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南京循环… 信息来源:南京循环经济网 点击数: 1497 更新时间:2008-11-28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二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0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 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有相应级别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条 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转报国家经贸委审批。

第五条 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步设计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第六条 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以热定电”的原则,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热负荷的调查核实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政策、热负荷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

第七条 报批项目的热力网工程投资超过1500万元,必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报省审批。供热范围内,联接作为设计热负荷的热用户的热网管道,应与热电厂主体工程同时审批、同时建设、同时投运。

第八条 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积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依靠科技进步,优化工程设计,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设计文件应符合《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55—93)等有关规定和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 预期寿命内的中小凝汽机组,周围有稳定的热负荷,可改造为供热机组,改造后其热电比和热效率必须达到规定指标。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一年内未进行初步设计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对批准的项目内容有重大设计变更,必须重新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进行,不得违反建设程序或擅自更改建设规模和内容,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正式投产。

第十二条 热电联产企业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年报(附表二)上报市经贸委(经委),各市会同市供电公司核实后,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抄送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根据各企业供热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下达年度发电量计划。上报的年报数据应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扣减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三条 发电量计划的制定充分体现“以热定电”的原则,自备热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公用热电厂按照年度供热量与机组总容量的比值(简称热容比,单位GJ/KW )确定利用小时,编制年度发电量计划。 50MW 以下机组:热容比为14以下,利用小时为4500;热容比每增加10,利用小时增加250;热容比为

64以上时,利用小时为6000。

50MW及以上机组:热容比为7以下,利用小时为4500;热容比每增加5,利用小时增加250;热容比为32以上时,利用小时为6000。

第十四条国家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内的热电厂建成投产三年、新建或扩建热电厂投产一年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热电比和热效率应达到《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指标,并按本办法安排其发电量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电网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电量计划,在保证电网安全、满足供热需要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热电机组的调度及运行方式。除背压机组外,供热机组应根据供热状况参与调峰。

第十六条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小锅炉,已有的燃煤小锅炉应限期拆除。各地经贸委(经委)要积极会同环保、城建、规划、技监等部门,努力做好拆除小锅炉工作。

第十七条热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和用热单位应本着共同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购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热合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供热价格以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指导价为基础,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热用户应按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用汽费。

第十九条热电企业应配备齐全的供热计量总表和热用户分表。用于商业结算的计量仪表,须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计量结算点原则上设在热用户侧,汽价中适当考虑合理的热网损失。

第二十条热电企业应积极开拓供热市场,不断扩大供热范围,拓宽供热渠道,推广热、电、冷三联产,发展城市热水供应。要树立为热用户服务的观念,确保稳定、可靠的热力供应。

第二十一条热电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和制度,提高设备技术管理水平,保障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省电力公司、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家能源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我委于2001年11月印发了《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试行)。该《办法》试行一年多来,对于热电联产企业转变观念、加强管理、扩大供热、提高效益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规范了热电联产技改项目的管理。为保障我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办法》试行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步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2003年3月13日 江苏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所具有的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电力供应,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综合效益,规范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热电企业的生产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

定》(计基础[2000]12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经贸委(经委)负责热电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本着“突出供热、以热定电、合理安排、适度规模”的原则,认真编制好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两年规划(附表一),并按年度进行滚动修订,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经贸委。 第三条报批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是已列入技术改造规划的项目,并符合县(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供热规划,否则不予审批。 第四条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内的限下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上报国家审批。 第五条技改工程建设程序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项目正式立项,初项目实施阶段包括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调试投运、竣工验收等阶段。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17542921.html, 2017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我国专门制定出台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便地方法院在审理宅基地纠纷时可以参照该法律来审理案件,但是大家也要知道,不同的地方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不一样的,那么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西安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二、宅基地登记的条例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才符合要求呢?从上文来看农村的宅基地是一户人知有一个住宅,就是该住宅下的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面积需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计算,不能多占。并且农村宅基地的登记也是要经过人民政府批准的。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宅基地的使用管理是很严格的。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经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能够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能够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能够享有,其它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

能源热电联产项目策划反事故措施管理办法

哈伦能源热电联产项目 HLRD-SJB2015-03 反事故措施治理方法 2015-03-20公布2015-03-20实施

哈伦能源热电联产项目生技部公布

1.目的 为确保哈伦能源热电联产项目安全生产,规范热电项目反事故治理的职责与分工,规范反事故措施的编制、检查、落实、监督、整改、总结等全过程治理,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生产各个环节有效地操纵事故的发生,提高哈伦能源热电联产项目安全生产水平。 2.差不多原则 反措治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3.定义与术语 反事故技术措施:是指在事故缘故分析、技术监督、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电力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以预防人身和设备事故为目的,研究制定的事故防范技术措施。 4.反措组织机构 反措组织机构由生产厂长、反措领导小组、反措专项负责人、

反措专项小组成员组成,(附件一)。 4.1.职责与分工 4.1.1.生产厂长是反措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反事故措施,并督促、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将事故操纵在萌芽状态。 4.1.2.生产技术部是公司反事故措施治理的归口治理部门,反事故措施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措工作的要紧负责机构,并向生产厂长负责,要紧职责是: 4.1.2.1.组织编制公司具体的年度反措打算,并向集团公司上报重点反措项目打算。 4.1.2.2.组织实施反措项目打算,结合检修打算将其纳入机组大、小修检修项目打算中,做好集团公司下达的重点反措项目的方案设计,设备选型等工作。 4.1.2.3.负责重点反措项目的资金落实与治理,保证专款专用。 4.1.2.4.经常检查反措打算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向主管领导汇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细则,来看下面: 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用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厨房和院落用地。 第三条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尽量利用荒废地、岗坡劣地和村内空闲地。 村内有旧宅基地和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林地和人工牧草地等。

基本农田保护区、商品粮基地、蔬菜基地、名特优农产品基地等一般不得安排宅基地。 第六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严禁擅自占用自留地、自留山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应严格按照《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 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六)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 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 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

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 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热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 第十三条各市经信委会同市供电公司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报表审核盖章后上报,作为编制年度电力生产计划的依据。 第十四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月度电力生产计划根据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分解下达,同时参考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实时数据。 第十五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下达的电力生产计划,在保证电网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充分满足机组供热需要。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力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纪律,不得超计划发电,并在电网需要时服从电网调度发电。优先安排背压式机组发电,抽凝式机组不得以纯凝方式运行并应根据热负荷情况参与调峰。 第三章机组认定 第十七条根据有关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认定办法,组织开展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综合利用企业(机组)认定工作。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村宅基地承担着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生产保障功能,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历史发展和历史积淀的结果,是与国家当时的政治、经济背景以及农村经济落后等具体国情相适应的。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市、市(县)人民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在海陵区、高港区、泰州经济开发区和泰州红旗良种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有关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乡(镇)设立国土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县)行政区域内国营、集体场圃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 第四条土地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证明其权利的法律凭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是土地抵押、出租等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的作价入股、授权经营、租赁、出租、抵押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在合同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姓名)、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名称(姓名)、地址发生变更和批准用途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原土地证书、证明材料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条因《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在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登记规定的文件和有关合同、证明,向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土地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市、市 (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土地证书,并将注销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由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每两年查验一次。

热电联产热电分摊方法探讨

热电联产热电分摊方法探讨 摘要:在热力学第一、第二定律基础上,通过对各种能耗分摊方法(热量法、实际焓降法、作功能力法)的归纳总结,推导出热电厂重要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该方法简单实用,为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提供了参考,对降低煤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热电联产;热电分摊;经济指标 Discussion on Heat Electricity Share of the Combined Heat and Electricity FANG Chang (Guangzhou Power Plant Co., Ltd.,Guangzhou,Guangdong 510160, China)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law of thermodynamics, by summarizing various of heat electricity share method such as Heat method, Actual enthalpy drop Etc.,the formula of the Thermal Power Plant’s important Economic Indicators is derived. The process is simple and practical, and it’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strengthening of enterprise energy management and reducing coal consumption. Key words: The Combined heat and Electricity;Heat Electricity Share;Economic Indicators 0.前言 相比分散供热,热电联产有明显的优势,且热电联产的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一般也较为完备,对环保有利,所以国家倡导集中供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第三十九条提出“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热电联产的经济效益分析和热经济指标的管理非常重要,但由于热电联产供出的产品——电能和热在形式上不同,品质上不等价,其指标的确定方法比热电分产要复杂。 1.热电厂总热耗的分配 众所周知,抽汽供热机组提高了能源利用率。需要一种把总能耗合理分配到两种能量生产过程的方法,以确定其经济性指标。热电厂经济效益的分析法,既要遵守热力学理论,又要符合客观的技术经济规律,关键是要求出热电联产在经济上所带来的总净效益。目前使用的多种不同的分配方法,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局限性[1]。 国内外对热电联产总能耗所采用的分摊方法有多种,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以燃料化学能从数量上被利用的程度来评价电厂的热经济性,比如热量法、热效率法、实际焓降法,它

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作者:时间:2010/11/30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5]56号2005年9月13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我省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 前款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住宅及其相关附属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必须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实施新村规划和土地整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以买房为名,变相购置宅基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住宅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代收应由其他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更不允许搭车收费。 第八条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为(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为(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四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鼓励集中建住宅楼。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和住宅楼的面积审查用地。 第九条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 第十条县(市、区)可根据省、设区市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于每年6月30日以前,一次性向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市、区)依法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第十二条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 * 现代化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建制镇、集镇、独立工矿区和村庄。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 * 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 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林地; (四)合理安排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布局, 缩并零散的自然村落,逐步建成相对集中、设施配套的现代化村落,引导乡镇工业向工业区集中,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六条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 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建制镇、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制镇、集镇的性质 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编制详细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 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技术经济指标。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业务许可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遵守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监督管理工作,发电企业、输供电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条除电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发电业务应当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许可证豁免证明(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及许可证豁免证明的企业以下简称持证企业)。 第六条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后30日内到机组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提交项目建设经有关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证明材料。开工30日后,提供项目的工期安排、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单等材料。 第七条发电企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当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 第八条发电企业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电力监管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与输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发电企业进行大用户直接交易、省间双边交易等电力交易时,应当持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与交易主体签订相关合同。 第九条发电企业申请许可的机组容量与项目核准或者审批容量不一致的,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认定其实际容量;超过国家允许范围的,应当报政府主管部门另行核准或者审批。 第十条发电企业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申请许可的,除提交《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所要求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认定或复核的证明材料。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能够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2016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发改能源[2016]6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虑。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鲁政发[2001]89号文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

发展热电联产管理规定.docx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

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精品文档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方案对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7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以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锡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 1 / 12 精品文档 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

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 2 / 12 精品文档 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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