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

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
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

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牲畜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牲畜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羊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性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牲畜群,每天造成放牧后到牲畜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湖羊的,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湖羊进行无害处理,即离

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湖羊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类型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牲畜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牲畜。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牲畜舍、用具、隔离舍和湖羊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账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7、发现牲畜口蹄疫、重大疾病立即报上级有关部门。

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

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牲畜养殖用药记录制度

1、人用药物不得用于牲畜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的牲畜产品的药物残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兽药和其他化合物饲喂牲畜;不得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禁止添加的其他药物;不得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和牲畜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牲畜;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饲喂牲畜;不得将人用药物用于牲畜;不得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饲喂牲畜;不得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国家限量的牲畜产品;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牲畜产品;不得弃置或者倾倒药物残留不符合国家规定且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牲畜产品以及牲畜活体的排泄物、废弃物。

2、牲畜产品销售采购要有详细记录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集贸市场、大型超市和牲畜产品配送中心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牲畜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检验检疫证明等予以查验,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牲畜产品品种、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畜禽养殖企业和牲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牲畜产品品种、数量、流向、销售时间等内容。进货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学校、医院、机关、企业等集体供餐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餐饮企业,应当建立牲畜产品采购记录,如实记录牲畜产品来源、品种、

数量、进货时间等内容。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和养殖户发现已销售的牲畜产品存在药物残留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召回。

3、投诉举报未及时查处将受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应当对其行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牲畜产品药物残留举报或者投诉案件未及时查处的;发生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突发事件,未采取应对措施的;实施牲畜产品药物残留监督检测时,向被检测人收取监督检测费的;对牲畜产品药物残留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利用职务便宜谋取非法利益的。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检疫报检制度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确保牲畜安全流通,根据上级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求,特订下列制度:

1、在牲畜出售买卖前必须上报乡镇检疫人员进行审报。

2、对出栏的牲畜必须100%健康要求。

3、对车辆、人员、工具进行一次彻底消毒。

4、待检疫人员到场检疫后方可出售买卖。

5、待检疫人员出场开具有关证后方可通运。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重大疫情上报制度为切实做好牲畜场重大动物防控工作,确保人命与生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和重大动物防疫法规定,特制定本报情制度。

1、发生疫情后在1小时及时上报当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

2、立即控制发疫场地,不得人员出入。

3、立即组织扑疫人员和扑疫工具。

4、必须服从上级部门扑疫指挥。

5、对病死湖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6、严禁出现乱扔病死湖羊现象,一旦发现有此现象,该人员要负担一切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处理。

7、病死牲畜处置后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牲畜养殖场消毒制度

1、生产线员工必须经更衣室更衣、换鞋、脚踏消毒池、手浸消毒盆后方可进入生产线,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更衣室紫外线灯保持全天候开着状态。

2、生产线内工作人员,不得留长指甲,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不得带私人物品入内。

3、生产线每牲畜栋舍门口设消毒池、盆,并定期更换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

4、制定完善的牲畜舍。

5、杜绝使用发霉变质饲料。

6、对常见病做好药物预防工作。

7、做好员工的卫生防疫培训工作。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畜禽场重大动物防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生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重大动物防疫法规定,特制定本处理制度。

1、发现疫情后在1小时内及时上报羊场管理人员。

2、必须服从牲畜场管理人员把病死羊进行深埋或放入无害化处

理池。

3、对病死羊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后,要对其周围场所进行彻

底清理消毒。

4、严禁出现乱扔病死牲畜现象,一旦发现有此现象,该人员要

负责一切动物防疫法规定进行处理。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牲畜标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布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畜禽标志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改规范规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应。

第十条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机构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下列规定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一)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十二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检查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牲畜养殖档案记录制度

1、牲畜养殖档案最少保留两年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牲畜养殖档案,做好用药记录,对用药情况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不得伪造用药记录。用药记录应当载明用药的牲畜种类、数量;药物名称、生产厂家和产品批号以及药物来源;药物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休药期。记载用药记录的牲畜养殖档案保存时为:畜禽为两年以上。

2、违反本办法规定,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或者养殖户未建立牲畜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制度或者用药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牲畜产品养殖、经营企业处以2000元罚款,对养殖户处以500元罚款。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聘任书

甲方: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乙方:

兹聘请同志担任上虞市谢塘镇荣明畜牧养殖场技术员,对场内羊的养殖做好全面防疫管理工作,聘期自2011年4月8日至2012年4月7日止,聘期为一年。

此聘

甲方: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乙方: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产地检疫证明

上虞市谢塘镇荣明湖羊养殖场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共向谢塘镇农技信息中心报检过产地检疫360只,实际产地检疫360只,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上虞市谢塘镇农技信息中心

上虞市谢塘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防疫证明

兹证明本镇荣明湖羊养殖场成立至今能认真做好动物疫病防疫,消毒工作,能积极向镇农机信息中心领取疫苗、搞好防疫,经多次抽检合格,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特此证明。

上虞市谢塘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凌水街道动物防疫物资管理,确保辖区动物免疫质量及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二、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等工作。 三、防疫物资必须按照规定渠道获取,即村级动物防疫员只能在凌水街道动物防疫部门领取。 四、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五、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严禁出现因冷藏问题导致疫苗失效情况。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四)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保温箱内,并尽快使用或运回。 (五)及时上报效疫苗损失情况,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六)在使用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使用。 六、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定期检查冷藏设施运行情况。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检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及其他防疫物资,不能存放其他物品。 七、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及时做好补带并登记。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养鸡场卫生防疫制度

养鸡场卫生防疫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养鸡场卫生管理,防止疫病的发生与蔓延,保证养鸡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避免因发生疫情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养鸡场 3 各部门的职责 3.1各养鸡场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养鸡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并由场长负责做好养鸡场卫生防疫工作的落实。 3.2生产技术部负责做好对各个养鸡场卫生防疫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对未按规定做好卫生防疫工作的进行处理。负责做好对鸡场防治疫病的指导。 4 鸡场卫生防疫规范 4.1 养鸡场内禁止外界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养鸡场大门口设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药物,饲料和排泄物运输车辆进出必须走消毒池。 4.2 饲养员、技术人员工作时间都必须身着卫生清洁的工作衣、鞋、帽,每天需进行清洗、消毒,工作衣、鞋、帽不准穿出生产区。任何非生产人员不准进入鸡舍,必须进入鸡舍的人员经同意后应身着消毒过的工作衣、鞋、帽,经消毒后方可进入。 4.3 养鸡场消毒更衣室内安装紫外线灯或其它消毒设备,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紫外线灯等消毒15分钟以上,更换鞋和衣帽,方可进入生产区。 4.4 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生活垃圾。 4.5 生产区每周应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特殊情况下增加消毒次数,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4.6用过的药品包装及疫苗等应当天进行焚烧。 4.7 饲养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4.8 凡是患病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动物均不准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4.9 禁止在外购入禽类食品食用。 4.10 鸡舍空栏后,应马上对鸡舍进行彻底清除、冲刷,不留死角。

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

牲畜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牲畜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牲畜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羊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性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牲畜群,每天造成放牧后到牲畜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湖羊的,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湖羊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湖羊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类型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牲畜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牲畜。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牲畜舍、用具、隔离舍和湖羊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账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动物防疫物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动物防疫监督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只能在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乡镇农业技术服务工作站到区动物防疫监督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鸡场管理制度

养鸡场管理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养鸡场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 2、养鸡场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鸡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鸡场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鸡当天烧毁或清理,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鸡苗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进入。 7、定期多养鸡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卫生消毒制度 消毒卫生是规模化养殖场兽医卫生保持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持场内的清洁卫生,降低场内病原体密度,净化生产环境,为鸡群建立良好的生产安全体系,促进鸡群健康、减少疾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周围环境每日消毒一次。 二、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随圈舍同时消毒。 三、公司、生产区大门消毒池内消毒水每周一、三、五更换,火碱浓度为5%。 四、圈舍每周消毒2-3次。 五、疫病流行季节要增加消毒次数。 六、平时保持环境区域和圈舍清洁卫生。

鸡场用药制度 1、对购进的药品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绿壳土鸡蛋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绿壳鸡蛋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鸡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 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养鸡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养鸡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个人负责制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疾病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疾病,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疾病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饲养员,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鸡的生长情况,对鸡病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鸡和死鸡要进行解剖以确定病情,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疫情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双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4、采购员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1)乘车费、业务洽谈费全额报销; (2)餐费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元/餐(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

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样本

张波育肥羊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畜牧部门统一布置和规定,认真做好口蹄疫等强制性免疫病种免疫工作。 2、严格按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免疫接种工作。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面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加区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指引下,依照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严格按照规定储存疫苗保证疫苗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解决,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应激反映处置由获得合法资质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引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按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强制免疫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二维码耳标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重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和完善免疫筹划,使本场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养殖场内防止性或治疗性用药必要由兽医决定,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要遵守国家关于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羊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变化给药途径、投药办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涉及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物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因素、疗程、反映及休药期。按照畜牧部门规定规范使用兽药软件平台,及时记录上传兽药使用信息。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采购和保管记录。 8、购买兽药要向商家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1年以上。 9、定期进行药浴,药浴要使用安全有效药物。

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服务中心只能在区兽医防疫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服务中心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到区兽医防疫检疫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八)在使用疫苗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养鸡场防疫管理制度

生态养殖场防疫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鸡场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鸡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人员不得对外诊疗鸡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8、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一周)。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鸡群,每天早晨放牧后到鸡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的鸡,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鸡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鸡群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留档并报畜牧兽医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鸡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鸡。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制定、组织实施基地防疫计划,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员工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鸡舍、用具、隔离舍和鸡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帐记录。详细记录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国家、省市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7、配合畜牧兽医部门疫病检测,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 8、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必须先消毒后使用。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如有缺损在一个星期内补购或维修,确保随时可用状态。 以下无正文 (内容提醒:本文介绍的模板或范文演示文本及具体条款,仅供参考。不可直接使用,需在专业人士的正确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才能使用。)

防疫物资保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物资的管理,保证免疫质量和物资正常供给,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疫苗、免疫证和耳标等是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资,必须由专人负责防疫物资的领取、发放、保管、登记和编报计划等工作。 第三条动物防疫物资的采购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一)各地所需的动物防疫物资,应根据当年畜禽饲养量,科学地编制下年度的防疫物资计划,并于当年内及时上报区兽医防疫检疫站(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避免防疫物资的浪费或缺差,保障各地动物防疫工作之需。 (二)若当年的防疫物资计划有变动,必须在春秋两季普防前(每年的2月或7月以前)上报调整计划。 (三)不报防疫物资计划的,不能保证正常供给。一旦计划上报,不能随意更改,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条防疫物资的采购必须按照规定渠道,不能越级或从其它渠道采购。即农业服务中心只能在区兽医防疫站领取防疫物资,防疫员只能在所在农业服务中心领取。 第四条防疫员领取的防疫物资只能本人亲自使用,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能交给其它人使用,更不能私自买卖或转让等。 第五条基层农业服务中心到区兽医防疫检疫站领取防疫物资时,必须遵照下列要求: (一)必须由专人领取,并持有单位证明。在证明上应载明防疫物资的品种及数量并加盖公章。 (二)必须交清有关费用,不能拖欠。 (三)领取疫苗时,必须携带保温设施。 (四)疫苗领出库房后,不能退还。 第六条疫苗保管 (一)做好入库、发放记录,必须记录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时间、失效时间等内容。

(二)疫苗放入冰柜(箱)前,要检查冷藏设施,是否达到疫苗所需的保存温度。 (三)按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存放在冰柜(箱)内。 (四)防疫员领取疫苗时,可按85%左右的利用率进行发放。 (五)发放疫苗时,要仔细清点,不能发放失效苗或发错疫苗等。 (六)疫苗在运输途中,必须放在有冰块的保温设施内,并及时运回目的地。 (七)及时报损失效疫苗,并做好有关报损记录。 (八)在使用疫苗时,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 第七条冷藏设施管理 (一)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冷藏设施运转情况,并做好温度记录。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确保疫苗质量。 (二)冷藏设施在贮藏疫苗时,要存放适量的冰块。 (三)疫苗冷藏设施只能保存疫苗,坚决不能存放与疫苗无关的其它东西。 第八条免疫标识管理 (一)在入库、发放时,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载明数量、耳标和免疫证明的号码、时间、领取人签字等内容,并将有关情况输入电脑,建立免疫标识溯源系统。 (二)猪、牛、羊等牲畜按“一畜一标一证”发放(佩带)免疫标识,并建立防疫档案。家禽按一户或同一群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防疫档案。 (三)耳标破损严重或脱落的,要按防疫档案及时补带。 (四)回收的耳标要按规定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五)免疫证明在产地检疫环节回收,并附在产地检疫证明存根背面。 (六)免疫耳标只能一次性使用,不能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请按《畜禽免疫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养鸡场管理制度(参考)

金家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Word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养鸡场防疫管理制度(参考) 为了加强太湖鸡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鸡场出入口,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不得在不同鸡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穿全封闭一次行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鸡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鸡群,每天早晨放牧后到鸡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的鸡,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鸡进行无害处理,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鸡群发生疑似传染病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病例时,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如实填报疾病报表,该次传染终结后,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鸡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鸡。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鸡舍、用具、隔离舍和鸡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帐记录。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羊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养殖场的管理水平,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一、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二、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根据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猪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由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消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场长批准,按猪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车间内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猪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猪只由上猪台装车,严禁运猪车进场装卸猪只,凡已出场猪只严禁运返场内。 7、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8、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2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6米范围内以及猪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猪只周转区:周转猪舍、转猪台、去猪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猪或出猪后要大消毒一次。 4、猪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猪舍与猪群:每周带猪消毒1—2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1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猪只出栏后:要立即对空栏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猪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盆,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5分钟以上。

养鸡场员工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养鸡场员工管理制度 篇一:养鸡场管理制度 养鸡场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 2、养鸡场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鸡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鸡场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鸡当天烧毁或清理,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鸡苗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进入。 7、定期多养鸡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卫生消毒制度 消毒卫生是规模化养殖场兽医卫生保持工作中的一项 重要措施,为了保持场内的清洁卫生,降低场内病原体密度,净化生产环境,为鸡群建立良好的生产安全体系,促进鸡群健康、减少疾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周围环境每日消毒一次。 二、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随圈舍同时消毒。 三、公司、生产区大门消毒池内消毒水每周一、三、五更换,火碱浓度为5%。 四、圈舍每周消毒2-3次。 五、疫病流行季节要增加消毒次数。 六、平时保持环境区域和圈舍清洁卫生。 鸡场用药制度 1、对购进的药品登记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绿壳土鸡蛋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绿壳鸡蛋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教学]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生猪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养鸡场规范化管理要求

养鸡场规范化管理要求 一、科学选择场址 养禽场场址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其它畜禽养殖场及畜禽屠宰加工、交易场所500米以上。地势平坦高燥、背风向阳、通风良好、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供电稳定和交通便利的地方。 二、合理划分区域 养禽场整个区域划分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和家禽防疫要求,按功能合理布置办公与生活区、生产区以及粪污处理区。各区之间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用围墙、绿化带等隔开。生产区门口最好设有喷雾消毒装置,所有人员进出必须更衣换鞋、消毒。生产区内清洁道和污染道严格分开,人员、家禽和物品等采取单一流向。场区四周应建有围墙及防疫沟,大型规模场应在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等。 三、精选优良品种 因地制宜选用家禽养殖品种,例如肉鸡以AA+、罗斯308,蛋鸡以新罗曼、伊莎等品种为主,商品苗鸡应从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购买。选择优良的家禽品种,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四、科学建设禽舍 鸡舍建筑牢固,能够保温,具备抗自然灾害(台风、雨雪等)的能力,力求做到先进合理、冬暖夏凉、透光通风,便于日常操作和实现机械化,便于实行科学的饲养管理。在建筑设施配套上,主要道路、舍内地面至少50厘米厚硬化处理,健全防鸟、防鼠、防虫功能设施,相邻各禽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间距,相邻两栋纵墙距离7米以上,端墙之间不少于9米,距围墙不少于3米。禽舍与禽舍闻可种植草坪、药材及绿化等。 五、配备养殖设施 有条件的话,尽量使用先进的自动饮水系统、自动喂料系统,蛋鸡场配备光照设备,大型禽场配备储料罐或储料库,采用风机、湿帘降温机械通风系统等先进生产设施,以充分发挥家禽生产水平。同时健全防疫配套设施,有围墙、绿化、沟河等防疫隔离带。配有预防鼠害、鸟害设施,配有专门的兽医室。 六、强化人员管理 严格控制场外人员进入规模禽场,如必要进入时,应更衣换鞋,经过消毒室后才可进入。严禁养殖场之间互借工具,在禽场醒目处加设“闲人免进,谢绝参观”警示标志,所有进场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较大养殖场必须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中型规模的也应有1名以上经过畜牧兽医专业知识培训的技术人员。饲养员相对固定岗位,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三篇最新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三篇最新【--工作计划开头】 应急物资是指为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资保障。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1 1 目的 为加强宁国管理处内部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保障应急救险预防工作的落实到实处。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一切应急物资管理 3职责 3.养护科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工作 3.2使用部门负责对应急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程序 4.1物资储备 4.1.1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类、应急抢险类及其他。 a)防护用品类:防护服(衣、帽、鞋、手套、眼镜),,头盔,手套,面具,消防靴,潜水服(衣)、防爆服,安全帽(头盔),安全鞋,水靴,呼吸面具。 b)生命救助类:止血绷带,骨折固定托架(板) c)生命支持类:急救药品、防疫药品。 d)临时食宿类:压缩食品,罐头,真空包装食品。 e)通讯广播类:移动电话,对讲机。 f)器材工具类:葫芦,绞盘,滚杠,千斤顶,手锤,钢钎,电钻。 g)铲雪车(放置养护工区、养护科调配使用、办公室建立档案),其余设备由各施救公司自行保管。 4.1.2应急物资储备定额由各专项预案所在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应急需要确定。要重点建设重要应急储备,优化现有

应急抢险类、公共卫生类储备物资。 4.1.3养护科要统筹各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综合实物储备资源,各车间要负责落实应急物资储备,指定人员和地点,科学合理确定物资储备资整合实物储备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实物储备、技术储备。 4.2 物资管理 4.2.1各科要根据应急物资管理办法,坚持分工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专业管理、保障急需、专物专用。 4.2.2各科室要根据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养护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4.3物资调用 4.3.1应急物资的调用,各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自主调动应急物资;经安环部授权,方可统筹调配应急物资。 4.3.2情况紧急时,个别部门向其他部门提出申请调用;若数量较多的,可向养护部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向储存车间多的直接调用。 4.3.3应急物资调拨运输影单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紧急调用时,相关车间要积极响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快速通道,确保运输通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室管理制度2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