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租金保理业务协议

附件2:编号:

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协议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融资申请人(甲方):xxxx有限公司

保理银行(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出租人以其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应收租赁款,向乙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1.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2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甲方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受让甲方未到期应收租赁款债权,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索未偿款项。

1.1.3 租赁合同:指甲方与承租人及供货商签订的合法、有效成立并生效,且不存在争议的产生本协议项下所对应应收租赁款的融资租赁合同。

1.1.4 承租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也即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赁款的付款人。

1.1.5 应收租赁款:指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其与承租人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以及行使、保全该债权的所有相关权益。

1.1.6 应收租赁款转让金额:指甲方将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应由承租人支付但尚未偿付给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的数额。

1.1.7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

1.1.8保理余款:指乙方实际收回的应收租赁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

1.1.9保理账户: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应收租赁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唯一合法账户。

1.1.10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及咨询顾问、商业资信调查、应收租赁款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而有权向甲方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2.1 甲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或是经法人合法授权的分支机构),现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依法拥有其资产,合法经营其业务。

2.2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2.3 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甲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协议不会引起甲方违反其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

2.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债务。

2.5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赖以产生的租赁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没有争议。

2.6 甲方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租赁款转让的条款。

2.7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甲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8在本协议生效时,没有针对甲方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2.9提供给乙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甲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2.10本协议项下融资用途为向承租人支付设备购买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第三条乙方的陈述及保证

3.1 甲方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2依据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3.3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或资料保密。

第四条保理融资金额和期限

4.1 甲方将应收租赁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乙方,乙方审查确认后,按照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给予甲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的保理融资(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转让日以及转让价款金额详见本合同附件1。)

4.2 乙方给予甲方的每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期限自融资发放日

起至甲乙双方约定的融资到期日止,具体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4.3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

乙方将转让款划入甲方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4.4 若甲方在申请保理融资前尚未全额支付租赁物货款,保理融资款项中与甲方尚未支付的租赁物货款相应的部分,由乙方直接支付至供货商以下账户: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银行:

第五条保理融资利率、利息和费用

5.1 本协议项下保理融资利率见《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

5.2融资利率按 5.2.2 项确定:

5.2.1 融资利率按融资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三个月Shibor加个基点(BP)执行(年利率 %或月利率‰)。

5.2.2 融资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融资发放日按照本协议第 4.2条所约定的融资期限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下)浮 %。

5.3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的,逾期回购部分仍适用上述利率确定方式。

5.4 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如融资期间遇中国人民银行调

整贷款基准利率,则甲方将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未偿还租金支付表。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如甲乙双方以5.2.2约定方式确定融资利率的,《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尚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不予调整。

第六条应收租赁款的回收

6.1 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可采取以下方式回收:

6.1.1乙方自行负责管理和回收。

6.1.2由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人,负责督促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应收租赁款,并负责督促承租人按乙方的要求及时将应收租赁款存入保理账户。

6.2 甲方在乙方开立账号为的保理账户(下同)用于收取相应应收租赁款以及扣划保理融资本息,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从该账户支取任何款项,也不发出从该账户支付任何款项的指令。该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6.3 甲方授权乙方对保理账户进行日常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记录,且须配合乙方对到账的款项进行逐笔核对。

6.4 在本协议约定的融资到期之日,或融资对应的租赁款提前到账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划扣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6.5 融资到期日保理账户中的金额不能足额支付其所对应的保理融资本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xxxxxxxxxxxxxxxx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无追索权保理不执行本条规定。

6.6乙方收到承租人全额付款后,应与应收租赁款对应的融资逐笔勾对,确认无误的,该笔应收租赁款对应的融资从《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内勾销,

如有保理余款的,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给付甲方。

6.7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采取6.1.2方式回收时,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租金收付、租后管理。

6.7.1 租金收付的委托管理。

6.7.1.1乙方委托甲方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并由甲方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承租人的还款时间及应还款金额如本合同附件3所示。

6.7.1.2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否则,甲方应在收到应收租赁账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内将该等应收租赁账款划付至乙方。若甲方迟延支付应收租赁账款的,应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甲方迟延支付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将剩余应收账款予以回购。

6.7.2 租后管理的委托

6.7.2.1 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委托甲方继续行使租赁合同项下检查租赁物及承租人状况等权利,甲方并应将依据租赁合同规定获得的承租人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租赁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记录报告以及其他承租人的书面通知及时转交乙方。

6.7.2.2 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导致租金需要调整的,甲方负责调息计算并与乙方核实后通知承租人租金调整事宜,包括向承租人发出《租金调整通知书》。

6.7.2.3 租赁期限届满,由甲方负责办理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应收租赁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7.1 由于甲方的虚假陈述或保证,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7.2除7.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进行回购:

7.2.1 因甲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承租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2.2 保理融资到期日,乙方未收到承租人付款,或承租人付款金额不足以偿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罚息及有关费用。

7.2.3 构成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被乙方宣布到期的应收租赁款。

7.2.4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7.3 除7.1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甲方也应按照乙方通知事项进行回购:

7.3.1 因甲方未履行租赁合同的义务致使承租人对本协议项下应收租赁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3.2 甲方与承租人或甲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并且上述纠纷的责任方为甲方,从而导致承租人未能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的应收租赁款。

7.3.3 其他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承租人拒付或少付的应收租赁款。

7.3.4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发现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应收租赁款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7.3.5 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应进行回购的其他情形。

7.4甲方接到乙方要求其回购应收租赁款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通知要求对《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甲方全额回购的,乙方与甲方签署有关确认应收租赁款回购的书面文件,并在款项到账后,本协议终止。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甲方在本协议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8.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融资。

8.1.2甲方应在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承租人支付应收租赁款的义务为绝对的和无条件的,并不因任何原因被影响或扣减,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等。

8.1.3 甲方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应收账款转让事项书面通知承租人(通知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2)。

8.1.4甲方或甲方根据承租人申请需在融资到期前变更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除非甲方将回购《应收租赁款转让明细表》中未偿还的应收租赁款。

8.1.5 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8.1.6 甲方应与承租人约定应收租赁款回款由承租人以汇款等方式直接划入保理账户,对于使用票据等结算方式确实不能直接划入保理账户的,甲方应当确保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保理账户。

8.1.7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并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等资料。

8.1.8 甲方应在乙方对承租人采取的收款措施或诉讼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8.1.9若融资期内承租人发生下列事件,甲方应在收到承租人关于下列事件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事件的有关资料:

●发生任何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预期中的租赁合同项下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

权益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涉及被任何债权人索偿总额超过人民币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诉讼、仲裁或任何形式的索赔;

●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8.1.10 若承租人或任意第三方对甲方的应收租赁款提供了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一并转让给乙方;

8.1.11 除应收租赁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乙方外,甲方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8.1.1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协议项下乙方利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乙方利益的事项。

8.2除8.1规定外,甲方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租赁款,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行使并实现追索权。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在本协议中行使以下权利,履行以下义务:

9.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应收租赁款债权转移至乙方,乙方享有与该应收租赁款债权有关的所有权利。

9.1.2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下,若乙方认为必要,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并与乙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9.1.3 在乙方未足额收回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前,乙方有权直接从保理账户中扣划融资本息、逾期罚息、保理业务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9.1.4若发生甲方应回购而未予回购的事宜,乙方有权行使抵销权和追索权,即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应予回购的款项或对其所欠款项予以追索。

9.1.5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发放融资及提供其他服务。

9.1.6乙方应对甲方、承租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除9.1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9.2.1 乙方有权了解、检查、监督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计划执行、财务收支等情况。

9.2.2融资到期日,若乙方收到的租赁款不足以支付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对承租人进行追索,乙方向承租人行使追索权的,不影响甲方的回购义务,但如果乙方已从承租人处获得部分或全部租赁款,甲方的回购金额亦随之降低,如产生保理余款,乙方应及时将保理余款支付给甲方。

9.3 除9.1规定外,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乙方还具有以下权利:

9.3.1对承租人连续出现两笔(含)以上不按期偿付应收租赁款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以其与该承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办理的保理业务。

9.3.2 为避免歧义,乙方有权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应仅限于乙方尚未发放的款项,而不适用于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的保理额。

第十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 一般原则:

10.1.1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

应当依法或依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甲方的违约:

10.2.1甲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或保证。

10.2.2 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保理账户中资金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足额收回融资款。

10.2.3 交叉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超过万元的任何其他债务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需要支付或被宣布为应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甲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从而实质性的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甲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产的所有权,或针对甲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质性地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

10.2.4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甲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甲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协议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10.2.5除10.2.4规定外,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预期违约事件,还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甲方或承租人在乙方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承租人连续两次不能按时支付租赁款;

●租赁物价值贬损、担保不足值等已经危及租赁款的回收;

●出现危及租赁物及项目安全的情况;

●影响或可能影响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10.3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乙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0.3.1 要求甲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10.3.2 停止对甲方办理保理业务,解除本协议;

10.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对未收回的应收租赁款进行回购;

10.3.4 从甲方开立在中国**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清偿全部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

10.3.5 要求甲方追加乙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0.3.6 应收租赁款到期时,直接向承租人追索。

10.4 甲方未按约定进行回购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甲方未按期偿还本协议项下融资本金及利息的(含被宣布提前到期),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未按期偿还的融资按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的利率计收罚息。

10.5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融资款项的,乙方有权自融资款项挪用之日起,在原融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1.1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12.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下述方式解决:

12.1.1仲裁。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12.1.2 诉讼。由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其他

13.1 乙方将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利息、费用和其他任何款项及承租人的回款记录在乙方内部的账务簿中;上述记录及乙方与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并保留的单据和凭证构成乙方和甲方之间就本协议履行的有效凭证。

13.2 未经乙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3.3 乙方可以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3.4 乙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决定权,不应被视为对该等权利或决定权的放弃;任何单独或部分的行使上述权利或决定权不应妨碍乙方进一步行使该种权利或决定权。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救济措施是累计的,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和补救措施。

13.4 未经乙方同意,租赁物不得对外设定抵押,转让租赁物所有权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四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协议自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

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4.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14.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4.4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

14.5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五条附则

15.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15.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5.1.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5.1.3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5.2本协议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 本协议的附件包括:《应收租赁款转让清单》、经出租人盖章确认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5.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转让日及转让价款

转让与承租方于年月日签定的编号为的《售后回租合同》(下称“租赁合同”)项下应收租金债权。

应收租金债权转让日为:年月日

转让价款为(币种及大写:人民币元整,小写:¥)。

附件2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致承租人【XXXXXXXXXXXXXXXX公司】:

根据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售后回租合同》,我公司已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剩余的租金债权转让给【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现正式通知贵公司,自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切《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向贵公司收取租金的权利。鉴于【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已将租金收取及租后管理事宜委托我公司代为行使,贵公司收到本通知函后,除非【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另行通知,否则不影响贵公司在原《售后回租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我公司支付租金(由我公司代收)以及配合我公司租后检查等义务。

特此通知!

(公章)

201年月日

本通知函同时抄送【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

致【】:

本公司已经收到贵公司发出的编号为【】《应收租赁账款转让通知书》。本公司确认,【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编号为【】《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向本公司收取租金的权利和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鉴于贵公司接受了委托管理职责,在【x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前,我公司将依照《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贵公司履行原《售后回租合同》。

承租人:XXXXXXXXXXXXXXXX公司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常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 合同》或其他合同(合同编号:),包括其 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 “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 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 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 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 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 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指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转让日期;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 日止的期间; “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 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 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 第二章转让标的 第 2 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销售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中称“交易债权”),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条前款所定义的“交易债权”除含该款所述的款项及费用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如有):(1)向债务人直接收取交易债权项下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2)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 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

保理合同范本

篇一: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字()第( )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保理商):平安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类□非融资类)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代理商合作协议

代理商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九州通渭源中药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公司)部分业务在乙方区域代理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严格履行。 第一条声明保证 1.1合同双方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并有资格及能力从事本合 同约定之内容 1.2乙方必须具备代理能力。乙方要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 1.3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的业务形似符合国家法律,并同时向乙方提供与 代理有关的合法有效证件或复印件。 第二条合作内容 2.1甲方授予乙方为珍药材(https://www.360docs.net/doc/cb9812885.html,)省市 县行政区的代理商。 2.2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在指定期限内面向当地市场推广甲方以下业务: ※中药材委托销售业务 ※中药材在线交易业务 ※中药材保理业务 2.3业务形式以珍药材(https://www.360docs.net/doc/cb9812885.html,)指定标准为准。

第三条合作期限及保证金 3.1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后,合同生效。合作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作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由双方协商是否延期或更换合作方式。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方向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发展的客户提供其已约定的业务。 3.2合同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壹万元整,以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期内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全额返还。若合同期内乙方有任何违约行为或违反其他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足扣除的,乙方另行支付。支付后,乙方仍需补齐保证金额度。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允许乙方在地区内,且只在该地区内推广甲方的相关业务。甲 方与乙方另外签订的其他地区代理合同的情形除外。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4.2甲方有权在地区内授权第三方代理。 4.3甲方有权在乙方代理期间,对乙方介绍的客户及整个业务过程进行 审查。如甲方在审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或侵犯甲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甲方有权拒绝为该客户提供业务,并作相应追责。 4.4甲方应保证珍药材平台业务的正常、高效运转,并负责向乙方提供 相应的市场资料、业务培训等支持,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 4.5甲方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与乙方进行相关的沟通协调,以保证代理 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如有人员变化应通知乙方。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本操作规程根据《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 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客户准入 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

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 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 (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 (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2019年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特别条款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 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 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 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 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 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 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 收账款。 1.1.10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 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 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 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 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 保理首付款的行为。 1.1.14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 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 可循环额度。 1.1.15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 让对价。 1.1.16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 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保理转让款。 1.1.17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 理转让款的余款。 1.1.18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 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 1.1.19保理手续费:指保理商因按照约定调查和核准额度、受让应收账款、 处理各项单据,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 部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20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指保理商因支付保理首付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用。

战略合作协议书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广州兴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xx通讯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 1.甲方为供应链金融企业,主营应收账款登记,应收账款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及应收账款催收,可以为企业解决应收账款融资及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2.乙方为通讯建设工程企业,拥有大量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新承接项目需要继续投入,资金规模小,影响企业快速发展。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供应链金融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应收账款融资。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登记,应收账款担保,应收账款融资及应收账款催收。 2,供应链金融服务。主要指通讯工程从项目招投标到项目资金收回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包括工程招投标保函,原材料采购资金及发包方付款金融服务等。 二,合作形式。 甲方为乙方应收账款及供应链金融服务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合作关系。甲方根据乙方业务情况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融资方案并实施,每笔业务

单独签订合同。 三、融资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融资及服务,按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 2、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自甲方的每笔融资款项到账之日起5(伍)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融资服务费支付给甲方,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乙方逾期支付融资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应付未付款总额的0.1%(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 就乙方业务情况及资金使用计划制定融资方案。 2) 为乙方定身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3)根据乙方企业情况及项目信息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供应链金融服务。 4)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该融资项目(企业)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项目(企业)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商业计划等资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等。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须尽可能为甲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3)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企业融资材料并出具有效签章的确认函。 4)乙方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企业投融资接洽、谈判及合作情况,特别是重要协议的签署、投资款项的到位情况等。 5)按照本协议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6)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融资服务费等。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电话: 鉴于:甲方作为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 关支付等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 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融资、并支付融资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交易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结算银行签订的账户支付渠道接入协 议等相关协议; 3、债务人:指交易合同中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即在交易合同项下向甲 方负有结算价款义务的银行。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 收单服务、通联通服务、网关支付服务时,向乙方转让因结算银行不能及时地(T+1日0:00后)将资金划转至甲方账户而产生的对结算银行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与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融资 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 6、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的已受让合格应 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融资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融资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融资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融资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通用版

编号:_____________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第1 页共13 页

甲方: 住所(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_______ [有 追索权/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 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 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 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3购销或服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1.4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1.5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1.6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 1.7 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 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1.8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

保理融资服务合作协议

供应链融资服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写字楼、公寓、商场和酒店)的投资及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含保理融资、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在内的保理服务。 甲乙双方就以甲方为核心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领域进行合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通过乙方与甲方项目公司的供应商开展保理业务,提升乙方在商业保理市场的占有率,并有利于甲方项目公司自其供应商获得更长的付款账期,促进业务发展及运营管理等。 本协议所称“供应链融资服务”具体是指甲方项目公司的供应商将对甲方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为甲方项目公司提供含保理融资在内的各项保理服务;“甲方项目公司”是指本协议

附件一《项目公司名单》列明的各法人主体;“供应商”是指根据与甲方项目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等(以下统称“商务合同” ),向甲方项目公司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的法人主体,详见本协议附件二《供应商名单》。 二、合作模式 (一)保理融资合作额度: 1、本协议项下乙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合作额度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即乙方通过保理业务的开展可累计向甲方项目公司的供应商提供不低于1 亿元的保理融资款,此处“保理融资款”是指纳入本协议框架内的保理项目对应的保理合同项下,乙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向甲方项目公司的供应商支付的相应受让款。前述额度不可循环使用,有效期限为【2】年,自【2017】年【3】月【31】日至【2019 】年【3】月【30】日。 2、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风控政策及外部监管要求等决定是否与供应商开展具体保理项目并签署相应保理合同。本协议将保理项目中乙方与供应商签署的保理合同及其配套/ 附属文件等统称为保理合同。 3、本协议生效后,凡乙方与供应商签署保理合同及其配套/ 附属文件的保理项目均为纳入本协议框架下的保理项目。 4、为担保纳入本协议框架下的全部保理项目中各商务合同项下的甲方项目公司履行其在商务合同及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甲方同意作为保证人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每个项目公司与乙方签署《保证合同》。 (二)乙方收益水平:视甲方、甲方项目公司及其供应商等主体的资信情况、商务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外部资金市场变化情况,向供应商提供有市场竞争性的保理融资收益模式,按照供应商的资质等级分别提供6%-8% 、8%-9% 、9%-12% 及以上三种年收益率,实际执行年收益率以具体签署的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三)操作流程 1、甲方向供应商介绍乙方及乙方的商业保理业务,并将供应商有保理融资意向且甲方同意按照 本协议第二条(一)款4 项约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理项目机会推荐给乙方。 甲方确保其向乙方推荐的保理项目机会及提交的全部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且,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信息均为经相应主体授权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不存在任何侵害其他方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情况。 2、乙方根据甲方推荐及甲方项目公司关于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金额真实有效性等的确认,对供应商及甲方项目公司的资信情况、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情况等进行审核后,根据自身风控政策、资金安排等情况决定是否在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与供应商开展相应保理业务。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业务合作协议书

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利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市横琴太平洋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丙方:李* 一、总原则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本业务合作协议 二、基本原则 (一)甲方利用自身客户资源,承揽业务,交由三方共同合作运作。 (二)乙方负责业务资金的筹集,保障各项业务资金及时充足正常运作。(三)丙方负责甲乙双方信息沟通、协调业务合作关系,参与业务的全程运作。 三、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u8io00000jnhb 义务 1、甲方负责业务前端客户的评估授信,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调集自身公司各种资源,全力促成业务运作。并保障业务的可持续性及业务量的稳定增长。 2、甲利用自身平台开展业务,涉及到三方已方可合作的存量客户或利用乙方资金、丙方资源的客户和业务,归属三方合作的业务范畴进行管理,并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允许乙方、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及相关宣传材料开发业务。 4、甲方可配合乙方、丙方在相关地区举行市场营销活动,单次活动涉及的费用由三方协商确定。 5、甲方定期(每月)对所开展的业务按金额及业务量(笔数)进行核算,并将具体的清单提供给乙方、丙方审核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在三方合作的客户或单项业务确定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该项业务的成功运作提供及时充足的资金保障。 2、乙方可利用自身平台开展业务,涉及到三方已合作的存量客户或利用甲方、丙方资源的客户和业务,归属三方合作的业务范畴进行管理,并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允许甲方、丙方使用乙方的名义及相关宣传材料开发业务。 4、乙方可配合甲方、丙方在相关地区举行市场营销活动,单次活动涉及的费用由三方协商确定。 5、乙方定期(每月)对所开展的业务按金额及业务量(笔数)进行核算,并将具体的清单提供给甲方、丙方审核确认。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负责甲方和乙方各种信息沟通及业务的协调,配合甲方做好业务前端客户的营销拓展及筛选工作,配合做好乙方业务资金配置的协调工作,以及业务运作过程中各环节沟通协调工作。 2、丙方定期协调核对每月所开展的业务量核算、半年利润结算分配及各项费用支出等事项,落实具体清单报表提供给甲乙丙三方审核确认。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 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 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 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9、合格应收账款:指甲方转让乙方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1)基于正常的合法 的基础交易产生;(2)原则上以人民币计价并支付,如甲方与买方(或其中之一)在我 国保税区内注册的,应收账款可以外币计价标示并支付;(3)属甲方合法所有并依法可 以转让,未被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没有任何权利瑕疵;(4)甲方已经 按照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发货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 务;(5) 乙方 要求的其他条件,对于合格应收账款,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保理预付款。 10. 不合格应收账款:指不符合合格应收账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或/及发生本合同约定情形时,

国内保理业务规定合同(池保理版)

国内保理业务规定合同 (池保理版)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 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 等国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 (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完整版)《保理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保理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保理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兹因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经乙方同意,甲方以将其对特定 买受人(以下简称买方)基于买卖合同、服务合同而取得向买方请求于一定清偿日支付一定款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乙方的方式,委托乙方为甲 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代位收款、或/及融资、或/及账务管理、或/及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等保理服务。双方根据合同法、国际保理公约( 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国际保理规则( 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GRIF)等法律、国际公约及行业规则,达成并同意遵守 后列各条款之约定如下: 定义 1、买方信用风险:是指甲方与买方不存在商业纠纷的情形下,因买方破产、倒闭、重整、解散、停止营业、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情形。

信用风险担保:在无任何理由而拒不付款的前提下,因上述原因,买方无法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后的90 天内足额付款,由乙方负责先行支付甲方该笔应收账款后,乙方再按相关程序向买方进行催收及法律追索。 承保额度:指在特定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且甲方与买方之间未发生任何商业纠纷的前提下,乙方依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对甲方应履行担保付款的最高限额。 2、保理融资:指根据甲方的申请,并经乙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于乙方的前提下,依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按照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一定比例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供融资的服务。 保理融资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针对某一特定买方的合格应收账款可以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的余额的最高限额。 *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甲方针对该买方申请的保理融资金额与甲方针对该买方已申请的保理融资的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乙方给予甲方保理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乙方有义务就甲方提出申请的所转让应收账款办理保理融资。对于甲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乙方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第一条保理业务管理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办理: 1、于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甲方应交付或依乙方要求而交付其所有应收账款数据及相关资料于乙方,供乙方选定买方使用,甲方保证提交的应收账款数据及资料的真实性。 2、乙方选定买方后,即出具《应收账款管理同意书》于甲方,买方信息详载于

保理公司委托催收合作协议模版

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与 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之 委托协议书 (协议编号: )

甲方:xx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x 乙方: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 住所地:x 公司地址: x 邮编: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以下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条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依本协议所订立条款及甲方其他临时书面委托,向甲方指定的消费贷款欠款户,以及该欠款户债务之相关责任人(以下合称“债务人”),通过电话提醒、寄送信函、地址信息核实及拜访等方式,督促债务人按时偿还甲方代收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甲方应收的各种费用。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信息安全保障以及委托代理成效、履约情况等条件,决定给予乙方的委托代理量,以及暂停、停止新派案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结束部分案件的委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停止对该部分案件的一切处理行为,并终止服务费的计算。 2.2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有关委托案件的调查材料、处理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委托案件有关的材料。 2.3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业务检查,监督乙方代理业务的办理进度、办案质量,督促乙方依照合同合法、有效地为甲方提供催告通知服务。业务督查包括常规督查和非常规督查。常规督查一般为非现场督查,包括但不限于报表的审核、委托案件的债务人跟踪抽查及投诉个案的跟进。非常规督查一般为现

场督查,主要对履行本合同资质、信息安全保障、现场代理运作以及业务规范操作等方面进行核查,乙方应配合甲方所有的督查工作: (a)现场检查的范围主要是对乙方的软硬件设施的完备情况、催收业务的安全保障、电催作业的规范程度、外访作业的流程控制等进行检查。 (b)非现场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平时绩效的督导,报表的审核,催收录音的抽查、外访记录的抽查、外包案件的欠款人跟踪抽查及投诉个案的跟进。 (c)乙方同意配合甲方考核、对甲方委托的业务进行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4对于在本合同中涉及甲方对乙方的要求、甲方规定、甲方制定的目标等指令的约定,甲方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业务需要及乙方履行合同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或者其它书面通知的形式向乙方发出或变更该等指令,乙方同意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执行该等指令。 2.5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从事甲方委托业务的人员(含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乙方对甲方的培训要求须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2.6甲方应客观、详尽地向乙方陈述委托案件事实,按合同约定如实提供与委托案件有关的信息,但甲方提供的范围仅限于甲方依法留存且依法可以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 2.7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期间不得将已委托乙方的个案同时再委托其他机构,甲方已提前结束的个案除外。 2.8甲方应依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2.9甲方指派风控部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服务费。 3.2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其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并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基本案件信息。 3.3乙方承诺其签订本合同时拥有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及能力(相关资质条件参见甲方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拥有。 3.4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按合同约定,勤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因自身从事催收业务的合法合规问题遭受相关部门查处或处罚,均由乙方自行处理,绝不牵涉甲方。若因此牵涉甲方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义务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为甲方消除影响,给甲

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优质客户的营销力度,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增加业务品种,提高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以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正常商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供应商(即融资申请人)签署协议,将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事实通知购货商(即应收账款付款人),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为供应商提供融资,并进行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如约定的应收账款债权不能如期足额回收时,信用社有权对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应收账款到期回购的责任,并对购货商到期付款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供应商根据交易合同应向购货商收取的款项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本办法所称佣金是指供应商支付给购货商代理买卖的服务酬金。本办法所称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对债务人的部分债务给予一定比例的扣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管理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供应商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信

息和相关资料,协助供应商进行销售账户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催收是指信用社按应收账款的到期日,采取电话、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督促购货商支付货款,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催收情况通知供应商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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