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修改稿)

1总则

1.1为适应国家经济发展需要,保护地质勘探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订本规程。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质勘探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不适用使用地质勘探技术手段从事地质工程延伸产业的生产活动。

1.3 地质勘探(exploration, prospecting)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对一定地区内的岩石、地层、构造、矿产、地下水、地貌等地质情况进行重点有所不同的调查研究工作。

地质勘探包括区域地质、海洋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及遥感地质、地质测绘、地质实验、探矿工程等

1.4 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必须有安全内容,项目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健康专篇,项目实施计划必须有安全防范措施。

1.5 地质勘探中涉及其它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法规的,必须遵循其规定。



2管理

2.1 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2.2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3 地质勘探实行安全生产资格准入制度,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资质才能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探生产作业。地质勘探单位应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安全管理制度。

2.4 地质勘探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安全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地质项目组必须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获得《安全员合格证》。

2.5 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实行报告登记制度。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到作业区域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2.6 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提取1~5‰作为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7 地质勘探单位应建立、健

全安全大检查制度。地质勘探单位主管部门每年对其所属单位至少检查1次;地质勘探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3区域地质

3.1 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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