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第

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

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江河中流送的和沿江河储放的漂木,保护沿江河设置的漂木工程设施,保障林业木材水运单位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木材水运秩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岷江水系、大渡河水系、雅砻江水系及金沙江、长江流送、储放的漂木和设置的漂木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漂木,是指在前款规定江河中由林业木材水运单位流送的各类木材。第三条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由林业木材水运单位统一管理。

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属国有财产,受国有法律保护。严禁盗窃、哄抢漂木和损

毁漂木工程设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盗窃、哄抢漂木及摧

毁漂木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四条流送漂木地区的沿江两岸(以下简称沿江)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

漂木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

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和问题,支持漂木管理(检查)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漂木管理(检查)站负责漂木工程设施

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漂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沿江地区交易、运输、贮存、加工的漂木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三)制止盗窃、哄抢漂木和损毁漂木工程设施的行为;

(四)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盗窃、哄抢漂木和损毁漂木工程设施等违法犯罪行

为进行查处;

(五)依法收回被盗、被抢的漂木,依法收取被盗、被抢漂木和损毁木工程设

施的赔偿费。

漂木管理(检查)站的站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

第六条在漂木保护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区,可在乡(镇)、村建立护木领导小

组和群众性的护木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和漂木管理(检查)站保护在本地区内流送、储放的漂木制止盗窃、哄抢漂木和损毁漂木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林业木材水运单位在江河中流送漂木及兴建漂木工程设施,应遵守国家

有关河道、航道及江河防汛的规定。对沿江漂木应及时造漂和清运,减少流送

损失。

第八条除林业木材水运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江河中

单漂流送木材或设置漂木工程设施。

第九条禁止在漂木工程内设施内劈、捡木柴和进行妨碍漂木流送作业的活动。

第十条非林业木材水运单位因洪涝、海损等原因需沿江清理散失在江河中的木

材时,应持有关凭证和证明,向林业木材水运单位办理清漂手续。

第十一条凡在沿江各县购买、运输、贮存或加工改制漂木的,应持有购销凭证,并证货相符。漂木应有林业木材水运单位打印的检验钢印。

严禁非法买卖、运输、贮存、加工改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漂木。

第十二条对保护漂木和漂木工程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

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盗窃、哄抢漂木的单位或个人,由林业木材水运单位给予其所查获

漂木价值5%-10%的奖励;对直接挡获盗窃漂木的,给予其所挡获漂木价值10%-15%的奖励。

第十三条漂木管理(检查)站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时,应当佩

戴明显标志,并出示统一制发的证件。在查验中,对无检验钢印或证货不符、

且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漂木,可以暂扣,并出具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的扣留凭据。

因漂木管理(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暂扣漂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漂木管理(检查)站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查获被盗、被抢的漂木管理(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当事

人送交指定地定地点。漂木已改制的,按改制木材每0.66立方米折合为1立

方米漂木计算赔偿;或者缴回已改制的木材,并按改制木材折合为漂木后总价

值30%赔偿。漂木因劈损无法确定材积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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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煅槿范ǖ牟幕扑闩獬ァK鸹倨竟こ躺枋┑模粗匦滦薷此璺延门獬ァ? 漂木的赔偿价格,按查获时当地木材专业公司相同材种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

赔偿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加收未缴金额每日3‰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盗窃、哄抢漂木或损毁漂木工程设施的,以及明知是盗窃、洪抢的漂

木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查出或挡获的被盗、被抢漂木改制品,以及收取的赔偿费,应当返还林业木材水运单位。

第十七条阻碍漂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施行。1984年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沿江漂木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99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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