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地方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c19734037.html,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广州市政府对《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关于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穗财综〔2015〕136号)的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原黄埔区、番禺区的大学城)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由广州市水务局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代收。

(一)以支票缴费的用水户,请将污水处理费支票“收款单位”填写为“广州市水务局”。

(二)从2015年8月1日起,污水处理费收款单位由原来的“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自动转为“广州市水务局”,已办理银行划账的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不需要重新签订《授权委托书》。

(三)以现金缴费的用水户,缴费方式不变。

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水户,将由广州市水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三、咨询热线:96968。

特此公告。

广州市水务局

2015年7月29日来源: l https://www.360docs.net/doc/c19734037.html,/fg/detail2007978.htm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 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办[2003]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06 【实施日期】2003.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穗办[2003]7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市普法办提出的《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4月6日 广州市2003年普法工作要点

2003年是实施广州市“四五”普法规划的第三年,为确保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省对今年普法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今年广州市普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作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市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树立依法为荣,自觉遵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文明法治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为配合我市今年的中心工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加强人口综合治理及自然环境整治,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整体提升中心城市文明法治程序,今年全市普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抓好上述法律的学习,并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制定专业法的普及教育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普及专业法活动情况及时报告市普法办。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关于印发《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文精神,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公共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行为,方便历史排水户及时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历史排水户接入城市排水管网业务办理指引 2、广州市中心城区办理单位地址、电话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广州市历史排水户办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业务指引 第一条历史排水户,指属于《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穗府[2008]52号)整治范围内的整治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饮食服务、医疗卫生、房地产开发、仓储运输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并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包括餐饮(餐饮污水日排水量大于100吨的酒楼、酒店、旅馆、宾馆等)、医疗(50个床位以上或月排污量达到400m3的卫生所、医院、医疗站等)、养殖场(养殖量超过450头猪或12500只鸡或50头牛的)、屠宰场及肉菜市场(用水量超过500m3/月或经营摊位超过100个的)、污水厂站(日处理量超过100m3/d的)、垃圾或废品站场、实验室(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洗车业(超过11个洗车位的)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如印染、冶金、电镀、化工、饮料和食品加工等)。 第二条历史排水户接管原则 (一)在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覆盖范围内; (二)排水量不超过周边现状公共管网可纳水量; (三)排放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穗办[2001]18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6.21 【实施日期】2001.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 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办〔2001〕18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市县机构改革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实施办法》(粤组通〔2001〕40号)的精神,参照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结合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防止和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积极稳妥地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优化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竞争上岗必须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竞争范围和对象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群团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全面实行竞争上岗。但专业技术性较强、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位,其岗位定员可采取“双向选择”、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决定的方式进行。 参加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人员,一般应是本机关现有同级职务人员和符合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任副处级满两年、任正科级满三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5周岁以下。年龄在40周岁以上具有中专学历的现任正副处长(主任),允许参加同级职位竞争上岗。年龄的计算以2001年12月31日为线。 为有利于优秀人才特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参加竞争,对任正科级职务满两年或年龄在3

广州市水务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通知(20082号)

穗水工程招标[2008]2号 关于明确局属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及操作程序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及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事项: 一、市水务局负责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委托广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招投标活动全过程接受市监察局派驻水务局监察室(以下简称派驻监察室)监督。 二、局属工程建设项目除《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的项

目、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三、除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后,不再参与招标过程的具体操作(含资格预审工作),只在需要招标人盖章的情况下加盖招标人公章。 四、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预公开制。 (一)年度计划批准后,由招标办将本年度拟开展招投标项目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19734037.html,)公布。 (二)每月25日前,各单位应将下月拟招标项目的名称、初步设计批准文号、建设内容、本次招标工程估价、招标方式、分标方案等内容按附件三的格式报送招标办。招标办汇总后在市水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局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备案管理。 (一)招标拟开展前,招标人应向招标办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申请。招标办收到申请后,在招标代理库中采用摇珠方式随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推荐给招标人。招标人应与该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过程须有派驻监察室人员在场,并记录存档。 (二)项目招标前,招标人应持招标报告、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到招标办办理备案。经招标办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方可持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

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八条以经批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金 【发文字号】穗工信[2015]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0.13 【实施日期】2015.10.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2015〕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是指由广州市财政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由广州基金设立一家全资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母基金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全部资金用于设立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推动广州工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母基金公司、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

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2020)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3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4月1日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与工程款支付分账管理适用于

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支付,是指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在商业银行设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和林业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在本市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等工作。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园林等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监督实施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协调建设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事宜。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和支付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人工资拨付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参照施工招标的《中标通知书》中单列的人工费金额除以中标金额计算;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参照比例为15%-20%。 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对新增工程量中的工人工资比例进行约定的,按原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比例执行。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对分包单位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征求意见稿)》1日起公示,拟对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最高可奖励100万元。以下是xxx范文小编分享的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欢迎阅读。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舞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水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治水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治水办。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本方法规定有奖举报的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日子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有意别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四)在畜禽禁养区内非法养殖的; (五)其它对市政管、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造成污染的。 因三防、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等紧急事情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排水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排水,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能够经过来电、来信、来访或络方式等客观、如实举报,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照片和录像、文字资料等相关证据。 必要时,相关职能部门能够要求举报人协助进行调查取证。 举报人可经过下列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传真举报。举报专线电话、传真号码(待定); (二)来信举报。来信来函请寄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邮政编码:510640; (三)微信举报。经过关注广州水务微信公众号gzsswj举报; (四)APP举报。经过下载广州治水APP进行举报; (五)电子邮件举报。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信息发送至wfpsyjjb@https://www.360docs.net/doc/c19734037.html,进行举报; (六)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广州市水环境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举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30号; 第六条提供违法排水行为线索,经认定为有效线索举报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 有效线索指提供了违法现象的发觉时刻、发觉地方、违法情形等可供查证违法行为人具体事情的信息。 前款举报符合以下情形的,除上述奖励外,赋予举报人如下相应奖励,奖励总额以100万元为限: (一)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举报人20万元; (二)被举报人因被举报事由受到罚款类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的10%奖励;被举报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1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12 【实施日期】2004.03.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1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以及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本细则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全国、广东省、广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属于市政府职能范围的提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承办单位是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任务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的有关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明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档案编制指南1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 工程档案 编 制 指 南 (试 行) (内部资料)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主编单位: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参编单位:广州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编委会:方锋 江柏强 吴林 蔡艳红 林贤忠主编:方锋江柏强 执行主编:吴璟谢芳 编辑:吴琳陈庆芳黄维青毛青辜壮群 陈虹吴家冠林文豪陈克华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80号 电话:83333461 传真:83368130 邮政编码:510030 准印证号:

前言 为了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适应我国建筑业现行的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的规范化管理,统一和完善全市各建设工程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要求,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并结合我市目前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有关单位建议,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档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文件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工程资料用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法》(建设部第136号令)、《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建字〔2002〕143号)、《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05]480号)、《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规定>的通知》(穗建档字〔2002〕15号)。 本《指南》是在《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基础上制定,主要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印发《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2010版)》的通知(粤建城函〔2010〕203号),对施工文件的归档内容也作了相应变动。本《指南》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工程部分)建设工程。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我们,以便完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穗府[1999]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9.12.07 【实施日期】1999.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9〕7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广州市加快软件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软件产业是从事软件研制、生产、销售和服务行业的总称,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具有知识经济的典型特征。伴随着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不断渗透,软件产业在拉动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一、面临的形势 软件产业是二十一世纪的主导产业之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信息化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世界各国竞相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近年来,全球软件业年增长速度达10-20%,远高于同期的经济增长率。预计到2000年,软件产品年销售额将达到6000亿美元,占世界电子信息产品产值的比重超过60%,成为全球最大的产业之一。 发达国家在软件产业发展方面拥有明显优势。美国、西欧和日本分别占据了世界软件市场59%、20%和12%的销售份额,特别是美国在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工具软件等主要技术领域的产品拥有绝对优势,软件企业管理规范和产品标准也大多源于美国。一些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在软件产业方面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如印度通过实施软件出口加工战略,软件产品出口额1997年达到17.5亿美元,成为世界上重要的软件出口国之一。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软件产业也正逐步形成和壮大。全国现有软件企业近2000家,兼营软件或从事相关服务的企业近4000家,软件开发和计算机应用专业人员50万人,并相继批准建设了12个软件基地。10年来,我国软件产业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速度,软件产业产值(包括软件产品销售和系统集成)1997年达到260亿元。但是从规模和水平来看,我国的软件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1997年我国软件产品销售额仅占信息产业产值的3.4%,占全球市场的1%。 我市软件产业近年来发展较快。1998年全市软件产业产值26.5亿元,约占全省的30%。现有专门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系统集成的企业200多家,其中软件产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有3家,职工人数超过50人和100人的企业分别有22家和10家,通过ISO900认证的有4家。全市现有软件开发与服务专业人员8000多人。据对210个软件产品的调查,企业管理、邮电通信和金融财务类应用软件占据主导地位,分别占36.6%、20.5%和16.6%,此外在办公自动化、教育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排水设计指引-最终版

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

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按0.70确定。 7、综合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表3.1.3确定。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地区,宜适当提高;已建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建适当提高。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提出) (二)雨水量计算

广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通知(穗府【1999】23号).pdf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人群健康的基本条件,适合不同区域社会功能对环境质量的要求,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根据不同保护对象,划分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制定区划的依据 制定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的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三)《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九条。 (四)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五)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六)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各行业排放标准。 (七)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八)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污染气象条件,以及大气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功能区分类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一类区):主要是国家、省、市、县级市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下简称二类区):主要是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以保护自然生态和公众福利为主要对象,二类区以保护人体健康为主要对象。 三、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是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一)一类区。 1、白云区。 一类区面积共138.1平方公里。包括: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广从公路和机场专用铁路以东;同和路、沙河路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公里。 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广州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去规划范围。即:东至新村、茶山变电站、石壁神、老屋、贤庄;南至磨刀坑公路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接壤;西至磨刀坑、牛岭、红路、大山塘水库;北至瑚琏墩、新村的范围,面积约13.4平方公里。 罗岗风景区:罗峰寺及附近的果园区范围,东至岭头农场、大坑、大洞岭、周岭坳;南至289高地、径子、竹松、坑村、元贝、水西、燕山、风水坳;西至金峰园;北至班岭、高田、水声水、岭头农场的范围,面积21.1平方公里。 帽峰山森林公园和周围生态林区:东至白云区与增城市分界线;南至大岭头,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治理城市水体污染、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省物价局、环保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按照我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地表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番禺区(大学城除外)、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的征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广州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水务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相关配套政策的减免审核。 广州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污水处理费使用和监管实施细则。 第四条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随同自来水水费一并收取。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按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支按照企业财务及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建设。 市水务投资集团每年编制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收支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二章计量和收费 第六条凡使用城市自来水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的90%计征,用水量按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七条凡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下同)的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的90%计征,取水量按市水务局核装水表的抄表水量为准。

第八条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或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实际排水量计征。 符合本条规定情形的,由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实际排水量计算申请,并提供水量平衡测试表和有资质单位核算的排水量额度或提供在线监测数据,报市水务局审核后,按照排水量额度或在线监测到的实际水量计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规定分以下五类情况收取: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 (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 (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 (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 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居民生活类污水 1.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收费,阶梯式水量计量与我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挂钩,具体为: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家庭户月用水量22吨以内(含22吨),按0.9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2吨至30吨(含30吨)部分,按1.2 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吨以上部分,按1.5元/吨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2.城市污水处理费阶梯式计量收费与阶梯式计量水价同步实施,在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之前,对居民生活类污水按0.9元/吨收费。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水务局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 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水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养护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维护管理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指污水收集管道和污水处理站内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 第五条广州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污水治理工程管理办公室(广州市排水设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污水办)负责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是本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明确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应责任制度,统筹制定实施计划。 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架构,组织落实运行管理单位,统筹养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 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人[2009]76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09.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建人[2009]769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7日广州市建委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首问首办工作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建委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建委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机关处室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建委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建委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水法规[2017]10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穗水法规〔201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水务局 2017年9月27日 广州市违法排水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打击违法排水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积极参与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负责受理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违法排水行为的举报并分派给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核实、查处市河长办移交的举报线索,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河长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水行为,是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自然水体和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行为属本办法规定有奖举报的涉嫌违法排水行为: (一)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倾倒排放垃圾、粪便、废渣、施工泥浆水、施工废弃物、生活污水、餐厅污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有毒物质或者其它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废液、固体废物、工业污泥的; (二)未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或者未按照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管网、河道、湖泊、水库等排放污水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拆除、闲置、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水污染设施的;

三企业入库的基本程序广州市水务局.doc

附件 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勘察、设计企业) 入库指南 一、申请企业信息库账号 (一)入库申请 入库企业从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站()下载《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用户账号申请表》、《法人授权办理委托书》、《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信息录入承诺书》(详见附件1—3),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彩色扫描合成一个PDF文件,发送到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标办)电子邮箱()索取用户账户和密码。 (二)发放用户名及密码 招标办收到企业用户账号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企业发放用户账号、初始密码。企业需及时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二、入库信息网上申报 (一)企业网上申报资料。 登录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中心网(),进入企业信息平台,填写“企业信息"、“诚信评价评分项目”栏目内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4).企业在填表的同时需要把单位资质、资

信、业绩和人员等的相关证件资料作为附件上传。企业入库资料要求上传附件的必须是原件彩色扫描;附件的名称须与材料名称一致,格式为PDF或JPG;一份文件有多页的,应合成扫描为PDF格式文件上传,不可分散成多张图片上传。 三、申请审核 (一)网上初审。 企业网上填报资料完成后,点击“汇总提交信息”发送审核人进行企业资料初步审核。招标办入库资料审核人员三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反馈企业入库信息资料初步审核情况,不满足初审要求的企业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送审。 (二)现场复审。 企业通过网上初步审核后,携带《企业信息录入材料》、《企业入库资料汇总表》及上传附件的资料原件进行真实性审核,须提前一天与招标办入库资料审核人员进行预约审核。不满足复审要求的企业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送审。 四、整理装订企业信息资料 按如下顺序整理公开装订《企业入库资料汇总表》、《企业信息录入材料》,并每页盖印公司公章. (一)企业入库资料汇总表 1.广州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用户账号申请表 2。法人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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