率相对比较贴近于社会贴现率,而不太成熟的经济制度里它们之间的差距就较大。在我国,由于金融机构和部分国有企业认为DB比DC更有利于它们自己,因此它们存在着较强的DB冲动,这说明我国厂商贴现率较高,与我国长期社会发展的需要之间的差距较大。但在发达国家则形成很大的反差:在厂商雇主眼里,DC制度对自己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都是有利的,这就是70年代以来大量厂商放弃DB转而采取DC的根本原因,它说明,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厂商贴现率比较低,与社会贴现率比较接近。

第二,民主制度程序也是一个变量。政府是换届的,国家是永存的。一个制度比较完善的政府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之间的差距要小于制度不太完善的国家政府,或说,制度不太完善的政府贴现率可能要高一些,倾向于个别厂商。于是,只要存在着厂商对DB的需求,DB政策就能以最快的速度出台,而几乎不需要什么论证和争论,过程很短暂。其实,美国国内对DB与DC也存在着两种态度和两种倾向,存在着两大利益集团,它们之间争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激烈也是罕见的。例如,DB的忠实代表者和捍卫者当非“美国精算协会”(AAA)和“美国退休者集团协会”(AARP)莫属,前者代表了DB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经营阶层的5000多名精算师,因为放弃DB就等于不需要经算从而就意味着他们就要失业;后者是成立于1958年的一个非营利机构,其成员有几千万退休者,是代表退休者利益的最大组织之一,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力挺DB的最大院外集团,为捍卫DB在美国立法中的地位在国会这个合法博弈的平台上冲锋陷阵;在它的身后是几千万退休人口,他们全部是DB的支持者。虽然美国存在着一支不可忽视的支持DB的社会力量和院外集团,但政策制定者在历次修订案中都没有采取完全妥协的态度,甚至在震动世界的“安然事件”之后,政策制定者虽然不得不较大幅度的修改了某些法律条文,但关键的核心内容还是几乎没有触动,这使上述2个机构大失所望。这样的结果是社会制度成熟的表现,它是导致政府贴现率走低并逼近社会贴现率的一个保证。

第三,较低的政策贴现率符合长期社会利益。70年代以来DC制逐渐在英美崛起尤其在美国逐渐占主导地位的事实说明这样一个道理:厂商对DC的强烈需求意味着在成熟的市场制度下企业贴现率是比较低的,它符合整体社会发展的长期利益;国家在立法上抵制DB 鼓励DC,这说明政府贴现率也在走低,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接近于社会贴现率。试想,如果政府反其道而行之,庇护DB和抑制DC,那就说明政府贴现率走高,背离了社会贴现率对它的希望和要求;这样,高贴现率政策暂时符合了一部分厂商的意愿,但不符合整体社会发展的长期利益;我们假设,如果1974年美国颁布的不是《雇员退休收入安全法案》(ERISA),而是别的什么法案,采取了相反的措施,强行规定的不是信托制而是别的什么制度,那么,就没有今天美国的资本市场和来自于市场的个人福祉。概而言之,在美国,选择DC和放弃DB的不仅仅是由市场单方决定的,也是政府政策的结果,是国家和市场他们二者共同选择的结果,他们共同选择了DC。

3.当前导致较高政策贴现率的2个主要原因

我国的改革进行到这个深水区的子系统攻坚战时,在制定政策时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和受到质疑,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归纳起来,导致出现较高贴现率的主要原因有2个:第一,政出多门,局部利益至上,中央权威下降。虽然政府的产出与投入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比改革初期好多了,这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和博弈。但目前来看最大的问题则来自于政府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交流的缺乏,来自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博弈。在这“第二轮”的“政出多门”窘局中,由于政策内容和立法内容逐渐专门化和技术化,国务院立法部门很难亲自操刀,出现部门之争难以仲裁,从而造成了中央权威的逐渐下降的事实。

发达国家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一般是通过听证会制度予以解决。由于没有这样一个制度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原因,就只能以部门草稿为主,或听之任之,或替而代之,缺乏第三方公允和独立的判断与仲裁。部门为自己立法等于是自己为自己开药方,其贴现率必然要高于国务院的角度,高于全社会的贴现率。

从这个角度看,跨部际的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代表国家的跨部际的部门缺位,就使人们想起当年的体改委在这方面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

目前DB政策的出现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现实中还有其它一些类似案例。

第二,急功近利,短期行为,没有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部门为自己立法,有利有弊,利在于部门立法更贴近于实际,更了解情况;但同时,由于企业和机构的贴现率必定高于社会贴现率,其商业的眼前利益和短视行为在许多方面与全社会的长期目标就有差距,这也会影响到政策制定的部门人员,于是部门贴现率就一般偏向于走高而不是走低。而问题在于,代表国家的部门立法一旦出现不断走高的贴现率就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它将造成的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人们思想产生混乱,对预期产生误导,对未来失去信心。设想一个被医生宣判不治之症的病人,在余命不多的前途下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可能是贴现率非常高的,甚至可以基本是不计任何成本不考虑任何后果的。于是,市场主体急功近利的心态,短期利益的行为等等就表现在各个方面;当前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圈现钱”的心态充斥市场和企业之中。由此可见,没有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就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就容易制定出较高贴现率的政策,产生社会误导,它反过来对企业又会带来更高贴现率的短期行为,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4.作为较高贴现率表现的DB政策具有误导作用

第一,DB制度将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对社会贴现率能产生什么影响是评估一项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标准,虽然还没有一套量化的分析方法。DC政策在前,接着出现了DB政策;这样一个公共决策的博弈过程和博弈结果使人们不能不认为,在企业年金政策方面这是政府贴现率不断走高的一个表现,其误导作用的后果将是严重的,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将是多重的,比如,市场主体“圈现钱”的心态再次泛起,对投资信心产生不良影响;短期内可能一时满足了某一部分市场需求,但长期内将扭曲资源配置;资本市场很可能从此将丧失一次重要的获取长期性资金的机会;企业年金制度从此将走向了另一条道路并很可能像美国和英国那样建立一个国家担保公司,国家背上一个永久的财政包袱,等等。

第二,最大限度地建立一个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福利制度。法律制度的本质是由一定历史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虽然她不能超越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以此作为我们的制度滞后性的一个借口;但也不能对某些被历史和实践无数次证明已经是落后的事物完全听其自然,

顺其发展,甚至予以庇护,而应发挥政府的主导型作用,确立正确的制度导向。尽管我们无力也无意去改变什么法系,但也不能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时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目标,甚至更不能出现政府自己踩自己脚的无序现象。

第三,防止出现另一个制度陷阱。在建立包括企业年金的“大社保”的制度框架过程中如何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正确道路,将始终是应该注意的问题。

现在,我们认识到了DB的劣势和DC的优势;但这仅是一个开始。我们刚刚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在漫长的征途中,还会存在许多其它制度陷阱。

就目前我们的任务来讲,还应防止出现某种混合型企业年金制度[v],因为从本质上讲,这些混合制也属于DB型的,长期内也是一个制度陷阱,它将会导致产生与DB几乎完全一样的问题(例如出现企业破产时给国家带来财政包袱),在英美也成为国家的一个财政负担。在企业年金真正出现在市场开始运作的时候,有关监管部门对这种变通的DB制应保持警惕。

第四,保险机构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及其出路。从国外的发展历程来看,保险机构在企业年金的初期阶段确实曾是DB的主要经办人,这是一个事实,它为DB型企业年金的发展做出过贡献,此其一;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在劳动力流动性和回报率的双重压力下(它们的合力形成了对DC的强烈需求),保险机构的市场份额不断下滑,例如,从1983年到1996年保险公司的份额从22.74%下降到18.03%[vi],详见图5;保险机构的功能从一站式经办,逐渐过渡到以提供年金产品为主,一般来说,年金产品的市场份额将不断提高,图6显示,美国寿险公司年金产品的市场份额从1986年的26%提高到1996年的50%[vii],这个过程在英美发达国家是一个事实,此其二。

对我国保险机构来说,短期内在市场上它无疑是最具有实力和吸引力的一个市场主体,但长期看,老龄化、老龄人口的老龄化[viii]、独生子女政策,市场的无序,企业生命周期等都将使DB政策最终成为保险机构的财务包袱,即使不断调整生命表,但它永远是滞后的,所以,市场的退出和份额的减少对保险机构来说也是不可避免的,此其三;

利用大数法则提供养老金市场的年金产品,保险机构是独一无二的,所以,未雨绸缪,开发产品,金融创新,对保险机构来说是企业年金市场的永恒主题。即使在目前,随着政府债券发行制度的不断完善,这也不是不可能的,因为接续DC型制度的主体只能由保险机构来承担(指购买年金产品);况且,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账户资金不管计发办法如何调整,都难以满足退休余命不断增长的现实需要,当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账户资金走向金融市场选购年金产品是一个迟早要出现的发展大趋势,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已经走在前头。

八、结论

信托不仅是一个制度,也是一种观念。信托观念的扩张向大陆法传统的中国提出了挑战。在我们这样一个没有信托制度背景和信托文化传统的国度里继受信托制度,在我们这样一个既没有企业年金又没有什么养老金信托可言的国度里建立一个DC型信托制养老金制度,我

们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是一次机遇;大陆法传统的道路依赖和对信托制度的陌生很可能导致我们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走上另一条道路。

中国私法体系和经济体系都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建立应协同考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这是政策制定者和立法者的共同任务。加入WTO市场开放以后,我们这个大陆法系传统国家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来自普通法的制度规则、经营理念和文化观念的冲击;价值判断和目标选择要求我们需将法律体系与经济体系的建设共同考虑进来,以适应和参与国际经济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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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尽管可能有学者认为它不是一个纯粹的DC制度,甚至有人认为它是混合型制度而不是中国版的401(k),但是,至少我们可以说它为我国建立了一个DC型信托制企业年金的框架结构,为我国发展企业年金制定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与国际标准相连接的社保第二支柱。[ii]《深圳特区报》,2005年4月27日。

[iii]徐国栋:《<法国民法典>模式的传播与变形小史》,

https://www.360docs.net/doc/c74992756.html,/weizhang/default.asp?id=15739

[iv]张天民:《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信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中信出版社,2004年3月,第129页。

[v]例如“现金余额制”(CBP)等。关于混合型,请见郑秉文:《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的制度渊源与理论基础》,载《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月刊)。

[vi]保罗·霍夫曼和安东尼·桑托默罗:《退休市场上的人寿保险公司:只有坏消息吗?》,载《保险与社会保障》,第一辑,第159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1月。[vii]保罗·霍夫曼和安东尼·桑托默罗:《退休市场上的人寿保险公司:只有坏消息吗?》,载《保险与社会保障》,第一辑,第160页,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1月。[viii]统计口径不一,但一般说,“老龄人口的老龄化”(the aged aging)是指75岁以上人口占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超过15%时的结构状况。

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党委书记、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暨社会保障研究所兼职教授。主要研究领域:西方经济学,市场失灵,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保基金投资和企业年金等。主要代表著作为《经济理论中的福利国家》、《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的制度渊源与理论基础》、《“名义账户”制: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DB型现收现付制社保基金的危机与投资理念》、《DC型积累制社保基金的优势与投资策略》等。

企业年金办法第

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一航局三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企业养老保险体系和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交一航局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企业年金,指企业在依法参加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协商和自愿的原则: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决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集体协商通过后实施;员工可自愿选择参加。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本办法充分考虑企业员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企业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配置及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完善激励机制和薪酬分配制度。 (三)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员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考虑员工的职级(职称、技能等级)、特殊贡献和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

秀人才倾斜,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四)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由中交股份选择具备资格的专业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办法。 第二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公司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企业盈利并完成一航局有限公司下达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时,可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当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或停业等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以暂停缴费,待经济状态好转并开始盈利后,恢复缴费义务。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企业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企业应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方案应按规定民主程序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 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司财务及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1、投资性资金指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投资等资金的收入与支出; 2、融资性资金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主体借入或归还的资金等;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编号:CA/A06-CX-017-2003 批准:竺延风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2003年 6 月 1 日发布 2003年 6 月 1 日实施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发布

前言 本程序依据集团公司《管理手册》编制,是集团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 本程序主要起草人:娄崇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统一参加长春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职能部、专业厂、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其个人。新员工录用当年不实行。 2术语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项企业退休金制度,是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形式。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是集团公司为稳定人才、吸引人才、鼓励其长期为集团公司服务的长期激励计划之一。 3职责 3.1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年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企业年金方案、资金征缴、支付投保年金和日常管理工作等。 3.2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对企业年金保险合同的合法性负责,维护集团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企业资金来源 4.1.1按工资总额4%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 4.2资金的管理运营 4.2.1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对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实行资格审查,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的形式,确定承办企业年金运营的商业保险公司。 4.2.2企业年金由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

用由企业和个人(自愿)共同承担。 4.2.3集团公司视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和服务质量等情况选择承保企业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4.3投保方式 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方案中,选择“趸缴趸领”或“期缴趸领”的投保方式。集团公司决定何时投保、何时中止投保。 4.4保险模式 保险模式实行缴费确定制,实际可获年金水平取决于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积累额。 4.5企业年金:由基本年金和奖励年金两部分组成。 4.5.1基本年金 4.5.1.1员工的基本年金由“企业出资”和“个人出资”两部分组成。 4.5.1.2“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基数:以员工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记帐基数。 4.5.1.3“企业出资”部分的记帐比例:按年龄分段确定记帐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情况及支付能力,集团公司对个人记帐比例将进行适当调整。 年龄计算公式:年龄=投保年-出生年+1 4.5.1.4个人出资 个人缴纳年金随企业同时进行,统一缴纳,享受企业出资部分的统一政策。 4.5.2奖励年金:按基本年金记帐比例分配后的余额作为总经理奖励年

企业年金政策解答

企业年金政策解答 抚顺石化公司人事处 二oo八年九月 一、什么叫企业年金?

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什么叫过渡性企业年金? 目前通过中意人寿保险公司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企业统筹外养老金项目统称做过渡性企业年金。 三、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的宗旨是什么? 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职工退休后享受社会化发放的养老金的同时,享受集团公司发放的另一种待遇。企业年金是一个新的制度,也是一个阳光工程,是集团公司党组将企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员工的具体体现。 四、补充养老保险是不是就叫企业年金? 通俗的讲,可以这么认为,但二者在基金管理、财产性质等方面有区别。 五、企业年金制度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一)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股份)公司整体效益,统一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六、什么样的人可以参加企业年金?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所属合同化员工均可参加企业年金: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履行劳

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 七、公司是如何管理员工企业年金账户的?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研究、审定、报批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协调、决定公司企业年金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检查公司企业年金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成员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人事处主要负责企业年金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财务处主要负责筹集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按时足额上缴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八、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是如何扣缴的? 企业缴费由公司财务处依据上年度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4%)按月提取,核定后上缴至集团公司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 个人缴费由各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在每月发放工资前申报增减变化表到公司人事处,人事处审批后与财务核实,然后由公司财务处上缴至集团公司理事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专户。 九、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谁来承担? 目前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由公司来承担。 十、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都包括哪些项目? 企业年金账户包括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额、企业缴费计入额及其对应的投资运营收益;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余额、个人账户未归属权益及其对应的投资运营收益。

公司资金备用金管理制度.

公司资金备用金管理制度 2019-01-01 为了加强公司对有关部门及各项目部备用金的,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项目部。 二、备用金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项目兼任财务人员备用金; 5、其他备用金。 三、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程序 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两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单,并按流程办理签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

4、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经管人员必须按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申报备用金使用情况,前账未清,不得继续借款。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须提前向财务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 五、备用金额度 1、采购员借用的零星采购用款,单次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材料采购,应由供货方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的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到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人员处办理货款支付、结算手续。单笔超过10000元的采购,必须按照工程部制度规定,走合同审批程序采购。 2、员工因公出差借款,按预计出差天数、往返路费、住宿费等支出核定借款额度。 3、各工程项目备用金,视各项目情况不同,备用金额度暂定为每周1万—5万。特殊情况,需由项目经理提前向总经理说明情况,予以审批。 4、其他借款,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金额。 六、备用金使用审批权限 备用金使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部门负责人为备用金借款的第一责任人。 七、财务部应当按照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建立备用金台账,按月及时清理。 八、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在两周内冲账,对无故拖延者,财务部发出最后一次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财务部有权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不再另行通知。 九、所有各种备用金,必须在年末进行彻底清理,不允许跨年度使用。对因特殊原因必须跨年度使用备用金时,年底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并冲销当年借款。 十、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XX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本细则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释义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参加人员 (3) 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 第四章账户管理 (8) 第五章权益归属 (10) 第六章基金管理 (11)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 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十章附则 (15) 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 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 释义 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大多数职工,对不同类别的职工可以在单位缴费分配上区别对待,但差距不宜过大,在体现公平、普惠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2 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原则。企业年金发展水平应与单位的经营状况相适应,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经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三条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企业年金制度 篇一: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年金,是指公司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适用范围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公司工作3年以上并履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中规定的全部义务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3.申请企业年金的程序 (1)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填写《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协议》,经公司签章确认;

(2)员工在公司启动企业年金时未填写协议的,视为不愿参加企业年金; (3)每年12月份,员工就下一年度是否参加企业年金提出申请。 4.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4.1企业年金由公司企业年金和个人企业年金组成。公司企业年金由公司为员工缴纳;个人企业年金由员工个人缴纳。 4.2员工个人每年1月份缴纳上一年度年收入总额(上一年度月基本工资×12+年底奖金)的固定比例,公司缴纳同样的额度共同存入指定账户,员工可按规定提取使用。 4.3企业年金按照以下方式分配给个人 (1)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暂定为月工资的20倍)的5%,满3年后可提取; (2)满3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8%,累积满5年后可提取; (3)满5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10%,累积满10年后可提取; (4)满10年后不提取,职工个人存入上一年度收入总额的5%,以5年为一个阶段,可一直保持到离职或退休,最长为20年。 (5)一旦提取,原协议终止,累计缴纳年限清零;

资金管理制度最新版

资金管理制度 1. 目的:为强化公司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2.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 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1.1 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公司内资金。 1.2 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各子公司均不得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更不能以各种名义将资金存入各金融机构或其他地方私设“小金库”,违者一律由公司予以没收,并严肃处理各子公司总经理和经办责任人。 2 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公司财务部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 3 合理调配,加速周转。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资金情况,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公司专户。 4 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公司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 5 职务分离原则 5.1 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 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6 授权审批原则。根据公司权限管理原则,在公司预算范围内,由公司总裁授权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资金支付,超预算的支付逐级报公司总裁审批。 3. 资金筹集管理 1 公司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内、对外的筹资、融资、贷款业务及对其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书面批准,无权办理对内、对外筹资、融资、贷款或变相集资融资活动。合作控股公司由公司财务下融资额度和筹、融资方案,子公司负责办理融资,且将执行结果(银

经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公司年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健全长效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和年金参加职工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二)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高度安全与适度收益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战略中心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 (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收集; (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 (四)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各部门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企业年金事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企业年金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起草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与缴纳;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三)战略中心负责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计划的审核及投资建议等,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权利义务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本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范本一为了加强公司对有关部门及各项目部备用金的管理,规范借款行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夯实成本费用核算,减少资金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项目部。 二、备用金范围 1、采购员零星采购备用金; 2、个人因公出差零星开支备用; 3、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备用金; 4、项目兼任财务人员备用金; 5、其他备用金。 三、实行备用金制度有利于各部门工作人员积极灵活地开展业务,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借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备用金借款和报销手续程序 1、工作人员需临时借用备用金时,先到财务部索取“借款单”,财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单”,一式两联,借款人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借款单,并按流程办理签字手续。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的“借款单”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和完整,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办理付款手续。

2、借款人员完成业务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索取“报销单”,填写好“报销单”的各项规定内容,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将“报销单”返回财务部,财务人员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 3、借款人办理报销手续时,财务人员应查阅“备用金”台账,查明报销人员原借款金额,对报销的超支款项应及时付现退还本人,对报销后低于备用金金额款项的,应让其退回余额以结清原借款单所借账款。 4、因业务原因长期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可由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拨出一笔固定数额的现金并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部门必须设立专人经管定额备用金,备用金经管人员必须妥善保存支付备用金的收据、发票以及各种报销凭证,并设备用金登记簿,记录各种零星支出。经管人员必须按月定期向公司财务部申报备用金使用情况,前账未清,不得继续借款。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算的,须提前向财务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延期。 五、备用金额度 1、采购员借用的零星采购用款,单次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的材料采购,应由供货方持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资料,按规定的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到公司财务部或项目部财务人员处办理货款支付、结算手续。单笔超过10000元的采购,必须按照工程部制度规定,走合同审批程序采购。

企业年金相关概念

企业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的作用 有些人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最终是人的竞争。但是,伴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流动机制已逐步形成,企业有选择人才的权利,个人也有择业的自由,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时代的潮流。因此,企业单位建立良好的员工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解决员工的医疗、养老、工伤及死亡抚恤等问题,有利于落实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市场竞争力,从而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同时,又切实保障了员工利益,稳定了现有员工队伍,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二)企业根据员工的贡献,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有利于形成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员工的潜能。根据期望理论,当员工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绩效评价时,他就会受到激励进而付出更多的努力。在设计年金计划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年金保险的灵活性特点,打破传统薪酬福利的“平均主义”原则,对于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职级、不同岗位、不同贡献的员工提供不同的保障计划,服务年限长、职级高、岗位技术含量高、贡献大的员工的保障额度更高,保障计划更全面。而服务年限短、职级低、岗位技术含量低、贡献小的员工的保障额度较低,保障计划较单一。建立差异化的企业年金制度,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自身的最大潜力,为企业的发展多做贡献。企业年金(三)通过年金计划中“权益归属”的设定,利用福利沉淀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很多企业在用高薪酬福利制度实现激励的同时,用期权的形式作一些规定以起到留住人才、长期规划的目的。在企业年金的计划中,设定权益归属方案,规定服务满一定的年限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年金权益,与即时兑现的奖金福利相比,企业年金既使员工得到了鼓励,又达到了类似期权的良好效果,而且操作上又比期权要简单、方便得多。同时,设制权益归属还将与未来国家可能设立的递延纳税政策很好地衔接。(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利用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为企业和个人合理节税。可将企业年金分成两个阶段,分别讨论如何通过避税增加企业福利的问题。第一阶段为缴费、增值期间。假定企业购买年金保险,除了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政策,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假定企业进行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在假定投资收益率相同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作为复利计算,只在最终扣除相关税金,而其他投资每年都将扣除相应的所得税,因此年金保险与其他投资形式相比,将会获取更大收益。第二阶段为领取期间,将保险储蓄转换为养老金。个人收入一生均匀化可使企业福利最大化。假设企业给其员工一生的福利费用总额一定,其员工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权益归属或权益实现的原因,在年金领取之前是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来看,个人所得税将在年金领取时征收。如果市场利率与资金增值率相同,现值相同的资金分不同时期的现金流入,最后的终值必然相等。但由于退休后总收入(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相对下降,从总量上看,可节约相当数量的税金。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办法》及政策解读

企业年金办法 来源:法规司打印本页 浏览次数:21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财政部部长肖捷 2017年12月18日 企业年金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公司资金管理,用好用活资金,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2.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1.1财务部受委托统一管理和调度公司内资金。 1.2未经公司书面批准,各子公司均不得直接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更不能以各种名义将资金存入各金融机构或其他地方私设“小金库”,违者一律由公司予以没收,并严肃处理各子公司总经理和经办责任人。 2预算管理,量入为出。各子公司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制度,各项支出都必须列入预算管理,凡未纳入预算范围的资金支出不准支付。公司财务部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子公司资金支付。 3合理调配,加速周转。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各子公司资金状况,进行资金运作情况分析,及时、合理地调度资金,减少资金的滞留和沉淀。公司财务部将根据各子公司运营资金情况,核定各子公司周最佳资金持有量,对超最佳持有量资金部分由子公司自动转入公司专户。 4注重资金运营成本,追求最大经济利益。公司公司内的全部资金均实行有偿占用,包括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占用,全部视同内部贷款处理。 5职务分离原则 5.1出纳与会计职务必须分离,不得由一人兼管。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5.2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不得由一个人单独办理,由二人以上经手或证明以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6授权审批原则。根据公司权限管理原则,在公司预算范围内,由公司总裁授权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资金支付,超预算的支付逐级报公司总裁审批。 3.资金筹集管理 1公司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对内、对外的筹资、融资、贷款业务及对其管理。全资控股子

[最新文档]2020年XX公司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企业年金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市场化用工年金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年金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年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4.1.2 组织协调企业年金实施工作; 4.1.3 负责机关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确定企业年金缴费基数; 4.1.4 负责公司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 4.1.5 过渡性企业年金待遇的审核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4.1.6 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4.2 财务处 负责筹集和缴纳公司机关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工作。 4.3 党群工作处(审计监察处)(以下简称党群工作处) 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4.4 所属各单位 4.4.1 负责本单位员工企业年金的管理; 4.4.2 负责本单位员工参加企业年金的资格审查和建立、退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确定; 4.4.3 负责筹集本单位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和账户管理费的资金并缴至公司账户。 4.4.4 负责本单位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等企业年金日常工作。 4.4.5 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对企业年金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5 管理内容 5.1 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原则 a) 统一制度,统一管理。 b) 单位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 c) 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d) 根据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 e) 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5.2 组织管理 5.2.1 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a) 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b) 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 c) 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5.2.2 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人事处、财务处、党群工作处等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主要职责:

XXX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XXX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第一条公司在货币资金收支活动中,必须遵守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和监督货币的收支,纠错防弊。 第二条资金收入管理 一、各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送交财务部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二、现金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必须在缴款单或收款收据上签字确认,现金收款收据由出纳开具并保管,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三条资金支出管理 一、根据资金支付的性质,可将公司资金支付分经营性支付和非经营性支付。 二、经营性支付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经营性采购支出:主要是指为生产、销售而进行的物资采购; (二)销售费用及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品、通信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水电气费等; (三)工资性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奖金等; (四)税费支出:指公司应上交的各项税款、附加费、基金等; (五)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购置支出 (六)对外长,短期投资支出; (七)其他支出 三、非经营性支付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资助;

(三)其他非经常性资金支付项目,包括重大捐赠、重大诉讼理赔等。 四、公司货币资金支出必须逐渐审批,各级经办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签字,严 禁越级审批。 五、公司资金支出的依据如下: (一)国家政策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合法规范的单据; (三)资金支出授权书规定的有权批准人的签批; (四)与资金支出有关的必要合同和验收手续; (五)其他相关文件。 六、公司资金支付业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 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完备、支付方式是否 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三)支付审批:审批人应当根据资金审批授权权限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应当退回。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七、资金支出审批权限 日常生产经营物资采购及其他费用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元至5万元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 公司涉及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采购、重大损失等重大事项按“三重一大

企业年金方法(实施细则)模板(2018年版)

(××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范本) (××单位并盖章)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3) 第八章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14)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6)

第十章附则 (16)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18)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9)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9)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 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1。 (三)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表述为:××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 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单位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方案。 (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下属单位建立企业年金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3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可适用于所有或者部分下属单位,非集团型企业可删除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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