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

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

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表

提交部门:编号:单位名称成立时间

住所地工商注册号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委托代理人

资质等级或特许经营最近一次工商年审时间

主要经营范围

主要审查项目序

审查内容审查结果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资质证书原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原件

5 税务登记证原件

6 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代理权限(如代理)

7 外埠建筑单位进津备案证

审查意见:

建议在与该单位发生具体经济往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该单位为个体经营工商户,合同签订时,注意合同的金额与其履约能力相适应。

2、合同签订时,非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则需审查其授权委托书。

审查人:负责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被审查单位一份,提交部门一份,法律事务室一份。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我局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提高环保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环保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法制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局各执法科室、各执法单位按照局执法岗位职责界定,以荥阳市环境保护局为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科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法制科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按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规定报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法制科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法制科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法制科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是否执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制度。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法制科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法制科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科室、单位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

资格性审查表

资格性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评标信息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 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投标书目录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投标函 ?承诺函 ?供应商情况介绍 ?(1)供应商一览表 ?(2)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3)类似项目业绩 ?(4)纳税情况 ?(5)社保证明 ?(6)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项目实施方案 ?货物说明及分项报价清单 ?技术规格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及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制造商或合法代理商出具的产品中文说明书、彩页、照片等

资格审查表

2018年郴州市考录公务员面试资格审查表 (报考县市区职位用表) 报考单位:报考职位: 笔试单项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生成。3、现时身份请填写:⑴应届高校毕业生;⑵留学归国人员;⑶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 ⑷国有企业人员;⑸事业单位人员;⑹村(社区)组织工作人员;⑺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人员;⑻大学生村官;⑼西部志愿者;⑽三支一扶人员;⑾特岗教师;⑿务农人员;⒀待业人员;⒁其他人员(需做详细说明)。

承诺书 根据《湖南省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我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及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政策; 二、真实、准确提供本人个人信息、证明资料、证件等相关材料,不弄虚作假,不隐瞒真实情况; 三、不属于以下不得报考的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参加公务员考试已公示拟录用后放弃,以及新录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3月9日)为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7.在读的普通高校全日制非2018届毕业生(在读的全日制非2018届毕业研究生不能以本科等学历报考,其他情形依此类推); 8.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 9.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未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五、遵守考试纪律,服从考试安排,不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 六、按要求参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每一个环节,不违规,不放弃; 七、对违反以上承诺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签名: 2018年月日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细则

承包商安全管理细则 1 基本要求 1.1 承包商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服务、劳务输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外的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设计、物资供应服务商、监理公司等单位。工程项目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维护保养项目以及所有石油工程施工作业项目。 1.2 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坚持“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 1.2.1 发包单位要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将承包商纳入本单位HSE管理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严格考核。 1.2.2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分包商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并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对总承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责任。 2 分工与职责 2.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1.1 负责对在公司施工的承包商办理安全资质书面资料的初审,督促办理《承包商安全资格证》,并负责对承包商的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2.1.2 负责监督、考核基层单位(三级、四级)对承包商的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考核结果纳入公司对所属单 —1—

位HSE检查考核范围内。 2.2 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职责 2.2.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进入本专业范围内的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2.2.2 对进入本专业范围内的承包商,在办理准入(包括队伍准入推荐)、招标(包括招标申请)、合同签约、结算等手续的同时,验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承包商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2.3 基层单位(三级、四级)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2.3.1 对进入本单位施工的承(分)包商应有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备案,开展安全教育、入场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并备案。 2.3.2 对承包商作业的全过程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3.3 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评价、考核,并向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安全业绩评价报告。 2.3.4 负责检查承包商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分)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 2.3.5 外出施工队伍(含境内、外)应严格遵守所在地政府法律法规和甲方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规定,并遵照本《规定》对承(分)包商进行管理。 2.4 承包商职责 2.4.1 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2—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和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等活动,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合理、合法地收集和调取证据。证据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方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章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第四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五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者图画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许可证明文件、票据、账簿、文件档案、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节目单、宣传品和其它书面材料等。 收集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书证的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收集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由

提供人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收集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等书证的,由提供人对证明对象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物证是指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用于违法经营的物品、材料、工具、设备等。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由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第七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图片、照片等。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主要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收集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子数据应在现场固定。固定方式包括备份和封存。其中,备份方式是指复制、制作原始存储媒介的备份,封存方式是指在无法制作备份的情形下,封存原始存储媒介;

承包商管理流程工作内容清单

承包商管理流程工作内容清单 承包商管理“六步法”图示: 为了进一步明确承包商管理工作,承包商分委会特制定以下工作内容清单方便大家学习查阅。 一、 承包商选择 1. 编制招标文件 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范中承包商需要提供的资质文件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 2) 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司的承包商现场管理细则; 6.承包商 评估 5.现场管 理 4.承包商 的培训 3.合同的签订 2.合同准备 1.承包商 的选择 承包商管理 “六步法”

2.承包商资格审查 1)投标的承包商要进行资格预审(需要填写承包商资格审查表); 2)必要时招标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投标的承包商进行实地考察; 3.资料准备 1)开标之前准备投标的承包商提供相关证件及资料(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资质等级、项目业绩表、 项目经理资格、技术负责人资格、造价工程师资格、信誉); 2)开标之前准备对投标的承包商资质审查汇总; 4.工程评标 1)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和部门负责人参与 招标会; 2)评标时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承包商的综合情况进行打分; 3)评标时评审专家根据投标承包商的安全承诺、资质、能力、价格等情况 评审出合格的承包商; 二、合同准备 1.合同管理人 1)合同管理人要对承包商的各项资质进行审查,包括安全业绩、资质、施 工能力等方面。 2)对合同中所包括的各项内容进行修订和审查 a)合同中应明确本次承包商施工项目概况和施工范围。 b)明确各项施工内容需要执行的技术标准,并在合同中有所体现。 c)在合同中应明确提出对施工单位违反我公司各项标准的处罚管理规 定,并告知承包商。 d)合同中应明确本次工程的工期,并对承包商无法按期完成提出相应 的处罚规定。 e)合同管理人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作业标准的行为有权利制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责任感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抓手,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有效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的提高。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清,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不明晰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和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所有规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制度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等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案件范围 1、我局法律法规职权范围内立案查处的案件。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和县局备案案件。 第二条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制科审核。 (二)法制科对办案机制送审的案件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审核意见表”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制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制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一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制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制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制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 (2016版)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目录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2016版)…………………………()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2016版)………………() 案卷模板(附录A—X)…………………………………………()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 (2016版) 第一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处罚案卷的内容和文书要素。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卷。 2 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术语 3.1 主体 3.1.1 处罚主体 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1.2 被处罚主体 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2.1 公民 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3.1.2.2 法人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3.1.2.3 其他组织 合法成立(登记取得营业证照)、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b)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c)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d)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e)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f)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的分支机构; g)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h)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3.2 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在特定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人员。 3.3 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属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负责人也可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但应在行政机关内部执法程序或者执法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并向市、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3.4 法律依据 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3.4.1 违法行为依据:行政机关认定被处罚主体行为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3.4.2 处罚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予参照审查。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合法性,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予以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原则上

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限制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三)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以合理性审查为例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有严格限制:必须是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司法权不代行行政权。 除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也进行直接变更外。法院的司法权不得代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理论认为,进入审判程序后,行政权不再具有主动性,应受司法权的约束。然而在实际中,法院是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只能也监督为本,而不纠正。

承包商安全协议(修订版)

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外来承包商安全协议 编号: 工程名称: 所在区域: 施工单位: 安全环保部制 年月日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签订此工程安全协议。 本协议和主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甲、乙双方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甲方:辽宁鞍炼热电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乙方: 法人代表: 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 施工技术负责人:联系电话: 施工总人数: 其中男:女:特殊工种人数: 二、原则和依据: 甲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双方约定对承包商实施安全监督和管理。乙方根据约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协议约定的承包方) 1)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2)乙方现场工程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3)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按规定完成; 5)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遵守甲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6)进入危险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7)大型吊装、深基坑施工、大型脚手架架设施工等高风险施工作业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8)设置满足工程需要及保证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人员; 9)以书面及安全警示标志等方式向员工告知施工安全危险因素及处置措施; 10)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11)工程项目需要分包时,须经甲方同意; 12)发生事故时,应全力开展救援,及时如实上报; 13)按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 1)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有权留存乙方有关证照复印件; 2)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告知,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或资料。指派安全联络人负责现场工作联系; 3)对乙方制订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4)向乙方提供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要求遵守; 5)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纠正“三违”行为; 6)对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安全技术支持,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7)乙方发生事故时,甲方应尽力协助救助; 8)发生事故后,甲方有权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 9)双方签订工程安全协议前,将《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告知乙方。 四、乙方现场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以下手续 1)作业中如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甲方有关动火证审批手续办理,落实各项措施后方可动火作业; 2)作业中如需要进行登高危险性作业时,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并按程序办理会签手续; 3)作业中如需要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作业时,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按程序办理会签手续; 4)作业中如需要进行吊装作业时,必须按甲方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吊装作业

毕业资格审查表样表

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填写说明和注意事项 封面: 1、“学校”一栏应填写:比如:河南师范大学(此处应规范填写学校全称) 2、“姓名”一栏:填写毕业生本人姓名 3、“学号”一栏:按照录取花名册学号如实填写 4、“专业”一栏应填写学生所学专业的全称(如:“语文教育” 不得简写为“语文”) 5、“学习形式”一栏:除英语专业填写“业余”以外,其他专业 均写“函授”。 6、“学制”一栏:2.5年 7、“层次”一栏:专升本、专科(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层次) 8、“毕业时间”一栏:专升本、专科毕业生统一填写2018年7月1日 内容: 1、“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日、政治面貌、民族、是否 华侨侨居何处、参加工作时间、婚姻状况”根据本人实际情 况如实填写。 2、二寸贴照由学校统一粘贴新华社采集照片,学生本人不得粘贴。 3、“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主要填写有无疾病和体质强弱状况。

4、“本人学习经历及社会经历”自小学时起,依时间顺序详细 填写,年月要衔接。(证明人一栏:填写学校校长或老师或 同学) 5、“自我鉴定”一栏由毕业生本人总结在河南师范大学就读期 间各方面表现并认真填写(不得少于200字);自我鉴定时 间为:二0一八年七月(特别注意,不得写成纯数字年月) 6、“学校毕业鉴定”、“学生成绩粘贴处”为学校填写,毕业生本人不得填写。 注:此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复印无效,此表不得涂改,如无某项情况,亦应写“无”。 毕业资料交过来之前,一定要先拍照让我看下,本次的毕业资料都检查很严格。 毕业资料包含毕业照(新华社采集的一版)、毕业生资格审查表和毕业论文。毕业论文一定要按照学校要求格式整理,不知道格 式的请跟我联系

解析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模式

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模式 邓志伟周婷婷谷国艳目前,由于立法的滞后、学理上争论激烈,对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对有关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莫衷一是,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也不一。 在大陆法系国家,交叉案件难题主要体现为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关系问题,故立法首先明确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系统的受案范围以及附属问题的解决规则,确保交叉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普通法系国家,法院依普通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司法审查所面临的问题是法院如何对待行政行为的效力,即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问题,法院通常在尊重行政自主性与保证司法最终性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在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与专门知识的同时,保留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最终判断权。上述做法对于建立完善我国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机制,能提供一些参考和启发。 民事诉讼中关联的行政争议问题一般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民事案件依据的行政附属问题,另一种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的行政附属问题。笔者认为,解决民事诉讼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问题,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处理的模式。 一、依据性行政附属问题的处理 1.以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审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依据的,法院无权直接进行司法审查,只能通过选择适用法律或对有关法律规范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途径,进行案件审理依据的合法性判断。如出现下位法规

定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不能由民事审判庭直接宣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无效,以避免司法越权之嫌。 2.对于规章以上具有等同等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相互冲突时,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或者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法律时,可以参照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依立法法规定的程序逐级送请有权机关裁决或解释。 3.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仅以此为抗辩理由而无相应的依据和请求的,民事审判中可不必直接答复;如果当事人申请民事审判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则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笔者认为,对合同纠纷案件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裁判。如对合同效力问题,应根据合同法有关司法解释确定;对于合同责任承担问题,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因一方提出合同条款是依据政府规定订立而对政府规定进行审查。 二、证据性附属行政问题的处理 审查证据性附属行政问题,应区分涉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公定力处理。 1.对于不具有公定力的无效行政行为的审查 法院之所以不能轻易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效力,是因为其具有公定力。根据公定力原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法定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才能解决。在我国,只有通过行政诉讼才能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于不具有公定力的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则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因为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本身不具有公定力,在民事审判中可以直接宣告无效,这在法理上并无障碍,实践中也有相应案

资格审查表

附件1: 2018年XX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面试资格审查表(2018年月日) 基本情况 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 应聘单位应聘岗位 报考学历报考学位最终学历最终学位 报考专业及 毕业院校 毕业 时间 工作单位 所学专业是否符合所 报岗位要求(是/否) 生源地/ 户口所在地 岗位要求的证件是否符合 所报岗位要求(是/否) 必须提供材料1、二代身份证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及复印件 2、诚信承诺书原件 3、报名登记表原件 4、笔试准考证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及复印件 5、与报名同底版1寸免冠照片2张(背面须标注姓名) 6、毕业证(就业推荐表、留学人员学历认证书)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及复印件 其他材料学位证(审核后当场退还)原件及复印件(本科及以上) 报到证(审核后当场退还)原件及复印件(要求限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毕业生报考的提交)户口簿(审核后当场退还)或户籍证明或生源地证明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及复印件 岗位要求的证件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及复印件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学生应聘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在职人员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原件 岗位要求的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定向、委培毕业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原件 岗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单位审核意见审核情况(通过/未通过/自愿 放弃) 未通过原因 是否递补 (是/否)审核人签字: 单位公章 审核时间:年月日 审核未通过考生签字: 缴费单据号码: 1、应聘人员只填写基本情况中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应聘单位、应聘岗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学 历、学位及工作单位栏目,其他栏目由现场资格审查人员填写,须经2名以上审核人员签字。 2、以上材料证件原件审查完毕后退回本人,只留存证件复印件及证明表格等材料。本表签字盖章后由主管部门汇总 整理后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公平、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负责对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海洋与渔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审核。 第二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执法人员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后,应将案件报送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审查,同时应当提交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的证据材料,并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分别在《海洋与渔业执法案件审批表》中对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和建议。 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对行使海洋与渔业行政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证明或者在行政决定建议中未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说明。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正确行使用。 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

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或报经办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研究小组研究讨论。 第三条对符合《XX区海洋与渔业办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规定的案件,本办负责集中对报备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第四条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作出受理决定后,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或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专(兼)职法制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X区规范“两权”工作运行工作资料汇编》规定的条件、时限、方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五条对本机关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本办法制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行政复议决定建议书提交办领导或规范“两权”工作运行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格审查表

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清单 项目名称: 委托代理编号:HNMXZB-YZ-2016-016号 序号证明材料名称页码备注 1 2 3 4 5 … 供应商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 [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 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谈判)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兼 营: 姓名:性别:年 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年月日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加盖办案机构的公章。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以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可能会造成劳而无功,且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但现场笔录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应让每一个没有到现场的人看过后有如临其境的感觉,要抓住主要检查发现的问题但不要明白表述违反了什么,当事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陈述应当写在上面。(比如:当事人向检查人员说明此广告出自什么地方、该行为为谁所为;见证人说明其看到的有关情况等等。)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开头应首先写明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交代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开始检查——这一点相当重要!可以这样表述“首先检查人员介绍身份并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告知被检查人依法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的义务和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等权利,然后开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情况如下:”现场检查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可以用列1.2. 3.的形式表述)。检查人员应两个以上。现场检查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和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签字时应写上类似“以上检查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检查情况一致”的确认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场参加见证其拒绝到场签字的情况。 3.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 定原貌。(下面再详细介绍)对于现场检查同时拍照和摄像的、对于现场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抽样取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有所表述。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新手经常弄错的概念。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检查行为相对的单位和个人,即直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一定就是立案时案件的当事人,比如有时是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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