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8】2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八条水闸安全鉴定包括水闸安全评价、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水闸安全评价:鉴定组织单位进行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的有关单位开展水闸安全评价(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鉴定承担单位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二)水闸安全评价成果审查: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主持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九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制订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水闸安全评价工作;

(三)进行工程现状调查;

(四)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五)筹措水闸安全鉴定经费;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在鉴定组织单位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二)按有关规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测,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三)按有关规范进行工程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四)对水闸安全状况进行总体评价,提出工程存在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等,编写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五)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六)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水闸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及时印发;

(五)其它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大型水闸的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中型水闸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经水利部认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担大、中型水闸的安全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审定部门组织的专家组应由水闸主管部门的代表、水闸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需要由水工、地质、金属结构、机电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大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

(三)水闸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四)水闸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审查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形成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四条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年度汇总所管辖的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内容应按照《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执行,工作内容包括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等。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应进行设计、施工、管理等技术资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况、设计和施工、运行管理等基本情况基础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问题,提出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编写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现场安全检测包括确定检测项目、内容和方法,主要是针对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按有关规程进行检测后,分析检测资料,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编写现场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工程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依据,按照有关规范,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抗震能力、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结构强度以及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等复核计算,编写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水闸安全类别评定结果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水闸安全评价总报告。

第二十条水闸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对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须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条经安全鉴定,水闸安全类别发生改变的,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筹措。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利工程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水建管〔2008〕187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2、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3、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 4、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 第十一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水管单位,将考核结果逐级报至流域管理机构;部直管水管单位自检后,将考核结果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批准,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水闸安全鉴定综合报告

1基本情况 1.1自然状况 ***闸位于***xx乡***村西北,***中游的xx大沟的入***口处,xx桥东,距xx桥30米左右,属xx流域xx水系xx支流***,是一座以防洪、除涝为主的小(1)型排水闸。 水闸地处平原地区,闸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积12.0km2,主河道长7.6km,河道平均比降1/2000,流域内为平原区,土质大部分为褐黄色亚粘土、上部为粉砂土,干容重一般为1.62g/cm3。土壤中等透水性,地基承载力一般为0.12MPa。本地区地震烈度为Ⅵ度。 本流域属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区,夏秋季偏东南风,冬季偏北风,最大风力8级,最大风速23.7m/是,多年平均降雨量860mm。降于年际变化较大,最大年降雨量为最小年降雨量的3倍多,主要在6、7、8三个月,该三个月占全年降雨量的60%—70%,冬季降雨量最下占全年的4%左右,春季约占20%。多年平均气温为14.9℃,极端最高气温43.4℃,最低气温-14. 8℃,多年平均为霜期226d。由于降水不均,年际变化大,易发生旱涝灾害。 水闸下游保护范围包括:沿河两岸乡镇工矿企业及沿河村庄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工程概况 1.2.1水闸特征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2-94)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规定,******闸最在过水流量28.0m3/s,为小(1)型排水闸。 水闸枢纽工程由闸室、上游连接段、下游连接段组成,工程特性见附表1-1。 1.2.2 闸室 闸室的工程结构为开敞涵洞式,闸室总长为3米,该闸1孔,孔净宽3米,该闸室设有闸底板、闸墩、闸门、涵洞、工作桥、启闭机等。 闸底板与闸墩的连接方式为整体式连接,闸底板的结构形状为平底宽顶堰式,其闸底板顶面高程为81.00米,其尺寸为底宽3米,长3米。 闸墩2个,下部采用现浇砼结构,墩宽0.8米;上部采用浆砌石结构,墩宽0.6米。在闸墩上建有装臵启闭设备、工作桥。工作桥护栏损坏。 该闸门采用平板铸铁闸门。其尺寸为高3.0米、宽3.0米,厚0.1米。门槽尺寸深0.2米,宽为0.15米。闸门有锈蚀现象,没有涂防锈层。 涵洞为过堤平板型涵洞,洞长13.5米,洞高3.0米,洞的洞身与洞底均用浆砌石砌筑,洞顶为现浇平板钢筋砼结构。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1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 管理规定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 (2013年8月2日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2013年8月21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营业部客户经理的积极性,确保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经纪业务薪酬制度具有市场竞争力,根据《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分部管理办法》和《五矿证券有限公司新营业部考核办法》,制定《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管理规定》(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营业部负责人对客户经理薪酬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对营业部客户经理薪酬发放进行协调管理、过程监督、日常检查。 第二章名称解释 客户经理指符合公司客户经理任职资格条件,接受营业部聘用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照营业部授权业务范围和业务职责开展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接受营业部日常管理及绩效考核,享受薪酬福利的营业部员工(含营业部从事营销的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客户经理薪酬指营业部为获得客户经理的服务和创收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客户经理在职期间和提供给客户经理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具体包含以下五项:(1)基本工资; (2)绩效工资; (3)五险一金; (4)补贴、福利费; (5)其他。 工资准备金指为了保障客户经理基本工资的稳定性以及年度奖金的预期性,营业部为客户经理建立个人工资准备金账户,对其工资准

备金实行单独列账管理,工资准备金从可支配总额中提取(税前),共同计入营业部总经理发展基金,发放时一并纳税。 创收=净佣金+非通道业务收入—营业税—投资者保护基金 系统设置佣金率:指柜台系统中为客户设置的含交易规费的佣金费率; 佣金=交易量×系统设置佣金率(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净佣金=佣金-交易规费(公司CRM系统里的数据) 客户经理可支配总额=创收×提成比例×合规考核得分/100 第三章提成比例标准 第四条营业部在充分考虑客户经理名下客户的资产规模、佣金收入、非通道业务收入、展业成本等情况下,结合所在地证券行业客户经理提成比例市场状况,确定客户经理的提成比例。原则上客户经理提成比例不超过60%,超过上限的,营业部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客户经理提成可采用以下方式计算,但同一客户经理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非通道业务收入的提成比例除外): (1)月度创收分档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档提成比例时,提成比例直接按该档计算的提成方式; (2)月度创收分段超额累进提成方式(见下表1) 指当月度创收达到某区间时按该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超出部份再按上一区间对应的提成比例计算的提成方式; (3)通道式提成方式(超收返还) 指设定一个营业部实收的比例后,其他部分在不超过公司提成比例上限的情况下,全部给予客户经理的提成方式; (4)单项收入对应多个客户经理提成方式 指2个或2个以上客户经理协同招揽和服务单一高端客户或协同完成非通道业务项目创造单项收入时,在营业部核实客户经理协同情况后,按照先前约定进行分配的提成方式,营业部执行该提成方式时,须填写《五矿证券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工作审批表》(附表1),列出协同客户经理的名单及分配方案,报经纪业务总部审批。

鲁水管字〔2010〕59号-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验收细则 1 总则 1.1 为做好我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明确省级规范化管理单位达标考核的申报和验收程序,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1.2 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考核(以下简称管理考核)的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考核工作的重点是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其中水库、河道堤防、拦河闸(坝)、泵站、防潮堤工程考核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灌区、调水(供水)工程考核工程管理、用水管理、组织管理和经营管理。 1.3 管理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考核的组织和达标考核验收工作。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年度考核和达标考核申报、初验工作。 1.4 省规范化管理单位达标考核包括自查、初验、申报、验收、批准、复

核等阶段。 2自查 2.1 自查是指水管单位对照考核标准对自身管理工作状况的检查。 2.2 自查内容 水管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查,通过自查,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自查考核标准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山东省河道堤防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水库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及《山东省拦河闸(坝)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灌区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泵站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试行)》。对照考核标准,分析各考核项目的管理状况,逐项赋分,汇总后得出自查得分。 2.3 自查等级 自查得分为900分以上(含900分),且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20修订)

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2017年1月2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 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辖区内依法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房屋结构完损程度或者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六条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 (四)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 (五)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由下列相关主体作为委托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 (一)房屋所有权人;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有房屋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委托;

(三)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代管人、实际使用人委托; (四)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合法占有该房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 (五)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危及利害关系人安全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委托。 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可以从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中自主选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第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应当与承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限组织现场查勘作业。 现场查勘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 查勘作业结束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所查勘房屋的安全等级。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危险等级分别提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公章。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进行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针对可能因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工程防护预案: (一)锤击预制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三)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五)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其他工程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

2020年盐河闸安全鉴定技术要求告知书

盐河闸安全鉴定 技术要求告知书技术部分要求 1、安全检测项目包括地基土的工程性质;防渗、导渗与消能防冲设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砌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金属结构的安全性;机电设备的可靠性;监测设施的有效性;其他有关设施专项测试。 2、安全复核包括防洪标准、渗流安全、结构安全、抗震安全、金属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安全等。其中,防洪标准复核应包括洪(潮)水标准、闸顶与堤顶高程、过流能力复核;水闸渗流安全复核应包括水闸基底渗流稳定、侧向渗流稳定复核;水闸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室、岸墙、翼墙的稳定与结构应力复核,以及消能防冲复核;场地地震基本烈度应根据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周期确定,并符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的规定,水闸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场地地震基本烈度,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确定;金属结构安全复核应包括闸门安全复核与启闭机安全复核;机电设备安全复核应评价能否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水闸安全评价应在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和安全复核基础上,充分论证数据资料可靠性和安全检测、复核计算方法及其结果的合理性。对评定为二类、三类、四类的水闸,安全评价应提出处理建议与处理前的应急措施,并根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对工程管理提出建议。 质量 1、水闸安全鉴定具体内容及质量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有关规定要求。 2、相关检测单位应具备《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和相关要求。 安全 1、因水闸安全鉴定要在水闸工程现场内进行,故鉴定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现场安全警示、警告等规定,并根据自身专业素质作好现场作业条件的安全判定,并对自带设备以及车辆的使用安全负责。 其它 1、安全鉴定地点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淮阴闸管理所,报价含现场安全检测费、工程复核计算费、安全评价费、管理费、税金等一切费用。 2、安全鉴定完成后鉴定承担单位要分别编制各工程建筑物现场安全检测报告、闸门与启闭机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安全复核报告、水闸安全综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应满足《水闸安全评价导则》(SL214-2015)附录 B.2、B. 3、B.4 节的要求。 3、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样式及技术要求。 我已知悉以上告知,并承诺无条件兑现。 投标人(签名盖章)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坝高15m以上或库容100万m3以上水库的大坝。坝高小于15m或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之间的小型水库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辖的大坝。其它部门管辖的大坝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等建筑物。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它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

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条文说明 目次 总则 鉴定程序 现状调查 安全检测 复核计算 安全评价

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 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 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 即校核过闸流量 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 水利电力部于 水利工程固定资 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 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

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 鉴定程序 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 水利工程三查三定 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 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 确保水闸安全运用 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 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 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 和复核计算工作的 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 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 本条规定明 现状调查 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

主要是 水闸底部工程 闸门和启闭机部位 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 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 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 安全检测 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 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 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 当实 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册水库,大中型水闸、泵站及3级以上河道堤防、海堤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经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小型水库管理责任承担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等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应组织所属水管单位开展水利工程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厅属管理处具体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和小型水库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对于

管理多种类别工程的单位,按工程类别分别考核,最后根据各类工程所达到的最低级别确定该单位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江苏省一、二、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江苏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管理单位年度自检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考核验收两个阶段。考核结果达到省三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标准、小型水库考核结果达到省规范化小水库标准的,可申报验收。 第七条大中型水库、水闸、泵站、河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850~920分的(含8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省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750~850分的(含75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确定为省三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考核结果为90~100分(含9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省规范化小水库。 第八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工作,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年度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年度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4.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津国土房科[2007]281号二○○七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土房管系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局领导。 第四条市局、区(县)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市局、区(县)局各级行政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兼职。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五条为有效利用技术、设备等资源,市局设立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市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业务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10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10人(含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地质专业1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2人。以上人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 ( 2011年6月3日 ) (2002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闸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河道水质,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闸的建设、运行养护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对自建水闸有规定的,适用于自建水闸。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水闸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水利处)负责本市水闸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闸的管理。 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水闸的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水闸分级管理) 水闸实行市、区(县)和乡(镇)三级管理;水闸的分级管理,在水闸建设立项时予以确定。 水闸建设的立项审批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确定市管水闸、区(县)管水闸或者乡(镇)管水闸。 第五条(水闸建设) 市水务局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航道专业规划,安排水闸建设计划,并且负责组织实施。

水闸建设的立项、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闸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的有关手续。 自建水闸的建设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条(水闸交付使用) 新建水闸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水闸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水闸管理部门,并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划转等手续。 第七条(水闸范围) 水闸范围为水闸及其相连的一定水域和陆域。水闸的具体范围,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设计文件没有确定的,可以比照同类同等级水闸予以确定。 水闸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八条(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水闸管理权限,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水闸运行养护单位。 水闸运行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水闸运行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水闸控制运行方案,负责水闸的控制运行和维修养护。 第九条(控制运行方案) 水闸的控制运行方案,应当根据河道和航道功能、河道水位控制、水质状况以及水闸设计技术规范等要求制订,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跨省、市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本市范围内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经市水务局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跨区(县)防洪排涝或者水资源调度时,有关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市水利处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三)其他水闸控制运行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具体情况,负责制订,报市水务局批准。 通航水域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以及其他水域中影响通航的水闸控制运行方案,应当征求同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 — 1 —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水建管〔2005〕263号)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日期:2005年6月26日 第一条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灌溉渠道、蓄滞洪区)、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和灌溉渠系上过闸流量小于1m3/s的水闸。 第三条水闸注册登记是水工程管理考核、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委托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逐级上报工作。流域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由其管理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无专门管理单位的水闸,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由申请注册登记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水闸注册登记表; 2、管理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复印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或由具备该等级水闸设计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安全评估意见; 6、河道上新建水闸工程应提供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综合规划审查意见; 7、水闸全景照片。 不具备以上第3、4项材料,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受理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接到申请注册登记单位的水闸注册登记申报材料后,负责受理水闸注册登记工作。 (三)审核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登记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予以登记。 (五)发证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本办法水利工程指水库、水闸、泵站、海塘及堤防)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鉴定定义】本办法指的安全鉴定分为全面安全鉴定(以下简称全面鉴定)、专项安全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安全认定等三类。 (一)全面鉴定:按有相关规范、导则等要求对全部鉴定对象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全面安全鉴定结论。 (二)专项鉴定:针对鉴定对象中的某一专项,进行必要的现场安全检测、现场地质勘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评价该检测部位和结构的安全状态,提出专项安全鉴定结论。 (三)安全认定:根据认定对象现有运行的安全状况、历年运行工况、现场检查,进行分析判断,提出认定结论。 - 7 -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一)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备案)的大、中型水闸。 (三)已投入使用的大、中型泵站。 (四)已投入使用的 3 级(含)以上一线海塘工程、河道堤防及其交叉建筑物。 (五)其他小型水闸、泵站、3 级以下海塘、堤防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鉴定对象】本办法的鉴定对象为: (一)水库大坝:与水库蓄水运行有关的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放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电气、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库岸边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上坝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二)水闸、泵站:与水闸、泵站运行有关的永久性建筑物及其配套使用的金属结构、机电、安全监测等设施设备,以及影响其安全的管理用房、巡查道路、水文监测等附属设施。 (三)海塘、堤防: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施以及沿线交叉建筑物。 - 7 -

2015年水闸运行工作总结材料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西弥浦水闸运行工作总结 上海海防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份起承担了宝山区西弥浦水闸的运营与养护工作,我公司安排了专业人员具体实施对西弥浦水闸的管理及养护任务。在宝山区水闸所的精心指导及水闸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现将西弥铺水闸运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西弥浦水闸运行基本情况 ﹝一﹞水闸概况 西弥浦水闸位于薀藻浜南片宝山区域,西弥浦河与薀藻浜交汇处,于1979年竣工投入使用,2001年水闸进行大修,水闸主要功能为挡潮、排涝、排污,设计排水流量55立方米每秒,引水流量40立方米每秒。该闸外河设计水位为5.8米,内河设计水位为3.0/2.0m ﹙最高/最低﹚。 西弥浦水闸是一线水闸,根据市水利处“南引北排”总体调度方案,西弥浦水闸依托市属水闸进行联动调水,实施每日2潮水排水。白天排水时,内河水位控制在2.00米,夜间能排则排,每天排两潮次。在台风暴雨期承担雨前预降水位和降雨后排水任务。 ﹝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及后勤保障项目具体内容为全面负责西弥浦水闸的防汛挡潮、引清调水、水闸日常检查养护、闸区绿化养护、

文明行业和文明单位创建以及安全生产和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相关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进行工作汇报。同时,按照《上海市水闸技术管理规定》、《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上海市水闸维修养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及时执行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水闸运行调度指令,负责工程设备、监测设备、建〔构〕筑物、绿化的日常养护,负责机电设备安全检测、沉降位移及断面测量等。 ﹝三﹞工作任务及依据 按照公司与宝山堤防水闸所签订的西弥浦水闸运行养护合同要求,公司严格依照合同要求,抓好水闸运行养护工作。科学、规范、安全、优质的管理是完成西弥浦水闸运行及后勤保障的关键,加强和提高管理水平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综合效益和潜在效益。根据宝山区堤防水闸管理所的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体制,在西弥浦水闸设置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闸长、兼职电工、兼职维修工等职位,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制度化管理。 ﹝四﹞运行养护 公司严格按照水闸养护合同内容开展各项工作,制定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要求维养人员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对维养人员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制,开展班前学习,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止由于维养不及时,而发生的安全事故。 在日常考核中,我公司对水闸运行养护工作,实行个人考核奖与完成维养工作数量、质量相挂钩,对运行养护工作在技术、质量等方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 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闸管理,加强水闸监督,保障水闸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渠道、蓄滞洪区和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过闸流量大于5m3/s(含)的水闸。不包括水库大坝、水电站的输(泄)水建筑物上的水闸。 第三条水闸注册登记是维修养护、改(扩)建、安全鉴定、除险加固、管理考核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工作,负责全国水闸注册登记的汇总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其所属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管辖水闸的注册登记、汇总、逐级上报工作。

其它行业管辖的水闸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受理水闸注册登记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闸注册登记机构。 第六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已建成运行的水闸,由其管理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无管理单位的水闸,由其主管部门或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新建水闸竣工验收之后3个月以内,应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水闸注册登记实行一闸一证制度。 第八条水闸注册登记采用网络申报方式进行,通过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系统开展工作。 第九条水闸注册登记需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报

水闸管理单位按第五条的规定向水闸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负责填报以下申报信息,并应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1、水闸基本信息; 2、管理单位信息;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 4、水闸控制运用计划(方案)批复文件(扫描件); 5、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扫描件); 6、病险水闸限制运用方案审核备案文件(扫描件); 7、水闸全景照片; 8、其他资料。 (二)审核 水闸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审核水闸注册登记申报信息,复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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