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考1-4作业答案

消费者第一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2.消费者运动是指消费者有组织的进行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以国家及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

3.王海现象是指消费者购买假索赔甚至是知假买假再索赔的案件

二:判断

错对对错错对错对错对

三:单项选择

C D C A B C D A C C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平时作业(2)

一、不定向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计36分)

1.女青年张某去一家服装店买衣服。进店后,她停在了一排假时装模特前,在看中了一个模特所穿的新款衣服后,她顺手摸了一下模特的上衣袖子。谁料,模特的胳膊突然掉到地板上,两根手指被摔断了。张某忙向服装店老板赔不是,但服装店老板却要求她赔偿模特两根指头摔断的损失10元钱,否则休想走人。张某无奈给这位老板赔偿了10元钱。随后,张某投诉至消费者协会,要求服装店老板赔礼道歉,退还所收的10元钱。

本案中,服装店老板侵犯了张某的权利有:(AB)

A.知情权

B.选择权

C.公平交易权

D. 求偿权

2.1998年10月17日,孟某按商家所登广告来到郑州市德化街妇儿大楼电器商场购买一台“家宝”VCD,并得到广告所登赠送10盘正版光碟、两只高级话筒,价值380元。回家后孟某发现光碟上字迹模糊,且其上书写的出版社与产品包装不符。后经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鉴定,商家所增10张光碟均为盗版非法音像制品。孟某认为商家赠品价值与其广告所述380元价格不符,且商家广告还称“发现假冒商品奖励1万元”。遂将此光碟连同话筒送至郑州市二七区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成。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孟某依法起诉,将妇儿大楼电器商场作为被告,要求被告依法作出“1+1”赔偿,并同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元。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a)

A. “1+1”赔偿

B. “1+1”赔偿,另外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C. 孟某可以获得奖励1万元

D. 不能获得赔偿

3.王五于2001年9月在快乐超市购物时花2000元购买了10件花旗参含片,付款出店后即发现花旗参含片已超过保质期限,即返身回超市要求退货,并要求加倍赔偿。快乐超市老板检查包装后,发现花旗参含片确已超过保质期限5天,遂同意退货,但以自己不是有意销售而只是疏忽,没有欺诈的故意为由不同意王五加倍赔偿的要求。双方争执不下,王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快乐超市因销售过期食品加倍赔偿自己4000元人民币。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ac)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4.2001年7月,娄先生购得一处门市住房,在与中房集团哈尔滨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注明该房屋的建筑面积是70.40平方米。娄先生说,开发商称该房的使用面积是47.25平方米。但装修房屋时,娄先生发现,他的房子比邻居的小。娄先生便到房产部门查了测量图纸,得知此房的使用面积是41.85平方米。即使按照商品房最大销售系数1.49计算,也不过62.35平方米,与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相差8平方米多。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b)

A. 退款

B. 加倍返还

C. 不予赔偿

D. 适当赔偿

5.自有人类社会以来,就有生产和消费,有生产者和消费者,因而就有消费者问题。(B)

A. 正确

B. 错误

6.美国最早的消费者运动是以争取洁净食品和药品为目标的。(CD)

A. 家用电器

B. 优质火材

C. 食品

D. 药品

7.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目标逐渐扩大,消费者所关心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扩大,除商品的安全外,下列方面也成为成为消费者运动的重要内容。(ACD)

A. 交易公平

B. 不当营销

C. 消费教育

D. 环境保护

8.中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河北省诞生地为:(d)

A. 北京

B. 广东深圳

C. 广州

D. 河北省新乐县

9.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有特色的法律,其特色表现在:(ABCD)

A.体现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立法意图

B.建立了具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C.确立了销售者先行赔偿原则

D.保证处于弱者地位的农民的生活和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10.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至第6条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项:(ABCD)

A.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B.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C.消费者保护与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D.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11.1995年12月3日,全国首届珠宝首饰展销会在江西南昌召开。南昌铁路职工杨某在展销会某柜台用1000元购得猫眼和五星宝石各一枚,因担心其质量,便到展销会检测组请求检测,检测结果发现猫眼和宝石均为玻璃制品。杨某遂向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处理。

处理结果:省消协受理后,会同省电视台进行调查、抽检,证实该柜台销售的猫眼和宝石确属假货。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

A. 退货

B. 加倍返还

C. 原价返还

D. 适当赔偿

12.下列案件属于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有:(cd)

A. 福建省一个生产假冒3600余吨螺纹钢的特大案件

B. 内蒙古查获销售“黑心棉”儿童毛绒玩具案件

C. 山东查获85吨掺假棉花案件

D. 河北一个窝点准备加工销售11万只“注水鸡”

二、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计20分)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44分,判决结果10分,判决书格式10分,内容24分)

使用淋浴器致人死亡责任谁负

【案情简介】1990年3月1日,原告何新在上海某卫生洁具公司(以下简称“洁具公司”)购买了一台浙江省某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以下简称“新华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价格350元。同月3日,原告何新又购买了一台上海某无线电厂(简称“无线电厂”)生产的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价格34元。当月中旬,何新在家中安装了这两件电器。四月1日晚,何新的妻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

为此,原告何新向上海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洁具公司、新华电器厂、无线电厂生产、销售的淋浴器及漏电保护器质量有问题,致使其妻在使用中被电击死亡,要求以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两台电器按退货处理。

被告洁具公司称:淋浴器是本公司代销的,赔偿责任应由产品制造者承担,本公司没有责任。

被告新华电器厂辩称:其生产的淋浴器部分产品确有质量问题,但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以及原告安装不当,也是其妻触电死亡的原因,无线电厂和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无线电厂辩称:淋浴器质量不合格,是原告之妻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新华电器厂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装大功率电热淋浴器,致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本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无质量问题,可酌情予以补偿。

某某法院受理此案后,请技术监督部门对原告所购淋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鉴定结论认定:事发现场的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源绝缘不好,电源进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多功能漏电保护器接线正确,脱口线圈已严重烧坏,线圈回路中可控硅及三只二极管击穿,导致该漏电保护器失效,该保护器质量有问题。同时查明:原告安装淋浴器时,未按产品说明要求装好接地线;按照供电部门的规定,安装耗电严重的电热淋浴器,应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后派人安装,原告并未申请而自行安装。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制作判决书。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应赔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二、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不能履行第一项时,由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代为履行。三、准许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补偿受害人李志华家属人民币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天内一次付给原告何荣。四、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应接受原告何荣退还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一台,并当即退还原告何荣货款人民币341.33元,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五、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述各项判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平时作业(3)

一、不定向选择题(每题3分,共计15分)

1.2000年3月5日,贵州省福泉市消费者罗某在该市某美容美发店做文眉手术,付费80元。一月后,文眉凸起变宽,形成炎症。之后,店主张某带罗某到贵阳某美容院检查,诊断为“文眉色素过敏症”,罗某只好在该院做切眉手术,术后眉毛处留下两道疤痕,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罗某要求店主赔偿其损失。

本案处理结果应该为:(A)

A. 退款80元,赔偿罗某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B. 只要退款80元

C. 退款80元,赔偿罗某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D. 退款160元

2.2000年8、9月间,安徽省太湖县邮政局在投送大中专学校录取通知书时,在招录学校寄邮的挂号信外面,加套特快转递邮寄信封,从而以特快转递形式发信。事后,邮政局冒用录取学校名称,向548名录取学生每人收取特快转递费20元。后被学生家长发现,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问:邮政局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bc)

A. 安全权

B. 知情权

C. 公平交易权

D. 受教育权

3.1996年1月17日,安徽省涡阳县农民刘某和其13岁女儿在使用县石油公司龙山加油站出售的柴油照明时,油气突然爆炸燃烧,致使刘某左手烧伤,刘女面部、颈部、双手大面积烧伤,经省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后查证:龙山加油站出售的柴油为劣质石油,含有超量汽油成分。

本案赔偿费用为:(ABD)

A. 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B. 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

C. 精神损害赔偿

D. 残疾赔偿金

4.谢某到农贸市场买菜,在一卖肉摊位挑了四只猪脚,摊主往台秤上一放,说8斤1两,做8斤算了,5元1斤共40元。谢某付款后拿着猪脚回家,正碰上妻子也下班回家,妻子将猪脚用手掂了掂,说肯定没有8斤,被人宰了。两人遂回到农贸市场,把猪脚放在公用秤上一称,只有6斤,两人遂找到市场的工商管理人员请求处理。工商管理员让谢某指明摊位后,把猪脚往台秤上一放,仍是8

斤1两。工商管理员遂对该秤进行检查,发现该秤秤盘底下吸附着一快磁铁。

问:谢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C)

A. 安全权

B. 知情权

C. 公平交易权

D. 选择权

5.1996年10月15日,某大学回族学生马某到校外一饭店就餐,他在服务台花2元钱买了一张牛肉面的票,将票交给伙房后坐下等候。几分钟后,服务员将面端上,却是肉丝面(肉丝为猪肉做成)而非牛肉面,遂问服务员是不是弄错了。服务员说牛肉面没有了,肉丝面价格与牛肉面一样。马某随即提出异议,说自己是回民,不吃猪肉,既然牛肉没有了,那就退钱。饭店不同意,饭店老板还说,你们回民就是怪,猪肉有什么吃不得的。

问:马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侵犯(AB)

A. 受尊重权

B. 知情权

C. 公平交易权

D. 选择权

二、论述题(第一题20分,第二题30分,共计50分)

1.经营者义务

答1、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

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3、经营者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6、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凭证或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7、经营者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其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依法或依约定正确履行;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免除其自身责任

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简答:①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④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⑤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⑥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⑦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义务;⑧依法或依约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⑨不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⑩尊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

2.我国消费者组织工作现状与改进措施。

答: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组织有两种类型:一为消费者协会,二为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在我国消费者组织体系中最具有代表性,发展最成熟,体系最健全,影响最大。

我们需消费者组织的体系更加完善,使其做好进一步带头作用。制定措施如下:1,当消费者协会认为某些方面的保护工作尚有待改进、有些保护措施不力时,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革方法,政府部门根据其提供意见的可行性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宏观调控。2,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一定的权限,使其更加有效率的开展工作,既节约了国家资源又方便于民。3,加强宣传,使消费者更加信赖消费者协会。4,其内部需加强工作力度,做好其他组织的带头作用。通力合作,做到更好的服务于消费者。从而使我国消费者维权工作得到进一步成功。

三、案例分析(问题一10分,问题二15分,问题三10分,共计35分)

王小姐于1998年1月到某超市购物,进门时,门口的报警器无任何反应。过了有十几分钟,王某未选中任何物品,从门口出来时,报警器却铃声大作。超市保安及售货员将其叫到经理办公室,要求王某配合检查。王某说:“检查可以,但如果没有检查到未付钱的商品,你们就要当场书面赔礼道歉。”王某的要求当场被保安经理拒绝,双方发生争吵,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双方僵持了近半个小时后,王某迫于无奈,同意检查。几名保安随即走出经理室,并将门关上,站在门外,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结果未查到任何超市的商品,只好让王某走。王某穿好衣服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屈,哭着跑出了超市。几天后,王某在亲友的帮助下,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追究该超市的民事责任,提出精神赔偿,并且向派出所报了案,要求追究超市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问题一、本案要求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问题二、本案涉及哪些诉讼程序,具体在法院应该按照何种诉讼程序启动?

问题三、本案如何判决?必须提供哪些证据?

答:可能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15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诉讼先行。本案最佳是启动民事诉讼,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三、证据有:原告陈述,1、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2、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3、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

屈,哭着跑出了超市。

证人证言: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

物证方面还可提供录像监控

被告陈述:具体对待。

平时作业(4)

请结合本课程的学习,进行一次社会调查。重点围绕你所在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不足之处以及应当采取的改进措施等等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写一篇社会调查报告,不少于1500字。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完善

淮安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

一、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和不足之处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市政府的重视。

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步较晚。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才相继成立。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3、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4、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二、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消费者权益不是一项权益,而是一束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

1、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不得将已悉知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2.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笔者认为可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体系的基础上,相应地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仲裁庭可配合目前消协的机构设置设立,针对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特点设立一套专门的仲裁规则,尤其是方便小额纠纷的简便仲裁。仲裁庭成员可以从消协、律协、专家学者中聘请仲裁员,但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低,人数可以适当放大,以保障消费者可以较及时地得到仲裁。仲裁的费用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经营者。

3.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机关作为国家市场管理的专门机关,具备专门的知识和人员,有丰富的市场管理经验和素养。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于行政裁决权,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权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我市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也是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考作业1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

1、消费:消费通常有三种含义,一种意义上的消费是涵盖了人类生产生活领域的一切物质消耗。第二种意义上的消费是将消费仅仅局限于人类为满足自己及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作出的物质消耗。第三种意义上的消费是指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通过市场而获得、使用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活动。消费者保护法当中的消费是从第三种意义上来理解的。

2、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3、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消费者保护法体系;消费者保护法体系是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体系、渊源体系、法规规范内容体系和实施体系所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序的、动态的有机整体。

二、多项选择题

1、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ABD)

A、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B、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C、自我约束原则D、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2、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有(ABC)

A、安全价值B、交易公平价值C、福利价值D、教育价值

3、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ABCD)

A、理论体系B、渊源体系C、法律规范内容体系D、实施体系E、法律责任体系

4、消费者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AD)

A、消费知识B、结社知识C、监督知识D、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5、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有(ABCD)

A、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B、是具的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C、是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D、是法律渊源非常广泛的法律

三、简答题

1、简述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答: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消费者主权的基本含义是:在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消费者处于最终的决定的地位。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由生产者自身决定,而是由最终的消费者来决定。消费者主权的思想并非是现代消费者运动的结果。目前,我国经济学界一般认为,“消费者主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在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生产者应从消费者的需要出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要服从消费者的需求与偏好的变化,消费既是生产的出发点又是其终点和归宿;(2)在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中,销售者的行为受消费者的意愿调节,销售服务应服从“消费者是上帝”的规则;(3)在政府与消费者、生产者的关系中,政府和计划者的行为应首先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计划、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应从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出发。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九项权利?答: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广泛吸取各国及国际消费者保护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九项权利:概括地说,这些权利包括:(1)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2)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消费者的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4)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5)消费者的索赔权,是指消费者对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消费者的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的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察和督导的权利。最后还有一项权利是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这也是消费者满足消费需要的最基本权利之一。

3、何谓消费者的安全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答: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安全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1)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如因食品有毒而致消费者死亡,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2)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受损害的权利。如食物不卫生而使消费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消费者残废等均属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的权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损毁,有时则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4、简述消费者的人格权?答;消费者的人格权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人格受尊重权正是宪法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各种人身保护原则和制度在消费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受尊重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人格权是公民作为一个独立的人必须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其次,消费者受尊重权还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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