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成是否应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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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是否应纳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作者:杨永琦

来源:《人事天地》2015年第02期

[基本案情:]

2008年2月,张某到某文化发展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任务

是参加各地方政府组织的图书政府采购,中标后再采购图书供货。工作期间,张某的劳动报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基本工资,一部分为提成。根据公司内部指定的《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员工转正后基本工资为每月900元,提成根据业绩完成情况确定。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公司向张某支付基本工资9000元、提成30000元。

2009年4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000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遂于2010年3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不支付张某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公司应以张某每月固定领取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支付张某2008

年3月至2008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00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以提成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为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公司方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6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公司已按照《员工工资待遇、业绩提成制度方案》向张某支付了基本工资,该部分工资属于张某固定的工资收入;其次,张某可根据业绩完成情况进行提成,该部分提成款与张某付出的劳动量及所完成业绩对价,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不属于公司固定支付给张某的劳动报酬,故张某要求将提成计算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内,依据不足;再次,张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9000元,所主张数额过

高,法院对于张某要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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