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的定义

IV. 香港警務處

「家庭暴力」的定義

94. 家庭暴力而須警方介入是指「任何在一般被稱爲有婚姻或家庭關係的人士間所發生涉及襲擊或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所謂有婚姻或家庭關係者包括同居男女、情侶及已分居或離婚的夫婦。

警務人員在家庭暴力事件2現場的角色和責任

95. 警務人員作爲執法者的主要工作是:

(a) 保護受害人及其子女免受襲擊;

(b) 確保上述人士起碼在短時間內不用面對再受暴力對待的危險;

(c) 對疑犯採取堅定和積極行動及調查任何可能干犯了的罪行;

(d) 向疑犯發出家庭事件通知書;及

(e) 轉介受害人及疑犯至適當的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尋求支援服務,包括臨時住

宿服務、輔導等。

警務人員在家庭暴力事件現場應採取的行動

96. 若情況許可,兩名警務人員, 包括一名男警和一名女警,會前往現場。

97. 假如受害人需要接受治療,警務人員應安排救護車載送受害人到附近的醫院急症室治理。

2有關香港警務處「家庭暴力」在本章的定義,請參考第94段。家庭關係一般是指有婚姻或家庭關係者包括同居男女、情侶及已分居或離婚的夫婦。

98. 如發現法庭曾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發出家庭暴力強制令,警務人員應根據下文第120至122段採取行動。

99. 受害人應由同性別的人員問話。問話時,應把受害人和疑犯分隔開,避免受害人在疑犯面前講述事件而感到有壓力。如疑犯在場,或位於可聽到對話內容的範圍時,警務人員不應詢問受害人是否希望向疑犯提出刑事起訴和是否準備出庭作供。警務人員應避免在存有可造成身體損傷的器具的地方,例如廚房,向疑犯或受害人問話。

100. 假如有觸犯刑事罪行的證據,不論受害人是否希望控告疑犯,警務人員應拘捕疑犯並把案件交由刑事單位調查。

101. 假如疑犯因任何罪行被拘捕,執行拘捕任務的警務人員應向受害人解釋有關程序,並告知其作出拘捕的警務人員的編號和疑犯將被帶往的警署名稱。

家庭事件通知書

102. 若未有足夠證據支持對疑犯的指控,應向受害人解釋情況及原因。需向疑犯發出家庭事件通知書(Pol 915 Rev. 2003),通知書樣本載於附錄VIII,有關程序可由警務人員於現場處理。如受害人及疑犯已被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則由值日官處理,或由負責刑事調查的偵緝人員處理。

103. 同住在有證據證明曾發生暴力事件的家庭的兒童亦有被虐待的危險。 假如警務人員懷疑或證實有刑事罪行發生,當中涉及家庭中的兒童,應根據程序手冊第34-04條採取行動以調查虐兒事件。 家庭事件通知書並不適用於任何涉及襲擊兒童或青少年的事件。

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

104. 除家庭事件通知書外,在現場的警務人員亦會向受害人及/或疑犯發出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Pol. 917 Rev. 2003),資料咭上半部份以中、英文列明提供臨時住宿及支援服務機構的電話號碼,下半部份包括一份轉介至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的「轉介同意書」,資料咭的樣本載於附錄IX。

105. 若受害人及/或疑犯同意將個案轉介社署,警務人員應填妥資料咭的下半部份,並由受害人及/或疑犯簽署以示同意。 警務人員應將資料咭的上半部份給予受害人及/或疑

犯,而下半部份的「同意書」則應由處理事件的人員保管以便將個案轉介社署。

106. 若受害人及/或疑犯不同意轉介,警務人員須告知他們,警方有權及有責任在未經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因應該個案的情況作出考慮將個案轉介社署。

婦女庇護中心

107. 所有婦女庇護中心的聯絡電話已詳列於第X章及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Pol. 917 Rev. 2003)。如有需要,警務人員應協助女性受害人聯絡婦女庇護中心。庇護中心提供全日24小時入住服務。如在非辦公時間,案件主管應向受害人發出一封轉介信,樣本載於附錄X。

108. 庇護中心的地址是保密的,警務人員不應向疑犯或公衆透露。

109. 警務人員應鼓勵受害人在入住中心後向有關的警務人員確定,以便警務人員在評估跟進探訪的需要時,能夠作出有根據的決定。

對男士的援助

110. 如男性受害人或施虐者要求短期住宿服務,可在第X章內列出的機構尋求所需服務。 假如受害人未能得到即時的協助,警務人員應詢問他是否願意在警署等候直至與社署作出安排。

輔導熱線

111. 社署及其他非政府機構亦會爲尋求協助的人士提供多項熱線輔導服務,詳細資料見第X章。

經同意的轉介

112. 假如受害人及/或疑犯同意將個案轉介,值日官應安排將Pol. 917 (Rev. 2003) 下半部份,連同已填妥的轉介便箋 (樣本載於附錄XI),按照第X章的指示儘快傳真至所屬地區

的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文件的正本亦應在接獲舉報後三天內送交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的社工會聯絡有關人士以提供所需的服務或資料。

113. 社署亦提供24小時的外展服務,對家庭暴力事件進行即時調查及危機介入的工作。 若認爲有需要提供緊急服務,警務人員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詳細資料見第X章。

114. 在社署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及部門熱線的辦公時間以外,警務人員(需要在督察級或以上)若認爲有關的家庭暴力事件須即時處理,可與社署有關的地區福利專員聯絡。四個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和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均備存一份地區福利專員的聯絡名單。

未經同意的轉介

115. 警方通常是爲以下《警隊條例》(第232章)所指明的目的而在家庭暴力個案中收集個人資料:

(a) 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爲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爲(第10(b)條);及╱

(b) 防止損害生命及損毀財産(第10(c)條)。

假如將個案轉介社署的目的與上述(a)及(b)項相同,雖然受害人及╱或疑犯不同意轉介,警方仍可將他們及其子女轉介至社署以提供福利服務。

116. 在特殊的情況下,若警方在收集受害人╱疑犯╱其子女的個人資料是因爲其他目的,警務人員仍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將個案轉介社署。 若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向社署披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便可能會損害以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58(1)條所訂明的目的,則轉介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58(2)條而獲得豁免:

(a) 罪行的防止或偵測(第58(1)(a)條);及╱或

(b) 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或嚴重不當的行爲,或不誠實的行爲或舞弊行爲的防止、

排除或糾正(包括懲處)(第58(1)(d)條)。

此類個案應個別考慮,須考慮的因素包括受害人╱其子女傷勢的嚴重程度,疑犯的暴力傾向及社署能夠提供的服務或援助等。

117. 在作出書面轉介前,有關的警務人員應先與所屬地區的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高級社會工作主任商討該個案,然後依據第112至114段所指定的轉介程序進行,並填妥附錄XI 的轉介便箋。

警方的跟進探訪

118. 若有需要,警方會安排跟進探訪,探訪受害人╱疑犯╱其子女。在一般情況下,如受害人已按照上文獲轉介至社署尋求服務或已遷移至一個安全地點或婦女庇護中心,則無須警務人員跟進探訪。

法律援助署

119. 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警務人員應同時向受害人講解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服務。 該署辦事處的電話號碼詳列於家庭援助服務資料咭(Pol. 917 Rev. 2003),見附錄IX。

家庭暴力強制令

120. 根據香港法例《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當婚姻關係其中一方向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提出申請,法庭可發出載有以下任何一項條文的強制令:

(a) 禁制另一方對申請人或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施用暴力;或

(b) 禁止該另一方進入其婚姻居所、婚姻居所的指明部分或一處指明地方

121. 凡強制令附有逮捕權書,警務人員毋須手令,即可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違反強制令的規定、施用暴力或(視乎強制令的內容而定)進入強制令指明的處所或地方的人。 該警務人員並具有進行逮捕時所需的一切權力,包括使用適度武力強行進入某處所進行逮捕的權力。

122. 警務人員應把被捕人帶到附近警署的值日官前。 刑事紀錄科值日官會安排由執行拘捕的單位將該被捕人和強制令副本轉交予高等法院總執達主任(行動)(若強制令是由原

訟法庭發出),或助理總執達主任(港島)(若強制令是由區域法院發出)。

參考資料

123. 有關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時所採取的行動的流程圖,詳見附錄XII。 警務人員亦應參考《程序手冊》笫34-15條「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程序。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有关。案件相对集中的有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类型。《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

目录 引言 (1)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2)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3)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一)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 (7) (二)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 (11) (三)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15) (四)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16) 四、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12) 五、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12) (一)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7) (二)施暴者多为丈夫 (11) (三)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15)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16) (五)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16) 六、应对家庭暴力的对策 (12)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9)

浅谈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 引言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1]。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在2004年11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研究人员提交了一部《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该建议稿包括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法民法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从社会性别视角研究社会排挤(socialexclusion)是社会排挤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主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排挤研究的流行和深入,一些中外学者开始从性别分析的角度对社会排挤进行研究。笔者认为可以用性别排挤概念,即在中国社会转型中,受家庭暴力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被边缘化的机制和过程,来对受家庭暴力侵犯的妇女这一劣势群体的社会排挤现象做出描述和解释,为研究女性劣势群体提供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6%、%。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关于家庭暴力研究的概括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援助,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制原因危害 家庭一向被誉为社会的避风港,心灵休戚的场所。夫妻,被称为相濡以沫的人生伴侣,这个称谓总是能引起许多美好的联想。然而,在美满婚姻的背后,却有一只看不见的黑手,它的力量是如此之大,以致可以彻底粉碎人们对于婚姻的一切美好幻想,可以彻底击碎婚姻家庭,这就是家庭暴力。在我们进入文明社会已经几百年之后,暴力现象依然随处可见,然而毫无疑问的是,家庭暴力是所有暴力行为中对被害人的伤害最严重的,因为它来自于自己最亲近的人的伤害。而在家庭暴力中,对妇女实施暴力的现象占了绝大多数,尤其在中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我国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问题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收效甚微。因此,本文以为对于这一社会现象需要从整体上进行剖析。本文首先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予以廓清,接着全面论述了对妇女采用家庭暴力的各种原因,最后提出了采用各种不同的措施对家庭暴力予以遏制。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内涵 联合国第4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第四章第四节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做过界定,它认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公共生活或私人生活中发生的基于性别原因的任何暴力行为。应该说对妇女的暴力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社区范围内以及婚姻家庭内,出自性别歧视的对妇女的身体、精神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而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对于妇女的家庭暴力可以认为是:在家庭内部发生的针对妇女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 异议: 司慧颖认为,(1)既然是界定为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还是不宜作扩大解释为好,并且我国一向将对妇女的暴力区分为家庭内部的暴力与社会上的暴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打击不力的应当是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而非外部的侵害,因此在此无需作扩大解释。(2)另外,针对妇女的暴力是否仅包括丈夫对妻子的施虐行为还是包含了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妇女在我圈应当特指成年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习惯上是特指的已婚女性,因此,父母对于女童的暴力行为不应当成为本文研究的对象。(3)还有,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性犯罪从根本上来讲是暴力的表现,而并非在性的行为方式上违法。而具体到夫妻之间,问题则比较复杂,因为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这就必然推出双方在性生活上应当享有某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目录 题目 (1)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家庭暴力概述 (2) 二、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 (5)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7) 四、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8) 五、结束语 (9) 注释 (10) 参考文献 (10) 谢辞 (11)

防治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然而,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反对家庭暴力,从法律角度而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我们应当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从法治的角度着手防治家庭暴力,但从社会角度来看法律防控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抗家庭暴力,应在加大立法、执法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付出共同努力,从暴力主体以及社会的角度防治家庭暴力。笔者希望通过防治家庭暴力,在维护人权与重视人伦的脉络之间取得一个新的平衡。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防治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basic unit of human society, so that people placed a deep hope. However, domestic violence has gradually become a global problem, and has caused great harm to family members, such as mental and physical health and personal safety.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huge project, we should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rule of law to proceed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But from the social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s only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To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we should increase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need the whole society to pay the joint efforts, so we can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 from the violence subject, the main social point of view. I hope through combating domestic violence, we can strike a new balance between safeguarding human rights and emphasis on human relations context. 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urrent situation; reason;prevention 家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让人们寄予了深切的希望,被誉为生命的港湾、心灵的归宿。然而,据21世纪初世界银行调查统计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配偶打过,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特别是在离异者中,暴力事件比例则高达47.1%。据资料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残酷的现实屡屡敲击着我们的神经,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家庭里却时常发生暴力事件,家庭暴力已慢慢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反家庭暴力总结

呼吸内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学习总结 为响应国家号召,配合德宏州妇联工作,同时也为了让每个职工避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我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以科室为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认真学习;我科科主任积极响应院领导指示,组织全科职工对该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总结如下: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举措,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家庭成员面对家庭暴力也不再孤立无助。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任何人都不得越过红线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六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和关切。“总的来讲,反家庭暴立法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精神,考虑和部分吸收了各方意见,有比较大的进步。 总结为以下9点: 1.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概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基本与国际接轨。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 2.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暴法 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3.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4.遭遇家暴可报警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浅析我国当前家庭暴力 教学点:xx电大 班级:xxx年秋法律本科 学号:12*****880 姓名:yjbys 指导老师:汪xx 写作时间:2014年xx月xx日 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报告 内容提要: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间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目前我国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由此表明妇女(妻子)是家庭暴力的最大受害群体。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在此就其现状、成因及对策等,谈点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调查过程说明: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了解目前家庭暴力现状,分析其发生的原因,探索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方式,2014年6月3至24日我以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美溪乡、宏村镇为调查范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形式对该区域家庭暴力现状情况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调查分析,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245份,回收率达80以上,表明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普遍关注,对参与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此次调查内容包括:被调查者的基本情况,对"家庭暴力"的熟悉,遭遇家庭暴力情形;目的是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了解当前家庭暴力现状,寻求解决的有效对策。随后,我根据调查的情况,对调查的数据进行了整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特点、产生的原因、家庭暴力的危害,并提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一点肤浅认识,从而形成了这次调查报告的初稿。经电大老师的指点,特别是指导老师到修改,最终完成了这次调查报告。 一、调查项目的研究背景、方法及问卷分析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d5757044.html,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四种措施 家庭暴力的存在由来已久。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远离公众的视线,加之社会长期将其视为家务纠纷,使得家庭暴力问题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才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上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问题亦随之纳入公众视野,成为了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应采取以下四种措施: 采取立法措施,形成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我国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规定始于地方性立法。2000年3月,湖南省出台的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决议》,开启了家庭暴力问题进入法律领域的大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问题,从此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正式成为了一个法律概念。2005年8月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对婚姻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在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谴责态度和为制裁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例如: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各法律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等。因此,目前一个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并以此为主体,形成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内的法律体系。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当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家庭暴力的概念,政府特别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职责,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等等。当然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河北省于2004年制定的《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就具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提纲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概念 1、国内外的不同概念之比较 2、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隐蔽性 3、手段的多样性 4、时间的连续性 5、后果的严重性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立法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社会因素 2、传统文化因素 3、婚姻家庭方面原因 (二)、家庭暴力立法上不足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一)、法律干预 1、完善立法 2、司法措施 (二)、综合治理 1、构建社会网络 2、加强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摘要 家庭暴力是关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与其他暴力形式相比,具有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连续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的特点。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法律思考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特征法律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现实生活中,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严重侵扰家庭的安宁稳定,危害受害者身心健康。据保守估计,中国2.67亿个家庭中约有8000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因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受害人的关怀,更应从尊重其人权的角度出发。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一)、家庭暴力概念 1、国内外的不同概念之比较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比我国进行的早,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这里的“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与国外相比,其外延涵盖面小,但主体的性别不受局限。 2、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做了明确的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概念从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客体行为表现及行为后果等方面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有着特定性。即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存在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婆媳关系等。一般而言,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及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出现男性为受害主体的现象。 2、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它总是和人们

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1

浅淡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

浅淡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 一、内容摘要及关键词...............................................................3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3) 三、家庭暴力的现状 (4) 四、家庭暴力的特征 (5) 五、家庭暴力的危害 (6) 六、家庭暴力的成因 (7) 七、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 (8) 八、参考文献 (10) 浅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常见得社会现象,是现代化家庭生活的一颗毒瘤,它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引发暴力犯罪事件发生。这与我们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显得极不协调背道而驰。本文从法律上阐述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理论上阐明了家庭暴力的特征,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角度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针对上述诸多原因,本人运用所学习的法律知识,提出了预防和家庭暴力的措施和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原因对策 当今我们大家都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1,而家庭式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所以说家庭的和谐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建设。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球、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女性成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也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现代的文明社会就是要拒绝家庭暴力。在此,我运用自己所学习的法律知识谈谈我对家庭暴

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论文

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性暴力行为。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以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情绪)、性暴力行为。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是女性。2000年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把“禁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条文载入其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城市生活中的一颗“毒瘤”。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家庭暴力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研究表明,在暴力环境中长大的男孩,成年后虐待女性的可能性比其他人要大,也更容易犯罪。年龄较大的子女则以流浪方式逃避家庭暴力。一、家庭暴力的涵义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有以下分类: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两种。 按其形式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2)语言暴力.。(3)性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夫妻之间起冲突时,虽然没动手,但却存在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精神暴力。在夫妻间发生冲突时,有65%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不理睬妻子的现象,20%多的家庭会出现丈夫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的行为,有28%的家庭会出现丈夫辱骂妻子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要打妻子。而妻子在描述夫妻间冲突时,丈夫的行为“用脚踢”占12.1%,“用东西砸”9.7%,“强迫过性生活”5.8%,“用火”或“开水烫”1.7%。 研究人员指出,如果将暴力形式分为三种的话,可以看出,精神暴力发生频率最高,身体暴力次之,性暴力发生比率最低。与之相对照的是,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上,对限制妻女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属于精神层面的暴力,50%以上的被调查者并不认为是家庭暴力。而只有殴打、伤害致死、虐待等身体暴力和性暴力为主的行为,被认为是家庭暴力。夫妻冲突间的精神暴力问题,成为研讨会上引人关注的话题。有关人士指出,这种现象应引起充分重视。 二、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家庭暴力犯罪是家庭及其亲属成员间因感情、经济等导致矛盾尖锐、关系紧张而引发的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人一般男性多于女性,受害人一般女性多于男性。就过错责任来看,男性过错责任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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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守估计,中国 2. 67 亿个家庭中约有 8000 万个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现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 50%-60%。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侵害,从另一个角度看,是一种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因而对家庭暴力的研究,不能仅停留在对受害人的关怀,更应从尊重其人权的角度出发。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征(一)、家庭暴力概念 1、国内外的不同概念之比较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比我国进行的早,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 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从英国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看出,这里的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与国外相比,其外延涵盖面小,但主体的性别不受局限。 2、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家庭暴力论文

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 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社会学认识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 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1、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据调查,施暴者以男性为主,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小文化占绝大多数,约70-80%,文盲约占10-20%,高中文化以上者占10%左右;施暴者的年龄均在30-50岁之间。家庭暴力是一个各阶层中都存在的问题。但农民、个体户、工人居多,有的地方统计数据显示达90%以上,并表现出工人比其他职业高,农村比城市高。 2、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它涉及夫妻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婆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而家庭成员或共同生活人中的妇女、老人、儿童较其它家庭成员更容易成为施暴对象。

家庭暴力类型和特点

家庭暴力类型和特点 概念: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类型: 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精神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构成要件: 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认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括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亲之间;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恃强凌弱的动机而放任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事实; 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 2、施暴者多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

家庭暴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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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论文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本次调查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受害者求助过程的困难和阻力,求助过程周围人的看法,所遇单位的态度,司法机关采取的措施等,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关键词:婚姻法律关系、家庭暴力、法律干预 前言:近些年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且其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其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甚至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国内外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正文: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社会学认识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在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1 二)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

家庭暴力及其特征和分类

家庭暴力及其特征和分类 摘要: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观点难以统一,不利于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从其字面含义及其人们对该问题关注之初衷,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具有特定性、隐蔽性、故意性、普遍性、违法性、反复性、残暴性、严重性等特征。以不同的标准可将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和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等。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暴力行为 全球性的家庭暴力问题日益突出,已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等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现状,无疑给处理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麻烦。因此,有必要在实体理论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英文表达为DV),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这里的解释明显是广义的。狭义的家庭暴力,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①。也有人认为,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以及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和虐待的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伤害的行为。这种划分也不无道理。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3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事实上之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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